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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11.22”较大透水事故处理的决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9-02-16 09:24 来源:煤矿安全网

赣煤安字〔2017〕3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2日22时52分,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9.5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会同你市有关部门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还聘请了专家对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经征求你市意见后,向我局上报了事故调查报告。经2017年4月24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事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李日生,男,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的人员

2.李树福,男,法人代表,主要股东之一,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3.陈绍明,男,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撤职,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警告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4.陈继萍,男,2014年起任北槽煤矿技术负责人,经煤矿2016年4月2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鉴于其身体原因,允许其不下井,不管井下技术,负责煤矿技术资料编制及地面技术管理等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撤职,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处警告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

请督促有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有效防范、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7号),建议由袁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予以关闭。

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请有关党组织按组织程序落实有关责任人员党纪处分的建议。

请将事故处理结果通报辖区所有煤矿企业,并将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附件: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北槽煤矿“11.2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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