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停产煤矿复工复产方案
双鸭山市停产煤矿复工复产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炭安全生产和保供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电热煤有效供给和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组织煤矿复产的紧急通知》(黑政明传〔2017〕1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65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近期煤炭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17〕3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组织煤矿复产的紧急通知》(黑政明传〔2017〕11号)要求,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坚持保安全和保供应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决守住“电网不限电、供暖不停热、煤矿安全生产不出事故”三条底线,全面完成煤炭“保安全、保供应”的重大政治任务,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市、县(区)政府和各级监管行管部门,立即组织制定煤矿复工复产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在统筹做好煤矿安全和煤炭保供的前提下尽快有效释放产能,科学组织煤炭生产,确保煤炭有效供给,为缓解煤炭供应紧张形势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复工复产验收范围、标准、程序、条件、时间
(一)复工复产验收范围。
近期停产的证照齐全有效合法生产煤矿。不包括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被责令停产的煤矿。
(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
当前复工复产煤矿核定能力必须符合《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要求,满足《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75号)中坚决整治违规违章行为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十五种重大隐患的煤矿,不得通过复产验收。
(三)复工复产验收程序。
1.煤矿企业对照本方案确定的整改作业地点、时限、下井人数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县(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现场确认、批准。
2.煤矿企业整改合格后,经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字,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县(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县(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验收煤矿逐矿逐井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县(区)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以县(区)政府文件向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4.经市煤矿复工复产现场验收组依法依规验收合格并集体例会研究同意,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字,以正式文件批准后方可复工复产。县(区)和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按验收批准生产的工作面核定火工品数量,公安部门严格按核定的数量供应火工品。
(四)复工复产验收条件。
当前拟复工复产煤矿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政府及行业部门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合格;
3.停产期间无违法生产或违规整改行为;
4.对生产建设全过程及各系统、部位、环节、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建立排查治理台帐,在限期内隐患得到彻底排除;
5.采掘、通风、机电、运输、排水等生产系统健全完善;
6.采掘布局合理,使用正规的采煤方法和工艺;
7.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健全、完善;
8.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9.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0.制定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按方案开展重大灾害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并按“五落实”要求整改到位;
11.煤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培训合格,持证人数符合规定,且人、证、岗相符;
12.井下无违规储存、使用火工品行为;
13.煤矿无“五假”“五超”现象;
14.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5.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6.技改、建设煤矿开工地点符合设计要求,无边生产、边建设现象;
17.不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十五种重大隐患和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五)复工复产验收时间。
按照省委、省政府“把保安全、保供应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决策部署,科学有序推进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井型规模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分三个时间段进行推进:
1.10月15日起受理15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复工复产申请;
2.10月20日起受理9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复工复产申请;
3.11月1日起受理其它类型煤矿复工复产申请。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辛敏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郎峰岐市政府党组成员
张宏星市煤炭生产安全局局长
李凯集贤县县长
盖焕友宝清县代县长
赵彤尖山区区长
郭伟岭东区区长
李东潮四方台区区长
周传来宝山区区长
成员:刘立起黑龙江煤监局哈东监察分局副局长
郑铁钢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景权市公安局副局长
任丙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姜士秋市煤炭生产安全局安全专员
李建国市煤炭生产安全局安全专员
刘俊市煤炭生产安全局副局长
马长发市煤炭生产安全局总工程师
孙宝林市煤炭生产安全局副调研员
林义忠市矿山救护队队长
栾伟江集贤县副县长
刘建发宝清县副县长
孙健尖山区副区长
张亚军岭东区副区长
王鹤四方台区副区长
刘志军宝山区副区长
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生产安全局,负责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张宏星兼任,办公室下设5个现场验收组,具体负责煤矿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第一验收组集贤县、尖山区
组长:姜士秋
副组长:孙宏伟王铁林
成员:高玉华高新福娄来宾林晓航黄业洪
第二验收组岭东区
组长:李建国
副组长:孙开祥王兴田
成员:史洪林寇建国王井卫张正国杨震
刘子馨刘延龙王刚
第三验收组宝山区
组长:刘俊林义忠
副组长:朱吉明王立民
成员:郑万利张文玉徐博范利明刘东才
王宝库韩志文郭兴龙王宪江杨元甲
刘斯亮
第四验收组四方台区
组长:马长发
副组长:寇建东
成员:高日坤马海东田素清刘喜庆刘志鹏
第五验收组宝清县
组长:孙宝林
副组长:刘延飞王明君
成员:孙大志杨宝江刘海洋张军董宪海
于德阳李伟东
五、有关要求
(一)科学组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煤矿安全生产和电热煤供应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煤炭“保安全、保供应”这一重大政治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先大后小、先易后难、安全为先”原则,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科学组织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序释放煤炭产能,保证煤炭有效供给,顺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方案确定的煤矿验收范围、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条件和验收时间,始终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县(区)、市两级逐级验收审批签字制度,不得私自降低验收标准或违反验收程序,严禁突击验收、突击开工。对未经验收擅自生产或借整改之名私自生产等违法违规煤矿,一经发现,要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且本年度不再予以复工复产。同时,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认真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监督煤矿企业整改安全体检、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做到隐患及时清零,凡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到位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验收。要加大对停工停产煤矿的监管力度,逐矿落实包保责任人、盯守人员并采取上锁等强制措施,加大停工停产煤矿巡查频次和覆盖面,确保停产煤矿真正停住。对复工复产煤矿要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项落实整改责任。对发现问题较多,安全条件退档滑坡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企业,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按时报送信息确保政令畅通。各县(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本辖区煤矿复工复产计划,并在10月16日上午10:00前上报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按要求报送复工复产计划,组织煤矿复工复产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各县(区)政府要在每日15:00前将辖区煤矿复工复产进展情况报送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syskjk@163.com。联系人:寇建东;联系电话:13314697817。
附件:1.煤矿复工复产现场验收表
2.停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县(区)审批意见表
附件1
煤矿复工复产现场验收表
年 月 日 | |||||
矿井名称 | |||||
矿井能力 | 瓦斯等级 | ||||
工作面名称及数量 | 工作面数量 | ||||
采煤工作面 | |||||
掘进工作面 | |||||
验 收 项 目 | 验收意见 | 验收人员 | |||
1 |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 ||||
2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煤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培训合格,持证人数符合规定,且人、证、岗相符 | ||||
3 | 停产期间无违法生产或违规整改行为 | ||||
4 | 对生产建设全过程及各系统、部位、环节、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建立排查治理台帐,在限期内隐患得到彻底排除 | ||||
5 | 采掘布局合理,使用正规的采煤方法和工艺;生产系统健全完善,图纸与实际相符;采掘作业规程按规定履行审批、贯彻手续,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
6 | 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满足生产需要;按规定构筑通风设施,密闭管理符合要求,有完善的密闭档案;按规定进行反风演练;粉尘防治设施齐全有效 | ||||
7 | 瓦斯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进行瓦斯鉴定;高瓦斯煤矿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并运行可靠,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设计抽采,制定瓦斯抽采年度达标规划,采掘工作面实现抽采达标 | ||||
8 | 主扇、主提升机和钢丝绳、主排水泵、压风机等主要设备检测合格;在用设备为煤矿安标产品,井下电气设备完好防爆,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可靠 | ||||
9 | 矿井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工作泵、备用泵、检修泵和备用排水管路齐全可靠,排水能力符合要求 | ||||
10 | 防治水制度、基础台帐健全,编制雨季“三防” 计划;按规定建立专职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水设备,并严格落实“逢掘必探,先探后掘”措施 | ||||
11 | 消防系统健全,消防器材齐备,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和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 | ||||
12 | 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入井制度,带班入井矿领导数量符合要求;矿领导带班入井计划、档案、轮流表和公示栏符合规定 | ||||
13 | 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健全、完善 | ||||
14 | 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 ||||
15 | 按规定配备经过检定的设备和安全仪器仪表 | ||||
16 | 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 ||||
17 | 制定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规定开展重大灾害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并按“五落实”要求整改到位 | ||||
18 | 井下无违规储存、使用火工品行为 | ||||
19 | 煤矿无“五假”“五超”现象 | ||||
20 | 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 ||||
21 | 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
22 |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 ||||
23 | 技改、建设煤矿开工地点符合设计要求,无边建设、边生产现象 | ||||
24 | 安全体检及各级部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按规定整改时限整改到位 | ||||
25 | 不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十五种重大隐患和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 ||||
检查组意见: | |||||
检查组负责人(签章): | |||||
附件2
停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县(区)审批意见表
年月日
矿井名称 | 矿井能力 | ||
工作面个数 及名称 | |||
审查意见 | |||
煤炭生产安全局局长 | |||
主管县 (区)长 | |||
县(区)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