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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题库中易错题解析

作者:李辉 2018-12-11 10:25 来源:煤矿安全网

1 【判断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本题答案:错误

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主体要件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经过技术培训,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负法律责任。

 

2【判断题】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本题答案:错误

解析: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而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 【判断题】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本题答案:错误

解析: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煤矿实际控制人是指一些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实际决策人,或者对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的人。

4【单选题】煤矿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或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

 A.3      B.2      C.1

  

本题答案:A

解析:《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5 【单选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A.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B.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C.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本题答案:B

解析:A选项应当关闭矿井;B选项应当责令限期改正;C选项应当责令停产整顿。依据如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一)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三)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

(四)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五)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

(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七)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八)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一)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

(二)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

(五)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六)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七)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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