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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处罚规定(2022)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2-02-24 10:14 来源:煤矿安全网 质量 规定

  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三个责任(主体、主管、监管)对相关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414条 当日值班管技人员未按规定制定“零散作业人员工作票”的。

  第415条 “零散作业人员工作票”内容与实际施工作业情况不符的。

  第416条 基层单位管技人员下井对管辖范围内未能够发现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被安全检查人员(上级部门、矿领导、职能部室)检查发现。

  第417条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标准化三确认就开工的。

  第418条 各类检查、验收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

  第419条 各类工程竣工后留有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的。

  第420条 登高作业没有专用踩踏工具或踩踏工具放置不稳的。

  第421条 采掘工作面初采、初放、过空洞子、地质构造带等特殊地段施工,跟班管技人员没有现场盯防。

  第422条 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的装、运、卸过程单位值班领导未安排专人指挥。

  第423条 井下所有煤仓及流煤眼上口未按规定加装篦子。

  第438条 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隐患,经提出、联系、签字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未按时处理的。

  第424条 单位值班人员拒签职能部室隐患问题联单、未有按时反馈。

  第425条 没有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的。

  第426条 铁器、大砟块等杂物上皮带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个责任对相关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427条 生产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或生产条件变化时,未采取临时措施并及时编制安全技术补充措施、审批、贯彻、执行的。

  第428条 水文地质说明书、采掘设计说明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工作票内容出现缺项。

  第429条 工作场所图表、制度、牌板悬挂位置不符合标准化要求,避灾路线不清楚。

  第430条 “三违”人员,未按规定由单位当日值班管技人员组织到安全管理分析

  第431条 没有按规定安设照明设施或照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第432条 未按通知要求参加检查的。

  第433条 各级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领导交办任务,未能按时落实又无反馈的。

  第434条 跟班管技人员未参加班前会,没有与职工同上同下。

  第435条 值班管技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前(后)会,或没有按规定送员工入井的。

  第436条 未按规定汇报升入井人数。

  第437条 未按矿规定组织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活动;未召开区科安全办公会。

  第438条 两人及以上人员工作时,没有明确一人负责安全的。

  第439条 工作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

  第440条 不随身携带岗位“风险辨识卡”、“安全确认表”风等,不能说出本岗位“风险辨识卡”主要内容。

  第441条 携带各种物品拖地、碰撞墙壁等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442条 携带锋刃工具不戴护套。

  第443条 井下避灾路线拐弯及岔口,未设有避灾路线标志牌。

  第444条 现场验收不认真,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的。

  第445条 作业现场有“土沙发”、“土卧铺”。

  第446条 施工地点未执行班评估制度、安全确认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第447条 开工前未将措施及时送达相关单位、部室的。

  第448条 技术图板与施工现场不符、不全、不清晰或不按规定填写、悬挂的。

  第449条 未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或填写记录不实、不全的。

  第450条 原始记录与单位隐患自查台账不符的,自查隐患记录弄虚作假。

  第451条 自主管理台账没有按期复查、整改销号的。

  第452条 自主管理制度不完善的,记录不全、不实的。

  第453条 未按规定要求送交各种报表的。

  第454条 没有随身佩戴自救器、不系帽带、工作服衣袖不系扣,头灯、自救器斜背在肩上;无帽号、帽号不正规或登记姓名与上岗证姓名不符。

  第455条 未按要求携带评估表,评估表确认填写不规范或弄虚作假的。

  第456条 皮带机头、机尾煤刮子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457条 零散作业票未登记上账记录的。

  第二部分 采煤部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个责任对相关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458条 采煤过程中任意丢顶、底煤的。

  第459条 工作面超前处理、上下机窝出现流煤(砟)未采取措施接顶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个责任对相关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460条 刮板输送机链子出槽不处理而继续开车。

  第461条 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规格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462条 工作面遇有坚硬的断层、构造时,没有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使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第463条 工作面上、下切顶线往里及其它地点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未采取强制放顶和加强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架打设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464条 高档支护段双楔梁与普通梁混合使用。

  第465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不按规定顺序移设。

  第466条 水冷电机不按规定使用冷却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个责任对相关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467条 工作面煤壁、溜子、支架、超前点柱直率差,不迎山。

  第468条 采煤工作面不实行全承载的,发现空载点柱。

  第469条 工作面注液枪不用时未挂到点柱手把上。

  第470条 支架操作未按规定程序操作。

  第471条 违反采煤工作面加强支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损坏点柱的;

  二、顶梁挂设不平直、背顶不合格;

  三、开工前未对人行道的两排点柱进行二次注液;失效、不完好点柱未进行更换。

  第472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先处理而进行回柱放顶的。

  一、输送机未移完,点柱未打齐;

  二、后路不畅通或附近有其它人员;

  三、工作地点附近有缺柱或失效、歪扭支柱。

  第473条 工作面供液压力不符合规定。

  第474条 未按规定铺网、联网、补网或支架梁头超过网边的。

  第475条 工作面不直、拉不上通线的。

  第476条 工作面架间有活煤的。

  第477条 工作面及两巷超前处理,单体液压支柱钻底超过100mm未采取措施的。

  第478条 工作面支架高压管路漏液,没有及时处理的。

  第479条 工作面采高大,支架前未加设防片帮护网的。

  第480条 工作面上下头交接梁双销不承载的。

  第三部分 掘进部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个责任对相关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481条 随意留顶、底煤掘进。

  第482条 巷道成型差,质量不合格。

  第483条 打锚杆或喷射混凝土之前未找净活碴或冲洗岩壁。

  第484条 整修时各种管线掩护不到位。

  第485条 锚喷支护作业喷浆机上料口及排气口没有配置捕尘、除尘装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个责任对相关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486条 开掘工作面放炮风水喷雾装置水幕不能覆盖全断面。

  第487条 炮掘工作面作业时打眼未按规定画轮廓线点眼位的。

  第788条 锚网、架棚支护巷道发现未联网或2处以上联网不合格。

  第489条 支架歪扭、调向、不迎山等。

  第490条 U型钢支架巷道不按规定使用防倒拉杆或撑木。

  第491条 锚网支护巷道支护不成行的,出现拖根。

  第492条 锚喷巷道基础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493条 煤仓维修、清仓时,没有区管人员跟班负责安全工作。

  第494条 皮带机道整修地点安设与皮带司机联系信号不灵敏或信号不清的。

  第495条 掘进机械电缆在巷道底板上拖拉摩擦。

  第496条 锚喷巷道不挂线喷浆。

  第四部分 机电部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个责任对相关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497条 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未加装防护设施的。

  第498条 无人值班的机房、机电硐室没有锁门。

  第499条 各种操作手柄、按钮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第500条 各种电器设备没有上台上架、五小设备不集中上牌。

  第501条 防爆电器设备(包括五小电器)无合格证入井。

  第502条 矿灯外表不完好的。

  第503条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没有按规定进行日、周、月检和试验的。

  第504条 输送机的转载点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第505条 要害场所电话不通的。

  第506条 井下电气、机械设备出现不完好的。

  第507条 电缆、信号线、监测线和电话线吊挂、排列不整齐、不平直、乱挂的。

  第508条 工作场所照明设施损坏,不能及时更换的。

  第509条 机电硐室、设备等地点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数量不符合规定。

  第510条 流动设备、备用设备及零部件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511条 电气设备(含五小设备)未避开淋水地点;直接往电气设备上喷洒水的。

  第512条 井下所有闲置不用的设备,未按规定日期拆除、升坑、交设备科的。

  第513条 维护保养不善,造成设备外壳变形或生锈的。

  第514条 各种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而不及时处理的。

  第515条 各类管子接头、接口固定未按规定使用标准、螺丝、密封圈、胶垫等进行连接。

  第516条 控制刮板输送机和皮带输送机的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等检查、检修质量管理未包机到人、挂牌留名。

  第517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转载点未使用封闭结构、自动喷雾装置。

  第518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小绞车等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牌板内容未在规定位置张挂。

  第519条 输送机的转载点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第520条 皮带、绞车跑偏未使用跑偏辊调偏。

  第521条 皮带跑偏辊、托辊缺少、不转圈;磨损超限、损坏,更换不及时。

  第522条 皮带机头、机尾滚筒处有淤煤杂物,底托辊距巷道底板小于200mm。

  第523条 光缆不能正常传输信号,未及时修复的。

  第524条 矿灯使用时间达不到11小时、不完好、亮度不够,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盏。

  第525条 井下各种阀门没有手轮。

  第526条 固定的地锚外露长超过规定的。

  第527条 开关外观锈蚀、有煤粉卫生差的。

  第528条 皮带跑偏磨H架、巷帮。

  第529条 小绞车、皮带张紧车排绳乱。

  第530条 减速机漏油的。

  第531条 动力电源接线盒单点吊挂不符合要求的。

  第532条 接地极没有明显遥测断开点和标识牌的。

  第533条 现场没有五定管理看板和注油记录的。

  第534条 设备接线腔内有铜丝或煤屑的。

  第535条 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

  第536条 主要机电硐室执行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没有按规定上岗检查的。

  第537条 现场图纸牌板与实际不符的。

  第538条 井下电气设备各部的螺栓规格不一致,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五部分 运输部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个责任对相关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539条 斜坡跑车防护设施失效、损坏或缺少的。

  第540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安设数量、质量或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第541条 接力运输绞车司机身后没有设置躲避硐(坚固的遮挡)。

  第542条 平巷机车或斜巷绞车运输大型物料和大型设备时,违反措施规定。

  第543条 主绳头和满罐绳卡子未按规定安设、使用。

  第544条 绞车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不相同。

  第545条 斜巷乘人点、片口及安全防护装置等处没有充足照明。

  第546条 机车发生掉道,不汇报或隐瞒掉道。

  第547条 斜巷(含小巷)运输,上、下车场及中间片口、躲避硐口、施工的钻场口未安设红灯或未使用声光报警信号。

  第548条 一侧布置带式输送机,一侧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未设置经有资质的相关部门进行设计安全防护隔离网。

  第549条 矿车碰头、轮对、轴卡子等主要部件不完好。

  第550条 轨道运输线路轨道终端没有阻车装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个责任对相关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551条 轨道铺设质量不合格。

  第552条 罐挡选型、安装不符合规定。

  第553条 绞车容绳最外层距滚筒边缘的高度小于该绳径的2.5倍。

  第554条 绞车滚筒上绳端固定不牢固,剁股穿绳,钢丝绳排列不整齐,严重咬绳、爬绳。

  第555条 斜巷绞车过卷距离不够,未安装过卷装置的。

  第556条 绞车跑偏和运行中磨轨道、设备、支架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个责任对相关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557条 轨道构件不全,弯道处少拉杆的。

  第558条 运输轨道流水冲刷道心,积水超过轨面,长度达到5米。

  第559条 主要运输大巷缺少照明、声光信号、警示牌、里程牌、巷标、道岔责任牌。

  第560条 机车平巷拉罐数量不符合措施要求,多挂罐。

  第561条 顶罐、跟人行车不使用口哨、载波电话、泄露通讯联系。

  第562条 小绞车信号装置不完好、不上板挂牌、不进安全硐、不按规定吊挂。

  第563条 各类车房、硐室内存放杂物、易燃物。

  第564条 使用的绞车没有安设滴油器或滴油器内无油。

  第565条 各类常闭式罐挡不具有手动操作功能,不能灵活自动复位达到常闭状态。

  第566条 轨道道岔摆尖开程不符合要求的。

  第567条 井下胶带输送机有下列情形的。

  一、皮带机尾滚筒与地面必须保证留有300mm的高度;中间底托辊应留200mm的高度,皮带两侧不得有浮煤。

  二、皮带机保护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保护的试验、检修必须按要求进行,并保证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必须齐全。

  三、机头、机尾必须有防护罩。

  四、皮带信号装置必须保证通畅,声光兼备。

  第568条 运输大型物料(轨道、道岔、U型钢、圆木、钢管、单体液压支柱等单体物体长度超过2.5m物件);大型设备(提升绞车减速机、扒岩机、翻车机、大型电泵、水泵、电机车、充电机、综掘机、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综采支架等);特殊物料(电缆、皮带、锚索等),以及装车后高度超过装载车沿0.2m,长度超过矿车0.3m,宽度超过矿车车体的设备及材料,未使用专用车盘的。

  第569条 机车的制动距离、钢丝绳、矿车连接装置及跑车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并有记录和试验报告,日周月检记录齐全完整。

  第六部分 一通三防部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个责任对相关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570条 井下各巷道及用风地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测风;风量变化异常的区域,未找出原因,不及时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

  第571条 井下瓦斯监测装置的使用及管理维护、维修不符合规定。

  第572条 未管理好各种在用防尘设施,擅自拆除、损坏。

  第573条 区队长、班组长对所管区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等未尽到职责,造成不能正常使用。

  第574条 不按规定使用水质过滤器的。

  第575条 消防器材数量不足、失效、沙箱内有杂物。

  第576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使用和检修,不及时填写运转情况和检修记录。

  第577条 不按规定填写测风记录和上报测风表。

  第578条 风筒损坏、接口不严、反压边使用不好、吊挂不平直,未执行“逢环必挂”。

  第579条 风门不自动关闭。

  第601条 通风设施前后5m存放物料、不得安设电器设备,不得有杂物、淤泥和积水。

  第580条 风门联锁器不起作用。

  第581条 瓦斯员瓦斯签到牌(检查牌)设置不符合规定。

  第582条 瓦斯员不按巡回检查路线检查,不按规定时间、汇报次数向通风区汇报。

  第583条 防尘喷雾缺少或不能正常使用。

  第584条 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在喷浆(水)时喷到其表面。

  第585条 不得设置临时通风设施,如特殊情况需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586条 通风设施必须挂牌管理,建立档案台帐;通风设施必须达到标准要求,出现破损、漏风、墙体变形等维护不到位。

  第587条 井下风门必须安设连锁装置和风门传感器,主要进回风联巷安设正反向风门,调节风门、调节墙要有调节窗。

  第588条 严禁使用风帘控制调节风量。

  第589条 密闭墙外栅栏不得腐烂、歪扭、密闭不严、警标牌破损、字迹模糊。

  第590条 密闭墙外,临时作业、停产掘进面必须打临时栏和挂警示标牌。

  第591条 未严格按规定检查自救器气密性、发放使用合格自救器。

  第592条 采空区的密闭墙要由专人负责检查,并建立记录。

  第593条 放炮母线有破口、明接头的;放炮母线、雷管脚线未按规定扭结的;放炮母线长度、接头不符合规定的

  第七部分 地测防治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个责任对相关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594条 开掘巷道及采区主要上下山,未按照地测标准化要求绘制巷道素描图。

  第595条 在施工超前探或探放水钻孔时,固管达不到技术要求,而安装防喷装置和高压阀门钻进的。

  第596条 未及时制定防治水措施,防治水设计不合理、或不及时修订而延误防治水工作正常进行。

  第597条 采掘工作面未按要求进行采前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和安全评价,并提交正式报告;需上报集团公司,未待批复后开掘和回采的。

  第598条 未按规定安装排水设备。

  第599条 临时排水设备未定期检修维护,不能正常运转时,现场未按规定做循环水池、沉淀池、水沟、护栏、警标等。

  第600条 对不执行防探水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造成巷道被迫停头。

  第601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未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前进的。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五、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六、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第602条 主排水系统(泵、管道、闸门、配电设备和供电线路),每年雨季以前未进行检修,和全部水泵未进行联合试运转,并留有原始记录台账的。

  第603条 未及时下达通知单或技术业务联系单的。

  第604条 在井下探放水工程施工,施工人员不了解该工程设计的目的、任务、施工方法与质量要求。

  第605条 钻窝不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或钻窝支护、规格、和水窝尺寸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影响正常施工。

  第606条 测量人员因测量误差超限造成返工浪费(无效进尺)。

  第607条 测量人员有意拖延挂线影响生产。

  第608条 地测部门要及时给线并精确校线,施工单位要执行班队长照(延)线制度,延线点距头超过50米或照(延)线精度超过50mm时。

  第609条 生产技术部在接到采掘组通知后,未及时提供地质说明书。

  第610条 新掘地区巷道必须吊挂 “工作面超前物探许可掘进动态牌板”,未执行不挂牌不生产制度。

  第611条 在钻窝附近10米范围内,未安装专用电话。

  第612条 施工单位未按钻探设计要求而进行盲目施工,本月进尺无效。

  第613条 巷道进行整修时,有关单位必须提前3天与测量组联系,调查巷道内是否有导线控制点。

  第614条 未按时到野外进行地表塌陷区调查,资料弄虚作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个责任对相关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615条 钻场备用钻杆不涂油。

  第616条 采掘地区确需调整,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的。

  第617条 对可预见的地质构造或生产条件改变以及其他需补充技术措施的,未及时补充、审批、贯彻的。

  第618条 在接到计划后,不能够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每漏排一个地区的。

  第619条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悬挂超前探测牌板,未执行不挂牌不生产制度。

  第620条 所有上山地区开拓、掘进时,巷道无水沟的。

  第621条 防探水通知单未提前3日以上下达到施工单位和业务职能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或主管技术员未在通知单上签字的;无水害情况说明和局部图,明确规定停止掘进位置的。

  第622条 施工单位接到防探水通知单后,不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贯彻的。

  第623条 在探水区域掘进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未认真学习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掌握矿井各种出水征兆,熟悉矿井水灾避灾路线的。

  第624条 防探水技术人员未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的。

  第625条 每月月底前防治水技术人员,未做好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的,其内容不齐全、完整、规范的,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不符合地测标准化基本要求。

  第626条 每年、季度未,未提前保质保量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工作,其图纸、文字等资料不齐全完整,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矿井地测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627条 钻探施工单位在开孔过程中,套管长度、套管壁厚等均不符合设计规定。

  第628条 注浆固管24小时后,要做好耐压试验,试验压力最终达不到设计压力。

  第629条 固管达到技术要求后,没有安装高压阀门钻进。

  第630条 井下水文钻孔施工完毕后,要求施工单位在2~5天内提交完整的竣工报告。

  第631条 防治水人员对防治水工作中检查、监督不力。

  第632条 雨季“三防”期间的三防物资准备、地面调查、井下水仓、地面防洪沟清挖必须未按文件要求时间完成的。

  第633条 未按照地测标准化要求,及时填写地质台账,修改填绘地质图纸

  第八部分 标准化与文明生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者进行追究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三个责任追究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第634条 被上级检查停产整顿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党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其他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

  第635条 被矿停产整顿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党政正职各罚款1000元、其他管理人员按系数对等罚款。

  第636条 被矿责令停止生产的地区,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党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各罚款500元,其他管理人员按系数对等罚款。

  第637条 没有安排专人对本班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记录,对责任者及责任管技人员各罚款200元。

  第638条 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浪费,按三个责任对责任者及相关管技人员罚款300元。

  第639条 巷道、钻场等现场文明生产卫生差,物料、设备存放不整齐;距轨道不足0.7米;不分类、集中码放;标志牌不齐全、不合格,按照三个责任对责任者及相关领导各罚款200元。

  第640条 巷道有淤泥、积水(长5m,深0.2m)罚款100元。

  第641条 巷道内折梁断柱,没有及时处理,对责任管技人员罚款100元,并立即整改。

  第642条 采、掘(开)工作面出水煤、大砟块,对当班跟班领导和当班班、队长各罚款100元。

  第643条 所有生产地区设备、设施、电缆及管线未按要求实行编码管理,对主管副职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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