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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9 22:2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瓦斯管理规定

XXXXXX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给矿井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安全威胁,为进一步强化瓦斯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及其它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严格按08%管理。当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由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条 综采工作面经抽放瓦斯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因风流中瓦斯仍不能降低到0.8%以下时,可编制专门瓦斯浓度上限安全措施,报XXXXXX公司批准,但瓦斯浓度最高不得超过1.5%。

第三条 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地点的进风流瓦斯按0.5%管理,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被串地点的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四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原因,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必须做到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作业,采掘工作面内或其它巷道出现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或以上,体积达到0.5立方米),附近20米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六条 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突出煤层中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抽放瓦斯措施,否则不准生产。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瓦斯超限必须停止工作,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对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无有效防范措施的不准恢复生产。

第九条 矿井因停电、检修等原因,主扇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明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送电。

第十条 掘进工作面因停电或其它原因致使局扇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明停风区内瓦斯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并必须认真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且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如果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控制风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不超过1.5%,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第十一条 严格盲巷管理,建立巷道管理台帐,工程技术部应从巷道布置、技术管理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盲巷发生,一旦出现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混合气体超过3%时要立即封闭)。掘进工作面需停风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停工报告。停风后,由通防工区设置密闭。封闭前,必须撤除或切断盲巷内电气设备电源电缆、风水管路及铁道等。

第十二条 打开密闭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救护队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内检查瓦斯,清理巷道,实现正常通风后,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非救护队人员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严格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

1、回采工作面上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顶的巷道到切顶线的范围空间内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管理。瓦斯浓度达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所有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备有风帐。当上隅角瓦斯积聚或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并挂风帐处理。

3、因上隅角空间过大,用常规挂风帐的方法无法处理积聚或超限瓦斯时,采煤队要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放顶或充填,直至消除积聚或超限瓦斯。

4、工作面上隅角要按作业规程的要求,及时回柱、缩小上隅角空间。上隅角回柱、回收不得滞后采空区切顶线。

5、上隅角回柱时要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并洒水灭尘,回柱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

6、上隅角必须由生产单位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连续监测瓦斯。

7、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工作面煤壁5米将上下顺槽的锚杆及托板卸掉。

第十四条 井下所有地点放炮都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3次,高瓦斯采掘工作面(回采面QCH4>5m/min,掘进面QCH4>3m/min),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0.8%的采掘面,串联通风、巷道贯通及石门揭煤或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都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其它采掘面、机电硐室以及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巷道都要安排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瓦斯。

2、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手册。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瓦斯循环检查路线的要求进行“三测三报”,专职瓦斯检查员只检查一头或一面的要随测随报。检查发现瓦斯浓度异常或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然后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和通防调度值班人员汇报。

3、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工作面进、回风流、上(下)隅角、煤壁、切顶线、老塘、工作面风流、电气设备附近20米、煤机附近、支架顶部等处的瓦斯;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巷道迎头及回风流、煤壁、巷道底板、巷道顶部及高冒处的瓦斯。

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现场交接制度,采煤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在上隅角交接班;掘进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在掘进巷道迎头交接班;其他瓦斯检查员要在通防部指定的地点交接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前离岗。

5、严格执行通防部值班人员审阅、审签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瓦斯调度台帐的工作制度,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瓦斯日报的填报必须及时、准确,审批程序齐全,每天送总工程师、总经理审阅。

第十七条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要符合《规程》和XXXXXX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全矿班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电瓶车司机、安监员、瓦检员、爆破工等下井时都必须按要求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第十九条 对井下停风地点要进行瓦斯、氧气检查,并符合《规程》155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外单位在我矿承包工程,从事井下作业的,都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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