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赵庄煤业)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赵庄煤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矿工在矿井发生事故时安全避灾,严格自救器的配备、使用、维修、培训等日常管理,用好、管好自救器,保证职工在矿井事故中安全避灾。根据晋煤集通字〔2006〕345号文《关于下发《晋城煤业集团自救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公司总工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 通风管理部是自救器的业务管理部室,负责自救器有关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在用自救器检查、维护工作以及自救器季度气密性检测工作;负责制订自救器的更新计划;负责自救器的保管、配备工作。
第四条 物资供应部负责按自救器的更新计划选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自救器。
第五条 井下职工对自救器进行妥善保管,人人爱护自救器,按规定使用,通风管理部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六条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新入井职工自救器基本知识教育与使用训练。
第七条 地面运行工区负责自救器的日常管理,负责在用自救器的收发、检查、保管工作。
第三章 自救器配备原则
第八条 井下职工必须全部佩戴化学氧自救器。
第九条 矿井自救器配备数量按满足下井人员使用配备,每年四季度对我公司正常出勤入井人数进行统计,按下井人数的110%配备,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8%的备用量。
第四章 自救器采购
第十条 自救器管理人员每年12月底以前以满足井下人员配备使用为原则,根据在用自救器的使用状况,编制本年度自救器更新计划。更新计划中要注明本年度逐月到期自救器的台数,需要新自救器的台数,经公司总工审核批准,并填写”一通三防”产品跟踪卡,按”一通三防”产品采购程序采购。
第十一条 自救器到公司后,通风管理部必须在一个月内配合物资供应部对自救器进行验收。验收采取抽查方式,抽查率不低于5%,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不得使用,及时与厂家联系解决。新购进的自救器到矿日期与制造日期相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二条 自救器必须选用国家煤炭管理局定点厂生产的, 并经国家煤矿防爆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国家煤炭管理局长沙安全仪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的自救器,否则由物资供应部退回。
第五章 使用自救器培训
第十三条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牵头组织,通风管理部配合至少每年一次对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培训。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达到30秒内完成佩戴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第十四条 职教中心应建立自救器培训档案,凡接受过自救器培训,并能熟练佩戴自救器的职工要本人签字存档,防止自救器培训流于形式。
第六章 自救器保管
第十五条 自救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室温在0-45℃范围内,通风良好,矿灯完好,无失爆、无漏液。
第十六条 地面运行工区对所有自救器要集中上架管理,并实现专人专号。未按规定配带自救器和上井后未上架的,每次处罚50元。不上架私自转借他人使用自救器者,一次扣50元。
第十七条 自救器使用应建立管理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使用日期、使用人、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结果等,对于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
第十八条 自救器维修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自救器专管人员每季度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检查,每天对自救器进行外观检查,对损坏的自救器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七章 自救器使用
第十九条 自救器的使用是在矿井发生灾变时供井下人员逃生用,下井人员每次入井必须携带自救器。未戴着每次扣款500元。
第二十条 使用人必须了解所佩戴的自救器的类型、结构、原理、用途及适用条件,并要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井下抽查不会使用自救器的,每次处罚200元,该职工必须停工学习自救器使用的有关知识,并经培训中心、人力资源部考核合格后方可复工,学习期间不得记井下工。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严禁敲、打、撞击自救器,避免自救器与硬物碰撞、掉落造成损坏,严禁乱扔乱放。
第二十二条 严禁随意开启自救器搬手和封条带,不准坐压自救器和用自救器做其它工具。故意损坏或丢失自救器的,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当发现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征兆时,必须打开自救器并佩带好,匀速行走,禁止奔跑,严禁因不舒服中途脱掉自救器。如井下发生灾害预兆或特殊情况时,对开启自救器者不得进行任何处罚。
第二十四条 每次领取和交还自救器,使用人员必须对仪器外观进行检查,发现仪器损坏、封条开或过期失效时应进行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自救器严禁下井。维护人员要加强对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发现有问题的自救器及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或过期自救器必须作报废处理。
第八章 自救器检验
第二十五条 矿井要建立自救器检验室,并设专人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室应配备气密性检查仪。
第二十六条 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隔离式自救器每季度进行一次气密检查,气密检查要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300Pa为合格。
第九章 自救器报废
第二十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自救器应按报废程序进行报废
(一)自救器使用超过3年,库存超过5年必须报废。
(二)凡开启过的化学氧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必须报废。
(三)外壳磨损严重不能再使用且无法修复的自救器和气密性检查中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须报废。
(四)对名牌不清晰,不能确定出厂日期的必须报废。
第十章 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报废的自救器应在地面浸水销毁。
第二十九条 对封印条已打开,但未开启封口带的自救器应进行气密性检查,检查合格时应重加封印条继续使用,否则必须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