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赣煤安字〔2015〕99号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省能源集团公司转发至省属煤矿。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9月29日
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若干规定
1.严格落实防突工作责任。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第一责任人,矿井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矿井总工程师兼任第一副矿长,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2.严格技术管理。突出矿井分煤层、分水平、分区域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加强瓦斯地质勘查工作,严防误揭煤层。
3.严格风险管控。突出矿井每月逐头逐面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严禁对瓦斯压力超过0.7MPa、或瓦斯含量超过7m3/t的煤层进行采掘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在应力集中区进行采掘活动;严禁回采工作面抽采出现“空白带”组织生产;严禁抽采时间不足从事采掘作业。
4.严格现场管理。处理瓦斯异常和石门揭煤时,矿领导必须在现场指挥;强化钻孔施工验收、效果检验、监控参数、图纸资料等管理,严禁弄虚作假。
5.严格应急管理。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超限、响煤炮等煤与瓦斯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分析原因,矿领导带班深入现场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