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旺煤矿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新旺煤矿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火灾是矿井五大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其中之一,结合我矿所开采的11#煤层无自燃倾向性的实际情况,重点以防治外因火灾制定防灭火管理制度如下:
一、矿井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理。
1、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及明火入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二、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理,必须符合规定。
1、严格限制易燃物品下井,确需下井时,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4、 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6、井下皮带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
三、矿井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各自工作区域内灭火器的设置地点,每月组织人员对矿井消防水供水系统、反风系统、消防器材设置和消防材料库等进行全面检查。
四、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部门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五、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发生煤气爆炸。
六、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稳定;在火源范围小,可燃物温度已降至70C°以下,无复燃危险时可采取直接控除火源方法灭火。
七、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风波范围应计量缩小。封闭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的,可采用“先封闭火源进风侧,后封闭火源回风侧” 的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八、封闭有火灾气体和沼气爆炸危险时,必须采用防爆墙,在封闭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测风流中的气体含量,判断其爆炸危险性,无有效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