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处处长主要协助安全副矿长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是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安监处处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应急避险“六大系统”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配合安全矿长开展矿井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技术监管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进行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责编制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监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各种计划。 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月度安全生产计划。落实矿井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议,并提出整改意见,参与制定瓦斯、水害、火灾、顶板、机电运输和职业病危害等重大灾害预防和治理方案,监督安监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安监员及时反馈隐患排查整改信息。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矿井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意见。 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动态检查。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汇报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总结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开展情况。 协助安全副矿长搞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验收负责,并负责矿井隐患治理的考核工作。 协助安全副矿长组织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编制修订工作。 协助安全副矿长组织矿井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负责全矿范围内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督促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督促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组织编制安全与职业健康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岗位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协助安全副矿长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责任体系、规章制度;负责汇总存档矿井年度、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资料,将矿井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在井口进行公示;负责对入井人员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风险相关知识培训;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人员培训学习。 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协助开展非人身事故、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协助开展非人身事故、较大涉险事故调查,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指令,并负责起草反馈意见,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制止并报告无证或证照过期生产建设行为;查处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外出期间必须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安监处处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在安监处处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处处长负重要责任。 27.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情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因工作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的,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数据超过安全与职业病危害控制限值时,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在矿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处处长负监管责任。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未履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职责,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因外出期间未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提请上级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