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通风管理规定(赵庄煤业)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赵庄煤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井下各地点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确保局部通风巷道的安全生产,结合赵庄煤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所有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地点,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采掘队负责所管局部通风机的日常检修、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设计和局部通风机使用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 通风管理部负责局部通风机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局部通风巷道的瓦斯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措施或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明确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含除尘风机)的安装位置、局部通风供风距离、供电方式等。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且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掘进巷道开工前,各施工队组负责保证按作业规程规定安装局部通风机和铺设风筒。局部通风机的运输、安装、拆除、迁移、回收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赵庄煤业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第八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及管理规定
(一)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巷道底板高度大于0.5m,风机不得吊挂在行人侧(下方必须有警示标志)。
(二)局部通风机实行建立台帐和挂牌管理。
1、井下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井下同一掘进头面必须使用相同功率、相同型号、相同吸风量和相同生产厂家的风机。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地面)和局部通风机运行管理牌板(井下)。
施工单位的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要明确记录各局部通风机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检修及日常检修、停用日期和升井检修日期,并有负责人签字。
2、通风管理部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风机编号、施工单位、施工地点、安装时间、功率、风筒设计长度、设计入口风量、设计出口风量、负责人等。
3、机电管理部负责对所有风机编号管理,并建立风机专用台帐,记录风机使用时间、损坏和使用情况。检修单位建立检修记录。
(三)供电规定
1、为保证供电可靠,各掘进工作面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
2、为保证供风的连续性,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系统及自动切换装置。
(四)风电、瓦斯电闭锁及切换装置
1、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安装必须在工作面开工前完成并投入使用。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2、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必须定期检查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各单位必须管好用好监测设备,探头位置应符合要求,若发现监测设备有故障时,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和信息部汇报。
4、启动两极风机向工作面供风,每一级都必须实现风电闭锁。
第九条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并实行现场挂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负责人要在现场交接班,以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发生。
(二)局部通风机运转过程中,每班由瓦检员检查其通风状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立即向通风调度和通风部值班人员汇报,再由值班人员通知相关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三)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备用风机电源时,相关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特殊情况可当天提出申请报告)申请停风报告,并在报告中写明停电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停电手续,经安检、调度、机电、通风等有关部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因更换风筒裤衩等原因确实需停风的,必须提前一天(特殊情况可当天提出申请报告)申请停风报告,并在报告中写明停电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但停风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五)施工队组应保证双电机局部通风机的运行状况(单、双电机运行状况)一致。各掘进作业地点不经通风管理部书面允许,不得擅自改变风机运行状况(单电机或双电机运行状况)。
(六)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巷道拐弯或通过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硬质风筒。发现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风筒出口风量,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工作面备用一套完好的裤衩和一定数量的风筒以备急需。
(七)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八)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及时上报机电、通风分管公司领导,以便进行原因分析,进一步搞好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工作。
(九)横贯贯通需倒移风机时,通风管理部召集相关部室和队组召开风机倒移协调会,明确风机及运煤系统倒移时间、注意事项和考核等,各单位要严格按协调会议纪要执行。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两台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同时闭锁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
第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未经通风部门允许擅自改变运行状态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的安监部要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 未按要求执行其它相关规定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