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炮三检”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使用管理制度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区队长、采掘区队长、技术员、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入井必须按规定携带、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2.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由通风区负责发放、保养、校验,并做好发放记录,必须保证仪器数量及完好。
3.报警仪领取后必须爱护,妥善佩带保管,避免仪器损坏丢失。
4.使用人员应了解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使用方法,入井后即将仪器打开使处于监测状态。
5.严禁私自拆卸仪器;严禁随意扔放、摔打、撞击仪器;仪器损坏或出现故障时也不得私自拆开修理,必须待升井办完交还手续后由专职修理工维修。
6.报警仪当班使用当班交还,不得连续使用超过12小时。
7.发放人员在发放报警仪时必须确认仪器处于完好,电源充足,开关灵敏可靠,否则不得发放使用;
8.发放室人员必须及时对仪器充电和发放,负责定期检查和校验报警仪,凡出现以下情况必须及时维修,严禁发放:
(1)仪器外观不完好,如外壳变形严重,无放爆盖。
(2)仪器充放电不正常,欠电压。
(3)电源正常使用时间不符合规定,不能连续使用8小时。
(4)仪器检测的灵敏度、精确度超过规定。
(5)报警值无法校准。
9.井下放炮员、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制度,及时认真地将检测数据填入手册。
10.放炮员入井领取报警仪时一并领取瓦斯检查手册,下班后将白净仪、手册同时交还发放室。
11.发放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仪器、手册的领用、收回台帐。
12.通风区每周一将上周仪器的发放、使用情况报通风科,每月底将本月的情况上报通风科,由通风科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集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