银鑫矿业“3·3”一般顶板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文件规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以下简称新疆局)牵头,会同巴里坤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局、公安局、总工会、巴里坤县纪委监委组成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银鑫矿业“3·3”一般顶板事故(以下简称“3·3”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
评估组评估前制定了工作方案,依据《关于新疆哈密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3·3”一般顶板事故结案的通知》(以下简称事故结案通知),通过听取汇报、座谈问询、查阅资料、入井检查等方式,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银鑫矿业及上级公司、石头梅煤矿进行了评估检查。
总体上看,巴里坤县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所属矿山企业能够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按照《事故结案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稳定推进,具体体现在: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3·3”事故后,县委、县政府领导修订了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和包保矿山企业责任制清单。应急局完善了驻矿盯守管理制度、驻矿日志等制度,明晰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了监管职责、堵塞了监管漏洞。银鑫矿业结合生产实际修订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299项,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36项,岗位操作规程142项,进一步扎紧了用制度管安全的笼子。
二是强化风险研判,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事故以来,县政府共计召开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专题会5次、月调度会10次、银鑫矿业风险研判会议20余次,全面分析研判全县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了有效的防范应对措施。县应急局认真开展驻矿盯守,累计驻矿盯守235天、450余人次;县相关部门扎实开展“三个一批”工作,对全县范围内的监管对象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县应急局建立了视频巡查制度,利用监控视频查处矿山安全隐患。
三是强化问题导向,扎实开展事故防范措施整改。督促银鑫矿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对采掘巷道顶板支护进行深入研究,确定了符合煤矿实际的巷道支护方式,优化了巷道支护参数,形成《巴里坤银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三软煤层风险研判报告》。督促银鑫矿业加强顶板动态监测,实时监测顶板的离层和载荷变化。督促各矿山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形成普查报告。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全年共组织4.57万余人次参与学习培训,组织测试3.25万余人次。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40余部,观看人数6000人次;开展事故反思大讨论,撰写事故心得体会700余份。
四是扎实推进重点工作,夯实安全基础。2024年以来,县应急局将“八条硬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共计行政处罚6次,行政处罚98.63万元,办理“一案双罚”案件4件。通过组织智能化矿山建设现场讲学等方式,推动辖区内矿山智能化建设工作,截止目前,已有2处煤矿通过中级验收、1处煤矿通过初级验收。
二、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2024年5月17日,巴里坤县公安局对涉案嫌疑人赵某某、娄某某予以立案;7月12日,公安机关对两名涉案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1日,根据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将涉案嫌疑人赵某某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娄某某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二)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银鑫矿业及龙煤新疆公司12名事故责任人按期缴纳了行政罚款。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结案通知》要求,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3名事故责任人给予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龙煤新疆公司对6名事故责任人给予了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银鑫矿业对2名事故责任人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三、主要问题
此次评估发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15条,煤矿企业存在的问题43条。
四、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深入推进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县政府要清醒认识煤矿数量增加和产能核增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挑战,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理清当前制约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痛点、难点,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推进“八条硬措施”刚执行。要扎实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专项整治工作纳入三年行动任务清单一体推进,把三年行动确定的目标迅速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地、可见效的任务单、责任状,一件一件抓进度,一项一项抓兑现,提升矿井本质安全水平。
(二)压紧压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是要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体系。县委、县政府要定期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联系包保和重点盯守,深入煤矿井下督促检查。二是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组织协调作用,统筹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风险研判、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沟通等机制,推动各部门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盗采煤炭资源等非法违法行为。三是扎实开展重点县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重点县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巡查内容,对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要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按照两办《意见》要求配齐配强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和执法装备,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切实提高监管人员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强化执法过程管控和责任落实,落实好执法预审、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等制度,推进“前有执法、后有监督”的全过程执法监督。三是要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计划,结合矿井灾害特点,精准研判煤矿系统性、周期性、阶段性风险,做到检查有的放矢。
(四)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强化风险研判。要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要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落实到矿山生产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有效防止“想不到、看不到、管不到”发生事故。二是要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开展定期和专项隐患排查,强化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现场管理,要督促矿山企业对煤仓堵仓、火区封闭(启封)、顶板修复、工作面安装回撤等高风险工作实施重点管控,安排人员现场盯守。三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要督促矿山企业针对不同灾害,落实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综合措施。落实好“无监控不作业”“安全隐患企业内部奖励”等制度。
(五)强化重大灾害超前治理
一是扎实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督促矿山企业对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全面查清3至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查漏补缺、动态完善,推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二是要完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一库四机制”。推动完善重大隐患企业自查自改机制,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非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肃追究矿山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责任。三是加大重大灾害治理力度。要引导银鑫矿业开展巷道底鼓治理研究,严格落实顶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石头梅煤矿按设计进行采剥作业,配备采剥设备;加强盯守,严防矿山企业超能力组织生产引发事故;督促露天矿山加强边坡在线监测、稳定性分析和工程治理,严防合阶并段、“一面墙掏根”式开采。
(六)着力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一要大力倡导科技赋能保安全。稳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加大智能化设备运维人员培训力度,使智能化设备充分发挥作用;推广突水探测、火灾预测、顶板监测等智能技术装备应用,围绕“增安、提效、减人”,实现“全系统、全流程、全链条”整体智能化。二要持续推动达标创建。县应急局要将动态达标检查纳入年度监管计划;矿山企业要加强岗位标准化作业流程管理,推动作业人员“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三要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效。要严格落实年度培训计划,严格培训考核,采取专家授课、学习奖励等措施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扎实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事故案例学习,以案示警、警钟长鸣。四要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督促救护队配齐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救护队要按规定对煤矿企业开展预防性检查,确保每一个矿山企业都有专业救护队为其提供救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