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矿务局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补充规定
丰城矿务局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施工钻孔内防火管理
(一)应创造条件,优先选用比较安全的施工钻孔排粉方式。在选用风排粉方式时,必须在钻机、钻具上安装“风、水”三通,确保向钻孔供风或供水能够随时切换。
(二)通风系统必须合理,保证施工钻孔地点风量充足,且该区域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在施工钻孔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现钻头脱落、钻杆滑扣、断裂或折断等情况时,立即停止钻进,进行处理;发现卡钻、顶钻、排粉不出或钻进速度变慢等情况时,立即停止钻进,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四)新旧程度悬殊过大的钻杆或不同型号的钻杆不得混用,丝扣损坏、出现裂纹等钻杆不得使用。
(五)在施工钻孔地点附近20m内安装一组8咀压风自救装置,且在钻机的上风侧5m范围内放置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只、黄泥或河砂不少于0.2m3。
(六)制定施工钻孔着火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若作业人员闻到煤焦油、硫化氢等的气味,或发现钻孔着火,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二条 加强抽采地点防火管理
(一)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埋管,顺层和穿层钻孔,高位钻孔或高位巷抽采管路内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必须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加强防火观测和监控。
(二)穿层或顺层钻孔预抽结束后,必须及时对钻孔注入化学防火材料或水泥浆封堵严实。
(三)正确处理好高位巷抽采与防火的关系。回采工作面在过断层和破碎带等地段、检修或整改等原因停采连续超过5天、收尾期间,必须停止高位巷、高位钻孔和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抽采,及时切断抽放管、打好蒙板,并制定防火措施并报局通风处备案。
第三条 加强巷道围岩松动煤体防火管理
(一)加强掘进工作面防火管理
1. 煤巷及冒顶可能导致顶板煤炭自燃的岩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冒顶。出现冒顶,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
2. 揭煤工作面过煤段及其前后30m范围,必须采取喷浆加固等防冒顶措施。
3. 在因扩帮或掘进偏离中线导致预留净煤柱小于6m、片帮或报废钻孔未及时封堵、掘进过断层或破碎带等地段,巷道必须进行喷浆堵漏。
(二)设计和施工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选择巷道围岩性质较好的位置。通风设施砌筑完成后,应采取喷浆或壁后注浆等措施对其周边巷道进行处理,确保不漏风。
(三)巷道围岩煤体出现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必须立即对高温火点及其前后30m范围采取注水或喷浆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条 加强防火预测预报和防火监控
(一)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应优先选择一氧化碳(CO)和乙烯(C2H4)两种气体。
(二)以下地点必须进行防火检查,并建立防火预测预报记录台账。
1. 封闭的采空区密闭;
2.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风流中、高位巷抽放管内;
3. 冒顶地点、突出空峒;
4. 抽采支管内;
5. 其它需要设点检查的地点;
(三)明确防火检查周期和次数
1.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风流中、新封闭的采空区密闭,每小班必须检查1次。
2. 冒顶地点、突出空峒、抽采支管内,高位巷抽放管内,封闭期在三个月以上的采空区密闭,每天必须检查1次。
3. 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采空区密闭,每7天必须检查1次。
4. 其它需要设点检查的地点,检查周期和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5. 出现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地点,每天必须取样使用气相色谱仪进行分析。
(四)在施工钻孔回风侧2m范围内、有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的工作面上隅角和密闭墙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防火的连续监控,并要求联网。
第五条 严肃防火信息汇报制度
(一)出现一氧化碳必须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出现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或高温点超过35℃的,必须立即向矿长及矿总值班人员汇报。
(二)出现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或35℃及以上高温点的,矿必须每天汇报局通风处、安全监察局。
(三)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立即汇报局调度室。
1. 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
2. 出现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
3. 发生自然发火;
第六条 责任与处罚
(一)进一步明确防火管理责任
1. 矿长是本单位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火工作制度规定的落实和防火工作人、财、物保障。
2. 矿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措施和分管范围内防火措施落实。
3. 其他副矿长(副总)是分管范围内防火工作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火措施落实。
4. 通风科(部)是防火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防治自然发火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5. 其他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防火监管工作。
(二)强化防火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1. 有下列隐患之一的,比照重大非人身事故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责任。
(1)因监管不到位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自然发火的;
(2)出现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的;
(3)假检假报防火数据的;
2. 对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立即下卡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的,比照局《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处罚规定》及时
进行处理和处罚。丰城矿务局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施工钻孔内防火管理
(一)应创造条件,优先选用比较安全的施工钻孔排粉方式。在选用风排粉方式时,必须在钻机、钻具上安装“风、水”三通,确保向钻孔供风或供水能够随时切换。
(二)通风系统必须合理,保证施工钻孔地点风量充足,且该区域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在施工钻孔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现钻头脱落、钻杆滑扣、断裂或折断等情况时,立即停止钻进,进行处理;发现卡钻、顶钻、排粉不出或钻进速度变慢等情况时,立即停止钻进,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四)新旧程度悬殊过大的钻杆或不同型号的钻杆不得混用,丝扣损坏、出现裂纹等钻杆不得使用。
(五)在施工钻孔地点附近20m内安装一组8咀压风自救装置,且在钻机的上风侧5m范围内放置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只、黄泥或河砂不少于0.2m3。
(六)制定施工钻孔着火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若作业人员闻到煤焦油、硫化氢等的气味,或发现钻孔着火,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二条 加强抽采地点防火管理
(一)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埋管,顺层和穿层钻孔,高位钻孔或高位巷抽采管路内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必须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加强防火观测和监控。
(二)穿层或顺层钻孔预抽结束后,必须及时对钻孔注入化学防火材料或水泥浆封堵严实。
(三)正确处理好高位巷抽采与防火的关系。回采工作面在过断层和破碎带等地段、检修或整改等原因停采连续超过5天、收尾期间,必须停止高位巷、高位钻孔和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抽采,及时切断抽放管、打好蒙板,并制定防火措施并报局通风处备案。
第三条 加强巷道围岩松动煤体防火管理
(一)加强掘进工作面防火管理
1. 煤巷及冒顶可能导致顶板煤炭自燃的岩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冒顶。出现冒顶,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
2. 揭煤工作面过煤段及其前后30m范围,必须采取喷浆加固等防冒顶措施。
3. 在因扩帮或掘进偏离中线导致预留净煤柱小于6m、片帮或报废钻孔未及时封堵、掘进过断层或破碎带等地段,巷道必须进行喷浆堵漏。
(二)设计和施工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选择巷道围岩性质较好的位置。通风设施砌筑完成后,应采取喷浆或壁后注浆等措施对其周边巷道进行处理,确保不漏风。
(三)巷道围岩煤体出现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必须立即对高温火点及其前后30m范围采取注水或喷浆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条 加强防火预测预报和防火监控
(一)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应优先选择一氧化碳(CO)和乙烯(C2H4)两种气体。
(二)以下地点必须进行防火检查,并建立防火预测预报记录台账。
1. 封闭的采空区密闭;
2.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风流中、高位巷抽放管内;
3. 冒顶地点、突出空峒;
4. 抽采支管内;
5. 其它需要设点检查的地点;
(三)明确防火检查周期和次数
1.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风流中、新封闭的采空区密闭,每小班必须检查1次。
2. 冒顶地点、突出空峒、抽采支管内,高位巷抽放管内,封闭期在三个月以上的采空区密闭,每天必须检查1次。
3. 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采空区密闭,每7天必须检查1次。
4. 其它需要设点检查的地点,检查周期和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5. 出现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地点,每天必须取样使用气相色谱仪进行分析。
(四)在施工钻孔回风侧2m范围内、有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的工作面上隅角和密闭墙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防火的连续监控,并要求联网。
第五条 严肃防火信息汇报制度
(一)出现一氧化碳必须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出现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或高温点超过35℃的,必须立即向矿长及矿总值班人员汇报。
(二)出现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或35℃及以上高温点的,矿必须每天汇报局通风处、安全监察局。
(三)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立即汇报局调度室。
1. 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
2. 出现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
3. 发生自然发火;
第六条 责任与处罚
(一)进一步明确防火管理责任
1. 矿长是本单位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火工作制度规定的落实和防火工作人、财、物保障。
2. 矿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措施和分管范围内防火措施落实。
3. 其他副矿长(副总)是分管范围内防火工作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火措施落实。
4. 通风科(部)是防火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防治自然发火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5. 其他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防火监管工作。
(二)强化防火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1. 有下列隐患之一的,比照重大非人身事故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责任。
(1)因监管不到位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自然发火的;
(2)出现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的;
(3)假检假报防火数据的;
2. 对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立即下卡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的,比照局《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处罚规定》及时
进行处理和处罚。丰城矿务局防治煤层自然发火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施工钻孔内防火管理
(一)应创造条件,优先选用比较安全的施工钻孔排粉方式。在选用风排粉方式时,必须在钻机、钻具上安装“风、水”三通,确保向钻孔供风或供水能够随时切换。
(二)通风系统必须合理,保证施工钻孔地点风量充足,且该区域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在施工钻孔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现钻头脱落、钻杆滑扣、断裂或折断等情况时,立即停止钻进,进行处理;发现卡钻、顶钻、排粉不出或钻进速度变慢等情况时,立即停止钻进,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四)新旧程度悬殊过大的钻杆或不同型号的钻杆不得混用,丝扣损坏、出现裂纹等钻杆不得使用。
(五)在施工钻孔地点附近20m内安装一组8咀压风自救装置,且在钻机的上风侧5m范围内放置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只、黄泥或河砂不少于0.2m3。
(六)制定施工钻孔着火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若作业人员闻到煤焦油、硫化氢等的气味,或发现钻孔着火,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二条 加强抽采地点防火管理
(一)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埋管,顺层和穿层钻孔,高位钻孔或高位巷抽采管路内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必须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加强防火观测和监控。
(二)穿层或顺层钻孔预抽结束后,必须及时对钻孔注入化学防火材料或水泥浆封堵严实。
(三)正确处理好高位巷抽采与防火的关系。回采工作面在过断层和破碎带等地段、检修或整改等原因停采连续超过5天、收尾期间,必须停止高位巷、高位钻孔和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抽采,及时切断抽放管、打好蒙板,并制定防火措施并报局通风处备案。
第三条 加强巷道围岩松动煤体防火管理
(一)加强掘进工作面防火管理
1. 煤巷及冒顶可能导致顶板煤炭自燃的岩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冒顶。出现冒顶,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
2. 揭煤工作面过煤段及其前后30m范围,必须采取喷浆加固等防冒顶措施。
3. 在因扩帮或掘进偏离中线导致预留净煤柱小于6m、片帮或报废钻孔未及时封堵、掘进过断层或破碎带等地段,巷道必须进行喷浆堵漏。
(二)设计和施工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选择巷道围岩性质较好的位置。通风设施砌筑完成后,应采取喷浆或壁后注浆等措施对其周边巷道进行处理,确保不漏风。
(三)巷道围岩煤体出现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必须立即对高温火点及其前后30m范围采取注水或喷浆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条 加强防火预测预报和防火监控
(一)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应优先选择一氧化碳(CO)和乙烯(C2H4)两种气体。
(二)以下地点必须进行防火检查,并建立防火预测预报记录台账。
1. 封闭的采空区密闭;
2.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风流中、高位巷抽放管内;
3. 冒顶地点、突出空峒;
4. 抽采支管内;
5. 其它需要设点检查的地点;
(三)明确防火检查周期和次数
1.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风流中、新封闭的采空区密闭,每小班必须检查1次。
2. 冒顶地点、突出空峒、抽采支管内,高位巷抽放管内,封闭期在三个月以上的采空区密闭,每天必须检查1次。
3. 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采空区密闭,每7天必须检查1次。
4. 其它需要设点检查的地点,检查周期和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5. 出现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地点,每天必须取样使用气相色谱仪进行分析。
(四)在施工钻孔回风侧2m范围内、有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的工作面上隅角和密闭墙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防火的连续监控,并要求联网。
第五条 严肃防火信息汇报制度
(一)出现一氧化碳必须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出现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或高温点超过35℃的,必须立即向矿长及矿总值班人员汇报。
(二)出现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或35℃及以上高温点的,矿必须每天汇报局通风处、安全监察局。
(三)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立即汇报局调度室。
1. 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
2. 出现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
3. 发生自然发火;
第六条 责任与处罚
(一)进一步明确防火管理责任
1. 矿长是本单位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火工作制度规定的落实和防火工作人、财、物保障。
2. 矿总工程师是本单位防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措施和分管范围内防火措施落实。
3. 其他副矿长(副总)是分管范围内防火工作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火措施落实。
4. 通风科(部)是防火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防治自然发火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5. 其他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防火监管工作。
(二)强化防火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1. 有下列隐患之一的,比照重大非人身事故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责任。
(1)因监管不到位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自然发火的;
(2)出现高温火点或发火预兆等自然发火隐患的;
(3)假检假报防火数据的;
2. 对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立即下卡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的,比照局《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处罚规定》及时
进行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