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风送电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停风送电管理
1、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经常运转,临时停工时,不得停风。
2、如果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机电部门要确保风电闭锁灵敏可靠,能立即切断供风巷道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施工队跟班队干、安检员、瓦检员负责将责任区域内所有人员撤至主要进风巷道并最后撤离,施工队跟班队干负责在巷道口设置栅栏,瓦检员负责挂警标牌,严禁人员入内。
3、因风机故障或检查、检修等原因,确需停风时,由责任单位到调度室办理停风计划书(盖上单位印章并签字),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调度室、通防部(科)、通风队、安检部(科)。通风队接到停风计划书后及时编制工作面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生产、调度、安检、通防、机电各一份,调度室按照审批意见,协调安排实施。
4、计划停风的单位,必须提前二天办理停风计划书,通风队提前一天编制完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确需当天停风,经总工程师或值班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准停风。
5、按计划停风需要延长停风时间,施工队提前10min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停风时间,否则,按事故隐患由安检科追究责任。
6、恢复正常供电或检修完毕后,瓦检员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恢复局部通风机电源,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救护队负责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7、经瓦斯排放人员检查证实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风筒、电气设备、安全状况完好,无异常情况,且风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井下瓦斯排放负责人方可向调度室汇报瓦斯排放工作结束,调度室通知施工单位从工作面配电点开始按照由外向内的顺序逐台恢复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
8、当掘进回风不独立时,按照排放顺序,必须在最后一个工作面的瓦斯排放结束后并经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方可送电。
(二)全矿井停风送电管理
1、因跳闸、线路故障等突发因素造成全矿井停电停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至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至地面。
2、全矿需停止生产,所有人员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全部撤至地面,并及时到各自的队部签到;各区队当班值班队干负责将本队当班井下人员升井签到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室。机电部门迅速查明停风原因,并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汇报,以便作好相应的安排。
3、机电部负责在主、副井口设置警戒,安检部负责在风井口设置警戒,地面人员不得一律不得入井。供风正常后,排放瓦斯人员下井,必须得到值班矿领导(或安检部)同意后方可入井。
4、机电部门在10分钟内启动备用发电机供电,启动主扇单级运行向井下主要进、回风巷及采煤工作面供风。当全矿井恢复正常供电,电源倒换正常后,启动主扇正常供风。
5、机电部门10分钟内不能启动备用发电机,调度室通知机电队打开主扇防爆门。当全矿井恢复正常供电,电源倒换正常并关闭主扇防爆门后,启动主扇正常供风。
6、矿井恢复正常供风后,采掘工作面送风送电按局部通风机停风送电管理程序执行。
(三)其它
1、凡是不按计划停风,不按程序恢复通风,擅自随意停风和恢复通风的,按事故追查,并进行责任追究,从严处理。
2、停风巷道内严禁进行任何作业。
3、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采掘工作面停风,矿值班调度和通风调度必须在调度台帐上记录清楚,值(带)班矿领导第二天在调度会上及时通报,由安检部组织按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进行追查(除有计划停电停风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停电停风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