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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操作规程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5-02-24 21:0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维修工必须熟悉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能独立工作,并经考核合格者担任。

第2条: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独立从事维修工作。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维修工指导下从事有关维修实习操作。

第3条:维修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2人。

第4条: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后,维修工应接受司机及有关负责人的验收。

第5条:维修工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6条:检修质量应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7条:上班前前不准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

二、作业前的准备

第8条: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量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和试验,确保检修顺利进行及安全操作。

第9条:作业前要切断或关闭所检修设备的电源、水源等,并挂“有人作业”警告牌。

第10条: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以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三、维修作业

第11条:维修人员对所负责范围内设备每班的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内容如下:

1、检查所维护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2、对设备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3、对有关的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调整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4、检查设备各部液压油量、油质和润滑油量、油质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12条:按时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第13条:要熟悉掌握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及安全。

第14条: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有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

第15条:拆卸设备时,必须按予定的顺序进行,对有相对固定位置或对号入座的零部件,拆卸时应做好标记。

第16条:卸较大的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17条: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动的机件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18条:拆装机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或比机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锤击或顶压垫。

第19条:在检修时需要打开机盖,箱盖和换油时,必须遮盖好,以防落入杂物、淋水等。

第20条:在装配滚动轴承时,又无条件进行轴承预热处理时,应用软金属衬垫进行锤击或顶压装配。

第21条:在对设备进行换油或加油时,油脂的牌号、用途和质量应符合规定,并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第22条:对检修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验收,需盘车的设备,必须做盘车试验,检查设备的传动情况。

第23条: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转工作,应由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由司机操作的,在主要部位应设专人进行监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4条:设备经下列检修工作后,应进行试运转:

1、设备经过修换轴承。

2、电动机经过解体大修,调整转子,定子间隙。

3、提升系统修换更换天轮、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及钢丝绳,调整、检修制动系统,解体大修绞车本体。

4、主通风机经过解体大修,更换叶片,调整叶片安装角度。

5、固定式压风机修换本体主要部件。

6、主排水泵修换本体主要部件后。

7、减速器更换齿轮后。

8、其它在检修任务书上所规定进行试运转的项目。

第25条:试运转时,监视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轴承等转动部分的温度。

2、转动及传动部分的震动情况,转动声音及润滑情况。

第26条:高空和井筒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保险带,保险带应扣

锁在牢靠的位置上。

第27条:高空和井筒禁止上下平行作业,若必须上下平行作业时,应

制定相应的可靠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认真执行。

第28条:禁止血压不正常,有心脏病、癫痫病及其它不适合从事高空

和井筒作业的人员参加高空或井筒作业。

第29条:禁止设备在运转中调整制动闸。

第30条:禁止擅自拆卸成套的设备的零、部件支装配其它机械。

第31条:传递工具、工件时,必须等对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

远距离传递必须拴好吊绳、禁止抛掷、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工具应拴

保险绳,防止坠落。

第32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主管领导允

许,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33条: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

相应的安全措施,报上一级技术领导批准。

第34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第35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产早退,工作中不准打闹,禁

止饮酒。

四、收尾工作

第36条:检修后将工具、材料、换下零部件等进行清点。对设备内部进行全面检查,不得把无关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遗留在机腔内,在试转前应由专人复查一次。

第37条:检修中被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护装置,应指定专人进行恢复,并确保动作可靠。

第38条:试运转前必须清除设备上的浮放物件。检修清洗零部件的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便乱倒;烧焊后的余火必须彻底熄火,以防发生火灾。

第39条:检修结束后应会同司机及使用维护负责人共同验收,验收中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验收人员应通知施工负责人,及时加以处理,如发生争执应报告机电主管技术人员处理。

第40条: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检修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等,双方签字,并将检修资料整理存档。

第41条:搞好检修现场的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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