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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与值班界限不明导致薪资争议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7-04 22:28 来源:煤矿安全网

【案情概要

李某于2008年2月22日至2012年8月10日期间就职甲公司,任楼宇管理员,负责日间楼宇管理、巡查工作。在职期间,甲公司每月安排李某夜间值班五次,形式是李某当天早9:00上班,正常履行其楼宇管理员的工作,于当天的18:00下班后开始值班到次日早9:00.当日其为值班楼长,统筹负责整个小区11栋住宅楼,值夜班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在前台接听电话,处理突发事件,组织其他部门值班工作人员为业主提供开门之类的具体服务。值班期间不能离开前台,前台放置折叠床和双人沙发,没有事情可以休息。甲公司按照每个夜班2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值班补贴。另外,李某学习过公司《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加班是指员工因处理突发事件或为完成超额临时任务需要,由员工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视为加班。第十六条规定,加班人员在确定加班后,应于加班前填写《员工加班审批单》,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可加班,未按照规定办理不视为加班。李某主张每次值班的工作内容是日常工作内容的延续,18:00到24:00期间,其工作由忙到逐渐清闲,一般在24:00左右其可以休息,待有电话或其他事情的时候再处理,处于值班状态,公司应按照延时工作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费。甲公司主张根据制度加班需要按照流程进行审批。值夜班不应视为加班,李某一般在22:00左右就可以休息,有电话或者其他事情时再处理,处于值班状态

【争议焦点】

    加班和值班的区分

【裁审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此类值班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岗位,时间的经过不是是否构成加班的唯一考虑因素。李某的日常工作内容与值班内容明显不同,值班期间可以休息,且公司对于加班形式有明确的规定,与李某值班行为显然不符,而且公司已经支付过相应的值班费用,故法院没有支持李某主张的加班工资诉求。

【蓝白分析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可见,加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一般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另一方面,加班费的计算是法定的。譬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休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对于值班费的计算,法律并未限定,一般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从本案来说,员工值班时的工作内容虽不是正常工作,也可以休息,但工作内容较多,企业应妥善考虑值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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