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
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二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才需要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具体包括:(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培训;(七)劳动纪律;(八)劳动定额;(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除此之外企业可以不开展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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