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体系范文
一通三防管理体系范文
目 录
第一篇 总则 3
第二篇 “一通三防”管理体系组织机构 5
第一章 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5
第一节 “一通三防”领导小组及机构设置 5
第二节 组织机构图 5
第三节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6
第四节 管理部门职责 11
第二章 项目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14
第一节 “一通三防”领导小组及机构设置 14
第二节 组织机构图 14
第三节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4
第四节 各部门职责 20
第三篇 “一通三防”制度建设 25
第一章 “一通三防”工作总体要求 25
第二章 “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制度 27
第三章 “一通三防”专题例会制度 28
第四章 “一通三防”教育和培训制度 28
第七章 “一通三防”设施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30
第八章 “一通三防”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1
第九章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31
第四篇 “一通三防”灾害防治 32
第一章 瓦斯灾害防治 32
第一节 瓦斯积聚预防 32
第二节 防止引爆火源 33
第二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34
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34
第二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0
第三章 矿井火灾防治 49
第一节 矿井火灾预防 49
第二节 火灾防治基本方法 50
第四章 矿井粉尘防治措施 51
第五篇 “一通三防”应急预案管理 53
第一章 总则 53
第一节 编制目的 53
第二节 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54
第三节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55
第四节 预防与预警 59
第五节 应急响应 60
第六节 保障措施 62
第七节 培训与演练 64
第八节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64
第九节 附则 64
第一节 总则 75
第三节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76
第四节 预防与预警 77
第五节 信息报告程序 78
第六节 应急处置 78
第一节 总则 80
第二节 矿井瓦斯(煤尘)事故危害分析 81
第三节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82
第四节 预防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措施 83
第五节 信息报告程序 84
第六节 应急处置 84
第六篇 “一通三防”管理流程 87
第一章 通风系统调整流程图 87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图 88
第三章 瓦斯排放工作流程图 89
第四章 综合防尘、防灭火管理流程图 90
第五章 测风测尘管理流程图 91
第六章 探揭煤管理工作流程图 92
第七章 巷道贯通管理工作流程图 93
第八章 瓦斯检查工作管理流程图 94
第九章 井下“一炮三检”与“四人连锁放炮”工作流程图 95
第十章 “一通三防”物资采购管理流程图 96
第七篇 考核与奖罚 103
第一章 “一通三防”年度目标与考核 103
第八篇 附篇 106
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细则 106
第三章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范(牌板、图纸、报表等) 106
第一篇 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加强处、项目部“一通三防”工作,落实岗位责任,提升 “一通三防”工作质量,防止矿井瓦斯、火灾、煤尘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二、编制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以“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科学的技术手段、严密的管理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有效的体系管理办法”来强化 “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三、编制原则
按照“重技术、强管理、提标准”的理念和思路,加快煤矿“一通三防”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提升矿井管理标准,杜绝瓦斯、火灾、煤尘事故发生。
(一)重技术:建立健全以处长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和技术经理为技术责任人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科技水平;切实加强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二)强管理: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完善 “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流程化管理,规范化操作;管理前移、落实下移,提高两级管理人员灾害防治意识;加强“一通三防”队伍建设与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提升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各项设计;加大“一通三防”工作考核力度,提高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
(三)提标准:全面推广公司、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一通三防”体系做到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编制依据
(一)《煤矿安全规程》(2011 年)
(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 年)
(四)《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五)《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 号文)
(六)《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五、适用范围
本体系适用于我处各在建项目部及处本部。本体系未尽部分,按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篇 “一通三防”管理体系组织机构
第一章 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第一节 “一通三防”领导小组及机构设置
处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处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通风副总、工程管理科、机电管理科、安全监察处、调度室、物资供应科、人力资源科、财务管理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节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一、处长
(一)处长是全处“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责;
(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安排、布置“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机构,并配齐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证“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责任制,并确保人员素质。保证“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四)听取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规划、计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指导“一通三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督促和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的实施;
(六)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副职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责任的落实,定期组织检查“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和责任落实情况,落实有关奖罚;
(七)项目部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按应急救援预案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二、处总工程师
(一)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的技术领导,对“一通三防”、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发的有关“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负责把好工程设计、生产布局关,在技术装备和工程施工设计中,要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并优先满足“一通三防”需要,避免接替失调、生产过于集中给通风造成困难。
(三)负责“一通三防”、瓦斯治理资金的安排使用;对各项目部需配备的通风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具有建议权;
(四)每月主持召开的“一通三防”例会;专题分析、研究“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提出问题,采取措施,确保“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负责审批各项目部“一通三防”所需的监测监控系统、仪器、仪表、通风设备。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工作;
(六)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从技术源头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关,为“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创造条件;
(七)组织每季度对各项目部“一通三防”的专项检查,实行奖优罚劣,督促项目部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施工。项目部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时协助处长指挥抢险救灾。
(八)每天审阅瓦斯报表及通风报表。(限二三期工程项目瓦斯检查日报表)。
三、安全副处长
(一)对“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颁发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的指令、决定、规定;
(三)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工作;
(四)负责组织“一通三防”督察,对查出的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整改情况;
(五)负责对“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方面的文件、规定、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六)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中有关“一通三防”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七)负责追查瓦斯超限、瓦斯超限作业和电气设备失爆等未遂瓦斯事故;
四、生产副处长
(一)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二)定期检查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分析问题,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三)负责检查督促项目部搞好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管路系统、洒水管路系统、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安装工程规格质量管理和巷道维修,为“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创造条件;
(四)严格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一通三防”的技术方案、措施在现场的落实负责。安排施工计划和组织生产时,应先考虑治理瓦斯,征求总工程师意见,解决巷道通风后,在确保通风、瓦斯无隐患的情况下才能安排施工掘进,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施工,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项目严格落实区域瓦斯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
(五)负责抓好掘进巷道贯通、石门揭煤及煤巷掘进瓦斯管理和防突管理等工作;
五、机电副处长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定期检查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分析问题,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处督促、检查各项目部井下供电、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维修保养制度执行情况,确保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良好,杜绝失爆失保,协助安全处长追查电气设备失爆事故;
(三)负责重点抓好掘进供电、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落实各项目部通风设备、安全仪器仪表、供电设备的采购,对所采购的设备和仪器的质量负责,并对投入的仪器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负责。积极选购通防新设备。
五、总会计师
(一)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任。
(二)负责“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所需的人力、设备、资金的保障和落实。
(三)负责建立“一通三防”奖罚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
七、总经济师
(一)在年度预算时必须保证“一通三防” 、瓦斯治理所需的专项资金。
八、通风副总工程师
(一)负责组织制定全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实施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上级颁发的各项技术政策、指令、规定等,协助总工程师做好设计、生产布局、措施审查、事故隐患处理等工作;
(三)收集审阅各项目部通风、瓦斯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向处长、总工程师汇报;
(四)参与审核处年度施工组织设计及灾害预防计划及矿井一、二期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通风的相关章节;
(五)积极探索建井期间通风新方案、新工艺和管理新举措;
(六)调配通风人员,保证各项目部通风人员到位,满足施工要求,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总结;
(七)负责组织每月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整改落实。
九、矿建副总工程师
(一)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技术工作。
(二)参与编制、审查并实施、检查“一通三防”、瓦斯治理井巷工程等方面的规划、计划和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组织编制、审查井巷施工作业规程、技术安全措施,所有规程措施都必须有专门的通风、放炮、防火及瓦斯管理、防尘等内容,严格把好审查关。
十、机电副总工程师
(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技术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实施、检查机电方面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规划、计划和措施的落实;
(三)协助机电处长,负责把好各项目部井下机电的电气设备安装、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和安全供电的技术关。
十一、其他副总工程师
协助分管领导做好业务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了解各项目部“一通三防”状况,及时协调处理隐患。
十二、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
(一)在安全副处长领导下,负责对全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各项技术、工程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技术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参与“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的审查,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参与所有的掘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和单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严把“一通三防”关,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三、工程管理科科长
对全处各项目部“一通三防”技术措施、通风方案负责审查和审批,协助总工程师做好“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的检查工作。对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十四、调度室主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处“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软件的网络维护和数据传输工作,确保网络畅通、数据传输准确。
(三)配合通风业务部门搞好“一通三防”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信息化管理、使用工作。
(四)参与“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信息化设备的招标及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改造工作。
十五、机电管理科科长
对全处项目部的机电电气设备防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各项目部通风设备、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负监督管理责任。
十六、人力资源科长科长
负责全处范围“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配备和培训。
第四节 管理部门职责
一、工程管理科
(一)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组织、参与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年、季、月度工程计划的编报和措施的审批,协助总工程师把好生产布局和措施编制、审查工作,为“一通三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做好开拓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等方面的“一通三防”工作,坚持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十六字工作体系,工作面布置保证不超通风能力,坚持“以风定头”的方针。掘进工作面衔接时,要满足“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的需要,为“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创造条件;
(三)编制、审查作业规程必须有“一通三防”内容,并用单独章节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包括瓦斯预测、风量计算、风量配备、风机选型、综合防尘等内容。对于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项目必须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
(四)监督项目部使用好“一通三防”安全设备、设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五)协助处总工程师做好“一通三防”技术难题的攻关,推进高新技术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六)依据总工程师的指令参加“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处理方案制定、实施及瓦斯排放工作,项目部工程组组织其他队人员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系统调整、局部通风设计,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机电管理科
(一)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项目部机电队、通风队、掘进队落实“一通三防”有关机电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保证“一通三防”方面的机电设备和监控系统投入到位;
(三)机电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对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和电气失爆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的职责。
三、安全监察处
(一)安监处负责监督“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对违反“一通三防”制度、措施的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和处罚;
(二)负责审查处、项目部矿井通风设计、灾害预防规划,年度按技措费用计划,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严重存在“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作业地点,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监督生产部门落实“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参与事故抢救,重大隐患处理及瓦斯排放工作;
(五)组织对“一通三防”事故和严重违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组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追查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编制事故报告书;
(六)发现“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隐患立即汇报并参予处理措施的制定和监督落实情况。
(七)参与职工“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四、调度室
(一)在日常生产调度中要突出“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重点,对项目部反映的“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方面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处长、总工程师汇报;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及处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三)掌握贯通巷道、排放瓦斯等“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四)确保“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软件的数据传输工作,确保网络畅通、数据传输准确;
(五)在调度指挥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企业管理科、人力资源科
(一)处企业管理科和工程管理科在共同编制全处月、季度、年度生产计划时要考虑通风能力能否满足需要,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安排生产任务;
(二)处人力资源科按公司定员配足“一通三防”所需人员,确保“一通三防”人员按规定需享受的待遇;
(三)处人力资源科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计划,对“一通三防”各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培训、考核、发(换)证,并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质量。
六、物资供应科
(一)保障“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及时供给;
(二)保证“一通三防” 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质量,并符合“一通三防”相关规定;
(三)项按有关规定,严格火工品收、领、发、运管理制度,管好爆破材料库。
七、财务管理科
(一)按计划及时拨给“一通三防”所需资金;
(二)编制成本计划时充分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费用;
(三)设立“一通三防”奖罚专项帐户并按有关奖惩规定兑现“一通三防”奖惩资金。
八、工会及团委
(一)负责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工具、宣传形式,组织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大意义,对广大职工进行“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知识教育,强化职工“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
(二)宣传“一通三防”、瓦斯治理贡献突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教育干部、职工做好本职“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提高职工参与“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三)督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业病防治,改善集体福利设施,并通过开展文体活动,增强职工体质。
(四)负责教育全处团员青年努力做好本职“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的职能作用,为“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做出贡献。
第二章 项目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第一节 “一通三防”领导小组及机构设置
项目部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通风队、机电队、掘进队“三组一站”、调度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项目部“一通三防”工作由技术经理分管负责。“一通三防”机构设置在通风队,
第三节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一、处长
(一)处长是全处“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责;
(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安排、布置“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机构,并配齐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证“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责任制,并确保人员素质。保证“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
(四)听取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规划、计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指导“一通三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督促和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的实施;
(六)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副职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责任的落实,定期组织检查“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和责任落实情况,落实有关奖罚;
(七)项目部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按应急救援预案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二、处总工程师
(一)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的技术领导,对“一通三防”、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发的有关“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负责把好工程设计、生产布局关,在技术装备和工程施工设计中,要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并优先满足“一通三防”需要,避免接替失调、生产过于集中给通风造成困难。
(三)负责“一通三防”、瓦斯治理资金的安排使用;对各项目部需配备的通风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具有建议权;
(四)每月主持召开的“一通三防”例会;专题分析、研究“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提出问题,采取措施,确保“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负责审批各项目部“一通三防”所需的监测监控系统、仪器、仪表、通风设备。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工作;
(六)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从技术源头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关,为“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创造条件;
(七)组织每季度对各项目部“一通三防”的专项检查,实行奖优罚劣,督促项目部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施工。项目部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时协助处长指挥抢险救灾。
(八)每天审阅瓦斯报表及通风报表。(限二三期工程项目瓦斯检查日报表)。
三、安全副处长
(一)对“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颁发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的指令、决定、规定;
(三)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工作;
(四)负责组织“一通三防”督察,对查出的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整改情况;
(五)负责对“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方面的文件、规定、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六)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中有关“一通三防”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七)负责追查瓦斯超限、瓦斯超限作业和电气设备失爆等未遂瓦斯事故;
四、生产副处长
(一)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二)定期检查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分析问题,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三)负责检查督促项目部搞好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管路系统、洒水管路系统、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安装工程规格质量管理和巷道维修,为“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创造条件;
(四)严格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一通三防”的技术方案、措施在现场的落实负责。安排施工计划和组织生产时,应先考虑治理瓦斯,征求总工程师意见,解决巷道通风后,在确保通风、瓦斯无隐患的情况下才能安排施工掘进,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施工,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项目严格落实区域瓦斯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
(五)负责抓好掘进巷道贯通、石门揭煤及煤巷掘进瓦斯管理和防突管理等工作;
五、机电副处长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定期检查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分析问题,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处督促、检查各项目部井下供电、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维修保养制度执行情况,确保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良好,杜绝失爆失保,协助安全处长追查电气设备失爆事故;
(三)负责重点抓好掘进供电、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落实各项目部通风设备、安全仪器仪表、供电设备的采购,对所采购的设备和仪器的质量负责,并对投入的仪器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负责。积极选购通防新设备。
五、总会计师
(一)对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任。
(二)负责“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所需的人力、设备、资金的保障和落实。
(三)负责建立“一通三防”奖罚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
七、总经济师
(一)在年度预算时必须保证“一通三防” 、瓦斯治理所需的专项资金。
八、通风副总工程师
(一)负责组织制定全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实施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上级颁发的各项技术政策、指令、规定等,协助总工程师做好设计、生产布局、措施审查、事故隐患处理等工作;
(三)收集审阅各项目部通风、瓦斯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向处长、总工程师汇报;
(四)参与审核处年度施工组织设计及灾害预防计划及矿井一、二期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通风的相关章节;
(五)积极探索建井期间通风新方案、新工艺和管理新举措;
(六)调配通风人员,保证各项目部通风人员到位,满足施工要求,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总结;
(七)负责组织每月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整改落实。
九、矿建副总工程师
(一)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技术工作。
(二)参与编制、审查并实施、检查“一通三防”、瓦斯治理井巷工程等方面的规划、计划和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组织编制、审查井巷施工作业规程、技术安全措施,所有规程措施都必须有专门的通风、放炮、防火及瓦斯管理、防尘等内容,严格把好审查关。
十、机电副总工程师
(一)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技术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实施、检查机电方面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规划、计划和措施的落实;
(三)协助机电处长,负责把好各项目部井下机电的电气设备安装、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和安全供电的技术关。
十一、其他副总工程师
协助分管领导做好业务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了解各项目部“一通三防”状况,及时协调处理隐患。
十二、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
(一)在安全副处长领导下,负责对全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各项技术、工程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技术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参与“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措施的审查,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参与所有的掘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和单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严把“一通三防”关,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三、工程管理科科长
对全处各项目部“一通三防”技术措施、通风方案负责审查和审批,协助总工程师做好“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的检查工作。对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十四、调度室主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处“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软件的网络维护和数据传输工作,确保网络畅通、数据传输准确。
(三)配合通风业务部门搞好“一通三防”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信息化管理、使用工作。
(四)参与“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信息化设备的招标及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改造工作。
十五、机电管理科科长
对全处项目部的机电电气设备防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各项目部通风设备、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负监督管理责任。
十六、人力资源科长科长
负责全处范围“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配备和培训。
第四节 管理部门职责
一、工程管理科
(一)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组织、参与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年、季、月度工程计划的编报和措施的审批,协助总工程师把好生产布局和措施编制、审查工作,为“一通三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做好开拓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等方面的“一通三防”工作,坚持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十六字工作体系,工作面布置保证不超通风能力,坚持“以风定头”的方针。掘进工作面衔接时,要满足“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的需要,为“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创造条件;
(三)编制、审查作业规程必须有“一通三防”内容,并用单独章节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包括瓦斯预测、风量计算、风量配备、风机选型、综合防尘等内容。对于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项目必须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
(四)监督项目部使用好“一通三防”安全设备、设施,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五)协助处总工程师做好“一通三防”技术难题的攻关,推进高新技术在“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六)依据总工程师的指令参加“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处理方案制定、实施及瓦斯排放工作,项目部工程组组织其他队人员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系统调整、局部通风设计,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机电管理科
(一)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项目部机电队、通风队、掘进队落实“一通三防”有关机电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保证“一通三防”方面的机电设备和监控系统投入到位;
(三)机电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对主、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和电气失爆进行分析、追查、处理的职责。
三、安全监察处
(一)安监处负责监督“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对违反“一通三防”制度、措施的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和处罚;
(二)负责审查处、项目部矿井通风设计、灾害预防规划,年度按技措费用计划,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严重存在“一通三防”事故隐患的作业地点,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监督生产部门落实“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参与事故抢救,重大隐患处理及瓦斯排放工作;
(五)组织对“一通三防”事故和严重违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组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追查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编制事故报告书;
(六)发现“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隐患立即汇报并参予处理措施的制定和监督落实情况。
(七)参与职工“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四、调度室
(一)在日常生产调度中要突出“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重点,对项目部反映的“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方面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处长、总工程师汇报;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及处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
(三)掌握贯通巷道、排放瓦斯等“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四)确保“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软件的数据传输工作,确保网络畅通、数据传输准确;
(五)在调度指挥中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企业管理科、人力资源科
(一)处企业管理科和工程管理科在共同编制全处月、季度、年度生产计划时要考虑通风能力能否满足需要,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安排生产任务;
(二)处人力资源科按公司定员配足“一通三防”所需人员,确保“一通三防”人员按规定需享受的待遇;
(三)处人力资源科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计划,对“一通三防”各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培训、考核、发(换)证,并保证“一通三防”职工培训质量。
六、物资供应科
(一)保障“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及时供给;
(二)保证“一通三防” 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质量,并符合“一通三防”相关规定;
(三)项按有关规定,严格火工品收、领、发、运管理制度,管好爆破材料库。
七、财务管理科
(一)按计划及时拨给“一通三防”所需资金;
(二)编制成本计划时充分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费用;
(三)设立“一通三防”奖罚专项帐户并按有关奖惩规定兑现“一通三防”奖惩资金。
八、工会及团委
(一)负责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工具、宣传形式,组织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大意义,对广大职工进行“一通三防”、瓦斯治理知识教育,强化职工“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
(二)宣传“一通三防”、瓦斯治理贡献突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教育干部、职工做好本职“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提高职工参与“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三)督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业病防治,改善集体福利设施,并通过开展文体活动,增强职工体质。
(四)负责教育全处团员青年努力做好本职“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监督岗的职能作用,为“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工作做出贡献。
第二章 项目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二)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2.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 个,沿倾向不少于3 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三、区域防突措施
(一)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掘进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二)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三)井下穿层或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2.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3.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4. 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 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5.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6.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7.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8.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采半径确定。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6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四、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一)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二)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三)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 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 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三条表4 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 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 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四)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五)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 至少布置1 个检验测试点;
2.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 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 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 的范围;
3.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 至少布置1 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 个检验测试点;
4.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掘进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5.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
(2) 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
五、区域验证
(一)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2.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3.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4.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 个超前距不小于10m 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二)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掘进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掘进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一、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掘进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掘进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二)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掘进作业。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三)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 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 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 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四)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 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并按要求报批。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1.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2.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
3.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4.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5.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6.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7.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五)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六)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 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七)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八)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 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九)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处总工程师审批,报建设单位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十一)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掘进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一)对于各类工作面,只能采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载明应该或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
(二)在主要采用敏感指标进行工作面预测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条件测定一些辅助指标(如瓦斯含量、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动态变化、声发射、电磁辐射、钻屑温度、煤体温度等),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分析工作面揭露的地质构造、掘进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实现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工作面地质构造、掘进作业及钻孔等发生的各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1.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3.掘进应力叠加;
4.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5.工作面出现明显的突出预兆。
在突出煤层,当出现上述第4、5情况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有上述第1、2、3情况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的以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按照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
(四)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3 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 或△h2 值。测定时,应考虑不同钻进工艺条件下的排渣速度。各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下表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第一节 “一通三防”领导小组及机构设置
项目部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通风队、机电队、掘进队“三组一站”、调度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项目部“一通三防”工作由技术经理分管负责。“一通三防”机构设置在通风队,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五)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 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 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 处。钻孔每钻进1m 测定该1m 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 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 或△h2 值。
各煤层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指标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下表临界值确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如果实测得到的S 、K1 或△h2 的所有测定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三、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
(一)工作面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尚有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
(二)煤巷掘进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
4.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
5.安全防护措施;
6.组织管理措施。煤巷掘进工作面各种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和参数等都要经实际考察确定。
(三)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前探支架措施应当配合其他措施一起使用。下山掘进时,不得选用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倾角8°以上的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得选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措施。
(四)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75mm 的钻孔排放瓦斯。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五)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2.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采或排放半径确定;
3.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 的钻孔。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 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4.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5.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6.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松动爆破钻孔的孔径一般为42mm,孔深不得小于8m。松动爆破应至少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3m 的范围。孔数根据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确定。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通过实测确定;
(2)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6m;
(3)松动爆破按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
7.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工作面。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钢轨,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循环的长度再加0.5m,每掘进一次打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0.2~0.3m。
四、石门揭煤防突措施
(一)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
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5.工作面防突措施;
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
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它措施。
(二)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或其它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立井揭煤工作面可以选用上述规定中除水力冲孔以外的各项措施。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应当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验有效后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斜井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应当参考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进行。对所实施的防突措施都必须进行实际考察,得出符合本矿井实际条件的有关参数。根据工作面岩层情况,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要求揭煤工作面与突出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为:预抽瓦斯、排放钻孔及水力冲孔均为5m,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为2m。当井巷断面较大、岩石破碎程度较高时,还应适当加大距离。
(三)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当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5m 的超前距离(掘进到煤层顶或底板时不在此限)。预抽瓦斯和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自然排放或抽采状态。
(四)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金属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门上部和两侧或立井周边外0.5~1.0m 范围内布置骨架孔。骨架钻孔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0.5m,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5m。钻孔间距一般不大于0.3m,对于松软煤层要架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小于0.2m。骨架材料可选用8kg/m 的钢轨、型钢或直径不小于50mm 钢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属框架支撑或砌入碹内。插入骨架材料后,应向孔内灌注水泥砂浆等不燃性固化材料。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
五、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一)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于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1.检查所实施的工作面防突措施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和满足有关的规章、标准等,并了解、收集工作面及实施措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 (包括喷孔、卡钻) 等,作为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用于综合分析、判断;
2.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二)对石门和其它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 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反之,判定为措施无效。
(三)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应当选择《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 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如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长度(简称投影孔深)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2m 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掘进作业。
(四)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 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回采。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2m 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回采作业。
六、安全防护措施
(一)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 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2.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应设置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3.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二)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 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 时应设置至少3 道反向风门。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三)为降低放炮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挡栏可以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金属挡栏一般是由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0.4m,槽钢彼此用卡环固定,使用时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铺上金属网,然后用木支柱将框架撑成45°的斜面。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间距为6~8m。可根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在设计中确定挡栏距工作面的距离。
(四)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石门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 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五)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 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掘进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放炮的地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1.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2.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掘进工作面25~40m 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3.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 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第三章 矿井火灾防治
第一节 矿井火灾预防
一、杜绝下列火源
(一)明火:吸烟、电焊、喷火焊、电炉及灯泡取暖等。
(二)电火:主要由于机电设备性能不好、管理不善。
(三)爆破起火:由于不按爆破规定和爆破说明书爆破。
(四)瓦斯、煤尘爆炸引起火灾。
二、火灾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火源管理,严格用火制度。
(二)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三)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 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四)井下的电焊、气焊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实行作业票制。
(五)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六)井下变电所、配电室、材料库要使用不燃材料砌筑。
三、消防措施。
矿井必须设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 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每隔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矿井必须在井上、下、厂房、硐室、大巷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配备消防灭火器材设备、安设防灭火管路等。
四、加强易燃品的管理
(一)对于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二)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三)安设防火门,防止火灾蔓延。
第二节 火灾防治基本方法
一、直接灭火
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对火源采取措施,直接灭火,主要方法有:
(一)用水灭火。该方法是常用的灭火方法,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水量充足;②保持正常通风;③由边缘到中心灭火,防止水煤气爆炸;④防止顶板受热离层,冒顶伤人;⑤水不能直接用于扑灭电类、油类火灾。
(二)泡沫灭火。主要用于火源集中、泡沫易堆积场合,如井下巷道、掘进工作面、工业广场、仓库等。其使用方法是,灭火时首先在火源的上风侧的巷道内砌筑密闭墙,墙上安设发泡口,发泡后形成一个泡沫塞涌向火源灭火,在盲巷或掘进工作面,可利用风筒输送泡沫。
(三)干粉灭火。该类灭火器有喷粉灭火器等。按照各类灭火器的使用说明进行使用。
(四)砂子和岩粉。主要用于扑灭电气火灾,如机电硐室、井上下变电所。
(五)挖除火源。将火源直接从着火点挖除,破坏燃烧条件中引火源这个条件,达到灭火的目的。主要应用有:①当巷道煤柱着火或巷道冒高处着火时,直接挖除高温点,用黄土或其他不燃材料充填;②直接铲除着火点。
二、隔绝灭火
当火势发展到一定程度,不能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只有立即砌筑密闭,封闭火区,隔绝灭火。具体做法是: 在通往火区的所有巷道内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起防火墙,阻断氧气的供给使火源熄灭。这种灭火方法最适宜无法直接扑灭或直接灭火无效、火势猛、火区范围大的火灾。根据封闭火区的防火墙所起作用不同,可分为:
(一)临时防火墙。临时阻断火区供风,控制火势发展。对它的要求,关键在一个快字。
(二)永久防火墙。长期封闭火区、阻断风流,因此对它的要求是既坚固又密实。在密闭墙的上中下适当位置应预埋相应的铁管,用于检查火区的温度、采集气样、测量漏风压差、灌浆和排水。
(三)耐爆防火墙。耐爆防火墙是在瓦斯较大的地区封闭火区时,为防止火区内部发生瓦斯爆炸伤人而构筑的防火墙。密闭墙要安设采样管和放水管。
(四)隔绝火区内,采取灌浆等灭火技措。
第四章 矿井粉尘防治措施
粉尘的防治对策应对工艺、工艺设备、物料、操作条件及方式、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技术措施进行优化、组合,采取综合治理。
一、通风防尘
通风排尘依据作业场所及环境状况分全面机械通风和局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是把清洁新鲜空气不断地送人工作场所,将空气中的粉尘浓度进行稀释,并将污染的空气排出室外,使作业场所的有害粉尘稀释到相应的最高容许浓度。在通风排气过程中,含有有害物质的气流不应通过作业人员的呼吸带。决定通风除尘效果的主要因素有风速、风流方向及粉尘密度、粒度、形状、湿润程度等。风速过低,粗粒粉尘将与空气分离下沉,不易排出而滞留在掘进空间,增加粉尘的浓度;风速过高,虽然能够将粉尘带走,但又使掘进空间的落尘重新吹起,反而会增加粉尘浓度。一般而言,掘进工作面的最优排尘风速为0. 4~ 0.7 m/s,掘进煤巷最高允许风速为4 m/s,这不仅考虑了掘进工作面通风的要求,同时也考虑到粉尘的二次飞扬问题。
二、润湿防尘
(一)矿井防尘洒水系统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掘进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二)综掘巷道掘进机有内外喷雾,水压内喷雾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不得小于1.5MPa,雾化范围要求覆盖整个切割部位;并配合除尘风机使用,除尘风机吸风口必须紧跟炮头,每天对除尘风机进行清洗,保证除尘效果,掘进机电源必须与除尘风机电源联锁,炮掘巷道必须使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时使用自动高压喷雾装置,放炮前后冲洗工作面,出矸出煤洒水;每台喷浆机后安装除尘风机并正常使用,作业人员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三)净化水幕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喷雾装置距转载点高度为0.5米,必须覆盖全转载点),巷道水幕安装位置:炮掘工作面迎头100米安装一道放炮自动喷雾、150米处安装一道净化水幕;掘进巷道长度超过200米后,在距回风口30米处安装一道捕尘网,每个水幕、捕尘网下方必须设置一条排水沟。综掘工作面迎头50米安装一道净化水幕、100米、200米处各安装一道净化水幕,掘进巷道长度超过200米后,在距回风口30米处安装一道捕尘网。每个水幕、捕尘网下方必须设置一条排水沟。
三、 个人防护
依据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方式和伤害途径,进行针对性的个人防护。粉尘(或毒物)对人体伤害途径有三种:一是吸入,通过呼吸道进人体内:二是通过人体表面皮汗腺、皮脂腺、毛囊进入体内;三是食入,通过消化道进入体内。那么针对伤害途径,个人防护对策:一是切断粉尘进入呼吸系统的途径。依据不同性质的粉尘,配载不同类型的防尘口罩、呼吸器、(对某些有毒粉尘还应配戴防毒面具);二是阻隔粉尘对皮肤的接触。正确穿戴工作服、头盔(人体头部是汗腺、皮脂肪和毛囊较集中的部位)眼镜。三是禁止在粉尘作业现场进食、抽烟、饮水等。
第五篇 “一通三防”应急预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编制目的
规范处应急管理工作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快速、有效地实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灾情和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等,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属各项目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包括矿井火灾事故、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3应急预案体系
处应急预案体系由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本预案包括下列专项应急预案:矿井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4 应急工作准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组织机构、措施、物资等管理,使应急工作不断完善、规范。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4)快速反应,协调对应。加强以施工单位自身应急处置队伍为主,与项目属地矿山救护大队签定救护协议,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群体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不断加强施工安全装备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业救护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的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全员素质,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5 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1 危险源分析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矿井均为重大危险源(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层自燃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2 风险分析
1)瓦斯爆炸
煤矿瓦斯爆炸是煤矿事故重要的致灾因素,特别是由于瓦斯积聚引起爆炸的事故在煤矿灾害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瓦斯事故的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往往比较严重。如果管理上的不到位或其它原因,将导致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局部瓦斯积聚,若遇电气失爆或其它高温火源,极易造成瓦斯爆炸事故,酿成灾害。
2)火灾
2应急指挥机构
2.1应急救援处指挥部
指挥部的地点设在处调度室,总指挥及成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处长
副总指挥: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副处长、机电副处长、安监处长
成员: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办公室、安监处、调度室、工程管理科、机电管理科、企业管理科、人力资源科、物资供应科、财务管理科、党委工作部、工会、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因公外出或遇有特殊情况时,由其指定1名副总指挥担任总指挥。
指挥中心电话:调度室0516-85612250,15351681078,传真0516-85612250。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处应急工作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下达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指令;
2)协调应急资源,审定应急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需要成立专家组,组织技术咨询和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4)负责向上级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上级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请求援助;
5)决定是否需派出专家和工作组前往现场指导、协助救援工作;
6)批准应急结束;
7)定期组织处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2.2.2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1)根据事故发生状况,发布或解除应急救援命令。
2)按照处综合应急预案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与当地政府和矿业集团救护中心负责人协调指挥。
4)根据事态发展确定应急救援步骤,及时调整应急救援预案。
5)负责指挥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恢复施工生产。
6)负责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制订整改和防范措施。
2.2.3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职责:
全面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物资、人员,以满足现场应急救援需要。
2.2.4各部门职责
为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处各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总指挥的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办公室:
1)跟踪了解事故及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请示并落实指令;
2)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统一对外联系;
3)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有关上报材料的起草及审核工作;
4)需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出紧急救援请求时,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5)负责应急车辆调度;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安监处:
1)跟踪了解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完成相关工作;
2)监督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及进行演练总结;
3)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组织编制和修订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
调度室:
1)负责接收、处置事故信息,接到较大事故或应急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处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并负责指挥部指令的传达;
2)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处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保持调度通讯畅通;
3)协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资源,做好相关工作;
4)负责应急值班记录和信息的整理归档工作。
工程管理科:
1)组织编制和修订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
2)参加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参与制定事故抢险技术方案,协助指挥部组织技术咨询,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3)指导和协助事故单位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4)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电管理科:
1)负责应急设备的调配,保证其完好并及时到位;
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企业管理科:
1)负责施工生产单位应急物资、装备投入计划的审批工作;
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财务管理科:
1)落实应急救援所需资金,核销应急救援费用;
2)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力资源科:
1)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参与应急考核工作;
2)完成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党委工作部、工会:
1)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掌握自救、互救常识;
2)负责抢险救灾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事故单位稳定工作,以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负责接待新闻单位;
4)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指挥部
1)全面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2)制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快速组织应急资源、实施救援;
3)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需要外部增援的,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
5)按照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6)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示应急终止;
7)收集、整理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第四节 预防与预警
1 重大危险源监控
1)处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进行了建档、评估、监测和监控,并制定了专项应急预案。
2)建立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每季度进行重大隐患排查,每月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
3)高瓦斯矿建二、三期工程全部安装瓦斯监控系统。
4)建立健全“一通三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通风系统管理,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建立完善综合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火灾预测预报系统,严格执行煤尘隔爆措施。
2 预警行动
1)符合本预案第1.3条启动条件时,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发出启动本预案的指令;
2)指令事故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 信息报告与处置
3.1 信息报告与通知
处调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施工项目事故信息报告,应急值班电话:调度室0516-85612250,15351681078,传真0516-85612250。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做好事故的详细记录,同时通知指挥部有关人员。
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联系电话见附件1。
3.2 信息上报
发生事故后,项目部负责人要立即向处调度室及矿调度室报告,处调度室立即报告处长和公司调度室。发生地面火灾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消防队报告,并向处调度室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信息报告程序见附件2
1)报告事故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人员情况、涉及范围;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及当前事故的抢险情况等,必要时附事故现场简图。
2)事故快报的时限:
发生事故后,按照以下规定报告公司调度室: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项目部应1小时内报告处调度室及矿调度室,处应急指挥部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度室;
(2)发生一般事故,事故项目部应1小时内报告处调度室及矿调度室,由处调度室及时报告公司总调度室。
第五节 应急响应
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和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遇险),或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含遇险),或造成50~100人重伤(中毒),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万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含遇险),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等。
2 响应程序
1) Ⅳ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Ⅳ级)时,处启动应急预案,项目部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事故和现场的处置情况报公司调度室。
2) Ⅲ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长因公外出或遇有特殊情况时,由其委派1名副总指挥担任总指挥,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往现场。
3资源调配
现场应急处置中心负责调动本项目部救援队伍和物资,必要时向所在地救援机构和地方政府求助。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处范围内的资源调配。
4 应急结束
抢救结束、危险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经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完成下列工作:
1)事故情况报告。向公司报送事故情况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预计造成的损失,原因初步分析,整改措施,善后处理情况等。
2)向事故调查组移交的事项。接报警记录、事故现场原始资料、处置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及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现场应急处置过程、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应急预案的修改建议等。
5 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信息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
6 后期处置
事故单位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和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影响和后果,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企业稳定。
救援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六节 保障措施
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要保证手机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确保能够随时取得联系。调度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专人值守。
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依据本预案应急处置的需求,建立健全以施工生产单位应急物资装备为主和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应急物资供应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的区域联动机制。
3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落实费用列支渠道,制定经费监督管理办法,保障应急状态时经费的及时到位。
4 应急队伍保障
各项目部都必须与项目所在地附近的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并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向其求助。同时,应积极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求援,使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 外部援助和技术保障
项目部应与项目所在地附近的矿山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得特殊专业人员的技术援助。
各项目部与当地应急救援联系表
由于煤矿井下存在各种易燃物(煤炭、坑木、油料等)和高温火源(机械摩擦火源、电气火源、爆破、煤炭自燃等),导致矿井外因火灾的风险比较大;同时,由于煤炭自然发火原因导致矿井内因火灾的可能性也依然存在。
3)煤尘
煤尘的主要危害是形成职业病及煤尘爆炸,这两种危害因素都会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处施工的煤矿项目多数存在矿井煤尘爆炸的危险,如果防尘设施管理不到位,发生尘肺病及煤尘爆炸的风险较大。
第三节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处应急救援指挥部、项目部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企业救护队、协议救护队及地方救护队伍)、技术组等组成。
应急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结 构 图
各项目部与当地应急救援联系表
项目部
当地应急救援中心
联系方式
屯北
潞安矿业集团应急救援中心
屯南
潞安矿业集团应急救援中心
李村
潞安矿业集团应急救援中心
古城
潞安矿业集团应急救援中心
灵北
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
和善
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
中泰
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
昌达
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
母杜柴登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救护大队
王家岭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二级救护队
第一
西山矿务局矿山救护大队
奇台
新疆昌吉州矿山救护大队
小庄
彬长小庄煤矿救护大队
当地火灾救援机构
当地医疗救援机构
第七节 培训与演练
1 培训
认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使每一作业人员都能了解现场的危险因素、事故隐患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熟悉发生不同事故时应采取的处置方法、自救与互救的知识等。对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业务培训,加强日常战备训练,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人力资源科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应急培训总结,内容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人员、培训效果、培训考核记录等。
2 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节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1矿井事故应急物资及装备以施工单位的保障为主。
2施工单位要与业主、相邻煤矿企业建立起良好的应急救援互助合作关系,同时与地方政府部门和应急救援机构建立正常的联系。
3 用于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与装备,各单位必须予以保证,明确管理部门并有专人负责设备和有关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和操作,确保应急中设备正常运行和正确使用
第九节 附则
1 应急预案备案
处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项目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报处备案。
2 维护和更新
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一次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及时组织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关键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演练、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组织修订。
3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处应急救援指挥部。
附表:
表一 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联系电话
表二 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及通知程序
表三 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机构图
表四 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图
表五 直接与本应急预案相关的或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名称
表六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表七 应急情况(事故)处理记录
1、矿井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附表一
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联系电话
附表一
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联系电话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王祥军 处 长
桂钊 书 记
郝建斌 总工程师
杨国祥 机电处长
王安琴 总会计师
孙晋泉 党委副书记
张基磊 生产处长
吴长昊 总经济师
权守国 安全处长
徐燕新 副总工程师
律井田 副总工程师
张庆中 副总工程师
吴茂晓 副总工程师
李忠华 工程管理科科长
郑兴龙 机电管理科科长
刘现功 安监处副处长
詹海棠 办公室主任
李 华 财务科长
吴 玉 企业管理科长
程 勋 党委工作部部长
夏卫平 工会副主席
张 华 医院院长
处值班电话
附表二
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及通知程序
第二章 矿井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节 总则
1 目的
规范中煤第五建设公司一处应急管理工作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快速、有效地实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灾情和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等,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所属项目部发生重大及以上矿井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4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由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项目部、矿井)构成。处应急预案报公司备案,现场处置方案由各项目部(矿井)制定并报处备案。
第二节 矿井火灾事故类型和危害分析
1 矿井火灾事故类型分析
矿井火灾一般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1)导致矿井内因火灾事故的原因为煤炭自燃。根据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和不易自燃三类。处各施工项目部中,除新疆奇台煤矿煤层属容易自燃煤层,其他均为自燃到不易自燃煤层。古城、中泰、昌达、印度、和善在斜井井筒中揭穿煤层时,采用架棚、锚喷等技术快速通过并封闭揭露的煤层,有效防止煤层自燃。李村、屯南、屯北、灵北、斜沟、母杜柴登等二期工程煤巷施工时,要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奇台二期项目要制订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措施,采用充填,注浆、封堵等综合措施,防止煤层自燃。
(2)导致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原因主要有:①存在明火,如吸烟、电气焊作业等引燃可燃物而导致火灾;②电气及供电线路短路而导致火灾;③掘进设备、胶带输送机等设备性能不良、管理不善引起电火花而导致火灾;④违规进行爆破作业导致火灾;⑤瓦斯(煤尘)爆炸导致火灾;机械磨擦发热引燃可燃物而导致火灾;厂(车)房带油污棉纱处理不善而导致火灾;火工品、油脂库;雷电火灾。各施工项目部均存在发生上述外因火灾事故的可能性,是矿井火灾防范的重点。
2 火灾事故危害程度分析
矿井火灾事故将直接威胁生产及职工生命安全,主要有下列危害:
1 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醛类等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伤亡;
2 烧毁大量生产设备、物资和煤炭资源等,封闭火区冻结大量可采煤量,造成财产损失;
3 矿井火灾使沉积的煤尘重新悬浮,提供了瓦斯、煤尘爆炸的引火源,火的干馏作用使可燃物(煤炭、木材等)放出氢气、甲烷和其它多种碳氢化合物等爆炸性气体,从而引发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第三节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生命优先。
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以首先抢救人的生命为原则,全力抢救事故中被困和受伤人员,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能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 控制事故,减少损失。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或蔓延,在优先救人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环境。
3 统一指挥,协同应对。
应急工作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协调一致,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 依靠科学,提高素质。
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技能,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把隐患排查与治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
6 培训演练,持续改进。
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通过演练和应急救援的实战,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改进有关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效性。
第四节 预防与预警
1 危险源监测监控
1.1 监控方式:
(1)井下安全检查人员巡回检查、作业人员及设备操作人员等日常监控。
(2)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胶带输送机等设备的保护和报警装置连续监控。
1.2采取下列措施预防矿井火灾事故:
(1)做好矿井火灾分析预测预报工作,编制年度灾害防计划。
(2)保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合理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
(3)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预防火灾事故和出现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措施等。
(4)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5)加强对外因火灾的防范。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皮带和阻燃风筒,井下机电硐室及其回风道要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采区变电所、绞车房等主要硐室实现独立通风。
(6)按规定在相关地点配备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器械。
(7)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学会鉴别自燃发火的征兆,树立火灾事故的防范意识,掌握现场避险和处置措施。
2 预警行动
(1)树立超前防范意识,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2)火灾发生的初始阶段采取措施直接灭火,出现火灾报警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须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发生火灾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项目部调度室;
(3)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详见综合预案),处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第五节 信息报告程序
1 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报告项目部调度室,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灭火和自救、互救,如火势难以控制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2现场报警方式:电话报警、报警器报警等。
3处调度室接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处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指挥部指令通知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处调度室24小时值班电话:0516-85612250,传真:0516-85612250。
4事故信息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人员受灾及现场处置等情况。
5应急资源不足,需对外求援时,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向当地应急救援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援助。
第六节 应急处置
1 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详见综合应急预案的响应分级。
2 响应程序
2.1 Ⅳ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Ⅳ级)时,事故单位启动处级应急预案,处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事故和现场的处置情况报公司调度室。
2.2 Ⅲ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长因公外出或遇有特殊情况时,由其委派1名副总指挥担任总指挥,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往现场。
2.3应急指挥
发生Ⅳ级火灾事故,由处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由公司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4应急行动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及处置措施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调动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护,及时向处基地和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公司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及成员立即到达指挥中心,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2.5资源调配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调动本单位救援队伍和物资,必要时向所在地救援机构和地方政府求助。
2.6应急避险
井下发生火灾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避险和救援工作。
2.7扩大应急
当事故超出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由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并及时报请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2.8处置措施
本预案处置措施执行施工单位矿井火灾事故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和现场修订的措施,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项目部调度室。在灭火的行动上要果断迅速,不得延误拖拉、坐失良机。
(2)矿井发生火灾事故后,要快速查明发火位置、火势大小、火灾蔓延方向及速度、遇险人员分布、灾区风流等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处置方案和措施。
(3)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火灾情况,迅速慎重地决定通风方式,通风方式必须满足灾区和受威胁区人员的安全撤离、防止火灾扩大及创造接近火源直接灭火的条件、防止出现再生火源和火烟逆退、产生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等要求。
(4)确定切断井下电源及停电范围,避免火灾气体达到爆炸浓度,防止瓦斯通过火区,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生瓦斯(煤尘)爆炸,造成事故扩大。
(5)矿山救护队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自身的安全。对于火势严重且无法控制的灾区,不能冒险救灾,以免扩大损失。救护队进入灾区,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救护队员的安全。
(6)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定是否扩大应急。
(7)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求一期工程施工时,应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二三期工程施工时应积极与业主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第三章 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节 总则
1 目的
规范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应急管理工作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快速、有效地实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灾情和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等,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处所属各项目部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重大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应对工作。
4 应急预案体系
处应急预案体系由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项目部、矿井)构成现场处置方案由各项目部(矿井)制定并报处审批备案。
5应急工作准则
1)以人为本,生命优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以首先抢救人的生命为原则,全力抢救事故中被困和受伤人员,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能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控制事故,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或蔓延,在首先救人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
3)统一指挥,协同应对。应急工作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协调一致,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快速、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依靠科学,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技能,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把隐患排查与治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
6)培训演练,持续改进。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通过演练和应急救援的实战,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改进有关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效性。
第二节 矿井瓦斯(煤尘)事故危害分析
1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源
目前我处按照“提高一个管理等级”的要求进行管理;对施工的煤巷、半煤岩巷道严格按照掘进里程进行“探十掘八”超前预测,严防瓦斯风险。
所有二期项目均要加强瓦斯检查,优化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在施工中遇到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作业时,编写专项措施报处审批后严格按照措施施工作业。同时要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各类传感器灵敏、可靠;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通风系统的管理,防止瓦斯积聚。
2瓦斯(煤尘)爆炸的危害程度分析
根据瓦斯(煤尘)爆炸的特点和波及范围,主要有下列危害:
1)爆炸形成的高温、高压和冲击波对现场人员造成伤害,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
2)爆炸形成的冲击波对巷道支护及井下设备造成破坏,有可能导致巷道或工作面顶板坍塌,造成现场人员伤亡并影响救援工作。
3)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对人员造成伤害,造成人员中毒或窒息死亡。
4)有时瓦斯爆炸引起煤尘爆炸,煤尘爆炸具有很高的冲击波速,能将巷道中落尘扬起,甚至使煤体破碎形成新的煤尘,导致新的爆炸,有时可如此反复多次,形成连续爆炸,且爆炸导致火灾发生,扩大灾害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第三节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生命优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以首先抢救人的生命为原则,全力抢救事故中被困和受伤人员,尽最大能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 控制事故,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或蔓延,在首先救人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
3 统一指挥,科学决策。在公司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效。实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
4 强化培训,快速反应。加强救援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队员的快速反应能力,完善预案,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出现险情,确保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5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把隐患排查与治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6 培训演练,持续改进。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通过演练和应急救援的实战,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改进有关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效性。
第四节 预防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措施
1 预防措施
1)完善矿井通风系统、优化通风网络。保证供风稳定、连续,保持足够风量。
2)避免工作地点的风流处于通风网络的角联分支中。
3)及时构筑通风设施并做好通风设施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
4)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按制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严防风流短路或风量不足引起瓦斯积聚。
5)严格限制串联风,杜绝循环风。
6)局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井下局部通风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做到自动切换。
7)加大对盲巷检查力度,及时进行封闭;密闭墙的封闭和启封要严格按规程、措施执行。
8)提前预测预报,揭露煤层、断层、地质构造带超前探测。
9)严格执行瓦斯抽、排的管理规定。特别是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其它原因造成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超限,排放时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分级制度,按要求进行排放。
10)突出矿井严禁在回风道内设增阻设施,保证回风畅通,防止突出的瓦斯逆流进入进风流中导致瓦斯爆炸。
11)加强井下爆破器材管理,严格执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井下爆破作业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2) 采取巷道冲洗、洒水、风流净化水幕、爆破喷雾、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杜绝煤尘积聚。
(l)使用隔爆水(岩粉)槽、巷道内洒布岩粉等隔绝瓦斯(煤尘)爆炸措施。
(2)防止出现明火、电火花、放炮火花及其他火源,杜绝引爆火源。
(3) 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树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防范意识,掌握现场避险和应急措施等。
2 预警行动
1)树立超前防范意识,及时处理积聚的瓦斯;
2)出现通风、瓦斯涌出异常或瓦斯报警仪发出报警信号时,必须撤出人员,对危险区域实行警戒,采取专门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发生瓦斯事故;
3)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详见综合预案),处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发出启动本预案的指令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第五节 信息报告程序
1 项目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撤出作业人员,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报告处调度室,同时通知矿山救护队。
2 现场报警方式:电话报警、报警器报警等。
3 处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本单位值班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公司调度室。
4 项目部用电话向处报告事故信息,事故信息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人员受灾及现场处置等情况。
第六节 应急处置
1 响应分级
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详见我处综合应急预案的响应分级。
2 响应程序
2.1 Ⅳ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Ⅳ级)时,事故单位启动处级应急预案,处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事故和现场的处置情况报公司调度室。
2.2 Ⅲ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长因公外出或遇有特殊情况时,由其委派1名副总指挥担任总指挥,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往现场。
2.3 应急指挥
发生Ⅳ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由处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发生Ⅲ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由公司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2.4应急行动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及处置措施并报告应急指挥中心,调动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护,及时向本单位和处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及成员单位立即到达指挥中心,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2.5资源调配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调动本单位救援队伍和物资,必要时向所在地救援机构和地方政府求助。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范围内的资源调配。
2.6应急避险
事故发生单位有效的实施先期处置,组织人员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装备,佩带安全防护用品,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快速、安全地实施应急避险和救援工作。
2.7扩大应急
当事故超出处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由处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并及时报请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2.8处置措施
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处置措施执行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处置措施,一般处置的要点如下:
1)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撤至安全地点并报告项目部调度室。项目部调度室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组织可能受瓦斯(煤尘)爆炸威胁区域的人员沿正确的避灾路线撤离危险区。
2)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了解灾情,包括爆炸地点及事故、人员分布及伤亡情况、通风情况、灾区瓦斯情况、是否发生了火灾和主要通风机工作情况等。分析判断通风系统破坏程度、是否会发生连续爆炸、诱发火灾、可能的灾情影响范围等。
3)根据现场事故灾害情况,确定主要通风机运转方式,制定针对性的急救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4)快速清点和核查井下作业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险人员,侦察火情、扑灭火灾,恢复通风系统,防止处理事故过程中再次发生瓦斯、煤尘爆炸,造成事故扩大。
5)矿山救护队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自身的安全。对于巷道垮落严重且火势大无法扑灭的灾区,当人员已经撤出的情况下,不能冒险救灾,以免扩大损失。
6)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扩大应急。
7)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求一期工程施工时,应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二三期工程施工时应积极与业主沟通协调,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