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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庄矿员工手册(修订版)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9-25 18:45 来源:煤矿安全网

峰 局 梧 桐 庄 矿

员 工 手 册

(修 订 版)

二○○三年元月

煤矿是自然条件和生产环境相对恶劣的行业,存在水、火、顶板、瓦斯、煤尘等自然灾害,在梧桐庄矿,水害、热害相对比较严重。为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梧桐庄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安全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完善矿井的安全保护设施,有效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矿井的安全风险。

做为一名梧桐庄矿员工,只要时刻牢记安全为天,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照章指挥,规范作业,在工作和生产中,就会远离伤害,永保平安。

梧 桐 庄 矿 企 业 精 神

求 实、创 新

团 结、亲 和

诚 信、严 谨

勤 俭、争 先

求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实事求是,真抓实干,讲求实效,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老老实实学技能,扎扎实实做工作。

创新:创新是企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增进企业风格和特色的重要途径。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解放思想,积极进取,通过刻苦专研,大胆改革,大力攻关,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认知水平,推动企业提高效率、增加效益、增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团结:一切从企业利益出发,一切从大局出发,树立团队意识,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互相促进,为增进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而努力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

亲和:上级对下级要平易近人,真心实意与下级交流思想,帮助下级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切实关心下级的疾苦和困难;下级对上级要坦诚信任,有问题要主动反映,有建议要及时提出,让上级正确了解自己的思想认识;员工之间要亲近友善、团结一心,在梧桐庄矿这个大家庭的建设中增进彼此间的兄弟情谊。

诚信:对内、对外、对企业、对个人,时时处处都要诚实坦荡,坚持原则,注重信誉,树立和维护个人、企业的良好形象。

严谨:考虑问题要全面细致,搞管理要科学规范,抓工作要深、严、细、实,工作作风要一丝不苟、认认真真。

勤俭:坚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无论企业效益和生活水平如何发展、如何提高,都要牢固树立成本意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有益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钱要坚决投入,无益于生产经营的钱要严禁支出。

争先:树立永不满足,永争第一的思想,通过“比、学、赶、帮、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向先进看齐,向更高目标努力。

目 录

一、梧桐庄矿简介·························1

二、机构图·······························4

三、主要部门职能介绍·····················5

四、员工的权利和义务····················13

五、员工行为规范························16

六、员工劳动分配制度····················18

七、劳动用工管理规定····················21

八、员工福利制度························25

九、员工奖励条例························27

十、梧桐庄矿基本管理制度················32

第一章 总则·····························33

第二章 采煤管理·························34

第三章 掘进与巷修·······················38

第四章 机电管理·························42

第一节 设备管理·························42

第二节 供用电···························59

第三节 技术安全质量·····················61

第四节 矿灯·····························66

第五节 节能、环保、计量·················67

第六节 其他·····························68

第五章 运输管理·························73

第一节 小巷管理·························73

第二节 斜巷管理·························74

第三节 轨道管理·························76

第四节 机车管理·························77

第五节 矿车使用管理·····················79

第六节 十五吨平板车使用管理·············82

第七节 立井管理·························83

第八节 其他·····························87

第六章 通防、火工品管理·················90

第七章 安全管理·························94

第一节 制度管理·························94

第二节 安全监察·························98

第三节 安全责任·························101

第八章 质量管理·························112

第一节 工程质量·························112

第二节 文明生产·························115

第九章 技术管理·························117

第一节 生产技术管理·····················117

第十章 调度管理·························124

第一节 调度汇报制度·····················124

第二节 值班制度·························125

第三节 生产地区的衔接准备及移交·········128

第四节 井上下生产系统管理···············135

第五节 坑代品管理·······················138

第六节 其他·····························142

第十一章 营选管理·······················146

第十二章 煤炭运销·······················148

第一节火车发运·························148

第二节地销发运·························150

第十三章 煤炭质量·······················151

第十四章 供应管理·······················155

第一节物资计划采购与价格···············155

第二节 物资验收保管与发放··············157

主要部门职能介绍:

矿办室:

部门本职:企业的办公秩序及行政事务管理。

主要职能:

1、文件的拟、收、发、存。

2、通知召开会议,做会议纪要。

3、掌印:开具一切企业对外证明,按规定加盖公章。

4、法律事务:证照申办、工农关系、合同条款、审查及合同公章管理。

5、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企业的一切程序、制度

执行情况。

6、本范围考勤、工资发放、统计。

7、小车队、班车管理。

8、本范围、会议室、矿领导办公室环境卫生。

9、接待工作:专题调研。

10、纪要及档案管理:大事记,编写矿史。

11 、本部门及矿领导交办的打字、复印。

12、为矿领导提供各项统计数字。

13、协调裁定各部门职能的无重叠、无空白的管理工作。

14、组织非生产经营性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

15、矿领导的临时交办任务。

16、计算机办公网络系统管理。

17、全矿印刷费控制。

生产安全部:

部门本职:保证矿井安全、完成生产任务。

只要职能:

1、进行生产指挥,下达生产任务,反馈生产信息,协调生产关系。

2、对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分析

3、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统计,单项工程管理。

4、组织协调会、专题会解决生产中的问题。

5、生产事故分析、处理、统计,并执行处理决定。

6、安全检测,通讯及有线电视管理维护。

7、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检查,迎接上级安全检查。

8、对全矿质量标准化达标负责。

9、对安全隐患、违章行为、安全事故分析、处理、

执行负责。

10、安全方面的统计报表。

11、技术探测、技术设计技术措施的审查、修改、监督执行。

12、生产技术合同、矿建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预算审核。

13、矿井地质、水文、绘图、测量工作。

14、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15、科技、环保、计量工作。

16、组织解决生产、安全方面突发性事件。

17、雨季三防的工作管理。

财经部:

部门职能:企业财务管理、监督

主要职能:

1、会计:财务处理,税务、工商事务处理,应付款往来帐管理,信用调查、判断,财务报表分析,会计档案。

2、成本控制:寻价、比价,成本预核算、计划,指标下达,统计分析,材料采购计划,合同经济条款审查,折旧报损报失,监督资金计划执行。

3、固定资产核算,账目管理,折旧大修提取。

4、销售核算,账款管理。

5、现金管理,报销管理、银行对账。

6、发票管理,微机软硬件维护,凭证录入。

7、工程结算,监督、建账管理。

8、全矿各种结算管理。

9、全矿审计管理

人劳部:

部门本职:企业人力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社保管理、职工培训。

主要职能:

1、人事管理: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评价、使用。

2、劳资管理:工资分配统计,井上、下劳动力管理,劳务工管理,保险福利,劳保用品管理。

3、职工绩效考核,提出奖惩动议,核准各部门奖惩动议,执行奖惩决定。

4、员工临时档案的建立,日常管理。

5、企业定岗、定员、定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6、检查企业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7、岗位述职考核,记录管理。

8、小型工具发放管理。

9、劳务工管理费的结算。

10 、员工培训:岗前培训、技术培训、素质培训、安全培训。

11、医疗费的审查。

党办室:

部门本职:党委日常事务管理。

主要职能:

1、党委文件的拟、收、发、存。

2、通知、召集党委主持召开的会议,做会议纪要。

3、掌印:按规定使用加盖党委印章。

4、督导检查考核:督导检查考核党委及政工一切程序、制度、工作任务的执行、落实情况。

5、协调政工及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工作。

6、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开展信访管理工作。

7、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及保密管理工作。

8、调研工作和信息管理工作。

9、企业稳定工作。

10、党委其它事务及领导临时交办任务。

政工部:

部门本职:组织、宣传、纪检、共青团工作。

主要职能:

1、基层党支部、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管理。

2、职工思想政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及干部理论学习管理。

3、政研工作、统战工作和通讯报道工作。

4、企业文化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5、党纪、政纪宣传教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工作。

6、监督检查党员、管理人员及员工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按照上级规定权限,受理查处管辖范围内的违纪案件。

7、团的自身建设。

8、青工思想政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及青工文化活动的组织实施。

9、领导临时交办任务。

工会:

部门本职:工会及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1、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过硬的“四有”员工队伍。

2、负责井上下形式面貌宣传和广播站的工作。

3、关心员工生活,反映员工呼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4、处理职工投诉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5、组织员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设、群众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市级以上劳模选树工作。

6、负责安全、卫生、保护、监督工作。

7、组织员工民主管理企业,搞好矿、车间、班组三级民主公开,主持职代会闭会后的日常工作。

8、负责员工的文化娱乐活动组织协调工作。

9、协助人劳部做好职业病、伤残、工亡、病亡处理以及工伤鉴定工作。

10、管理、使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11、兼管计划生育工作。

12、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四、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员工的权利

1、员工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务或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员工享有续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自由。

2、员工享有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是保障员工民主参与管理企业权利的合法组织。

3、员工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按照“两低于”的原则,采取劳动分配与绩效挂钩的办法,努力增加员工的收入。

4、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5、员工享有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的权利。

6、员工享有越级申诉的权利,在发现并持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上级有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有重大出卖和危害企业的行为;有滥用职权对申诉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时,可以越级申诉。

7、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其它应当在企业享有的权利。

(二)员工的义务

1、员工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直接上级交办的任务,要无条件执行,按要求完成。

2、员工对上级的命令要坚持“四小时夏令制”,即在命令的执行过程中,确实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无法按要求完成,要在四小时内向上级汇报,讲明不能完成任务的困难或原因。

3、员工要认真遵守矿规矿纪和劳动纪律,自觉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思想认识,规范个人言行。

4、员工在上岗前,要进行岗前培训,学习和掌握应知应会知识,并在工作中做到熟知熟记,熟练应用,严格执行。

5、员工要虚心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努力做一名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格员工。

6、员工在矿遇到巨大困难或遭受重大灾害的情况下,要顾大局,识大体,自觉服从矿的安排,尽力帮助企业分忧解难,关键时候,要勇于牺牲个人利益,支持矿的工作,实现团队目标。

7、员工还应当履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员工行为规范

(一)讲究卫生,爱护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攀折花木,不践踏草坪,不故意损坏公共设施。

(二)仪容大方,仪表整洁,不留怪异发型,不穿奇装异服,精神要饱满,形象要健康。

(三)统一制服,严明风纪,上班时,穿戴矿所配发的各类工作装和衣饰,佩戴上岗证,做到整齐,洁净、美观、得体。

(四)举止文明,讲究礼貌,不讲粗话、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酗酒,提倡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注意精神文明和个人修养。

(五)爱矿如家,爱岗敬业,追求上进,尽职尽责,努力向“四有职工”的标准看齐。

(六)好学肯钻,真抓实干、不浮夸、不拖拉、不扯皮、勤奋扎实,讲求效率。

(七)保持警觉,严守秘密,不传谣,不信谣,对企业和个人不应让他人了解的事项,不听、不问、不说。

(八)分工合作,协调一致,树立团队意识,捍卫企业利益,维护企业形象。

六、员工劳动分配制度

(一)劳动分配发展目标

积极稳妥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自主决定工资机制,依据工资协议,规范工资管理机制,形成职工全过程参与工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二)劳动分配的指导思想

根据员工所在岗位不同,技术熟练难易程度和工作环境等要素不同,划分不同档次的岗位等级标准,有关单位将岗位等级标准与员工的劳动贡献、经营成果、岗位责任等挂钩考核后,最终进行工资分配,员工岗变薪变,易岗易薪。

(三)劳动分配的原则

1、坚持两低于的原则,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地提高员工收入水平。

2、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原则,使员工收入可高可低,进一步合理。

3、坚持向管理岗位、技术工种、苦脏累险岗位和优秀技术人才倾斜的原则,拉开分配档次,激励员工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鼓励员工向生产一线流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4、坚持只要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5、坚持劳务工与企业在册员工劳动分配制度统一的原则。

(四)劳动分配的形式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绩效工资,其他员工按岗位的不同,工作的需要,分别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对临时招用的季节工、短期合同工实行包干工资。

(五)员工劳动分配的程序

1、人劳部按矿对各单位的结算政策,进行工资结算,结算结果要首先向矿长汇报,矿长签字后,人劳部书面通知各单位。

2、各单位根据人劳部结算工资按岗位标准,结合工作任务(定额)完成情况,经考核后对个人进行结算造开支明细,经人劳部审核,财经部发放。

3、劳动分配时,要先支付员工工资,有剩余时,再按其它形式分配。

4、各单位必须制定工资分配办法和制度,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报人劳部审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工资分配办法和制度要向全体职工公开贯彻,具体实施时,要做到每日结算,每月兑现,清楚准确,开支明细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一、用工形式:

按照新井新制的要求,采用适合我矿需要的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主要有:在峰局范围内招用劳务工,面向农村招用农民合同工,根据生产和服务项目、单项工程的需要,面向社会招用季节性用工和短期合同工。

二、招用和使用原则:

1、劳务工招用只限于本局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农民合同制工人。

2、农民合同工面向农村招用,只能安排在生产一线的岗位,其它岗位不做安排。

3、短期合同工根据生产和服务项目、单项工程的需要,面向社会闲散劳动力招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三、招工程序:

(一)劳务工招用程序

人劳部根据矿定岗、定员的编制,提出招工计划,提交矿长批准,确定后向峰峰矿务局上报申请招工指标,由局组织面向局所属各单位公开招用。

(二)农民合同工招用程序:

生产单位根据定岗、定员编制和生产情况,确需增编的,写出招工申请,经矿人劳部核实,提交矿长批准确定后,上报局申请招工指标,根据局确定的招工指标,由矿人劳部负责招工。

(三)短期合同工招用程序

单位根据生产和服务项目、单项工程的需要,招用短期合同工时,写出招工理由和数额,上报人劳部,由人劳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工人数,提交矿长批准,然后由人劳部结合各单位按招工条件招用。

(四)被招用的劳务工、农民合同工、短期合同工都须经过笔试、面试、专业筛选,考核等程序择优录用。农民合同工、短期合同工须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

四、劳动合同的管理

(一)录用的劳务工须经劳务输出单位同意,本人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并在梧桐庄矿与劳务输出单位签定劳务用工协议书后方可进矿工作。工作时,本人必须写出保证书。

(二)录用农民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要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定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规定

(一)被录用的劳务工报到时,须持劳务输出单位工资、人事部门开具工资关系介绍信,经矿长签署意见后,由人劳部登记并介绍到用人单位。

(二)矿内职工调动由单位开具劳动关系介绍信,经矿长签署意见后到人劳部办理手续。

(三)辞退或开除员工时,由矿属各单位按要求整理有关资料报人劳部,人劳部征得矿工会同意、提交矿务会研究、矿长批准,人劳部办理辞退手续。

(四)未经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招用、调换、辞退员工,包括劳务工、农民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劳务合同和农民合同工的劳动合同需经矿长同意,由人劳部负责解除或续签,未经矿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续签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任者,一经发现给予撤职或辞退处理。

八、员工福利制度

(一)企业要通过市场机制,按照有偿使用,有偿服务的原则,为员工提供生活服务设施,不断改善生活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二)劳务工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以及非因工伤、因病在2个月内的医疗费,由劳务工所在的基层单位按《梧桐庄矿医药费管理办法》汇总造表,上报人劳部批审,财经部发放。

(三)劳务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由矿按规定比例、标准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并直接缴纳到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单位缴纳部分,由矿从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并负责按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标准和时间,以货币形式直接如数缴到局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四)劳务工的社会保险,由劳务输出单位根据梧桐庄矿提供的缴费情况,负责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并做好相应的日常管理。

(五)农民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的医疗费和社会保险,按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九、员工奖励条例

第1条 奖励的种类分为:奖品或奖金,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四有标兵以上向上申报标兵、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上述奖励种类除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晋级不能并用外,其它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同时使用。

第2条 对安全创水平的单位按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1、生产单位实现连续安全生产五周年,在册人均奖励200~300元,安全生产周期每延长5年,奖励标准增加200元。

2、生产辅助单位实现连续安全生产五周年,在册人均奖励100~200元,安全生产周期每延长五年,奖励标准增加100元。

第3条 矿全面完成局下达的安全生产周期,百万吨工亡率等安全生产指标,要对各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 实现上半年安全生产,杜绝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对专兼职安检人员人均奖励100~200元。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杜绝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对专兼职安检人员均奖励200~300元。

第5条 对抢救危重工伤做出显著成绩的抢救人员和指挥人员,以及在业务保安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科室进行奖励,奖励办法由矿务会决定。

第6条 对在安全生产上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发现事故征兆或在抢救事故中有效地避免重大伤亡或非伤亡事故者,避免事故发生有卓越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奖励300~3000元。

第7条 对为矿取得各种荣誉,获局、市级各种表彰和嘉奖者,矿对等进行嘉奖,获省以上嘉奖者矿给予双倍奖励。

第8条 对创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单位给予1万元以上重奖。

第9条 对揭发隐瞒“三违”和事故的举报者,破坏生产设施的举报者,给予一次性非公开奖励,奖励标准由矿务会决定。

第10条 半年评选一次安全最佳区科长,最佳班长和生产明星(只限于工人),各奖励100~200元,并拍照上光荣榜,名额由矿务会决定。

第11条 在生产、安全、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提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经科技评审小组研究确认的,根据其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给予奖励。获得矿“贡献杯”第一名、奖励5000~10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5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2000元。获得矿创新杯、革新杯、鲁班杯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

第12条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原煤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企业支出、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奖励300~10000元。

第13条 在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奖励500~2000元。

第14条 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奖励300~2000元。

第15条 对第五条至第十七条的奖励,还可根据贡献或成绩的大小,同时给予其它种类的奖励。

第16条 在以下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要记功:

避免侥幸事故者:避免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者:

在技改中有突出贡献,创造价值在3000元以上者;包围企业财产与犯罪分子斗争者;维护企业利益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单位安全好,生产任务超额完成的;工作尽职尽责,季度内单位无“三违”,无责任事故的;有团队精神,份内份外工作责任意识强的。队伍过硬、能打硬仗,班子团结、凝聚力强,在生产施工中和管理上有阶段性贡献的正职。

第17条 其他对企业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18条奖励的审批权限如下:

1、给予奖品、奖金、记功、记大功由基层工会提议,工会、人劳部初审,安办会或矿务会批准。

2、晋级由基层单位提议,矿人劳部审核,安办会或矿务会批准。

3、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由基层提议,政工部审核,矿务会或安办会批准;局标兵由政工部申报,局党政批准。

4、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或通令嘉奖,由矿逐级工会申报,经局工会提议,矿务局及局以上组织批准。

十、梧桐庄矿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我矿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依法从严治矿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本矿所有性质的员工,均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驻矿外施工单位以及包工队的员工,其违规违纪行为除按本制度处罚外,并对责任单位按处罚责任者的5-10倍罚款。

第3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惩罚种类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大类,其中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矿察看、辞退,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4条 本制度中,一般“三违”只对责任者本人进行处罚;严重“三违”,除对责任者按规定处罚外,另对责任者的班队长、跟班领导、分管领导按处罚责任者的1倍罚款,责任单位正职按处罚责任者的0.5倍罚款;特别严重“三违”,除对责任者按规定处罚外,另对责任者的班队长、跟班领导、分管领导按处罚责任者的2倍罚款,责任单位正职按处罚责任者的1倍罚款。

第5条 凡受工资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期满需撤销处分的,必须由个人申请,基层工会及所在单位研究,上报人劳部审核,矿务会审定。

第6条 矿对个人的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搞平均摊派,同时在矿处罚后,单位不得重复性处罚。

第7条 违章违纪行为的性质超出本制度规定范围,由矿纪检、人保部按照有关制度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采煤管理

第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10元(含10元):

1、不执行湿式凿眼,转载点开车不喷雾。

2、工作面点柱每有一根直观失效者或浮矸、浮煤上架设支架或不按规定穿鞋。

第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15~30元(含30元)。

1、采煤机开机不开喷雾。

2、工作面不按规定进行支护。

3、留有伞檐不及时处理。

4、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低于规定值的80%。乳化液浓度达不到3%,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的责任者。

5、乳化液泵站没有乳化液配比手段及乳化液浓度监测手段。

6、综采支架移架滞后机组距离不符作业规程规定。

7、机组信号不通割煤。

8、采面工作面支架中心距不符合规程要求,其偏差大于100mm,挤架、咬架,架之间空隙大于150mm。

9、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及超前控制每少一根支柱或每有一根坏柱。

10、采煤工作面架前、架间浮煤、杂物未清理干净。

11、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物料码放不整齐,未挂牌管理。

12、采煤工作面液压系统不完好、有漏液、串液串液现象而不及时处理。

13、机组及电缆槽内的浮煤、杂物未清扫干净。

14、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的刮板及刮板螺丝、皮带机托辊不齐全。

第1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30~50元(不含50元):

1、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执行“审帮问顶”、空顶作业。

2、不听信号或无信号、喊号开车。

3、工作面支架必须垂直顶底板,其歪斜不大于5度,若连续10架歪斜超过规定未及时调整。

4、采煤工作面必须齐、直,其偏差不超过±50mm,若30%的支架歪斜超过规定未及时调整。

5、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或特殊支架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6、采煤工作面30%支架前梁接顶不严密,仰角大于7度且护帮板未及时打起。

7、采煤工作面相邻支架有明显错茬,其错茬大于侧护板高度的2/3者。

8、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超前支护支柱初撑力小于50KN。

9、采煤工作面20%支架初撑力小于24Kpa。

10、采煤工作面顶板破碎处、构造处、片帮严重处未及时拉超前架控制顶板。

11、回撤上、下出口时,未严格按先支后回的原则进行。

12、采煤工作面支架或支柱超高使用。

13、机组截齿缺齿或截齿磨损严重、外观不合格。

第11条 有下列情况者,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1、采煤工作面特殊地段,没有及时采取相应补充措施或有措施而不兑现者。

2、采煤工作面无规程措施,违章指挥施工。

3、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与排头架尾梁不齐,运输顺槽拖后排头梁大于2m,超过规程规定。

第三章 掘进与巷修管理

第1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10元(含10元):

1、不执行湿式凿眼,转载点开车不开喷雾者。

2、巷道施工,锚杆角度达不到设计规定。

3、一排锚杆内有一个托盘无予应力、不压紧梯子梁。

4、架棚巷道裱帮、背顶、背板数量、位置不符合设计规定。

5、架棚巷道连续3架棚子缺撑木(拉杆)或撑木(拉杆)不平直(变坡点除外)。

第1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15~30元(含30元):

1、掘进机开机不开喷雾的责任者。

2、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进行支护。

3、掘进工作面及后路巷道留有伞檐不及时处理者。

4、梯子梁、棚梁扭矩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连续超过规定。

5、巷道施工锚杆排距连续两排超过规定,连续两处锚杆间距超过规定。

6、锚杆支护,锚杆材质不符合要求,锚杆排距超宽,锚杆构件不齐全或少药卷及安装质量不合格。

7、喷射砼工艺不符合规定要求。

8、锚喷巷道出现赤脚、穿裙、拖角现象。

9、架棚巷道出现棚腿高吊、背顶不压肩。

10、架棚巷道棚梁水平不符合设计规定,流水严重且棚梁接口错位超过规定。

11、架棚巷道棚子迎山角超过规定,连续两架棚子出现里进、外出现象。

12、架棚巷道内折梁、断柱未及时更换,未严格执行先加后去制度。

13、锚喷巷道未实行潮料喷浆。

14、锚喷巷道不论初喷、复喷,都未按规定进行养护。

第1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30~50元(不含50元):

1、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执行“审帮问顶”,空顶作业者。

2、一排锚杆内有二个托盘无予应力、不压紧梯子梁,有一条锚索未涨紧或不起作用。

3、锚杆外露长度一排内有两根超过规定的(情况严重者加倍)。

4、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规定配备和使用临时支护设施的,不按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支护或使用但不起作用、不合格。

5、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规定施工,造成一处顶板、底板凹凸不平及割顶、割低或撇低煤。

6、全岩巷道(炮掘)必须执行三掘三喷(软岩破碎带除外),达不到三掘三喷工艺要求。

7、砼配比、水灰比不符合规程规定。

8、架棚巷道迎头10m未按规程规定使用联棚器、抗棚橛子等防倒装置。

9、锚网索W钢带或锚网索梯支护,出现未联网或支设质量不合格。

10、网片连接不符合要求或少网片。

11、料石碹出现一处干缝、瞎缝、重茬,砼碹出现一处蜂窝麻面(一平方米出现三处以上加倍)。

12、掘进工作面使用小绞车、回头轮、导向轮安置使用未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13、上、下山移扒装机,周围不准有人(可进入躲避所),上山移机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防跑车装置,并用绞车配合移动,未按上述要求执行。

14、综掘机工作时,铲板前方不准有人,扒装机工作时,扒斗行程内不准有人,停机时必须断电闭锁,未按上述要求执行。

15、装岩机卡轨器、栅栏等安全设施不齐全牢固。

16、综掘机液压系统有漏油现象,截齿不齐全锋利。

第1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1、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施工。

2、掘进工作面特殊地段(巷道开口、贯通、过断层、立交、透老空等)未严格按专项措施施工。

3、掘进(巷修)工作面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

4、巷道因不按规程规定施工造成连续5m不合格。

5、不按规定开设安全峒、把勾峒、车房或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除不报进尺外)。

6、上下山掘进,综掘机、耙岩机未按规定固定或无防滑措施、超过允许使用角度。

第四章 机电管理

第一节 设备管理

第16条 设备管理科是全矿机电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计划、组织验收、统一对供销科办理出库手续、使用管理、统计报表、租赁及外委修理的管理工作。

第17条 供销科是全矿机电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的采购部门,应严格按设备管理科所批计划及时采购,不得对其它单位(含供销科自身)采购或发放设备。

第18条 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必须台台完好。否则,每发现一台不完好对责任者罚款20元,机电工长、主管区长各罚款10元。

第19条 矿井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月验收达到90%及以上。否则,每降1%对单位分管机电领导罚款20元。

第20条 所有在用机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挂牌管理。否则,每项次对机电工长、主管区长各罚款20元。

第21条 主、副井提升绞车必须设全各种安全保护、闭锁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动作灵敏可靠。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50元,机电工长、主管区长各罚款30元。

第22条 各种运输绞车的保护装置必须完善,动作灵敏可靠有效。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50元,机电工长、主管区长各罚款30元。

第23条 皮带运输机滚筒、托辊必须转动灵活,如发现一个(组)不转或有异响,对责任者罚款10元;缺一个(组)队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4条 中央泵房必须设双套可靠的射流、真空装置,并有可靠的灌引水系统。否则,每缺一项对责任单位主管、分管领导各罚款50元。

第25条 泵房内水门转动灵活,开闭可靠不漏水,待修泵不超过规定数量,备用泵可靠。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工长、主管区长各罚款20元。、

第26条 吸水井杂物必须及时清捞,底阀定期清理。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20元,工长、主管区长10元。

第27条 压风机必须装设超温、超压、断水、释压阀、过流、断油等保护,动作灵敏可靠。否则,一项未装或不合格,对责任者、工长、主管区长各罚款20元。

第28条 压风机风包必须定期排污,风管不得漏风,主干管不得随意开叉。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9条 扇风机风量调节器及风叶不得随意调节。否则,每次(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30条 加强对主扇风机的检修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面性的检修检查。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1条 必须保证主扇风机不间断运行,执行定期换机制度,因故障被迫停机时,5分钟以内备用风机必须投入运行。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对工长、主管区长各罚款50元。

第32条 锅炉应装设超压、断水、双色水位计等保护检测装置,超压、断水保护可靠、双色水位计清晰明亮。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33条 锅炉必须定期排污。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34条 水质化验员应对锅炉用水定期进行取样化验,确保水质符合要求。否则,水质每出现一次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35条 主变压器以及6KV以上开关设备不得渗漏油,零部件齐全,保护完善,动作可靠。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36条 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的电机必须使用综合保护,液力偶合器使用难燃油,皮带必须设跑偏、断带、纵撕、烟雾报警、急停、超温、低速、自动灭火、满仓、堆煤保护、行人处设过桥等安全设施,并可靠有效。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37条 采煤机组、综掘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保证正常运转,设齐信号和闭锁,无水不准开机。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38条 地面各库房设备摆放整齐,管线布置合理,加工件摆放有序,备件准备及时。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39条 分种类机电设备采用微机管理,每月设备变更及时核对更改,确保管理的准确性。否则,有一项与实际不符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40条 井下闲置设备(包括电缆、五小)必须及时升井。否则,每台(件)每拖一天对责任者罚款20元;升井设备(包括电缆、五小)不得乱存乱放。

否则,每台(件)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41条 各类设备必须坚持定期大修,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42条 设备外委修理,必须由分管矿长批准。否则,费用自负并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43条 待修设备要修理及时,不得无故不修或拖延时间,造成积压和周转困难。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44条 新进设备要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不合格的产品谁进货谁退货。否则,每项(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45条 全矿设备由设备科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调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拨。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46条 大型设备的定货,矿机电部门分管人员必须参与调研考察,确保各方面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47条 矿设备管理员对无修复价值的设备要及时上报分管副总和矿长,申请报废;对周转紧张的设备及时申报购置计划。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48条 各类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措施施工,新安装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竣工后必须由生产安全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达到安装标准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49条 设备的租赁,由设备管理科根据生产需要和领导的安排,按局、矿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时运回并按矿属设备进行管理。

第50条 所有机电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原则上不对外租借,特殊情况必须经矿长批准并到设备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除责令追回设备外,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正职各罚款50~200元,并追究其责任。

第51条 设备管理科要加强设备库的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所有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均应摆(码)放整齐,健全库房台账,做到帐、卡、物相符,否则有一项(处)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10元,累计计算。

第52条 所有检修好的设备均不得露天存放,没条件进库的大型设备就地存放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配件丢损、锈蚀。

第53条 各使用单位设备网员必须建立分区台账,做到帐、物相符,每发现一处帐、物不符对设备网员罚款20元,累计计算。各单位设备网员每月底必须与设备管理科核对账目,并由设备管理科主管人员签字,单位设备网员有一次不与设备管理科核对账目对其罚款50元。

第54条 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的发放要按计划进行,每月底各使用单位根据作业计划和生产需要,列出下月需领用和交回设备计划,计划明细要规范,写清型号、数量、主要技术数据和需用时间,经调度室机电主管人员、矿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设备管理科执行,不按时提交设备领用和交回计划的罚单位设备网员、机电工长、主管区长每人30元,影响生产按调度管理制度执行。

第55条 特殊情况下临时领用设备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矿领导或值班领导批准后,设备管理科方可发放;领电缆时,使用单位必须到机运区审批负荷后,设备管理科方可发放。

第56条 领取设备必须先开票后领取,未开票盗领设备的罚责任者50元/台,累计计算。

第57条 领交设备必须由单位设备网员到设备管理科按程序办理手续,设备网员因故不在时,可由单位机电工长或主管区长代办,其他人无权代办。

第58条 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入井前,使用单位要认真检查(不合格的设备可拒绝领用),并由设备管理科签发设备入井证,方可入井;机运区要明确一名井口把钩工负责入井证审验、保管工作,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一律不准入井,否则每台(件、根)次罚责任人每人20元,罚把钩工10元,累计计算。

第59条 各单位升坑的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必须在2日内由交回单位清理干净,按指定地点排(码)放整齐,交设备管理科验收,否则每拖延一天罚设备网员、机电工长和主管区长各20元,累计计算。

第60条 各单位交回的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缺件时,按所缺件的原值从单位费用中扣除,非正常损坏限使用单位三日内写出分析报告,找出责任者,并对责任者罚款20~200元,对责任单位按修理费30%扣除单位费用,否则每拖延一天罚设备网员、机电工长、主管区长各20元,累计计算。

第61条 交回电缆,有一处破口扣责任者20~50元,破口处不能修补的罚责任者50~200元,并按电缆价值30%从单位费中扣除。

第62条 交回的电缆必须甩净所有电器设备,不准带有接线盒等设备,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机电工长各20元。

第63条 拆电缆必须带原线头升坑,发现锯(砍)一处扣责任者、机电工长、主管区长各50元,累计计算。

第64条 升坑交回电缆编号不全,每头罚责任者、设备网员、机电工长各50元;无号时,进行实测,长度不够时,按原值从单位费中扣除。

第65条 各单位地面库房不准存放备用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电缆),需备用的设备一律备用到现场,否则每发现私存一台(根)罚设备网员、机电工长各20元,罚主管区长10元,累计计算。

第66条 新工作面安装好后或地区接替、变更施工单位时,由调度室组织交接单位、设备管理科、安监科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移交,所移交的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0%,防爆电器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有问题时,交方单位应及时处理合格,交接双方按调度室平衡意见及时到设备管理科办理移交手续,否则,每拖延一天罚责任单位设备网员、机电工长、主管区长各10元,累计计算。

第67条 设备移交验收工作应按照有利于生产的原则,由调度室平衡拿出意见或按领导安排办理,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100元,累计计算。

第68条 井上设备以使用地点为单位,井下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以生产地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井上下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井下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区(包括同一单位不同地区之间),确需转用时,使用单位必须到设备管理科办理手续,否则,每台(次)对责任者、机电工长、主管区长各罚款20~100元,累计计算。

第69条 因搬家、放假等原因,暂不应拆除的设备应由使用(在册)单位妥善看护,以防丢失或损坏。

第70条 井上下所有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必须实行个人负责包机制、逐台挂牌,标注清晰型号、包机人、使用地点、使用时间,并按规定设备上台、五小设备上板、电缆上钩,否则,每台(处)罚包机人20元,对机电工长、主管区长各罚款10元。设备及零部件放置符合规定,整齐清洁并挂牌,否则,对责任者、机电工长、主管区长每台(处)罚款10元。

第71条 要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的有关制度,严禁违章使用,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100元。

第72条 使用设备人员(司机、维护工等)必须具备: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的条件,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设备在运行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100元。

第73条 设备的使用必须按设备使用说明书和规程规定执行,否则,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20元,对机电工长、主管区长各罚款10元。

第74条 各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的检修与维护保养工作,特别是防爆电气设备,要有计划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防爆面的除锈、磷化、涂油、表面除锈涂漆等工作),确保在完好状态下使用。否则,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时,对包机人、机电工长、主管区长各罚款20元,累计计算。

第75条 各单位严禁私自变更设备(含五小设备)结构,必要时须经机电副总以图纸或文字形式批准,否则,对责任者罚50~200元,情节严重者报矿研究追究其责任。

第76条 井下设备(含五小设备)要避开顶板淋水地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对包机人、机电工长、主管区长各罚款50元。

第77条 所有闲置不用的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限3日内拆除交设备管理科,否则每拖延一天罚设备网员10元,对机电工长、主管区长各罚15元,累计计算。

第78条 需备用的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必须经调度室和设备科文字批准,否则,私自备用一台(根)罚设备网员20元,对机电工长或主管区长罚30元,累计计算。

第79条 新增钻地区或地区不准新增设备一律不准使用无号设备,否则,每发现一台(根)罚设备网员、机电工长、主管区长,设备科长、设备管理员等各30元,累计计算,并限期更换。

第80条 严禁盗用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或配件,否则,一台(根)次罚责任者20-200元,并追回所盗用设备(配件)。

第81条 所有设备严禁拆件(套)使用,事故情况下急需时,使用单位必须提出申请,并注明恢复期限、责任人等,经机电副矿长批准;特殊情况下经生产副矿长批准方可,不经批准私自拆件者,一经发现罚责任人50-100元,不能按规定期限恢复的,每拖延一天罚责任人50元,累计计算,直至设备恢复为止。

第82条 无论什么原因丢失设备(含五小设备、电缆)的,价值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由单位全额赔偿,价值超过1万元的按设备原值的20-100%由单位赔偿,并对责任者罚款50-200元。

第83条 各单位交回的机电设备,由设备管理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确定设备需检修的程度,及时安排检修。

第84条 设备管理科要切实加强外委修理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的设备外委未下定点厂招标工作,标书报矿批准,合同协议报财经部和矿办公室备案。

第85条 所有需外委检修的设备都需要经主管矿领导批准,方可外委检修;特殊情况下,主管矿领导不在,矿值班领导审批。

第86条 外委修理一律实行旧件回收制度,承修厂家须将所更换旧件随检修好的设备一并交回,否则所换部件的费用不予结算。

第87条 设备检修好后,检修厂家必须随机带有合格证、验收单、检修单、(缺一不可),设备管理科设备验收小组2日内组织验收,特殊设备还必须请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参加验收人员都必须在检修单上签字,否则,检修费用不予结算,超过2日没有验收的,每天罚设备管理科责任人5元/台(根),累计计算。

第88条 检修厂家必须按委托单所定时间及时检修好设备并送回矿,否则,每拖延一天罚厂家200元,累计计算,因维修质量影响生产的罚款100-1000元。

第89条 矿成立由生产安全部、设备管理科、机运区、和财经部组成的设备报废鉴定小组,所有报废设备必须交设备管理科,并经矿设备报废鉴定小组鉴定后,由设备管理科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经机电副总、机电副矿长、矿长同意,报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报废。

第90条 报废设备可利用部分,由设备管理科统计在册;残体由设备管理科牵头组织招标处理,收益上交财经部。

第91条 凡私自报废设备、拆件使用或处理的,每台罚责任者200元、罚设备网员、机电工长、单位正区长各100元,并追究正职责任。

第92条 井下巷道内固定排水地点,必须在巷道一侧做正规水窝,水窝应该生产安全部审批并验收。未经验收不准按泵排水。否则,对地区主管区长、队长及机电工长各罚款50-200元。

第93条 流进固定排水地点水窝(仓)的水必须经过沉淀。否则,对地区主管区长、队长及机电工长各罚款20-100元。影响水泵运行造成后果,按调度管理制度执行。

第94条 潜水泵必须悬挂使用,下不座底,上不能露出水面,否则,对机电工长、责任者及司机各罚款20-100元。

第95条 烧坏电动机,除责承使用单位2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设备科外,根据容量大小对责任者罚款:1、7.5KW及以下每千瓦罚款10元。

2、7.5KW-50KW(含50KW)每千瓦罚款5元。

3、50KW-100KW(含100KW)每千瓦罚款2元。

4、100KW以上,由调度室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矿安全办公室研究批准执行。

第96条 单位之间私自移交设备,致使设备(包括五小、电缆)管理换乱的,除责承双方补办手续外,对双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二节 供用电

第97条 6KV及以上设备除单一操作外的其他一切操作,必须严格执行“一书两票”(工人任务书、停电工作票、倒闸工作票)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98条 高压设备的操作必须坚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以及使用绝缘杆等。绝缘用具必须定期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99条 高压设备的检修,必须执行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特别是停电、检电、验放电、挂接电线及挂牌等手续必须逐一履行。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00条 高压设备的各种保护必须完善,整定合格,动作灵敏可靠,并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01条 各种监测装置必须定期试验。否则,没漏试一项(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02条 架空线路的安装或运行必须符合规定及设计要求,对运行线路每月至少巡视一次,特殊情况时增加巡视次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尽快处理。否则,每项(次)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103条 高压供电设施要设全标志牌、供电牌板、完好牌以及在必须地点设置栅栏上锁。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104条 必须坚持使用高压选漏和电力电容补偿装置。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05条 加强负荷调度和用电增容审批手续的管理,必须执行好避峰填谷制度。用电增容要及时向机运区负荷调配员提出申请,待有关人员批准后方可增容。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06条 井下照明、信号、电钻用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综合保护装置,并定期试验。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07条 井下低压电缆严禁使用铝芯电缆。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08条 严禁各单位及个人对供电线路进行私拉乱接,盗窃电力。否则,发现一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109条 新工程施工用电,施工及有关单位必须提出用电申请,上报机运区,批准后方可接电。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110条 新工程竣工后的接电,必须上报有关单位,待批准后方可从指定地点接电。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11条 机运区及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供电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供用电检查,重点检查计划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三节 技术安全质量

第112条 矿每年对大型在用固定设备组织一次技术测定,并对测定的结果作出分析,鉴定结果必须报机电副总及机电矿长。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13条 机电设备技术性能改变时,必须报机电副总及机电矿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15条 检修搬迁设备必须停电,严禁带电搬迁,严禁将电缆从喇叭扣附近截断。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16条 井下严禁无故停用检漏继电器。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50元。

第117条 检漏电器必须执行日检制度,记录齐全,检漏上锁(单独)。否则,每处(次)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18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巷道内使用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风电闭锁装置并能正常使用。否则,对每处(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19 风电闭锁必须每天一试验,试验不能超5秒钟。迎头停风时,班组长要将迎头人员全部撤出。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120条井下电器设备要按规定计算整定值,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并按规定使用保险丝。否则,每发现一次(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21条 磁力开关远距离操作的,开关内2-5点应断开,井下电器要有接地装置。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22条 提升绞车钢丝绳(包括小绞车)要执行每日一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发现钢丝绳使用超出规定要及时更换。不执行日检或记录不全,对责任者罚款10元。钢丝绳超规定不及时更换,除停止使用外,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123条 钢丝绳在悬挂前要按规定做试验。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24条 小绞车、蓄电池车严禁超载运行,严禁放飞车操作。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125条 掘进(巷修)喷浆时,对喷在设备、电缆、管路上的砂浆不及时清理,每台(次)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26条 掘进工作面要按规定设合格的配电点及各种电缆吊挂整齐,否则,每项(次)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27条 皮带机、溜子安装必须按机电设备安装设计要求施工。否则,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28条 井下机电峒室要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对每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29条 机电峒室安装前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安装。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30条 井下电缆发现砸伤、炮崩、扒皮、隔断,每项(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31条 井下电气焊要写专项措施,并由矿长审批。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32条 机电设备的各运转部位要有护罩,外露电气设备要有栅栏等防护措施。否则,对每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133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对机电设备要进行质量验收。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34条 立井提升、吊送大型物件要写专项措施。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35条 每年雨季前要对矿井主要排水泵房作最大负荷(联排)试验。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36条 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电缆卫生不好及有锈蚀现象,每台(件、处)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37 井下使用不延燃型皮带、电缆,入井前要检查。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38条 压力容器要按规定存放、使用及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验证。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39条 井筒井架各种安全设施要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40条 井筒电缆及管路固定要定期检查紧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41条 井下供水、供风管路因炮崩、砸挤、车轧、拉挂等损坏的,按管子的规格对责任者罚款:¢50mm每处50元,¢100mm每处100元,¢150mm每处150元,¢200mm每处200元。

第四节 矿灯

第142条矿灯为自主管理,充电室闲杂人等不得进入。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43条 井下私拆矿灯对责任者罚款20元,损坏矿灯按零部件原值扣罚。

第144条 严格控制掌握矿灯的放电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不得任意过放电,升井后及时交灯。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45条 每个员工领灯时应对领取的矿灯全面检查,矿灯不完好,维修人员立即修理或更换。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46条 灯房充电工应加强对矿灯维护保养,矿灯完好率在95%以上,每降1%对责任者罚款10元,红灯率不高于0.5%,每超1%,对责任者罚款10元,累计计算。

第147条 对劳务工实行矿灯经济担保制度,对工人离矿不交矿灯者,每盏(次)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100元。

第五节 节能 环保 计量

第148条 矿机电管理部门要按时制定矿井节能、环保、计量工作规划,按时制定节能、环保目标责任书,并且要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全面完成责任是书中的每一项任务。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149条 矿机电管理部门要制定计划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搞好矿内的环保监测、环保执法、计量器具的周期鉴定工作,对工作无计划或上级部门、地方政府配合不好而造成经济罚款,对机电部门分管人员罚款20元。矿所属各单位不执行机电部门安排,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50条 计量器具机电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要建立帐卡,要做到帐、卡、物相符。准确编排计量器具的监测时间,并经领导审阅。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151条 在生产过程中被环保、计量、节能部门追究责任或罚款的,要限期治理整改。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六节 其他

第152条 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产品合格率低于95%,对责任者罚款50元。出现质量事故,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53条 加强设备保养、维护、修理工作,各项记录完整,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95%以上。否则,每项(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54条 仓库管理要健全制度,物资管理有序,帐、卡、物相符,有防火措施。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155条 安全操作程序、岗位责任制要齐全,安全隐患检查处理要及时。否则,每发现一处(次)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56条 生产安全部机电检查部门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对全矿井上、下机电设备,每月组织两次安全检查,一次质量验收。每少组织一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57条 各类维修人员对分管的设备,备品、备件及备用设备必须充足。因备品、备件及备用设备不足而影响生产的,每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58条 机运区对分管范围内的设备、电缆、小型电器要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图纸资料,账目清,手续全,经常检查,做到帐、卡、物相符。否则,每次(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159条 井上下机电设备、电缆、小型电器要统一管理,备用设备存放整齐,在用设备要管好。设备上台、小电上板、电缆吊挂整齐。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60条 各单位、机电硐室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且装订成册、张挂。否则,每项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61条 主要硐室的电气设备操作要有值班人员执行,特殊情况下区队维修工可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但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维修。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62条 维修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并详细填写检查记录。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63条 学徒工不得操作提人绞车和提升大型设备、重要物件。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64条 工作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备品、备件存放整齐,设备无油垢、跑冒、滴、漏,严禁把工具、杂物、记录等放在电气设备内。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65条 水泵司机严禁掩水门开水泵,杜绝风管跑风,风管漏水,空开皮带及溜子等现象。否则,每次(处)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66条 矿井多有设备要执行好日检2小时、周检4小时制度。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67条 要害机电峒室要严格执行出入登记手续,除本机房工作、维修或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否则,每次(出)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168条 各种运输绞车必须设永久基础、地锚或四压两戗点柱,并牢固可靠。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69条 绞车下放物料时,必须带电运行,严禁用手、脚或其他物料拨弄钢丝绳或手离开闸把。否则,每项(次)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170条 绞车刹车装置必须灵活可靠,零部件齐全,安全间隙符合规程规定。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71条 对因维护、维修不利,造成运输胶带宽度磨损超过2%的,每处(2m)长度对责任者罚款50元;因操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的纵撕,每处(200mm长度)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72条 各机电峒室必须严格按规定安设全防火设施,并保管好。不规定安设置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元;对因认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失效。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173条 各运转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定期、定时巡检。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每次罚款20元,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第174条 电气焊设备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75条 电气焊施工地点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或配置不全,对责任者罚款40元。

第176条 设备不按规定加注润滑油(脂)或油脂牌号与设备要求不符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77条 设备闭锁不起作用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78条 传动部位或裸露带电部分无防护设施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79条 设备接地达不到规定平方数,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80条 电器设备不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或试验项目不齐全,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81条 继电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检验,保护失灵,熔断器(保险丝)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82条 检修设备不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对负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83条 电器设备停电后不挂停电警示牌,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184条 检修过程中随便抛掷工件或工具,高空作业工作、工具不系保险绳,对责任者罚款15-30元。

第185条 随意摘掉停电牌并送电开车或下达开车命令,对责任者发刊100元。

第186条 电气保护失灵或人为甩掉保护不用的,对责任者罚款40元。

第187条 刮板变形数超过总数的3%,缺少数超过总数的2%,或出现连续缺刮板,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88条 刮板运行中跑遍超过一个链环长度,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89条 液力偶器不按规定使用易熔合金塞或安装不正确,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一节 小巷管理

第190条 小巷运输严格执行局下发的《小巷运输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考核不符合规定的,每次(处)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第二节 斜巷管理

第191条 斜巷运输严格执行好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92条 绞车安装及斜巷设置安全设施、信号装置都必须严格按局下发的《小绞车运输规范》安设,并要求灵活可靠。否则,发现一处对责任者罚款30-50元;对分管区对长罚款30元。

第193条 斜巷拖绳轮每隔20m-50m设置一个(一绳不托地为准),少一个或一个不起作用,对责任者罚款20元;对分管区队长各罚款20元。

第194条 斜巷甩车场必须设置立辊(以巷道帮不磨绳为准),少设一个或一个不起作用,对责任者罚款30元;对分管区队长罚款20元。

第195条 所有安全设施必须按矿统一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制作。否则,发现一项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196条 斜巷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齐全、不起作用,对责任者罚款30元;对分管区队长及机电工长各罚款20元。

第197条 小绞车(40KW以下)应按设计打基础或采用不低于1.8m的锚杆8条(11.4K为6条)固定底座四角。每条锚杆药卷不少于三个,而且必须设两条保安绳(绳经不小于18mm)并用1.8m锚杆固定。保安绳严禁采用其他方式固定,对不按规定固定或固定不牢,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对分管区队长及机电工长各罚款30元。

第198条 小绞车制动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对分管区队长及机电工长各罚款10元。

第199条 小绞车钢丝绳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0%或不按规定不按规定设置保安绳的、拉车数超过规定的或摘跑钩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10元。

第200条 采取下山运输必须按规定制作并正常使用满罐绳,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01条 违犯规定用罐乘坐人员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对主管区队长罚款50元;对单位正职各罚款25元。

第202条 因绞车司机违章操作或把钩工不负责任,造成跑车事故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对主管区队长各罚款100元;对单位正职各罚款50元。

第203条 信号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信号不清,绞车司机就盲目开车提升人员的,对信号工、绞车司机各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或的报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三节 轨道管理

第204条 主要运输线路的道岔合格率要达100%,一般运输巷道的道岔合格率达到80%。每降低10%对责任者罚款30元;对分管区队长罚款10元。

第205条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合格率要达100%,一般运输巷道轨道合格率道道80%。有一条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30元;对分管区队长罚款10元。

第206条 轨道线路连续100m质量低劣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对分管区队长罚款10元。

第207条 轨道线路10m范围内,发现两处构件不全、一处道夹板或两个轨枕间距超过规定,有其中一项,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08条轨道线路连续5个轨枕不起作用,不按规定设置或轨道支拉杆;连续20m轨道一处水平超过8mm,连续50m垂直方向超过±50mm,水平方向超过±30mm;其中一项超过规定,对责任者罚款30元;对分管区队长各罚款20元。

第209条 轨道线路10m范围内发现两处轨距超过±8mm或有两个接头高低、内外错茬超过2mm,轨缝超过8mm,及使用规格不一的轨道,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累计计算。

第四节 机车管理

第210条 机车的闸、灯、警铃、撒沙装置,有一项不起作用或未设置,绝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对分管区队长罚款30元;对不起作用或未设置仍继续使用的罚款50元。

第211条 机车合格率必须达到100%,有一台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12条 架空线必须按规定设置,因维修不及时,不行人巷道高度连续20m不足1.9m,行人巷道连续20m高度不足2.2m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对分管区队长罚款20元。

第213条 架空线端头及横担必须设置二级绝缘,发现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30元,对分管区队长罚款10元。

第214条 凡是与架空线轨道联接的轨道必须按规定设置二级绝缘,少设一处罚责任者50元,对分管区队长罚款30元。

第215条 架空线必须按规定设置分区开关,少设一处对责任者罚款30元,对分管区队长罚款10元。

第216条 严禁乘坐车头,违者罚款100元。

第217条 机车除调车外,顶车作业或无信号顶车人员,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18条 机车司机随意将身体及其他部位探出车外开车或车外开车,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219条 不按操作程序或规定操作机车的人员,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20条 机车司机停车时不刹闸或操作把手不随身携带,以及私开机车人员,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造成后果的罚款100元,性质严重的罚款200元。

第221条 严禁用机车顶车盘或用机车复轨,发现一次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22条 架线机车日常维修时必须按规定断电,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断电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五节 矿车使用管理

第223条 矿车由机运区统一编号、登记造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矿车结构。矿车环、矿车撅固定在矿车上,损坏或丢失矿车环、矿车撅者按价赔偿。(新增)撅环、罐撅的管理,机运区给使用单位运送矿车及车盘必须撅、环齐全,不可以其他材料代替,发现用其它材料代替按违章处理。从前头放出的重、空矿车及重、空车盘没有撅、环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24条 施工单位使用矿车前,必须和机运区联系。运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物料时必须编写专项措施,并提前一班送机运区贯彻,以保证运输安全。

第225条 各施工单位未经机运区许可,不得随意在井口、井底及主要运输线路强行推、放矿车,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对不听劝阻者加倍处罚。

第226条 施工单位用罐装料,必须写明单位、地区、日期、班次。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涂或截留物料罐。否则、给予是被罚款。物料入井单交井口信号房保管。

第227条 施工单位占用的罐(升、入坑的物料罐、设备罐)要及时卸车,因特殊情况不能卸的需经机运区值班室同意,但不能超过两个小班,否则发现一罐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28条 施工单位不准将矿车作为混凝土泥浆罐或水箱使用,发现一个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229条 井下各头、面、需升坑重车或不用的矿车要及时运到指定车场,由机运区统一协调安排,对出现的死角矿车(连续三个小班不周转的矿车视为死角罐),一个死角矿车每天对责任者罚款10元,累计计算。(新加)死角罐停放三天以上对机运区有关责任者每罐罚款5元,累计计算。

第230条 井下各头、面、用矿车装碴必须适量,一般情况下不少与矿车容量的90%,否则,发现一罐达不到要求时对责任者罚款5元,累计计算。

第231条 井下各头、面出现坏矿车时,施工单位要及时与报机运区联系,由机运区负责处理。超过三天视为死角罐。

第232条 井下各掘进头装碴时,不得有超过300×300mm以上的大碴块,否则,发现一块对责任者罚款5元。

第233条 井下各掘进面的座底罐数,单巷掘进为15个,石门坡运输为15个,石门坡运输两个掘进面时为25个,特殊情况需增加座底罐时由生产安全部掘进主任组织调查结合具体情况另定。

第234条 车盘统一由机运区管理,施工单位需要使用车盘时(花车盘、平车盘、特种车盘),由单位开条盖章写明入井、升井时间,交井口信号房保管,车盘升坑后到井口信号房抽条,对过期不升坑者按死角矿车处理。

第235条 机运区负责对大罐底的清理工作,发现一个大罐底对运速区长及班长每人罚款5元,累计计算。

第六节 十五吨平板车使用管理

第236条 十五吨平板车由设备管理科负责收发、保管,机运区负责维修及现场使用管理工作。

第237条 十五吨平板车由机运区负责在平板车一侧焊上编号,编号为W01~W100。

第238条 使用单位需用十五吨平板车时,由使用单位指定负责人到设备管理科开入井证,领取时要注明领用时间、用途、交回期限,使用单位必须按交回期限及时交回设备管理科,否则,每拖延一天罚负责人10元,累计计算,直至平板车交回。

第239条 机运区副井口把钩工负责查验十五吨平板车的入井证,并查验编号,凡没有入井证或编号与入井证不符的一律不准入井,否则,每辆车罚把钩工10元。

第240条 机运区要加强十五吨平板车的维修工作,定期检修(包括注油、更换轮对),尤其是综采(掘)工作面安装或结束期间,确保平板车完好运行。否则,出现一次影响生产,罚机运区维修负责人30元,罚分管区队长20元。

第七节 立井管理

第241条 副井上、下人提升管理

1、所有上、下井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早班5:40~6:20分、中班1:40~2:20分、夜班9:40~10:20分、大班8:10~8:30分乘车,并按罐笼定员(大罐笼每层36人,小罐底每层18人)乘座,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50元。

2、乘座罐笼人员必须自觉地遵守纪律和秩序执行北码下南码上,先下后上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50元。

3、上、下井人员必须听从把钩工的指挥,不得拥挤、起哄和打闹,并抓好扶手,关好安全门,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4、运送火药、雷管人员上下,严格按措施规定执行,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或由安办会处理。

5、井下落点人员需要升坑,必须由其单位向生产调度室联系,由调度室通知机运区,待落点人员到齐后,一次升坑。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元。

6、特殊作业人员需上井处理事故或升井拿配件材料时,也必须经调度室同意与把钩工联系好方可上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元。

7、井下发生工伤、事故,经生产调度室确认后,随到随上、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元。

8、把钩工、信号工要密切配合,升入井人员上罐笼后,要关好安全门,抬起摇台,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元。

9、升、入井大件、设备或大型材料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专人跟送,有专项措施,方可升入井。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元。

10、升、入井大件、设备或大型材料时,由责任单位详细检查是否捆绑牢固,是否偏载,进罐笼后,要掩好被牢,把钩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开车信号。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元。

11、入井大件、设备或急用材料需从南码上罐笼时,必须有措施,经矿生产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入罐笼,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42条 井口各种闭锁有一处不起作用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对不起作用仍继续使用者,罚款100元。

第243条 立井信号工及把钩工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隐形事故,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对分管区队长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除报安全办公会从重处罚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44条 信号工、把钩工必须严格按操作程序和规程规定操作。否则,一次对其罚款30元,累计计算。

第245条 信号工、把钩工必须坚守岗位,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必须向值班领导请假,并由区队安排好替代人员后方可离开。否则,每发现脱岗一次罚款30元,累计计算。

第246条 主井、副井,信号工、把罐工必须认真负责;随时注意罐笼的运行情况,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发送停车信号,对工作不负责任者,每发现一交罚款50元。性质严重者罚款100元。

第247条 把钩工负责上、下井人员检身、维持秩序。严禁超员、人物混提,上层上人、下层上罐时必须通知绞车司机;负责运送物料把关及井口设施的检查;有一项不负责任对把钩工罚款30元。

第248条 把钩工对不戴自救器、矿灯、安全帽、穿化纤衣服、携带烟火下井者不制止或发现不了的罚款30元。

第249条 主井无特殊情况严禁二次装载,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性质严重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对分管区队长罚款30~50元。

第250条 把罐工要认真负责,对超高、超宽、超长、超重或物料混装及用矿车装长物料(物料长度2.6m以上)的严禁进入罐笼,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性质严重造成后果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251条 提升人员时严禁罐笼内打闹、拥挤。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52条 主、副井信号工、把钩工及翻罐笼掩车工掩打信号时,必须提前联系并配合好,发现一次不负责任,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53条 主、副井,井口、井底信号峒室及绞车房严禁闲散人员进入逗留,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反向进入罐笼不制止,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八节 其他

第254条 严禁使用非标准联接装置联车,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55条 抬运材料、设备必须采用绳索捆绑肩抬的方法,严禁采用打滚的方法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56条 平巷人力推车两车之间间距不得小于10m,并且一人只准推一个车。推车时必须目视前方,发现异常必须采取措施。严禁放飞车,停车时必须用木楔掩牢。严禁用矿车装运长物料(物料长度2.6m以上),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57条 严禁矿车(绳道)内侧及非人行道和斜巷矿车下方站人,否则,对其罚款30元。

第258条 机车顶车时摘联或矿车不停稳摘联环,每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59条 翻罐笼出现故障时,必须停电处理问题发现一次不停电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60条 在翻罐笼顶车、放车时,必须向翻罐笼司机发送信号。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61条 严禁扒车、蹬车、跳车、乘坐矿车,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62条 使用中的三联环及销子磨损超过25%或三联环有断痕且变形严重仍继续使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63条 运输巷道内垛放物料,安装设备离轨道间隙不得小于0.5m,否则,对有关人员各罚款30元。

第264条 地面严禁将煤车翻入矸石翻罐笼,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65条 用矿车装运物料单位,必须将矿车清理干净,每发现一个矿车清理不干净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266条 凡是空车里有杂物,装煤之前必须清理干净,发现一次不清理,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67条 严禁私自将垃圾及其它杂物放入煤车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68条 各施工地点发现一个被掀倒的矿车,对分管该地区的区队长每罐罚款10元,累计计算。

第269条 各种运输巷道每发现10m范围内积水超过100mm,对有关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70条 主要运输大巷、各类峒室每发现一次卫生不合格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7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或由安办会研究处理:

1、运行中的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无警铃、沙箱无沙、制动装置失灵的。

2、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程》规定的运输大巷和车场(包括小巷)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

3、倾斜巷道下部车场不设躲避峒的;没有防跑车设施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4、绞车运输无信号或失灵的,斜坡暂时吊勾,擅自离岗的。

5、双轨巷道乘人车场没有区间闭锁装置的。

6、不执行局轻放支架运输规程的。

7、斜井人车制动装置失效的。

8、在煤炭运输各环节中,凡发现大碴块及杂物,均进行处罚。标准为一大碴块每块对责任者罚款20元,普通杂物每件对责任者罚款10元,影响生产较严重的杂物如钢丝绳、塑料网、废旧坑木、锚杆等,每件罚50元。

第274条 擅自拆动调整通风防尘监测设施对其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75条 罐车顶撞风门,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对责任者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办会研究处理。第六章 通防、火工品管理

第272条 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要根据需要随时测风,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273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76条 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严守工作岗位,发现主要通风机运转异常,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修区汇报,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超过10分钟,由矿调度室按事故组织分析处理。

第277条 放炮员、瓦斯员不按规定填写原始记录或私自涂改、丢失缺损记录的,对责任者罚款10元。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78条 私自进入盲巷,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79条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空班、漏检、假检,伪造填写瓦斯日志,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80条 发生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81条 对违章施工造成盲巷,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82条 净化水幕放炮喷雾未正常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83条 井下消防管路胶带机巷每隔50米、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至少设置一处三通阀门,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84条 不按规定安设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每处对施工队长罚款20元。

第285条 防尘或消防器材及设施失灵、失效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86条 煤尘积存超过规定,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87条 放炮不使用水炮泥或不用黄泥封口,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88条 放炮工具必须齐全完好,缺一件工具或不完好,对爆破员罚款20元。

第289条 采掘工作面的炸药、电雷管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远离电器设备和导电体,并避开人员工作的硐室内,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90条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91条 运送电雷管必须使用专用箱罐,上锁跟护,轻拿轻放,途中严禁停留或私自离开。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92条 电雷管出库前,必须进行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发现违章操作,对责任者罚款20元,发现白管出库,每发雷管罚责任者10元。

第293条 闲杂人员进入爆破材料库,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294条 爆破材料库及壁槽贮存量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超存,需要超存,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95条 爆破材料帐、卡、物必须做到三对口,发现数、物不对,一处对责任者罚款20元,丢失1发电雷管对责任者罚款20元,丢失一卷炸药对责任者罚款15元,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罚。

第296条 不坚持“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97条 拉炮个数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298条 一次装药分次拉,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299条 不按处理拒爆,一项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300条 井下放明炮、糊炮,放炮不按规定的距离和位置撤人站岗,对责任者发狂100—200元或由安办会研究处理。

第301条 电协管和炸药严禁混放,爆破材料箱随时上锁,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302条 当班剩余的炸药必须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炸药和将炸药雷管带上井,否则,由人武保卫部处理责任者。

第303条 损坏、丢失通风仪器仪表,按照损坏程度和使用时间折旧金额赔偿。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制度管理

第305条 矿长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及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306条 各单位的安全办公会、安全活动日必须按规定开展安全工作,否则,每缺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307条 每天早、中、夜班,必须由单位值班人员亲自组织召开班前会详细布置当班的安全工作,且留有记录。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308条 每月全矿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安全大检查,由矿长牵头或委派有关领导组织。各专业线每月组织一次专业安全大检查(且必须有一次“一通三防”、小绞车运输的专项检查)由分线主管领导牵头组织,进行全面检查。

第309条 各单位每旬必须组织一次安全自查,对所管辖的地区全面检查,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及隐患。否则,对单位正职罚款50元。

第310条 每月采、掘、机运、通、设备管理科、生产职能科室、人劳部正职,生产计划员、财经部成本员入井少于8次,生产及辅助单位管理人员不少于15次,生产科室(设备管理科)管理人员不少于12次,财经部部长、政工部长、工会副主席、党办主任不少于6次,井下单位支书入井不少于8次,工会主席入井不少于10次。每少一次扣10元。副总以上的领导按上级文件执行。凡当月因有事、出差、学习等特殊情况未达到入井、跟班要求的,必须由单位出据证明,主管矿领导审批,报生产安全部安监备案。

第311条 凡生产班必须有单位管理人员跟班且跟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跟班数不得少于规定入井次数50%,否则,每少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312条 各级管理人员每次入井必须查出并联系不少于2条问题,对入井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联系的,不计入井,并给以10元罚款。

第313条 各级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矿下达的抓“三违”指标,专职安监员每月必须完成抓2名“三违”指标,凡当月完不成者每少抓一人次罚款30元。其它人员抓到“三违”,经分析核实,由矿生产安全部安监对“三违”按规定罚款后,对抓“三违”有功者按对“三违”处罚金额的2倍给予奖励。

第314条 有关人员用联系单通知的“三违”,由责任单位当日值班人员领送到生产安全部安监,否则,每推迟一天扣值班人员20元,私自安排被停止工作“三违”人员上班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三违”者私自离矿不接受教育,旷勤按有关规定处理,且加倍处罚。

第315条 各单位接到安全隐患通知后,须当天解决的由当日值班领导负责安排落实,否则,除追究有关人员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天值班人员的责任,对限期整改的问题,当天值班人员向该头面的主管副区长交待清楚,且由主管副区长落实处理,限期内尚未整改,对主管副区长、队长给予50元和30元的罚款,并由原检查人员二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连续两次不整改,对单位正职罚款50元,主管副区度罚款100元,队长罚款60元。

第316条 对查出的一般“三违”人员,要写出书面检查,报生产安全部安监登记。对查出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停止其工作到生产安全部安监学习不少于3天,性质特别严重的或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或经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凡因“三违”在当月三次进行书面检查者按严重“三违”对待。

第317条 一般“三违”:是按《员工手册》处罚在30元以下(含30元)的“三违”。严重“三违”:是按《员工手册》处罚在3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三违”和处罚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区科管理人员“三违”。特别严重“三违”:是按《员工手册》处罚在100元以上的“三违”和处罚在200元以上的区科管理人员“三违”。

第318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搞好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按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规定逐级上报、处理凡隐患排查不认真、汇报不及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分析,追查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重罚。

第二节 安全监察

第319条 安监部门负责安全质量方面的统计考核上报工作,如上报不及时或统计有误,每一项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320条 安监部门必须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质量例会,及时提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质量问题并监督落实,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321条 安监部门对工程设计、规程、措施必须审查把关,并做好登记,同时向安监人员做好传达贯彻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322条 安监部门要积极参与和组织事故抢救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若现场发生事故,安监人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323条 安监部门在参与各项工程的验收工作,无故不参加或降低标准给人情分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324条 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能部门人员、以及班组长既是管理者又是检查者(都是安检人员),都必须负起安全检查责任,按规定制止“三违”、联系问题、督促解决,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100元。安检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安办会处理。

第325条 安监人员对现场存有严重安全隐患、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状况差等现象,有权停止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安监人员的管理,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326条 所有安检人员必须对各自管辖的范围及现场检查区域内所经过地点的安全负责,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并通知生产安全部调度室,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发生的,对到过该地点以及当班的安检人员视情节给予20~100元的罚款,经分析确属安全检查不利造成的,由矿安办会研究加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327条 上级安监员对下级安检员人权实行监督,发现下级安检员所分管范围地区存在不安全问题、隐患、质量低劣等,分管安检员既没汇报、又没解决上级安监员对下级安检员人权给予10~50元罚款。

第328条 每一安检员每月必须完成矿安全办公会下达的抓“三违”指标,完不成每少一人次罚款30元,本单位安检员所抓的本单位“三违”,矿只对“三违”本人进行处罚,不对单位考核,但必须上报安监科,否则,不计抓“三违”指标。

第329条 每一安检员必须穿矿规定的服装,佩戴级别标志,对无故不穿或佩戴级别标志、损坏标志的,给予5~30元罚款。

第330条 安检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安检员汇报薄》,每班填写安全质量等问题不少于2条,否则,每少于对其罚款5元,不填写汇报对其罚款20元。

第三节 安全责任

第33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元:

1、下井不随身拾矿灯的、自救器远离本人10米以外的。

2、井下坐火工品箱子的。

3、有岗位证而未持证上岗的。

4、井下摘安全帽的、脱鞋、关闭矿灯的,岗位上随意坐、躺、靠以及工作时间打盹的。

第33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5~30元;

1、影响生产半小时至一小时的。

2、井口建筑室以及其他禁止烟火的场所吸烟的。

3、质量不合格,不返工处理,擅自离开岗位的。

4、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变电所、火药库以及其他要害场所的。

5、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穿化纤衣服以及其他可以产生静电的物品下井的。

6、利用非暴力形式拒绝安监人员检查的。

7、井筒或高空作业违反规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不设安全网的。

8、新员工未签订师徒合同上岗作业的。

9、造成长明灯、长流水的。

第33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30~50元:

1、影响生产一小时以上,尚不构成一般非伤亡事故的。

2、机械安全保护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处理的。

3、主要安全设施不齐全、不灵活、不可靠的。

4、多种作业无人统一指挥或起不到统一指挥作用的。

5、井上下乱写、乱画、乱贴、随地大小便的。

6、不参加班前会、不进行现场交接班、就提前入井、升井的。

7、井下随意拆卸矿灯的。

8、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的。

9、工作时,不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工具、器具、仪表的。

10、隐瞒事故不上报、情节不严重的。

11、规程措施的制定、审查、贯彻不符合规定,无措施施工或措施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造成事故的由安办会研究处理)。

12、使用电灯泡取暖的。

13、人为延误一般工伤事故医疗、救护、尚未造成损失的。

第33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1、造成一般非伤亡事故的。

2、损坏设备或造成电气失爆的。

3、对制止、检举“三违”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节情节严重者由安办会研究处理)。

第33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或由安办会研究处理:

1、造成人身未遂事故、较大非伤亡事故的。

2、井下携带烟草、点火用具的(持有需用工作票、措施的除外)。

3、造成风流短路的。

4、职工违章作业不制止或本人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

5、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积极组织处理,指使职工冒险施工的。

6、所管辖范围内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或工亡事故的。

第33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或由安办会研究处理:

1、对威胁大矿安全已关闭但死灰复燃的小煤窑,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

2、对发生重大事故不汇报或不及时汇报的。

3、无作业规程开工或不贯彻作业规程而开工的。

4、造成重大非伤亡事故的。

5、蓄意制造事故的。

6、在抢救处理重大事故中,人为抢救失误、指挥失误以及医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7、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

第337条 有下列情况者,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或由安办会处理:

1、采煤工作面支柱、顶梁等支护材料数量不足,而强行组织生产。

2、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采取强制放顶措施。

3、采煤工作面无作业规程过地质变化带等特殊地段无专项技术措施生产。

4、上下安全出口、上下端头不按作业规程支护,出口高度低于1.6m,没有人行道。

5、采煤工作面平行作业各工种工序间安全距离严重不符合规定。

6、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随时有冒顶可能不处理,进行冒险作业。

7、支护质量:选五个点抽查20架;连续4根小于50KN或小于50KN的支柱超过8根(含8根)者;连续6根不迎山、歪扭的点柱超过10根者;连续4根挑梁不垂直煤壁、不平整或连续三架空棚者。

8、上(下)端头、超前支护、过空洞子、断层及顶板破碎带,无特殊措施或特殊支架连续三架歪扭、不符合规定者。

9、安全出口;高度小于1.6m或人行道宽度小于0.7m,连续2m、威胁安全生产者。

10、初次开采与结束放顶:无专项措施或特殊支架不到位,无管理人员跟班者。

11、工作面网兜(低于铰梁下面0.15m)超出过6处、其中一处连续三架出现网兜,造成顶板离层者或破网流碴不采取措施者。

12、煤壁伞檐(长×宽﹥1.5×0.3m)超过2处、贴帮柱距大于规定或正规排空缺乏支柱多于三根者。

13、采空区悬顶超过规定,未采取强制切措施者a作面控顶距大于或小于作业规程规定者。

14、采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V﹥0.5m3)瓦斯浓度达到2%者。

15、皮带与底板摩擦或一部分皮带机不转动的托辊(底辊)进过10个、皮带跑偏严重者,采煤机防滑设施、牵引链的联接与固定不符合规定者。

16、规程、措施不严密、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出现严重“三违”现象或有其它突发事故隐患没有排除者。

第33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或由安办会研究处理:

1、架棚支护的开掘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梁和支拉杆的。

2、煤巷锚杆支护不按规定进行顶板监测、不严格执行“煤巷锚杆支护四项管理规定”的。

3、光爆锚喷巷道锚杆的角度、安装、锚固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开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临时支护不跟头,架棚巷道连续3架严重空帮空顶不采取措施的。

6、架棚巷道:①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或防倒器与撑拉杆者。②帮(顶)空连续三架者。空顶下作业者③连续歪扭的支架超过6架棚或连续三架折梁断柱者。

7、锚喷巷道:①抽检若干根锚杆做拉拔力试验或查拉拔式试验记录,锚固力小于40kn的锚杆达40%者。②迎头锚杆安装数量、质量30%不合格者。③迎头无护顶锚杆(无临时支护)或空顶距超过规定者。

8、砌碹巷道:①无临时护顶、帮支架或临时支架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者。②碹箍支设数量、质量2道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者。③工作台搭设不稳固者。④砌厚(连续长度1m内)小于设计50mm;1m2范围内,瞎缝以及重超过3处者。

9、后路运输:①小绞车安装不牢、跑偏严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者。②罐挡选型、安装不符合规定,无罐挡或罐挡失效者。③上山跟头溜子机尾无压柱、不使用紧链器或爬岩机无戗腿者。

10、回风流与其浓度达到1%或局部(V﹥0.5m3)瓦斯浓度达到2%者。

11、违章装炮、放炮崩倒支架或崩坏设备者。

12、未执行综合防尘措施,煤尘堆积厚度达2mm、连续长度超过10m者。

13、有透水预兆或有煤与与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措施者。

14、独头巷道整修,未按规定由外向里逐架(排)进行,进入整个茬以里工作或停留,前头掘进后路整修者。

15、特殊地点(开口、过老洞子、贯通、过停采线、过断层、顶板破碎等)无专项措施者。

第33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或由安办会研究处理:

1、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或积存不及时处理,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

2、瓦斯突出煤层不落实防突措施的。

3、排放瓦斯无措施、超限排放、不按顺序排放或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

4、自然发火煤层不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温度、或其它有害气体,不进行火情预报,防灭火措施不落实而造成自然发火事故的。

5、高突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大瓦斯地区的煤巷、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未实行“三专两闭锁”。回采工作面未按《规程》要求设置瓦斯监测断电装置的。

6、井下用风地点风量不能满足要求强行生产或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7、未对盲巷及时密闭的。

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粉尘浓度超限又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34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或由安办会研究处理:

1、上部和周围老塘老空积水有透水危险,不进行探防水工作的。

2、井下受水害威胁地区、放工前不编制防探水设计,不制订防探水措施的。

3、未经审批,擅自在防水煤柱内采掘的。

4、煤矿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的。

5、煤矿工程项目不按设计施工的。

第34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或由安办会研究处理:

1、主井系统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不研究解决的。

2、锅炉及安全保护装置不进行年检,无使用证运行的。

3、压风机风包及安全保护装置不进行检验,无运行证的。

4、主排水设施达不到排水能力的。

5、主扇风机带病运转保护不可靠的。

6、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机电设备,没有更新改造计划的。

7、高低压供电系统不符合规程规定又无防范措施的。

8、井下机电设备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和失爆不处理继续继续使用的。

9、皮带保护未按《规程》执行的。

第342条 每发现一处单位有能力解决而不解决隐患对责任者罚款40元。

第343条 未履行“开工安全许可证”制度而开工或施工现场悬挂未经批准的“许可证”等,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344条 发生轻伤事故,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对责任者所在的班队长、跟班领导、分管领导罚款50元,对单位正职罚款25元。

第345条 发生重伤事故,除按有关条款进行事故分析处罚外,另按下列元宝进行加罚:(1)对责任者罚款150元;(2)对责任者的班队长、当班跟班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单位正职分别罚款100~200元。(3)对矿领导的罚款按局规定执行。

第346条 发生工亡事故,除按事故结果处罚外,另按下列规定加罚:(1)对责任者罚款200—400元;(2)对责任者的班队长、当班跟班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单位正职分别罚款200—400元。(3)对生产安全部罚款1000元以上。(4)对矿领导罚款按局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工程质量

第347条 质量是指采、掘、机、运、通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和文明生产工作质量。

第348条 采煤工作面:按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中《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分》规定检查记分。十大项中前五项最低得分在90分以上,后五项最低得分在85分以上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第349条 掘进工作面:按《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掘进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局《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检查实施细则》规定检查记分,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得分在90分以上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第350条 机、运、通文明线和达标任务:由矿下达质量标准化达标任务,按各专业《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矿制定的《机运通制质量标准化检查实施细则》,对机运通单位已完成需继续巩固的和正在完成的标准化任务定期检查,得分在90分以上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和掉标。

第351条 各区科所用材料及物品,必须向供销科索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后方可使用,合格证每月(或每批进矿材料)一次,各单位应有专人保存,生产安全部安监负责监督检查,若发现各种材料及物品的证件不齐全,少一项对责任单位的主管人员罚款50元。

第352条 没有出产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的材料,一律不得入井,如私自使用不合格材料,一经发现,立即全部推倒重来,并由矿办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追查责任,对直接责任者罚款100元,单位正职发狂50元。

第353条 采掘工作面质量每旬检查一次,机运通对已完成继续巩固的文明线每半月检查一次,已达标的硐室和每月下达的达标任务每月检查一次或按期进行验收。

底354条 机运通按各专业《质量标准化标准》检查记分,文明线按矿《机运通文明巷道检查标准及评分实施细则》检查记分。

第355条 质量标准化的检查工作,由生产安全部安监科每月末制定出各采掘头面的达标规划,检查中凡是达不到规划要求等级的工作面,一律给予处罚,即:上旬不达标单位正职罚款50元,包队区长50元,队长50元,对队罚款1000元,中旬不达标单位正职罚款100元。包队区长100元,队长100元,对队罚款2000元,下旬不达标单位正职150元,包队区长150元,队长200元,对队3000元,全月平均达到要求等级,免去上述罚款,全月平均达不到要求等级单位正职、包队区长、队长分别给予50、100、150元的追加罚款。

底356条 月度质量标准化各次检查中,凡机房、硐室及机运、通文明线(已完成达标,需巩固的)每出现一次掉标,对责任班队的队(工)长罚款100元、对分管的领导罚款100元、对单位正职罚款50元。对责任队(工段)罚款1000元;

第357条 月度下达的机运、通达标任务,每有一项没按期完成或不达标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80元。对责任队(工段)罚款1000元。

底358条 局对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及动态检查处以的所有罚款,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提出问题而未处罚的矿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节 文明生产

第359条 井下文明巷道,标准化巷道及片口以里20m范围内不得存放物料,确需存放物料的必须由生产安全部指定地点,将物料码放整齐,距轨道0.7m,不得堵塞水沟,保持巷道清洁,否则,每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360条 井下各文明巷,标准化巷道因施工或其它原因造成架线、管线、水沟、轨道损坏或达不到标准化要求,责任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向生产安全部汇报,若在24小时内即不汇报,又未处理,经发现后,对责任责罚款50元,若及时汇报但未处理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361条 各文明巷,标准化巷道的坏罐、喳、煤责任单位两日内必须清理掉,否则,每处(罐)对责任者罚款10元。逾期未处理,每推迟以天再加罚10元。

第362条 大巷的路标、警标、牌板、信号、照明及通风设施要人人爱护,无故损坏者,按价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按破坏生产论处,由矿安全办公会研究,严肃处理。

第363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统一实行挂牌管理,当班进尺当班挂牌,牌板上要写清施工负责人、验收员、班次、工程量和日期,该项工作由验收员负责,一次不挂牌对负责人罚款20元,内容不清或掉项罚10元。

第364条 动态检查中按矿标准化文明生产检查实施细则每扣1分,可相应对责任者罚款10元,月度各次正式检查时只扣分不扣款,但触犯局《安全奖惩条例》或对“三违”具体处罚规定条款的仍按规定处罚、考核。

第九章 技术管理

第一节 生产技术管理

第365条 按时完成矿井长远规划、开拓方案、各种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否则,每项每拖延一天对责任者处发20元的罚款。

第366条 认真做好设计文件、资料、图纸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否则,归档每拖后一天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367条 各专业口互相配合的工作,必须按照委托书要求的内容及时间按时完成,否则,每拖延一天罚责任者20元。提供数据不及时,编写内容质量低劣,罚责任者30元。

第368条 因技术原因而造成的无效进尺或返工浪费,视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者酌情进行处罚。

第369条 对设计、工程、措施及批复意见不落实的,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370条 技术部门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技术例会,总结前一段工作。对迟到者罚款1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

第371条 任何工程必须做到一工程一设计一措施,做到规程措施与现场相符合,并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否则,每次(处)对责任者处30元罚款。

第372条 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专业规程规定,并具有针对性。否则,对编制者处以30元罚款。

第373条 各类规程、措施、设计、图表必须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审批、程序齐全。否则,每项每拖延一天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依次类推。

第374条 规程措施编制不及时而影响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工程施工的,对区队技术员处以50元罚款。

第375条 矿职能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审的规程、措施、设计审批完毕。否则,每项(次)每拖延一天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376条 规程措施编制不认真,审批把关不严而出现技术责任事故,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377条 作业规程必须在施工前7天,施工措施提前2天以上由区队技术人员亲自向施工单位的干部、职工传达并签字。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30元罚款。

第378条 作业规程必须做到传达、学习、考试、签字手续齐全。否则,每少一项对责任者处以30元罚款。

第379条 每月对作业规程必须重新传达、学习、考试、签字一次,每少一次对区队技术员处以30元罚款。

第380条 每月技术部门必须对使用的作业规程复查一次。否则,每少一次对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

第381条 必须按规定对锚喷巷道进行拉力及混凝土试块抗压试验。整理原始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否则每少一处(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382条 矿井地质测量人员,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进行观测、编录、准确及时提供资料。否则每处(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383条 观测资料要准确、及时整理填绘到有关图纸上。否则,每处(次)对责任者处以5元罚款。

第384条 对各回采工作面的采高及煤厚及掘进工作面的煤厚必须及时进行测定。否则,对区队技术副区长处以50元罚款。

第385条 施工现场因地质条件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技术等有关部门反映,并编制补充措施。否则,每处(次)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386条 要及时提交地质“三书”(即掘进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 。)如提交不及时,影响施工,每处(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387条 防治水工作要有计划,工程要有设计和措施。否则,每缺一次(处)对责任者处以30元罚款。

第388条 及时做好水情预测预报工作。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因责任心不强,预报错误,每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389条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如因未及时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而影响生产的,每次对责任者处以30元罚款。

第390条 探放水老空水,要严格钻进收尺和掘进审批进尺制度,并在现场作出标记,标明批准进尺数量。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391条 井下钻进施工必须及时鉴定岩芯,正确分层,搞清岩性厚度及构造带宽度,并正确做好原始记录,终孔10天后,提交正式柱状图及有关资料。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处以30元罚款。

第392条 测量人员要及时准确标定延长中、腰线。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393条 测量人员对贯通、开口、停掘、停采线等及时下达通知书,并在现场准确标定。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394条 贯通精度达不到规程要求,每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395条 对测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测量责任事故者,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396条 储量动态及报表真实准确。否则,每处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397条 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矿下达的作业计划指标编制计划。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398条 矿每月25日前(特殊情况另定)召开月度生产作业计划会议,对迟到者罚款1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

第399条 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审查后,要立即进行汇总、整理、打印,每月30日前必须下发到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每拖后一天或出现错误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400条 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矿下达的作业进行组织实施,不经矿总工程师、矿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作业计划。确因条件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否则,每次(项)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401条 按时认真编制矿管资金计划。严格按计划使用矿管资金,凡未经矿批准而发生的项目资金费用,一律由使用单位承担,并对使用单位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402条 加强维简计划管理,严格控制计划外工程。计划内的土建工程不得随意更改计划和加大投资规模。否则,每项(次)对施工管理单位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403条 各类统计报表要及时、准确、可靠。生产、维简报表按局要求日期报局。否则,每次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404条 各种报表必须经领导审阅签字,按时上报。否则,每处(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405条 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标准要求及时向矿技术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数据及报表,做到准确无误。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十章 调度管理

第一节 调度汇报制度

第406条 各单位跟班区长或班组长,每班必须向生产安全部调度室汇报不少于两次(接班后1小时、收工时),少汇报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元。跟班领导和班队长,所在地区出现事故,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未及时想调度室汇报,对跟班领导和班队长各罚款20元。

第407条 在生产过得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停电、停风、停水及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向生产安全部调度室汇报、请示,凡未汇报、请示,擅自施工者,对责任者罚款20元~50元。

第408条 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值班领导接汇报后必须及时向生产安全部(调度台)汇报,重大事故必须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主、副井、抽风机房,井下中央泵房变电所等要害场所,发生事故,5分钟内必须向生产安全部(调度室)汇报,单位正职及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200元罚款。

第409条 影响生产1小时以内的事故,由所在单位值班领导组织分析,进行处理。影响生产1小时以上或涉及到两单位的责任事故,必须到生产安全部分析,由当日值班领导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事故由矿领导亲自主持分析,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参加。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二节 值班制度

第410条 单位值班、跟班、替班者必须是矿聘用或确认的管理人员,否则,对单位正职罚款50元。

第411条 值班调度员和矿值班领导代表矿长行使安全生产的指挥职能,安排各有关单位的生产任务必须及时落实、汇报。任何单位不准推诿、扯皮或拒绝接受任务。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412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原负责当日的安全生产工作,值班人员离岗够20分钟的为脱岗,20分钟内要向矿值班领导请假并说明去向,并由人替班,未请假5分钟内无人接电话视为脱岗。

第413条 各单位对完不成任务90%的班组,要在收工会上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值班人员在分析颁告上签字后报生产安全部调度室,完不成任务不交2分析颁告的,对当日值班人员罚款10元—30元。

第414条 各单位值班人员填制的停电、停风、停水或设备检查申请,经矿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提前一天送生产安全部调度室,以便调度室通知受影响单位早做工作安排,如因不提前上报生产安全部调度室而影响生产的,出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加倍处罚,如果在批准的时间内完不成任务而出现超时工作,影响生产的,每超过30分钟,对单位值班人员罚款30元,施工负责人罚款50元,累计计算。

第415条 值班调度员要不折不扣的完成本班调度工作,严格按三大规程指挥生产,凡调度安排工作失误,违章指挥工作的,出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416条 井下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特殊情况需停电、停风应及时向生产安全部调度室汇报,经允许后及时进行处理,但必须做为事故分析(不做为无计划停风、停电处理)。

第417条 矿值班领导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指挥,对生产出现的事故必须做到小事不过班,大事不过天,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否则,对矿值班领导罚款30元~100元。

第418条 各单位值班人员参加调度会前,要将上次调度会安排的问题了解清楚,否则,对与会人员罚款30元~50元;凡调度会安排的各项任务必须按期完成,延期错后一天,对责任者、责任单位正职罚款30元~50元,造成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419条 值班调度员及值班调度主任必须严格按各自的岗位责任制进行调度,值班期间的生产、安全、技术等问题组织有关专职人员及有关领导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布置给施工单位并进行下一班追踪管理。需要平衡的一般性问题,必须当时进行调度,否则每发现一条问题没有及时平衡和处理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420条 值班调度员收听到的生产情况必须记录清楚,各种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疑难问题和重要问题,必须及时汇报给值班调度主任,否则每一条问题对责任者罚款5元。

第421条 调度台能够监测到的生产情况必须及时主动调度,有关领导发现没有正常生产、询问生产情况不能如实回答,对责任者每一次罚款5元。

第422条 值班调度主任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及时汇报给矿值班领导,按领导的安排去布置,及时询问处理结果,并留好记录。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423条 生产上出现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通知值班矿领导和有关领导,否则每发生一起事件,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三节 生产地区的衔接准备及移交

第424条 根据矿作业计划,由生产安全部组织各有关单位的人员,对生产地区进行现场调查。采煤工作面区码系统后,由生产安全部部长组织进行第一次大型调查。各单位必须按调度通知所要求的人员参加,未按要求人员参加的,对单位正职罚款50元,对迟到者罚款30元,对不参加的罚款100元。

第425条 地区调查后,由调查组织人下达任务书(填写解决的问题,时间和质量要求,一式四份,调度、安检、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各一份)。凡未按任务书下达的内容要求完成,每推迟一小班,对责任单位有关责任领导各罚款50~100元,一原班罚款100~200元,累计计算。

第426条 掘进工作面的衔接准备中需要平行作业时,各单位必须按生产安全部安排的时间顺序进行,否则,对责任单位领导及值班领导各罚款100元,造成影响衔接进度的加倍处罚。

第427条 整体掘进工程未完工调换施工队伍或停止掘进时,一切机电设备,风水管路,道岔,轨道及各种安全设施暂时不拆,由生产安全部平衡安排。凡自行拆除者对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者各罚款100元,造成影响其他单位施工的,除责承恢复外,每影响一小班增加罚款100元。

第428条 凡是移交停止掘进的巷道,三天内将巷道内所有物料及活喳活煤、空重罐清理干净,达到标准化要求。否则,每推迟以天,对分管区队长各罚款100元。

第429条 掘进工作面在生产中,需要安装皮带、溜子及掘进机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凡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者,每推迟一小班,对分管区队长各罚款100元。

第430条 巷道移交包括小绞车、轨道、安全设施、供电、供风、供水及排水管路、设备等。

第431条 巷道的移交和衔接以矿作业计划为依据。一个月内有生产衔接计划的,由施工单位向有关单位移交,没有衔接计划的,由施工单位向通修区移交,移交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提前三天向生产安全部调度室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影响生产对责任者罚款30—50元。

第432条 巷道移交时,最多进行两次。第二次移交,只解决落实第一次移交时所提出的问题,两次参加移交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第二次移交时,问题仍未解决,由人劳部查定工作量,由施工单位支护给接收单位不少于1.5倍的工资、材料费,填写巷道移交单,巷道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并对移交单位分管区队长罚款50—100元。

第433条 巷道移交以作业规程及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措施为依据,若遇有特殊地段,由生产矿长、生产部长、总工程师、生产安全部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研究修改补充措施。

第434条 设备移交范围为本采煤工作面所有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控电缆、移动变压器、配电点开关、乳化液泵站、小绞车、回柱车、采煤机、刮板运输机、胶带运输机、水泵、局扇等。

第435条 采煤工作面机电设备的安装,严格按机电安装程序规定进行。安装完毕后,需移交时,由生产安全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填写机电设备移交单)。移交至多进行两次,第二次移交时只解决落实第一次验收时所提出的问题。第二次仍未能解决时,由人劳部查定后,根据工作量情况,由安装单位支付给接收单位不少于1.5倍的工资、材料费。遗留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设备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管理,并对安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各罚款100元,对外包工单位罚款200—500元。

第436条 采煤工作面日常推进拆除的机电设备(除正常备用外)由回采单位七日内负责升坑交库,否则,每拖延一天对责任单位的机电工长、分管区长各罚款50元。

第437条 工作面结束后,采区的剩余设备,按照生产安全部的安排时间由回采单位负责升坑交库。每延长一天,对责任单位分管区队长各罚款100元。

第438条 其他单位拆除更换下的机电设备,一律使用单位负责升坑交设备库.

第439条 回采工作面准备生产时,切眼和切眼信外5m范围内的上马点柱,由回采单位回;替下的支护品由回采单位升坑。上述范围以外正常推进替下的支护品及材料(不包括木支架),回风顺槽运到指定地点,运输顺槽运到指定地点,运输顺槽运到运输顺槽联络巷指定地点,码放整齐,按设备科的要求存放点移交或升坑交库。

第440条 正常生产中所用支护品及材料由专人负责运到指定地点。

第441条 工作面安装、上机组,必须按生产安全部调查地区时所安排、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如因准务工作造成影响的,由生产安全部追查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对采区时间顺延,否则,每推迟一小班,对责任单位分管区队长各罚款50~100元;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30元。

第442条 支架、机组在运输过程中,路经哪个单位的巷道,使用哪个单位的绞车,由哪个单位负责。沿途轨道由机运区负责。在运输过程中,哪个单位造成影响,每小时对分管区队长各罚款50~100元;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30元。

第443条 工作面的生产结束下支架、机组时,按上支架、机组规定。

第444条 工作面生产结束时,必须严格按结束放顶施工措施施工,撤出的支护品,按设备科要求运到指定地点,摆放整齐或升坑交库。

第445条 回采工作面推到结束位置时,由采区负责向外提前替换支架到指定地点,便于通修区拆除金属支架、摆木架、密闭采空区等。否则,对责任单位分管区队长各罚款30—50元,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元。

第446条 工作面生产结束后,所剩机电设备,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升坑交设备库。

第447条 采煤工作面大放顶的时间,必须按生产安全部调查时确定的时间要求完成,每推迟一天对责任者单位分管区队长各罚款50~100元,回撤的所有支护品及材料按设备科及供销科要求,由回采单位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摆放整齐或升坑交库。

第448条 采煤工作面大放顶结束后,若有回采单位使用管理的巷道,按巷道移交给通修区。

第449条 在生产地区的衔接准备过程中,凡不服从裁决者,对责任单位领导罚款100~200元。在移交时,凡不服从裁决者,由生产安全部按裁决结果,进行标准化考核。

第450条 以上未尽事宜,由生产安全部实际调查情况,本着快捷、使得、有益生产的原则进行平衡安排。

第四节 井上下生产系统管理

第451条 井上供电系统

1、机运区负责的范围:抽风机房的风机启动柜,高压同步机,励磁机,倒风门电机和控制器,机房内照明,变电所内供风机电源的高压开关,主、副井车房及井口照明的所有电器设备,主、副井筒内的信号电缆、高压电缆、电缆钩,锅炉房变电所及锅炉房所有设备,厂内地面的供电系统到各单位配电点,公共场所的供电线路维护,三矿水源井及地面清水仓的供电线路的维护。

2、生活科负责的范围;厂内公共照明、宿舍及办公室照明,三矿水源井设备及地面清水仓的设备维护。

3、营选科负责的范围:主井口101给煤机以外皮带机供电线路及照明设施,装车站变电所内设备按专题界定范围执行。

4、各单位负责的范围:本单位所管办公室、库房、材料厂的供电线路从配电点信下的维护。

第452条 井上供压风、供水、供热及排水管路

1、机运区负责厂内所有供压风主管路,各分支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2、井口以上所有供水、排水系统由生活科负责。

3、所有供热实施、管路由机运区负责。

第453条 井上排矸、出煤及运输系统

1、机运区负责范围:副井提升运输系统,矸石山系统,碴仓下口放碴及运碴系统,主井提升系统。

2、营选科负责范围:主井口卸载仓下口,101给煤机往外的出煤系统,手选碴仓下口以下的管理与使用。

3、供销科负责材料厂内,所有轨道的清洁卫生,所有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4、生活科负责地面所有建筑物的修缮维护,各种防洪、排水沟的开挖、清理及维护,地面卫生,一旦有险情影响生产时,及时开挖、清理。

第454条 井下供电系统

1、机运区负责范围:从井口到井下所有的高压供电线路及设备,各机电峒室和变电所内的(包括移动变压器)所有高、低压供电设备、安全装置及安全实施,机车架空线和主要巷道的照明设施的维护及更换。

2、变电所(包括移动变压器)馈电开关以后的供电线路跟谁负责管理。

第455条 井下供压风、供压力水及排水管理

1、机运区负责井下所有供压风、供压水主管路的安装、维护及施工巷道开口处的过道并加阀门。

2、分支以后的管路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

3、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后,供风、供水管路不能拆除的暂交机运区负责管理。再有施工单位使用的,由机运区移交给使用单位。

4、井下排水管路谁使用谁管理。

第456条 井下生产排矸、出煤及运输系统

1、机运区负责范围:大巷有架空线的所有范围,主皮带及采区皮带和翻罐笼。

2、掘进单位用矿车运输以架空线终端到各自掘进工作面,负责本单位的使用范围。综采区运料以架空线终端到回采工作面及升坑物料运到架空线终端,负责运输捆绑。

3、各单位使用皮带或溜子出煤的负责以本单位第一部设备到各自的施工地点的所有设备的管理。

第五节 坑代品管理

第457条 设备管理科坑代组(简称坑代组)负责全矿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外委修理工作。

第458条 调度室负责坑代品及大型材料使用管理平衡及监管工作,调度室要明确一名主任主抓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的管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劳部、财经部对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459条 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区科领导负责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的管理工作并放专职(或兼职)坑代员负责本单位坑代品及大型材料计划、领交、建账及使用管理工作。

第460条 每月28日前,使用单位根据矿下达的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出下月本单位坑代品及大型材料使用计划,计划要注明使用地点、使用时间、日使用量、规格等。经矿技术科、高度室及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报送坑代组,由坑代组根据库存情况调整使用,库存不足时,由坑代组及时提出购置计划,报主管矿领导、矿长审批后,由供销科及时购置,并运送到指定地点,交坑代组发放,供销科不得直接对使用单位购置或发放。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50元。

第461条 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的使用、发放,必须按计划执行,凡没有计划、未经坑代组办理相关手续,私自使用的对责任者、坑代员、地区主管区(队)长各罚款20~100元。

第463条 单位液压支柱等坑代品的租赁,由坑代组按局相关规定执行。租赁工作应结合生产作业计划和领导安排及时租赁,确保生产使用。

第464条 不用的单体液压支柱要及时催促使用单位升坑,检修后退租,确保坑代品租赁费不超支。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50元。

第465条 地区或巷道移交时,坑代品及大型材料必须随地区或巷道一并移交,不用的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由移交单位负责及时升坑,否则每拖延一天对坑代员、主管领导各罚款20元,累计计算。

第466条 移交工作应由交接双方坑代员和坑代组人员共同现场清点后,并按调度室平衡意见到坑代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每拖延一天罚责任单位坑代员10元、主管区(队)长20元,累计计算。

第467条 不准私自转用坑代品及大型材料,需要时必须先到坑代组办理手续,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第468条 井下所有坑代品及大型材料,必须集中排(码)放整齐,并挂牌,牌上标明归属单位、品名、规格、数量、负责人,凡码放不整齐,没挂牌或标牌填写不准确,每根(架)罚责任人2元,坑代品1元,罚单位主管领导0.5元,累计计算。

第469条 井下坑代品使用必须编号,发现一架(根)没编号的,罚责任者5元,罚地区主管领导2元。

第470条 采区工作面上、下两巷或中间巷超过前处理范围内,单位液压支柱必须实行全承载,没有使用的铰接顶梁要直立,用绳栓在单位液压支柱上,否则,每发现一根倒住倒梁,罚责任者5元,罚地区主管领导2元,累计计算。

第471条 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撤下来的支架等坑代品及大型材料要及时升坑或运到指定地点,否则,对地区主管领导罚款10~50元。

第472条 坑代品及大型材料的备用量《作业规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备用,但正常备用量不应超过日实际用量的5倍,否则,对地区主管领导罚款10~50元。

第473条 不经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压埋或丢弃坑代品及大型材料,不准改它用,否则,按原值从单位费用中扣除,并对单位坑代员、主管区(队)长各罚款20~100元。

第474条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不能回撤的支架,经矿同意,应采取加固措施,需密闭的要通知坑代组清点数量,并在密闭墙外挂牌,写明墙里坑代品的品名、数量、规格,否则,按坑代品价值从单位费用中扣除,并对单位坑代员、主管领导各罚款20~100元。

第475条 坑代品及大型材料要按规定合理使用,否则,造成不合理损坏的,酌情对责任者罚款10~100元,并按原值从单位费用中扣除。

第476条 坑代组每月至少对采掘工作面坑代品及大型材料清点一次,建好账目,丢失按本规定处罚,一月不清点的,对坑代组责任人罚款20元。

第477条 各单位坑代员要对本单位坑代品及大型材料建账管理,每月至少与坑代组核对一次,凡没建账或账目不清的,对单位坑代员罚款20元。

第478条 坑代品回收应按比例回收,达不到扣单位引用,超过回收比例时进行奖励。

第六节 其 他

第479条 生产安全部人员深入现场时,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有权协调平衡解决,对凡不听从指挥的人员视情节罚款20元~100元,造成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480条 在安全生产中遇有特殊情况时,凡不执行生产安全部调度室下达的通知、命令,对责任者罚款100元~200元,情节严重的,报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481条 凡由机运区负责运送升坑的物料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数量及地点运送。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影响生产的加倍处罚。

第482条 各单位所管辖巷道,要做到勤检查,确保畅通,对失修巷道要及时处理。否则,每出现一次冒顶或影响通风运输等事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造成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483条 未经移交的巷道,不符合安装需要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已移交过的巷道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484条 回采工作面衔接安装时,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生产安全部调度室安排的时间内完成。否则,每延长一天(补充)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10~50元,影响衔接进度的加倍处罚。

第485条 凡停头移交的巷道,3日内必须将巷道内所有物料、活煤、活碴、空重罐全部清理干净。否则,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正职罚款10~50元。

第486条 在生产过程中需和其它单位共同使用的部分机电设备,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保证正常运转。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50元。

第487条 在生产过程中,谁造成的事故谁负责处理,如造成事故的单位无能力处理时,由生产安全部调度室安排其它单位处理,但事故责任单位必须支付1.5倍的工资材料费给处理单位。

第488条 生产安全部调度室组织各类事故分析时,各施工单位必须按通知的时间、人员、准时参加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分析,凡不按时参加或隐瞒事故真相者,对责任者罚款50元~100元。

第489条 物资供应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对生产所需的设备、备件及其它材料,必须保质保量,按时供给,如因供给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影响生产时,对责任者罚款50元~200元。

第490条 矿设备管理员对无修复价值的设备要及时上报分管副总和矿长,申请报废,对周转紧张的设备及时提申购计划,不能影响生产,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491条 井下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数额储存矿车,凡超过规定或存有死角车或掀倒矿车(谁的施工区域谁负责),每发现一个对该责任者罚款20元。

第492条 各单位及施工地区的电话不通时,必须及时汇报生产安全部调度室,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处理好,关键场所8小时内处理好,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493条 电话维修人员必须加强对调度通讯系统程控交换机系统的维护,保证井上井下通讯时刻畅通。否则,每出现一次全矿停机通讯中断,对责任者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加倍处罚。

第494条 个单位对矿生产全部临时交办各项任务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否则,每延长一天对单位有关领导罚款50元,对施工单位有关领导罚款50元,对施工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495条 因单位管理不到位,对单位及责任者按制度罚款后,没有采取措施,查找漏洞,仍存在隐患,每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100元。

第496条 各单位因出勤问题,而造成生产任务完不成,要求在2日内向主管矿长及调度室主任口头或文字汇报出勤低的主要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否则对单位正职罚款50—100元。

第497条 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谎报数据被及时制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第十一章 营运管理

第498条 用滚杠搬运重物时用手直接调整滚杠方位的,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499条 采、制样、化验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标准,保证化验结果的代表性和实用性,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500条 铁牛托绳轮不转,经联系、在检修时间又不更换的每个责任者罚款30元。

第501条 皮带清扫器不起作用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502条 钢丝绳磨损、锈蚀达到更换要求仍继续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503条 起吊重物时,钢丝绳套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504条 皮带上、下托辊不转联系后在检修时间不更换者,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505条 刮板变形数超过总数的3%,缺少数超过总数的2%,或出现连续缺刮板,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506条 液力偶器不按规定使用易熔合金塞或安装位置不正确,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507条 起吊重物前不对起吊用具进行强度核算,安全用具不进行详细检查,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508条 起重、搬运重物时,人员在物件的下方工作,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509条 检修设备不通过集控室而随意开停设备,对责任者罚款10—20元。

第510条 设备运转中从事维修工作或处理问题无安全措施的,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511条 现场处理筛子积煤或清漏斗部停电,一次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十二章 煤炭运销

第一节 火车发运

第512条 放仓工要坚守岗位,时时保证车辆运煤,控制开关不准委托他人操作。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513条 装车班要与车站、驻站员、道口、线路所保持联系,做好各项记录,缺少一项罚款10元。

第514条 搬道工严格执行要道、还道规程,未按规程操作,发现一次罚款30元。

第515条 装车前、后要按车辆防溜程序认真操作,防止空、重车辆溜车,否则按各项次罚款20元。

第516条 装车班工作人员接到火车到达通知,及时进入工作地点,按各自的分工,对装车的一切机械、仪器进行检查,做好一切装车前的准备工作,对迟到或影响装车时间的处以10元/次罚款。

第517条 验车员对该列车的每节车箱完好情况要逐车严格检查,检查主要内容:

1、列车两端的风门是否关严。

2、每节车箱的风包是否放净风。

3、每节车箱的空、重阀是否到位。

4、车皮状况是否完好及车门是否牢固,如装车时车皮抱闸、重阀不到位置、车门不牢固,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518条 装车司磅员要清楚该列车的煤种、到站、收货单位,根据车皮标准,按照轨道衡计量器,灵活掌握牵引铁牛速度,装足、装匀煤炭,保证不亏吨,不涨吨,及时将铁牛回到安全区域。并认真填写装车记录表,如出现一项失误,对装车司磅员处以20元罚款。

第518条 装车司磅员要清楚该列车的煤种、到站、收货单位,根据车皮标准,按照轨道衡计量器,灵活掌握牵引铁牛回到安全区域。并认真填写装车记录表,如出现一项失误,对装车司磅员处以20元罚款。

第519条 装车司磅员要对该车的每节车皮的车型、车号、载重、自重填写记录,装车完毕后打出轨道衡计量表。装车时间、到站、接货单位、重量如出现一次失误,对操作员处以20元/次罚款。

第520条 装车完毕后操作工要及时通知铁路处调度室和矿调度室,保证按时发车,同时组织装车班人员清扫操作室及轨道衡四周的卫生。否则对装车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

第二节 地销发运

第521条 司磅员、检磅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严格交接班内容,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离工作岗位,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对违犯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

第522条 磅房工作人员班班搞好室内卫生,检查磅面与物体有无摩擦现象,对微机、打印机、称重显示仪表认真检查,校对,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否则,对检查不严,影响正常工作的处以每次20元罚款。

第523条 司磅员要按客户提煤证的数量发煤,严禁超发,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如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由责任者赔偿全部损失外,并一次处以200元罚款。

第524条 每班要准确统计好售煤量,账目清楚,对磅单、出门证、发煤记录、发货单位的数据必须一致,如有一处 不到第条 检磅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维护矿井利益,逐车检查上磅的一切车辆,确认无问题时通知司磅员过磅。否则,对检磅员处以20元/车罚款。

第525条 检磅员因工作不负责任,检查不严,如发现煤种与发货单、出门证不相符,驾驶室内有异物,人员不下磅,弄虚作假的,对检磅员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三章 煤炭质量

第526条 矿成立煤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煤质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全矿煤质会,下达各项指标。煤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煤质考评办公室。各部门及生产区队都要围绕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由单位正职负责,同时设一名兼职煤质管理人员。

第527条 每月20日,考评办公室组织煤质总结计划会,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召集技术、生产、销售等有关部门,提供质量数据,分析上月质量完成情况,讨论下月各单位的煤质考核指标,报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下月作业计划中,同时提出对上月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拿出处理意见。考核结果以当月化验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依据。

第528条 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当遇到复杂在质条件时,要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有关部门汇报。矿调度室应立即组织技术、生产等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尺快组织有效生产。对设计不合理、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得力而影响生产和全矿煤质的部门和单位正职罚款50~100元。

第529条 回采工作面无措施出现割顶、割底现象而影响煤质的,每发现一次对主管区长罚款50~100元,单位正职30~50元i按规定放煤(轻放面),导致矸石流入煤中的,主管区长罚款50~100元,单位正职罚款30~50元。

第530条 掘进工作面有单独出砟系统的,要严格执行分装分运,防止砟煤混装,否则每发现一次对主管区长罚款100元~200元,单位正职罚款50~100元。

第531条 在生产过程中,对临时要建的辅助设施,如水窝、空洞等为全岩或半煤岩时,不允许进入运煤系统,流入煤仓,否则,对单位主管区长罚款50~100元,单位正职罚款30~50元。

第532条 在生产过程中,对重生产、轻质量、安排不当影响矿比质的,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第533条 机运区要严格把好运输关,按规定分车,严禁矸石翻入煤仓如发现砟煤混装,要找出出货来源汇报调度室,如隐瞒不报、翻入煤仓,每次对主管区长罚款50~100元。单位正职罚款30~50元。

第534条 煤质检查员要分班盯岗,紧靠现场,坚持工作时间,把好煤质关,对现场发生煤质事故而无发现的处以50元/次罚款。违犯煤质规定而不进行处罚的煤质检查员处以50元/罚款。

第535条 煤质采样工、制样工必须按国家标准实事求是地采取煤样,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或取样制样不均匀,而造成化验结果不准确的,对煤质取样员处以50元/次罚款。

第536条 营选科要加强对手选工序的管理力度,严禁跑偏漏砟,如发现在落地煤和商品煤中有粒度大于100毫米以上砟块,每批累计发现10块,对主管科长罚款50~100元,单位正职罚款30~50元。

第537条 原煤地销仓放仓工,要对装原煤的一切车辆逐车检查车内卫生情况,对工作不认真、车内有杂物不责令清扫而又装煤炭的,对放仓工处以50元/罚款。

第538条 装载机对落地的原煤、块煤等其它煤种装车时,应明确装车的煤种,并逐车检查车内卫生情况,对错装煤种或车内有杂物不清扫而又继续装车的,对该装载机司机处以50元/罚款。

第539条 采制化设备、仪器和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流验、周检、和定期检修,时时达到性能要求。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处以50元/次罚款。

第540条 化验项目及原始资料齐全、完整,无涂改,报告结果有审核。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541条 化验室、制样室、存样室必须整洁、卫生、安全无事故。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处以20元/次罚款。

第542条 营选科完不成当月灰分指标,对单位正职罚款100元,副职罚款50元。

第543条 回采单位完不成当月灰分指标,对单位正职罚款100元,副职罚款50元。

第544条 掘进单位按影响毛煤4个百分点(可平衡)为基准作为考核指标。完不成当月灰分指标,对单位正职罚款100元,副职罚款50元。

第545条 全矿完不成当月灰分指标,对机运区正职罚款100元,副职罚款50元。

第十四章 供应管理

第一节 物资计划采购与价格

第546条 配件计划每月26日前编报,要求计划时间比使用时间提前一个月,其他材料计划要求每月26日前编报审批下一个月计划,每推迟一天,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547条 计划编制时,未按要求写明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的计划,导致难以采购而影响生产的,责任由编报单位计划人员承担。

第548条 供销科计划员要严格审核各使用单位月报的需用计划,结合生产实际和库存状况,编制全矿的物资采购计划,严格控制物资库存数量,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549条 计划员编制的各种报表要及时准确无误,真实反映月、季、年度的材料消耗和库存量,并报上级和主管部门,一次达不到标准罚款20元。

第550条 供销科长必须按矿长批准的材料、配件采购计划合理安排进货,先查库,后进材料,减少资金占用量,严禁出现积压材料、配件,严禁盲目订货或私自进货,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551条 采购人员必须按照矿长批准的正式计划和科长的工作布署,按有关图纸、资料的要求限额采购,确保减少库存量,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对责任者按金额的20%予以处罚,对没有图纸、型号、规格者,有权拒绝采购。

第552条 采购员必须坚持“竞价招标、货比三家、优中选优”的原则,做到规格相符,价格低廉,数量充足,保证质量,一项达不到罚款20元。

第553条 采购不及时,影响了正常的生产或工作,每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554条 供销科要建立正常的供需业务关系,自觉地维护企业利益,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徇私枉法,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责任者罚款250元,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555条 各基层单位上报的材料、配件计划必须按照生产需要如实上报,待材料、配件入库后,及时领出,否则,造成资金的积压损失由主管区、科领导负责,并对主管区、科长罚款100元,计划员罚款50元。

第二节 物资验收保管与发放

第556条 物资入库必须严格按照入库程序,严格执行验收手续,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557条 物资的保管必须做到账、卡、物、资金四对口,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558条 库容要整齐清洁,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库存物资必须符合分类要求,符合安全标准,账目清楚,手续齐全,下账及时,否则,一项达不到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559条 大堆材料的管理人员,要认真发行职责,做到数量准确、质量保证、保管妥善,油脂、化工、易燃、易霉物品要符合保管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560条 仓库、木材成品之库、石料场等场所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喝酒、脱岗,否则,对影响工作的责任者,罚款20元。

第561条 木材或木材成品要认真按要求验收入库,分类别、规格整齐上垛,垛距、垛高、防潮、防火要达标,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562条 木材成品要挂牌管理,建账建卡,做到规格、数量无误,否则,一项达不到标准,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563条 木场、石料场要整洁卫生,消防设备齐全有效,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达不到规定罚款20元。

第三节 票据管理

第564条 财经部设专人按规定领取和管理发票,发票的开据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票面各个项目填写齐全,发票开据的时限不得提前或滞后,不得虚开代开发票,否则后果自负。

第565条 提煤卡(证)、出门证、装车记录表、验收单、领料单、到货记录本、验收记录本、各种账卡等原始资料要印章齐全,及时整理归档,并有专人保管,以备查验,严禁损毁,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566条 开票员要严格执行各煤种的煤价规定,如发现擅自降低煤价,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567条 磅房票据必须传递有序,开票员要凭司磅员的付款单和煤场开票通知进行结算煤款,司磅员在接到发票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出门证。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568条 开票员要把每天收到的现金,当天交到财经部,交款时要通知保卫人员跟随。否则,后果自负,并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五章 文秘、档案、外协、

接待、打字管理

第一节文秘

第569条 及时到局送拿文件,做好上级来文的接收、

处理和传递工作,严禁横传公文,文件传递要迅速,领导批示后,必须当日传出,结传阅的文件,必须及时传阅完毕。否则,有一项出现一次失误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570条 严格文件的保管工作,杜绝丢失现象。如丢失文件,每份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带密级的材料要按要求单线传递,不准出现失误。否则,每份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571条 严格各类报告(请示)的审批手续,要按要求,由分管领导(或科室)逐个会签后,再报矿长审批。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572条 矿内行文要迅速、整洁、清晰、规范,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得拖延和出现。

失误。否则,出现失误一次对责任着处以10罚款。

第573条 严格《印章管理使用制度》,不得私自盖章和携带印章外出。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574条 严格督察、督办,对党政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下达的指令、决策和工作部署,必须按规定时间返回信息。否则,每拖一天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575条 工作超前考虑,超前设想,对领导提出的工作和要求,必须提出工作打算,及时做出安排和督办。否则,没出现一次失误,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二节档案

第576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档案法》和上级及矿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接收、归档、利用、鉴定、保管、销毁、统计等工作,做到案卷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库房整洁条理化。否则,每项队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577条 严格非档案管理人员进入库房,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档案室时要随时关门上锁。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着处以10元罚款。

第578条 档案室必须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设施和措施,每季对案卷的数量、保管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查清,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到处理,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579条 档案的鉴定、销毁必须慎重从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须在专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并报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执行。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580条 任何人严禁将档案带到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不得携带案卷出矿,个人办公桌上不得随意堆放机密档卷,整理或查阅完毕后,及时存入库房。否则。,每次队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581条 凡借阅档案者必须持部门证明,并有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借阅。否则,对档案人员处以10元罚款。外单位来矿借阅档案,必须经矿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582条 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上圈划、涂改或造成污损、撕毁、拆散,更不得转借他人。否则,每次(处)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583条 借档人员必须填写借阅登记薄,注明案卷编号、内容、借阅时间,并签字或盖章。档案一般在2天内返还,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天,每迟一天处以5元罚款。

第584条 丢失档案者必须立即向档案室汇报,并填写丢失登记表。同时根据档案价值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585条 凡借档人员调离或退离休时,必须到档案室签字,如未经签字而办理手续,每人(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586条 矿各部室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在每年的元月31日前向档案室移交文件、帐篷、图片,对移交不全和过期不交者处以20元罚款。

第587条 档案管理人员退离休或调离工作,必须按规定交接,交接不清,不办理调离和退离休手续,如有丢失档案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588条 凡本矿基建、改扩建、土建、安装等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创优、科技成果评奖活动,均必须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档案人员参加验收、签字、盖章,并收回有关图纸、图样资料、说明书及其它文字资料。一次不通知者对有关单位处以20元罚款。资料收不全,每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589条 凡本矿领导、各部门领导外出考察获取的文件、资料,均应交矿办党办登记存档,一次不交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并追回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节外协

第590条 以国家及上级文件为依据,以维护企业利益为宗旨,正确处理好矿与地方的关系。

第591条 凡对外协议,必须经矿行政办公室审稿,分管矿领导校核,矿长签批后方可打印执行。否则,出现一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592条 凡涉有征地、赔偿及重要问题谈判,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593条 严格保密制度,所有资料必须专有人保管,严禁外传或丢失,否则,发生一次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节接待

第594条 要及时做好来人来信来访工作,主动热情,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指示,认真做好处理,不请示领导私自做出处理或出现失误,一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595条 做好各类会议的筹备工作,要考虑周全,组织严密,杜绝失误。凡出现一次失误,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596条 认真做好日常办公用品管理与发放工作,要严格把关,日常办公用品不能出现空挡。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597条 合格安排好各类就餐工作,严格按规定要求和领导指示进行安排,否则,出现一次失误,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598条 做到公正处事,按规定、制度办理一切事务,不搞特殊。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599条 严格执行《招待工作管理办法》,否则,由责任者承担一切超规定开支。

第五节打字

第600条 对办公室所需打印文件、材料及时准确打印。其它科室需打印文件、材料须由办公室签字批准后方可打印。否则,出现一次失误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601条 根据文稿的急、缓程度和时间要求,先重点后一般地安排打印,急用文稿应保证按指定时间完成。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602条 做好打印、复印、速印、传真设备的维护与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否则,因操作失误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罚款。

第603条 打字员要加强保密意识,不得让闲杂人员入内,不得让无关人员乱翻乱看,具有保密性质的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否则,视情节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604条 各部室、区队需复印、速印的材料,必须办公室签字批准后方可印制。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十六章财政管理

第605条 财政部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设备账薄,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606条 会计人员必须各种原始凭证严格审核把关,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等必须签章齐全,数字准确,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柄对经办人员罚款10元。

第607条 财经部必须按照会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归集、整理会计档案,凭证必须装订整齐,所有的会计资料,,必须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如出现会计资料丢失、毁损,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608条 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按时登记,严禁坐支及以白条存库现象,千元以上的材料款不得以现金支付月末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对帐核对相符,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609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会计制度及局、矿等上级部门的规定严格费用审核。差旅费报销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文件规定,不得突破标准;招待费必须按矿下达的指标限额控制支出;办公用品、零星和外出购入汽油及修理费,原则上使用增值税发票,材料购置则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在建设期可以取得普通发票)。非正常的一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支出,须有预算指标。否则,财务将不予报销,并将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610条 财经部必须按时按质完成局、矿领导及上级各部门交办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预算等会几资料,会计资料必须数字准确、内容真实、报送及时,供销科分别于每月5日和当月28日,将矿长及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的材料采购计划和收发料单及汇总表,按类别送财经部,且每5日将材料验收单第二联与原始发票和销往、马两厂的销售表报送财经部;生活管理科每月1日将材料库存余额表报财经部;生产安全部于月底生产作业计划报送财经部,次日将上月产量进尺数据报财经部;设备科于每月2日前将矿租用设备的租凭费结算明细及手续审批后报财经部;人劳部每月9日将审核后的各单位班中餐按发放汇总表财经部;待所每月3日将审批的招待所费明细及发票报财经部。否则,每拖延一项将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611条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罚款、押金款等都必须及时交存财经部,纳入全矿统一核算,所有罚款出据的收据必须统一财经部领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和印刷,否则,将以“小金库”论处,没收全部收入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经办人处以50元罚款。

第612条 财经部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收入,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条原则:1.货物已经发出。2.购买方已经取得收取货物的凭证。否则一律不准列为收入,财经部不得开据发票,不得加盖销售发票专用章以免造成潜亏,潜亏因素一经发现,将对单位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613条 矿财经部统一管理全矿货币资金,矿属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外开设帐户,未经局、矿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外拆借资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融资,否则,将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614条 供应科必须认真做好代垫运费的分摊工作,垫支出去的资金必须分摊到用户帐户上(一票结算除外),否则一旦给企业造成损失,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经办人处以50元罚款。

第615条 严格应收帐款管理,非现款交易的产品销售,销售前必须与需方签定购销合同,并将收款指标落实到人,如应收款出现呆帐、死帐,将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616条 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局、矿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财经部严把材料放进货结算关,对于计划外材料或计划采购的材料,一律不予结算,对把关不严者罚款50元。

第617条 设备购置,严格按计划采购,每年的十一月份由有关科室制定出下一年的维简计划,报矿长及局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维简计划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影响安全生产,确需购置设备,则必须经矿长签字批准后,方可采购采购程序须执行矿有关规定,否则,财经部不予结算,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618条 固定资产会计人员要增强责任心,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折旧,不得随意多提或少提,人为调节盈亏。各类固定资产要建帐建卡,保证帐、卡、物三相符,固定资产的增、减、报损等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必要的手续,做出帐务处理。任何单位不经矿长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否则,对责任人将处以20元罚款。

第619条 自营或外包的工程,必须列入当年的维简计划,工程施工前必须具有预算及施工合同,预算的编制和合同的签定必须经合同预算管理部门审核,报矿长批准后执行。工程施工中,施工管理员必须认真负责,每月把工程形象进度结算通知单报财经部,作为拨款的依据,工程施工后的验收由矿工程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验收时需由财经部资产会计参加,工程决算需经局审计部门审计后,作为结算和转资依据,否则,对责任人处以50罚款。

第620条 工程如采用甲方供科方式结算,施工单位从仓库领料时,必须在领单上注明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并经财经部主管签字,否则,仓库保管员拒绝发料并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621条 出纳人员负责全矿备用金的清理工作,各单位出差借款本着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出差回来后十天内持有效的原始凭证或单据到财经部报销,还请借款,负责。按银行合期利率回收利息,并处于50元罚款,财经部有权从工资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第622条 会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及上级各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虚报、瞒报、造假帐和假设小金库,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100元罚款。

第623条 电算化系统维护、操作人员加强学习,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正常使用的将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七章人事劳资保险管理

第一节管理人员管理

第624条 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三个面向”(即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一线),及时准确、迅速、有效地为基层和群众服务,保障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开展。否则,一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625条 深入基层、深入井下搞好调查研究,指导管理工作。凡虚报情况,造成领导决策失误的,一次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626条 认真执行矿有关政治学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文件和领导指示,各部室必须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无故不组织队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627条 部室之间要密切协作,凡能处理的问题,不积极处理而推诿扯皮,耽误工作的,一次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628条 在以下工作中失误的要记失:

1、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事故,停产在4小时以上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上出现的问题,直接损失在2万以上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二级以上责任事故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安全隐患较多,整改不及时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管理漏洞多,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尽职尽责,工作上问题视而不见者;已发现不法分子破坏、盗窃企业财产袖手旁观,失盗后未及时报案或因失察没报案,公安部门破案后发现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职工生活、居住条件群众意见较大出现集体上访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职工就餐食物中毒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多方面失职、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在其位不负其责,管理上经常出现问题,群众反映极大的。作风不扎实,自身要求不严,造成单位劳动纪律松弛,经常完不成任务的。由于对下属要求不严,致使对工作多次造成失误未及时解决的。

2、各级干部哟廉洁自律,严禁一权谋私。在公务活动和经济活动中不准收受贿赂、回扣及好处费,不准借机敲诈勒索、吃、拿、卡、要。如因特殊情况收取了回扣或好处费的要如实向矿纪检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处理。否则,提交矿务会处理。

3、不准以各种各名义索取规定以为的奖金和报酬,更不准克扣工人的工资、奖金、或将各类押金、罚款私分,严禁私设小金库。否则,提高矿务会处理。

第629条 严受企业机密。凡属经营、技术、人事、档案、涉外等机要文件、图纸、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否则对责任者一次处以100元罚款。

第630条 待人热情,讲究文明礼貌,使用文明用语,凡因态度粗暴和人吵架或群众反映不好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10元罚款。

第631条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对无故不参加者处以30元罚款。

第632条 我矿在职管人员参加后续学历教育(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等),须经矿批准,方可参加报考。毕业后矿负责将其学籍材料转递到劳务输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凡未经矿批准,自行参加后续学历教育的,毕业后其学籍材料矿不负责转递。

第633条 一般管理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单位正职批准;三天以上由单位正职签字,到人劳部或政工部办理请假手续。

第634条 副科技管理人员请假,三天内由单位正职批准,三天以上由单位正职签明意见,报主管矿领导批准,人劳部登记。

第635条 科级管理人员请假,必须经主管矿领导同意批准,人劳部登记;副矿级领导请假,需经矿正职批准。

第二节劳动力管理

第636条 职工(劳务)调出、调入,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及矿长批准,并按局矿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每调出、调入一人,队责任者处以50员罚款。

第637条 矿内调动要按矿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否则,每人(次)对责任者罚款30员。

第638条 职工因伤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按规定进行处理。否则,每人(次)对责任者处于50元罚款。

第639条 不服从调动或拖延报到,每拖延一天,罚款10元,并按旷工论处。

第640条 职工调动工作,必须到有关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不清的,人劳部不办理调动手续。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处以30员罚款,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641条 一般员工请销假规定:

1.请假10天以内,由单位正职批准。

2.请假10天以上,由单位正职批准,人劳部登记。

3.凡请假者,一律以请假条为依据,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需续假者,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假期完满后应及时销假,否则均按旷勤处理。

第三节劳动工资管理

第642条 人劳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工资政策及局矿有关规定,按规定计发各种奖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除追回超发部分外,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643条 人老劳部要对犬矿各单位的工资核算员进行业务统一管理指导,并组织好业务工作培训。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644条 人劳部对各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工资台帐、原始记录单、签到薄及各种制度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凡制度、台帐、原始记录单、签到薄不全或不对应的,每缺一项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645条 工资核算员要要求严格按国家的工资政策和矿有关规定计发工资、奖金和实物等严禁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否则,除退回领部分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646条 人劳部要计算出局属各劳务输出单位应提职工福利费用,做到准确及时。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647条 凡单位内部改变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易岗易新手续。否则。,每人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四节定额管理

第648条 每月要按技术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据劳动定额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测算用工和效率,配合技术部编制月度(年度或其它)作业计划,如有弄虚作假,每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649条 加强定额管理,经常深入生产一线,熟悉生产中各道工序和各环节,及时掌握现场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定额或计件单价,如有弄虚作假,每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650条 严格按结算政策结算工资,否则每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651条 不断进行工作日写实或测时,积累或保存各种定额基础资料,并采用定额制定的方法,并逐步补充和写该完善劳动定额标准,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652条 建立和健全定额统计台帐,做好日常定额统计分析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653条 严格执行《劳动报销条例》及有关规定,否则对责任者每人罚款20元。

第654条 各类性质的员工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否则,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655条 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劳务工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等的转帐工作。及时按文件规定做好退休职工的工资发放和伤、病、亡家属生活费发放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656条 按文件规定审核医药报销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者,发现一人次处罚30元。

第六节劳动纪律

第657条 各单位要建立考勤薄,指派专人负责登记考勤,严格上、下井制度,上、下井时间按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弄虚假作假者,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元罚款。

第658条 实行大班制的员工,每日应按单位规定主动考勤,实行三班制或计时制的员工,每班班前班后由班组长按点名册考勤。

第659条 本人当班不考勤,私自涂改考勤或分人代考者,均按无资日处理。

第660条 现场交接班的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工种岗位责任制,并做好记录。否则,一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661条 各单位要刻制“入抗、夜班、事、休、病、伤、旷”等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严禁弄虚作假,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662条 任何工种工作时间严禁空岗、脱岗、串岗、睡觉等违者罚款50-200元。

第663条 任何工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时间坚持请、销假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严禁班中干私活、看小说、打扑克、下象棋、大声喧哗等与工作无关额事情,坚持请、销假制度。否则,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元罚款。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学习室、值班室、车间、厂房等工作场所喝酒,酒后上班,每次处以50元罚款,酒后开(机)车、酒后下井及酒后误事,每人次处以50-100元罚款。

第664条 按时参加矿以及各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迟到10分钟(包括10分钟)以内者,罚款10元;10分钟-20分钟(包括20分钟)罚款20元;20分钟以上者罚款30元。

第665条 单位同时违反以上纪律两人以上的,罚款单位正职100元。

第七节员工培训

第666条 入矿培训制度:根据管理模式的要求,对新入矿的员工要进行必要的入矿培训教育,目的是:教育员工爱岗敬业、了解新井新制、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个人行为。

1、入矿培训十在矿培训领导下组的领导下进行的,由人劳部具体落实。

2、凡新入矿的员工,不论是管理人员还是工人,都必须进行必要的入矿教育。

3、入矿教育的内容:政工部进行爱岗敬业教育、人劳不进行管理模式和《员工手册》教育,安全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人武保卫部组织军训和进行综合治理、消防教育。

4、 入矿培训必须提前制定培训计划,报矿培训领导小组和下发各有关单位,并按计划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由人劳部进行协调。

5、 凡未经入矿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安培其上岗工作,要重新参加培训。若两次培训仍不合格,矿将其退回原单位或辞退。

第667条 岗前培训制度:根据上级又关规定,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教育。入矿培训结束,人员分配到单位后,由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具体组织前培训教育。

1. 岗前培训教育单位必须提前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报人劳部审核。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

2. 岗前培训内容:本单位规章制度、矿相关规章制度、本岗位应知、应会,本岗位实际技能、工序操作内容、一通三防方面的相关知识。

3. 岗前培训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合格,低于80分者要进行补考。考核合格者方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

第668条 师徒协议培训制度

1. 凡新入矿且没有从事自己现岗位工作经历的员工,除进行岗前培训外,还必须与有经验的老师傅鉴定为期半年的师徒协议,继续进行培训学习。在此期间,不允许独立作业。协议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否则,一经发现对单位党政正职各处以50元罚款。

第669条 日常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周二为技术学习日,周五为安全学习、活动日。各单位要利用周二、周五组织员工进行日常学习。

1. 各单位每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并由专人组织管理。

2. 学习内容:传达矿近期的文件、会议精神,学习局、矿重要领导讲话精神,学习本单位额规章制度,学习各岗的应知 、应会,培训新技术、新知识新技能,举办安全活动等。

3. 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培训。

第670条 培训办证、复训制度:

1. 凡入矿员工经入矿培训、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凭考试成绩到人劳部办理生产资格证。

2. 对于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需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的,要先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与岗前培训内容相同,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具体事宜按《关于举办各工种作业人员发证培训班的管理办法》执行。

3. 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的员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训,人劳部督促各单位组织好本单位的复训工作。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复训者,自行取消上岗资格,只有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合格,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

4. 凡不符合廉职作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廉职作业,也不得享受廉职津贴。

第671条 技术尖子选拔培养制度

1. 矿每年组织一次技术尖子的选拔工作。先由单位进行各工种的比赛: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比赛,结合平时的表现,综合评定,选出具有真才实学、技术过硬、思想素质高、群众佩服的技术人才报人劳部,由人劳部提请矿培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技术尖子人才,通过后由人劳部移交矿工会管理。

2. 凡在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改造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后报人劳部,经矿培训领导小组研究,随时列入技术尖子管理范围。

3. 尖子人才选拔后,由矿工会负责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矿工会要建立技术尖子人才档案,对技术尖子实行动态管理,按月考核,能者进,庸者出。(具体管理办法由矿工会另行制定)

4. 技术尖子由矿工会携带,可参加局或上级的技术比赛活动。

5. 各级领导和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和尊重技术尖子人才,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根据情况,及时选拔他们倒关键性岗位,发挥典型作用,带动员工学习知识、学习技能。

第672条 强化培训制度:培训工作要有针对性,抓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人劳部对培训工作要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各单位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少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分时期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学习,提高培训效率。可采取多种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培训。请专家讲课、购发学习资料、组织研讨会、经验介绍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组织培训,提高培训兴趣,单位可采取师徒协议、技术比赛、介绍经验、实际操作等形式提高培训实际效果。

第673条 持证上岗制度

1. 上什么岗必须持有什么资格证。否则,不允许上岗操作。

2. 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上岗操作或无证指挥生产均属违章,生产部和安全部要经常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3. 对在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违章指挥者,或实践证明不具备安全技术水平者,由安全部随时吊销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所需费用自理。

第十八章治安管理

第674条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能主动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

4.住宿舍员工存放钱超规定的;

5.澡塘更衣箱内存放贵重物品的;

第675条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偷窃机器设备及零部件或使用实施的;

2.结伙偷摸公私财务且情节恶劣的;

3.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规定、态度恶劣、串供、说谎话、做伪证或拒不认错的;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曾受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的;

6.偷看女宿舍、女厕所、女澡堂的;

7.破坏矿围墙的;

8.进出矿跳围墙的。

第676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持续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1.扰乱影响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等公共持续,尚未造成财产损失的;

2.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的;

3.扰乱班车、工作用车等公共交通持续的;

4.扰乱停车场、餐厅、澡塘、会议室、娱乐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持续的;

5.在重点部位、要害场所、露天仓库等工作场所及周围闲逛、逗留不听劝阻的;

6.小商、小贩未经批准经入辖区内不听劝阻的;

7.酒后闹事未造成财产损失的;

8.私自借宿他人,男女混住,经人武保卫部通告不加改正的;

9.以任何方式侵害妇女,儿童及他(她)人身心健康的;

10.聚众闹事、围观起哄不听劝阻的;

11.拒绝、阻碍或威胁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2.员工宿舍内高声播放器收录机的;

13.在宿舍、办公室内猜拳行令、大声喧哗的;

14.未婚在宿舍内非法同居的;

15.凡纠集其亲友、外地人员来辖区聚众打架闹事的;

第677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处罚的;

1.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的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非法销售、储存、运输、携带、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3.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

第678条 有下列损坏公共设施,妨害企业管理持续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辖区内随意张贴广告、启示、大小字报不听劝阻的;

2.损坏标语、牌板、专栏、安全标志、交通标志、防火标志的;

3.损坏路灯、信箱、果皮箱、雕塑等公共设施的;

4.损害食堂、澡塘、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设施的;

5.擅自移动板报、路牌、交通标志、果皮箱的;

6.在办公室、休息场所十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工作、休息不听劝阻的;

7.损害树木、草坪的;

第679条 又下列侵犯他(她)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辞退。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4.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件的;

第680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占为己有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按价值大小,处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至十倍罚款,造成损失的按价赔偿:

1.偷摸公司财物的;

2.故意损害公物的;

3.非法收购工业原料或废旧物品的;

4.私藏公物未造成损害的;、

5.为偷盗者提供物品的;

6.物资保管人员私窃、脱岗 、睡觉、不负责任造成公物损失和被盗的;

7.哄抢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的;

第68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以辞退以上处分;

1.故意在井下上运输线上挖掘坑穴或放置障碍的;

2.故意向机鉴设备内 投放物件和破坏生产设备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

3.监守自盗国家财物且价值较大的;

4.为偷窃者提供物品并参加分脏的;

5.偷窃公物价值较大,尚不够刑事责任的;

6.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682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消防法规处理;

1.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携带火种、动用明火的;

2.未经审批擅自在严禁烟火场所动用一切火种的;

3.指使或者强行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经过的;

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有防火间距,搭棚、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5.对公安机关查出的火险隐患,即不采取解决措施,又不在规定时间整改的;

6.对火工品管理不善的;

第683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以及介绍或提供场所、客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84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违者处3000-5000元罚款。触犯刑律的要且依法追究期刑事责任;

1.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的;

2.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3.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物品。淫秽录像的;

第685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1.将自行车、摩托车骑入或推进厂区的;

2.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不听劝阻大的;

3.在违反规定时间,又未经允许车辆进厂或夜间停放在厂区的;

4.未经门卫人员检查、登记和许可,强行驾驶车辆出入门岗的;

5.员工上班未佩戴上岗证而强行进入厂区的;

6.外来人员未经门卫允许进入区的;

第686条 各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必须按“三防”(人防、物防,技防)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措施必须上墙,各部位要设专人值班,责任落实到人。有一项做不到罚单位第一责任者20元。

第687条 单位出现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含矿外犯罪)或有一人被治安拘留以上的,罚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100元。

第688条 单位发生案件,隐案不报,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100元罚款。

第689条 单位发生一般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罚单位第一责任者30元-50元。

第690条 凡慌报案情、制造混乱,为案件侦破设置障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罚责任者100元。

第691条 绝对禁止非法集会,聚众越级上访,组织带头非法闹事及邪教组织。出现一次上诉现象,罚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100元。

第692条 单位员工发生监守自盗,里勾外联或没有经过手续在矿内私自装运公私物品的,一经发现,按物品价值的1-10倍处罚。

第693条 案件发生后未及时报案耽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罚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100元。

第694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所有在矿施工的单位和外来承包及矿用临时工。、外包工队,来矿三日内必须到矿综治办,遂队遂人进行登记,办理厂区出入证,如一次不到罚施工责任者200元,第二次停止施工。

第695条 在矿辖区内,未经许可私自设饭店。小卖部。娱乐场所及营业性场所的,一经查出,罚经营者200元,罚出租单位责任者100元。

第696条 对人保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没有按期整改的,罚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100元。

第697条 管钱管物的单位,现金。票证的存放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下班前必须锁入保险柜或交银行,财务部门或有夜间存放现金的单位,必须设专人值班,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698条 各单位的物资仓库,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领取制度,主要物资仓库晚上有人的值班。

第699条 财务部门到银行提取或送存现金在千元以上的要两人负责,数额巨大的,必须又人包部派专人武装押送。

第700条 每名职工都具有见义勇为、匡扶正义。临危不惧的品质,如见死不救、临阵脱逃的,一次罚款100元,如知情不报、有意隐瞒、故做伪证或不做证,罚款100元-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第701条 公物出门必须凭出门证,否则,按偷盗处理,按其价值进行罚款。如门卫不负责任,对门卫一次罚款100元=200元。情节严重的,及时清理出保卫队伍。

第702条 对抓获、扭送现行犯罪嫌疑人或破案提供重要线索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703条 保卫人员要严格值勤、依法办事,严禁徇私枉法,违者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消防安全管理

第70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并明确专人负责。凡有丢失、损坏、圈占、拆移、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消防器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还要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

第705条 主、副井车房、压风机房、抽风机房、工房、水厂、水源井。煤楼皮带机道、物资仓库、地面变电所、锅炉房、职工澡塘、井下火药库、汽车库、财经部、职工宿舍、抗木场、油库及电话室等属防火要害部位,在显要位置设立严禁烟火警示牌,明确岗位责任制,否则对责任人处罚10-50元。机动车辆无妨护措施进入防火部位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706条 冬季生活取暖必须经生产安全部、人武保卫部统一审批。凡在检查中无证生火或有证无管理措施的,对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707条 电器线路、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改造,应当在电器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变电所以及配电系统,要有专人维护并做好日常检查。对线路老化、电器设备失爆、设备超负荷等火灾隐患要追查责任,并对责任者进行200元处罚。

第708条 各单位禁止在有火灾、爆炸等危机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如需动用明火作业,要事先制定措施,上报各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工。凡动用明火作业五申报批准的,一经查出,对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709条 消防水源十扑救火灾的主要力量,凡发生火灾,水场在接到报警从送水的通告后,5分钟内必须保证火场用水,不得有误。凡耽误灭火战机的,对责任者处200元罚款。

第710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聚会、文艺演出、焰火晚会、灯展以及营业性展销活动,必须事先向矿人武保卫部申报,违者对主管单位责任者处罚200元,直接责任者100元。对经批准又不按措施执行,且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经查出加重处罚。

第711条 未经人武保卫不消防组或上级主管消防部门批准,对新建、原建筑物进行内外装修,任意改变建筑物构造用途造成重大隐患的,对单位施工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712条 矿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新项目或承包的厂点、租凭项目产权归矿所有的,事先必须向人武保卫部审批,待检查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后,方可开业或施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在日常检查中检查出有新火灾隐患不符合安全的,矿消防组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停业、停工、停电、封门,对不听劝阻警告的,对其单位责任者处罚200元,直接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713条 各单位字啊每年的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必须又领导值班,并组织好对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为的巡逻,凡违反本制度一经查出,对第一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714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易燃易爆的生产岗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岗位责任制,并落实到实处。如查出一处不落实的,对第一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715条 矿属各单位对人武保卫部门查出的隐患要按期整改,一般隐患整改不超过三天,重大火灾隐患无力整改,既不报又不采取“三定”措施的(定专人负责,定整改时间,定临时防范措施)对直接责任者处罚200元。拒绝在隐患通知书上签字的罚单位正职100元。

第716条 井上各单位使用电焊机、气割处,必须有安全措施,操作员必须持证操作,凡无证违规进行操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71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火部位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设备,违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如工作需要,必须经主管安全的领导、生产安全部、根武保卫不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期为一年。

第7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矿煤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罚这人人200元。如遇重大节日或矿庆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时,也要经主管领导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燃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719条 各单位在防火重要部位要建立安全日查本、月查本,并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否则对责任人处罚10-50元。

第7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都应迅速准确地向矿人武保卫部和生产安全部报警,故意或谎报919一经查出,一人次给予200元罚款。

第721条 每发生一起火灾,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下的吃饭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100元,直接责任者100元-200元。

第722条 每发生一起火灾,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处罚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直接责任人200-300元。

第723条 每发生一次火灾,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处罚单位第一责任这人200-500元,直接责任者500-1000元。

第724条 矿属各单位由个人租凭承包的摊点、饭店、娱乐场所或其他营业性场所,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柜式引起火灾的,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的规定给予当事者5000-10000元罚款。

第725条 凡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矿人武卫部报上级公安机关监督部门,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凡对水灾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加重处罚。

第十九章后勤服务

第一节食堂管理

第726条 食堂经营者必须持有上级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饮管人员必须持有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上岗证,发现无证经营者,立即清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人50元罚款。

第727条 饮事元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制”,否则,每项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28条 出售食品卫生关,坚决杜绝食物中毒现象。因出售不合格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立即辞退不在录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729条 出售食品一律用食品夹或其它器具,严禁用手抓食品,负责,发现一次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30条 严禁收取现金,一律使用饭卡,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731条 严禁在操作间和餐厅吸烟、喝酒,上岗必须穿上工作服,做到衣帽整齐,卫生整洁,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32条 必须做好炊具、餐具的清洁、消毒工作,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33条 保证饭菜质量,饭菜价格要合理,不得出现缺斤短两现象,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34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及财务制度,作倒账目清晰,数字准确,付款手续完备,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735条 米、面、肉、油、盐、酱油、醋等主要食品要集中采购,否则,少一项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736条 食堂内卫生要划分区域,责任到人,达到卫生要求,不得留有死角,否则,每违反一项对责任者处于10元罚款。

第737条 搞好防鼠、防蚊蝇工作,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二节澡堂管理

第738条 除矿工作人员及客人外,一律不准洗浴,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39条 更衣柜采取押金租用形式收取费用,每人更衣柜押金50元,月租金10元。

第740条 更衣柜内严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极易燃、易爆物品。如发生以为、责任自负。

第741条 严格更衣柜内物品的管理,入发现丢失现象,由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742条 职工丢失更衣柜钥匙,没有单位证明和保卫人员监督,一律不准私自开启,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43条 浴室水温适宜,基本温度36-45度,每班更换池水,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44条 严禁在浴池内打肥皂、洗衣服,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45条 浴室内设施要保证有效使用,门窗玻璃,灯具照明要完好无损,否则,有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46条 澡堂内做到卫生整洁,空气清晰,不留死角,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47条 客人澡堂按规矩范围洗浴,严禁范围外人员洗浴,否则,发现一人(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48条 客人澡堂工作人员要加强工作服、洗浴物品的管理,摆放有序,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49条 严格干蒸房设施管理,适时调整房内温度,确保职工使用,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50条 严格日光浴设施管理,保证紫外线灯管、眼睛的正常使用,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三节职工宿舍管理

第751条 职工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爱护其设施,维护公共卫生,争创文明宿舍、争做文明职工。

第752条 宿舍服务人员必须持有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上岗证,否则,对责任者处以每人50元罚款,并立即辞退。

第753条 严禁使用电气设备取暖、做饭、烧水,违者罚款200元,并没收所用电气设备。

第754条 搞好室内卫生,保持物品摆放有序、整洁卫生、

空气新鲜、窗明几净、无杂物,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755条 保持洗漱间、卫生间及走廊卫生,如达不到要求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756条 宿舍内严禁饮酒及各种赌博行为,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由人武保卫部处理。

第757条 宿舍内不得随意钉挂衣服、乱写乱画、张贴纸张,否则,队责任者罚款10元。

第758条 保障宿舍楼水、电及设施的正常使用,有故障必须在24小时内排除,否则,对责任者每天罚款10元。

第759条 宿舍为职工居住场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容留他人居住,违者罚款50元。

第760条 职工床单、被罩、枕巾每月洗涤一次,若发现不按规定洗涤,每次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761条 保证服务质量,对职工要礼貌、热情、大方,不得与职工发生争吵,否则,每次罚款10元。

第四节生活公用水管理

第762条 按时按点供水,对无敌不按规定时间供水的,对责任人罚款10元。

第763条 工作人员要看护好水池,不得使杂物和有毒物质污染水源,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764条 养消毒制度,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65条 保证水泵、仪表及各种供水设施的良好性能,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766条 所有用水单位必须安装水表计量。水表自备,自行安装。若不按规定时间安装,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767条 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对已坏设施进行维修,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768条 责任单位要保证水管路的畅通,严禁跑、冒、滴、漏现象,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769条 严禁私自卡管水管道闸门,违者罚款100元。

第770条 矿内承包单位及施工对需要增加供水设施的,必须生活批准并签订用水协议,自用设施费用自理,公用设施费由矿负担。

第771条 矿外单位或个人需要用水,必须向生活管理科提交书面申请,经矿长批准后签订供水协议。设施费用、安装自理,并经生活管理科检验合格。否则,不予供水。

第772条 所有增加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生活管理科指定违者搭接。否则,不予供水。

第773条 不经矿批准或签订供水协议,私自打大接水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

第774条 私自拆卸水表,造成计量不准的对责任者罚款300-500元,并按其最高月份用水量的两倍收取水费。

第五节保健站管理

第775条 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处方量,严格转诊手续的审批程序,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76条 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检查、治疗及常用药品要保证药真价实,否则,一经发现每项(次)对责任者处以10倍罚款。

第777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定,如发生一、二、三级医疗事故,分别对责任者处以400元、300元、200元罚款。

第778条 抢救急症、工伤,医护人员必须及时到位,正确分析诊断,积极治疗,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779条 卫生防疫人员要超前做好季节性、对发性、流行病的预防工作,否则,对责任者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第780条 按规定做好传染病人登记,统计和报告工作,对传染病人及时隔离治疗,对疫源地及时消毒,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六节洗衣房管理

第781条 洗衣房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随时接收洗衣、烘干任务,以保证职工的正常使用,否则,对责任这人处以10元罚款。

第782条 衣服洗涤要干净,烘干要充分,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83条 衣物要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现象,责任者要照价赔偿。

第784条 洗衣房内闲人免进,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启动设备,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元。

第785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严格洗衣操作规程,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七节茶炉房管理

第786条 按供水时间保证职工用水,否则,每次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87条 加强对锅炉的保养、维护,以保证正常使用,严格按规程操作,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第788条 要每月一次定期除垢,保证水质,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89条 要节约用油,不得超过定量,否则,每次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90条 严禁用热水洗衣、洗澡等非饮用用水行为。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八节地面环境及公用设施管理

第791条 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绿地,践踏草坪,违者罚款10元。

第792条 严禁在草坪内挖坑取土,违者罚款50元。

第793条 严禁依树搭建物棚,不得利益树木凉晒衣物,违者罚款10元。

第794条 新载花木要包栽包括,否则,责任这人按花木原价赔偿。

第795条 严禁钉。刻、划、剪、攀折树木或损坏花草,违者罚款20元。

第796条 加强花木管理,做到勤修剪,浇花,除草,打药,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以10元罚款。

第797条 必须坚持对室内公共卫生一日一清扫和其他卫生管理制度,严禁从窗户向外乱扔塑料袋、废纸等,严禁将剩于饭菜倒入水池、小便池内。否则,一次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798条 水池内严禁乱扔废弃物,违者罚款50-100元。

第799条 严禁在水池内洗漱东西,违者罚款50-100元。

第800条 严禁在浴池内钓铺鱼,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801条 严禁乱滴水池的花草,违者罚款20-50元。

第802条 严禁各种车辆碾压草坪,违者按200元罚款。

第803条 铁道边严禁掉咋等废弃物,否则,每块罚款20-50元。

第804条 其他各种破坏或影响绿化、及美化环境卫生的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第805条 各类垃圾要倒到指定地点,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元罚款。

第806条 场区地面建筑物门窗等设施物品人为造成损坏的,煤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807条 所有门窗玻璃,人为造成损坏的,对责任者处以15-30元罚款,并责令其换好玻璃。

第808条 严禁在建成公路上打洞,否则,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809条 损坏花池栏杆的,每处责任者罚款100元,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810条 偷盗花木的,每盆罚款50-200元。

第811条 塑料球场严禁穿铁掌鞋进入,严禁在场内抽烟,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5-30元。

第九节医药费管理

第812条 三矿医院为本矿指定医医院,无特殊情况不得到外地或其他医院就医。

第813条 本矿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倒外地治疗的,必须按局有关规定执行。由三矿医院出据转院证明,经生活管理科批准,否则,矿一律不予报销医药费

第814条 医药费报销标准:

1.工龄在10-20年以下的,门诊药费按80%报销,住院药费按85%报销。

2.工龄在10-20年的,门诊药费按85%报销,住院药费按95%报销。

3.工龄在20-30年的,门诊药费按90%报销,住院药费按95%报销。

4.工龄在30年以上的,门诊药费按95报销,住院药费按100%报销。

5.离休人员,门诊药费按100%报销,住院药费按100%报销,退休人员仍按上述参加工作限予以报销。

第815条 严格医药报销制度。未经矿生活管理和驻矿保健站批准,本矿职工凡是私自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矿一律不予报销医药费,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报销者,一律扣回报销的医药费,并处以1倍的罚款,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患者用要必须十双处方加单据,处方内开药最多不超过三种药品,处方量急性病开药3-5天,慢性并用要10-15天。违反规定,对责任者罚款30-100天。

第816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凡非正常医疗费又能够,如:镶牙、配镜、滋补药等一律不予报销;打架斗殴、吸毒等人为造成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第817条 经批准到局外看病就医的职工,只报销就医者往返车票,并按标标准报销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第818条 公差外出或探亲期间职工看病,应在乡镇以上医院就医,凭医药费单据可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819条 凡需做CT、B超、中风预测等高级仪器检查的,必须经三矿医院驻矿保健站和生活管理科批准。否则,不予报销,如本人坚持做CT检查的,除工伤外,未查出问题,不予报销,费用自负。

第820条 医药费每季度由单位办事员汇总一次,报销时生活管理科审核、人劳部审批后,交财经部报销。离退休人员直接到人劳部审批,财经部报销,人劳部要严格把关,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如发现弄虚作假,对责任者根据情节,罚款30-100元。

第821条 一孩化、家属的医药费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工伤护理

第822条 本矿劳务工、协议工、固定工、合同制工因工负伤,在医药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享受护理。

第823条 生活自理范围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五项。

第824条 护理分三级别。一级护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即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二级护理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即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三级护理为部分不能自理,即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三级护理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即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第825条 一级护理派陪护人员4人‘二级护理派陪护人员3人;三级护理派陪护人员2人。

第826条 工伤单位在工伤人员住院三周向人劳部申请护理。

第827条 人劳部根据工伤护理级别确定陪护人数,通知生活管理料。一周内派人接管护理。

第828条 护理人员由生活管理科负责招用临时工。

第829条 一级护理人员每天工资15元;二级护理人员每天工资12元;三级护理每天工资10元。

第830条 不负担护理人员工资由生活管理科造表,人劳不方放。

第831条 不负担护理人员车费、住宿费、生活费。特殊情况矿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章车辆管理

第832条 各类驾驶员要自觉遵守矿规矿纪和交通规则,严格按操作滚出行车,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833条 严格执行“三检查”制度,搞好车辆日常保养,始终使车辆性能保持在良好状态,特别十车辆的照明装置、转向装置、刹车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每项不完好,对责任者罚款20元。

第834条 驾驶员驾驶时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杜绝各类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罚责任者。

第835条 驾驶员要遵守之一道德,做到礼让“三先”,文明行车,严禁开斗汽车,开英雄车,严禁酒后驾车,特别十出车在外的驾驶员,决定禁止饮酒,酒后驾驶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200元,三次以上调离岗位。

第836条 增强保密意识,对乘车领导的谈话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否则,责任者承担泄密后的全部责任。

第837条 驾驶员要妥善保存路单和各种证件,保证手续齐备,证件齐全,丢失证件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并限期自费补办手续。

第838条 驾驶员要经常清洗车辆,保护车内外的整齐、清洁、否则,发现一次提出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罚款50元。

第839条 认真执行用车规定,不派车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和脱岗,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并自负一起经济损失。

第840条 驾驶员要服从安排和嗲度,严禁私自改变驾驶员时间、路线,严禁私自揽活,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841条 及时承接和完成值班时间内工伤、病号急救及其他紧急出车任务,发生延误的,罚款50-200元。

第842条 加强用油管理,加油时必须持加油审批手续倒指定的加油站加油,货车必须两人以上去加油,严禁私自给外车或他人加油,一经发现,除按三倍的数量追赔损失外,并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843条 车辆外出时,要注意车辆的自身安全,按要求停放车辆,及时上锁,严防车辆及车内物品被盗或损坏,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844条 车辆返矿后,必须及时入库,车辆钥匙交到值班室,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放在其它地方,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845条 小车房夜班车辆由调度室负责调度安排,其余时间由矿办公室调度安排,夜班交接班人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听从指挥,否则,每出现一次失误,对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二十一章计算机及网络管理

第一节计算机管理

第846条 每台计算机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计算机责任人。责任人负责对计算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如磁盘文件的清理、磁盘的定期整理、病毒的查杀等。

第847条 严禁是随意拆装计算机,因随意拆装计算机而造成计算机损害的,由负责人原价赔偿。

第848条 当微机出现故障而本人又处理不了时,及时向机房人员反映,由矿机房工作人员帮助解决。

第849条 对购买或引进的各类软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扩散或转让他人,一经发现,由责任人原价赔偿。(补充)

第850条 当由于工作需要,引起计算机所属单位、负责人、放置地点变更时,计算机责任人应事先及时向矿机房提出变更审请,由矿机房对变更情况进行相关处理。未经许可随意变更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851条 对于因工作需要,需添置计算机或相关设备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报请矿长审批,矿机房统一购买,并进行帐卡登记及网络设置。

第852条 任何人不得在工作时间玩游戏、听音乐、看WCD等与工作和学习不相关的操作,违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二节网络管理

第853条 每台计算机(工控机和专用几除外)都拥有一个独特的TP地址和用户名,各微机责任人要对本机账号妥善管理,不得随意更改TP地址、用户名等网络配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网络密码的管理由计算机责任人自行掌握,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更改。

第854条 资源共享十组建计算机网络的主要目的之一,计算机用户有权对计算机资源设置共享和共享方式。资源的共享要依据所要共享资源的重要程度进行设置,应确保共享资源不属于保密范天。如,重要的图纸、技术资料、档案、文件等不应设置共享或设置为根据密码访问的共享。一旦发生因共享设置不当而泄密的文件,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并处以100元的罚款,造成后果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855条 电子邮箱应遵守以下约定:

1.打开计算机时必须登录单网络,这是使用电子邮箱的先决条件。

2.随时检查您的电子邮箱中是否有新邮件到达。

3.对于收到的每一封邮件都要回复发件人,便于发件人确认邮件传递成功。

4.经常检查邮箱密码,必要时,向网管员发出更改密码的请求。

第856条 系统管理元要及时帮助用户维修、维护计算机,处理网络故障,确保网络通畅,否则,每次责任者罚款30元。

第857条 系统管理咒要对全矿计算机统一进行管理,统一编号、建账立卡,及时对用户的变更申请进行登记以及对用户的变更申请进行登记以及用户信息的重新配置,否则 ,每次对责任者罚款30元。

第858条 系统管理员要对各计算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限制整改意见,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59条 遵守社会公德,不在网络上发表有损于国家、集体、他人的言论、图像、图形,不散布、传播封建迷信、不健康内容,否则,一经查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或由矿务会研究处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章党群工作管理

第一节干部管理

第860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实施干部管理工作。

第861条 坚持干部“四化”标准和徳才廉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使用干部。

第862条 坚持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实施干部动态管理。

第863条 干部使用程序。

1.提名:

(1)党委或矿长提名。

(2)员工推荐、经组织确定提名。

(3)员工自荐、经组织确定提名。

2.考察:

(1)根据拟定人选,由政工部、人劳部进行组织考察。

(2)组织考察的方式包括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绩考核等。

(3)组织考察的内容包括对象的徳、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4)组织考察完毕,形成对考察对象的考察报告,提交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

4.决定:

(1)根据考察对象拟任职务或岗位情况,由党委会,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使用方案。

(2)根据使用对象拟任职务或岗位情况,由党委会或矿长任命聘任。

(3)矿中层干部的使用以党委会或行政名义下达正式通知。

第864条 干部日常管理。

1.干部的日常管理,由正干部、人劳部根据权限管理范围实施。

2.干部日常管理的内容:

(1)干部的政策理论学习、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2)干部基本工作情况的了解掌握。

(3)干部实际与工作变动的记载。

(4)其它管理事项。

第865条 干部考核。

1.建立干部考核标准和干部考核实施办法。

2.干部考核工作分年度进行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由镇干部、人劳部负责实施。

3.干部考核以干部岗位职责为内容,以考察标准为依据进行。

4.根据考核结果,形成奖罚建议。

第866条 干部免职或解聘。

1.根据年度考核或其他适合免职或解聘条件的情况,对干部免职或解聘提出建议。

2.根据干部拟免职、解聘的职务或岗位情况,由党委会或党政联系会研究决定。

3.根据免职或解聘干部的职务或岗位情况,由党委会或矿长进行免疫或解聘。

4.矿中层干部的免职、解聘、以党委会或行政名义下达正式通知并记录备案。

第867条 其它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政策或矿党政决定执行。

第二节党员管理

第868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共产党员纯洁性、先进性的原则,实施党员管理。

第869条 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党小组。

第870条 党员须按照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安排,参加组织生活。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为自行脱党。

第871条 党员须每月按规定时间、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为自行脱党。

第872条 党员须认真执行党的决定、决议,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据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873条 党员须对党忠诚。如实向组织审明报告个人政历情况。

第874条 党员工作调动时,应主动完成组织关系的转移。离开组织三个月以上,应办理组织关系临时转移手续。

第875条 党员应认真作好党员责任区的工作,达到相关制度的要求。

第876条 党员“三违”除接受行政处罚外,须在党组织内部作出深刻检查,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办理。

第877条 党员在抢救生产事故时,应挺身而出。临时脱逃者,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878条 党员须维护党内团结和所在同志间的团结。拉山头、宗派,情节严重者,依据党内由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879条 党员应自觉维护企业稳定,信谣、传谣造成后果者,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参与集体上访,甚至煽动闹事者从重处理。

第880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党章或党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团员管理

第881条 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统一的原则,实施团员管理。

第882条 团员必须编入团的一个支部、团小组。

第883条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如果煤业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第884条 团员担任廉职团支部书记或未建团单位的青工委员期间,每周应至少脱产一天处理团的工作,每月享受50元的兼职工作津贴。

第885条 团员须按时参加生活;须每月按比例缴纳团费;须按团组织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违反规定者,依据团章滚顶进行组织处理。

第886条 团员须认真执行团的决定、决议,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者,依据团章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887条 团员须如实向组织审明保管个人政历等情况。

第888条 团员“三违”,除接受行政处罚外,应在团组织内部做深刻检查。

第889条 团员应自觉维护企业稳定,信谣传谣、造成后果者,依据团章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参与集体上访,甚至煽动闹事者,从重处理。

第890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团章规定执行。

第四节稳定工作管理

第891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口负责,全员参与的与原则开展稳定工作。

第892条 矿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组长。稳定工作责任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稳定工作的安排部署,指挥协调。

第893条 党办室,行办室,政工部,工会,人劳部,财经部,生产安全部,人武部,生活管理科为稳定工作责任部门,负责稳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1.党办室,行办室是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稳定工作情况的上传下达,负责开展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并按“归口办理”的原则,送达有关部门处理办理,负责稳定工作的协调,按领导小组指示,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稳定情况的排查汇总;负责稳定工作各负责部门及基层单位上报信息的收集。

2.政工部负责开展员工的政策理论、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负责在干部管理使用过程中稳定情况的掌握及信息上报。

3.工会负责员工的生活慰误工作,特别是坚持开展对困难员工的关爱工作;负责困难员工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保证底数清楚。

4.人劳部负责员工矿规矿纪的培训教育;负责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稳定情况的掌握及信息上报。

5.财经部负责生产安全工作实施过程稳定中掌握及信息上报。

6.生产安全部负责生产安全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掌握及信息上报。

7.人武保卫部负责厂区治安管理、敌社情动态的掌握及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关辖范围稳定工作信息的上报。

8.生活管理科负责员工生活服务方面稳定情况的掌握,相关问题的处置及信息上报。

第894条 基层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稳定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所辖范围内稳定工作的排查处置及信息上报,按规定负责对上访职工的劝返工作。

第895条 全矿员工均具有维护企业稳定的责任和义务,对本人有关稳定的言行负责。依照信访条例,规范上访行为,坚持上访行为,坚持诼级反映问题,杜绝集体上访。

第896条 依据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对维护企业稳定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897条 依据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对不稳定时间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节工会工作管理

第898条 工会会员待遇

1.享受困难救济。

2.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

3.生育待遇。

4.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

5.工会组织规定的只有会员才能享受的其它待遇。

6.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治疗待遇。

7.国家或上级机关规定的其它待遇。

8.会员中的农民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的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疾病治疗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899条 非会员与会员的待遇区别

1.不能享受困难救济。

2.非会员在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和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只能领取规定额的半数。

3.不能享受工会组织规定的只有工会会员才能享受的其它待遇。

第900条 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有关部门应提前五日通知工会,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因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员工越级上访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01条 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必须经车间工会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902条 专职工会主席应享受同级副职待遇,同时应参与值班和生产管理;廉职工会主席是工人身份的经工作考核后每月给予50元工作津贴。

第903条 兼职工会主席,确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从事工会工作的,其工资照发,其它待遇不变。

第904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每月开支后5日内要收齐会员费并上矿工会,严禁私自载留或乱支会费。

第六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第905条 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1.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

2.坚持以宜传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

3.坚持党政正职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

第906条 已婚员工要求生育子女的,应当服从人口出生计划,并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查批准法给《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1.《生育证》按年度发给,员工应按《生育证》计划年度生育。按年度未生育的,应在当年十二月底前,经批准机关审核登记,换发下你啊度《生育证》。

2.育龄女工未安排生育的,应当落实可靠节育措施,并按规定接受孕情检查。计划外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907条 员工享有的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

1.员工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假为三天;实行晚婚育的奖励半个月婚假。婚假、奖励假视为全勤。

2.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生育假为三个月;实行晚育的奖励一个半月产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一个月产假;男、女双方每月个给予5元钱奖金,直接子女18周岁止。生育假和奖励产假视为全勤。

3.已婚员工生育和实施节育手术,按有关规定报销费用;其中做节扎手术的,给予1各月的节育假和10天的护理假;带环、流、引产的给予5天节育假和3天护理假。节育假和护理假视为全勤。

4.不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以及非婚行为造成的计划外怀孕而采取补救措施的,不适用有关费用报销和节育假、护理假的规定。

5.独生子女医疗费、手术费和普通药费实报实销,到子女满18周岁为止。(报销单位指女方工作单位,女方为城镇无业居民的,由男方工作单位报销。)

第908条 奖惩措施

1.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矿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2.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将按《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章附则

第909条 其它规章制度中有与本制度有关条款相抵触的,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有关规定或参照本制度有关内容执行。

第910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各业务主管部门。

第911条 本制度自2003年元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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