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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刑拘后遭解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8-11 09:26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秦某系外来务工人员,2012年2月23日,秦某、A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以完成吴中路51号工地一结构模板支模工作为内容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秦某月工资为2,400元,并约定秦某应按时上下班,按工期完成任务,若无故旷工超过10天,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012年3月9日,秦某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本市徐汇区公安机关处以刑事拘留,其被羁押至2012年4月6日。秦某被释放后,仍居住于工地宿舍,但未再正常提供劳动。

秦某自述其自2012年3月9日至7月13日一直在休病假,但未向A公司提交过病假单。

2012年4月26日A公司向秦某发送书面通知,内容为:因你于2012年3月9日上午8时左右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并旷工45天(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4月25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请你接到通知后,于2012年4月26日前来我公司吴中路51项目部进行工程量结算。如不按期来结算一切后果自负。

2012年7月12日,A公司将秦某的行李搬出宿舍,秦某为此向公安机关报警。2012年7月13日,双方结算了劳动报酬,秦某在承诺书上签名确认:“在吴中路51#工地工作期间的所有工资已结清,并无任何异议......与A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

2013年4月23日,秦某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2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支付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7月12日的工资24,000元。2013年6月21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秦某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刑事拘留能否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蓝白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因此,只有当劳动者被追究前述“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方可进行行使解除权,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此时劳动者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中,秦某仅被刑事拘留,并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范畴,因此,A公司不可直接依据秦某的“刑事拘留”而直接解雇秦某。

那么,对于被“刑事拘留”的员工,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置呢?

1、用人单位可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2、用人单位可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尽管用人单位不能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未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即使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以严重违纪为由进行解雇。

本案中,A公司最终解雇秦某,并非依据秦某被刑事拘留,而是在于:一、秦某在工地聚众斗殴,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二、秦某自2012年4月6日被释放起,一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过正常劳动,也未提供病假证明,因此,A公司基于秦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解除与秦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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