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搞好设计研究院的安全工作及工程设计安全工作。
二、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范和各项技术规定。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及环保管理等标准制定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严格进行工程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而影响安全生产、污染环境。
四、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五、负责公司档案室档案保管安全及保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安全工作程序。
六、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要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七、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设计规范》等有关安全规定,严格把好设计环节安全关。矿井的重大设计项目中,专设安全篇章,对影响安全的因素,要有论述和相应措施。
八、井巷布置、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要有足够的应变能力;有完善的防治瓦斯、煤尘、水、火、顶板以及运输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优先采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九、设计中采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要考虑操作方便,对易于发生操作失误,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位,必须提出改进补救措施。
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发现有不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设计应及时研究修改,确保安全施工。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十二、监理部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十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督促受监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检查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不合格的坚决不能使用,确保安全与质量。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十四、负责对本院人员的安全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培训,提高设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