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一通三防”管理细则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 3 -
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 - 4 -
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 - 8 -
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 - 15 -
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 - 16 -
第六节 盲巷管理 - 20 -
第七节 测风管理 - 22 -
第一节 瓦斯检查管理 - 23 -
第二节 瓦斯排放管理 - 28 -
第三节 瓦斯检查员请示汇报管理 - 29 -
第四节 矿井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班管理 - 30 -
第五节 “一炮三检“与“四人连锁放炮”管理 - 31 -
第六节 瓦斯报表审批管理 - 32 -
第七节 停电、停风瓦斯超限,送电、瓦斯排放分级处理和汇报管理 - 33 -
第三章 瓦斯抽放管理 - 40 -
第一节 瓦斯抽放工作责任划分 - 40 -
第二节 瓦斯抽放管理 - 41 -
第四章 矿井仪器与仪表使用及管理制度 - 45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45 -
第二节 矿井井下瓦斯断电仪使用与管理 - 47 -
第三节 矿井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与管理 - 48 -
第四节 自救器使用与管理 - 49 -
第五章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 53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53 -
第二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 56 -
第三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 63 -
第四节 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 64 -
第五节 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 64 -
第六节 通防物资、监控设备采购制度 - 65 -
第六章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 - 65 -
第七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 70 -
第八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 73 -
第九章 矿井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 74 -
第十章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 76 -
第十一章 矿井“一通三防”专用资金、专用装备及专用材料的管理 - 77 -
第十二章 项目部“一通三防”管理 - 78 -
第一节 通风队通防管理实施措施 - 79 -
第二节 “一通三防”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 79 -
第三节 矿井无计划停风、停电追查制度 - 80 -
第四节 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 80 -
第五节 矿井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 83 -
第十三章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及处罚制度 - 90 -
第三部分 处罚制度 - 91 -
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在2012年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上修订我处“一通三防”管理细则。
第2条 本制度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基础,以进一步强化我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瓦斯、煤尘事故为目标,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煤矿建设企业通风瓦斯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煤矿瓦斯治理实施办法》、《中煤五公司“一通三防”管理专项规定》、《中煤五公司“一通三防”管理细则》、《中煤第五建设公司瓦斯治理实施细则》为编制和修订依据。
第3条 处、项目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一通三防”工作,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着力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从设计、培训、装备、管理入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做到人员到位、装备到位、材料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全处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电气设备失爆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处“一通三防”工作力度,落实责任,突出瓦斯综合治理关键点,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正常进行。强化“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过程控制,打牢处、项目部“一通三防‘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全面提升各施工项目瓦斯、煤尘的抗灾能力,杜绝瓦斯煤尘事故,保证施工安全。牢固构筑我处高标准的“一通三防”管理体系。
第4条 进一步健全和细化处、项目部干部职工和各职能部门的“一通三防”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二、三期工程项目部必须成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高瓦斯项目部至少配备2名通风队长和2名专业通风技术人员,低瓦斯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通风队长和1名专业通风技术人员,一期工程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至少配备一名专门的通防管理人员和一名专业通风技术人员。所有项目部按要求配足配齐通风、瓦斯检查人员和防突人员。
第5条 必须保证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人、财、物。
第6条 处和项目部两级安监部门和通风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7条 各项目部要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细则。
第二部分 管理制度
第一章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
第1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项目部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2条 二、三期工程的项目部如果要调整或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由项目技术经理主持组织项目部工程、安监、有关掘进队、通风等相关职能部门编制通风设计或系统改变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处总工程师会审上报公司审批后由项目部组织实施。二、三期工程通风设计经总工程师会审后上报公司,并按审批意见由其项目部组织实施。
第3条 新设立的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并从巷道布置设计着手,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若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较大困难时,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并上报处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瓦斯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新开拓掘进回风引入矿井其他区域的总进风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经处会审后上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4条 各施工项目部必须按实际供风量及主、局部通风机的通风能力核定掘进工作面的个数,必须坚持“以风定掘”,一个采区同一煤层掘进工作面的布置个数严格按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超通风能力施工。
第5条 施工期间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由厂家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到工地后由机电队负责试运转工作,一切正常后方可下井使用;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将辅扇安装在井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建设时井下严禁安装辅助扇风机。
第6条 二、三期工程项目部的通风队,必须按月编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上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并将该图25号之前上报处工程管理科;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如果是多煤层或多水平同时进行巷道开拓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第7条 各项目部所有巷道,在施工之前必须根据该巷道全风压的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整个施工期间的工作面有效风量、风筒选型、局扇选型、核定局扇吸风量的设计,并将其计算内容纳入到单位工程施工技术措施中。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8条 任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由项目部工程技术组、通风队对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和其它有害气体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9条 矿井有效风量利用率不低于85%。各用风地点的供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101条规定: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25m/s,允许最高风速为4 m/s;掘进中的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15 m/s,允许最高风速为4 m/s;主要进、回风巷允许最高风速为8 m/s;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25 m/s,允许最高风速为6 m/s;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允许最高风速为15 m/s;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允许最高风速为12 m/s;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允许最高风速为8 m/s。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第10条 按照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各工作面、硐室供风量符合要求,掘进工作面风量要符合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局部通风设计要求。
第11条 矿井、一翼、水平的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有测风站,测风站设置在巷道断面规整、支护良好、无空顶片帮、前后10m巷道内无障碍物和拐弯的地点。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测风地点的选择与测风站地点的选择一样。所有测风站地点必须设置测风记录牌板,并建立定期测风制度。通风队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及时报矿总工程师,并根据测风结果,完善或调整通风系统。
第12条 各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二期通风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的矿井风量,掘进工作面的有效风量按附则中的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计算;掘进工作面的掘进作业规程(措施)中必须有通风专项内容,包括通风系统、风量、通风风阻力计算、局扇、风筒选择及管理、通风、瓦斯管理、安全监控等,并按处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装备,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局扇台数、型号、功率、风筒直径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13条 对于二、三期工程已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的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的永久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风门;风门的开停必须纳入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之中。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并设专人管理。
第14条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确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的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前项目部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处总工程师审批。积存的瓦斯浓度超过3%且排放风流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的排放措施需公司审批通过。同时项目部提前和业主签好矿井应急救援安全协议,当积存的瓦斯量超过3%时按分级排放的原则请救援部门排放。措施中必须明确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和区域,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先撤到进风区域,由项目部值班经理迅速决定井下工作人员是否需全部撤出地面,通风队必须根据实际通风能力和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排放过程中,排除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巷道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0%和1.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15条 项目部必须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处派安监人员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且上报处进行备案。
第16条 处每月对二三期项目组织一次全面的“一通三防“专项检查,每季度对所有项目组织一次全面的“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奖优罚劣。项目部必须每月针对所施工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第17条 在施工过程中凡涉及到影响矿井通风系统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相应的保证通风系统稳定的安全保证技术措施,经项目部审核后报处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严禁开工作业。
第18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掘进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必须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二三期工程的测风结果必须每次都上报处工程管理科,并由总工程师鉴阅。
第19条 处为各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安全监控、检测仪器仪表,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20条 掘进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有开工报告,并送发机电队、生产部门、工程技术组、通风队,并按通风部门的要求准备好各种“一通三防”设施,否则不得开工。
第21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要有停工报告,并通知通风队。临时停工地点局扇不得停风,通风队派人管理局扇,维护风筒。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施工单位必须将剩余炸药全部交回炸药库,通风队正常维护监控设施,确保灵敏可靠,正常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运转,巷道停风必须撤人,切断电源。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CO2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开启局扇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
第22条 依据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通防专项规定,高瓦斯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的项目、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域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供电且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工作局扇和备用局扇必须同型号,同能力。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四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其他掘进工作面正常运行的局部通风机可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时,两台局部通风机联锁,必须同时实现与工作面电器之间的风电闭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都能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瓦斯浓度和工作面电气设备之间实现瓦斯电闭锁。
第23条 “风电闭锁,局扇自动切换装置“每天必须由项目部掘进队为主的,通风队,机电队和安监站组成的试验小组进行试验,试验结果由试验人员在试验表上签字,并保存实验档案,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确保闭锁的可靠运行。
第24条 项目部建立健全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局扇的安装和维护由掘进队负责。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掘进队的机电维护工负责管理,保持局部通风机24小时正常运转,并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管理牌板要说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时间、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斯浓度、全风压风量、入口风量、测风时间、风筒直径、风筒长度、供风距离、管理人员等。
第25条 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通风队与使用单位共同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牢固、集流器的保护栅完好、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运转试验保证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灵活、声音正常、吸风量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方可下井使用。局部通风机运输由使用单位会同运搬进行,通风队进行监督。
第26条 局扇安装及使用要求。
1、局扇及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不得发生循环风,风量、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任何单位未经通风队同意,不准擅自安装局扇、改变局扇位置及更换局扇型号,不准擅自改变供风地点及拆除风筒。
2、悬挂局扇的巷道必须支护良好(无断梁、折柱、空顶),无淋水、无冒顶、局扇前10m巷道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其它堆塞巷道断面的物体。局扇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3m/s,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2m/s。
3、局扇安装在砌筑平台上方,离地高度不小于0.3m;需要吊挂的局扇下切线到巷道底板的高度:大断面不小于2.4m,小断面不小于2m;安装在链板机或皮带机一侧的巷道帮上方,必须吊挂,高度与链板机或皮带机保持0.5m以上的安全间隙,并与巷道中线平行。
4、局扇悬挂局扇管理牌,局扇要求编号。局扇管理牌要求统一吊挂在局扇前5m巷道内。
5、局扇设备齐全,高压部位有衬垫(包括电缆接线盒),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消音器,出风口有匹配的“喇叭嘴”。
6、局扇配电点及开关等必须布置在进风流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防爆性能符合规程要求,严禁失保失爆;设备摆放集中,开关上架、小型电器上板,挂牌签名,专责到人;设备供电系统图板完整。
7、使用2台局扇供风的,2台局扇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8、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确保正常使用。
9、当正常工作的局扇故障时备用局扇能在10秒内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的正常通风。
10、煤巷、半煤巷、高抽巷以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局扇实现“三专两闭锁”,运转局扇与备用局扇必须用自动切换三通合茬,且局扇旁边必须备有完好的备用三通,并叠好、挂放整齐。
11、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27条 项目部必须编制因停电和检修局部通风机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通风后,所有受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员的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低于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局扇。凡是事先未经批准的,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要进行登记并上报,恢复供风后,由处派安监站组织有关单位迅速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28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到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切断该区域内的一切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由通风队的瓦检员现场检查,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若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后,跟班队干立即向项目部生产调度和通风值班室汇报,并安排瓦斯检查工撤出停风区的人员,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如果不能及时送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如果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超过3%,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24h内封闭完毕。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掘进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29条 项目部机电科要对井下高、低压电缆实行分区、分片、分责管理,要求使用单位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使用单位对高压电缆必须每7天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每天进行检查,机电科必须每旬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30条 风筒管理规定:
1、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的敷设和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半煤岩巷不大于5m;全岩巷不大于10m。使用双趟风筒的工作面,两趟风筒出风口的间距不能大于3m;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3m/s,允许最高风速为4 m/s;掘进中的岩巷允许最低风速为0.2m/s,允许最高风速为4 m/s。
2、风筒的吊挂必须做到平、直、紧、稳。风筒的吊挂必须逢环必挂、缺环必补,使风筒达到平、直、齐、稳、不花接、不插接,选经正确、合理、圆滑的变径节、弯度节,从而减少通风阻力,确保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3、为保证井下作业的顺利、连续进行,掘进工作面常有2-3节备用风筒且必须码放折叠整齐,放置于成巷处的安全部位并设置材料管理牌板,防止刮破伤损。风筒的更换要及时、快速,以确保掘进工作面通风正常;不用的破旧风筒必须集中码放整齐并及时打运上井。
4、风筒接头必须采用双反边、快速接头风筒接头形式,要经常注意对风筒进行检查,发现漏风、破损、脱节等及时进行修复处理。报废风筒要及时进行回收处理。高瓦斯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的项目风筒必须使用快速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相接使用过度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如工作面两趟风筒,必须分别吊挂在巷道两帮。
5、明确风筒管理的区域。耙矸机前的风筒由掘进队负责吊挂、接换管理,风筒严禁落在地上或积矸上;风筒上无积尘,耙矸机后的风筒由通风队负责吊挂、检查管理,风筒的全面管理由项目部通风队负责。
6、每一入井作业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损坏及时汇报和处理,对不爱护风筒的个人或集体一经查处从严进行处理;
7、施工作业时(打锚杆、刷帮、喷砼)应逐环解下风筒后作业,结束后再重新吊挂好,并在各自管理的区域内要及时清除风筒上的灰尘及喷浆料保持清洁卫生,搞好文明施工。
8、成巷段的风筒吊挂高度和具体断面位置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且布置要合理可行。
9、每节风筒均要进行编号挂牌管理。
第三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31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备用通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动。
第32条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由项目部通风队制定停风(有计划或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处总工程师审批。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和区域,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人员先撤到进风区域,由项目部值班经理迅速决定井下工作人员是否需全部撤出。
第33条 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3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确保正常运转。
第34条 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处总工程师批准。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运行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机风机性能测定;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35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36条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悬挂有反风操作示意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配有专职司机,并做好记录。
第37条 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因故停止运转,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进行通风。掘进工作面等主要工作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撤到进风巷道中。
第38条 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畅通,风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第39条 认真落实过断层和瓦斯异常带的“五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即:工程技术组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掘进部门在打钻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立即停头;通风队保证瓦斯超限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器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立即撤出人员。项目部技术经理必须及时组织制定、实施过断层(或瓦斯异常带)安全技术措施报处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
第40条 巷道贯通要编写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措施报处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无措施施工。巷道贯通前(综掘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20m前),项目部工程组必须向项目部经理,技术经理、各分管经理、掘进队、通风、安监、调度下达书面通知书。调度室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作业,通风对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41条 巷道贯通通知书应附图,图中标明贯通巷道位置关系、巷道规格,并描述清楚周边围岩特征等地质情况。
第42条 巷道贯通前,由施工掘进队必须编制专门的贯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由项目部技术经理牵头,组织掘进、工程、安监、通风、机电和调度等项目部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调研,并提出编制措施的指导性意见。工程组对贯通范围内的巷道支护、放炮管理、管线敷设、排水、巷道清理等提出具体要求。通风队对贯通巷道瓦斯管理、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提出具体要求。机电科对设备、电缆、风水管路的防护和调整变更提出具体要求。措施编制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措施编制完成后,先由项目部组织初审。然后上报处总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审批,接到处同意措施施工的审批意见后,掘进队组织职工传达学习后,方可开始贯通作业,如通风系统属于矿方管理,措施在处审批后必须报矿方审批后执行。
第43条 一般掘进巷道贯通措施由处总工程师组织处工程、安监、机电、通风、调度等有关部门会审后由项目部组织各有关部门按审批意见实施,项目部安监部门负责贯通措施的执行情况,项目部技术经理带领调度、通风有关人员现场指挥贯通作业和通风系统的调整。
第44条 涉及采区、主要进回风井之间的贯通,必须由项目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由总工程师决定是否派专人现场指导通风系统的调整,安全处长决定是否派专人现场监督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45条 掘进巷道与密闭区、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先进行预探,掌握瓦斯、水、地质构造等情况,根据预探结论制定相应的贯通措施。贯通时必须由处总工程师和安全处长现场指挥,涉及到与矿方系统沟通的要以书面形式报告矿方,双方协商结果要有会议纪要。
第46条 巷道贯通时,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作业,然后排放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掘进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第47条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掘进,执行巷道贯通作业的安全措施。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第48条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相关联的其他巷道的工作,通风队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风流中瓦斯浓度在0.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49条 巷道贯通后,项目部及时掌握贯通时间、贯通效果及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项目部调度室及时向处生产处长和调度室汇报贯通情况,通风队长向处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汇报贯通后的瓦斯和通风系统调整情况。
第50条 在巷道贯通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时,根据事故追查结果,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追究。
第五节 通风设施管理
第51条 通风设施(风门、密闭、风桥、风筒等)是构成通风系统、防止瓦斯事故的基础设施,大家都要认真爱护,确保其完好。故意损坏通风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52条 项目部的通风队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建设期间的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安装完毕后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
第53条 通风设施均要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设施设计和施工设计要分别编制,设计、施工坚持“一工程一设计“和“一工程一措施”。通风设施设计及施工安全措施必须经项目技术经理批准。设施竣工后由项目技术经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经技术经理签字认可并由工程技术组存档。对验收不合格和不按质量标准化施工的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54条 通风设施的构筑要符合以下的要求。通风设施的数量和标准在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或通风设计中明确说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为甲方施工的通风设施按单位工程由甲方组织验收:
一、永久风门质量标准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过车风门间距不小于3节车皮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进回风巷道之间需设风门处,同时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
(2)、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3)、风门材料选用风干不易变形的木料进行制作,要求用油漆粉刷;
(4)、风门能自动关闭;所有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闭锁装置采用6mm钢丝绳(反向风门、无压风门除外);风门不能同时敞开(包括反向风门),主要风门、进回风巷间风门必须安设开停监控装置,并具备声光报警功能。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风门墙垛上设置风门管理牌板,实行挂牌管理;
(5)、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需包0.5mm的白铁皮,平整不漏风,门扇上设卸压门和小型观察窗,观察窗采用80mm×120mm有机玻璃镶于门扇上,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6)、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
(7)、风门墙过电缆和管路时,电缆、管路孔要堵严,并用水泥抹平,保证与整体墙面一致;
(8)、墙垛周边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9)、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挂线施工),厚度不少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并进行满抹泥,墙面、裙边粉刷成白色;
(10)、墙垛平整(1米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11)、煤巷风门前后5m范围内有条件时,必须喷砼和注水泥浆进行加固处理。
二、临时风门安设标准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节车皮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3米;
(2)、风门能自动关闭。通行电机车及斜巷运输的风门要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设专人负责看守;
(3)、风门设在顶、帮良好处,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门墙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墙要鱼鳞式搭接,表面要用灰、泥满抹或用风筒布全断面蒙严;
(5)、临时风门能自动关闭,风门要有闭锁装置,闭锁装置用6mm钢丝绳;
(6)、门框要用风筒布或麻袋包边沿口,要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
三、永久密闭安设标准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厚度不小于0.5米;
(2)、密闭前5米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3)、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4)、密闭前5米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5)、密闭周边要掏槽(砌碹巷道要破碹后掏槽,掏槽深度符合有关规定),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不少于0.1米的裙边;
(6)、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各类孔采用2寸铁管,外露部分通过球阀进行封堵;
(7)、墙面平整(1米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墙体要进行满抹泥,墙面、裙边粉刷成白色;
(8)、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牌板统一吊挂在栅栏正中;
(9)、墙体平整(1m内凹凸不大于10mm,料石钩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角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10)、密闭附近5m范围内有条件时,必须喷砼和注水泥浆进行加固封堵处理;
(11)、栅栏的具体要求为:
1、栅栏采用厚度10mm,宽度50mm的木条制作;
2、栅栏距巷顶的高度不超过500mm,两帮必须封闭严实;
3、栅栏网格成300mm×300mm正方型布置;
4、栅栏要留设宽×高为600mm×1500mm的栅栏门;
5、栅栏用红、白色油漆,以300mm相间涂色。
四、临时密闭安设标准
1、密闭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2、密闭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3、密闭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
4、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5、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检查牌;
6、栅栏的具体要求同上。
第55条 盲巷的挡风墙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密闭墙底部必须砌筑在巷道底板硬底,墙体厚度不小于380mm,墙体外面必须用不小于10mm的水泥砂浆摸面或用混凝土喷射。挡风墙内、外5m巷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完好。
第56条 主要进回风之间和其他地方的风门,必须是双向的并互相连锁,同时风门的开关状况纳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风门的开关状况。
第57条 矿井所有的通风设施前后5m内不得堆放杂物。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等,如果必须在风门之间放置电气设备时,必须按机电硐室配备风量。
第六节 盲巷管理
第58条 凡长度超过6米(非全负压通风地点3米)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独头不通风巷道均按盲巷进行管理。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各项目部安排生产时,不得人为出现盲巷。当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确需形成盲巷时,项目部必须汇报处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同意产生盲巷后,项目部才能按盲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建立盲巷档案。项目部技术经理每天签阅盲巷中CH4、CO2、O2和其他有害气体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处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并按处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的程序操作。备注:井下硐室(调度室、信号房等)不超过6米的前提下,将来在全负压通风系统内的可施工6米。
第59条 所有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栅栏位置距巷道口不得超过3m,栅栏规格尺寸要符合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栅栏外要设瓦斯检查牌板,并要设明显的禁止入内的警戒牌。
第60条 经检查当盲巷内CH4、CO2浓度达到3%,氧气浓度低于2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在检查后24小时内封闭完毕。密闭位置距巷道口不得超过3m,密闭质量要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同时对封闭区域实行“三断“(断管、断道、断电)。做好密闭后,24h内项目部必须向处调度室汇报。
第61条 盲巷内必须检查内容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有无高温等自然发生征兆,支护状况,巷道积水及密闭质量状况等。所有盲巷都必须在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密闭内瓦斯浓度达到5%以上的盲巷,要在通风系统图上作出明显标记,在风险预警中出现,指定专人监护。
第62条 盲巷栅栏和密闭的施工、维修、拆除、管理必须由通风队负责。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栅栏和密闭墙进入盲巷,当需要解除盲巷时按以下两个步骤操作,当盲巷中的CH4、CO2浓度达小于3%,氧气浓度高于2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时,由项目部自己组织有关人员排放有害气体;当盲巷内CH4、CO2浓度达到3%,氧气浓度低于2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由处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监督密闭的开启或委托当地的矿山救护大队开启密闭,以上两种情况都由项目部编制专门的开启栅栏(密闭)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处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审批同意措施后,按处审批意见才能组织施工。
第63条 各项目部通风队必须对盲巷、密闭墙进行悬挂瓦斯检查牌板管理,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检查并记录,并按《煤矿安全规程》149条第七项的规定报项目部技术经理和项目部经理签阅同时上报处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与密闭墙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
第64条 项目部的通风队必须对建立盲巷登记卡和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统一编号记录,对盲巷的位置、名称、特征、处理方法、管理方式,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等进行记录,要设专人负责详细登记建卡。
第七节 测风管理
第65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测风点,在测风点测定风量、风速、温度、湿度及有害气体的含量,并将测风结果记录且记在测风点的记录牌板上。
第66条 每10天必须由通风队组织一次全面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的工况变化等原因井下风流、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必须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队领导安排进行全面测风。
第67条 矿井瓦斯涌出量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队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对安装有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的建设矿井应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其外部漏风量;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旬至少进行一次测定。
第68条 上述的所有测风结果(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湿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人员)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测风管理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第69条 项目部的通风队必须根据每次的测风结果,及时对不适宜的风量、风速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70条 施工期间只要具备条件时应在主要进回风巷道中建立正规测风站,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挂测风牌板。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由工程技术组参与),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
第71条 各项目部的通风队对建设矿井的所有的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处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及处工程管理科,测风旬报必须在每月三、十三、二十三日报处,月报必须在下月二日前报处。
第二章 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检查管理
第1条 二、三期高瓦斯、按突出管理的项目瓦斯管理必须抓好“九个特殊环节“的管理,即无计划停风时的瓦斯管理;高冒区的瓦斯管理,瓦斯排放时的瓦斯管理;地质条件变化时的瓦斯管理;长距离独头掘进时回风流的瓦斯管理;探、揭煤时的瓦斯管理;巷道贯通时的瓦斯管理;煤仓上下口及大断面峒室(易积聚点及小窑连通处)的瓦斯管理;突出煤巷探放(抽)的瓦斯管理。把握三个原则,即以风定掘原则;先探后掘,探掘一体原则;抽排结合原则。
第2条 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8%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作业;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器设备及开关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3条 二、三期工程工作面严格执行“六不准“管理,即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准掘进;无监测监控传感器不准生产;掘进面没有双风机双电源的不准生产;便携仪没按要求佩带的不准生产。
第4条 二、三期工程必须实行瓦斯预警管理。当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5%;矿井或一翼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7%;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出预警信号,通风调度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及通风部门落实预警区域的瓦斯涌出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5条 一旦发生瓦斯超限现象时,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生产,由项目技术经理和项目经理组织原因分析、处理瓦斯,并研究采取预防瓦斯超限措施。原因分析不清、预防措施不能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时,不准恢复生产,处特派安监员现场监督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按三级安全预警系统程序逐级汇报超限情况和处理情况。
第6条 掘进工作面在施工前,必须对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7条 项目部通风队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分区巡回检查和请示汇报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井下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必须加强矿井的盲巷、密闭外口、停工、停风、局部瓦斯超限区域和机电电器设备的管理。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式瓦斯检测仪。
第8条 矿井瓦斯检查员必须是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一年,并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和学习合格后,取得瓦斯检查员资格证的人员持证上岗。
第9条 瓦斯检查范围为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高冒区、瓦斯涌出异常点、硐室、处于回风流中的变电所和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等与通风瓦斯相关的地点,各项目部的瓦斯检查点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通风负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保证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和无瓦斯超限作业。
第10条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掘进工作面及井下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和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的掘进工作面及瓦斯(二氧化碳)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三期工程项目部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月度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明确瓦斯检查地点、次数和检查项目。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工程处总工程师审查。
第11条 井下总回风流、一翼回风流、采区回风流、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作业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密闭墙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第一次接近开采煤层时,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各项目部技术经理和通风队长具体划分矿井瓦斯检查区域,规定每班瓦斯检查次数,当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时要增加检查的次数配合安全监控系统掌握现场的第一手瓦斯原始资料。项目部明确瓦斯检查员要填写瓦斯原始记录,瓦斯日报记录及瓦斯检查员值班汇报记录。瓦斯检查员每班检查内容为被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当出现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与上述相同。检查结果由瓦斯检查员认真填写原始记录,严禁随意涂改。各项目部通风队必须将瓦斯检查的原始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第12条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即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牌板、日报和交接手册),严禁漏检和弄虚作假,坚持“一炮三检”和“四人连锁放炮“制度及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13条 对有突出或喷出的矿井项目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 “四位一体“的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年度工程排队、掘进方式、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措施、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抽出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上报处,由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汇审,然后上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具体实施。
第14条 项目部通风队必须配备专职通风值班人员,每日根据瓦斯原始记录按时填好瓦斯日报表,向通风队技术负责人、通风队负责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作书面汇报整个矿井检查区域的瓦斯重点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处理情况。瓦斯日报表必须由通风队队长、项目部技术经理和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字,并对重大问题做出明确的批示处理意见,二三期工程的瓦斯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处,由处总工程师风或总工程师审阅。一期工程的瓦斯报表由项目部项目部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审阅。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队按月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第15条 瓦斯检查必须划分管理区,当班瓦斯检查员必须负责好本责任区的瓦斯检查工作,做到定岗、定人、定责。经培训的瓦斯检查员必须熟练使用仪器,按规定路线和次数(即巡回图表),循环检查瓦斯、二氧化碳,能准确填写记录,牌板和有关报表,能够处理局部瓦斯超限。通风队要根据瓦斯检查的管理规定制定并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斯检查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检查次数。巡回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0min按虚报检查数据严肃处理。每班检查3次地点的相邻检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循环须在指定地点向通风调度汇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16条 井下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挡风墙处设检查箱)。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吊挂在距掘进头50m内的巷道中;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吊挂在检查地点。 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员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对于煤巷、半煤岩巷、巷道长度大于1000m、特殊硐室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要设置至少1名专职瓦检员进行检查。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距第一个回风流交岔口内10m-15m处)、局部高冒区。
第17条 瓦斯检查员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的瓦斯检查仪器完好,并带齐当班所需物品。瓦斯检查员必须能够分析当班现场通风、煤尘、瓦斯、洒水降尘和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提出相应合理的处理意见,熟练掌握“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依照制度规定做好当班巡回检查和请示汇报工作。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的跟班队干(或班长)负责撤出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18条 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后用就近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证实瓦检员的交接地点。
第19条 通风队队长和通风技术负责人要及时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并采取可靠措施。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编制相应的措施并按规定上报审准后,再在处派安监部门监督下,贯彻执行。对各责任区内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建立详细、可行监督检查制度,贯彻好各项“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督促瓦斯检查员干好本职工作,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第20条 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的时间定期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准上岗。
第二节 瓦斯排放管理
第21条 项目部通风队必须编制合理可行的《×××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处总工程师审批。确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由通风队根据预案制定《停电停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处总工程师审批。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停风时间、巷道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出各个工作面和主要大巷中积存的瓦斯量,以此确定瓦斯排放分级的级数和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控制方法、警戒设置、瓦斯排放时的瓦斯检查点、监测点、瓦斯排放的组织领导和职责等内容。
第22条 对停电、停风的掘工作面,经检查或计算瓦斯浓度在3%以上,项目部通风队必须按预先编制好的《×××项目部停电停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1、巷道排放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排除封闭、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特殊区域的瓦斯时,由项目部提出书面措施报处审批,处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请当地矿山救护队协助组织排放。
第23条 项目施工期间无论是一期还是二三期工程,项目部必须成立瓦斯排放领导小组,详细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通风队负责人、通风队技术负责人、工程组组长、机电队长、施工单位负责人、安监站站长等责权范围。通风队利用瓦斯监控系统实时观察瓦斯排放浓度的控制情况。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
第24条 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按第121条第二款第二、三项执行。
第25条 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所有安装电器设备和开关的地点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所有变(配)电所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证实无危险后,方可由外向里逐级恢复井下供电。
第26条 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利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第27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矿井内严禁2个掘进工作面或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第28条 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及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min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第三节 瓦斯检查员请示汇报管理
第29条 各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巡回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各种记录,并按时间向调度汇报检查情况,有责任监视瓦斯和各种有害气体安全监测仪器的完好性,发现瓦斯及有害气体涌出异常,通风设施设备(防爆门、风门、风桥、风窗、密闭墙、风机、风筒等)损坏、冒顶瓦斯积聚、瓦斯涌出异常、瓦斯监测仪器发生误差或故障、无计划停电停风及违章操作等情况时,除及时采取停电撤人和及时排放瓦斯等措施外,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队,必要时直接汇报有关领导。
第30条 瓦斯检查员对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如实汇报各种情况,如实填写记录,对无风区或盲巷及时采取拦网,挂警示牌等措施,遇瓦斯超限和无风时及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发生灾变时要协同安全员及各级领导共同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31条 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通风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人员要安排好瓦斯检查工作,通风队负责人进行落实。
第四节 矿井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班管理
第32条 瓦斯检查员坚持井下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不早退。当班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一班至少三检查制度,跟班瓦斯检查员在所负责区域必须等其它工作人员撤离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注意检查风筒吊挂质量和其它设施的完好情况。
第33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交清接明,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必须在现场进行,做到“手拉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严禁脱岗、离岗。工作面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必须在工作地点进行;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班瓦斯检查员与接班瓦斯检查员必须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
第34条 交接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写清当班处理的各种问题,对于未处理问题应向接班瓦斯员详细交待,说明原因作详细记录。对于各种问题均要及时向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不得拖延甚至隐瞒。
第五节 “一炮三检“与“四人连锁放炮”管理
第35条 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二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放炮合格证。
第36条 瓦斯检查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CH4浓度,达到0.8%时不准放炮,炮后达0.8%时,严禁作业。对于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应做到随时检查,以确保不瓦斯超限工作。
第37条 井下任何地点放炮都必须执行“四人连锁放炮“制度。所谓“四人连锁放炮”制度是指瓦斯检查员、跟班队干、班长、放炮员都要在现场共同负责爆破作业全过程。由瓦斯检查员依据有害气体情况,行使否决权。由项目部统一制作“警戒牌“、“命令牌”、“放炮牌“。放炮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装药、放炮、及是否放炮指令。班长、跟班队干负责放炮全过程安全落实工作。处派安监站安监人员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1、当班有放炮作业时,应是放炮员携“警戒牌“,班组长携“命令牌”,瓦斯检查员携“放炮牌“。
2、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跟班队干、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确认完好后,将自已携带的“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收到“命令牌“后,经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令后进行放炮,放炮后进行验炮确认放炮全过程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38条 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 所有炸药及雷管类型、起爆方式、引药的装配、装药量、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等,都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39条 “一炮三检“及“四人连锁”由当班跟班队干、放炮员、班长、专职瓦检员进行,具体由放炮员负责操作,严格实行换牌制,若不认真执行,追究上述“四人“的责任。处派安监站的安监人员必须监督检查放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如有违规,有权停止工作,责令重新按程序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瓦斯报表审批管理
第40条 每班瓦斯检查员认真填写瓦斯班报表,记录本和瓦斯牌板,并在记录本和交接班记录本上详细记录本班出现的有关瓦斯、通风等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和汇报情况,通风队长负责审查瓦斯检查员的报表的真实性。
第41条 每日夜班瓦斯检查员出井后,通风调度值人员汇总本项目部所有瓦斯检查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认真填写在瓦斯日报表(中班、夜班、早班)上,一式六份,经通风队长、项目部技术经理和项目部经理签阅后,报送到通风队长、项目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部生产、安全副经理、安监站、调度室。二、三期工程项目的瓦斯日报表每日上传到处总工程师处签阅。建设单位有要求时报送到建设单位一份。瓦斯日报表上要反映当天全项目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情况,以及采取的有效措施和措施的落实及效果情况。各审签人必须认真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清楚,并及时安排处理,瓦斯检查班长必须每班检查“三对口“,及交接班记录,队长每日检查“三对口”。
第42条 瓦斯日报各审核签字领导如不在时,应委托专人负责审查,不得漏审、漏签。若漏签时按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规定扣分和处罚。
第43条 二、三期工程项目瓦斯通风旬(月)报必须按时定期由通风队认真填写,并分别由通风队技术负责人、通风队负责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审签后报处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审批,通风队必须对“一通三防“报表的审批及报送及时、准确、真实负责。报表报送时间按第九十九条执行。按突出管理的项目按“探十掘八”根据瓦斯钻屑指标法上报校检结果。
第七节 停电、停风瓦斯超限,送电、瓦斯排放分级处理和汇报管理
第44条 二、三期工程矿井建井主扇停风后调度处理程序
发生停风后,扇风机司机、安全监控值班员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项目经理、值班经理、技术经理、通风队、机电科、各掘进队主管领导。同时汇报业主调度,上述负责人接到调度通知后,立即在调度室集合成立临时指挥部,由项目部经理任现场总指挥,并启动《项目部停电(有计划和无计划)停风排放瓦斯、送电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恢复主扇供风及井下排放瓦斯、送电工作。
一、关键环节:
(1)受停风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的电器开关全部打到零位并闭锁。
(2)井下作业的人员全部撤至就近的进风大巷或采区主要进风巷中,由项目经理确定停风区域和井下人数,决定人员是否全部升井。并立即启动停电停风排放瓦斯应急救援预案。(斜井人员徒步上井,立井人员通过安全梯上井)。
(3)扇风机布置在地面的项目部由通风队负责打开风硐检修门、风机吸风口闸门,使进风井与回风井之间形成自然通风;如果扇风机安装在井下的项目部由通风队负责打开井下辅扇的绕道风门(低瓦斯矿井),使主要的进回风巷道之间形成自然的通风网路。
(4)运搬队安排专人在井口、地面主扇风机房附近设警戒,严格清除烟火和切断电源,严禁闲杂人员进入井口或主扇风机房。
二、恢复通风及排放瓦斯程序
(1)排放瓦斯前,排放指挥部核实井下人数及所有人员是否全部撤至安全地点或撤到地面后,方可组织排放瓦斯工作。
(2)地面主扇具备送风条件后,主扇司机接到调度员送风命令后,方可关闭风硐检修门、备用风机吸风口的闸门,并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下达送风命令后,方可按主扇启动程序启动主扇供风。井下主扇(辅扇)只有地面反送风局扇向井下临时变电所和主扇(辅扇)处供风后,并且通过安全监控系统观察变电所和主扇(辅扇)处的瓦斯浓度小于0.5%后,排放人员才能入井,人工检查变电所的瓦斯浓度小于0.5%后,向地面指挥汇报,要求向井下变电所送电,井下变电所恢复供电后,人工检查主扇(辅扇)处的瓦斯浓度低于0.5%时井下指挥命令井下变电工给扇风机送电,司机按启动程序启动启动。
(3)如果扇风机出风口中的瓦斯浓度超过0.75%,必须通过降低扇风机总排风量的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地面主扇打开风硐检修门,采取风流短路的方法降低总排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井下打开风机绕道风门,使扇风机造成风流短路降低总排风量,降低总排风量中的瓦斯浓度。以此确保扇风机出风口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
(4)只有系统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低于0.75%后,总指挥方可命令排放人员可以排放各掘进头的瓦斯。
三、恢复井下送电程序
(1)主扇在地面的情况下,地面变电所来电后,先恢复地面主扇的供电。辅扇在井下时先启动地面反送风局扇的供电或继续利用备用电源给地面反送风局扇供电,该局扇向井下临时变电所和辅扇供电,当井筒中的瓦斯浓度小于0.5%时,地面总指挥命令地面变电所向主提绞车送电,排放人员可乘罐笼或人车入井。
(2)排放人员到井底先检查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内的瓦斯,若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通知指挥部安排送电;
(3)如果扇风机在井下时,井下变电所送电后,检查风机周围20m范围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小于0.5%时,恢复对风机的供电开始排放系统中的瓦斯。当系统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小于0.75%时,井下排放指挥汇报地面指挥停止地面反风局扇的供电;
(4) 当系统中的瓦斯排放完毕后,给各个配电点送电,然后检查局扇和开关附近10米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由瓦斯检查员向井下指挥汇报,经同意后,人工开启局扇,按既定排放措施开始对该工作面的瓦斯排放;
(5)当所有的工作面瓦斯排放完毕,并且得到排放人员的汇报后,井下指挥汇报地面指挥恢复各个工作面的动力电源,动力电源的送电顺序是由外向里,送电人是各掘进队的机电维护工,一人送电一人监督。
第45条 局扇停电及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分级处理程序
一、由于局扇发生停电停风造成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需利用局扇进行排放瓦斯。
1、分级管理
一级排放
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瓦斯浓度达1.0—3.0%时,必须有项目经理和技术经理组织项目部安监、调度、工程、通风、机电和相关掘进队按经处总工程师批准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排放,排放之前必须向处调度室和总工程师汇报相关情况。处相关部门时刻调度瓦斯排放情况。
二级排放
对于临时停风的局部通风区域,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经理汇报处总工程师,项目部无权擅自组织排放,由总工程师决定由签约援助协议的专业矿山救护队执行瓦斯排放工作,项目部相关人员协助。措施的审批前述有规定。
2、相关规定
⑴、对于一期立井工程,当发生停电后,值班经理立即命令井下跟班队长将人员利用人梯安全的撤出,同时命令井口机电维护工切断所有的开关并闭锁。对于斜井,当发生停电后,值班立即命令井下跟班队长组织人员徒步撤出井口,同时命令井口机电维护工切断所有的开关并闭锁;
⑵、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浓度排放,确保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⑶、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⑷、排放瓦斯工作要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⑸、利用局扇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⑹、排放串联通风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⑺、当排放瓦斯区域的瓦斯浓度降到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时,经全面安全检查情况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并且稳定30分钟后,方可结束排放瓦斯工作。
⑻、每次排放瓦斯通风部门都要进行总结,说明排放瓦斯的原因、排放瓦斯的组织情况、排放瓦斯量、排放瓦斯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二、处理开启密闭、与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等特殊区域的瓦斯时,由项目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上报处,由处总工程师和相关职能部门会审后上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请当地的矿山救护大队协助排放。其排放程序执行局扇排放瓦斯相关规定。
第46条 施工地点瓦斯超限处理原则
1、各个项目部的施工地点当发现瓦斯超限,现场瓦斯检查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地点,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现场无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项目部值班经理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2、汇报程序
一级汇报
当施工过程中瓦斯浓度达0.75%时,现场跟班队干组织瓦斯员、安全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了解瓦斯上升的原因并进入瓦斯超限预警状态,当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达到0.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到达1.5%为超限,我处按淮南瓦斯治理五十条的规定,将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超限浓度界定为0.8%)时,按两条线汇报,现场跟班队长立即将超限情况汇报调度室,现场瓦检员立即将超限情况汇报通风调度或通风队长。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预警汇报后,调度员立即汇报值班经理、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安监、通风、工程、机电等相关职能部门。项目部经理和技术经理按两条线汇报,经理汇报处长和生产处长,技术经理汇报总工程师和安全处长。汇报内容是超限情况、超限范围。同时项目经理组织各个职能部门和相关掘进队召开专门的会议研究处理措施,并上报给处、总工程师、安全处长。
二级汇报
当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5%时,总回风流中的瓦斯超过0.75%,或因矿井停电停风停风巷道中的瓦斯浓度超过3%时,项目部按上述两条线汇报。处总工程师接到项目部的汇报后立即汇报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内容是超限项目部,超限的巷道、超限原因、超限浓度、超限范围和下一步准备采取的措施。当超限警报解除后,处总工程师汇报公司总工程师瓦斯超限问题已解决以及解决的措施和时间。
3、关键环节
在井下施工地点发生瓦斯超限,跟班队干、机电工、瓦斯员、安全员必须立即组织实施以下工作。
(1)跟班队干安排机电维护工切断电源。
(2)跟班队干组织将工作面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巷道中(一般在局扇吸风口附近或井底车场附近)。
(3)跟班队干安排瓦斯员在巷道口设警戒,禁止人员入内。
(4)瓦斯员在撤退过程中对工作面和回风流进行瓦斯检查,并监督开关的闭锁情况和人员的撤离情况。
(5)安全员负责监督停电、撤人、设警戒情况。
(6)跟班队干、瓦斯员、安全员必须及时向项目部调度室现场具体情况(包括人员撤离情况、设警戒情况、瓦斯浓度和所在地点及附近的电话号码)、通风监控室调度监控现场瓦斯变化情况,瓦斯检查工和掘进队机电维护工一起在电话附近待命。
项目部各级领导和各个职能部门接到汇报后除按上述程序汇报处机关外还要汇报建设方并会同建设方立即分析瓦斯超限或停风的原因并研究治理瓦斯的方案,将研究方案汇报处总工程师。处总工程师接到项目部汇报后立即研究解决方案,亲自或安排专人到现场处理瓦斯超限问题。
4、瓦斯排放程序
一级排放程序(积聚瓦斯浓度在1%-3%)
(1)临时指挥部设在调度室,由项目经理任地面总指挥,项目技术经理任井下总指挥,其他部门负责人配合组织排放瓦斯。
(2)现场由通风队和掘进队干部具体安排放措施组织排放瓦斯,机电工、瓦斯员协助,安全员监督。
(3)通风队干确认工作面动力电源已停、撤人已撤、设警戒工作到位后,安排瓦斯员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向井下指挥汇报瓦斯情况,井下指挥接到送电请求后安排变电工给该队的局扇送电。
二级排放程序(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1)临时总指挥由处总工程师担任,并请业主参与排放,具体排放工作按救护协议请当地救护队协助组织排放,项目部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协助总工程师和救护队。
(2)救护队具体落实排放措施 ,并指定井下排放指挥人员。
(3)调度指挥落实井下停电、撤人、设警戒情况,并将这一情况详细汇报给救护队。井下指挥到现场后检查井下变电所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小于0.5%时,按照措施中的排放顺序井下总指挥指令检查该巷道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向地面总指挥汇报瓦斯情况,得到地面指挥的指令后安排变电工给局扇送电,排放人员依据措施中规定的排放方法控风排放巷道中的瓦斯。当排完该巷道中的瓦斯后再排下一个巷道的瓦斯。
5、恢复送电程序
排放完毕后,由瓦斯员、安全员共同进入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瓦斯超限地点,且稳定30分钟后,由井下指挥人员向地面指挥汇报后,方可给该工作面送动力电源。
6、相关规定
(1)治理瓦斯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应根据对瓦斯超限程度预测结果,明确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风量、瓦斯排放路线、停电撤人范围、风流风量控制方法、设警戒设置、排放瓦斯时瓦斯检查点、监测点、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等内容。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有记录可查。
(2)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第47条 通风队、安监处、调度室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管理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 瓦斯抽放管理
第一节 瓦斯抽放工作责任划分
第1条 处长(项目经理)对全处(本项目部)的瓦斯抽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确定抽放队伍的人员配备,平衡解决抽放所需的资金和装备,安排抽放工程纳入生产计划,审定抽放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案。
第2条 总工程师(技术经理)对全处(本项目部)的瓦斯抽放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组织编制瓦斯抽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审抽放设计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抽放工程的验收和抽放计划的考核,安排抽放科研工作和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3条 生产处长(生产经理)对全处(本项目部)的瓦斯抽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平衡抽放与掘进生产的关系,安排抽放工程所需的时间和空间。
第4条 安全处长(安全经理)对全处(本项目部)瓦斯抽放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对抽放工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组织对瓦斯抽放的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情况的检查,安排瓦斯抽放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5条 机电处长(机电经理)对全处(本项目部)瓦斯抽放工作负组织协调责任。平衡抽放与机电、运输之间的关系,安排抽放工程的机电安装工作,平衡解决抽放所需的供电保障。
第6条 通风副总工程师对全处的瓦斯抽放工作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负责组织抽放长远规划和抽放计划的实施,负责领导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抽放队伍的日常管理负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7条工程科主管通防的副科长(抽采队的队长)对全处(本项目部)的瓦斯抽放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具体责任组织抽放计划的实施、抽放工程质量验收;负责对抽放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和管理;负责制定抽放相关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度,并对各项抽放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对瓦斯抽放报表审核;负责对月、季、年的瓦斯抽放工作总结分析。
第8条 瓦斯抽放工作面的掘队队长,对本队工作区域的瓦斯抽放管理系统和抽放打钻工作负有协助管理责任。安排职工协助做好抽放管路的防护工作,防止抽放管路损坏和漏气,以保证瓦斯抽放效果。
第二节 瓦斯抽放管理
第9条 进行瓦斯抽放的项目部,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抽放钻孔施工、抽放管路和设备安装以及瓦斯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将瓦斯抽放作为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编入年、月生产计划,做到随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同时考核。抽放月计划应详尽编入月生产计划。抽放月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抽放钻孔进尺、抽放瓦斯量等考核指标。
第10条 组织落施
1、瓦斯抽放工作由抽采队负责,下设专门负责钻孔施工、管路铺设、观察的队组。
2、抽采队至少配备一名技术员专门从事瓦斯抽放的设计,研究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11条 瓦斯抽放范围:一个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且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第12条 瓦斯抽放设计编制,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门设计,设计应该包括:
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层赋存条件、工作面几何参数、地质概况、预计瓦斯涌出量、抽放量预测、管路系统计算等。
2、钻孔数量、位置、角度、直径、穿透层位和终孔位置等,以及必要的计算数据。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等。
4、瓦斯抽放设计要认真贯彻执行“密钻孔、高负压、大直径、综合抽”的原则。根据抽放面的瓦斯涌出情况,具体确定钻孔间距和初始钻孔位置,永久抽放系统的支、干管选择,应根据瓦斯抽放混合量确定。
第13条 瓦斯抽放设计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由抽采队分管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审核签字,然后报请矿方和处批准后,方可下达执行。
2、已经批准的瓦斯抽放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大修改,需要重新设计,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个别钻孔的参数需要修改或调整时,应由技术经理批准,报请矿方和处批准。
3、工作面内部的瓦斯抽放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技术经理批准。
第14条 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和验收
1、工作面无瓦斯抽放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2、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抽放孔定位、角度必须由抽采队长亲自指挥。钻孔施工进度要班班填写在钻孔施工台帐上。
钻孔施工结束后,应由项目部组织验收,原则规定,钻孔深度误差不得超过±1m,角度误差不得超过±1°。
3、抽放管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稳、直、密”。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做气密性试验。千米漏气不高于3m3/min。
4、每一抽放工程施工抽放完毕后,必须由技术经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钻孔数、钻孔布置参数、管路敷设情况等)。验收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验收合格后,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15条 钻孔的联接与拆除
1、瓦斯抽放钻孔在联入抽放系统以前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的钻孔方可联入抽放系统。
2、封孔应用聚胺脂封孔技术或胶皮涨圈封孔器。采用聚胺脂封孔时,其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封孔深度不得小于3m;用胶皮涨孔封孔时,其封孔长度不得小于2m,禁止用黄泥或水泥沙浆封孔。
3、每一抽放钻孔,都必须安设孔板流量计和阀门,阀门尺寸不小于2寸。
5、抽放钻孔的拆除,必须由抽采队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第16条 瓦斯抽放现场管理
1、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设置以下牌板:
⑴钻孔位置牌。按照钻孔设计的间距、数量,在具体施工位置设置,用以指导钻孔施工。
⑵钻孔工作牌。设在钻个钻孔旁边用以记录钻孔编号、负压、浓度、观测时间和观测人姓名等内容。钻孔观测牌板应提前工作面两个钻孔设置,即与联孔同步进行。
⑶瓦斯抽放管理牌板。设在工作面开口处,用以记录工作面进度、投放钻孔、联孔个数、抽放总量、浓度以及观测时间、观测人姓名等内容。
⑷钻孔观测记录。
⑸抽放泵站观测记录(班报)。
⑹瓦斯抽放日报。
⑺瓦斯抽放综合台帐,包括抽放量、抽放工程、抽放设备、抽放管路长度、直径变更等逐月和累计情况。
2、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井下抽放系统各观测点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
第17条 抽放工程必须按照抽放设计和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内容。在确需变动设计时,必须提交请示报告,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18条 必须有“四图纸、三记录、三台帐、二报表”,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四图纸:①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平面图;②瓦斯抽放泵站平面布置图;③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④抽放泵站供电系统图。三记录:①抽放工程(包括钻孔)质量验收记录;②泵站抽放参数测定记录;③抽放系统巡回检查记录。三台帐:①抽放设备、仪表管理台帐;②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台帐;③采空区瓦斯抽放管理台帐。二报表:①矿井瓦斯抽放日报;②矿井瓦斯抽放月报。
第19条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用风排不合理的掘进工作面,炮后瓦斯经常超限的掘进工作面,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瓦斯传感器值经常接近报警值的掘进工作面,应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放措施,并在迎头施工抽放钻孔,迎头钻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2个。只有在迎头钻孔全面施工完毕并抽放(排放)至少8小时经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掘进。
第20条 采取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放措施掘进时,帮钻场间距设计原则上不大于50m;巷帮钻场钻孔必须超前掘进工作面不小于10m;帮钻场间两茬钻孔最小压茬距不小于10m。施工巷帮钻场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
第21条 巷帮钻场钻孔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2~10米,并保证两帮有效卸压范围不小于5米。孔距巷帮不小于1米。巷帮钻场钻孔布置数量按钻孔抽放半径实际考察数据确定,无实际考察数据的,钻孔数量按抽放半径1~1.5米布置。巷帮钻场钻孔必须超前于掘进工作面不小于10米,帮孔两茬钻孔最小压茬距不小于10米。
第四章 矿井仪器与仪表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项目部的通风队是“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主管部门。“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建立购置、使用、维修、校验、报废台帐,保持帐、卡、物、人四位一体。对所有使用中的光学瓦斯检测仪、瓦斯报警仪、风表、测尘仪、秒表、瓦斯检定仪校正仪等用《通风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台帐》详细登记上帐。
第2条 建立《仪器仪表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光学瓦斯检测仪编号、专人专用仪器、个人保护使用。风速计、测尘仪等以及配套用具由测风员保护。建立瓦斯检测仪发放室、维修室等专门的仪器存放、检修、发放场所,并配有专人对仪器仪表进行校验维护,保障“一通三防”仪器仪表使用正常。通风队领导中应有分管通风仪器仪表的领导。
第3条 “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检定和维修:
1、便携式瓦检仪按仪器性能进行充、放电,每天下井使用前,用1%标准气校验示值、报警点、零位,每7天分别用0.5%、1.0%、1.5%、2.0%的标准气校验示值,每年进行一次检定,检定必须是国家有资质的计量部门;
2、光学瓦检仪:每天进行电路、气路、药品的检查,不合格的仪器不得下井使用。至少每7天换一次药品,每15天换一次电池(有明显缺电现象及时更换),每年进行一次检定,检定必须是国家有资质的计量部门;
3、自救器使用前检查封条、皮套,每季进行气密性称重检查,库存期限为5年(存放期按3/5折算为使用期),使用期限为3年;
4、测尘仪使用前检查电量、流量,各部件齐全灵敏可靠,每年进行一次检定;
5、风表使用前检查各部件清洁、灵敏可靠,每半年进行一次检定,检定必须是国家有资质的计量部门。
6、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七天校正一次。
如果使用中的仪器仪表零件损坏或出现故障应提前校正修理;其它“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按相关规定进行校验、维修。
第4条 仪器报废规定:
依据《AQ 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安全测控仪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便携仪、传感器规定为3年、光瓦仪5年、风表3年);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性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4、国家或是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每年12月份各项目部按照贯标标准提出仪器仪表报表申请,由处工程管理科、物资供应科、纪委共同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报废。
第二节 矿井井下瓦斯断电仪使用与管理
第5条 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的掘进工作面及高瓦斯煤巷综掘机都必须安装断电仪,掘进工作面安装标准参照监控系统分站、传感器标准安装,综掘机安装断电仪电源必须取自掘进机动力电源侧,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6%、复电浓度0.5%,项目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低报警、断电、复电浓度。传感器吊挂标准与工作面传感器吊挂标准相同。
第6条 各项目部断电仪装置由掘进队负责安装和使用、通风队负责监督使用情况,负责瓦斯传感器的调效和更换,现场瓦斯检查员负责与光学瓦斯检查仪对照传输浓度,对照浓度按上述第一百三十七条执行。
第7条 断电仪接收机装置、传感器、声光器入井前,由项目部机电、通风队负责通电检查和调试及防爆性能检查,符合要求后,由使用单位领取,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护。
第8条 断电仪接收机装置、传感器、声光器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移动、保养,其他人员不得乱动;项目部通风队指定专人要每天清除仪器上的粉尘,特别是传感器吸收剂盖上的煤尘、浮灰,防止通气孔堵塞,影响瓦斯进入传感器气室。通风队要定期(半个月)用酒精清洗传感器黑白元件罩内的网粉末冶金罩。
第9条 项目部通风队负责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校正一次。
第10条 在使用中如损坏,缺件或无法使用者,视损坏程度给予使用单位及通风部门相应的罚款,对传感器因管理不善造成无法修复的给予损坏人或使用单位及通风部门按原价罚款。
第11条 瓦斯断电仪必须由通风队在其吊挂附近设置管理牌板,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区域、责任人、监督人、使用时间、检查时间(传感器、主机读数;检查读数等)等与瓦斯检查相对的牌板。
第12条 该设备在安装使用中的其他注意事项,按《瓦斯断电仪安装使用说明书》和《处机电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节 矿井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与管理
第13条 入井检查的各级领导、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副总工程师、掘进、机电、运搬、通风、工程、安监、调度等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安全员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第14条 项目部的机电科自救器发放员负责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实行集中充电、集中管理、集中发放。通风队负责七天一次全面调效和维修,每日抽查效定。便携仪发放前,发放人员应提前10分钟开机预热,并认真检查便携仪零点是否准确,有无检定合格证、设备是否完整。否则,严禁发放;便携仪充、放电时间必须符合其性能指标要求,对充电时间达不到要求的便携仪严禁发放。
第15条 使用人员领用时,仔细检查仪器情况;归还时,机电自救器发放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发现人为故障缺损拒收,汇报、追查经济赔偿,严禁他人代领代还。使用人员在使用时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动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第16条 仪器因故障停用或需要报废,须由项目部通风队按贯标标准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处总工程师批准后,送交国家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检验报废。报废仪器由处通风技术员封存。
第17条 通风队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技术,精通维修,校验业务,若发现故障仪器或回收时检查不认真,隐瞒损坏情况者,从严处理。
第18条 处工程主管通风副科长应编制便携仪年度检定计划,强检率必须达100%,通风队负责便携仪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工作;便携仪的使用率、备用率、待修率必须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高瓦斯矿井便携仪使用率不得低于70%,备用率不得低于20%,待修率不得高于20%。
第19条 管理办法:
1、便携仪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每班实际需要便携仪的个数,进行便携仪发放牌的领用工作;
2、分包队伍,应认真作好便携仪发放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如有领便携仪不还者,对便携仪领用单位按仪器原价的双倍进行处罚。
3、便携仪发放牌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丢失应及时通知井口便携仪发放室,未及时通知造成仪器冒领不还,对丢失便携仪发放牌的单位按仪器原价的双倍价格进行处罚。
4、掘进面班组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
5、便携仪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认真保管,严禁受潮、碰撞或直接将仪器放在瓦斯喷出口处测量,便携仪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发放人员在回收便携仪时,应认真检查仪器的外观、性能和使用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填写便携仪故障记录。
6、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便携仪损坏或丢失,视实际情况按价赔偿。蓄意造成损坏或丢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另给使用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节 自救器使用与管理
第20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21条 由机电队指定专人并配备发放人员具体负责自救器的保管、维修、发放工作。
第22条 自救器的管理人员对自救器型号、外观、气密性、称重进行验收,发现不符合标国家统一标准的及时汇报,供应科应及时与厂家联系调换。
第23条 自救器必须存放在专门库房里,排列整齐,清洁卫生,避免日光照射和高温热源幅射,室内无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库房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第24条 项目部的机电科必须建立自救器使用台帐,记录出厂日期、编号、使用、定期校验情况、开启原因及报废日期。
第25条 项目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救器管理细则,实行交纳抵押金制度,专人专用,凭牌领用,严禁个人保管,发现损坏及时更换或维修,下班后及时退还,经发放人员验收无误后,擦洗干净放回原处。发放人员对交回的自救器,先验收后发牌,对外观损坏、无故开启的拒绝发牌,查明原因汇报处理,对自救器造成严重损坏,不能使用者,给予罚款或重交自救器抵押金。
第26条 凡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携带自救器,对不领用自救器人员,井口把勾工有权制止其下井,并汇报有关部门给予处理。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严禁碰撞、敲击、当座垫,平时不准开启扳手和打开自救器,无故开启损坏自救器的加倍罚款。只有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井下火灾时才使用,凡开启过的化学氧自救器一律报废。每月由专管人员对自救器的气密性和称重进行校验,重量不超过10克,加压5000Pa15秒不漏气为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停发,并记录备查。
第27条 压缩氧自救器使用
(一)使用方法
1、将自救器从佩戴时的腰部侧面移到人体正前面。
2、用手水平拉开左边的塑料挂钩下部,使上壳上的塑料挂钩从下壳脱出;再解开上、下外壳另一边的挂钩;然后用手沿竖直方向将上壳提起,使它与下壳脱离。这样就完成了自救器的启封。
3、将口具放在嘴唇与牙齿之间,牙齿紧紧咬住口具牙垫,并紧闭嘴唇,使人体口腔与口具之间有可靠的气密。
4、转动气瓶开关把手,打开气瓶阀,马上按动补气压板,当气囊鼓起后松开手指,停止手动补气。然后迅速掰开鼻夹弹簧,用鼻夹夹住鼻翼两侧,使鼻腔与外界隔绝,用嘴通过口具呼吸。
5、使用过程中,减压器以≥1.2L/min的流量向气囊连续供气,供人体吸气,如定量供气不能满足人体需要时,可按压补气压板,向气囊内及时手动补气,气囊鼓起后,停止手动供气。由于手动补气流量很大,故不能长时间按压手动补气,也不能频繁按压手动补气。
(二)检验自救器的操作
1.高压气密性检验
打开气瓶开关,用香皂水涂抹各处高压接头无气泡鼓胀,表示气密良好。如有气泡鼓胀,应查找漏气原因,并予以修复,再进行复检。
2.减压器的检验
(1)检验减压器活门与壳体阀台间的气密性
将流量调节螺杆拧下,在20Mpa压力下,用香皂水涂抹定量孔出口,如无气泡鼓起,则活门气密性合格。然后还原顶丝顶紧。
(2)检验定量供气流量
将定量供气管与流量计相连,松开顶丝,调节减压器流量调节螺杆,边拧边观察供气流量,在气瓶工作压力为20~3Mpa时,定量供气流量应≥1.2L/min。检验合格后,应将调节压帽上的顶丝拧紧。
3.手动供气阀的检验
(1)在气瓶压力为20~3Mpa时,打开气瓶开关,在不按动补气压板的情况下,用香皂水涂抹手动供气出口,应无气泡产生。
(2)检验手动供气量:将专用检验接头套在减压器手动供氧接头上,并连接好流量计,按压手动按钮,在20~5Mpa时供氧量均应≥60L/min。
(3)安全阀一旦开启的处理:如自救器发生安全阀开启,表示减压器已发生故障,这台自救器就不能再使用,应当将减压器和安全阀拆下,送回制造厂商重装和调试检验,用户不可自行修理和调试。
(4)排气阀自动排气压力检验:以1.5L/min的流量向气囊充气,水柱压力值在150~300pa范围内时开始排气,表示排气阀排气压力合格。
(5)呼吸系统气密性检验的操作
将排气阀从气囊上取下,用密封塞将气囊封住,然后用专用连接器具将口具与校验仪的水柱压力计相连,用气泵向呼吸系统内充气至1000pa,进行正压气密性检验,水柱稳定后,观察水柱压力值在一分钟内不下降50pa为合格。正压气密检验完后,松开紧箍,从气囊上取下密封塞,又将排气阀扣紧在气囊上拧紧紧箍,用校验仪向呼吸系统内抽气到-800pa,进行负压气密性检验,水柱稳定后,观察水柱压力值一分钟内不上升50pa为合格。
如正、负压检验不合格,应查找原因解决,且应进行复检。
无论何种原因,自救器一旦开启,都必须重装二氧化碳吸收剂,然后进行检验。
*注:将排气阀装在气囊上时,也可用细铁丝或亚麻绳将排气阀缠紧,缠上胶布不漏气即可使用。
(三)注意事项,
1、携带自救器下井前,应观察压力表的示值不得低于18Mpa
2、使用中应特别注意防止利器刺伤撞伤气囊。扣盖时应将气囊叠好,装入上壳内,再扣盖,以免将气囊压坏。
3、储存自救器应避免阳光直射,严禁与油脂混放一处。储存环境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温度应在0℃以上。
4、仪器各部位应严格禁油。
5、自救器每次使用完后,应对口具、气囊进行清洗、酒精消毒、晾干;重新装二氧化碳吸收剂;重新对氧气瓶充气;并对重新组装后的自救器进行校验扣盖,使自救器处于可再次使用的完好状态。对长期未使用的自救器也应六个月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补充氧气。
第28条 由项目部的通风、机电、安监、培训等有关科(队)负责分批对井下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和使用的培训,入井人员必须熟悉其构造原理,使用方法,佩带时操作沉着,正确、迅速、呼吸均匀,行走不惊慌,严防碰掉鼻夹,未到安全地点,不准取下鼻夹。
第五章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由处总工程师分管。
第2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通风队配备足额的监测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监测监控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3条 在编制矿井二、三期工程通风设计、掘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安全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4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中煤五公司“一通三防“管理专项规定》的要求所有施工的二三期工程的项目部都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并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执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第5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第6条 瓦检工必须每班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瓦斯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和通风调度;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7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瓦斯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测试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与项目部调度室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断电试验,试验结束后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要做好有关记录。一旦发生瓦斯超限时,由监控和项目部调度当班值班员落实是否真实断电,不能确认时进行人工断电,并逐步探索实施二级自动断电功能。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8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回风流中分别布置瓦斯传感器。井下变电所、水泵房、总回风流中分别布置瓦斯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瓦斯传感器,并实时监控瓦斯浓度。掘进机和充电式电机车上必须设置机载式瓦斯传感器。主要风门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溃电状态传感器。井下主扇(辅扇)或地面主扇和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业维护人员。
第9条 凡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部通风队负责安装。使用单位的机电维护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监控装置所需要的电源线及被控开关的控制线,协助监测人员安设装置。
第10条 安全监测装置使用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在地面经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防爆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1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必须有瓦斯传感器的平均浓度、最大浓度、瓦斯超限累计时间(每日、每月)瓦斯传感器故障、瓦斯超限报警统计查询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1分钟内投入工作,监控中心必须由一名值班人员,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测点参数的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
第12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控制开关的负荷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项目部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其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或与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13条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瓦斯传感器。
第14条 监控系统中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调效的标准气样,必须从有资质的单位购置,配置瓦斯标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瓦斯气体。
第15条 二、三期工程的项目部通风部门必须配备满足“一通三防“管理要求的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自动化办公设备,并具有网络化办公的功能,实现处对项目部的远程监控,并具有“一通三防”智能化软件进行制图、报表制作、风量调节、网络解算、灾害辅助处理等管理和信息共享,实现瓦斯远程监控。
第二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16条 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调度室,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报警头灯,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议、自救器。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
第17条 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第18条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
第19条 传感器的设置要求
(一)掘进工作面安设2个传感器: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0.75%、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75%;
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0.75%、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75%;
断电范围:
T1、T2、——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二)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瓦斯传感器的安设:
安设三个传感器:
T1、T2同(一);
T3——被串入掘进工作进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
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三)井下临时翻罐笼、临时煤仓口等容易造成瓦斯积聚的地点设置2个瓦斯传感器:
T4——瓦斯报警浓度≥0.75%、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75%;
断电范围:切断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电源;
(四)主要进回风巷道和总回风巷道中测风站内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实时监测风速的变化情况;
(五)矿井主要扇风机的风硐安设风速和压差传感器;
(六)安全监测装置的井下分站设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且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低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七)掘进巷道T1传感器、瓦斯便携仪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5m的范围内,挂在风筒的另一帮,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安设位置严禁正对风筒出风口;T2传感器、瓦斯便携仪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m的范围内,挂在风筒的另一帮。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少于200mm;风速、压差、温度、CO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实际测值的地点;
(八)安全监测装置应使用阻燃电缆。电缆上每隔100m处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九)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与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传感器间距大于1000米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风流中设置瓦斯传感器。该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0.75%,断电浓度为:≥0.8%,复电浓度为:<0.75%;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十)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十一)工作面传感器的延伸,监测装置、线路的回收由监测人员负责。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工作面班队长负责将T1传感器和通讯电缆后撤悬挂到安全地点(煤巷20~30m、半煤岩30~50m、岩巷50~70m)的风流中,恢复工作后随即挂到工作面5m内。若贯通巷道掘进,必须按同等要求保护并挪移被贯通巷道迎头T1传感器和监控电缆。各掘进工作面传感器挪移由通风队瓦检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20条 井下跟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人员入井,必须 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入井人员必须佩带报警头灯、自救器。
第21条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3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20%,便携式不少于在用量的30%,报警头灯、自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数员在用量的30%,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22条 配备监控设备校验议,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配足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检验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安全监测人员按在籍传感器每5台配1名,维修校验人员按3人配备,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
第23条 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查 报警仪、报警头灯等采取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第24条 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25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26条 甲烷传感器及其分站,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头灯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第27条 监测监控安装标准
(一)井下安装标准
1、煤巷通信线放在皮带机对侧偏中线在顶上200mm;
2、岩巷通信线吊挂在风筒对侧,距动力电缆300mm以上;
3、井下主要大巷、机电硐室线子吊挂以机电部要求为准;
4、井下主通线电缆每个接线盒处留一处20cm的余线;井下掘进巷道每隔200m留20cm的余线;
5、顺槽中的通信线应避开障碍物;
6、除主要大巷线子挂在电缆钩上外,其它通信线一律用铁丝拉直吊挂;
7、两通、三通接线盒外壳标注编号,二通接线盒正面朝下,三通接线盒喇叭嘴必须朝下,正面朝外;
8、局扇开停安装指示灯必须易于人员观察;
9、瓦斯传感器吊挂从吊挂的柄处距顶26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采掘工作面的显示面面向回风侧,硐室的显示板面向进风侧;
10、掘进工作面T1瓦斯传感器距工作面≤5m,T2瓦斯传感器距风流第一汇合点10~15m,煤巷掘进工作面每进尺500~1000m增设T2(1) 瓦斯传感器设置与T2瓦斯传感器相同,工作面内钻场安设瓦斯传感器与T2瓦斯传感器相同设置;掘进工作面串联时,在被串掘进工作面局扇前3~5m处安设T3瓦斯传感器。机电硐室及瓦斯抽排泵站瓦斯传感器安设在距第一回风汇合点1~3m处;
11、风门传感器安装在门轴侧;
12、风门传感器定义进风侧为风门1、回风侧为风门2;
13、分站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加垫支架支架采用40×40mm的角铁进行加工;
14、接线盒到分站的余线0.5m,并用两根直径10mm铁丝固定;
15、井下分站、断电器编号一致,断电器以定义点号定义;
16、瓦斯电闭锁,按照本细则的标准安设。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技术措施要求。
第28条 地面中心站标准
1、中心站必须采用双电源,并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及UPS备用电源性能,减少因供电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2、减少因更换监控主机而产生的数据中断时间。定期更换中心站监控主机机时,把要整理及更换的设备准备齐全,选择业务熟练的人员进行设施更换及处理,在更换过程中尽量减少数据中断时间,保证其监控数据的连续性。
3、做好防病毒工作。运行的主机在受到病毒侵害时,应先查明原因,不得把受病毒侵害的主机上数据文件拷贝到备用主机上,以防病毒再次感染到备用主机上,而影响正常使用;中心站计算机严禁用做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4、做好防雷击工作。为防止监控系统通讯接口在雷雨季节遭受雷击而中断监控数据,必须使用系统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要对防雷装置和接线盒进行1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5、每月进行1次通讯电缆性能测试。在检测过程中要精心操作,防止电缆芯线与屏蔽层相连。
6、管理人员每天对记录检查一次。
7、测点定义,迎头一律用T1表示,回风一律用T2表示,T2(1)用中文括号,其它一律按照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执行。
8、中心站技术人员每周对主机的传感器定义检查,把主机进行数据备份到备用主机上。
第29条 传感器、分站管理牌板的使用与要求
1、传感器管理牌板与传感器垂直距离不大于5m,吊挂要求与瓦斯管理牌板一致。牌板要保持清洁,由责任单位负责。
2、传感器管理牌板的安设地点、责任单位、责任人、日期四栏由施工单位填写,探头型号、维护人两栏由通风队填写。
3、填写要求:采煤面T1的安设地点栏填***工作面,责任单位栏填综采*队,责任人栏填当班班长的名字,日期栏填年、月、日 班次;掘进面T1的安设地点栏填***工作面,责任单位栏填**队,责任人栏填当班班长的名字,日期栏填年、月、日和班次。
4、井下所有监控分站必须挂牌编号管理,管理牌板分别注明各类传感器数量、控制范围、安装时间、管理人员、巡检人员。
第30条 无论井下辅扇还是地面主扇都必须实现通风机的风压、风量、电流、电压、风流中瓦斯浓度的在线监测、停风报警、停运时间统计查询、局部通风机的开停以及风筒状态的监测,及时掌握主、局部通风机的运行状态。
第31条 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属于掘进巷道的由所在巷道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大巷和其他地点的由通风队监控维护组负责.监控系统的维护、调效、闭锁试验由通风队监控维护组负责。瓦斯监测设备的供电电源采用专用的供电电源严禁将动力电源作为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严禁瓦斯监控设备控制局部通风机。
第32条 施工单位在洒水或喷砼时严禁将水(砼)喷洒在监控探头上,严禁人为堵塞探头或其他方式导致探头不能正常反应监测区域的气体情况或将探头不按规定吊挂;施工单位班队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装置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通风队汇报,并协助处理。
第33条 瓦检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瓦斯传感器的安设、吊挂和风电、瓦斯电闭锁情况,发现违章现象立即停止工作,并向调度室、通风队汇报。
第34条 与安全监测装置有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辖区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使用单位若须更换或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队联系,共同处理;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监控中心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监测值班人员应立即进行处理。监测人员在处理故障期间,瓦检员要加强人工瓦斯检测。
第35条 使用断电装置的工作面、硐室、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36条 井下安全监测装置,未经通风队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和拆除,并不得损坏监测装置。因放炮、运材料或掘进损坏监测线路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37条 通风队每天对井下所有瓦斯电闭锁装置进行随机断电试验,瓦斯电闭锁装置控制区域的施工单位在试验期间要积极配合,断电区域的施工单位在试验期间未向调度室申请复电,由调度室负责询问原因,及时通知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因故不需要送电的要主动向调度室说明原因。
第三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38条 监控系统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并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设备、仪表台帐
监控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巡检记录
中心站运行日志
安全监控日报表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第39条 监控中心站必须有“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路线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按月绘制,按旬修改。
第40条 监控中心站所获得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记录长期保存。
第41条 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根据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打印《安全监测重点日报》,送项目部经理、技术经理、通风队长审阅签字,并向处工程管理科汇报。
第四节 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第42条 值班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3条 值班人员必须监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交接,履行签字手续。
第44条 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检查和参观的人员,必须填写“来人登记记录”。
第45条 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主机设备的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
第46条 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上网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远行。
第47条 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操作,经常保持机房及设备的整洁、卫生。
第48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测日报表,并上报经理和技术经理审阅。
第49条 在机房接听井下电话,配合井下监控维护工调试井下监控设备、探头。
第50条 负责瓦斯超限报警、系统不正常运行、上级监控中心的指示请示汇报领导工作。
第五节 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第51条 建立瓦斯监测监控传输系统,保证网络设备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52条 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53条 项目部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
第54条 配备IP电话,作为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固定在机房和调度室并保证畅通。
第55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第56条 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57条 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58条 监控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59条 监控电脑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60条 监控电脑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61条 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
第62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第63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64条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节 通防物资、监控设备采购制度
第65条 处每月审批一次采购计划,各项目部应于每个月6号前,将下个月需要的仪器、检测监控设备的采购计划上报工程管理科。
第66条 通防物资采购计划统一由项目部通风队制订,报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处工程科,处工程科汇总初审,并提出采购和调配意见,由总工程师审批后,由处在项目部间进行调配或购买。
第66条 项目部因施工需要采购局扇等大型设备时,采购计划中必须明确局扇的使用地点,并符合施工措施中局扇选型规定,采购计划由项目部机电队上报,处机电科负责采购。
第67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等特殊情况,由处另行审批。
第六章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
第1条 矿井施工期间应根据地质精查报告关于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各项目部必须设立综合防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担任组长,由各有关科室、队组负责同志参加,加强对综合防尘工作的领导,并把防尘工作作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要研究制定防尘规划措施,定期检查及时总结,解决存在问题,推动防尘工作全面开展。
第2条 立防尘领导机构:各项目部要建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各项目部行政负责人要亲自挂帅,配齐专、兼职防尘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防尘工作。
第3条 健全和完善井下防尘供水系统
1、井下主要运输大巷、车场、采区运输巷、采区回风巷道、输送机转载点、胶带机运输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仓放煤口、掘进与开拓等巷道中要健全和完善防尘供水管路。
2、皮带机运输巷道、两翼回风大巷、掘进巷道的防尘供水管路要每隔50m设置三通及闸阀,管路完好水压满足要求,其它地点巷道的防尘供水管路每隔100m拨一个三通阀门,所有皮带机、链板机转载点处,均要在供水管路上设三通阀门,以便安置转载喷雾。
3、防尘供水系统不健全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开工。
4、巷道修护施工作业地点,必须安装齐供水管路后,方可施工。
5、所有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拆除或更换供水管路,各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加强供水管路、三通阀门的检查与维护,杜绝漏水现象,确保所有施工地点供水管路有足够的水量、水压。
第4条 严格执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建立综合防尘工作责任制,划分各单位防尘职责范围,实行分区,分片包干,做到责任明确;
2、定期取样,测定粉尘制度;
3、制订和编制的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有综合防尘措施,否则不能开工;
4、没有防尘设施的不使用不准作业,防尘设备发生故障维修不好的不准作业;
5、巷道要定期、定人、定责任范围,清扫、冲冼。
第5条 岩巷掘进
1、巷道使用喷雾必须用固定于巷道顶部;
2、喷雾两头距巷帮不大于0.1m,喷雾管上每0.3~0.5m安装一个喷头,喷头迎着风流方向,喷雾装置安装要牢固不能摆动;
3、岩石巷道在距迎头100米范围内必须安设2净化喷雾装置,第一道喷雾距迎头距离不超过50米,之后100米处安设一道,随着巷道的掘进要及时挪移2道喷雾的位置,同时必须确保喷雾完好,在打眼、拌料、喷浆、装岩时必须打开且正常使用;
4、当岩石巷道施工100米后,在距回风口向迎头50米的范围内设一道净化风流的喷雾,确保能正常使用;
5、岩石巷道放炮掘进时,炮前、炮后,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必须进行全巷道全断面洒水灭尘;
6、岩石巷道掘进时耙矸机扒矸时迎头20米范围内必须进行全断面全巷道洒水灭尘。
第6条 煤巷掘进
1、巷道使用喷雾必须用固定于巷道,喷雾两头距巷帮不大于0.1m,喷雾管上每0.3~0.5m安装一个单眼喷头,喷头迎着回风流方向,喷雾装置安装必须牢固确保开启喷雾时喷雾管牢固不能摆动,;
2、转载喷雾采用单喷头,固定安设在转载点正前方约200mm-300mm的位置,距离转载点高度为300mm-500mm为宜,喷头倾斜方向对准煤流线,要求皮带转载点必须安装自动喷雾装置;
4、喷雾的软水管需沿巷帮垂面固定,过长的软水管需盘好挂于巷帮合适位置。
5、煤巷道在距迎头100米范围内必须安设2净化喷雾装置,第一道喷雾距迎头距离不超过50米,之后100米处安设一道,随着巷道的掘进要及时挪移2道喷雾的位置,同时必须确保喷雾完好且正常使用。
6、当巷道施工200米后,在距回风口向迎头50米的范围内设一道净化风流的喷雾,确保能正常使用。
7、综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要好,水压足且能覆盖整个滚筒。掘进机割煤或煤电钻打眼时必须开启喷雾装置,并保证灭尘效果。
8、巷修地点必须安装净化喷雾,喷头迎着风流方向,喷雾装置要牢固不能摆动;
9、掘进工作面施工单位负责本工作面的喷雾设施(包括综掘机内、外喷雾)安装、挪移和维护管理。
第7条 其他规定
1、每个掘进机配大风量,小风压除尘风机,喷浆机配小功率除尘风机。项目部坚持使用好各作业的除尘风机;
2、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井下每位职工必须按规定配戴个体防护工具。
第8条 施工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项目时,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之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同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安装要求
(1)、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400L/m2,辅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大于200L/m2。
(2)、隔爆水袋的排间距为1.2m~3.0m,主要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3)、首列水袋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4)、隔爆水袋的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具备条件的水袋必须设置在直线段内。
(5)、水袋与巷道的交叉点、转弯点、变坡点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6)、隔爆水袋外围要及时冲洗,保持干净。
(7)、个别隔爆水袋缺少挂钩的要及时补上,被捣烂的隔爆水槽和烂了的隔爆水袋,要及时换掉。
(8)、隔爆水袋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支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毫米;同列隔爆水袋边缘之间间隙不小于100毫米,隔爆水袋底部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米;
(9)、棚组内各列隔爆水袋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且每列隔爆水袋间距为1.2米;
(10)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进行按设,实行挂牌专人管理,隔爆水棚的说明牌要标明按设地点、水棚类型、棚区长度、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
第9条 项目部每年必须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岩粉、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每旬至少检查1次建井期间的综合防尘设备、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完好程度等是否符合要求。通风队必须坚持煤尘测尘工作,发现含量超限及时汇报向有关部门汇报,进一步改进防尘和除尘工作。
第10条 各项目部必须狠抓综合防尘措施工程的落实。凡列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的防尘措施工程要落实计划、投资、设备、材料、施工力量、施工负责人等必须按计划开工、竣工。
第11条 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充实机构专业人员,对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2、对现有尘肺病人要积极治疗和管理,达到抑制病情发展,促进恢复健康。积极开展尘肺防治工作,研究发病机理,寻找有效的治疗药物。
第七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1条 各项目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6、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第2条 各项目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内;
4、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5、所有下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3条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4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通风调度和调度室。在现场的项目部通风队长、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第5条 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第6条 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控制井下能够产生火花的来源:
1、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2、施工中搬运,装卸金属材料,工器具要轻拿轻放,要防止刚性碰撞产生火花,刷帮、挑顶时,眼位要避开金属锚杆及金属网;
3、用人工出矸严禁用铁锹或手镐猛力击矿车或其它金属物;
4、炮眼中心装水炮泥必须按规程封闭封实足够长度。必须坚持使用水炮泥,对不使用水炮泥的,瓦斯检查员有权制止放炮并追究放炮员班长责任;
5、井下爆破时,连线接头要实,并用绝缘胶布包好,放炮母线必须悬挂且绝缘不合格必须及时更换;
6、严禁放糊炮,正确处理残炮、瞎炮,严禁在煤巷、半煤岩巷做放炮器放电试验或在井下打开拆卸放炮器;
7、对于耙矸机的使用,严格采用相应的措施防止火花等危险产生,其它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四条规定;
8、各项目部应指定专人,每月定期冲洗巷道积尘,及时清理底板堆积煤矸、煤尘等,底板积矸不准超过轨面。
第7条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
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6.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8、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
9、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10、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11、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8条 根据《矿井防灭火规范》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可参照《矿井防灭火规范》确定;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确定可参考《矿井防灭火规范》确定。
第9条 综合防火措施
1、井下要设立消防器材库、储备足量的消防器材(瓦石、黄砂、水泥、木板、灭火器等)封闭材料及工具等。
2、煤层中掘进巷道,严禁空帮空顶,严禁堆积浮煤,较大的冒落空间(冒高超过2m,体积超过6m3)和突出孔洞要进行防火处理。
回采工作面上、下风巷、掘进工作面巷道凡发生高冒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均要及时书面汇报通风队,通风队建立高冒台帐。并严格按措施进行防火处理。皮带机头、泵站、移动变电站等要害部位必须备有2只灭火器、高压水管和沙箱。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本工作面范围内的防灭火设施。
3、施工煤层钻孔、石门揭煤钻孔的施工地点附近10m内必须配备2只灭火器及足够的堵孔黄泥。钻机备有风水三通。
4、井下各施工地点严格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规定数量配备。
5、建立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准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第10条 处派安监站必须监督检查防灭火措施执行情况。
第八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第1条 齐抓共管各级岗位责任制
1、处长对本单位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财、物。确保抽掘平衡。总工程师对防突的技术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分管副处长负责落实具体的防突工作。
2、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安排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公司总经理和处长审批,处总工程师和生产处长组织实施。
3、项目部工程技术组必须严格督促防突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把防突技术措施纳入工作面正规生产作业工序管理。
4、在防突技术措施的指导下,项目部工程技术组负责实施 “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处工程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2条 建立有关台帐和表格,表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作。
第3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管理规定
1、石门揭煤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做到不掘突出头。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突出煤巷掘进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3、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按照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
第4条 制度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抵触和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规定》执行。
第九章 矿井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1条 所有二三期工程并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的项目部都要设(专职)通风调度,通风调度员可以由安全监控员兼任。调度员必须是经过业务培训并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负责每日的通风调度工作。通风调度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调度,调度人员必须经常深入井下掌握现场“一通三防“情况、避灾路线、防尘系统,要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和主要通风设施的位置和作用,对于出现通风系统风流不稳定等异常现象,通风调度员必须向项目部值班人员汇报并及时安排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2条 通风调度每日必须掌握如下调度内容:
(1)本班瓦检员是否配齐,瓦斯检查有无空班漏检、假检, 瓦斯检查是否做到“三对口“(即井下瓦斯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台帐对口)。
(2)掘进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瓦斯浓度变化情况,有无瓦斯积聚和超限现象,“一炮三检制“的执行情况。
(3)井下停工地点和盲巷的管理情况,有无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作业的现象,瓦斯积聚的原因和处理情况。
(4)巷道贯通的通风管理、瓦斯排放措施以及“一通三防“工程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5)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运转情况和“一通三防“设施的使用情况。
(6) “一通三防“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和“一通三防”事故处理情况。
第3条 在通风调度过程中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必须及时向项目部领导和通风队汇报。 每日及时编制和报送通风、 瓦斯日报表,监控日报表,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审阅签字。并及时上报处有关部门。
第4条 通风调度人员要认真填写有关的记录和台帐,整理、 收集和保存“一通三防“工作调度资料。
第5条 通风调度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决定、 指示、通报、通知和文件等,并做到信息的上传和下达及时准确。值班人员根据当班矿井通风、瓦斯汇报情况和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发现矿井通风局部紊乱、通风设施损坏、风流反向、有害气体异常涌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科、队汇报,同时汇报分管领导及处派安监部门,依据领导的正确决策迅速进行布置处理。
第十章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第1条 压风自救管理规定:
1.井下采掘工作面、采区内的主要机电硐室及安全硐室内必须设置压风自救。压风自救应保持24小时有风,以供使用。
2.压风自救实行挂牌管理,明确维护人员进行日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压风自救安装地点及数量要求:1)掘进工作面每隔50m安装一组压风自救,6个/组;2)主要机电硐室安装一组压风自救,6个/组;3)采区安全硐室主装1组,12个/组;4)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时,按要求的地点及数量进行安装。
4.压风自救风压及供风量要求:1)压风自救供风风压不小于0.3Mpa;2)压风自救减压阀调节合理,安全硐室内每个压风袋供风量不小于0.3 m3 / min;采掘工作面、主要机电硐室等其它地点每个压风袋供风量不小于0.3 m3/ min。3)风管的每一支管最多安装12个压风自救袋。
5.制作压风自救,一般主管选用DN25镀锌钢管,支管选用DN15镀锌钢管,每隔500mm设一个支管。
6.压风自救标准:1)压风自救吊挂平直、牢固,安装高度距巷道底板一般1.6—1.8m。2)压风自救部件齐全完好,阀门手柄方向一致,且与主管平行。3)自救袋无破损、无积尘、油渍;连接胶管无跑、漏风现象。4)压风自救前后2m范围无材料、杂物、积水现象。
7.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无风时,现场必须停止掘进、放炮、打煤眼等工作。
第2条 具体要求:
(1)每组不少于5~8个自救袋,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个不得少于0.1m3/min。
(2)压风自救袋与喷嘴之间应用专用卡子卡牢,严禁铁丝绑扎。
(3)每组都必须与压风相连且保证供风正常,任何人不得随意将供风闸阀关闭。
(4)每组保证独立供风,严禁与风泵串接。
(5)压风自救系统应吊挂在巷帮上,供风横管距底板1.8~2m。
(6)压风自救器下方前后5m范围内不得存放材料及任何杂物。
(7)每组压风自救系统必须配备压风自救管理牌板,管理牌板安设在压风自救系统进风侧第一个自救袋和第二个自救袋的横管上。
(8)每队必须指定压风自救系统管理责任人,并认真填写在管理牌板上。
(9)压风自救系统责任人负责每圆班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维护,认真填写管理牌板内容,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
(10)压风自救管理牌板的填写应字迹工整,不得潦草、乱涂改。
(11)压风自救管理牌板的填写,应用白板笔,严禁使用记号笔,当字迹不易擦洗时,用棉纱沾酒精清洗,不得用小刀,指甲乱刮乱划。
(12)每圆班必须对压风自救管理牌板及自救袋擦洗一遍,不得有积尘。
(13)压风自救系统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应及时挪移,保证每组之间的距离及使用方便。
(14)掘进工作面贯通时,压风自救管理牌板应自行回收保管,下次重复使用,不得丢失及人为损坏
第十一章 矿井“一通三防”专用资金、专用装备及专用材料的管理
第1条 “一通三防”专项资金是搞好“一通三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由处统一进行“一通三防”资金投入。各项目部每年用于“一通三防”工作的专项资金不得少于其总工作量的1.0 %。
第2条 “一通三防”装备、材料范围:
1、防治瓦斯: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学瓦斯检查仪、光学瓦检仪校正仪、瓦斯抽放泵站及其系统装备等。
2、通风:主要、局部通风机、风筒、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风表等。
3、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监控分站、瓦斯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工控机、专用传输电缆、打印机等。
4、综合防尘: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工班粉尘测尘仪、各类喷头、运输转载点自动喷雾装置、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喷雾泵、防尘管路等。
第3条 项目部必须根据下年度“一通三防”工作需要,应在每年11月份制定下年度的“一通三防”专项资金计划,报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4条 处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负责上述装备、材料的审批。各项目部通风队负责参与“一通三防”装备、材料的规划和选型。
第5条 项目部通风队对在用和备用的“一通三防”装备、材料要建立管理台帐。
第6条 “一通三防”装备、材料应与生产厂家直接订购,原则上不得从中间商订购,以便保证高质量的售后服务。 “一通三防”装备在保质期内由于装备质量发生问题,造成装备损坏的由订购单位向生产厂家提出索赔或补偿。
第7条 项目部在每年的年度灾害预防计划与年度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一通三防”工程项目,将“一通三防”方面的装备、材料、等列出计划,明确规格型号、价格及主要技术参数。
第8条 “一通三防”装备材料到货后,必须有通风队参与验收。
第9条 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内部或多经系统有关厂点生产的“一通三防”装备、材料,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认证,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进入内部市场。
第10条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一通三防”装备、材料选型、购置不当造成闲置浪费或因质量问题影响“一通三防”工作,给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项目部“一通三防”管理
第一节 通风队通防管理实施措施
第1条 落实职工培训
1、实行日培训,月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人的考核工资挂钩,培训时间为班前会,培训内容每月由处拟定,培训人为当班跟班干部。每月由处分管领导来进行考试。
2、认真落实好“师徒制“,一个师傅带一个徒弟,口对口传授。
3、实行班前宣誓制和手指口述。强化班前会质量,做到四个必讲:培训内容必讲;上班安全隐患及 “三违”必讲;上班考核结果必讲;本班任务及安全注意事项必讲。
第2条 做到现场管理重心下移
1、严格落实处通防质量标准化细则,并将其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实行队干部带班管理:各班班长抓安全,副班长抓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个人。带班干部将各班情况处理完毕,不留问题。
3、加大考核力度:区队对班组实行每旬一考核,一月一公布,全队职工拿出工资、奖金的50%作为考核工资。按分考核,考核结果予下月的15号之前公布。班组对个人实行每天一考核,第二天公布考核结果,下月1号将上月具体考核情况贴于班厂务公开栏内。
第二节 “一通三防”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第3条 “一通三防”工程必须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施工设计,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一通三防”工程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5条 “一通三防”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项目部技术经理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通三防”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6条 “一通三防”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要建立技术资料档案。
第三节 矿井无计划停风、停电追查制度
第7条 一般情况下,任何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严禁随意停风。确因安装、检修、维护、更换电气设备或电缆,停止局部通风机作业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后必须在批准时间内贯彻执行。
第8条 无计划停风属严重“三违”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处派安监人员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查,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第9条 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牵头,项目部安监站、机电队负责追查,处安监处、机电科负责监督,二日内拟定处理意见,报项目部进行审核处理,情节严重的呈处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处理。
第四节 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为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及处罚规定如下。
第10条 适用范围
适用施工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第11条 瓦斯超限处理机构
成立以处总工程师和安全处长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总工程师配合。
第12条 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
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现场安监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无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值班经理确定停电撤人事项。
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
作业地点瓦斯最高允许浓度(﹪)规定依据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0.5《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0.75《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0.8《处“一通三防”管理细则》
电动机或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0.8《处“一通三防”管理细则》
局部积聚2《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
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0.8《处“一通三防”管理细则》
井下煤仓上下口0.8《处“一通三防”管理细则》
第13条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一级汇报
当施工过程中瓦斯浓度达0.75%时,现场跟班队干组织瓦斯员、安全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了解瓦斯上升的原因并进入瓦斯超限预警状态,当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达到0.8%,现场跟班队长立即将超限情况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预警汇报后,调度员立即汇报值班经理、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安监、通风、工程、机电等相关职能部门。技术经理接到汇报后第一时间给处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汇报超限情况、超限范围。同时项目技术经理组织各个职能部门和相关掘进队召开专门的会议研究处理措施,并上报给处总工程师、安全处长。
当发生停电停风时由跟班队长按上述程序汇报项目部调度室,项目部经理和技术经理接到汇报后立即按《停电停风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瓦斯排放工作。
二级汇报
当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5%时,总回风流中的瓦斯超过0.75%,或因矿井停电停风,巷道中的瓦斯浓度超过3%时,处总工程师接到项目部的汇报后第一时间汇报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内容是超限项目部,超限的巷道、超限原因、超限浓度、超限范围和下一步准备采取的措施。当超限警报解除后,处总工程师汇报公司总工程师瓦斯超限问题已解决以及解决的措施和时间。
第14条 瓦斯超限的处理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制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分级进行排放瓦斯工作。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必须明确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以及排放作业人员,严格控制排放瓦斯作业的人数。
第15条 瓦斯超限的追查:
(1)当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超限浓度在0.8%~1%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监站组织分析、追查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处理结果报处安全监察处。
(2)当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超限浓度在1%~1.5%时,由处安全监察处组织分析、追查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处理结果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监局。
(3)当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瓦斯超限浓度超过0.75%时, 由处安全监察处组织分析、追查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处理结果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监局。
(4)当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超限浓度超过1.5%时,由公司组织分析、追查和处理。
第16条 瓦斯超限的处罚
根据本细则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节 矿井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17条 井下所有进行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依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实施爆破措施。
第18条 井下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四人连锁放炮”制度,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各掘进队必须推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井下工作二年以上,经公按部门培训合格人员担任放炮员工作,且必须持证上岗。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19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第20条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第21条 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第22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装矸的安全技术措施,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严禁在1个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23条 在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内掘进的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爆破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处总工程师批准。
第24条 井下爆破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四人连锁放炮”制度,坚持用好水炮泥做好综合防尘工作,坚持放炮后至少30min后,方准在跟班干部监护下进入工作面验炮等制度。
第25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第27条 火工品的领用,每班由队当班放炮员根据本班安排的工作情况作计划,经放炮员、当班班长、跟班队干(或主管队长)、调度审签后,火工品管理员严格发放,放炮员领用。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严格清退制度,及时向火工品库缴回用剩火工品。下班后在调度填写实际使用数量、剩余数量便于进行火工品管理。
第28条 一般管理规定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
(2)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祼露爆破;掘进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或石门揭穿煤层时,所有不装药的眼、孔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4)炮眼深度小于0.6m,最小抵抗线:煤层小于0.5m,岩层小于0.3m,均不得装药放炮。严禁打残眼或在残眼内装药放炮;
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使用专用放炮器放炮,放炮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放炮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放明炮、糊炮;
(6)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跟班队长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四人联锁放炮”制度;
(7)处理瞎落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29条 放炮员放炮操作管理规定
(1)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瓦斯便携仪。
(2)装配引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操作。装配引药时,只许由药卷装入,严禁将雷管斜插、侧插、侧绑,不得用雷管替代炮锥。
(3)放炮员在装炮前,要和瓦检员共同检查工作面放炮喷雾、瓦斯传感器、便携仪及局部通风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符合要求。认真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内的瓦斯、煤尘情况,严禁有瓦斯积聚及超限现象,否则不得装药放炮。
(4)必须按爆破作业图表和爆破说明书装炮。必须认真监督检查装炮质量,严格装炮七程序(即:掏净岩粉、装座底泥、正向装炮、封头泥、水炮泥、封口泥、填满封实且雷管脚线扭结悬空)。
(5)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若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放炮母线、连接线和雷管脚线之间的接头均相互扭紧悬空。放炮母线严禁使用裸线,不得有明接头。
(6)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员必须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
(7)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任何时候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拔出,摘掉母线,扭结短路。
(8)煤层掘进工作面及有CH4煤尘异常的岩石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该面的通风、瓦斯、断电、验电、撤人情况,经同意后方可放炮。
(9)严格执行验炮制度。炮后30分钟,且炮烟被吹散,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降至0.8%以下时,方可由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一同进入工作面验炮;验炮后,放炮员必须将验炮情况向调度所汇报,未经放炮员同意,不得恢复送电,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警戒线以内。
第30条 放炮在远离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进行,其中:
1、煤巷:直硐:≥100m,弯硐:≥80m;
岩(半煤岩)巷:直硐≥120m,弯硐:≥100m;
2、上山掘进:≥150m(且在躲避硐内放炮),下山掘进:≥150m。
3、放炮警戒距离比照上述放炮距离,分别增加10m;
4、所有人员必须撤到进风流中。
第31条 严格爆破管理。
1、雷管必须做到专人专号专用,当班未用或未用完的雷管必须如数退库。
2、当班炮放完后,所剩炸药必须当班退库,爆破工负责监护;
3、如果延时爆破,当班爆破工在下班爆破工到达现场后仍未爆破,两班爆破工可以进行交接。炸药可不退库,两班爆破工必须交接清楚,同时向队值班汇报,队值班做好记录;
4、爆破工在井下执行汇报工作时,应将现场爆破工作情况及火工品使用情况汇报清楚。队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各施工队下班是否开放炮计划或者开适当的炸药计划单。
5、爆破工不得因施工队撇钩爆破而故意拖延时间,不给施工队爆破,故意刁难施工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当班跟班队长必须监督爆破工现场交接班,严格执行火工品使用、领退管理规定。
第32条 处理瞎落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m处,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的残眼(无论有无残余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爆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33条 放炮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停止装药放炮:
1、掘进工作面开工时,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监测传感器设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迎头未悬挂瓦斯便携仪的。
8、工作面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
9、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第34条 炮掘队伍管理规定
(1)、按照爆破作业图表和爆破说明书进行打眼、装药,并确保装炮质量,严禁装空心炮以及裸露爆破。
(2)、工作面装药除协助放炮员装药人员,附近20m范围内,不得从事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3)、负责放炮前后20m范围内洒水灭尘和迎头监控设施的保护,挪移工作。
(4)、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进行警戒和警戒联系。警戒位置要符合规定,并做到人站、牌挂、网拉好;放炮后未经放炮员同意,不得擅自撤除警戒。
(5)、贯通放炮时,班组长要按照贯通措施要求,落实好警戒及气体检查工作。
(6)、负责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停、断电工作(传感器断电的工作面,还必须进行人工切断电),未经放炮员同意,不得擅自强行送电。
第35条 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1、项目部完善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2、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必须持证上岗;
3、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布衣服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4、严格药库管理。完善库房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库内炸药和雷管的存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库房各类管理台帐,爆破器材管理必须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相符;
5、严格爆破器材的发放工作,非库房人员严禁进入药库;
6、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使用单位安排熟悉安全规程的人员用药包专门运送,放炮员负责监护,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工作点验药入箱,严禁中途逗留或乱扔乱放;
7、电雷管实行专人专号,出库雷管必须编号清晰,没有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使用;
8、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之前,必须按规定要求逐个做安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拧成短路。严禁发放不导通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9、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炮箱内并及时加锁,严禁乱堆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电气设备和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0、放炮员装配引药及抽胆时,应在放炮作业地点附近、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进行;
11、若需切开药卷时,必须使用专用刀具切断,并保持切面平整,严禁做好炮头后切除药卷或用其他工具敲砸药卷;
12、装炮时,掘进工作面除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装炮人员协助放炮员装药外,其他人员不得在迎头干与装炮无关的工作;放炮员必须亲自做炮头并掌握工作面的当班装炮数;
13、对当班剩余的炸药,必须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施工队负责退回药库;
14、剩余的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保管并当班退回药库,严禁将剩余雷管交给下一班使用和乱丢乱放。药库和放炮员所在单位必须建立严密的领用退接帐卡,杜绝漏洞;
15、放炮后,放炮员必须做好验炮工作,生产单位必须积极认真协作。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破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检查炮堆,收集未爆的残胆,严禁将雷管混入煤炭中。
第十三章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及处罚制度
第1条 项目部必须建立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小组,组长必须是机电经理或机电队长担任,并配置防爆检查员,要制定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2条 新购防爆设备必需有煤安MA标志,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禁止采购“三无”产品及淘汰产品。到货后必需由防爆小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不合格产品一律退回;没有验收就入库的,对库房的收货人,每样产品罚款100元。
第3条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失爆,项目部要组织防爆小组成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无检查记录,处罚机电经理及机电队长各200元。
第4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更要高度重视设备防爆管理工作,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使用,必需经防爆小组成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入井许可证,方准入井。违反规定对机电队长罚款200元/台。井下在用防爆设备由防爆检查人员实行旬检、月检制,发现失爆,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处理,将失爆现象处理完方可进行作业。
第5条 处对项目部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在用电气设备失爆现象的,按《机电管理制度》执行。
第6 项目部每次检查出失爆时,必须对包机人或包片负责人进行处罚,不得仅对单位处罚而不对个人处罚,否则,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或机电队长)各处罚200元。
第7条 所有防爆设备(包括五小电器)除处以外的其他检查,如被查出失爆时同样执行本规定。
第8条 处检查组按照“山西省防爆50条”对我处各项目部进行检查。
第三部分 处罚制度
第1条 通风系统处罚细则
1、通风系统与设计不相符或设置不合理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对通风队长、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2、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对通风队长罚款200元。
3、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对通风队长,掘进队长、工程技术组组长分别罚款200元。
4、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通风队长罚款200元。
5、对于项目部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向处有关部门汇报不及时的罚项目部经理300元,技术经理300元,罚通风队长200元。
第2条 通风管理处罚细则
1、局扇必须按通风队指定地点、型号、台数进行安装,且局扇必须有“三专两闭锁”装置,否则停止工作,并对使用单位罚款2000元。严格按要求设置局扇,没按通风队指定位置设置局扇或未经通风队同意随意挪移局扇罚款2000元;无备用局扇、局扇未接消音器、局扇安装离地高度不符合要求、局扇不具备自动切换功能、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对通风队长、掘进队长、机电队长、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对掘进队维护班长、机电科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2、堵塞、折断风筒、掐风筒及未经允许任意调节风量,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责任人200元;风筒没按规定接至迎头,对通风工每差1米罚款50元;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风筒上有积尘未清扫、迎头风筒落地(或有矸石)未吊挂的对当班瓦斯检查员、通风工罚款100元,对通风队长罚款200元。
4、电缆,风水管必须从风门墙预先留设的孔内穿过,严禁从风门中通过,否则对通风队长罚款200元、现场施工风门负责人罚款100元;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对通风队长罚款100元。
5、通风队瓦检员(通风工)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起监督检查作用,责任不到位的罚款50元,造成后果处罚500-1000元;
6、施工地点附近风门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严禁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否则罚款2000元;不允许矿车停留在通车风门位置,否则罚款500元;造成风流短路影响生产或造成瓦斯超限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并罚责任单位5000元;
7、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损坏风门或破坏风门联锁装置者,给予责任人500元,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8、严禁随意调节设置的调节风窗,否则,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罚责任单位2000元;
9、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各施工队组需过大件时,必须事先与通风队联系,由通风队派人在现场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风流不短路且大件能顺利通过,否则,给予掘进队长1000元,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
10、任何人不得损坏封闭墙,不得进入栅栏内(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对损坏封闭墙及栅栏,擅自进入栅栏的给予责任200元罚款,并对其所在单位罚款1000元;
11、机电队必须保证矿井主扇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否则机电队长扣除当月安全预奖50%;
12、风筒及切换三通装置损害严重需要停风更换的,必须先编写停风措施,技术经理审批,经贯彻措施后方可实施,没有停风措施,擅自停风更换的,通风队长按严重“三违”处理,扣除当月预奖;
13、喷浆及巷修时,施工单位要保护好“一通三防”设施和各种牌板,否则损坏通风设施(指未破坏通风系统)及牌板的,罚责任人200~500元,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14、溜煤(矸)眼不按通风队的要求去封堵的,掘进队长罚款500元,并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15、风筒变径不按规定使用过度节的,对通风队责任人罚款200元;
16、 通风设施及栅栏(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器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作工具房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前后5m范围内必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粪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
17、瓦检员发现循环风现象未及时汇报处理的,罚款500元、通风队长罚款800元;
18、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19、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的对机电科长、掘进队长罚款300元,对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对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罚掘进队长、机电科长、通风队长200元,罚机电经理、安全经理300元;
20、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21、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对通风队长、通风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对技术经理罚款500元;
22、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按规定时间上报通风报表的,对通风技术员罚款100元、对通风队长、技术经理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23、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24、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对技术员、通风队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对掘进队长罚款100元。
25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对通风队长、技术经理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26、风筒出风口局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对掘进队跟班队长,跟班班长罚款200元,对通风工罚款100元,对安全经理罚款300元;
27、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对供应科长罚款200元,对通风队长罚款200元。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28、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规定的,对通风队长罚款200元,对技术经理罚款300元;
29、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对通风工罚款50元;
30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第三百零八条 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对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31、地面无反风局扇或反风局扇不起作用的罚机电副经理500元,罚技术经理300元。
32、、地面和井下建井备用主要扇风机处于不完好状态的罚项目部经理500元,罚机电副经理300元。
第3条 瓦斯管理处罚细则
1、瓦检员不按照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每班检查次数不符合要求的;空班漏检、班中睡岗、弄虚作假、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及时填写手册与牌板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瓦斯超限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汇报的、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对瓦检员、通风队长、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
2、不按规定悬挂监控传感器和瓦斯便携仪的,每违反一项罚款100元;综掘机司机必须随身携带便携仪,否则不准生产,并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3、对瓦斯超限实行分级追查处理制度。无计划造成的瓦斯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一级)由处工程师、安监处长联合组织追查亲,超限瓦斯浓度在3%以下的(二级)由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组织追查。凡因供电及电气设备原因造成的无计划超限,机电处长或机电经理必须参加追查分析。每起无计划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必须严肃处理到有关责任人。
发生一级瓦斯超限事故:
(1)罚责任单位20000元;
(2)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并处罚1000元;
(3)分别给予责任单位跟班干部罚款1000元;
(4)给予项目经理、技术经理、生产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1000元,如因机电方面引起对机电经理罚款1000元;
(5)给予处有分管责任的领导以及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个人罚款500元;
(6)同时取消项目部“一通三防”专项考核资格。
发生二级瓦斯超限事故:
(1)罚责任单位10000元。
(2)给予责任人处罚500元。
(3)分别给予责任单位跟班干部罚款500元。
(4)给予项目经理、技术经理、生产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如因机电方面引起对机电经理罚款500元。
(5)同时取消项目部“一通三防”专项考核资格。
一周内在同一地点连续发生同一级型瓦斯超限事故按以上规定加倍罚款。
4、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对掘进队长、跟班队长罚款300元,对跟班班长、跟班安监员罚款200元,对安全经理罚款500元。,并罚施工单位5000元,同时,并给予当班的瓦检员、跟班安监员罚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条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对当班瓦斯检查员、跟班班长罚款200元,对掘进队长、通风队长罚款300元,对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5、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班瓦斯检查员、跟班队长罚款200元。对技术经理罚款500元。
6、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对瓦斯检查员、队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7、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四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8、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对瓦检员罚款300元。
9、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未定期检查瓦斯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10、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阅签字的,对通风队技术员罚款200元。
11、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罚款300元,通风队跟班干部罚款200元。
12、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对瓦斯检查工罚款50元。
第4条 放炮管理处罚细则
1、瞎炮就是事故,必须进行追查。出现一次瞎炮,罚责任单位1000元,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2、发现雷管未实行专人专用或雷管未经导通合格者,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3、不按规定装炮、放炮、验炮及处理瞎炮的,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4、发现雷管丢失或施工人员发现残胆不移交放炮员以及掘进面装空心炮及放糊炮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5、放炮警戒未按规定安设,给予班队长罚款200元,并罚责任单位2000元;警戒人擅自离岗、睡岗或未按措施规定安设警戒的,或强行擅闯放炮警戒者,责任人、跟班队长或班长每人罚款200元;
6、将钥匙交给他人放炮或采用其他方式私自放炮的,责任人、施工单位跟班干部、放炮员每人罚款200元
7、放炮后不按规定时间要求或炮烟没有吹净就进入工作面的,责任人罚款500元;
8、损坏药箱,未及时修理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9、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不按规定实行“连锁放炮制”的,一经发现,给予“四人”每人罚款200元;
10、放炮员无证上岗对所在项目部罚款5000元、生产经理、安全经理、安监站长、掘进队长每人罚款200元;
11、当班炮放完后,所剩炸药必须当班退库,由施工队负责运送,爆破工负责监护。不退库的罚施工单位2000元。
第5条 安全监测监控处罚细则
1、瓦斯传感器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对监控维护工、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2、通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及时送检校验的,对通风队长罚款200元。
3、便携仪、自救器管理处罚细则
(1)、收交便携仪、自救器等时,发现仪器及其零配件丢失或无故损坏,由责任人按价赔偿;随意打开仪器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
(2)、使用过程中造成便携仪丢失、报废的按原价进行赔偿,并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3)、便携仪交回机号与领用机号不符的,扣留便携仪并处罚50元。
(4)、便携仪进水罚款100元。
(5)、便携仪外壳损坏罚款200元。
(6)、便携仪领用时间超过24小时罚款50元。
(7)、凡罚款不交者,工资扣除。
(8)、不带自救器下井的,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并罚款500元。
(9)、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带瓦斯便携仪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对机电科长、通风队长罚款100元,对安全经理和技术经理、项目经理罚款200元。
4、巷道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安设、挪移、保护监控设施,造成设施损坏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并给跟班班、队长每人100元罚款。
5、生产过程中造成监控设施报废除按原价赔款外,另给责任单位500元罚款,并给跟班班、队长每人100元罚款。
6、巷道施工生产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安设、挪移、保护监控设施,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达到超限值给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并给跟班班、队长每人200元罚款。
7、生产过程中造成监控通讯线路损坏的给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并给跟班班、队长每人100元罚款。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罚款、开除。
(1)擅自拆除监控装置的;
(2)擅自调动监控探头值的;
(3)擅自挪移监控分站或断电器;
(4)故意损坏监控设施;
(5)无计划造成监控分站停电的;
(6)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器设备而影响监控装置运行,未经通风队同意的。
9、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要求观察、记录、汇报的,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每次罚当班值班人员50元。
10、不按规定要求及时送审、打印瓦斯监测重点日报、重点瓦斯趋势、开停运行状况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1、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必须齐全,监控断电装置和风门闭锁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甩掉不用。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2000元;
12、不按规定试瓦斯电闭锁的,每次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13、因维护不到位造成监控设施故障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4、管理牌板不按规定吊挂的,给予管理责任人罚款10元;一栏没有填写的给予管理责任人罚款50元;
15、牌板字迹模糊不清或日期没有及时填写的,给予管理责任人50元罚款。
16、管理牌板有损坏或任意涂抹,没有及时维护到位的,给予管理责任人50元罚款。
第6条 综合防尘管理处罚细则
1、未按规定安设放炮、净化喷雾的罚款1000元;喷雾头、风水管路、阀门损坏的一项罚款200元;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的,对掘进队长、跟班队长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2、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施工巷道回风及进料路线巷道干燥,没按规定洒水灭尘,对通风队长罚款100元;
4、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对掘进队长、跟班队长罚款50元、对通风队长罚款50元,对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6、转载点未设喷雾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装岩(煤)前、放炮前(后)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对扒矸机操作工、班长分别罚款50元。、耙煤矸、喷浆、拌(装、卸)料未开喷雾,罚款500元。
8、阻止管理人员打开喷雾的,每次责任人罚款100元。
9、未按设计安装、维护、挪移隔爆水袋的,罚通风队长200元
10、擅自损坏隔爆设施,每只罚款100元;
11、隔爆水袋水量不足,每只水袋缺水达1/2或以上的,对管理人罚款10元/只;
第7条 上述处罚标准与公司相冲突的以公司处罚标准为准,与《处 “一通三防”专项考核办法》冲突的以《考核办法》为准。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有冲突,以上级规定和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