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家集一矿“1·15”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家集一矿“1·15”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月15日19时03分,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家集一矿(以下简称谢一矿) 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3.6484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1月19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组织由淮南市公安局、淮南市总工会等单位人员参加的谢一矿“1·15”机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了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谢一矿始建于1949年6月,1952年11月投产,井田北与新庄孜煤矿毗邻,南至隗店断层,西起A1煤层露头线,东至C15煤层-1200m水平地面投影线。矿井-660m以下走向长8.1km,井田面积25.3km2,核定生产能力330万吨/年。
矿井采用立井—大巷—阶段石门开拓,多水平开采方式。先后投产了-62m、-182m、-250m、-660m、-820m五个水平。目前-660m以上四个水平已开采完毕,-660m水平正在回收,-820m水平为矿井生产水平。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煤层均为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型。
矿井设有安全质量监察处、调度所、工程科、机电办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采煤区、掘进区、岩巷区等生产单位,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实行矿、科(区)、队三级管理。
岩巷区设岩巷一区、岩巷二区、岩巷三区,岩巷二区负责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配备区长1名、书记1名、副区长3名、技术人员2人,岩巷二区下设201队、202队、203队3个生产队和1个机电队。
(二)矿井证照情况
矿井证照齐全有效,为合法生产矿井。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位于51采区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从-840mC13底板巷设计位置拨门施工至513C13二期风巷,为513C13工作面二期风巷掘进回风服务。
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从-840mC13底板巷拨门施工平巷7.6m,然后向上按21°施工上山,上山施工169m后变为平巷, 巷道支护为锚网索支护,断面:宽4.7m×高3.2m,事故发生时上部平巷段已施工19.8m。
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拨门处南帮施工有一处信号硐室,硐室处安装一台JSDB-16型双速多用绞车,事故发生时运行在低速档位,内层钢丝绳最大静张力280kN,绳速7.15—11.45m/min,牵引钢丝绳直径21.5mm。上山斜巷巷道上口变平处施工有一处信号硐室,上下口信号硐室为绞车运行时信号联络及人员躲避用。距迎头8.3m有一台P-60B型耙装机,规格:宽1.5m×长7.3m×高1.9m;巷道运输系统为“机轨合一”布置,巷道南侧布置30kg/m轨道,轨距900mm,轨道中部距巷帮1.95m,轨道敷设至原机尾附近,至上平段的轨道尚未固定。巷道北侧安装一台DSJ80/40/2型胶带运输机,带宽0.8m,电机功率40kW,机架宽1.2m,机中距帮部1.2m。巷道掘进施工产生的矸石由耙装机扒装转运至胶带运输机,经胶带运输机运出斜巷。
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自2015年10月3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11月25日施工了115.6m(斜巷长度108m,平均日进尺2.18m),停止施工进行第一次耙装机挪移、皮带延伸。2015年12月6日恢复施工,至2016年1月9日施工了84.4m(平均日进尺2.41m,据此计算,至2015年12月26日,耙装机距工作面迎头已达到允许距离上限60m),停止施工进行第二次耙装机挪移、皮带延伸,2016年1月15日中班正在挪移皮带机机尾、延伸皮带。
(四)相关规定
1.《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掘进作业规程》中“耙装机使用管理规定”:(1)耙装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精心操作;在有人员操作的一侧必须安装防护网,耙装机司机必须站在防护网后进行操作,防止断绳甩伤司机。(2)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小和最大允许距离为7m、60m。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0时,在耙装机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
3.《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掘进作业规程》要求,胶带运输机安装、固定、延伸及日常维护按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岩巷二区编制的《岩巷二区延伸胶带运输机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1)切断皮带前,必须先在胶带运输机机尾处用皮带夹板将皮带夹紧,夹板固定在胶带运输机架上,确保皮带不下滑,然后方可在靠近胶带运输机机尾处切断皮带。
(2)对胶带运输机机尾进行留绳,留绳用直径不小于15.5mm的钢丝绳,连接处使用不少于2个15#的绳卡子卡接。
(3)将绞车滚筒钢丝绳或耙装机主绳通过改向滑轮连接至胶带运输机机尾,接头处用不少于2个以上配套的绳卡子进行卡接。
(4)用绞车或耙装机挪移胶带运输机机尾时,必须先试拉一次,确认胶带运输机机尾能够顺利移动时,方可进行正式的挪移胶带运输机机尾作业。
(5)如发现阻力很大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严禁强行拉胶带运输机机尾,必须查明阻力产生的原因,待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作业,处理问题时,人员要站在机尾侧方或后方,确需进入下方或机尾架内时,必须对机尾进行留绳,留绳要有效牢固,留绳方式由现场带班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6)绞车或耙装机拉动机尾过程中,皮带机机尾前进路线、两侧及绞车或耙装机绳道内严禁站人。
(7)施工前,岩巷二区施工负责人必须深入到现场仔细察看施工作业场所及周围安全状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地点及时向上级反映,并进行整改;参加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先对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带班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向所有参加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步骤及注意事项,对每一名参加作业职工进行详细分工,责任到人;多人协调作业时,必须由带班人员统一指挥,每步施工作业前必须向带班人员汇报;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时,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发现不安全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延伸皮带期间,由岩巷二区副区长或以上人员跟班。
4.《关于印发淮南矿业集团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集发〔2013〕7号)第九条规定,煤矿井下主要技术工种(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取证培训,由各基层单位培训中心组织不低于72学时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
5. 谢一矿《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定:(1)负责巡查范围内的全部生产系统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巡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及质量监督;对巡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2)全面掌握《规程》和质量标准化标准,督促施工单位在现场落实《规程》和措施,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要给予制止并严肃查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2016年1月15日中班,岩巷二区机电队出勤10人,副队长仇恒东主持召开班前会,安排中班延伸胶带运输机,并安装新皮带;机电副区长雷卫东安排203队副队长段修文带9人协助机电队运输H架、纵梁、托滚等,201队跟班班长王中玉带领15人敷设轨道。
中班人员到达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后,段修文带领部分人员将上口的耙装机钢丝绳拉至巷道中部的胶带运输机机尾;王祥奎(机电维修工)协助仇恒东将钢丝绳固定在机尾底部滑靴处的支撑钢管横梁上;带班副区长雷卫东带领部分人员将一卷新皮带吊起拉至胶带运输机机头上部与断开的胶带连接,以便机尾向上挪移时利用机尾滚筒牵引新皮带进入胶带运输机机架中。准备工作完成后,人员撤至警戒线外和躲避硐室内,仇恒东开耙装机沿上山方向向上牵引机尾。
18时15分,用耙装机将胶带运输机机尾向上牵引约30m时,阻力增大,机尾停止移动。仇恒东联系段修文带领人员将绞车钢丝绳从耙装机处拉至机尾,联系王中玉安排用绞车牵引机尾;王中玉安排信号工沈义柱在下山下口信号发送,绞车司机杨勇负责开绞车;仇恒东带王祥奎将绞车钢丝绳固定在机尾底部滑靴处的支撑钢管横梁上,利用上口生根滑轮改变方向牵引机尾;之后,仇恒东安排王祥奎发信号联系下口人员开动绞车,自己操作耙装机,用绞车和耙装机同时向上牵引机尾。
19时03分,胶带运输机机尾被移至距固定导向滑轮的底板横梁16.8m时,机尾底部滑靴处的支撑钢管横梁被拉脱,钢丝绳回弹,击中仇恒东胸部和头部。王祥奎、段修文等人听到异响,发现仇恒东倒地受伤,立即喊人救援,雷卫东等人听到后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
(二)事故报告经过
19时03分,岩巷二区201队跟班班长王中玉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立即向矿长、调度所长、掘进(岩巷)副总工程师、安监科长等汇报;19时30分,矿调度向淮南矿业集团调度汇报;20时06分,淮南矿业集团调度向淮南监察分局报告:谢一矿井下一名职工受伤,目前已送新华医院抢救;20时43分,矿安监处长打电话告知矿调度,仇恒东经抢救无效死亡,矿调度立即向淮南矿业集团调度汇报;21时07分,淮南矿业集团调度向淮南监察分局报告受伤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应急处置情况
在上口信号硐室内的王祥奎、段修文等人听到异响,发现仇恒东倒地受伤,立即喊人救援。雷卫东等人听到后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用钢筋耙片制成简易担架,将仇恒东放在担架上,由段修文等6人抬着赶向井口。王中玉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通知新华医院驻谢一矿保健站医生下井,通知运输区安排井下乘人车接应。19时10分,矿调度通知机电办、工程科、安监科管理人员到现场救援;19时29分,矿调度接到保健站医生汇报,需要救护车;19时30分,新华医院出动救护车;19时37分,救援人员升井;19时44分,伤者被送往医院,安监处长、掘进(岩巷)副总工程师、调度所长、保健站站长跟车到医院,随后矿党委书记赶到医院;20时,仇恒东被送进手术室,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胸外科主任、谢一矿保健站站长到现场抢救;20时43分,仇恒东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现场跟班及带班情况
岩巷二区机电队当班跟班副队长为仇恒东,负责挪移胶带运输机机尾。岩巷二区当班带班跟班副区长雷卫东,下井后到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迎头巡查一次,然后一直在斜巷下口指挥现场作业(起吊皮带、连接皮带、安排人转运胶带运输机H架、托滚等),事故发生时在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下口警戒线外。矿带班领导为地质副总工程师缪长军,事故发生时正在-817m至-780mB10轨道上山巡查。
三、事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距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迎头10m处巷道底板垂直于巷道方向敷设一根横梁,横梁为36#工字钢,用6付U型棚卡和12根锚杆固定在底板上,横梁左右伸入巷道两帮各0.5m;距迎头8.3m有一台P-60B型耙装机,规格:宽1.5m×长7.3m×高1.9m,距巷道北帮0.6m,底部固定在轨道和底板横梁上。
2.两个滑轮通过钢丝绳固定在底板横梁上,作为绞车滚筒钢丝绳导向用,一个滑轮规格为20t,紧贴耙装机南侧,另一个滑轮规格为16t,位于耙装机下轨道中间;绞车滚筒钢丝绳由南绕过20t、16t滑轮与钢丝绳环连接,绳环由绳径15.5mm钢丝绳做成,绳环和绞车滚筒钢丝绳完好,绳环绳长1.1m,紧贴16t滑轮北侧。
3.20t滑轮东侧距底板横梁0.4m巷道底板上,有一滩血迹、一个口罩,血迹以西1.2m处有一顶矿工帽。
4.距底板横梁以东2m巷道南帮设有信号硐室,硐室规格:宽3.1m×深2.8m×高2.7m,通讯声光信号器设置在硐室内东侧巷口壁上。
5.距底板横梁以东16.8m处有一台胶带运输机机尾,规格:宽1.2m×长4m×高0.65m;北距巷帮0.6m,南距轨道0.45m,胶带运输机机尾滑靴上部两端各设有一个牵引或起吊环,牵引或起吊环分别穿有一根固定胶带运输机机尾用钢丝绳环;胶带运输机机尾下部内壁两侧有明显钢管脱焊新断口;胶带运输机机尾滚筒牵引的新皮带在胶带运输机机架中,胶带运输机机尾位置距挪移前位置76.1m。
6.距胶带运输机机尾以西4.9m处有一根折弯钢管,钢管北距巷帮1.2m;钢管长1.1m,内径80mm,壁厚4mm,两端直线距离1.05m,两端有明显新断口。
(二)事故技术分析
通过调查取证及现场勘查,仇恒东挪移胶带运输机机尾时,采用耙装机钢丝绳牵引,因阻力较大,采用绞车与耙装机同时牵引机尾,未将绞车滚筒钢丝绳和耙装机钢丝绳固定在机尾牵引或起吊环(设计作为牵引、起吊用)留绳上,直接固定在机尾底部滑靴处的支撑钢管横梁上。仇恒东在开耙装机时,耙装机操作侧未按措施规定设置防护网,因绞车与耙装机的牵引力远大于钢管横梁的承受能力,受牵引力作用,钢管横梁两端焊接处断开,钢丝绳脱离钢管横梁后瞬间回弹,将仇恒东击伤致死。
(三)事故类型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机电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6484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仇恒东未将绞车钢丝绳和耙装机钢丝绳固定在胶带运输机机尾牵引环上,而是固定在机尾底部滑靴处的支撑钢管横梁上,在绞车牵引机尾时,进入绞车运行绳道内同时操作耙装机,钢管横梁不能承受牵引力作用,在两端焊接处断开,钢丝绳瞬间回弹将其击伤致死。
2.间接原因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①仇恒东安排同时使用绞车与耙装机牵引胶带运输机机尾,将绞车滚筒钢丝绳和耙装机钢丝绳固定在机尾底部滑靴处的支撑钢管横梁上,违反《岩巷二区延伸胶带运输机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②挪移胶带运输机机尾时未在靠近机尾处切断皮带,违反《岩巷二区延伸胶带运输机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③耙装机操作侧未安装防护网,违反《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
(2)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
①岩巷二区带班跟班不符合规定。带班人员在机尾挪移时未在现场指挥作业,而是在斜巷下口负责现场作业(起吊皮带、连接皮带、安排人转运胶带运输机H架、托滚等),违反《岩巷二区延伸胶带运输机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②耙装机、胶带运输机延伸距离超过规定。《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掘进作业规程》规定,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最大允许距离为60m。本次挪移前,耙装机与掘进工作面距离95.9m,机尾与掘进工作面距离102.9m,耙装机挪移、胶带运输机延伸距离超过规定35.9m, 按平均日进尺2.41m计算,时间滞后14.8天,至2015年12月26日耙装机已距工作面迎头达到允许最大距离的60m上限,继续掘进,形成生产安全隐患。
(3)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
①仇恒东未经过专门培训操作耙装机,违反《513C13工作面中部回风下山掘进作业规程》、《关于印发淮南矿业集团职工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规定。
②安全互保联保执行不到位。现场同班作业人员王祥奎,协助仇恒东将钢丝绳固定在连接胶带运输机机尾滑靴的支撑钢管梁上,且未及时制止其进入绞车运行绳道内操作耙装机的违章作业行为。
(4)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
当班安监员刘军14时到达胶带运输机机尾挪移现场,没有盯住机尾挪移现场,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先是在起吊皮带处停留约2小时,后又在机尾向下76米处的躲避硐室中停留约3小时),违反谢一矿《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谢一矿“1·15”机电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仇恒东,谢一矿岩巷二区机电队副队长,当班负责胶带运输机机尾挪移工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经过专门培训操作耙装机,违反规定将绞车滚筒钢丝绳和耙装机钢丝绳固定在连接机尾滑靴的支撑钢管梁上,在绞车牵引机尾时,进入绞车运行绳道内同时操作耙装机,钢管横梁在两端焊接处断开,钢丝绳瞬间回弹将其击伤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王祥奎,谢一矿岩巷二区机电队机电维修工,协助仇恒东从事胶带运输机机尾挪移工作。配合仇恒东将钢丝绳固定在连接机尾滑靴的钢管横梁上,且未及时制止其进入绞车运行绳道内操作耙装机的违章作业行为,安全互保联保执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刘军,中共党员,谢一矿安监处当班跟班安监员,负责当班安全检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盯住胶带运输机机尾挪移现场,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先是在起吊皮带处停留约2小时,后又在机尾向下76米处的躲避硐室中停留约3小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曹广安,谢一矿岩巷二区机电队副队长(主持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耙装机操作侧未安装防护网,耙装机挪移、胶带运输机延伸距离超过规定,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4000元罚款。
5.雷卫东,中共党员,谢一矿岩巷二区副区长,分管机电工作,当班带班跟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胶带运输机机尾挪移时未在现场指挥作业,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崔宁宁,中共党员,谢一矿岩巷二区区长,岩巷二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耙装机操作侧未安装防护网,耙装机挪移、胶带运输机延伸距离超过规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佩晓,中共党员,谢一矿岩巷二区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协助区长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不到位,耙装机挪移、胶带运输机延伸距离超过规定,安全互保联保执行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6000元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孟献录,中共党员,谢一矿副矿长,负责掘进(岩巷) 专业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耙装机挪移、胶带运输机延伸距离超过规定,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肖东兴,中共党员,谢一矿安监处处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处9000元罚款。
10.喻希乐,中共党员,谢一矿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16年1月11日集团公司发文聘任其为谢一矿矿长)。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处2015年度个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1.郭之宝,中共党员,谢一矿党委书记(2016年1月11日被集团公司发文解聘谢一矿矿长职务,改任谢一矿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处2015年度个人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谢一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1·15”机电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处罚款30万元。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规范职工操作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严格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杜绝违章作业,做到所有现场作业均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杜绝不规范操作行为,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消除安全隐患后再进行作业。现场协调作业时,必须由带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统一指挥,每道工序必须经现场带班人员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杜绝违章指挥。
(二)强化现场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区、队、班管理人员跟班带班,严格落实现场跟班带班责任,跟班带班人员必须严格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规定。落实现场安全监管人员监管责任,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巡查,盯住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地点,细查隐患,切实做到隐患排查不留死角。
(三)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切实做到培训全覆盖,做到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杜绝无证上岗现象。通过教育培训,提升职工安全隐患辨识能力,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隐患。落实好作业人员互保联保责任,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拒绝违章指挥作业。通过教育培训提升现场监管人员素质,使现场监管人员能够及时发现作业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过程的不安全行为。
(四)吸取事故教训,加强警示教育。认真吸取谢一矿2015年发生的“4·25”运输事故及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制作的《违章作业,害人害己》警示教育片中的事故教训,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警示教育方式,让职工入脑入心,不想违章、不敢违章,把“零死亡”理念融入到具体的安全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