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赵庄煤业)
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赵庄煤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矿井火灾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赵庄煤业矿井防灭火所涉及到的各相关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通风管理部负责牵头矿井矿井防灭火工作,具体负责矿井矿井内因火灾的防治。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合理安排工程,确保采空区及时封闭。负责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等的封闭。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井口检身工作。
第六条 地质测量部负责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及充填。
第七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完善、管理井下静压管路系统,负责井下消防器材的管理(运输车辆及其相关硐室的消防设施除外);具体负责矿井机电设备、油脂外因火灾的防治(运输车辆除外)。
第八条 地面运行工区负责地面消防水池的管理。
第九条 物质供应部负责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管理。
第十条 运输管理部负责运输车辆及其硐室的防灭火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及防灭火设施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编制井上、下防灭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炉灰场等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使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各峒室进风口10m范围内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十四条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内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备品工具应在矿井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明确做出规定,并予以保证,物质供应部定期检查和更换,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暧、使用电炉。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乱倒。
第十六条 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备案。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进风井口应安装防火铁门或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暖风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至少装有2道防火门。井筒、平硐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十八条 开采具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由通风管理部编制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所采取的防灭火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和实施。且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应坚持正常的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消除自然发火隐患。
开采厚或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
煤柱留设必须要考虑防火需要,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
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回采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和可能发火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气体;对火区等可能发火地点,每周至少检测分析一次气体、温度、压差等参数;对异常点随时检查、检测分析,及时掌握异常点的变化动态。预测预报检测报表要由通风部长或技术主管进行签字审核,每月进行一次火情分析,及时掌握矿井自燃发火动态。
第十九条 封闭采空区密闭位置应选在采场顶板压力稳定地点,且要留出以后密闭加固的空间,密闭前后10米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设施建筑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燃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第二十一条 回风巷、硐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由所属巷道责任单位负责定期检查,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缝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
第二十三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由通风管理部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通风管理部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集团公司通风处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由通风管理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在安排工作时必须保证:采空区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将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合理布置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和采空区贯通。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第二十六条 井下胶轮车加油硐室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及材料,井下胶轮车加油必须采取封闭式加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摄影,摄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摄影、摄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证的摄影、摄像器材入井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活动范围、行走路线和安全措施,并安排通风、安监人员全程监护。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指挥部,调度指挥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和《赵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救灾。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第四章 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配备防灭火设施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其它规定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