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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设备启封与封存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07 09:48 来源:煤矿安全网 封存 设备 启封 机电 负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满足矿生产发展的需要,保持生产设备的良好性能,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二条 适用于全矿机电设备的启封与封存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要求

  第三条 职责

  3.1机电科是设备启封与封存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封存设备的状态检查与防护处理;负责组织封存设备启用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封存设备封存期间的日常检查与台账记录。

  3.2封存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封存期间现场“6S”管理(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负责闲置或停用设备的封存申请;参与启封设备的现场移交。

  第四条工作内容

  4.1设备封存的条件及要求

  4.1.1凡已停用或闲置一年以上、价值2000元以上的设备,由设备所在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报机电科核实,经矿研究批准后进行封存。

  4.1.2凡申请封存的设备,必须做到技术状态良好,附件齐全,并要挂上醒目的封存牌,并在机电设备台账内注明“封存”,对已损坏的设备应予以修复并验收合格后才能封存。

  4.1.3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封存的机械设备。

  4.1.4设备的封存工作,由机电科组织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封存的设备必须保持其结构完整、技术状态良好。

  4.2封存设备的保

  4.2.1设备封存的目的是要提高保管质量,保护其不受损失,要采取妥善措施,切实加强封存设备的保管、保养工作,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或至少保持现有的技术状况,不致遭到自然损蚀而日益劣化。

  4.2.2凡新设备或大修出厂后未经磨合的机械设备封存时,应在封存前完成磨合程序并进行磨合保养工作,以便使设备处于正常待用状态,防止封存日久,一旦启封时发生遗漏磨合程序的现象,如果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应有明显标识。

  4.2.3凡带有附属装置的机械设备,应尽可能将其附属装置集中就近存放,避免主机入库,附件散置各处发生错配或丢失现象。

  4.2.4凡封存的设备,应做到设备台帐于与实物在存放数量、质量、地点、封存日期要一致。

  4.3封存设备的启封

  4.3.1当封存的设备决定再用时,应由使用部门办理启封再用手续,填写“启封申请单”(一式三份)报机电科批准,并收回封存标志牌,启封单一份退回使用部门,作为启封的凭证,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继续提取折旧和收缴占用费的依据,一份留机电科存档。

  4.3.2封存设备启用前应做好清洗工作,检查油孔、油路是否畅通,电气线路及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活动部位注上润滑油,清除四周障碍,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接通电源,进行试用运转,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4.3.3设备启用后经试用运转正常后应办理设备移交手续,经启用设备使用部门确认后列入矿正常使用设备台账内并按相关设备管理制度、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凡是与公司或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条 因封存不善造成设备损坏的,考核相关人员5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机电科负责。

  附件:设备封存(启封)申请表

  附件:

  将二矿设备封存(启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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