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力度,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未外出,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二、审批程序:下井带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必须提前向相关负责人请假,履行请假换班委托手续。
三、请假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本人自行落实其他副总以上具有带班资格的人员代替带班,由矿长或者安全矿长审批后报安全科存档,不得出现空班现象。
四、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由安全矿长指定其他副总以上具有带班资格的人员代替跟班。
五、对不假外出,逾期不归,未说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斩后奏”的违规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经济处罚,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处。
六、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不按规定销假,除按本制度处理本人外,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扣除安全绩效工资、带班津补贴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