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企业生产装置的安全现状评价(五)
第五章 危险度评价
5.1危险度评价法概述
“危险度评价”是借鉴日本劳动省“六阶段法”的定量评价表,结合我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2001年修改版)、《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91)等有关标准、规范,编制了“危险度评价取值表”,见表5-1。
表5-1 危险度评价取值表
分值 项目
10分(A)
5分(B)
2分(C)
0分(D)
物质(系指原材料中间体或产品中危险程度最大的物质) 1.甲类可燃气体; 2.甲A及液态烃类; 3.甲类固体; 4.极度危害介质 1.乙类可燃气体; 2.甲B、乙A及液态烃类; 3.乙类固体; 4.高度危害介质 1.乙B、丙A、b 类可燃液体; 2.丙类固体; 3.中、轻度危害介质 不属A—C项物质容量
气体1000立方米以上; 液体100立方米以上; (1)有触媒的反应,应去掉触层所占空间; (2)气液混合反应应按照其反应的形态选择上述规定。 气体500—1000立方米; 液体50—100立方米 气体100—500立方米; 液体10—50立方米 气体<100立方米; 液体<10立方米温度
1000℃以上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1)1000℃以上使用,但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在250—1000℃使用,其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1)在250~1000℃使用,但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下; (2)在低于250℃使用,操作温度在燃点以上 在低于250℃使用,操作温度在燃点之下压力
100MPa(100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 20—100MPa(200—1000公斤/平方厘米) 1—20MPa(10-200公斤/平方厘米) 1MPa(10公斤/平方厘米)以下操作
(1)临界放热和特别剧烈的放热反应操作; (2)在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其附近的操作 (1)中等放热反应(如烷基化、酯化、加成、氧化、聚合、缩合等反应)操作; (2)系统进入空气中的不纯物质,可能发生危险的操作; (3)使用粉状或雾状物质,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的可能; (4)单批式操作 (1)轻微放热反应(如加氢、水解、异构化、磺化、中和等反应)操作; (2)精制操作中伴有的化学反应; (3)单批式,但开始用机械等手段进行程序操作; (4)有一定危险的操作 无危险的操作 规定单元危险度由物质、容量、温度、压力和操作5个项目共同确定。其危险度分别按A=10分;B=5分;C=2分;D=0分赋值计分,由累计分值确定单元危险度。详见表5-2。
表5-2危险度分级
总分值
≥16分
11~15分
≤10分
等级
Ⅰ
Ⅱ
Ⅲ
危险程度
高度危险
中度危险
低度危险
5.2危险度评价
生产装置各单元按“危险度评价法”逐个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以表格形式给出。各单元危险度评价情况见表5-3。
表5-3 生产装置各单元危险度评价
序
号
单元名称
物质名称
物质
评分
容量
评分
温度
评分
压力
评分
操作
评分
总分
等级
1
粉碎单元
木薯等原料
2
0
0
0
2
4
Ⅲ
2
蒸煮、糖化单元
蒸煮醪
2
5
0
0
2
9
Ⅲ
3
发酵单元
发酵醪
2
10
0
0
2
14
Ⅱ
4
蒸馏单元
乙醇粗品
5
5
0
0
5
15
Ⅱ
5
二氧化碳回收单元
二氧化碳
2
0
0
2
5
9
Ⅲ
6
污水沼气槽单元
沼气
10
10
0
0
2
22
Ⅰ
7
产品乙醇罐单元
乙醇
5
10
0
0
2
17
Ⅰ
根据表5-3对生产装置系统全过程选择了7个单元进行危险度评价。
评价结果得出:
生产装置各单元危险度评价属Ⅰ级(高度危险)的2个:污水沼气槽单元及产品乙醇罐区单元;属Ⅱ级(中度危险)的2个:发酵罐单元及蒸馏单元;其余单元均属于Ⅲ级(低度危险)。
危险度评价属Ⅰ级(高度危险)的2个,占全部评价单元的28.6%。
危险度评价属Ⅱ级(中度危险)的2个,占全部评价单元的28.6%。
其余危险度评价属Ⅲ级(低度危险)的单元3个,占全部评价单元的42.8%。
危险等级比例如图所示。
危险等级比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