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放炮员是爆破作业的具体施工人,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放炮员必须掌握井下爆破基本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和爆破操作证。熟悉顶板管理知识和避灾路线,熟知爆破工艺及操作顺序,具备操作技能和一般事故的处理能力,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爆破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一、岗位安全责任清单
1.放炮员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证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杜绝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2.放炮员负责采煤工作面的打眼和爆破工作,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主要内容如下:
(1)领送炸药、雷管 (2)工作范围内隐患排查及处理
(3)打眼、装药 (4)一炮三检、设岗警戒爆破
(5)洒水降尘 (6)放炮
(7)检查处理瞎炮、残炮 (8)自检收工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对工作面的支架、顶板、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4.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
5.严格按规程施工,确保打眼及爆破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实现爆破效果达到最佳。
6.爱护工作面内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确保正常使用,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7.同组人员配合好,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做到相互保安,严禁唆使他人违章作业。
8.炸药、雷管按规定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箱加锁,不得乱放,严禁炸药、雷管丢失。
9.完工后,剩余炸药、雷管退回井下药库,严禁带上井。
10.放炮前后必须检查瓦斯和洒水降尘,使用好个体防护。
11.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汇报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保证安全。
12.在工作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设施等不符合规程要求时,不得施工作业,并及时汇报处理。
13.按时参加各种安全与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安全意识。
14.负责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整改。
二、责任追究
1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放炮员警告处分,并处一定罚金;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唆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16.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放炮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7.在工作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放炮员负直接责任。
18.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
19.炸药、雷管按规定运送到工作地点后,不装箱加锁,乱扔乱放,造成炸药、雷管丢失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
20.完工后,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回井下药库,带上井的,按上级及矿规定处罚。
21.工作失误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人身事故的,肇事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同组人员负间接责任。
22.放炮员不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在工作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
23.不坚持“敲帮问顶”制度,不及时进行安全检查,造成事故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
24.未严格按规程施工,爆破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造成爆破质量低劣,影响质量达标验收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
25.不爱护采煤工作面内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的,发现异常不及时汇报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
26.放炮前后不检查瓦斯和洒水降尘,不使用个体防护的,造成煤尘飞扬、工作环境恶劣,产生不良后果的,负直接责任。
27.炮采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不及时汇报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造成事故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28.在工作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设施等不符合要求时,强行施工作业造成极坏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
29.不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影响“三基”建设及精细化管理的,放炮员负直接责任。
3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3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