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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诬告者决不能“罚酒三杯”而了之

作者:徐厚纯 2020-10-18 09:51 来源:煤矿安全网

江苏徐矿集团公司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是诬告的,对这起案例,广大职工都知道震动和影响是很大的,最终的结局既让人感到释然,又让人感到气愤。

针对诬告这种现象,我认为要做好一下三项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正确检举控告。充分发挥走访转作用,深入一线班组开展零距离、面对面宣传活动,加强正反两个方面的宣传。既宣传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业务知识,又宣传举报者的权利义务、诬告陷害的纪法后果和典型案例,积极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亮明零容忍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鲜明态度,从源头上减少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

二是要减少负面影响。对诬告的处理要快,要安抚被诬告者,如果处理不得当,一方面,极易让干部产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另一方面,容易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匿名诬告的风气形成,让干事者寒心。匿名诬告之风不可长。匿名诬告者,往往因个人私利,肆意滥用信访举报方式,给干部泼脏水,把水搅浑,把一个单位或部门的风气搞坏。现实情况下,一些匿名者几乎是“零成本”,这样的匿名诬告者,有时还成了受益者。对此,有关部门要坚决实行匿名举报不受理,实名诬告罪加一等的处理办法,让诬告者彻底没有市场。而不是浅尝辄止的“罚酒三杯”,这样才能震慑诬告者,让他们不敢再耍小聪明,做不该做的事。

三、可以探索将诬告陷害行为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加大其违法成本。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及时澄清消除影响,完善保护干部机制。建立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机制,明确澄清的范围、方式、程序、责任等内容,增强工作规范性。对于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实,纪检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事实,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同时,要做好被诬告陷害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谈心谈话及时消除其思想包袱,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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