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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管理培训 2014-10-09 0
软件名称: 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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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措施

三个方面、五个必须、十个纳入


安全生产责任制

温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山西代表团讲话中强调指出:“抓好安全生产最重要的是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含义

概念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的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意义

目的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意义

意义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总体要求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核心   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五、区队人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按班、日、旬、月完成原煤产量、掘进进尺、开拓进尺、重点工程、洗精煤等各项生产计划。

(2)负责召开区队会、生产会、平衡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本区队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凡是涉及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有权对本区队进行统一管理,行使职权。

五、区队人员的岗位职责

(3)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正规操作规程组织指挥生产。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指令,并督促有关人员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区队应根据领导指示,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积极进行抢救,并组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的工作。

(4)及时掌握生产趋势和分析生产动态,对生产薄弱环节,采掘工作面接替和采掘工出勤率等进行专题分析。对生产完成情况为定期编制生产日报、旬报、月报,提出生产情况分析资料。

五、区队人员的岗位职责

(5)检查生产准备工作情况,帮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保证水平接续、采区接续、工作面接续等采掘衔接计划的实现;检查“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的可采期,保证生产能力相对稳定。

(6)检查本区队主要设备的使用情况,与机电部门一起督促各生产单位合理地利用设备和做好设备检修工作。

(7)检查物资、设备的到货和准备情况。及时检查和调节生产过程中的物资供应情况,通过供应部门和仓库,经常了解和掌握本区队主要材料的正常储备和特殊设备的数量。




五、区队人员的岗位职责

(8)组织均衡生产。平时要抓好各班生产和月初、季初的生产。搞好综合平衡,及时组织以超补欠。与有关部门配合,及时解决影响均衡生产的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落实,保证生产有秩序、安全地进行。

(9)了解和掌握综采、高档普采、普采、综掘工作面的准备、安装、使用和日常生产情况,提高机械化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和采掘队开展竞赛,提高单产单进水平。


五、区队人员的岗位职责

(10)经常深入实际,深入采掘第一线,调查研究、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生产变化的趋势,及时向企业领导人提出专题报告或建设性意见,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

(11)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掌握质量、效率、主要材料、成本、利润等指标完成情况,提供给企业领导人参考。

(12)建立完善的原始记录,按时填写图表和牌板及时上传信息。区队资料要定期归档保管。


五、区队人员的岗位职责

(13)负责执行领导区队值班岗位责任制,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轮流区队值班制。

(14)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领导指示及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对基层反映的生产活动情况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如实地、迅速地上报。

(15)加强区队业务建设。开展区队业务竞赛,不断提高区队工作质量。


 




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社会背景

(1)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

(2)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不严

3、《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

①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

②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

③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④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⑤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

⑥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⑦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⑧有利于制裁各种不利于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和制度———目标机制层面

两结合的监管体制


三大目标


三个调整范围


四个责任对象


五个运行机制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三、《安全生产法》的保障措施和方法———技术方法层面

三大对策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

从业人员的三种义务

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

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

三十八种违法行为

十三种处罚方式 


 


 


 


三十八种违法行为

政府及监管部门可能的违法行为有5种;

生产经营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有30种;

中介机构可能的违法行为有1种(出具虚假证明);

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2007年4月9日  


“四年磨一剑”——李毅中

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73条”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组织起草,2004年总局多次审查修改。2005年征求意见,2006年修改草案,年底报审。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9日温家宝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的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

基础法规:2部行政法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

2.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严峻的形势;

3.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4.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存在6个问题

1.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不完善

(1)事故等级界定不统一;

(2)事故等级界定法规解释矛盾;

(3)事故批复内涵和程序规定不清。

2.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情况屡有发生

3.事故调查组织形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4.事故调查效率低

5.处理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执行不到位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交叉

2、《条例》的4个原则

1.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2.强调了“四不放过”原则。

3.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力度,体现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原则。

4.实现了立法与相关立法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职责的“和谐统一”原则。


(1)突出了6个“最”

在我国目前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该条例突出了六个“最”:

1是《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

2是制定过程耗时最长的法规(前后用了四年时间);

3是涉及部门最多的法规;

4是制定过程中讨论最激烈的法规;

5是总局投入精力最多的法规;

6是经济处罚力度最大的法规。

(2)条例的特点

归纳为六性:

一是广泛的适用性,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都适用本条例。

二是详细的程序性,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批复等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三是具体的操作性,事故发生后上报的内容、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处罚等等。

四是严格的时限性,事故发生后上报时限、事故调查时限、批复时限。

五是恰当的衔接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是处罚的严厉性,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等行为,都规定了力度较大的处罚措施。

(3)条例的定位

归纳为六个方面

一是,条例是一部最严格的程序法;

二是,条例是一部最具体的组织法;

三是,条例是一部最严厉的处罚规定;

四是,条例是最全面的责任追究;

五是,条例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

六是,条例是一部最重要的行政法规。

(4)配套法规

已颁布的:

《刑法修正案(六)》

《两高院的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即将颁布的: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党纪处分的解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19条)

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4条)

……………


4、立法目的和依据

立法目的(3个)

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2、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立法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消防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建筑法》《铁路法》《公路法》等。


5、条例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不适用于:

(1)未遂事故等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社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自然灾害、医疗事故等自然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

(3)三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6、事故的划分

划分依据: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

划分原则: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     有利于科学分析、有利于科学管理


(1)伤亡的界定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亦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事故中死亡人员依据公安部门或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定。

事故发生时刻起30日内死亡的计算事故死亡人数。

(2)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伤亡支出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伤亡赔偿费等;

2、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财产损失赔偿费用、事故调查处理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7、事故上报的总体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及时、准确、完整

及时:事故上报的时限要求,本条规定的关键是在于要及时;

准确:客观上报,内容要准确;不能夸大,不能缩小;

完整:全部上报,内容要完整;不得部分上报,部分不报。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迟报: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告事故情况,拖延塞责,事故报告不及时的情况;

漏报:事故上报内容不完整,只上报部分情况,非主观遗漏应当上报的部分未报的情形;

谎报: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故意夸大或缩小)报告事故情况;

瞒报: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不进行上报,隐瞒发生事故的情况。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和个人。

阻挠和干涉的行为——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藏匿有关证据、隐匿有关事故情况、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提供事故情况与资料、干涉事故性质的认定和事故责任的确定、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等。


(4)举报违法行为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举报——谁举报?举报谁?向谁举报?举报什么?

谁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

举报谁?——违法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中违法、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违法)

向谁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举报内容要真实,不得谎报,甚至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人员。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8类20种)

8、事故报告程序、时限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正常情况下关键是立即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下越级上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二安”部门

事故现场——事故具体发生的地点、事故能够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有关人员——事故负伤者、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事故波及区域的有关人员。

事故单位负责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负责人

报告时限——立即、1小时

“二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情况紧急时—灵活理解,比如单位负责人联系不上、事故重大需要政府部门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等情形。

越级上报的关键是“必要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情况非常危急,事关重大,必须越级上报的情况。

新情况——次生事故、二次事故、救援人员伤亡、受伤人员在救治过程中的死亡等。

9、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名称、行业、经济类型、产品及危害特性、规模、隶属关系、单位法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事故简况——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详细地点、当时的事故现场状态等。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事故发生的持续时间以及状态。

4、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或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控制措施、抢救措施、救援措施。

6、其他情况。

10、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怎么办?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启动预案、组织抢救;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严禁救护过程中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4.注意保护现场。


11、上级领导接报后怎么办?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接报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二安”部门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不去或拖延前往。(否则按失职、渎职给与行政处分)

12、发生事故报告后现场人员怎么办?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全事故证据)

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 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全事故证据

1.迅速封闭事故现场——录像、照相、画图、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2.注意观察死难人员——遗体上的痕迹和姿势

3.寻找事故目击者

4.妥善收集和保存事故现场的物资——物件 、残骸、痕迹、文件、遗体等物证。

13、对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怎么办?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公安机关——一是为了消除障碍,尽快查清事故原因,查明责任;二是体现了国家对事故犯罪决不姑息,严厉打击的力度。

依据——《刑法修正案(六)》、两高院的司法解释

14、举报制度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1.建立值班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网址,可匿名也可具名举报;

2.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书面调查或实地调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发现并查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15、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个府+2个部门+2个机关+1会+1院+1家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的要求:

①第5条:事故的调查处理要相互配合

②第22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要精简效能

③第29条:报告的提交要按时

④第32条:报告的批复要按时


煤矿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

16、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责任主体和期限

1、批复责任主体——人民政府

劳动部门→国家经贸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政府

                 

2、批复期限

地方政府批复:一般(县)、较大(设区的市)、重大事故(省)—15日

国务院批复:特大事故—30日→30日

原来规定:

伤亡事故——90日、特殊情况——180日

特大事故——30日、特殊情况——60日


17、事故处理(处分、处罚)的规定

“有关机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6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党纪处分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罚款——依据《条例》和及其2个暂行规定

事故单位的内部处理——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18、对事故单位的事故后要求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公布事故处理情况的意义和作用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1.是公众知情权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2.有利于提高群众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意识;

3.有利于发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

4.可以促使安监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事故单位,进一步增强责任心,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责任 20、 8大类20种违法行为 适用于单位、个人、机关、部门、中介机构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5.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个注意的问题

1、如果主要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责制,事故仍然发生的,是否依据本《条例》应当追究责任?


2、如果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责制,但未导致事故发生的,是否依据本《条例》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22、最后对大家提几点建议

一是,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上报,不要拖延,导致加重处罚。

二是,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积极组织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是,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为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是,按照事故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五是,对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六是,对处罚认为不当有权提出复议。


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

共八章50条。

立法目的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全体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法。

共八章81条。

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煤炭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炭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分七个部分:

  总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共七章53条,包括

  总则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矿产资源的勘查

  矿产资源的开采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法律责任

  附则            


《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劳动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劳动安全卫生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劳动法》中提出了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的处理制度。


 5、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劳动法》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6、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关于安全生产设施与条件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新修订的《刑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处理的力度。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 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使得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的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关于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

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令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该条例共五章50条。其内容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立法目的

    为了保证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检查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

监察的主要内容

    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 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

    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  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4条。

1、制定目的

2 、适用范围

3、主要内容

   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对曾于2004年修订过的《规程》进行了再次修订,新修订的内容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1·《规程》的主要内容

《规程》共有四编751条。

第一编   总则

    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编   井工部分

    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电气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第三编   露天部分

    规定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

第四编    职业危害

    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关于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于2006年9月2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1)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修改为: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 (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应当经专家论证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公司或者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 (矸)。

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倾角大于30°的煤层 (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冲击地压煤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采放比大于1:3的。

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煤层有煤 (岩)和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修改为: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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