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沟煤矿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切实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配备,不能视为福利。
二、各部门根据工种的发放标准开具领料单,经经营办批准后,统一到供应站领取。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
四、不同工种的实际劳动条件与工作环境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唯一根据。
五、我矿要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神新公司《神华新疆公司生产矿井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规定标准严格执行。各级领导不得随意乱批劳动防护用品。除非遇有特殊情况,否则不能擅自扩大和缩小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对超出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部门有权拒发。
六、多工种混合作业职工,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七、调换工种的,原工种所发劳动防护用品与新工种劳动防护相同或可以代的,应继续使用,并由经营办按新工种的发放标准计算使用时间,未享受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八、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限内,因非个人原因受到损坏或丢失的,由领用单位的职工本人申请说明原因,经领导批准后计发,使用期限可重新计算;因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由本人负责,由个人付款购买所需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准提前领取下一个周期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各单位教育员工,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会正确维护保养。
十、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十一、对职工配戴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全、正确由安全管理办公室安全员每天进行现场检查,如果配戴不齐全,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进行50元的罚款,对查出有较大问题的及时向有关单位反应,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