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网!

2021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16 08:56 来源:煤矿安全网 瓦斯 巷道 采煤工作面 爆破 工作面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 矿井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置规定

  第二章“一通三防”月度专题例会和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节 “一通三防”月度专题例会制度

  第二节“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制度

  第三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

  第二节 矿井测风制度

  第三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四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四章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第二节 矿井瓦斯、煤尘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第三节 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

  第四节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第五节 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第六节 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七节 瓦斯检查员请示、报告及交接班制度

  第八节甲烷、一氧化碳超限事故分析制度

  第九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十节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十一节 瓦斯日报表的审批制度

  第十二节 独头盲巷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节 排放瓦斯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安全监控系统值班管理制度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节 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五节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节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第七节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

  第六章 防治煤尘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第三节 测尘管理制度

  第四节 防尘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第五节 防尘技术资料管理

  第七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防灭火管理一般要求

  第二节 井下油品储存和使用制度

  第三节 消防材料库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

  第四节 矿井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重要场所防火制度

  第五节 井下防灭火制度

  第六节 矿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第七节 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第八节 矿井防灭火化学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

  第二节 爆炸物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第三节 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

  第四节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警卫、值班管理制度

  第五节 人员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六节 库房交接班制度

  第七节 爆炸物品库消防管理制度

  第八节 爆炸物品库定员定量制度

  第九节 爆炸物品装卸、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十节 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节 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二节 爆炸物品领用、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第十三节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第十四节 井下爆破管理

  第十五节 井下爆破“三级信号”制度

  第十六节 井下爆破拒爆、残爆处理制度

  第十七节 雷管全电阻检测、号码管理制度

  第十八节 发爆器管理制度

  第十九节  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及奖惩制度

  第九章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十章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日覆盖检查制度

  第十二章 “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其  它

  第一章 矿井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置规定

  第一条公司成立通防管理机构。配备通防副总工程师,设置通防部和通防队。通防部配备部长、副部长、技术人员;通防队配备队长、党支部书记、副队长、技术员(不少于2名)等管理人员,通防队管理人员不低于8职。通防部部长、通防队队长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专业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通防部、通防队的业务范围: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通风、防治瓦斯、防尘、防灭火、爆破)管理、技术、现场作业等相关工作,连续不断的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和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创造适宜的气候条件,杜绝通风、瓦斯、煤尘、火灾及爆破等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通防队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规模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种人员,如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爆破工、仪器仪表维修员、仪器仪表发放人员、密闭工、风筒工、防尘工、隔爆设施安装工、瓦斯抽放泵司机、瓦斯抽采工、维修工、木工、注浆工、管路安装工、防火工、注氮机司机、管路巡检工、束管检测工、气体分析员等,保证完成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矿井配备测风员不低于2人、每个采区配备测尘员1人。专职瓦斯检查人员的设置由总工程师按实际需要进行配备。

  第二章“一通三防”月度专题例会和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节 “一通三防”月度专题例会制度

  第五条 每月由公司执行董事(矿长)或总经理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例会(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会议同时进行)。公司有关领导、有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是分析矿井通风、抽采、安全监控、防火、防尘、降温等各大系统的状况及存在问题;二是矿井“一通三防”现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三是检查重点工程及重大灾害治理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是协调相关问题的整改时间、责任单位及所需的人、财、物;五是总结、分析、评价当月的“一通三防”工作;六是确定下月“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和实施意见;七是排查下月存在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和B级及以上事故隐患内容。 第2节“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制度

  第6条建立“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执行董事(矿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本单位的“一通三防”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将分析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情况分 类分项逐条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安全风 险和隐患治理效果评价制度,确保管控治理到位。并准备好有 关资料、图纸、表格,由总工程师带队每月向集团公司汇报, 汇报内容包括上一月度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下一月度重点工作计划及“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第7条安全监察部要密切配合,认真监督检查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并及时进行跟踪复查,风险点和隐患消除要组织好验收,做到闭合管理。对到期达不到管控和治理要求的,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8条对“一通三防”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要分类、编号,建立台帐,因不及时排查安全风险和隐患或管控与治理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条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通防人员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并由通防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第十条 较大及重大安全风险排查内容包括: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重大风险:

  1.通风系统复杂,容易出现系统不稳定、不可靠及造成不合理通风状况的。

  2.高瓦斯区域(采煤回风流甲烷浓度超过0.3%、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浓度超过0.5%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的地点)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的。

  3.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放炮作业的;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放顶煤作业工作面。

  4.容易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自燃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和容易自燃煤层、自燃煤层回撤难度大的回撤工作面。

  5.已封闭采空区甲烷、氧气浓度均超过5%的地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较大风险:

  1.瓦斯涌出量相对较高的采掘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流甲烷浓度低于0.30%、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浓度低于0.5%);已封闭采空区甲烷浓度超过5%地点;瓦斯抽放管路内甲烷浓度处于爆炸界限范围内。

  2.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异常涌出地点。

  3.自燃煤层综采工作面存在煤层自然发火危险性采煤工作面及顶板、两帮破碎、存在高冒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已封闭采空区氧气浓度超过5%地点。

  第十一条 “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3.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4.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3.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4.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9.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10.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七)“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2.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3.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4.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5.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6.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八)“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配备总工程师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费用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4.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4.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5.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6.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

  第三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高家堡煤矿设计采取分区式通风的方式,矿井开采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矿井开采中后期在井田东区、西区和西南区各增加一进一回两个风井,解决由于开采范围大通风负压过大的问题,实现分区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时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部签字。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煤矿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井下出现采掘工作面个数超核定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独立通风的工作地点供风量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办法》及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特殊地点的供风量可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确定,并制订措施严格执行。矿井的需要风量至少在每季初进行一次计算,并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与机电部门配合进行主要通风机工况点的调节,调节主要通风机工况点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第十四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7%,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时应以进风为依据,计入有效风量的地点包括:

  (一)独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和备用工作面。

  (二)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有效风量为工作面20m范围内实际风量加局部通风机处计算的防止循环风风量之和)。

  (三)独立通风的硐室。

  (四)独立通风的人行道及其它巷道、专为冲淡瓦斯而独立供风的其它巷道。

  第十五条 坚持正规开采。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老塘通风和不合理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矿井通风系统要做到合理、稳定、安全、可靠,保证正常生产时和生产不均衡期间的需要风量。

  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首先安设通风设备,在正常通风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准采用扩散通风带采煤柱。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尽早形成通风系统,缩短串联通风的时间和单巷长距离通风的长度。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局部反风系统,使工作面能够达到进风巷、回风巷风流方向互换。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 综合机械化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巷道贯通前应编制专题贯通措施,内容应包括:通风、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并报请技术、地测、通风、安监、总工程师审批。通风部门要制定好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并按需要配足风量。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甲烷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甲烷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贯通时,必须由带班矿领导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18条 井下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硐室、设置风门巷道、水闸门内、风窗口不在此限)。

  第19条 矿井的风量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按需分配和自然分配的原则执行,采掘工作地点严禁出现角联通风,严禁在主要进风巷或采区进风巷中任意增加矿井通风阻力。

  第二十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季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一条 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在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开掘巷道,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采区的进风中。

  上述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一)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二)每个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三)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四)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井下压风机房、油脂存放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煤仓上方、井下新掘进内、外水仓应实现全风压通风。井下爆炸物品库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五)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个别机电设备是指未在已有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范围内的机电设备)。

  (六)矿井总进风道与总回风道、采区进回风上山、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严禁平面交叉。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严禁跨皮带建风门、挡风墙,对车场、绕道、进回风联络巷必须留足构筑风门的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一)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二)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三)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包括串联掺新)中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要小于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杜绝发生循环风。

  上述各种串联通风,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在此种风流中,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表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四)一次串联指一个采煤或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另一个工作地点或串联掺新到风流中进入其它地点;两个采掘工作地点的回风进入到同一工作地点为二次串联通风;回撤工作面回风串入进风巷道按串联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第二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第二十六条 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有效通风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矿井、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有效通风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4/5。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巷道普查,绘制到1:2000或1:5000的工程平面图上,并制定巷道维护扩修计划,每季度进行检查考核。

  (一)一般失修巷道定义:巷道局部变形,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10%,但不影响通风、运输、行人。

  (二)严重失修巷道定义:巷道变形严重,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影响通风、行人或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 矿井反风设施要齐全、有效,遇灾变需进行反风时,必须在10min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反风设施、回风井口各风门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一通三防”救灾演习。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一套通风机和一部备用电动机,进入二期工程(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有记录可查。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布置在出风井同一轴线上,其断面积不应小于出风井的断面积。防爆门(盖)应靠主要通风机的负压保持关闭状态,并安设平衡重物或其它措施,以便防爆门易于开启。防爆盖应用重油封闭油槽使其严密不漏风。防爆门(盖)还应有反风闭锁装置,保证在反风时实现闭锁。

  防爆门(盖)每3个月检查维修一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二十九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二节 矿井测风制度

  第三十条 测风工作由测风员负责,测风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每10天至少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结果按旬报总工程师,按月(次月5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间,要每天进行测风。

  (二)测风必须在规定位置(测风站)进行,不得随便改变。

  测风牌上应包括测风地点、测风时间、巷道断面、平均风速、实测风量、所需风量、温度、瓦斯、二氧化碳、大气压力及测风人等内容。通防队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测风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测风员》进行,测风的同时,必须测定甲烷、二氧化碳浓度以及空气温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通防队值班队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向技术主管汇报测风结果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三)测风员必须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通风阻力测定、应急演练、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

  (四)测风员必须及时把井下风量分配情况填绘到矿井通风系统图上,并及时填绘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三十一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绘制通风系统图严格按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下发的图例绘制。通防队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统图由通防队、通防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全监察部、矿山救护队各保存一份,每季度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一份。还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通防队必须有指导生产的通风系统图牌板,由技术员或测风员绘制,并及时填图。

  第三十二条 采掘设计中进、回风联络巷、交联巷道必须能够直接或间接风量测定。采区(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明确采(盘)区测风站、工作面临时测风站位置。 第三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每一掘进巷道均有局部通风设计,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和匹配的风筒,并由通防部部长签署意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掘进巷道通风方式、巷道总长度、所需风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规格、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主备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局部通风机及电气设备安装位置、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图、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措施,并要符合集团公司局部通风安全生产标准标准。通防队接到局部通风设计后,按照设计内容及审批意见安设局部通风机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长度、风筒直径、供电地点及管理人员等,并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对于有计划停电停风的地点,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制定有计划停风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停风前经矿调度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实施。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实施。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时,安全监控系统应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启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且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

  (二)局部通风机部件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各部件连接完好。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吊挂或垫起,离地面高度大于0.3m,距铁路、运输皮带、各类车辆运行宽度大于0.5m。前后10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积水、淤泥和杂物。

  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性能良好,运转超过6个月应上井检修。

  (三)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或局部供风地点回风口大于10m,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风速必须符合表2规定。

  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 (m/s)

  最低

  最高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四)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并按规定进行试验,同时将试验结果填写到现场悬挂的管理牌板上。当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能够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证在恢复通风后只能人工复电。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安装使用“双局扇、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装置,双局扇必须同等能力,实现“三专”“两闭锁”(“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即风电、甲烷电闭锁)。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现双路专线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矿井的“双电源”为专用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每15天至少由安全监测工和使用单位维修工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由局扇司机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同时将试验结果填写到现场管理牌板上。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五)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岩巷不得超过8m,煤和半煤岩巷不得超过5m;使用掘锚一体机、盾构机等特殊掘进机械设备的掘进工作面,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可按局部通风机有效射程测算;风筒口出风量符合集团公司《矿井需要风量计算方法》和作业规程有关规定要求。

  严禁随意拆开或损坏风筒。

  (六)使用的风筒必须阻燃、抗静电,并有煤安标志。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不被摩擦、挤压。巷道内悬挂风筒的拉线统一使钢丝绳,钢丝绳至少每隔5m进行一次固定。风筒吊挂高度不低于1.8m(受现场特殊情况影响除外)。每20m风筒水平垂直方向不得超出50mm的偏差(受巷道变坡地点影响的不在此限)。

  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无丝绳或者卡箍捆扎,硬质风筒接头加垫、螺钉紧固。风筒实行编号管理,编号及时(迎头50m除外)。

  严禁工作面停风爆破或拆除末端风筒爆破。

  (七)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与使用的风筒筒径一致,交叉风筒不安设在巷道拐弯处且与2台局部通风机方位相一致,不漏风。

  风筒穿过风门(风窗)墙体时,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风筒拐弯处用弯头或者骨架风筒缓慢拐弯,缓慢拐弯时风筒折皱不得大于100mm,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采用过渡节,先大后小,无花接。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压入式供风的局部通风机供风量要小于抽出式局部通风机的风量,杜绝发生循环风。

  (九)喷浆作业时,要用废旧物料保护风筒,严禁直接将喷浆料喷洒到风筒上,当班喷浆作业后及时冲刷并清擦风筒。若发现风筒上喷浆料未冲刷干净或喷浆时未保护风筒,一律按损坏风筒进行追究责任。

  开门口作业时,要用废旧物料保护风筒,严禁断开风筒作业。

  (十)井下各施工地点必须有足够的备用风筒,以保证正常生产。每个掘进工作面至少有2节(10米/节)备用风筒,备用风筒距工作面不得大于200米。备用风筒要上台上架,码放整齐,严禁乱扔乱放。

  (十一)损坏的风筒不得乱扔乱放,必须及时转运地面处理。井下各地点未经通防部允许严禁将风筒挪做它用,严禁用风筒当篷布使用掩盖设备、开关、电缆、材料,制作雨棚、防尘罩等。

  (十二)新开门口施工地点,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周申请局部通风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开票领取风筒。

  通防队负责完成局部风机、风筒安装、风电、甲烷电闭锁安设工作,经通防部验收合格后交给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领取风筒并吊挂,炮掘迎头移设耙装机或综掘迎头每50米由通防队统一拉绳吊挂整理一次,施工单位做好风筒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十三)局部通风地点需变更施工单位时,由通防部组织施工单位双方对现场局部通风机、风专开关、电缆、风筒、安全监控设备进行交接,并填写交接单。

  (十四)月末由通防部组织通防队、结算中心,对各使用单位井下使用、备用和地面库存风筒数进行盘点考核。

  (十五)风筒月度考核标准

  1.各风筒使用单位月底风筒在用数,等于上月风筒在用数加本月领退风筒数,减去本月风筒损耗数。

  2.各地点风筒合理损耗标准:炮掘工作面,允许损耗风筒2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许损耗20米;煤巷及半煤岩巷综掘工作面,允许损耗风筒最多1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许损耗10米;全岩综掘工作面,允许损耗风筒10%,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许损耗10米;非掘进工作面风筒允许损耗5%,即每施工100米巷道最多允许损耗5米。

  3.使用单位月底风筒损耗超出规定的,超损耗的风筒由使用单位支出。 第四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矿井总进、总回、采区进回风巷道内必须设置测风站,测风站应进行刷白,有明显的标志,并设有测风记录牌,其设置、建筑按《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执行。其它通风地点设置测风点,并悬挂记录牌板。

  (一)测风站(点)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巷道内无分支风流,不应有障碍物或拐弯、断面扩大或缩小等局部阻力。

  (二)如若设立测风站(点)的巷道断面不规则,其帮顶应用木板或其他材料衬壁呈固定形状断面,该断巷道长度不得小于4m。

  (三)测风站(点)内应悬挂测风记录板。

  第三十六条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采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保证风流畅通。

  通风设施(指永久密闭、风门、风窗和风桥)墙体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其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密闭、风门、风窗墙体周边按规定掏槽,墙体与煤岩接实,四周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周边及围岩不漏风;墙面平整、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者抹面或者喷浆,抹面的墙面1m2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厚度应大于20mm,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每道设施有规格统一的施工说明及检查维护记录牌(内容包括地点、编号、墙体厚度、使用材料、建筑时间、施工负责人、检查人、维护人、检查维护内容等)。

  设施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第三十七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严禁单道风门。过风门时要开一道关一道,严禁同时打开或撑开风门。风门墙体应刷白,木质门扇要进行防腐处理,同时要有明显标注“风门前后5m内严禁堆放杂物”的字样。

  主要进、回风大巷及采(盘)区进、回风巷之间风门应设反风门(无压风门、自动风门除外),其数量不少于两道,同时要装有闭锁装置和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列车通过的风门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并有保护风门及人员的安全措施,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行车风门门扇下边缘不得高于轨道面15mm,并要包边减少漏风,并有底槛;门扇厚度不低于30mm,并应进行防腐处理,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墙垛通过管线的,应预留穿墙孔。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反水管或挡风帘,预留的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第三十八条 调节风门应设在回风巷道侧,主要进风巷严禁设置调节风门(窗)。调节风窗的大小由通防队技术员或测风员根据生产的需要调节。调节风门的质量应符合风门质量要求。调节窗应设在风门的上方,由带有刻度调节板调节。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三十九条 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胶质风筒等径的硬质风筒或伸缩骨架风筒。

  第四十条 井下风门的规格尺寸统一规定,以便门扇能够调换使用。

  第四十一条 自动风门必须能够闭锁,还须具有手动开启功能,并有防止夹伤人员的措施。使用的电气产品要防爆性能良好,有煤安标志。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风门不被同时打开或通风设施不被破坏,各地点的通风设施应由就近施工单位每班指定兼管人员负责管理,确保风门不被同时打开和通风设施不被破坏。

  第四十三条 密闭位置距全风压巷道口不大于5m,设置措施管、观测孔、束管,密闭内有水时设返水池或返水管,并按标准设置栅栏(距门口小于2m的可不设)、瓦斯检查牌板、警标、检查箱、说明及检查维护记录牌。

  第四十四条 密闭应刷白,并写有明显的“密闭前5m内严禁存放物料”的字样。

  第四十五条 废弃巷道及采空区必须在弃用之时起24小时内密闭完毕。

  第四十六条 永久密闭建筑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原则

  1.密闭墙体应具有足够的承压强度、足够的气密性能和使用寿命。有冲击地压倾向性地点的永久密闭必须具备抗冲击性能。

  2.永久密闭应优先选择充填方式封闭。

  (二)一般规定

  1.密闭位置应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巷道规整的巷段内。巷帮破裂的巷道封闭后,应对密闭周边巷道进行注浆加固处理,如注水泥或其它非高分子防灭火加固材料等。

  2.永久密闭墙体必须与巷壁紧密结合,连成一体。

  3.采空区密闭内气体浓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气体分析,并检查密闭墙的完好状态及漏风情况。

  4.密闭实行建档管理,密闭台帐内容包括:密闭材料及墙体厚度、施工时间、封闭长度、封闭区基本状况等。

  5.密闭施工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密闭内需要注浆的地点必须制定完善的防溃浆措施,保障注浆安全。

  (三)建筑标准

  1.至少要建筑两道厚度不小于800mm砖或料石密闭,砖或料石必须使用水泥砂浆砌筑,两密闭之间间隔至少4m,中间使用黄土或沙石充填,并灌注水泥砂浆,要确保填实、充满。外墙要建筑2道防倒加固墙垛,墙垛高度不低于密闭墙的2/3高度。(见图1、图2)

  2.密闭周边要按规定掏槽见硬底、硬邦,与煤岩结实(砌碹或锚喷巷道除外)。

  图1永久密闭侧面图

  图2 永久密闭正面图

  第四十七条 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用混凝土浇灌填实;桥面规整不漏风。

  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小于30°;风桥上、下不安设风门、调节风窗等。

  在进风中需设置风门或调节风窗时,设在风桥的前面;在回风中需设置风门或调节风窗时,设在风桥的后面。且要远离风桥,以免增大进、回风压力差,增加风桥漏风。

  第四十八条 风门及采空区密闭每周、其他设施每月至少检查1次设施完好及使用情况,有设施检修记录及管理台账。

  第四十九条 井下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进行编号,建立牌板进行管理,并做到现场、台帐、牌板“三对口”。

  第五十条 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由通防队或救护队进行,拆除密闭必须有专项措施,并由救护队负责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其它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执行。

  第四章防治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第五十二条 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瓦斯检查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三条 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要满足矿井瓦斯检查的需要。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为2~3小时,检查时间要均衡。

  对于未进行作业(无任何作业人员)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第二节 矿井瓦斯、煤尘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矿井每年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瓦斯、煤尘等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季修改一次,并下发到井下各有关单位,传达到每一名员工,经考试合格,方可下井。

  第五十五条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召开一次“一通三防”通风例会,并制定处理措施,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十六条通防队必须按规定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第五十七条通防队必须保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其断电装置的完好性,保证工作正常,报警、断电灵敏可靠,发挥作用。

  第五十八条通防队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监测。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粒度分布及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SiO2含量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第五十九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完善各类防尘设施,保证防尘设施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并及时清扫、冲刷煤尘,杜绝煤尘堆积。

  第六十条通防部、通防队必须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各用风地点达到风量充足,符合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第六十一条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第六十二条下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严禁携带烟火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第三节 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瓦斯检查员要树立起热爱本职工作,虚心好学的劳动态度;且要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六十四条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第六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同时,还应配备温度计、一氧化碳检测仪、检查手杖、记录本、笔等,有硫化氢气体危害的地点,还应佩带硫化氢检测仪器。

  第六十六条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的发生。

  第六十七条瓦斯检查员负责向区队汇报的内容:“一通三防”工作现场情况及区队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队长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第六十八条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牌板、记录手册,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上井后及时填写瓦斯日报表,填写数字清楚、准确,并做到瓦斯牌板、记录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

  第六十九条瓦斯检查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参加班前(后)会学习。严格执行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制度,杜绝早上井、晚下井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杜绝井下违章作业。

  第七十条瓦斯检查员要对所使用的仪器爱护和珍惜,严防仪器被磕碰,如遇故障不能排除,不得擅自拆装维修。严防仪器丢失,如若丢失,按仪器原价赔偿。

  第七十一条 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三签字”制度(瓦斯员、班组长、爆破工)和“三对口”制度(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

  无爆破作业时,“三签字”制度可由瓦斯员、班组长、安监员执行。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执行盯头盯面瓦斯检查的在本头面瓦斯检查牌板处交接班,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第四节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地点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甲烷浓度低于1.0%且无瓦斯积聚时,才准装药爆破。

  每次爆破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手册和牌板上。

  第七十四条装药前瓦斯检查员必须首先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是否低于1%,如果超出规定范围,严禁装药。检查瓦斯后,把检查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手册和牌板上。

  第七十五条装药工作结束后,必须在爆破前再次对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甲烷浓度进行检查,如果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严禁放炮,只有待采取措施,甲烷浓度降1%以下时,并把瓦斯检查结果在“一炮三检”手册和牌板上做好记录后,才准放炮。

  第七十六条放炮结束后,瓦斯检查员首先对爆破地点的甲烷浓度进行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必须立即处理,若经过处理瓦斯浓度不能降到1%以下,不准继续作业,并把瓦斯检查情况记录在“一炮三检”手册和牌板上。 第五节 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第七十七条通风、瓦斯异常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的:突然停风,风量不稳定,忽大忽小。甲烷浓度较大,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甲烷浓度较小,但变化幅度较大;甲烷浓度逐渐增大;打钻时喷孔、顶钻、卡钻等现象。

  第七十八条通风、瓦斯异常汇报

  (一)采掘工作面无风、风量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异常时,现场瓦斯检查员或带班人员要立即汇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立即通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查明情况及原因。

  (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瓦斯异常时,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防队、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同时,继续观察瓦斯异常变化情况,并做好瓦斯异常情况记录。

  (三)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及通防队值班领导接到监控室值班人员瓦斯异常汇报后,必须立即通知井下跟班领导、现场专职瓦斯检查员或就近瓦斯巡检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当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警值0.8%、不超过1%时,现场瓦斯检查员要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汇报现场管理人员及公司现场跟班领导,并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协同现场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

  2.当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现场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发出警告,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接到汇报后,调度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主任、通防队长、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跟班矿领导、通防队领导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

  (四)采、掘过程中出现煤体位移或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发出警告、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主任、通防队长、总工程师、总经理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跟班矿领导、通防队领导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第七十九条通风、瓦斯异常分析

  (一)分析范围

  出现通风异常,瓦斯监测数据异常、瓦斯基础参数超标的采掘工作面、采(盘)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及其它通风地点。

  (二)分析重点

  1.采掘工作面发生无风、微风、循环风;

  2.正常情况下,风量突然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异常;

  3.采、掘工作面突然出现瓦斯涌出变化,幅度较大;

  4.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甲烷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

  5.采掘工作面爆破后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

  6.采掘过程中出现煤体发生位移及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

  7.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存在其它瓦斯涌出异常情况。

  (三)分析内容经人工检测与安全监控系统数据比对,确系通风、瓦斯异常,分析以下内容:

  1.通风系统情况:通风机独立回风系统、风量变化、通风设施、主(局)扇运行情况等;

  2.地质构造情况:煤层赋存、地层产状、构造形态等;

  3.采掘工艺情况:采掘方法、循环进度、落煤量等;

  4.瓦斯抽采情况:抽采工艺,抽采系统运行状况。

  (四)分析方法

  1.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通防副总、通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通防队、生产区队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分析小组,对瓦斯异常信息进行分析,查找出问题原因,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并做好分析记录、建立瓦斯异常涌出分析台帐。

  2.瓦斯数据分析方法采取即时分析和定期分析两种。即时分析法:人员检查或监测数据出现瓦斯异常时,要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小组成员参加,对瓦斯数据异常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定期分析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每周开展一次分析会议,对一周内出现的瓦斯动力现象和瓦斯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防范措施。

  3.在矿井瓦斯地质图上标注瓦斯异常点,标明甲烷浓度、瓦斯涌出量,在分析台帐上记录异常原因、发生异常时的生产活动情况及处理措施等。

  (五)其它要求

  1.每月底制定瓦斯检查点计划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采掘工作面、采(盘)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及其它需要分析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条件变化时,及时调整瓦斯检查次数。

  2.地测部要做好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工作,为预测瓦斯变化趋势提供参考。

  3.通防队、通防部要经常对瓦斯调度台帐的数据进行分析,安全监控室值班人员要时时观察监控系统各种信息,发现瓦斯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处于快速上升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通防队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及相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4.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通过各部门进行严格审查。 第六节 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八十条瓦斯检查员具体负责各采掘工作面、对可能积聚甲烷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如总回风道及其它硐室)的瓦斯检查工作。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应由通防队技术员提出、报通防部审查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计划中,检查点的增加由值班队长负责安排,检查点的减少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执行。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的同时必须绘制瓦斯检查点巡回检查路线图。

  第八十一条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八十二条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原则:

  矿井采掘作业地点、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爆破作业起爆地点和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等,其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公司总工程师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

  (一)采煤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在进风流、回风隅角、工作面(设在回风巷道中,距离工作面≤10m)、工作面回风流(设在回风巷道中,距离全负压回风口10~15m)设置检查点。

  2.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须在被串联工作面进风口以里10~15m处加设瓦斯检查点。

  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在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破碎机处设置瓦斯检查点。

  4.对采煤工作面高冒处、密集处等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瓦斯涌出异常时及时设点检查瓦斯。

  5.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机电设备处设置瓦斯检查点。

  (二)掘进工作面

  1.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迎头5m范围内)和掘进回风(距离全负压回风口10~15m处)设置检查点。

  2.高冒处、躲避所等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瓦斯涌出异常时及时设点检查瓦斯。

  3.串联通风时,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外3~5m范围的进风流中。

  4.巷道中有机电设备处设置瓦斯检查点。

  (三)硐室

  1.泵房:泵房与变电所联通时在风流下风侧设置1个检查点。泵房与变电所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空间时在泵房和变电所各设1个检查点,设点位置为风流下风侧。

  2.火药库:在火药库回风侧设置1个检查点。

  3.避险硐室。在避险硐室回风侧外通道门口设置1个检查点。

  4.水仓:水仓入口处设隔离警示栅栏,栅栏距离大巷进风口不得超过6m,在栅栏外设置1个检查点。

  5.电瓶车充电硐室: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增设氢气浓度检查点。

  (四)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在每个采(盘)区回风巷在全负压回风口10-15米处设置瓦斯检查点。

  (五)密闭:在每个密闭前设置1个检查点,依次检查墙体外、墙体内气体成分。

  (六)爆破地点及起爆地点:在已编制规程措施需要进行爆破的施工地点设置瓦斯检查点,具体要求按 “一炮三检”相关要求设置和检查。起爆地点指爆破工准备起爆的躲身地点。

  (七)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或需要设置瓦斯或其他气体检查点的地点及检查次数按临时计划执行。

  第八十三条检查周期、内容及记录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工作面回风和掘进工作面、掘进回风流等设置的检查点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每班检查3次,气体温度每班检查3次,间隔时间2-3小时。采煤工作面、煤巷综掘工作面硫化氢浓度每班检查3次,间隔时间2-3小时;割煤时对工作面(采掘机身处)、下风侧30m、50m处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查。

  上述地点检查内容由负责该地点的瓦斯检查员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温度计、甲烷氧气检测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硫化氢检测仪检查,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告知现场盯班干部或安全负责人,升井后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工作面回风、掘进工作面、掘进回风流等地点在节假日停产、临时停工期间每班检查1次。

  上述地点检查内容由负责该地点的瓦斯检查员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温度计检查、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如该地点有人工作要告知现场盯班干部或安全负责人,升井后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三)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采(盘)区回风巷每班检查1次。

  上述地点检查内容包括甲烷、二氧化碳和气体温度等项目,由负责该地点的瓦斯检查员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和温度计检查,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升井后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四)硐室和其他在用机电设备均纳入检查范围内,每班检查1次。

  上述地点检查内容为甲烷、二氧化碳和气体温度等项目,电瓶车充电硐室增加氢气检查项目。由负责该地点的瓦斯检查员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氢气检测报警仪)、温度计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升井后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当甲烷出现异常或超限报警时,检查人员立即汇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防值班人员,进行分析处理。

  (五)爆破地点的检查执行“一炮三检”规定。

  检查内容为甲烷,由负责该地点检查瓦斯的瓦斯员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记录在现场“一炮三检”牌板和“一炮三检”记录手册上。

  (六)起爆地点的检查。起爆前,由瓦斯检查员检查起爆地点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准起爆。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现场的起爆前甲烷浓度检查牌版上。

  (七)密闭(挡风墙)检查点每周检查1次。

  检查内容包括墙内外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气体温度、水温和压差等项目,由负责该地点的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仪、温度计和观察现场设置的压差计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将检查结果留存记录在现场检查箱内、瓦斯记录手册上,升井后填写密闭检查记录。检查工或其他有关人员进入栅栏(花墙)前需进行安全性检查(包括有害气体和氧气检查)有危险时,停止正常检查,迅速汇报通防队值班干部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八)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包括栅栏外甲烷、二氧化碳、温度等项目,由负责该地点的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温度计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现场瓦斯检查牌板、瓦斯记录手册上,升井后填写检查记录。

  (九)瓦斯积聚或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采取专项措施,按措施要求进行检查、记录和汇报。

  (十)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测定1次炮眼(或钻眼、锚杆眼)内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变化情况。

  (十一)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十二)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但若一旦出现超标现象,则连续每天监测。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

  (十三)流动电钳工和机电设备包保责任人对设备的检查结果必须记入检查手册。

  (十四)所有人员检查手册用完后交给通防队值班人员,留存备查,交旧手册后领用新检查手册。

  第八十四条瓦斯检查点的测定标准:

  (一)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二)测定甲烷、一氧化碳、氢气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

  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

  (三)采(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在巷道内的测定部位和巷道风流的划定与本条第(二)款相同。

  (四)采区回风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每班至少测定1次。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并填在工作面的牌板上。

  (六)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在风筒口至进入全风压风流间进行,并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七)采煤工作面风流划定为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小于1m厚的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距顶、底各为100mm)和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的风流。而采用充填管理顶板时,采空区一侧应以挡矸(砂)帘为界。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处理。

  (八)掘进工作面风流应是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的风流。

  (九)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为沿工作面煤壁方向的两端各20m范围内的采煤工作面风流。壁式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内顶板未冒落时,还应测切顶线以外(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m范围内的甲烷浓度。

  (十)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为爆破的掘进工作面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并包括本范围内的局部瓦斯积聚。

  (十一)硐室内的甲烷测定应在回风口或高冒处进行,取最大值为处理标准;氢气测定应在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进行,取最大值为处理标准。

  (十二)其它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地点按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标准执行。

  第八十五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检查牌板应设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内的回风巷道中,回风流瓦斯检查牌板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出口以里10~15m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应设置在距迎头50m以内的巷道中,回风流瓦斯检查牌板应设在距工作面回风出口以里10~15m处;临时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其工作面风流瓦斯检查牌板设在距迎头5m以内;硐室瓦斯检查牌板设置在调节风门处;回风道瓦斯检查牌板设在测风站内;其它地点瓦斯检查牌板设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瓦斯检查牌板要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滴水的醒目地点,书写要清晰、准确。

  第八十六条瓦斯浓度符合下列规定:

  (一)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二) 采(盘)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五)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的供电。

  (六)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爆破。

  (七)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八十七条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检测,对井下的独头盲巷或临时停工停风地点要检查瓦斯、设置栅栏,挂上警戒牌,严防人员入内。

  第八十八条 对现场出现的问题自己难以处理时,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防队值班人员,然后按照指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十九条 瓦斯检查员要注意检查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电机处和采掘面的死角。

  第九十条 临时停风巷道检查栅栏处时,瓦斯检查员不得进入栅栏以内检查,只能检查靠近栅栏处上方。

  第九十一条密闭墙检查时,要先检查栅栏处及墙前瓦斯浓度,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进入栅栏检查墙体观测孔;检查硐室时,要检查硐室里端靠近回风处。检查上述地点时,要密切注意一氧化碳浓度和温度,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第九十二条 检查路线要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进行,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现象。 第七节 瓦斯检查员请示、报告及交接班制度

  第九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进行巡回检查。

  第九十四条 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三对口”制度,即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内容一致。

  第九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制度,井下指定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有记录可查,其记录内容包括:交接地点、时间、交班人、接班人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九十六条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每班汇报次数不低于三次,发现问题立即向区队如实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所辖范围内的通防设施完好情况、风筒距迎头距离、局扇运行情况、防火设施、防尘设施完好情况、防治瓦斯监测等情况)。在现场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时,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或通防部(队)值班人员请求采取措施处理。

  第九十七条两班瓦斯检查员在指定交接班地点处准时交接班,交班人交清本班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一)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二)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以及监测监控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拆除。

  (三)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四)交清领导对某项工作者批示的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其它应该交接的工作内容。

  (六)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必须在交接手册上互相签字,交完班后交班人方可升井。 第八节甲烷、一氧化碳超限事故分析制度

  第九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制定出安全治理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或等于1.0%的。

  (二)采用串联通风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甲烷浓度大于或等于0.5%的,采用串联通风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甲烷浓度大于或等于0.5%的。

  (三)当停风区中的甲烷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四)当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达到10~20ppm时,要安排专人在该风流中进行取样校对,确认测量数据准确,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当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0ppm必须立即汇报通防部、通防队,及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五)当工作面回风隅角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或甲烷浓度超过1.0%时,要设置导风筒,将回风隅角的一氧化碳或甲烷导出,保证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并随时进行测量分析,找出升高的原因,制定出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十九条 对出现瓦斯报警现象的处理方法:

  (一)当出现甲烷、一氧化碳报警现象,要及时安排瓦斯检查员,对该地点的甲烷浓度进行检查,首先判定是甲烷、一氧化碳浓度超标,还是仪器本身故障。同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

  (二)当甲烷、一氧化碳浓度超标而报警,必须停止工作面的一切作业工序,同时安排测风工对该地点的风量进行测定,以保证工作面的风量满足作业规程要求,使甲烷、一氧化碳浓度逐渐下降。

  (三)只有当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一氧化碳)浓度降到1%(24ppm)以下,方可恢复工作面的生产。 第九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百条 通防队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与涌出形式、采掘工作面数量与检查内容和次数、路线长短与行走难易程度,绘制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和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瓦斯检查计划的范围和路线进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瓦斯巡回检查区段中的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包括机电硐室、避难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一百零二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划定的瓦斯巡回检查区段,严格执行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队长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第一百零三条 严禁瓦斯检查中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现象,记录数据要准确、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严格执行“三签字”制度(瓦斯员、班组长、爆破工)和“三对口”制度(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和瓦斯日报表)。 第十节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2015年对开采的4煤二盘区煤层瓦斯基础参数进行了测定,测定结果为:4煤二盘区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0.63~0.82m3/t之间,瓦斯压力为0.12MPa;2019年对4煤三盘区煤层瓦斯基础参数进行了测定,测定结果为:4煤三盘区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0.72~0.75m3/t之间,瓦斯压力为0.14MPa。因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低,现未抽采,由机电队负责定期对系统进行运转,做好检查维护工作。

  根据西区地勘期间瓦斯含量预测最大值的校正值,4煤层瓦斯含量最大为5.04ml/g.daf。矿井应加强西区瓦斯参数测定工作,掌握瓦斯赋存规律。机电、通防部门需加强地面及井下抽采统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以便工作面煤层瓦斯含量增大或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增大,依靠风排不能解决瓦斯问题,满足不了抽采达标规定时,瓦斯抽采系统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五条 抽采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并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必须使用水环式真空泵。瓦斯抽采泵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即: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泵房应有双回路供电,并应有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等设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电话和专用检测管道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泵房内必须建设瓦斯抽采参数监控系统。

  (六)泵房附近管道应设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设置放空管及压力、流量、浓度测量装置,并应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放空管设置在泵的进、出口,管径应大于或等于泵的进、出口直径,放空管的管口要高出泵房顶3m以上。

  (七)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一百零六条 瓦斯抽采管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上下敷设的瓦斯抽采管路的管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抽采设备能力相适应。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井下抽采管路严禁采用玻璃钢管。

  (二)主管、分管、支管及其钻场连接处应装设瓦斯计量装置,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甲烷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抽采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置除渣装置,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抽采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三)倾斜巷道中,管路应设防滑卡,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20m。

  (四)抽采管路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且不得与带电体接触。应采取防腐、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抽采瓦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二)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封闭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注氮置换,注氮量大于抽气量,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四)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五)井下抽采采空区瓦斯时,必须在抽采管路吸气口附近设置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六)抽采瓦斯管路选用PE等高分子材料管材时,应根据管材阻燃、防静电性能衰减程度定期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管路进行更换。在采掘工作面支路与主干管路连接处、主干管路分支处、主干管路每隔 200m位置需用等径10m以上无缝钢管进行间隔连接,预防火灾延燃。

  第一百零八条 抽采方法及工艺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三)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

  第一百零九条 抽采达标评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公司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2.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下列要求的: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3.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下列要求的:

  公司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根据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情况,推广使用高位岩石钻孔隅角瓦斯抽放技术。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公司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5.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

  7.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8.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三)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3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3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m3/t)

  ≤1000

  ≤8

  1001~2500

  ≤7

  2501~4000

  ≤6

  4001~6000

  ≤5.5

  6001~8000

  ≤5

  8001~10000

  ≤4.5

  >10000

  ≤4

  2.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4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4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70

  3.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4.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指标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5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160≤Q<300

  ≥50

  300≤Q<500

  ≥55

  500≤Q

  ≥60

  第一百零一十条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瓦斯抽采不达标,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第十一节 瓦斯日报表的审批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瓦斯日报表的审批执行如下规定:

  (一)瓦斯检查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通风情况日调度报表,每天早会时由通风队负责报送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签字。签字的日报表保存1年以上。

  (二)瓦斯检查日报表由瓦斯检查员填写,数字真实有效,严禁伪造、涂改数据。签字程序为瓦斯检查员、通防队值班队长、通防部部长、总工程师、总经理。当需要签字的人员不在时,可委托相关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节 独头盲巷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报告。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对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或风筒断开等原因导致的临时停风或风量不足的地点,要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其栅栏位置应在距巷道门口不大于5m的地方全断面设置,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200mm,要牢固可靠。

  停工区内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6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和停风在24小时以上的必须封闭,封闭一律用砖、沙、水泥等砌筑,厚度不低于0.5m,在封闭前必须将外部连接的铁路、架线、管路、电缆、外露钢丝锚网等导电体切断,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对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帐,填入通风系统图和盲巷管理牌板,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表6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第十三节 排放瓦斯的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放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内容包括:

  (一)编制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放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分工等。措施要经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机电部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以及救护队等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执行。

  (二)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表6规定。要在排放瓦斯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甲烷报警断电仪或甲烷报警仪。

  (三)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甲烷传感器的位置,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四)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

  (五)瓦斯排放结束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瓦斯巷道的甲烷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及局部通风机前后20m范围内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并稳定30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准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六)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凡需启封密闭排放瓦斯,不论甲烷浓度高低,封闭时间长短,必须由救护队排放。实行2个总指挥到岗后排放。地面总指挥,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担任,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指挥;井下现场总指挥,由公司通防副总工或安全副总工担任,在井下协调指挥。

  第一百一十四条 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设备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确保其浓度均不超过0.5%,同时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方可进行瓦斯排放。

  (二)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大于3.0%,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示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后,可以由瓦斯检查员在现场生产单位队(班)长和安监员的配合下,按本单位制订的常规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将排放情况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

  (三)巷道甲烷浓度超过3.0%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签批后由救护队实施排放。同时将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备案,处理情况及时报通风防尘部。

  (四)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一)参加排放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二)巷道甲烷浓度超过3.0%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矿山救护队员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时,必须配戴氧气呼吸器并严格执行矿山救护有关规定。

  (三)在高浓度瓦斯(甲烷浓度大于3.0%)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四)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汇报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

  (五)所有报集团公司的措施,必须经通风、安监、机电、调度、救护等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签。

  (六)每次瓦斯排放都要建册登记。

  (七)制订的常规排放措施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设备应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采掘工作面气体类传感器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其余不低于IP54。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模拟量传感器至分站传输实行数字化传输,分站至主机传输数字化。

  (四) 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监测监控与GIS技术的有机融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与集团公司、地方监管部门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伪数据标注及异常数据分析,瓦斯涌出、火灾等的预测预警,多系统融合条件下的综合数据分析,可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分析工具对接数据等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功能。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在瓦斯超限、断电等需要 立即撤人的紧急情况下,可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应急联动的功能。

  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齐全语音广播系统和人员定位基站,保证应急联动时现场作业人员能够接受信息。

  (8)系统实现分级报警,根据瓦斯浓度大小、瓦斯超限持续时间、瓦斯超限范围等,设置不同的报警级别,实施分级响应。

  实现逻辑报警,根据巷道布置及瓦斯涌出等的内在逻辑关系,实施逻辑报警,保证各类传感器的正确安装、设置、维护,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实现系统定期的自诊断、自评估,能够预先发现系统在安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百一十七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预留出接线端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应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应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系统应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和中心站电源输入端应具有防雷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一百二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分站备用电源维持断电后正常供电时间不低于4h。

  第一百二十一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不得设置在下列区域;

  (一)断电范围内;

  (二)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

  (三)掘进工作面内;

  (四)采区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通防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同意,且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二节 安全监控系统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并安排专职监控人员24小时值班。

  第一百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查看监控系统显示的各种信息,认真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超限报警记录》等各种记录。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后,应立即汇报公司调度值班人员,积极安排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要记录备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进行甲烷超限断电测试及风电闭锁试验时,必须报告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查看风机开停曲线、采掘工作面馈电曲线等,确认各类曲线与现场测试相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区队值班人员进行处理,保证显示、报警、闭锁、断电等功能完善可靠,并填写《风电闭锁及风机切换功能测试记录》和《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其位置距切顶线不大于1000mm。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表7的要求。

  表7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

  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0.5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0.5

  ≥0.5

  <0.5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1.0

  ≥1.0

  <1.0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1.0

  ≥1.5

  <1.0

  采煤机电源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1.0

  ≥1.5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1.0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5

  ≥0.5

  <0.5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

  ≥1.5

  <0.5

  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1.0

  ≥1.0

  <1.0

  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巷道中部

  ≥1.0

  ≥1.0

  <1.0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

  ≥1.0

  ≥1.5

  <1.0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电源

  采(盘)区回风巷

  ≥1.0

  ≥1.0

  <1.0

  采(盘)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75

  —

  —

  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0.5

  ≥0.5

  <0.5

  机车电源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

  ≥0.5

  ≥0.5

  <0.5

  车辆动力

  采(盘)区回风巷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

  ≥1.0

  ≥1.0

  <1.0

  采(盘)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

  ≥0.75

  ≥1.0

  <1.0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

  ≥1.5

  <1.5

  煤仓附近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

  ≥1.5

  <1.5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0.5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1.0

  ≥1.0

  <1.0

  瓦斯抽采泵站电源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设置。U形通风方式在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距切顶线≤1m),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矿井为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应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3a所示。Z形、Y形、H形和W形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3a~图3e所示。

0401

  (a)

0402

  (b)

0403

  (c)

0404

0405

  (d)

  (e)

  a——U形通风方式;b——Z形通风方式;

  c——Y形通风方式;d——H形通风方式;

  e——W形通风方式。

  图3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2)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和T2的设置同图3a;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5、T6。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T6的设置相同。

0406

  图4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三)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四)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在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0409

(1)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5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图5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2)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6设置。甲烷传感器T1和T2的设置同图5;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

0410

  图6 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三)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锚杆钻车、钻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或掘进巷道长度超过1000m的,必须在巷道中部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三十二条 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用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或防爆型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车间内上方及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三十七条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二)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三)抽采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四节 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二)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回风隅角(距切顶线0m~1m)、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报警浓度为≥0.0024%CO,如图7所示。

IMG_256

  图7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三)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四)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五)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一百四十条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第一百四十一条 瓦斯抽采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

  第一百四十二条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第一百四十三条 温度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二)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采掘工作面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机电硐室内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4℃。

  (三)采煤工作面或回风巷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如图8所示。

IMG_256

  图8采煤工作面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四十四条 压风机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超限时,声光报警,并切断压风机电源。

  第一百四十五条 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二)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

  (四)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或接点。

  第一百四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煤壁、掘进工作面距迎头30m内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

  第一百四十七条 紧急避险设施必须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第五节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百四十八条 通防队配备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公司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宜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一次。

  (二)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

  (三)甲烷传感器应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5d至少调校1次。采用激光原理的甲烷传感器等,每6个月至少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四)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六)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七)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一百五十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安全监测工应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安全监控中心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应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二)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通防队进行处理。

  (三)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锚杆钻车、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四)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五)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六)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七)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八)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4h时,应及时更换。必须对备用电源进行定期放电维护试验,并有记录可查。

  (九)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第一百五十一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一)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三)失爆不能修复的;

  (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五)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六节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热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60s内投入工作。不得采用虚拟机代替主机。

  (二)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4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应定期进行放电维护试验,并有记录可查。

  (三)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四)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五)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六)安全监控系统实现报警短信发送功能。

  (七)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置在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内。

  第一百五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内,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受上一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审阅。

  (二)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查明原因。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应立即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并向值班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四)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一百五十六条 联网信息的处理:

  (一)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公司必须向集团公司信息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接受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网络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集团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集团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反馈。

  (三)通防队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七节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成立安全监控管理小组。安全监控管理小组由总工程师领导,通防部、通防队、安全监控班组成员、信息中心分管人员为小组成员。安全监测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通防队设置分管副队长1人,班组长1人,仪器仪表维修工1~2人,监测室值班人员3~4人,监测工宜按实际采掘工作面个数的 1.2 倍配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安全监控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及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通防队每月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巡检、测试、调校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对监控系统中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由通防队安排专人使用标准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采煤、掘进、机电等涉及相关单位要安排人员配合,测试后要立即恢复送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专人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各采掘及相关 生产辅助单位要配合好监控系统的使用。

  (一)新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生产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通防部、机电部及总工程师批准。通防队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申请,按照采掘作业规程要求,在工作面生产前安装、调试、设定好分站及各类传感器。

  (二)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和断电端口。采煤工作面原则上由1台总开关控制工作面及其回风流非本质安全型电源。掘进工作面闭锁开关必须与局部通风机启动开关设置在同一现场。断电控制系统安装由安全监测工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并办理现场交接、签字留存。风电闭锁、甲烷电闭锁的日常管理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并建立好试验记录。

  (三)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安设断电控制的地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实时监控断电(闭锁)开关运行情况;其余断电控制地点的视频监控设置,根据现场需要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账卡及报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煤矿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账;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二)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及编号;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11.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三)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及编号;4.所测物理量名称;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四)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及编号;4.断电测试起止时间;5.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6.校准气体浓度;7.断电测试结果等。

  第一百六十二条 煤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网络拓扑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一百六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第六章 防治煤尘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五条 通风队设有专职防尘班组。其它区队设置兼职防尘人员。

  综合防尘工作必须实行全矿上下齐抓共管,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防尘工作负责。各生产和辅助区队队长对本单位的防尘工作负责,并明确一名副队长分管综合防尘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地面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蓄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防尘用水水质要达到下列要求:

  (一)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30mg/L。

  (二)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三)水的PH值在6~9范围内。水质必须至少每季测定化验1次。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巷道管路中要安装过滤器, 每月至少要冲冼1次过滤设施。

  (四)水的碳酸盐硬度不应超过3mmol/L。

  (五)浊度≤5NTU。

  (六)大肠菌群<3个/L。

  (七)BOD5<10mg/L。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井下防尘管路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和防尘用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应当敷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安设支管和阀门,三通阀门便于操作。

  三通阀门安装高度宜设置在距巷道底板0.8m~1.6m范围内;管路位于皮带里侧的,阀门应引至行人侧;管路位于顶板或吊挂高度超过1.8m的,阀门应引至行人侧巷帮。

  皮带巷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皮带里侧的阀门要引至行人侧;其它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每条巷道内应配备冲尘软管。防尘管路要吊挂或垫起,吊挂平直,不漏水,并进行防腐处理。

  综采或综掘工作面供水管路必须安装水压表,水压不低于2MPa。

  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健全不得生产。

  第二节 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及其联通的联络巷每5天冲刷一次巷道积尘,回风顺槽(回风道)及其联通的联络巷每天冲刷一次巷道积尘;工作面及两顺槽超前支护段每班冲刷一次巷道积尘,严禁出现巷道煤尘堆积现象。

  (二)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距工作面30m范围内安装1组风流净化水幕;回风顺槽距工作面30m和50m范围内各安装1组风流净化水幕。净化水幕要灵敏可靠,使用正常,覆盖巷道全断面,并应实现自动化。

  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200m范围内至少设置1组捕尘网,并保证行人、行车侧门帘能够自动关闭。

  (三)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喷嘴完好不堵塞,并要使用水电闭锁装置。采煤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工作面支架安设架间喷雾,每3-5个液压支架安装洒水降尘装置1台套。每台套装置配置主控箱1台、光控接收传感器(接收器)1台、电动球阀1台。在采煤机的机头上安装1台光控发射传感器,实现采煤机组割煤通过时,主控箱控制电动球阀自动洒水喷雾,经过所设定的延时后喷雾自动停止。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自动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四)各运输转载点必须设置喷雾装置,皮带转载点设置全断面防尘罩,位置恰当,使用正常,并应实现自动化。使用的电气产品必须要有煤安标志,防爆性能良好。

  (五)工作面打机窝、遇断层、挑顶落底需要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煤(矸)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注水器必须设在安全出口50m范围内。

  (六)采煤工作面各种防尘设施在工作面投产前必须一步到位,安装齐全。采煤区队安排专人负责各地点防尘设施维护管理,每天对分管设施进行检查一遍,进回风顺槽风流净化水幕、捕尘网等随工作面推采及时移设。

  第一百六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接到距迎头30m以内,三通阀门齐全,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

  (二)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爆破喷雾、冲刷巷帮、装岩(煤)洒水、净化风流、爆破使用水炮泥、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爆破喷雾装置(风水联动喷雾或自动喷雾)安设在距掘进工作面10~15m处,喷雾能覆盖巷道全断面(大于巷道断面80%),在爆破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

  水炮泥注水器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大于75m。每个炮眼内使用水炮泥数量不少于1块。

  爆破前后应对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和矸石堆洒水。距离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每班至少冲刷1次,30m以外的巷道每3天至少应冲刷1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距离工作面30m、50m范围内和巷道回风口各应设置1组净化水幕,50m范围内和巷道回风口水幕应实现自动化。

  耙装机卸载点应设耙装机喷雾并实现联动。

  装岩(煤)洒水使矸石不产生煤岩尘为限。

  (三)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范围内,至少安设2道风流净化水幕。

  (四)综掘工作面综掘机要使用水电闭锁装置,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五)煤巷、半煤岩巷、全岩综掘工作面除尘机处理风量必须大于迎头供风量,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0%。

  (六)掘进区队安排专人负责各地点防尘设施维护管理,每天对分管设施进行检查一遍,迎头30m、50m范围内风流净化水幕、捕尘网等随工作面掘进及时移设。

  第一百七十条 主要进风巷道、主要回风巷道、辅助进风巷道、辅助回风巷道、采区进风巷道、采(盘)区回风巷道必须安设净化水幕,运输巷采用自动水幕,数量可根据空气的湿度(湿度达到95%时,可不设置水幕)、巷道的长度而定,应至少安设1组水幕。所有水幕必须保证完好,使用正常。

  第一百七十一条实行好个体防护措施,采掘工作面内的作业人员、回风流中的作业人员及在有粉尘产生点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转载点喷雾要实现自动化。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转载点增设封闭式防尘罩。

  转载点落差宜小于或等于0.5m,若超过0.5m,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第一百七十三条 巷道冲刷管理规定。

  (1)定期冲刷积尘。

  1.主要、盘区辅助运输大巷、胶带运输大巷每5天冲刷一次巷道积尘;井底环形车场每天冲刷一次巷道积尘;泄水巷每月冲刷一次巷道;主要、盘区回风大巷及其他无人作业巷道每7天冲刷一次巷道积尘。

  2.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及其联通的联络巷每5天冲刷一次巷道积尘,回风顺槽(回风道)及其联通的联络巷每天冲刷一次巷道积尘;工作面及两顺槽超前支护段每班冲刷一次巷道积尘。

  3.掘进工作面20m范围内每班冲刷一次,分管区域每3天冲刷一次。综掘机附近,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冲尘。

  4.各皮带机转载点、卸载点、溜煤眼放煤口附近上风侧30m、下风侧50m范围,每班冲刷一次;主井箕斗装载运输巷每隔3天冲刷一次巷道积尘;煤仓放煤口前后50m每班冲刷一次巷道积尘。

  5.各皮带机转载点、卸载点、溜煤眼放煤口附近上风侧30m、下风侧50m范围,每班冲刷一次;主井箕斗装载运输巷每天冲刷一次巷道积尘;煤仓放煤口前后50m每班冲刷一次巷道积尘。

  6.当现场产尘量大时,要缩短冲尘周期,杜绝粉尘堆积。

  (二)井下任何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宽度2m以上的煤尘堆积(手捏成团的不在此限)。

  (三)每年至少应对主要大巷刷浆1次。刷浆采用石灰、白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刷浆要均匀。

  1.巷道刷浆人员,要穿雨衣、戴口罩、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

  2.巷道刷浆前,应先将巷道积尘冲刷干净。

  3.运输巷道刷浆时,应先与运输调度联系好,并在刷浆地点里、外分别设岗,观察行人和车辆,当人员或车辆通过时,停止冲刷;在上、下山冲刷时,要和绞车司机及摘挂工联系好,严格执行好“行车不作业”制度;冲刷皮带大巷时,如果需要站在皮带或架杆上冲刷,必须与皮带司机联系好,停下皮带后方可进行冲刷,严禁站在运行中的皮带或架杆上冲刷;冲刷回风大巷时,由于回风巷风流中空气湿度大,巷道底板滑,人容易滑倒,工作时务必小心,防止滑倒摔伤身体。

  4.巷道刷浆前,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支架、顶板、两帮等,如有隐患必须先处理隐患,处理不好不准工作;巷道刷浆前,要遮盖好工作地点附近的机点设备、管线、牌板等。严禁用水直射电器设备,冲刷有机电设备的巷道时,所有的机电设备必须设好接地极后方可进行巷道的冲刷工作。

  5.冲尘、刷浆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班中汇报制度,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汇报区队值班人员,然后进行处理。

  6.刷浆工作完毕后,要将工具和器材整理好带走,不准留在工作地点弃之不管。

  (四)巷道冲尘、刷浆记录要存档备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每延深一个新水平,或新揭露的煤层,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性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一)主要隔爆水棚每组水棚用水量按巷道的断面积计算不得小于400L/m2,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水棚排间距为1.2~3m。采区隔爆水棚在采区巷口以里50m左右处安设。

  (二)采掘工作面的辅助隔爆设施用水量按巷道断面面积计算不得小于200L/m2,排间距应为1.2~3m。

  (三)同排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帮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m;两个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水槽(袋)边与巷帮、支架、顶板、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水槽(袋)底部至顶梁(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1.6m,否则必须在该水槽(袋)上方增设一个水槽(袋)。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首列水棚在距掘进工作面或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60~200m内安设,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

  (四)当水袋采用易脱钩的布置方式时,挂钩位置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对),挂钩使用4~8mm的圆钢,挂钩角度为60±5度,弯勾25mm。

  (五)实行挂牌管理,牌板标明:地点、水袋个数、棚区长度、水量、断面、棚距等参数。水棚要每周至少检查1次,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第一百七十六条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 (孔)、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冲击地压钻屑法检测施工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眼),并在孔口下风侧采取除尘器除尘或水幕降尘等措施。

  第三节 测尘管理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矿井粉尘检测工作由通风队具体负责,通防队配备专职测尘员和测尘仪器。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且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每个采区至少1人。测尘仪器不少于8台。通防队配备设置专门的粉尘化验室,并配备有分析天平、干燥器、烘干器、配件及维修工具等。

  第一百七十八条 粉尘测定。

  (一)煤矿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监测。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8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表8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二)粉尘监测点的选择和布置应当符合表9的要求。

  表9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

  掘进工作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其他场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三)粉尘监测采用定点或者个体方法进行,并实施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粉尘监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地面每月测定1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2.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个体监测方法是指用佩戴在作业人员身上的粉尘浓度个体采样器连续在呼吸带抽取含尘空气,测定一个工班内作业人员所接触的平均粉尘浓度的方法。

  个体采样是全工作日连续一次性采样,空气中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TWA——空气中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m2——采样后的滤膜质量,mg;

  m1——采样前的滤膜质量,mg;

  Q——采样流量,L/min;

  480——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规定的以8h计,min。

  定点监测是采用定点长时间或定点短时间采样方法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进行测定的方法。

  定点采样时若采样仪器不能满足全工作日连续一次性采样,可在全工作日内进行分次的1h以上的长时间采样,或分次的短时间15min采样。空气中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按下式计算:

  TWA=(C1T1+C2T2+…+CnTn)/8

  式中TWA——空气中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C1、C2、…、Cn——长时间采样或短时间15min采样测得空气中粉尘浓度,mg/m3;

  T1、T2、… 、Tn——劳动者在相应的粉尘浓度下的工作时间,h;

  8——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规定的8h。

  (四)应当使用粉尘采样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等仪器设备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五)粉尘测定结果要每月上报总经理、总工程师、通防部和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各一份。

  第四节 防尘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分管区域防尘设施负责,并明确检查维修责任人进行巡回检查,检修记录留存备查。

  维修责任人每天对分管设施进行检查一遍,巷道内风流净化水幕、捕尘网等随工作面变化及时移设。

  第一百八十条 防尘管路编号管理,三通阀门、喷雾等设施挂牌管理,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要防腐除锈、刷漆美化。采掘地点防尘设施备品备件应有备用,对于堵塞、损坏的喷头应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各种类型喷嘴的适用场合见表11。

  表11 各种类型喷嘴的适用场合

  喷嘴系列名称及型号

  锥型

  实心S

  锥型

  空心K

  切向Q

  扇形B

  多孔D

  压气Y

  高压G

  备注

  场合

  特点

  水雾均匀分布于整个雾区

  水雾呈圆环,中央无水,用于风速低,耗水少,粉尘垂直上升扩散场合

  扁平形的射流

  覆盖面宽适用于大尘源

  水量小,覆盖面宽适用于大尘源

  水压大于10MPa

  采煤机内喷雾

  〇

  -

  -

  〇

  -

  -

  -

  机组自带

  采煤机外喷雾

  〇

  -

  -

  〇

  〇

  〇

  〇

  自带或另配

  支架喷雾

  〇

  〇

  -

  -

  -

  〇

  〇

  自带或另配

  放顶煤喷雾

  〇

  〇

  〇

  -

  -

  〇

  〇

  设计配备

  掘进机喷雾

  〇

  -

  -

  -

  〇

  〇

  〇

  自带或另配

  放炮喷雾

  〇

  -

  -

  -

  〇

  〇

  〇

  另配

  转载点、装岩点

  -

  〇

  〇

  〇

  -

  -

  -

  另配

  溜煤眼

  〇

  -

  -

  -

  〇

  -

  〇

  另配

  水幕

  〇

  -

  -

  -

  -

  -

  -

  另配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主要进回风巷、盘区进回风巷、采掘巷道及其他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风流净化水幕必须封闭巷道全断面(大于巷道断面的80%),灵敏可靠,雾化良好。

  水幕喷嘴的位置及喷射方向应满足下列规定:

  1.喷射方向宜逆风向(迎着风流方向45度左右);

  2.在有效射程内应使巷道整个断面被水雾充满;

  3.在2/3 有效射程内不同喷嘴喷出的密实雾锥不发生交叉;

  4.喷嘴及管道的位置均不得妨碍运输。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运输系统各转载点,都必须安设自动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保证正常使用。喷雾装置安装在转载机头斜上方,高度不超过600mm,喷雾应包围转载落煤(岩)点。

  工作面水幕应做到移动灵活方便。水幕的选型应与巷道形状相匹配,水幕的安装距巷道顶板不超过200mm。

  捕尘网必须紧贴巷道顶板,与净化水幕之间有500mm的间距,随工作面推进向前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日常检查中若发现一处设施不完好,由责任人支出100元。各项记录不按规定填写,每次(处)由责任人支出50元。分管范围巷道内出现积尘,对分管施工单位按公司C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节 防尘技术资料管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每月都要有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备有以下资料,明确人员进行管理:

  1.防尘系统图;

  2.防尘设施牌板;

  3.测尘台帐;

  4.防尘管路台帐;

  5.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

  6.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

  7.巷道冲刷记录;

  8.隔爆设施台帐;

  9.大巷刷浆记录;

  10.仪器维修记录;

  11.测尘报表。

  第七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防灭火管理一般要求

  第一百八十五条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好井上、下防火措施。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单位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二)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三)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四)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五)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六)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七)发生火灾时的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八)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一)所有立井井口;

  (二)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三)井底车场、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上、下山、工作面顺槽等每隔100m处;

  (四)带式输送机巷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五)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水口方向禁止朝向电气设备。

  第一百八十七条 防火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风井口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

  (三)井下主排水泵房与主变电所硐室之间应设置防火栅栏铁门。

  (四)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进行装饰和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节 井下油品储存和使用制度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井下油品储存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本条标注删除线的内容为加油硐室需满足内容,目前公司井下无满足条件的加油硐室)

  (一)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二)井下柴油运输必须专人负责,柴油油桶不应与其他物料混装,且应避免剧烈振动、碰撞。用矿车运输柴油时,应将油桶与车体固定;使用单轨吊运输时,应自带平底盘,底盘上设置吊挂环,避免悬吊时油桶桶体受力。

  (三)轻型防爆运人胶轮车必须升至地面加油。单轨吊挂式机车加油时必须在全风压巷道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车辆加油时应关闭发动机,并应使用专用防爆加油装置。加注完毕及时清理地面油污。

  (三)井下运输柴油量不得超过单轨吊机车8h用量,剩余油量必须及时升井,严禁在井下存放。

  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他地点不得存放柴油,硐室储油量不得超过井下所有车辆8h的用油量。储油量增加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最多不得超过井下所有车辆1天的用油量。

  (四)加油地点前后10m范围内使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护,不得存放可燃物,巷道高度不低于4m;地面平整,不应有滴水;不应存放其他电气设备,防爆照明系统线路电压不应超过127V。。

  井下加油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通风。 2.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装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闭的通风孔。4.设置火灾监测报警装置,并应配备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5.除防爆照明系统、防爆加油装置外,不应存放其他电气设备。

  (五)加油地点存放不少于0.5m³消防沙,加油硐室配备的灭火器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并不少于1具推车式灭火器。

  5.防爆柴油机车司机必须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接班时,必须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检查油箱、水箱是否泄漏,制动系统、电气系统是否有漏气、漏电现象。检查消焰器,清理现有的消焰器。

  第三节 消防材料库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百九十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 库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参照《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2015)进行配备,应符合集团公司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口附近,消防器材运输应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中,应装备消防车辆。

  (三)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必须有轨道直达井口,并定期检查轨道完好情况。必须保证通向消防器库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消防器材时快速方便。

  (四)消防材料库须悬挂消防材料装备明细表,材料挂牌管理,位置醒目,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

  (五)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由通防队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消防材料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井上下消防器材库设备,材料工具已到报废期的应及时报废注销并重新配备。

  (六)金属类器材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

  (七)需定期检验的灭火器等工具器材严格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验、更换,保存好生产合格证、出厂日期、鉴定合格证等标识。

  (八)水泥、石灰、岩粉、沙等宜受潮失效物资要做好防潮防水措施,做到随时检查及时更换。

  (九)消防材料库内一切消防器材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

  (十)井下消防材料库内配备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十一)定期更换灭火器材,严禁将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存放在消防器材库内。

  (十二)消防器材库内应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摆放整齐。

  第四节 矿井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重要场所防火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重要场所,都必须安设消防管路和灭火器材。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严禁在主、副井进风井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焚烧任何物质。

  进风井口必须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井口房暖风设施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井口信号工(或把钩工)要严格执行检身制度,严禁人员穿化纤衣服或带火柴、香烟等引火物品入井。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地点,责任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防火管理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每季度对井上消防设施、防火门、消防材料设备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主通风机必须安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木料场必须设置地面消防水池,水池水量充足,木料堆放整齐,严格管控生活用火火源,木料场附近严禁烟火并设置齐全灭火器材。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设置通往煤仓的消防水管路,并安装支管和闸阀,并经常进行喷洒水降尘,按照规定设置灭火器材。严禁生活火源接近煤仓。

  第五节 井下防灭火制度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所有机电设备硐室及爆炸材料库都要存有不少于0.2m3的灭火砂,其中可能发生液体火灾的硐室灭火沙不少于0.5m3。沙箱表层铺满纸质沙袋,沙子要求为细沙,不结块,保持干燥(以不沾手为准)。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井下爆炸材料库配备10个8L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分别存放于库房通道两端及距发放硐室门口以外不大于5m的地点。

  (2)各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配电点、皮带机头、材料库、井底车场及各采掘工作面分别配备不少于2个8L手提6式干粉灭火器,存放地点: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存放于硐室门口以里距门口不大于5m的地点,皮带机头、配电点存放于距皮带机头、配电点不大于10m处,采掘工作面存放于距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井底车场存放于信号硐室内,材料库存放于库房内,距门口不大于5m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第二百条 矿井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灌浆、注惰性气体、注凝胶、喷洒阻化剂、加快推采速度、减少丢煤、设置阻燃墙、气体检测等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

  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一)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矿井概况(重点说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煤质、瓦斯、煤尘、煤的自燃倾向性、自然发火期、地温、开拓开采情况、矿井通风、历史发火情况、火区、矿井周边煤矿等)。

  2.矿井火灾危险性分析。

  3.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井下自燃火灾监测系统。

  5.煤矿防灭火系统。

  6.工作面重点区域防灭火技术方案(重点说明工作面安装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采空区、进回风巷道防灭火技术方案,工作面回撤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

  7.外因火灾防治措施及装备。

  8.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9.防火构筑物及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10.火区管理。

  11.防灭火管理制度。

  12.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综合防灭火措施是指采取灌浆、注氮、喷洒阻化剂等两种以上防灭火措施。

  第二百零一条 采用防灭火灌浆系统,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 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矿井设计采用工作面埋管灌浆的方法进行预防性灌浆,回采工作面随采随灌。因工作面煤层顶板洛河组砂岩含水层,厚度大,分布广,富水性强,为避免浆液随涌水流出,造成浪费,当采空区出现涌水时,暂停对采空区进行灌浆。

  (三)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灌浆。

  (四)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输浆管路应敷设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

  (五)灌浆材料选择粘土,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不含可燃或助燃材料。

  2.粒度直径不大于2mm,细小颗粒(粒度直径小于1mm)要占70~75%。

  3.主要物理性能指标:塑性指数7~14;胶体混合物20~35%;含砂量10~30%。

  4.易脱水又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六)应当有灌浆系统防冻、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七)管道选择、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浆管道采用无缝钢管,管道阀门及管件的公称压力应大于管段承受的压力。

  2.输浆管道敷设不宜出现两边高、中间低的凹型管段。

  3.巷道内输浆管道应沿巷壁敷设固定牢固,并不得妨碍人员忽然运输设备通行。

  4.输浆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二百零二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五)采煤工作面开采后要实现均压,即原工作面进、回风顺槽的防火墙要同处于进风侧或回风侧。

  第二百零三条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低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已封闭采空区的密闭墙或沿空采掘巷道内等地点,设置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利用安全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瓦斯员巡检、人工定期观测等手段对气体成分和温度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6)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七)输氮管路选择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注氮管释放口应保持在采空区的氧化带内。

  2.在满足输氮压力的条件下可选用耐压橡胶软管,但进人采空区或火区的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

  3.输氮管路铺设应减少拐弯,并应保持平,在、稳,接头不应漏气。每节钢管的支点不应少于2点,每节软管吊挂不应少于4点。低洼处可设置放水阀;输氮管路的分岔处应设置三通和截止阀及压力表。

  4.输氮管路表面应做防锈处理。

  第二百零四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四)公司开采4煤层采用盐类阻化剂,阻化剂溶液浓度控制在15%~20%。

  第二百零五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编制的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当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重新压注。

  第二百零六条 采用二氧化碳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液态二氧化碳贮罐必须符合压力容器有关规定,装卸、运输时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保障,防止损坏罐体及附属设备。

  (二)液态二氧化碳充液、排液、贮存、维护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格或使用说明书操作,贮罐压力表齐全有效、严禁超额定容量充注。

  (三)井下直接灌注液态二氧化碳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传达至作业区域人员。措施内容包括:作业区域情况描述、贮罐储存运输、操作处置、泄漏应急处理、安全防护、急救和消防措施等内容。

  (四)液态二氧化碳的相关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寒手套,防止发生冻伤。

  (五)由地面灌注二氧化碳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使用说明进行。

  (六)灌注二氧化碳时,必须实时检测工作区域氧气及有害气体浓度,必要时撤出作业区域内人员。

  (七)二氧化碳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检验、计量规定。

  1.公司使用的CPW-2.0矿用移动式液态二氧化碳防灭火装置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固定场所存放,每台设备必须编号管理。

  2.设备维护保养

  (1)绝热性能的保护

  CPW-2.0矿用移动式液态二氧化碳防灭火装置采用聚氨酯发泡包扎型贮罐内胆,中间为约100mm厚的聚氨酯泡沫保温层,外包不锈钢板。严禁敲打和磕撞,以免绝热层受到损伤,影响保温效果。

  (2 )相容性和清洁度

  始终保持贮罐清洁、无油和无脂很重要,因为液态二氧化碳的温度要低于空气液化的温度,这样有可能使得液化空气在管线内和蒸发器表面冷凝。

  如更换零件,只能使用已正确清洁过的零件,不要将已使用过的接头或软管用在贮罐上。

  (3)检查及故障处理

  阀门是否处于正确的启闭位置。

  a.压力表、液面计的测量是否准确可靠。

  b.设备管道、阀门有无泄漏、堵塞现象。

  c.当容器压力达到安全阀的起跳压力,而安全阀不动作,应立即校准安全 阀起跳压力,以保证贮罐的安全。

  d.在进行维修之前,必须使贮罐内液态二氧化碳排放完,并使贮罐温度符合环境温度。如需要拆卸贮罐部件,要对所拆下的部件编号,以便重新安装,要始终按与拆卸相反的顺序安装部件,在拆卸过程中要防止被拆下的部件受损,如不能立即重新安装,要彻底做清洁处理,将部件放在聚乙烯防护袋内,用良好的工业清洗剂清洗所有金属部件,所有橡胶部件应在洗涤剂和热水中清洗。用清洁、低压氮气吹干所有已清洗部件,在安装前,要保证所有零件均已彻底清洗和脱脂,清洗可以防止阀门在操作过程中冻结,并可防止液态二氧化碳被污染。当从贮罐上拆卸部件时,要始终记住尽快将暴露的管口堵住。

  3.计量仪表定期检查

  (1)压力表每年校准一次。

  (2)安全阀的启跳及回座压力每年校准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 采煤工作面面后设置阻燃墙防火,结合工作面的现场实际,正常时期每回采20m左右需在工作面运输顺槽、回风顺槽隅角后部各构筑一道阻燃墙,当采煤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时,调整到10m以内。

  第二百零八条 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采区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距巷道口小于2m的可不设),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定期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甲烷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第二百零九条 防火密闭墙构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防火永久密闭墙必须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

  (二)防火永久密闭墙要求墙体结构稳定严密、材料经久耐用,墙基与巷壁必须紧密结合,连成一体。永久密闭一般采用掏槽结构,也可采用锚杆注浆结构。煤巷密闭必须掏槽,帮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5m,顶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3m,底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2m,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3m;岩巷不要求掏槽,但必须将松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

  (三)在倾角超过30°的巷道砌筑密闭时,密闭墙体宜垂直于巷道轴线,并采用基座结构,用以承受侧压和墙体自重。墙基四周必须嵌入巷帮一定深度,岩壁宜大于0.5m,煤壁宜大于1m。墙体上方可充填河砂、黏土或粉煤灰等惰性材料或予以注浆。

  (四)对密闭有防爆要求时宜先作防爆密闭,再建筑永久密闭。

  (五)在巷帮破裂的巷道中可选用充填型密闭,或对巷帮进行注浆或喷混凝土处理。

  (六)要求承受一定的静水或灌浆压力时,宜选用料石或混凝土密闭,并进行承压计算。料石密闭内侧应边砌边用水泥砂浆抹面,静水压力大于0.1 MPa 时,应专门进行设计。

  (七)火区密闭和防火永久密闭都应在离底板高度为墙高的2/3 处设直径不小于25mm的检测口,用于观测压差、气温和取气样;离底板高度为0.3m处应安装直径不小于50mm的放水管,并带有水封结构或安装阀门,用于观测水温、释放积水;在密闭的顶部还要安装直径不小于100mm的防火备用管。

  第六节 矿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条 2019年8月陕西煤矿安全装备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4煤自燃倾向性进行了鉴定,根据《陕西正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AMK/MZ-19013),鉴定结果为Ⅰ类容易自燃煤层。西安科技大学2015年1月对4煤自燃特性参数进行了实验研究,结论为:煤样在初始温度为28.7℃条件下,实际自然发火期为37天。

  矿井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

  (一)煤层的自燃预测

  1.防止煤层自然发火,通过对其标志性气体进行分析,依此判定有无发火迹象。

  2.高家堡煤矿4煤层以CO、C2H4作为自然发火指标性气体。常温状态下就有CO气体出现,说明4煤层在低温时就已出现氧化反应;C2H4气体只有在超过干裂温度时才出现,在井下一旦检测到,说明浮煤温度超过了裂解温度。

  试验指标:

  CO浓度达到0.015%且连续呈上升趋势。

  监测出C2H4(乙烯)气体。

  监测出现C2H2(乙炔)气体。

  3.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建立自燃发火观测点,采用自燃火灾束管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在线监测、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实现系统、定期观测。

  观测内容:气体成分、气温、水温等。

  4.发火观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煤层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等地点,应设置发火观测点。

  (2)发火观测点应选择在围岩及风流稳定、前后5m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支护完好的巷道内。

  (3)发火观测点观测内容可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氧气等气体成分和气温、水温等。

  (4)自燃发火临时观测点:发生有异常现象,为缩小火区范围以便准确查找火源点而增设的观测点。

  (二)人工检测方法

  瓦斯检查员必须每天按照指定的巡回检查路线对在煤层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等观测点进行检查,检查路线为:运输顺槽→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为掘进回风流→掘进工作面。检查过程中使用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氧气检测报警仪、光学甲烷检定器检测观测点的CO、CO2、O2浓度;用温度计测定空气温度、水温。

  每周至少对采空区、密闭墙进行一次检查。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防队,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三)自燃火灾束管监测系统

  矿井安装有KSS-200煤矿自燃火灾束管监测系统,通过已敷设的束管将监测地点的气体抽至气相色谱仪中进行精确分析,实现对CO、CO2、CH4、C2H4、C2H6、C2H2、O2、N2等气体含量的在线监测。其分析结果每天报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审阅,同时自动存入数据库中,以便今后对各种气体含量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报煤炭自燃的趋势。

  束管监测点安设位置:监测点应设置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侧采空区内部、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密闭区,以及其他可能自然发火的巷道中。

  束管管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束管应用吊钩悬挂,并应与动力、通信、信号等电缆分挂在

  巷道两侧。

  2.管路系统应采取防砸坏、防漏气,防积水、防堵塞等措施,

  地面管路还应采取防冻措施。

  3.束管端头安设一个水分灰分过滤式气体检测探头,沿路管路要做到吊挂平直、不漏气。

  (四)人工定期取样分析

  通防队安排监测工每天对工作面采空区、煤巷高冒破碎点进行取样分析一次,每周对所有密闭墙进行人工取样分析一次。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防队及调度指挥中心,由通防队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气体分析由气相色谱仪完成。取样前必须用取样地点气体对取气囊进行2~3次冲洗。气样采集后5小时内必须送至气样分析室进行数据分析,如超过5小时,气样应舍弃不用,重新取样,以保证分析数据准确。

  (四)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装备一套KJ76X型安全监控系统对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采(盘)区回风巷、主回风巷、煤仓上部、皮带转载点下风侧等地点均按要求装备CO或温度传感器,实现24小时连续监测。

  1.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

  2.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3.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发生火灾时,应能实现报警、急停、自动喷水。

  4.采掘工作面回风流、机电硐室内设置温度传感器。

  5.压风机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超限时,声光报警,并切断压风机电源。

  (五)所有检测分析结果都必须由记录可查,每周至少观测预报1次,有专人定期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发现有人工作的地点或风流中一氧化碳气体的浓度超过或达到24ppm时,需将人员撤出,在通往超限地点的全风压巷道门口设好栅栏,并向通防队及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七)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1.巷道中出现雾气或“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交汇处,因水蒸气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处)。

  2.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3.从煤炭发热或自燃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增高。

  4.空气中有害气体(如CO、CO2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第七节 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

  (一)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二)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账,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三)火区位置关系图应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四)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五)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度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节 矿井防灭火化学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化学材料,应当具有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合格有效证明,并制定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规定。

  (一)安全性、环保性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

  1.原材料及混成料对人体的危害,混成过程及喷、注过程产生的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控制及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2.原材料及混成料对设备腐蚀危险性,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3.原材料及混成料对井下工作环境、水环境的污染程度。

  4.混成过程、喷注过程产生温升时,引发矿井火灾和诱发瓦斯煤尘爆炸的危险性,及其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5.混成料的阻燃、抗静电特性。

  (二)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措施,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场所使用材料,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者扩大使用范围。原材料属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存储和运输,严禁将不同组分材料混放、混运。井下禁止存储过期的材料;严禁不同生产厂家的材料混用;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材料。

  2.所有化学材料应当采用密封包装,包装容器上必须有牢固、清晰的标识,标志上应当按《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的要求,以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志符号明确标示出本材料的潜在危害性及其防范措施。井下存放应当选择围岩条件好、无淋水、通风良好、周围50m范围内无其他杂物的地点,并配备消防设施。

  3.应当编制专门的施工措施明确具体使用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使用量及施工工艺,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若采用高分子材料需报矿长批准。严格控制喷、注作业地点人数,施工过程中严密监测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井巷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的规定。喷、注过程可能产生温升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措施确定的喷注量和喷注速率,并监测喷注地点的温度。

  4.从事施工操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操作时必须佩戴好与所使用的高分子材料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防护眼镜、口罩、工作服和胶鞋等。应使用混合喷注设备,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配比、速率和施工安全措施规定的使用量、施工工艺施工。

  5.施工前应将高压供水管路延接至施工地点,并配备干粉、CO2灭火器材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紧急处置方法所明确的必备材料;设专人随时监测CH4、CO、O2和温度变化情况,发现煤体温度及CO异常时立即停止工作面内全部作业,按照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处理。

  6.施工期间必须由专职安监员进行现场盯靠,施工结束应当继续监测施工现场CH4、CO、O2、有毒有害物质和温度变化情况,连续观测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每20分钟至少观测一次。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要及时汇报通防队值班队长和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购买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通防队安排专人负责购买。

  (一)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长武县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管理卡到县公安局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三)爆炸物品的购买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四)爆炸物品到矿后,由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及时进行入库。

  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录入民爆信息系统。

  第二节 爆炸物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四条 爆炸物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爆炸物品必须放到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并有公安签发的储存许可证。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

  (二)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 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三)爆炸物品库严禁存放其它无关物品,保持库内卫生清洁,无杂物、淤泥,无渗漏水现象。开箱时必须在套间进行。

  储存库内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库房内温度不宜大于35℃,湿度不大于70%,并每天记录。

  (四)爆炸物品库要接入与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直通电话,并保持畅通无阻。

  (五)地面爆炸物品库的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炸药允许最大储存量6500Kg,雷管允许最大储存量20000发。

  2.储存库内爆炸物品摆放应摆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3.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4.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5.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雷管不应超过 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6.储存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

  7.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8.库房入库通道、雷管导通间、发放间门口须设置静电释放装置。

  雷管导通操作间应使用有色金属制造的工具、辅具,桌子的边缘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软质垫层10mm。

  在发放间外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雷管发放间、定量1000发)。雷管发放套间的地面和台面应当铺设导静电橡胶皮(板),其下铺设金属网并采用导线可靠接地。电雷管发放桌子的边缘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软质垫层10mm。

  (六)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2)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 厚的砖墙或者混凝土墙隔开。

  (4)在井下爆破物品发放硐室门口安设人员定位基站和视频采集装置,实现进出库房人员信息监测。

  (七)爆炸物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八)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应当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时,按国家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拆箱零散雷管应放置在临时发放间内。

  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

  雷管和炸药存放时要摆放整齐,实行挂牌管理。

  (九)地面进入库区人员不得将手机等其他杂碎电源带入存储库房。

  (十)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十一)井下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二十四字口令“用多少,领多少;用不了,背回去;雷管药,分别放;药入箱,锁要上”的要求,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开存入专用的爆炸物品箱,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爆炸物品箱必须完好且上锁,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并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在爆破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爆炸物品严禁乱扔、乱放和私藏。

  (十二)爆炸物品库的保管员要负责库房内的爆破器材的摆放整理,清点上账,做到班班清,月月结,账、卡、物三相符。

  (十三)严防变质、自燃、自爆、丢失和被盗等。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及保卫部,由保卫部立即报告长武县公安机关。

  (十四)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事件,应当立即报告长武县公安机关。

  第三节 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

  第二百一十五条 爆破器材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对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处理。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爆破工交回的报废及变质或失效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集中妥善保管,并登记造册,不得任意乱放,丢弃和失散。

  (二)爆破工对现场出现的瞎炮处理完毕后,必须认真搜巡收集残骸,交回爆炸物品库,严禁擅自丢弃处理。

  (三)安全员严格把关,督促爆破工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废旧雷管掺入煤、矸石中。

  (四)爆破器材集中销毁时要写出销毁报告,制定销毁实施方案。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型号、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上报长武县公安机关组成销毁小组,实施销毁。

  (五)每次销毁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规定量(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炸药不得超过150公斤)。

  (六)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具体采用何种销毁方法和安全措施,在编制销毁方案中给予具体说明。

  (七)销毁前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填写报表,经长武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由公安机关组织按规定销毁。

  第四节 爆炸物品库房安全警卫、值班管理制度

  第二百一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个环节的安全全面负责,督促落实民爆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

  库房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经公安机关审查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严格出入库登记手续、查验制度,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

  做到安全用电,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面存储库房安全警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仓库必须做到“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二)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看护,每班值班看守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将巡视情况登记形成台账并导入巡更系统。

  (三)储存库要求必须具有2条以上大型犬(大型犬即:一般身高为50cm以上或体重在30kg以上),且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四)值守人员每班加强对民爆器材仓库的门窗、通气孔、监控系统、红外线报警器等设施巡查,对库区围墙、排洪沟等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五)报警、视频监控等设备应有备用电源(不间断电源),要求对控制台设备视频部分供电不少于1小时,报警部分供电不少于8小时。所有视频监控存储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入侵报警装置、周界报警装置每次撤防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六)库房门口8m范围内不得有易燃物品,15米范围内不能有针叶树和竹林,库区内不能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每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七)储存库治安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应在48h内恢复功能。在修复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应急措施,并于24h内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八)库房周边山体要定期进行观察,特别是在雨季要随时观察,预防山体滑坡造成次生灾害。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硐室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看护,每班值班看守人员不少于2人。

  (二)在井下爆破物品临时发放硐室门口安设人员定位基站和视频采集装置,实现进出库房人员信息监测。

  (三)井下爆破物品临时发放硐室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的抗冲击波密闭门保持常闭状态。

  第二百一十九条 库房值班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值班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上岗;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禁止在值班期间有打牌、下棋、看手机等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二)加强巡逻,发现问题和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查清原因,并与通防管理部门联系或报警。

  (三)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库区,检查人员严格登记方可进入。

  (四)做到文明礼貌,处理好内外部关系。

  (五)进入库区人员不得将手机、矿灯等其他杂碎电源带入存储库房。

  (六)按照规定,专库专用,分库存放、堆码整齐、不超高、不超量、不混存。库房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严格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潮、防洪等各项措施。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通防管理部门、保卫部及公安机关。

  (七)严格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按规定领退爆炸物品,做到没有审批单不发,手续不健全不发,不是爆破工不发,安全员不在场不发,违反规定的不发。坚持随用随发,不予付,不转借。退库的爆炸物品清点入帐后,及时分类,各归其库,不得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

  (八)对库内储放的爆炸物品要建立明细帐,做到班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不得有丝毫差错。若帐物不符或发生其它问题,要立即向通防队、通防部报告。

  (九)负责对到库内爆炸物品的卸车工作,并按规定存放。

  (十)保持库区整洁,地面库区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种植农作物,清除库区周围的杂草,排除一切可燃物,以防火灾。

  (十一)对储存库配置的防盗报警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设施和防静电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每天检查设备运行及完好情况,并定期维护,确保各类安设设施齐全有效、安全可靠。

  第五节 人员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条 库区值守人员必须保持高度安全防范意识,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炸物品库;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将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区从事对库区构成安全危险的一切活动。

  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爆炸物品库内。

  任何人员进入爆炸物品库必须将矿灯放在爆炸物品库发放室外指定地点,严禁将矿灯带入爆炸物品库。

  (二)爆炸物品库内不得待客会友,停留无关人员。

  (三)除爆炸物品保管员外,其他任何人员进入爆炸物品库必须在爆炸物品库人员出入登记簿上签名登记。

  (四)上级机关检查时应有公司有关人员带领或持公司开具有效证明并在检查登记本上进行登记,方可入库。

  (五)进入库区人员必须遵守库区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服从保管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非工作、检查人员进入爆破器材存放室。

  (六)出入库区人员必须完善签字手续,自觉接受库区保管员对可携藏物品、物体的搜查。

  (七)发现可疑人员靠近或强行进入库区,应劝阻、劝离,严格监控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八)爆炸物品库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爆炸物品保管员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九)公司领导及管理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节 库房交接班制度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地面爆炸物品库及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硐室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一)按时交接班,把当班未办完的事情交代清楚,做好记录。

  (二)检查值班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本班期间所发生的情况及时处理,处理结果要记录清楚,汇报通防队值班领导。

  (四)交接班时,必须严格检查各部位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无可疑迹象,并记录在值班登记本上。

  (五)交接班时,当班人员交代不清楚或接班人中不履行职责,出现问题后,交接班人员同时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节 爆炸物品库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库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一)通防队负责库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开展消防设施维护、灭火器具配置更新等工作;

  (二)库区内禁止烟火,单个储存库配备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三)地面爆炸物品储存库门口8m范围内不得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储存库区内严禁堆放易燃物和种植高棵植物。

  (四)地面爆炸物品储存库区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水池储水量不少于 15m3,并定期检查。储存库区内单个储存库应配备至少两个 5kg 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五)仓库保管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

  (六)库区内消防设施齐全,有灭火器、消防水源、沙子、水桶、锹、镐,并定期检查、更换,确保完好,严禁挪作它用。

  (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立即向通防队值班领导汇报。

  (八)库内设有直通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的有线调度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九)任何人严禁将烟火、手机、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库区内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确定专人监督作业,并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做到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

  第八节 爆炸物品库定员定量制度

  第二百二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拆箱、分发等作业实行定员定量管理,不得超员超量。

  (一)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驾驶员都必须是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并持有公安机关核发许可证的人员担任。实行专人购买、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专人使用的制度。

  (二).地面爆炸物品库按核定数量储存爆破器材,不准超过库容量。炸药允许最大储存量6500Kg,雷管允许最大储存量20000发。

  各库房严格执行定量管理,在危险品库房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标明定量。

  (三)爆破员在使用爆破器材时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四)爆破器材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储存量。

  (五)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准超过规定限量。

  第九节 爆炸物品装卸、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装卸、押送。

  (一)装卸人员应严格按要求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

  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二)提供爆破器材的民爆公司负责将爆破器材运到地面爆炸物品储存库,通防队负责安排专职人员将爆破器材从地面爆炸物品储存库运到副井口,从副井口装入专用矿车转运至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硐室。

  爆炸物品运送到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点时,要及时入库,并进行入库登记。

  (三)装卸爆破器材时,保管员要认真清点好数量,并填写交接清单存档,做到帐目清楚、数字准确。

  (四)地面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安全员、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 2.5m。

  (五)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六)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 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八)严禁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九)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破器材不准发运和入库。

  (十)装卸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十一)装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爆破器材,并于保管员做好交接。

  (十二)在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装好爆破器材后,加锁专人护送。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严禁混装、混送。

  (十三)禁止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十节 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第二百二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安全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检查、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方可入库。

  保管员必须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班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非涉爆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如同时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由两人以上放可领取。

  第二百二十六条 使用班组要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炸药、雷管需要量申请,经通防队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凭此单据保管员才准发放。

  爆破员领取雷管时,必须出示爆破员作业证,储存库保管员发放爆炸物品时应登记好数量、规格、条码编号、箱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签字确认。

  第二百二十七条 领取爆破物品时雷管要装入防爆式便携箱中,进入现场后炸药和雷管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批准人负责核实,认真填写爆破作业登记表,对爆破器材领取情况、爆破作业情况、爆破器材退库情况要如实登记,确认无误后由批准人、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四人签字认可。

  爆破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检查、清理现场,剩余的炸药和雷管要在当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储存库房;严禁个人私存,退还后保管员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百二十八条 保管员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通防队、通防部。

  第二百二十九条 加强记录仪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遗失、转借。严格爆炸物品末端管控,按规定时间及时将记录仪器的记录内容上传至公安机关爆破作业现场视频管理信息系统。

  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一节 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条 地面采用民爆运输车辆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二)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在库区内不超过10km/h、矿区内速度不应超过30km/h。

  (四)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四)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止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三)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二百三十三条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五)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六)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爆炸物品。

  (七)人工搬运:1人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箱;2人搬运,每次不得超过2箱。搬运时严禁扔、摔、碰、撞,要抓稳、抓紧、轻拿轻放。

  第二百三十四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二节 爆炸物品领用、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五条爆炸物品库保管员爆炸物品负责发放工作,电雷管发放前,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前应当填写《爆破器材现场领用审批表》,报项目安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应当由安全员在场监督,并签名核准。

  保管员对检测合格的电雷管,用专用手持机扫描所发放的电雷管后,再输入到爆破工的专用卡上。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且雷管应当严格按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进行发放。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雷管的发放间内最多允许暂存1000发雷管,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

  爆炸物品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保管员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班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爆破员每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雷管不得超过200发),不得转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

  当班领用的爆炸物品现场爆破员、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如实填写现场爆破记录;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不得在爆破作业现场存放。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正常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地点领取火工品时 要严格执行领料单制度。其他确需爆破作业的地点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地点首次领取使用火工品时,领料单必 须由矿(公司)总工程师签字。

  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炸物品领取数量必须符合生产作业计划和爆破说明书规定。每班班前会前需爆破作业施工的单位将由区队负责人签章的计划单报送至通防队,经通防队值班干部审核确认后,由负责该单位的爆破工填写审批单。爆破工持审批单前往地面火药库或井下临时发放点领取爆炸物品。

  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控制爆炸物品的领取数量,不得超领。

  爆破工领到炸药、雷管时要当面点清,分别存放入爆炸物品箱内,并上锁。爆破作业单位使用统一规格爆炸物品箱,爆炸物品箱要密封完好、锁具完好、编号管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火药箱必须放置在巷道顶帮完好、支护完整、无积水、无淋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存放点不允许有设备、电缆及其它物件、杂物等,存放处须设置栅栏、警示牌。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存有爆炸物品的专用箱不得离开爆破工视野。

  爆破工在现场所使用及剩余的雷管、炸药数量,要由施工单位本班的跟班队长(或班长)及安全员、爆破工在现场爆破记录单上签字,并核对好数量,确保准确无误;爆破工交班时要将剩余的爆炸物品交回井下爆炸物品临时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

  第二百三十八条爆破工、安全员、保管员必须随身佩戴民用爆炸物品云平台单兵操作仪。并记录当班爆炸物品的领用、发放、存储、使用、退回等所有环节。

  通防队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百三十九条爆炸物品严格执行当班清退的规定。

  在爆破作业现场使用时,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认真与爆破员填写《现场爆破记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爆破员下班后,持《现场爆破记录》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回井下临时发放硐室,不得私自存放,安全员全程监督。

  保管员对清退回库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爆破工交回的雷管,必须用专用手持机将电雷管扫描后,从使用电雷管爆破工的专用卡上退出,在确认无误后,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互相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二百四十条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发放“十不准”:

  (一)无批准手续不准存放;

  (二)无计划不准发放;

  (三)手续证件有涂改的不准发放;

  (四)无批准领用人员不准发放;

  (五)炸药箱、药箱无锁或损坏不准发放;

  (六)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不准发放;

  (七)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八)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九)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十)违反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准发放

  第十三节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第二百四十一条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是爆破工、班组长、瓦检工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过程,并执行换牌制。

  (一)入井前: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爆破命令牌,瓦检工持爆破牌。

  (二)爆破前:

  1.爆破工做好爆破准备后,将自己所持的红色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拿到警戒牌后,派人在规定地点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确认支护完好后,将自己所持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检工,下达爆破命令。

  3.瓦检工接到爆破命令牌后,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处和起爆地点的瓦斯和煤尘情况,确认合格后,将自己所持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信号5s后进行起爆。

  (三)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即班组长持爆破命令牌、爆破工持警戒牌、瓦检工持爆破牌。

  第十四节 井下爆破管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爆破作业时,必须依据爆破说明书进行。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使用8号金属外壳的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退回库房。

  第二百四十三条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百四十四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第二百四十五条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在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当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二百四十七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二百四十八条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爆破和裸露爆破。

  第二百四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 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六)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七)工作面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二百五十条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二百五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1.0%。

  (三)在爆破地点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二百五十二条爆破工应配备发爆器、母线、哨子、火药箱、雷管箱、竹签、绳、警戒牌、笔、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

  (一)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发爆器,坚持一个爆破工,配备一台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发爆器爆破。

  (二)井下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型号、规格符合规定的铜芯阻燃爆破母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接头。如单条母线200m长,阻值应小于20Ω;爆破母线如有接头必须错开连接,并要用防水胶布包实。

  爆破母线长度的规定:

  1.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小于1m时,母线拉够30m爆破。

  2.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小于2m大于1m时,母线拉够50m爆破。

  3.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拉够75m(岩巷直线掘进巷道爆破母线拉够100m),并在安全地点起爆(安全地点指避炮安全距离之外、顶板支护完好、有拐弯或有掩护的地点)。

  (三)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当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四)各电雷管脚线连接头处严禁接地,以免消耗电流,出现拒爆。电雷管之间的脚线如需加长,必须用双条线连接,否则电雷管偏流会造成个别拒爆。

  爆破母线必须与接线柱接牢才允许充电爆破,杜绝火花以保证爆破安全。

  (五)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严禁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网路。

  排除爆破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第二百五十三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联线方法,只能采用串联法,严禁采用并联等其他方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施,并严格执行爆破前、后洒水灭尘制度。爆破前后,爆破作业地点附近30m范围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无水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二百五十五条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

  第二百五十六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十五节 井下爆破“三级信号”制度

  第二百五十七条爆破严格执行“三级信号”制度,一声撤人站岗,二声放炮,三声放炮解除,所有信号由爆破工检查好后发出。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保险”制度:拉绳、挂牌、站岗。装药前将工作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全部撤离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规定的警戒位置以外,在能通往爆破作业地点的所有巷道内设好警戒,并安排专人站好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派岗的同时,必须安排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接送岗,确保警戒岗人员、警戒位置及拉绳等符合规定。接送岗人员返回作业地点,方可通知开始装炮。爆破作业结束后,接送岗人员到警戒地点通知撤岗,否则严禁撤岗。

  拉绳高度为1.1m~1.3m并挂上爆破警戒牌,爆破警戒牌规格不小于250×200×10mm,白底红字,两面写有“放炮”二字并且字迹要标准醒目。

  第十六节 井下爆破拒爆、残爆处理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一)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二)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6.防冲深孔泄压爆破工作出现拒爆时,若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连线起爆;可在距拒爆炮眼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爆破,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及防冲部门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第十七节 雷管全电阻检测、号码管理制度

  第二百五十九条为了防止放炮现场出现拒爆、残炮、瞎炮和雷管丢失、乱扔、乱放等现象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矿井的安全生产,要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查工作。

  (一)电雷管的电阻试验,必须专门的硐室内、导通台上进行,按定员定量标志牌要求,严格执行导除静电措施,严禁在爆破器材地点和发放硐室内进行电阻检测工作。

  (二)电雷管测试工作必须由爆炸物品库保管员专职完成,保管员应熟知电雷管性能、参数要求,以及电雷管测试仪的结构特点,使用方法及要求,按操作规程操作。

  (三)操作室只允许一人进行操作,导通室内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雷管全电阻测试必须在安全防爆筒内进行,每次电阻测试数量不得超过20发,操作台上最多只能存放100发电雷管,电阻测试必须逐发进行(包括退库电雷管)。

  (四)雷管在发放前,必须用电雷管测试仪逐个做导通测试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检查雷管编号码是否准确、清晰,检测合格的放入雷管箱以备发放,对导通不合格的雷管应轻轻抽出,按检测时间、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做好详细记录,并把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分号存放,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五)开启电雷管箱时,要在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并且要用有色金属工具开启(铜质钳子和螺丝刀)。

  (六)领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领取,并用领用发放手持机扫描雷管盒的条形码,责任到人,实行跟踪管理。在使用电雷管时,按编号顺序进行,以便清退后管理。

  (七)在对雷管的电阻测定和编号结束后,对导通室内的工作所须用的布兜、抽屉、雷管箱、防爆箱、防爆筒及地面要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账,确保不漏检不遗失,并把雷管导通硐室内的杂物和操作台,地面上的石蜡层进行彻底清扫。

  (八)交班时,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清本班雷管的发放情况,交不清时,接班人可以拒绝接班并报告区队值班干部。

  (九)当测试仪长期搁置不用时,应将电池取出,防止电池腐蚀而影响仪器性能。

  (十)经常检查测试仪是否完好灵敏,如有损坏应送交专业部门修理,不可私自拆修。

  第十八节 发爆器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条发爆器必须固定到使用人员,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发爆器及发爆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闭锁开关孔和爆破钥匙孔必须立即用防尘帽盖好,以防受潮,影响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百六十一条发爆器应在清洁、干燥、无硫化物及无毒物处存放。井下使用的发爆器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干燥无淋水的位置,且不影响爆破作业。当班工作完毕,爆破工必须把发爆器带到地面,严禁存放在井下。

  爆破工必须保护好发爆器,严禁摔打和撞击。发爆器在工作中损坏时,禁止在井下检修。

  第二百六十二条发爆器由专人维修、更换电池,并且保证完好、杜绝失爆。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必须定期校验,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严禁使用。

  (一)每次维修均要试验发爆器放电时间,均不得大于6毫秒,毫秒开关每月检查一次清洗擦油。

  (二)发爆器的电池短路电流不低于2.5A/只,否则应更换电池,不允许用其它电池代替。

  (三)发爆器长期不用时,应将电池取出。

  (四)维修时,杜绝碰伤限流电阻的胶封引线,不得改变本质安全电路、电气参数及元件规格型号。

  第十九节  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及奖惩制度

  第二百六十三条爆炸物品严禁乱扔、乱放和私藏。

  (一)井下使用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开存入专用的爆炸物品箱,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爆炸物品箱必须完好且上锁,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并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在爆破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全部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藏,

  以上各项,每违反一项,对爆破工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进行责任追究。

  (二)丢失一个电雷管或掐一个电雷管脚线对爆破工按交易额200元进行收购。

  (三)洗煤厂每班洗出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存,做好记录并立即向通防队、通防部、保卫部汇报,不得私自处理,严禁将洗选出的爆炸物品乱扔乱放。否则,对操作人员、班长每人按交易额200元进行收购。

  (四)洗煤厂每班洗出的的爆炸物品若有丢失,必须立即汇报人保部及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进行分析处理。若不及时汇报,被发现后除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外,追究有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五)严格井口检身制度,因检身不严、致使有人将爆炸物品带上井,对井口检身人员按交易额200元进行收购。

  (六)对违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等有关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矿井将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辞退的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工区区队干部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爆炸物品管理方面的教育,因教育跟不上,造成违反上述条款发生,区队干部均负有连带责任,对区队所有干部按交易额500元进行收购,依次类推。

  (八)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发现、拣拾无主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上报通防队、通防部、保卫部。

  (九)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少事故危害程度、抢救事故有功的集体和个人,矿井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章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光学甲烷检定器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四条光学甲烷检定器,主要用于测定煤矿井下空气中的甲烷、二氧化碳气体浓度。

  (一)光干涉型甲烷检定器是精密光学仪器,使用时必须注意维护,避免仪器受到较大振动或冲击,以防止内部零件发生变位。注意防潮,注意清洁,防止外界污物、灰尘等由气路和缝隙进入仪器,否则应进行清洗。若仪器发生故障,必须停止使用,进行修理。

  (二)光学甲烷检定器必须固定到使用人员,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帐建卡,配备量按每人1台加20%的备用量。光学甲烷检定器使用年限在10~15年,超期的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出据报废通知书予以报废。

  (四)通防队配备专人负责维修和更换药品,每天检查一次,并统一管理发放,严禁个人私自存放。

  (五)光学甲烷检定器,必须每年由有资质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

  (六)高家堡煤矿为高瓦斯矿井,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量程0~100%光学甲烷检定器。

  第二节  风速表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五条风速表是测量风流平均风速的仪表。主要用于矿井、坑道等风流平均风速的测量。

  (一)通防队配备的高、中、低速风速表必须满足测风人员使用,并有20%的备用量。风表并固定专人使用,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建帐建卡。

  (二)下井前首先对风速表进行检查,工作中防止剧烈撞击震动。不得随意松动螺丝与打开护盖等。不得碰触或拨动翼片,防止因变形而改变性能致使测值不准。用后擦净,放入盒内,置于干燥处保存。

  (三)风速表必须每半年由有资质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当仪器经过非正常碰撞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及时送检。

  第三节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第二百六十六条矿井设置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包括CH4检测报警仪、CO检测报警仪、H2S检测报警仪、O2检测报警仪、H2检测报警仪等)发放室、维修室、库房等场所。仪器必须统一编号,建帐建卡,集中管理、发放。

  通防队配备矿井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便携式仪器维修、发放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及台帐填写、日常标校、报废申请等工作。

  每台仪器仪表的发放、使用、调校、故障及处理、逐一记录备案。

  仪器发放工要现场交接班,并把所有仪器的分类、数量及本班存在的问题交待清楚,同时,及时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二百六十七条仪器发放工必须保证仪器仪表完好,监测数据准确。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公司配备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具有电压显示功能。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仪器发放前进行零点调节。开机预热15分钟,在新鲜空气中观察显示器显示值是否超差,若有偏差,按说明书进行调节,使其显示值不大于0.03%。(智能发放系统配备仪器可不用开机预热)

  第二百六十八条仪器精度校准。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标准气样、流量计、减压阀等标校维修工具,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至少每15天在地面进行一次标校,其他检测报警仪按说明书进行标校,并建立维修、标校记录。

  第二百六十九条非维修调试人员严禁随意拆开仪器或调整电位器。严禁使用中摔打、碰撞。当欠压指示灯亮时或当检测气体浓度超过仪器量程时,应停止使用。

  第二百七十条仪器到货后,物资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通风部门共同验收,发现与订货品种不符,有损坏、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及同装箱清单不一致时,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二百七十一条便携式仪器,必须每年由有资质的安全仪表检验单位进行计量检验。仪器更换主要元器件、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示值有怀疑时应随时送检。

  第三节  自救器管理制度

  第二百七十二条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总经理负责,通防队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安全监察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百七十三条矿井配备防护时间45min的隔离式压缩氧自救器(ZYX45),配备数量按下井人员每人1台和紧急避险设施配备计算,并保持10%的备用量。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新到自救器,必须在1个月内由专管人员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铭牌是否牢固、出厂日期等永久性字迹是否清晰)和气密性进行验收,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超过4个月,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与厂家联系。

  第二百七十五条自救器应逐台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人姓名、开启原因、作用效果等。对到期、开启和损坏的自救器要及时更换补充。

  第二百七十六条自救器由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用。公司配备自救器发放室,发放室保持干燥,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和金属电刻笔、贮能点焊机、电烙铁等检测维修工具并备有一定数量的保护罩和配件。

  第二百七十七条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气密检查,自救器外壳气密检查要求15秒内压力计水柱压力下降值不大于78Pa为合格。新到货的自救器投用前需进行气密性检查,对不符合标准时,严禁投入使用。

  第二百七十八条入井人员携带的自救器使用年限,从出厂日期算起,单班作业使用有效期为3年,贮存和使用累计时间为5年

  在仓库中保管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物品放置在同一库房内,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自救器携带人员的要求:

  (一)入井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损坏时,应交维修室维修或更换。升井后,使用人员应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拭干净,放回原处。自救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检验。

  (二)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三)平时不准扳动自救器的开启扳手和任意打开自救器。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

  (四)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地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佩戴时必须沉着、敏捷,严格按产品的要求操作。自救器在使用中发热是正常现象,要忍耐短暂的不舒适感。行走时不要惊慌,呼吸要均匀,严防碰掉鼻夹,在未到达安全地点严禁取下鼻夹。

  (五)携带中要避免碰撞,严禁敲击、当坐垫。

  第二百八十条安培中心负责对井下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第四节  粉尘采样器管理制度

  粉尘采样器是测定空气环境中浮游粉尘的常规仪器。根据测尘点由测尘员负责按标准进行测定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条矿井设置专门粉尘化验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仪器仪表。粉尘采样器不少于8台,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不少于10台。测尘员负责对粉尘化验室及粉尘采样仪器进行管理及维护。

  第二百八十二条粉尘采样器的维护:

  (一)下井前,要检查仪器是否合格,所带工具是否齐全。

  (二)上井后应将仪器擦净,进行充电。仪器内部一旦出现故障,应由专职修理人员负责检修。

  (三)工作中严禁碰撞、摔打。

  (四)在含尘空气中开机前应先装好带滤膜的预捕集器。

  (五)在井下或其他易爆环境测尘采样,粉尘采样器在现场工作时如出现故障,严禁打开仪器后盖进行现场修理。

  (六)仪器不使用时,自动、手动开关应置于“关”的位置进行充电。如仪器长期不使用,应妥善保管。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保护性的例行充电,以免电池长期过放而损坏。

  第二百八十三条 粉尘采样器为计量器具,每年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计量检定。

  第十章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二百八十四条 通防队配备兼职通风调度人员,主管技术员分管通风调度工作。通风调度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有一定“一通三防”专业知识,熟悉本矿井“一通三防”情况的人员担任。公司总工程师要切实加强对通风调度工作的领导,使通风调度能够起到应有作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通风调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矿井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发生的独头盲巷、巷道贯通以及日覆盖检查的主要问题等“一通三防”方面的情况。

  第二百八十六条 通风调度人员每天将24小时内的主要调度内容进行汇总,填写“一通三防”调度记录台帐,并于15:00~17:00电话汇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调度报表于次日早会报总经理、总工程师审签。

  当出现瓦斯超限和瓦斯涌出异常(采掘过程中的动力现象, 包括煤炮声、喷孔等动力现象;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增幅超 过 20%等)、煤炭自燃、监控系统发送报警短信等“一通三防” 特殊情况时,必须立即汇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

  第十一章 日覆盖检查制度

  第二百八十七条 矿井建立通风日覆盖检查制度,由公司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实行日覆盖检查的人员由通防队管理人员、测风员、测尘员及班组长等组成。每天必须将井下“一通三防”全貌检查一次,将查出的问题填入记录表中。

  第二百八十八条 每天下井的人员由队长统一安排,专业工作与覆盖检查兼顾;值班队长负责落实解决查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填入记录表中。暂不能解决的逐级汇报处理。

  第二百八十九条 每天覆盖检查安排不严,出现漏检的由队长负责;检查人员不认真检查,未及时发现现场存在问题的,由检查人负责;查出问题后不安排、未处理的由值班队长负责。查出的主要问题由调度人员或值班队长向分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检查记录需保存1年以上。

  第十二章 “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第二百九十条 总经理负责每年按计划提取“一通三防”安全费用,总工程师负责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一通三防”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高瓦斯矿井落实瓦斯区域预抽、建立瓦斯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热害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安全监控、紧急避险、供水施救及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五)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百九十二条 安全费用要按照规定要求足额提取使用,一季度完成全年规定提取额的20%以上,二季度完成全年规定提取额的50%以上,三季度完成全年规定提取额的80%以上。完不成计划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对“一通三防”安全费用计划完成情况,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明细报表报送通风防尘部。

  第十三章 其  它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集团公司上报各种报表、图纸、资料等。月报必须在次月5日内、季报必须在次季首月5日内报集团公司通风防尘部。

  第二百九十五条 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至少召集1次通风专业会议,对当月通风工作进行总结,研究解决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问题。

  第二百九十六条 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对矿井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1次全面检查,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进行考核自检打分。

  第二百九十七条 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等型号尽量要统一,使用单位提报计划,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招(议)标订货。

  第二百九十八条 “一通三防”类图例标准参照表10,瓦斯抽采系统图中如有多套管路系统的,各系统管路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并标明管径。

  表10“一通三防”类图例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网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