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盖山煤矿二矿“三违”认定标准(一通三防专业)
一通三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2.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
3.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假检、检查数据弄虚作假;
4.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5.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无撤人的;
6.监钻和钻孔验收弄虚作假;钻场监控视频随意关闭的或私自调整视频方向监控失效的;
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
8.无措施进入盲巷;
9.瓦斯超限作业;
10.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11.防突预测时假测的或施工防突、抽放或地质钻孔数据、记录弄虚作假;
12.井下打开电器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13.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
14.排放瓦斯时,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
15.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
16.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
17.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地面瓦斯台账、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照”;
18.甲烷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19.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倒台试验的;
20.未及时冲尘,造成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的责任人;
21.校检记录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
22.用风帘代替通风设施调节风量的;
23.使用不合格安全仪器仪表的进行测量检查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
24.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
25.私自调整风筒出风方向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26.故意破坏通风设施、抽采设施、监控系统的;
27.在设有两道风门的地点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28.一台风机向两个施工工作面供风的责任者;
29.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责任者;
30.停风区域未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责任者;
31.长期停工的盲巷没有封闭或封闭后没有切断导电体的责任者;
32.风流中的CO浓度超过《规程》规定而超限作业的;
33.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测风或弄虚作假的责任者;
34.运输机转载点洒水装置不齐全、不完好、不使用,造成煤尘飞扬的;
35.局部通风机没有按规定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而决定开工的;
36.临时停工的盲巷没有按规定打栅栏、揭示警标而安排人员进入的责任者;
37.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未绘制全面正确反映监控系统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线缆和电源电缆以及未明确规定断电区域的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甚至监控系统设备未安装到位而组织生产;
38.擅自高定瓦斯探头报警、断电值或缩小瓦斯超限报警时的断电仪断电控制范围,导致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39.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以及三分闭锁功能不全;
40.将瓦斯传感器挂在风筒出风处、用黄泥或塑料袋等物品包裹瓦斯探头、修改瓦斯监控数据、中断监控系统传输使瓦斯探头数据失真、监控失效;
41.对无关联证书的不同厂家和型号的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置换混用;
42.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未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未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未设置馈电传感器;
43.未向调度室汇报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检修与监控系统关联的电气设备而导致监控系统设备无计划停止运行;
44.瓦斯探头遥控器无按照《瓦斯探头专用遥控器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无领、退、用和报废记录台账;
45.监控系统探头、分站等仪器设备未定期调试、校正及记录台账,监控系统各仪器设备无备用量或备用量不足;
46.井下进行光缆熔接时,未按规定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47.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48.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49.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50.违反规定造成串联通风的;
51.对瓦斯异常区通风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52.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有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的;
53.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54.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或需要封闭的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人;
55.人为损坏测风牌、瓦斯牌、隔爆水棚牌、风门管理牌、临时(永久)密闭牌等的责任人;
56.在开拓掘进设计、开采方案中、作业规程中无防火、防瓦斯超限措施的;
57.工作面停风(超过10分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
58.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监测监控设备仪器仪表的;
59.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60.私自移动瓦斯传感器位置或用其他物品堵塞瓦斯传感器进气孔的;
61.非瓦斯传感器维修工调试瓦斯传感器的;
62.掘进开口时,通风设备、安全设施未及时安装的;
63.不及时安设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64.因瓦斯传感器被碰掉、洒水、碰坏造成瓦斯数据传输失真的;
65.擅自拆卸、移挪瓦斯传感器、便携仪的或关闭便携仪的;
66.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67.私自停止瓦斯抽放泵运转的;
68.拆除及回撤瓦斯抽放管路没有制定安全措施施工的;
69.钻孔验收或钻孔验收单弄虚作假的;
70.其他认为严重三违问题。
二、一般“三违”
1.未按规定携带甲烷便携或携带的光瓦等通风仪器仪表不合格的;
2.停风后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
3.临时停风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或警戒线;
4.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工作的;
5.瓦检员未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板且没有提前向矿通风调度汇报原因的;
6.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
7.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且无专人看管;
8.风筒脱节或损坏,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9.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10.随意关闭运煤转载点防尘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11.抽放钻孔或打钻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
12.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或没有采取措施处理的;
13.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
14.各转载点司机开机不按规定进行喷雾洒水的;
15.打抽放孔时,无按规定采取预防发火措施的;
16.防尘管路安装超过规定距离者;
17.各转载点喷雾损坏后,不及时安装的;
18.对积尘过厚地段不及时清理浮尘的、洒水防尘的;
19.隔爆水袋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20.安全监控系统值班、网管和维护人员数量不足不能实现24小时不间断值班;无专门下达监控系统分管领导和专门组织机构、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并建立台账,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持证上岗的;
21.没有定期按照最新通风系统图绘制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范围图;
22.未按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建立台账、报表或台账、报表造假的;
23.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未设置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并与调度室监控系统主机联网;
24.未按规定每天检查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并记录,未按照《防止传感器误报警措施》对线缆、接线盒进行检查,传感器无“三扎一固定”措施;
25.没有将瓦斯传感器显示值与瓦斯便携仪或光学瓦斯监测仪进行对比,当显示值不一致时未在8小时内完成校正;
26.未定期调阅采掘头面瓦斯传感器数据曲线,并进行瓦斯浓度变化趋势分析;
27.监控系统主、备机、服务器擅自运行与监控系统无关软件而严重威胁监控系统稳定性;
28.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或误报警时未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无安全措施并建立故障记录;
29.采掘工作面作业时,传感器、断电仪、电缆等需移动但未按要求外移至安全距离并进行可靠保护或擅自停用。
30.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检查的。
31.冲尘时,造成各类牌板填写内容字迹不清私自改数据的。
32.距巷口超过2m砌筑的密闭前无栅栏,密闭前不设置瓦斯检查牌、禁止入内牌、管理牌板的,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33.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34.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35.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
36.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或便携仪关机的。
37.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或三人连锁设施不齐全的。
38.采煤机司机不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39.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的,或在放炮过程中未及时打开喷雾设施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人。
40.采煤机割煤时,不开喷雾的。
41.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未按规定使用的。
42.采掘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
43.用风管吹散设备设施岩尘、煤尘的。
44.煤体未按规定注水或注水不合格进行施工的。
45.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护顶封闭的。
46.堵塞或捆绑风筒导致风筒直径缩小、风量不足,或擅自接风袖的。
47.采面结束或巷道贯通时没有及时调整风路、风量的。
48.人员通过风门后无及时关闭的。
49.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50.故意破坏灭火器具或灭火器具挪作它用的。
5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未经检查瓦斯擅自开启局部通风机的。
52.瓦斯超限未及时撤出人员或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53.瓦斯抽放、排放钻孔不按设计施工的。
54.私自停止瓦斯抽放管路抽放的,私自关闭瓦斯抽放管路蝶阀的。
55.甲烷传感器距离迎头超过5m的;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的。
56.其他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