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技术科机电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机电科机电主任工程师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全矿程序控制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第三条 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协助机电科长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 参与组织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机电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包括大型设备技术测定、停产检修、设备大修理、更新改造、机电安装工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五条组织机电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工作,组织技术攻关和小改小革活动,做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工作。
第六条 及时对现场设备程序控制及技术改造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参与设备大修计划的综合论证及大型设备的质量验收。
第七条参与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八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机电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参加每月三次的设备检查,对于维护保养不当的设备及时提出合理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协助机电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程序控制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协助机电科长制定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已建立的设备技术管理和维修保养标准,并经常检查。
第十二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电气控制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工作中尽职尽责,经常深入井下,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杜绝“三违”现象。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管理与防治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3、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4、建立电气设备方面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第十五条 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生产。
2、从严从细抓好现场管理,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隐患整改、任务完成和制度执行情况。
3、负责电气设备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具体执行工作,负责制定电气设备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的具体目标。
4、负责建立并实施电气方面的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电气设备运行安全风险。
5、完成科室达的有关安全风险管控的工作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六条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协助科长做好职责范围电气设备、运输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全部电气设备、运输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2、协助科长合理安排电气设备、运输设备的检查、检修、小修、中修、大修计划。
3、协助科长抓好电气操作人员、运输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机电提升人员的业务水平。
4、协助科长认真监督、检查电气、运输各工种岗位责任清单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5、负责电气设备、运输设备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查出的问题积极督促单位整改,消除隐患。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岗位负责范围内未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本岗位负责范围内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机电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本岗位负责范围内未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未协助机电科长按规定考核的,机电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本岗位负责范围内未编制、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机电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机电设备程序控制方案选型不合理的,机电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大型设备程序控制技术方案、措施的审批把关不严,或未对现场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的,机电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大型设备程序控制等进行技术把关不严的,机电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定期对设备程序控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查,或未及时督促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设备程序控制安全隐患的,机电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矿井机电程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不善的,机电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主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