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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精细化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4-05-23 23:0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目 录

  第一篇 1

  第一章 “一通三防”机构与工作管理责任制 2

  第二章 矿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 3

  第一节 矿长 3

  第二节 总工程师 3

  第三节 安全副矿长 4

  第四节 机电副矿长 5

  第五节 生产副矿长 5

  第三章 相关科室“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6

  第一节 生产科 6

  第二节 安检科 6

  第三节 监测监控中心室 7

  第四节 机电科 8

  第五节 企管科 9

  第四章 区队正职“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10

  第一节 通修队队长 10

  第二节 采掘队队长 10

  第三节 机运队队长 11

  第五章 各工种“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13

  第一节 技术员 13

  第二节 通风班长 13

  第三节 风筒工 14

  第四节 测风工 14

  第五节 爆破工 15

  第六节 设施工 15

  第七节 测尘工 16

  第八节 仪器、仪表修理工 17

  第九节 仪器、仪表校验工 18

  第二篇 19

  第一章 通风管理制度 20

  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20

  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24

  第三节 通风设施构筑标准 25

  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31

  第五节 测风管理制度 38

  第六节 盲巷管理制度 39

  第七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41

  第八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42

  第九节 通风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44

  第十节 通风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制度 45

  第十一节 反风演习 46

  第十二节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47

  第十三节 回撤工作面通风管理制度 47

  第二章 瓦斯管理制度 49

  第一节 瓦斯治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49

  第二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56

  第三节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 57

  第四节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58

  第五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58

  第六节 瓦斯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制度 59

  第七节 光学瓦斯检定仪、便携仪使用制度 62

  第八节 防止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制度 64

  第九节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67

  第十节 电气焊管理制度 71

  第三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84

  第一节 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84

  第二节 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86

  第三节 综采工作面防尘管理制度 88

  第四节 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89

  第五节 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91

  第六节 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91

  第七节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93

  第八节 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96

  第九节 个体防护制度 96

  第十节 防灭火系统 97

  第四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99

  第五章 爆破管理制度 101

  第一节 爆破工入井前准备工作 101

  第二节 炸药、电雷管的领取、运送、贮存、退库 101

  第三节 装药前准备工作 104

  第四节 装药与封泥规定 109

  第五节 联接爆破网路规定 111

  第六节 通电起爆规定 112

  第七节 验炮规定 113

  第八节 处理拒爆规定 114

  第九节 其它规定 115

  第十节 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处罚制度 116

  第六章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121

  第一节 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和职责 121

  第二节 安全监控设备设计安装、更改及拆除程序 122

  第三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检修调校程序 124

  第四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维护 125

  第五节 中心站管理 129

  第六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故障处理 130

  第七章 其他制度汇编 133

  第一节 通风牌板管理 133

  第二节 通风例会制度 133

  第三节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35

  第四节 专业隐患排查制度 138

  第五节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39

  第三篇 141

  第一章 “一通三防”资料明细表 142

  第二章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 143

  第三章 “一通三防”资料报送 144

  第四章 “一通三防”报表审阅制度 145

  第五章 “一通三防”绘图规范 148

  第四篇 150

  潘津工业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定细则 151

  第一篇

  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 “一通三防”机构与工作管理责任制

  成立矿井“一通三防”领导检查机构

  组 长:矿 长

  副 组 长:总工程师

  成 员: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各区队长 各区队技术负责人

  下设“一通三防”领导检查机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潘津工业煤矿生产科,由副总工程师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矿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一节 矿长

  一、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管理全面工作,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者。

  二、负责建立健全通风机构,配齐通风专业队伍。

  三、定期听取矿总工程师和经营、通风等部门“一通三防”工程计划、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有足够的“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费用。

  四、每月召开一次由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区队队长参加的“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和研究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问题。

  五、审阅签署通风瓦斯日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六、每年组织一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演习和反风演习,矿井发生灾害时,负责直接指挥事故的抢救工作。

  七、组织矿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现有“一通三防”技术装备。

  八、组织并责成矿有关部门抓好“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安全轮训,提高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

  第二节 总工程师

  一、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全矿“一通三防”规划、“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一通三防”工程。

  三、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及有关计划设计规程措施时,要严格把好“一通三防”措施关。

  四、组织编制采区设计及采、掘接替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措施。

  五、每月组织至少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隐患除向矿长汇报外,还要立即向新疆公司汇报。

  六、重点抓好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通风瓦斯管理等重要环节,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七、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做出明确指示,并要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八、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新疆公司审批,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一次,并参加“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节 安全副矿长

  一、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二、定期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情况,并对供应、安全费用、仪器、仪表、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一通三防”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协助矿长做好“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节 机电副矿长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运转。

  二、负责维持主要通风机、机电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的正常运转。

  三、负责井下机械设备正常运转,不产生机械火源,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四、负责实现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

  五、负责组织分管科室(队)做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

  六、协助矿长做好“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节 生产副矿长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二、协助矿长定期检查生产系统各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

  三、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

  四、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一通三防”工作中的重大工程。

  第三章 相关科室“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 生产科

  一、负责生产科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技术工作。

  二、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

  三、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月底质量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工作和矿井“一通三防”达标工作。

  四、及时分析“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五、负责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矿井防尘、防灭火等“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

  六、编制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矿井(采区)通风能力,坚持以风定产。

  七、负责推广应用“一通三防”的先进经验、技术和装备。

  八、负责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及编制总结报告、年度反风演习请示及反风演习总结

  九、负责全矿通风系统的建立与调整。

  第二节 安检科

  一、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检查监督。

  二、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协助全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四、制止“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各种“三违”现象,追查处理“三违”人员。

  五、参加“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质量检查。

  六、负责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安全检查监督。

  七、负责管理、调试、校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甲烷传感器等仪表。

  八、做好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各种基础技术资料的编制与报批,重点是瓦斯日报的编制与报批。

  第三节 监测监控中心室

  一、负责矿井生产调度业务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

  二、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调度联络工作,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做好巷道贯通时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一通三防”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调度工作,熟悉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设备材料储存情况。

  四、熟练掌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发生通风、瓦斯等重大事故时,能够全员指挥得当。

  五、协助安检科、生产科做好全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六、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日报等。

  七、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

  八、协助生产科做好全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九、负责全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灾变时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十、做好全矿“一通三防”各种基础技术资料的编制与报批,重点是监控瓦斯日报的编制与报批。

  第四节 机电科

  一、负责机电系统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工作。

  二、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

  三、对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连续可靠运转在业务技术上负责;做好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

  四、负责抓好机电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电器设备失爆,防止机械摩擦、碰撞产生引爆火源。

  五、负责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测试管理工作。

  六、对实现矿井掘进装备系列化在业务上负责。

  第五节 综合办

  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工作。

  二、负责“一通三防”所需的定员满足要求,并根据生产发展情况及时给予补充,保证人员素质。

  三、负责做好“一通三防”职工的培训工作,特别应加强对爆破工、瓦斯检查工、通风工等特殊工种的培训管理。

  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矿“一通三防”有关规定。

  五、根据矿井安全生产需要,负责及时拨付“一通三防”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支出所需资金。

  六、负责统计核算矿“一通三防”工程、成本收支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七、可以参加“一通三防”工程检查和验收,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节 企管科

  一、负责全矿供应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二、负责按时供给矿井“一通三防”计划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

  三、负责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规定备齐配足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四、负责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管理和火工品发放,不合格的火工品不得发放。

  五、负责加工木质风门等各项工作,熟悉通风设施的质量标准,并按照标准要求加工、安装、拆除各类相关设施。

  第四章 区队正职“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 通修队队长

  一、负责本队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二、在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抓好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包括井下爆破、测风、通风设施建立、粉尘测定、及“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等。

  三、协助生产科绘制全矿“一通三防”所需图纸

  四、负责全矿通风设施的砌筑,并协助生产科做好通风系统的建立与调整。

  五、负责全矿通风的日常检查、调度管理工作,杜绝通风事故发生。

  六、协助安检科、生产科做好全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七、负责巷道贯通的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排放等“一通三防”工作。

  八、负责局部通风的管理和质量达标工作。

  九、做好全矿“一通三防”各种基础技术资料的编制与报批,重点是通风月报的编制与报批。

  十、负责管理、调试、校验各种通风仪表。

  十一、负责本队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二节 采掘队队长

  一、全面负责本队生产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二、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内的密闭、风门、调节风窗、栅栏、局部通风机、风筒、转载点喷雾装置、净化水幕装置、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采掘机的内外喷雾装置等“一通三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三、负责工作面开工前,工作期间或结束后“一通三防”设施的移交验收工作。

  四、负责搞好生产区域的“一通三防”工作,保证巷道畅通,满足风量风速的要求。

  五、做好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综合防尘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拆除、改动通风设施必须事先向生产科申请,由通修队进行实施。

  六、对本单位造成“一通三防”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其事故的追查工作。

  七、对生产区域内电气、机械设备运转要杜绝产生引爆火源,对产生的此类事故负责。

  八、配合有关科室做好本队责任区内“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九、负责本队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三节 机运队队长

  一、负责生产管理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二、对生产管理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

  三、负责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设备、材料的安全运输工作。

  四、对本单位人员造成“一通三防”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

  五、对生产管理区域内巷道的防尘喷雾设施正常使用和维护负责。

  六、负责本队所有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七、负责管理井下消防材料库。

  八、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电气、机械设备产生的失爆负责。

  九、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管理负责。

  十、对本单位人员造成“一通三防”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工作。

  十一、对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一通三防”工作过程中安全停送电负责,对区域内的变电所、硐室等防灭火工作负责。

  十二、负责本队所有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十三、负责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电气、机械设备的维护,杜绝设备产生失爆现象。

  十四、负责生产管理范围内 “一通三防”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各工种“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 技术员

  一 、在矿总工程师、通风队长、通风技术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安全生产主要技术负责。

  二、根据矿生产需要,负责年、季、月度通风设计,预防灾害和事故处理计划的编制工作,合理布置通风系统,降低通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生产环境。

  三、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技术政策,按《规程》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等通风业务工作,熟悉掌握本矿通风、瓦斯、防尘、地质及巷道状况,编制有关通风安全方面技术措施,消灭瓦斯、煤尘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四、负责矿井通风、瓦斯、防尘、地质等资料的搜索整理,综合分析等工作,预测井下瓦斯涌出情况,优化通风系统。

  五、负责科技攻关,技术推广等工作,提高生产力。

  六、负责本队职工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

  七、负责本队仪器仪表的校正、检查和维修工作。

  八、负责每月、季、年度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切实可靠。

  第二节 通风班长

  一、熟悉 “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和质量标准化标准,并严把通风设施施工关,做好通风设施的验收移交管理工作。

  二、 在队领导下,做好通风系统的调整工作。

  三、 熟悉掌握矿井系统及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分配情况。

  四、积极组织本班组职工参加矿、队组织的业务学习。

  五、负责检查维修通风设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安全、经济。

  第三节 风筒工

  一、熟悉掌握局部通风质量标准,保证风筒吊挂、维护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二、认真巡回检查,发现风筒破损、脱节等问题及时处理。

  三、及时安装或拆除风筒,保证风筒不丢失。

  四、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节 测风工

  一、在队长的领导下,正确、及时的完成测风工作。

  二、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掌握安全生产法津、法规的有关规定,了解全矿的通风系统和有关安全制度,按章办事,不违章作业。

  三、在现场测风过程中,必须时刻注意检查风道和通风设施的良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立即向领导汇报。

  四、按照规定要认真测风,正确记录测风数据,并及时汇报队技术负责人。

  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通风设备的使用情况,合理分配风量,完善通风系统,提高有效风量,发现风量不足,分配不合理的情况要及时汇报。

  六、必须按月、按旬、按日正确编制通风报表,报告领导,并管好所用测风仪表,经常核对,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七、严格按措施和有关风量配备的规定,根据矿井各用风区域的风量计划,及时检查测定各用风区域的风量和堵漏风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节 爆破工

  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严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遵守劳动纪律。

  二、对爆破中的安全负责。

  三、入井前必须对爆破母线长度及爆破器具全面检查,确保完好可靠。

  四、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操作,严禁违章爆破。

  五、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六、坚持装配起爆药卷“四必须”、“两禁止”和“十不装药”、“十不爆破”原则。

  七、当班没有处理完的瞎炮,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员交代清楚瞎炮的位置、方向、深度及有关情况。

  八、坚持“火工品”领退管理制度。

  九、参加各级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学习,并持证上岗。

  十、严格执行矿队里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节 设施工

  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二、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建造、风筒的吊挂、维护、回收等工作。

  三、负责局部通风的质量达标工作,严格按照《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局部通风大项施工管理。

  四、按照标准在指定地点建造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施工完毕后,前后5m杂物清除干净;盲巷密闭时,确保其内无器材、设施等(特殊情况例外)。

  五、负责通风设施达标工作,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经常检查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服从分配,认真完成矿、队交给的其它通风安全方面的任务。

  七、负责井下隐患的处理、事故抢救、自救、互救等工作,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八、遵守队里的一切规章制度,坚持班后汇报制度,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第七节 测尘工

  一、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有关规定。

  二、在规定的地点,按时测量粉尘浓度,并做好原始记录。并按照矿测尘制度定期填好粉尘报表,按时上报。

  三、熟悉全矿井下洒水、灭尘管路系统,掌握各队段的水量、水压及管路设施位置。监督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四、对井下煤尘大的地点,要及时向队领导汇报,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威胁安全生产的应立即停止作业。

  五、在操作直读式测尘仪等电子仪器时,应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六、积极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定期召开监测会议,及时交流工作心得,总结经验。

  七、定期对仪器充电,搞好仪器的保养,给仪器充电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操作。

  第八节 仪器、仪表修理工

  一、在队长的领导下负责仪器、仪表的维修、校正、保管工作,严格遵守矿、队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所发放仪器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使用方法,并在发放时向领取者讲解清楚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修理工必须持证上岗。

  二、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不迟到、不早退,班中不得脱岗、串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负责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配安全仪器仪表,每台仪器均应建立台帐,做好维修较正记录。

  四、每天都要检查下井仪器情况,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维修和更换,保持仪器的完好率达90%以上。

  五、掌握仪器的使用规律,及时充电更换药品、电池及其它配件。

  六、仪器仪表校正维修后要擦拭干净,摆放整齐。

  七、负责仪器仪表原始记录设备的技术资料等归档工作。

  八、报警仪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应首先关断电源,然后再按照保安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严禁在爆炸气体环境中拆卸和维修报警仪。

  九、所维修的各种仪器、仪表都必须按其原厂《使用说明书》中要求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九节 仪器、仪表校验工

  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二、对每台仪器做好记录,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三、瓦斯传感器使用单位每七天来校验一次,按规定要求对其进行调校,各项指标要符合规定。

  四、瓦斯传感器应设专人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防爆罩上的煤尘以保证仪器正常使用。

  五、暂不使用的仪器,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锈蚀和折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校验仪器必须由使用单位亲自送取,否则不给校验。

  六、送检时,必须说明仪器的使用情况及故障,如有配件丢失或损坏,必须说明原因,并经有关领导的批示后方可校验。

  七、领取仪器时,检查仪器各部件是否完好,并签字,否则后果自负。

  八、校验合格后的仪器,必须填写校验合格证,有合格证的仪器方可下井。并填写原始记录。

  第二篇

  管理制度

  第一章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并实行联锁。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的管理。减少矿井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加强回风巷道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

  1、生产科要从设计上严格把关,设计联巷及采面车场时,要考虑构筑风门的位置及尺寸大小,即施工风门巷道长度不小于10m ,其巷宽不小于3.2 m,能够满足施工风门的要求,否则,每次罚生产科有关人员每人100元。

  2、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通修队、各生产区队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通风专业例会,总结本月通风管理工作,确定下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工程计划,由生产科做好会议记录,旷会者罚款100元。

  3、通修队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每次调整通风系统时也要进行测风,并以旬报的形式报有关矿领导及责任科室,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4、通修队要完善井下的正反向风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正、反向风门检查,确保所有的风门都能正常关闭,严密不漏风。需要施工风门时,由生产科根据设计向通修队下达施工通知单,通修队严格按施工通知单的要求,提前编制风门施工技术措施,由生产科审批,报有关领导批准;施工前由生产科、通修队共同在现场确定风门位置。风门施工,要及时进行连锁,连锁绳采用规格型号8×4×5-155×26钢丝绳,不能过紧或过松,保证一道风门打开时,另一道风门正常关闭,若两道风门距离超过5m时,中间要加上滑轮,两个滑轮的距离不得超过5m。

  5、通修队施工风门必须保证符合“三化”要求,即标准化、自动化、联锁化,大小风门要做到自动关闭和连锁,每处的风门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由通修队报生产科,由生产科组织安检科、企管科、通修队、接管使用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由生产科、企管科、通修队保管。通修队要做好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6、各采掘单位要为施工风门创造条件,施工风门地点的轨道必须按设计铺设。需要调道时,由生产科下达调道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调整轨道,否则,每拖延一个小班,罚责任队长100元;

  7、施工风门时要按设计进行,风门两侧预留电缆孔(孔径为2吋)各4个,4吋风水管路孔各1个,需要过风筒时要预留风筒洞,水沟必须设挡风帘。风门墙体各种孔洞不用时先堵严抹平,并标上标记。

  8、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隔爆设施实行就近管理的原则,由生产科对通风设施管理责任区域每月进行一次划分,并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各有关单位。风门管理一直到该头施工结束,随巷道移交下一个单位。两风门之间、风门前后各5m,不准放置矿车、材料、配件、杂物等,发现撞坏风门、打开风门不关,按一般“三违”处理,堆放杂物每件罚款50元。

  9、施工单位若需从通风设施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与生产科联系,由生产科负责协调有关事宜,凡未经生产科同意,私自在通风设施上挖洞过管线,对责任单位队长处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凡从风门调节风窗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对责任队队长处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10、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要采用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方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只允许一次串联,且只准“掘串采”或“掘串掘”,不准“采串掘”或“采串采”。凡发生串联风的巷道,由生产科通知通修队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科组织审批后,报有关领导批准实施,否则,发现一处不合理串联风,罚责任单位2000元,无措施发生串联风,罚通修队1000元、生产科200元。

  11、因受地压影响,风门变形严重,需扒掉重新构筑时,由生产科向通修队下达通知单,通修队按通知单的要求,重新构筑,巷道断面不符合构筑风门要求时,由生产科下通知给有关单位,进行扩巷调道。

  12、由生产科对失修巷道进行认定,做好失修巷道统计,通修队按照生产科统计的失修巷道,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报表。

  13、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规定时,生产科要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及时进行维修,否则罚生产科通风管理人员100元。每个采区或采面的进回风巷的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80%,对失修巷道由生产科安排进行修复。

  14、风门、挡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按一般“三违”处理,并按原值的5倍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15、因生产需要,安装风机、巷道贯通等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生产科制定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生产科、通修队进行实施,由通修队做好通风系统调整记录。

  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每5年由机电科组织至少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工作。

  2、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

  3、主要通风机停风、反风时,必须提前半个月由生产科编写好反风措施,经上报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按计划实施反风演习。

  4、主要通风机调整风机工况时,必须提前3天编制措施、计划,经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操作票(由机电科制定),操作票要有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机电副总、总工、机电副矿长签字,办理完以上手续方可进行风叶调整,风叶调整时禁止停风作业。

  5、主要通风机每次倒台时,机运队必须提前5天向机电科报计划,由机电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安检科、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签操作票,办完手续后,机电副总负责组织机电科、机运队有关人员进行倒风机操作。严禁值班人员或管理人员私自随意倒风机。

  6、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或因操作不当造成停风时,主要通风机操作值班人员要立即通知生产技术科(调度)、机运队、机电科、安检科和值班矿领导,上述各单位的领导必须立即赶至主要通风机房,先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然后组织人员对故障调查处理。

  7、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段电源,工作人员在带班队长或班组长的带领下立即撤至作业规程指定的地点待命,同时立即汇报矿生产技术科(调度),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恢复通风、送电工作应按有关措施要求执行。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8、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9、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0、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第三节 通风设施构筑标准

  矿井设施是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的主要构筑物,对其有一定要求如下:

  一、永久密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格质量要求:

  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2.岩巷密闭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岩石上,煤巷密闭(挡风墙)两帮见实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0.3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结实,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3.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确保不漏风。

  4.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角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墙面划成300mm×130mm的小面积,并且涂成红色,勾缝涂白。密闭前后打600mm宽底坎,高于地坪面50mm,底坎面上配以图案。

  (二)管理要求:

  1.密闭前后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2.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3.密闭前后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进回风巷道之间的风墙除外)。

  5.已采空的密闭设置距通风巷道的距离不得超过6m,否则应补打临时墙或永久墙。

  二、临时密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调风或封闭盲巷时可以采用临时密闭。

  (二)临时密闭的厚度根据用途和巷道条件的不同确定。一般用途的,厚度不小于0.3m(用于防突的,厚度不小于0.5m)。

  (三)密闭设在顶帮良好处,四周见硬顶硬帮,否则要掏槽与煤岩结实。

  (四)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五)密闭前设栅栏、警标。

  (六)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七)因处理事故或临时调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的地点,可用木板临时密闭,用鱼鳞式搭接,并用黄泥抹面。

  三、永久风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并安设联锁装置。主要进回风道之间的风门应同时安装反向风门。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运输和行人要求。一般情况下,行人或人工推车风门间距不小于5m,绞车运输不小于10m,机车运输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二)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腰线处厚度不小于0.3m。风门墙垛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三)墙垛周边要掏槽(砌碹巷道要破碹后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2m),见硬顶、硬帮,要与煤岩接实。

  (四)墙垛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角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墙垛划成300mm×130mm的小面积,并且涂成白色,勾缝涂红。

  (五)风门门框要包边沿口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不透光为准,通车风门底坎除外)。门框要有83°~85°的倾角,门扇门框不歪扭。

  (六)风门门扇用不少于50mm厚的木板制成,门扇平整不漏风。门带要采用50mm×50mm以上规格的角铁制作,并有一道以上加强筋。风门包边沿口的压条使用宽30mm,厚度为5~10mm的木条,压条与风门边齐,沿口外露不超过50mm。风门周边全部要包边沿口。

  (七)风门能自动关闭,通车风门要能自动开关,通车风门不能自动开关的,要设专人负责开关,专用行人的风门可适当缩小,也可以在大风门上安装一个小风门,必须同时连锁。

  (八)通车斜巷一般严禁设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破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九)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每边要设600mm宽底坎,底坎高于地平面50mm,正反向风门之间的底坎高出风门外底坎50mm。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十)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十一)风门要有管理牌,并注明负责人、构筑日期、构筑单位等。

  (十二)设调节风窗的巷道要设置记录牌板,内容包括断面、风速、风量、测风人员和测风日期。

  (十三)永久风门必须预留过线管,并封堵严密。

  (十四)不使用的风门、风墙要及时拆除。

  四、临时风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不得使用风布帘、皮带帘等不符合规定的设施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和工作面上隅角处理瓦斯积聚)。

  (二)需要构筑临时风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机车运输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2.风门能自动关闭。通行电机车及斜巷运输的风门要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设专人看守。

  3.风门墙设在顶、帮良好处,前后各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风门四周要接触严密。木板墙要鱼鳞搭接,墙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

  5.风门门框要包边沿口衬垫,四周接触严密。

  6.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

  7.通车风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帘(运输机道风门也要设风帘)。

  8.电缆或管路不得在风门门框内或调节风窗内穿过,电缆孔或管路孔封堵严密。

  五、调节风窗断面的大小应根据配风计划或生产所需风量来确定。

  六、栅栏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栅栏设置地点:瓦斯超限区、密闭墙前、临时停风地点、废弃巷道等处。

  (二)栅栏设置位置:

  1. 栅栏位置设置:密闭前1m(误差±100mm)(距巷道口不足1m的密闭,栅栏外侧沿巷帮设置),现有密闭沿巷帮设置的不再构筑栅栏。

  2.其他巷道设在距离通风巷道3m(误差±100mm)位置。

  (三)栅栏设置标准:

  1.栅栏应采用木条制作,木条宽度为50mm(误差±2mm),厚度12mm~15mm,高度1.5m(误差±50mm,圆弧形巷道沿圆弧形布置),竖向木条超出最上面的横木200mm(其中100mm的尖头),栅栏颜色采用黄色(上方200mm采用红色)。

  2.栅栏最上方的一根横木和最中间的两根立木必须与巷道生根,需要生根的栅栏条必须在其栅栏条背面各加一根50mm×50mm的筋骨,确保栅栏稳固。

  3.栅栏孔规格为200mm×200mm(误差±10mm)。

  4.栅栏条与巷帮和底板都必须接触。

  5.绑扎木条的铁丝采用16#铁丝,生根的地方可采用双股16#铁丝或8#铁丝绑扎。铁丝绑扎必须由左下到右上的顺序,绑扎时拧3圈,然后外露的铁丝头不得超过2cm,铁丝的末端必须指向栅栏内侧(标准为外侧观察不到铁丝末端)。

  (四)栅栏牌板吊挂:栅栏上必须悬挂“禁止入内”警标。警标牌板位于栅栏中央,上沿与最上方一根横木上边沿一样高度,栅栏上严禁悬挂其他任何牌板。

  (五)栅栏移交:栅栏构筑完好后,通修队书面申请验收,并准备好验收移交表格,生产科2天内交给验收移交生产单位。

  (六)栅栏管理:栅栏未经验收,管理责任为通修队;栅栏验收后,管理责任为生产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构筑、拆除、破坏栅栏,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无责任人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罚款。

  (七)不按要求构筑的栅栏(特殊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批准),对通修队主要负责人处罚200元。

  (八)日常检查的栅栏问题根据管理责任纳入“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八、测风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下设置测风站的地点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取上下山进回风巷。

  (二)测风站应设在平直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无拐弯、无杂物、断面无变化。

  (三)测风站应设在巷道支护完好处,要有鲜明的标志。断面必须规整光滑,支架巷道应用木板或其它材料补帮并用灰沙抹光。

  (四)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等参数,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管理

  1、局部通风机(包括风机启动开关)必须安装在风门以外的进风巷道内,距掘进巷道回风口的距离要大于10米,距风门距离大于5米,由生产科和通修队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位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安装,风机要吊挂或垫高,吸风口微倾斜向下,以便风筒与风机连接平缓过渡,降低风阻,离地高度大于0.3米,机架选用40mm以上的角铁加工,风机吊挂时要采用规格型号8×4×5-155×26钢丝绳,至少要吊挂三点且固定要牢固(靠巷帮),高压部位严密不漏风;运输及安装风机过程中不准碰撞接线盒。风机安装位置不正确,罚生产科通风管理人员、通修队队长各200元,其他问题罚施工队200元。

  2、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现与采煤工作面分开,由机电科拿出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按机电科的设计方案进行接电,煤巷必须达到“两闭锁”,岩巷实现“风电闭锁”,由机电科每月检查一次风电闭锁的使用情况,监测中心每周对瓦斯电闭锁情况和开停传感器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一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公司以上部门查出问题按矿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3、局部通风机应完好,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高压部位应有衬垫且严密不漏风,否则,不准入井。

  4、井下各掘进头确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风停电时,必须做到有计划停风。根据检修需要,停风30min以下的由施工区队制定停风计划(盖上区队公章),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另报矿生产技术科(调度)、通修队、安检科,由生产技术科(调度)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安检员、调度员、瓦检工必须在现场监督,设备检修完毕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并按措施要求恢复通风;恢复通风前及恢复通风后都有要向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由生产技术科(调度)下达复电、恢复通风的命令;停风30min以上的,由施工区队编制工作面停送风措施,经审批后报生产科、安检科、通修队、生产技术科(调度)各一份,由生产技术科(调度)按照审批意见协调实施。计划停风的区队,必须提前2天通知生产技术科(调度),提前1天办完手续,不准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时,必须经总工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方可实施,否则不准停风。如果停风确需继续延长时间,必须提前10min通知生产技术科(调度),由生产技术科(调度)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继续停风,否则,按重大事故隐患追究责任。

  5、局部通风机不按计划人为停风,不按程序恢复通风,擅自随意停风和恢复通风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罚;风机由于供电系统故障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由生产技术科(调度)通知机电科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及时按程序恢复通风,并由机电科组织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次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将处理结果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在生产科备案。

  6、供给局部通风机的矿井全风压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若检查发现一次循环风,对生产科、通修队各罚款1000元。

  7、局部通风机由使用单位管理,任何人都不准随意停开风机,并实行挂牌管理。

  8、每台局部通风机安装好后由施工单位向机电科申请,由机电科于次日组织安检科、生产技术科(调度)、通修队、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不具备验收条件(验收人员到现场后2个小时仍不能验收)就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次罚申请单位300元。局部通风机验收合格后,由通修队及时悬挂“局部通风管理牌”,该牌挂在风筒一侧明显的位置,风机前3m内不准放置材料、设备等杂物(吊挂风机除外),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9、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由当班跟班队长(跟班队长不在现场时由班长负责)组织撤出该头所有人员至新鲜风流巷道,并在停风巷道口安设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同时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工和当班班长佩带自救器进入停风的巷道内检查瓦斯,两人一前一后,保持10米的距离,边走边检查有害气体浓度,发现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呼吸困难,必须及时返回。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最高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8%,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必须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由矿总工程师口授安全措施,通修队按照措施控制风量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由通修队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大队进行排放。违反以上规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0、每次局部通风机改变位置,由施工单位编制挪风机(恢复通风)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改变补充技术措施;挪移风机前,必须提前在指定位置安装好一台新风机,并接好电源,对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停风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11、《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写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通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选型要求,并附局部通风系统图。井下安装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和《掘进作业规程》中选型一致,否则,对施工队队长处罚200元后并限期更换。

  12、临时停工、停掘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施工单位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长期停工、停掘的巷道必须进行密闭,密闭时巷道口必须进行三断(断电源、断道、断管路),不按规定进行密闭造成盲巷,对通修队罚款5000元。

  13、对通风距离达到800m以上的巷道,原则上选择大功率(2×11kw、2×15kw或2×22kw)型号的风机,但要选用与之相匹配的风筒(选用∮600mm或∮800mm的风筒),大功率对旋式局部通风机的通风距离在400m以下时开启一级,通风距离在400m以上时可发开启二级;对通风距离在800m以下的巷道,原则上选择小功率(2×5.5kw)型号的风机,选用∮500mm的风筒;选用2×22kw的旋式局部通风机及开启双级需生产科下书面通知,不经生产科批准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14、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供电方案有机电科提供,风机自动倒台试验每班由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机电科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试验检查。

  15、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质量,不允许高压部位漏风(手掌距离风筒100mm无感觉)、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发现一次罚包机人200元。

  16、正常情况不允许串联通风,特殊情况下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机前3~5米,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自动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供电。

  二、风筒的管理

  1、施工单位应保证各掘进迎头二节旧风筒(另备二节5米破风筒),以防爆破崩坏风筒或出风口风量过大吹起煤尘;发现爆破掐风筒一次,罚施工单位300元。

  2、《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岩巷不大于10m,岩巷不大于15m,早班由通修队负责延接,中、夜班由施工队的跟班队长或班长负责延接,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在上级检查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对责任人的处罚。风筒工和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对风筒是否脱节,风机、风筒是否损坏,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通修队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

  3、风筒的消耗量按如下进行控制:岩巷工作面不超过35%,煤巷炮掘工作面不超过20%,煤巷综掘工作面不超过10%。备用风筒不小于2天的使用量,在工作面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运输,发现备用风筒由于车轧等人为损坏的,每节除按原值赔偿外,对责任单位加罚200元。

  4、掘进头的风筒由施工区队负责安装、拆除;凡发现一处风筒被挖洞、刮破或扒开,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风筒破坏严重,刮破口达100mm以上对责任队处罚300元/处,刮破口达100mm以下对责任队处罚100元/处;掘进巷道施工结束5天内施工单位回收或转移所有风筒,回收交通修队,转移有通修队办理手续,否则,每拖延一天对施工队处罚20元/节;施工区队在三天内撤除风筒吊挂木楔,否则,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

  5、施工队要积极与通修队配合管理好风筒,不准有挤压和损坏风筒等现象。风筒吊挂由施工队(岩巷头)提前在腰线以上1.2m高处(根据现场条件可以调整)每隔5米打一吊挂眼。施工队不打风筒吊挂眼每处罚50元(指锚喷、砌碹巷道),风筒补过的破口又被人为的撕掉,一个洞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发现风筒破口,施工区队要及时通知通修队进行处理。

  6、风筒吊挂必须平直一条线,逢环必吊,随巷道起伏合理,弯曲巷道直线段有轨道时与轨道平行取直,无轨道时与巷道弯曲相同。接风筒时要采用双反压边,接头平缓,不花接(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不逆接,严密不漏风,风筒无破口;转弯巷道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风筒弯头折深不超过100mm,风筒与风机连接处(大小头)必须加上软衬垫,做到严密不漏风,大小头直径略大于风机直径,长短合适,以减小风流阻力,并用8#铁丝捆扎三道,每道接头要错开,其距离不小于200mm,否则,每发现一条问题罚通风工100元。

  三、局部通风机的回撤规定

  施工单位在巷道贯通或工程结束的当班必须停掉风机(特殊情况听从通知),在3天内必须回撤升井交机电科,由机电科安排进行检修(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可以继续使用),每推迟一天对责任队罚款200元,对施工区队机电副队长或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四、局部通风机的检修及检验规定

  1、凡是施工队交回的风机,机修厂必须在10天内检修完毕,并有检修记录,每推迟一天对机修厂罚款100元,累计计算。

  2、由机电科做好局部通风机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井下使用风机台数、型号,地面待修台数、型号,备用风机型号及台数,每台风机的入井时间、验收日期、验收人员、上井时间都必须在台帐上记录清楚。

  3、机修厂检修好的风机,由机电科组织机修厂、生产科、通修队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内容包括:风机的电流、风量、风压、高压部位漏风、防爆等情况。验收合格的风机由机电科贴上标签,作为备用风机,验收不合格,每台罚机修厂300元,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高压部位漏风,没有证据证明施工单位有责任的,每台对验收人员罚款300元。

  4、风机入升井运输要使用平板车,捆绑牢固,装卸车要轻起轻落,防止损坏风机,否则,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

  第五节 测风管理制度

  1、矿井每十天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关键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由总工程师确定随时进行测风。

  2、对于矿井总进风、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全风压供风硐室中的风量,必须每旬至少测定一次。

  3、局部通风巷道的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和出口风量,每旬测定一次,更换局扇和风筒后及时安排测风。

  4、对于瓦斯涌出量超过2m3/min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其它关键地点的风量,每五天测定一次。

  5、对于风筒长度固定的非掘进面局扇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6、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由通修队长安排及时进行全面测定。

  7、测风地点必须选择在断面规则且前后10m范围内无杂物和无拐弯的地方。测风地点的断面,测风员每季度要核定一次。

  8、测定采煤工作面风量时要测定工作面进风量和回风量,对于掘进面要测定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和风筒出口风量。

  9、每次测风必须及时计算风量,并将风量、风速、断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测定人等填写到测风记录牌板上,数字要齐全清楚,并与测风记录保持一致。

  10、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查不清原因或不能处理的要向生产科汇报。

  11、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一通三防”设施情况。若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必须立即向生产科汇报。隐患严重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险区人员,然后汇报处理。

  12、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生产科,月报报集团公司生产部。

  第六节 盲巷管理制度

  1、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2、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盲巷,对设计人员每次罚款100元;对因施工失误造成的盲巷,对施工单位每次罚款2000元,巷道不予验收。

  3、施工巷道因其它原因需停止掘进和拆除风筒时,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和生产科联系,由生产科安排通修队做好封闭的准备工作;由通修队在盲巷口5m范围内设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需永久封闭的,必须在停风24小时内完成永久封闭;否则,每推迟一小班对通修队罚款300元。由于对盲巷封闭不及时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需封闭的盲巷必须提前将设备、材料、管线、轨道等进行回收,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4、临时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打好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永久封闭。 密闭要严格按照标准建造,密闭要设检查牌,定期进行检查。

  5、只打栅栏的盲巷(临时停风),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覆盖巷道全断面,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见方,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至少应三面与巷道周围生根,警标要醒目。一项不合格对通修队罚款200元。

  6、井下所有盲巷都必须编号建立台帐,并填入通风系统图;对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帐。否则,一项对通修队罚款200元。

  7、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按巷道贯通的有关规定,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或排放瓦斯工作由通修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8、掘进施工揭露的盲巷必须在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生产科汇报,由生产科安排通修队进行密闭,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贯通前,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在建造通风设施地点做好调道、清理工作,由通修队构筑好通风设施,为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做好准备工作。一般巷道贯通在相距20m(综掘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由生产科编制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落实,通修队负责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当贯通的两巷相距20m(综掘50m)前,由生产科测量组负责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科(掘进、通风、测量人员)、机电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安检科、通修队等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施工单位及通修队必须向工人贯彻措施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不允许施工。

  3、巷道贯通剩余5m时,由生产技术科(调度)组织生产科(掘进或通风主管)、通修队长(或副队长)及施工单位队长(或副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且必须在贯通现场会签单上签字认可,安检科要安排一名安检员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至少有一名测风工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否则不允许贯通。矿生产技术科(调度)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4、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做好瓦斯检查,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头的瓦斯、通风情况,只有在两个头通风正常,瓦斯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允许通电起爆,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5、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先探明老巷和采空区的有害气体含量和积水情况,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探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6、巷道贯通当班,按照风流调整方案确定受影响范围,由生产技术科(调度)通知该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通修队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由生产技术科(调度)通知有关停工地点恢复生产。

  7、通修队要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贯通会签单、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

  8、备采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其配风量为正常回采风量的50%,一般为450~500M3/min。

  9、回采结束的工作面,在撤除设备、材料期间,其风量要控制在350~400M3/min。

  第八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 矿井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便于通风管理,满足生产要求。通风设施的规格及构筑要求等由通风技术人员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的要求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通风设施应设置永久设施,不得用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及用风帘代替风门。

  3、通风设施要选择在前后5m范围内支护良好的巷道中构筑。在支护不好的巷道中构筑通风设施时,必须对巷道加固后方可施工。

  4、凡新建或拆除通风设施,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严肃处理。

  5、通修队要指定专人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通修队必须建立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并及时在通风系统图上填绘。

  7、通修队根据矿井生产衔接,在月底生产作业计划中安排永久通风设施建造计划,并确定建筑位置、规格、型号等;临时通风设施由生产科根据生产变化和通风系统调节需要临时安排施工。

  8、通风设施的建造要按月计划及时完成,计划外的通风设施建造由通修队提出并请示总工程师同意后安排施工。

  9、通风设施的建造质量由班组长现场负责,通修队质量检查人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完工后由生产科组织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造。

  10、生产科负责对损坏通风设施的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11、井下直接队管好用好本工作面所设置的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通修队汇报,并定期清理杂物。

  12、各施工单位在通过风门时,必须爱护风门,在运料过程中,必须有防止撞坏风门的措施。

  第九节 通风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由生产科负责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对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并及时向有关矿领导汇报检查验收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检查时,被验收单位必须派一名领导参加。

  2、采煤工作面在采煤前,必须经过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要按标准及时处理。对于缺乏“一通三防”设施的工作面不准开采。

  3、对于“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需要进行移交管理的,由移交单位通知生产科,生产科派检查人员进行竣工质量验收。

  4、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生产科组织验收。

  5、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问题,有生产科下发整改通知单,通修队要及时落实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向生产科反馈,请示复查。

  6、通风质量检查验收中,生产科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

  7、验收或移交必须有记录,经参加验收或移交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节 通风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制度

  一、生产科负责矿井通风设施质量验收和移交工作,对有关单位进行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和移交时,被验收单位和接收单位均必须派一名领导参加。

  二、采煤工作面在采煤前,必须经过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要按标准及时处理。对于“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的工作面不准开采。

  三、对于“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需要进行移交管理的,3天内由施工单位书面通知生产科组织验收和移交,生产科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天内组织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进行验收和移交,施工单位没有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的不予验收,并且业务科室不予核算工程量,综合办不予结算;生产科3天内不予验收的给予生产科责任人200元罚款。

  四、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生产科组织验收。

  五、验收得分少于95分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问题,由生产科下发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要按规定时间落实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向生产科反馈,请示复查,复查仍然存在问题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处罚款。

  六、通风质量检查验收中,生产科等验收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不按标准进行验收的对验收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七、验收或移交必须有记录,经参加验收或移交人员签字后生效,记录表格由通修队负责制作和保存,保存最少1年。

  八、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由班组长现场负责,通风管理人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通风设施要进行维护或重新构筑。

  第十一节 反风演习

  一、生产矿井每年必须要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二、反风演习前,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科、机电科、通修队等制定反风演习计划,提前由生产科负责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反风演习时必须由矿长担任指挥,总工程师协助,通风、机电、生产科等部门人员密切配合。

  四、反风演习前,机电科必须组织对风井的反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通修队必须对井下反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反风演习计划内容必须包括:

  (一)矿井概况。主要介绍矿井的采掘布局、通风、排水及安全出口情况。

  (二)反风演习的依据和目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22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三)假想事故处理。

  (四)反风方式、反风方法和设备操作顺序。机电科必须明确操作责任人和操作步骤。

  (五)反风准备。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反风演习期间的各项工作。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操作流程。

  (六)通修队负责编制专项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要有针对性,由矿总工程师负责贯彻落实。禁止使用通用措施。

  (七)机电科负责编制专项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停送电操作顺序和责任人,由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六、矿井反风演习持续时间不少于2h。

  七、反风演习开始前和结束后,由生产技术科(调度)负责向新疆公司生产调度室和救护大队汇报。

  八、反风报告必须在反风后20天内由通修队(生产科)负责组织编写。

  九、反风演习成功结束后,给予项目管理奖20000元,由生产科通风组根据贡献大小进行造表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执行。

  第十二节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器。

  二、风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光学瓦斯检定器每年必须检验一次。

  三、光学瓦斯检定器必须有专人负责维修、管理。

  四、光学瓦斯检定器发放前必须逐个检查,确保完好。

  五、通修队队干每月应对发爆器、光学瓦斯检定器完好情况抽查一次,每月抽查的台数不少于总数的10%,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

  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

  第十三节 回撤工作面通风管理制度

  一、工作面回撤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局部通风机、风筒安设完毕,并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严格按照局部通风管理相关制度管理,否则不得开始回撤。

  二、局部通风机安设在回撤工作面原进风侧,距离回撤口不少于15m,风筒沿巷道高低起伏布置,同时留支架回撤空间。

  三、工作面回撤3台支架后即第三台支架运出工作面进入顺槽后,当班电工开启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同时施工单位负责人通知生产科和通修队对工作面原回风侧进行封闭。

  四、生产科和通修队接到通知后,通修队在3个小班内将设施构筑完成,生产科监督完成。

  五、工作面回撤结束后(含所有物件),施工单位回收风筒并上交通修队。

  六、风筒回收结束,施工单位将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修队负责对回撤工作面原进风巷道进行封闭,如果当班不具备条件,在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后,通修队必须构筑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警示牌,然后进行巷道封闭。

  七、凡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一律按照A类一般隐患考核,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章 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瓦斯治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一、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

  (一)矿长对全矿“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瓦斯治理”工作第一责任者。

  1、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配齐瓦斯治理专业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

  2、定期听取矿总工程师、经营、通风等部门“瓦斯治理”计划、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有足够的“瓦斯治理”安全费用。

  3、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区队队长参加的“瓦斯治理”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工作,解决“瓦斯治理”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4、审阅签署通风瓦斯日报及瓦斯监控日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5、组织矿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现有“瓦斯治理”技术装备。

  6、组织矿有关部门抓好“瓦斯治理”特殊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安全轮训,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

  (二) 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1、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规划、“瓦斯治理”安全技措计划,合理安排“瓦斯治理”工程。

  2、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及有关计划、设计、规程措施时,要严格把好“瓦斯治理”措施关。

  4、组织编制采区设计及采、掘接替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瓦斯治理”措施。

  5、每月组织一次“瓦斯治理”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矿长汇报进行处理。

  6、重点抓好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非正规采煤、通风瓦斯管理等重要环节,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7、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及瓦斯监控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做出明确指示,并要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8、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一次,并参加“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安全副矿长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定期监督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情况,并对供应、安全费用、仪器、仪表、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瓦斯治理”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3、协助矿长做好“瓦斯治理”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机电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运转负责

  1、负责维持主要通风机、机电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的正常运转。

  2、负责井下机械设备正常运转,不产生机械火源,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3、负责实现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

  4、负责组织分管科室(队)做好“瓦斯治理”业务保安工作。

  5、协助矿长做好“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五)生产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负责。

  1、协助矿长定期检查生产系统各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2、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治理”问题和事故隐患。

  3、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工程。

  (六)经营副矿长对“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器材、资金和人员配备负责。

  1、按时供给“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器材和资金。

  2、定期检查“瓦斯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

  3、保证“瓦斯治理”工程有充足的人员,并随生产的发展及时补充、调整。

  (七)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治理”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

  1、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2、定期召开“瓦斯治理”工作技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3、及时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处理。

  4、负责组织学习“瓦斯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广使用先进装备、技术。

  (八)生产科对生产科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

  1、负责编制、审批、实施“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

  2、负责组织矿井“瓦斯治理”月底检查、工程质量验收。

  3、及时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负责全矿井“瓦斯治理”的技术管理工作。

  5、编制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矿井(采区)“瓦斯治理”工作。

  6、负责推广应用“瓦斯治理”的先进经验、技术和装备。

  7、负责编制年度“瓦斯治理”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及编制总结报告。

  (九)安检科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检查监督负责。

  1、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协助全矿“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3、制止“瓦斯治理”工作中的各种“三违”现象,追查处理“三违”人员。

  4、参加“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质量检查。

  5、负责巷道贯通、排防瓦斯、等“瓦斯治理”工作中的安全检查监督。

  (十)生产技术科(调度)对矿井生产调度业务范围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1、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调度联络工作,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做好“瓦斯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瓦斯治理”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调度工作。

  3、熟悉掌握“瓦斯治理”进展情况,发生瓦斯重大事故时,能够全员指挥得当。

  4、协助安检科、生产科做好全矿“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十一)机电科对机电系统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

  1、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

  2、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连续可靠运转在业务技术上负责。

  3、负责抓好机电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电器设备失爆,防止机械摩擦、碰撞产生引爆火源。

  4、负责风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测试管理工作。

  (十二)监控中心负责瓦斯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

  1、负责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安装管理工作。

  2、负责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测试管理工作。

  3、负责瓦斯监控日报的打印,并报送总工、矿长审阅签字。

  4、负责瓦斯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企管科对全矿范围内的“瓦斯治理”所需材料供应负责。

  1、负责按时供给矿井“瓦斯治理”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

  2、负责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所需材料的供应。

  (十四)通修队对本队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负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抓好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包括瓦斯检查及“瓦斯治理”技术资料管理。

  2、协助生产科做好全矿“瓦斯治理”日常管理。

  3、负责全矿瓦斯的日常检查、调度管理工作,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4、协助安检科、生产科做好全矿“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5、负责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技术措施,并做好瓦斯排放工作。

  6、做好全矿“瓦斯治理”各种基础技术资料的编制与报批,重点是瓦斯日报编制与报批,瓦斯日报至少保存一年。

  7、负责管理、调试、校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8、负责本队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十五)采掘队队长对本队生产范围内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1、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2、负责搞好生产区域的“瓦斯治理”所安装设施的管理。

  3、做好本队排放瓦斯管理工作

  4、负责本队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5、对生产区域内电气、机械设备运转要保证不产生引爆火源,对产生的此类事故负责。

  6、配合有关科室做好本队责任区内的“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

  (十六)机运队队长对生产管理区域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1、对生产管理区域内的“瓦斯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

  2、负责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设备、材料的安全运输工作。

  3、对本单位人员造成“瓦斯治理”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

  4、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二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安检科每月按检查瓦斯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图表必须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对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头,由通修队编制有针对性的瓦斯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设专职瓦检工,并实行现场交接班。

  2、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由安检科科长、技术人员、瓦检班(组)长共同协商编制,并随着井下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应报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另报总工程师、生产科、安检科备查。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3、瓦检员要严格按照安检科编制的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每班不小于二次,二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小时,严禁瓦斯检查中的“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发生,并做到井下记录、检查手册及地面瓦斯调度记录三对照,每旬由生产科对瓦斯检测的“三对照”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发现一次不对照罚责任人200-5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4、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瓦斯不小于4个点,采煤工作面检查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进风流(局部通风机附近)、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局部冒高处。

  5、发现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瓦斯超限,要及时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并汇报矿生产技术科(调度),否则,每次罚跟班队长、班长每人500元。

  6、瓦检员要对本班分管区域的通风设施、甲烷传感器、局部通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凡上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而瓦检员未提前汇报,一次对瓦检员罚款50元。

  7、瓦检员除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外,每次巡回检查必须检查“一通三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节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

  1、交接地点:巡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如工作面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其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悬挂瓦斯牌板处。

  2、交接内容:交待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情况及“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并用电话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进行双人汇报,矿生产技术科(调度)应认真作好记录,记清。

  3、交接要求: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

  (2)交接班要做到“手对手”、“口对口”,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

  (3)交接班双方在指定地点交接完毕后,就地用电话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调度员要做好汇报记录,随后调度回拨电话,以确定瓦斯检查员是否在规定地点汇报。

  (4)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4、凡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节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安检科应指定具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编制、上报、回收瓦斯日报表,并永久保存。

  2、在瓦斯汇报记录中的当天各最大CH4、CO2浓度、空气温度等数据及最大值中选取较为重大的“一通三防”问题,编入瓦斯日报表。

  3、每天的瓦斯日报表,由安检科科长审查数据是否正确、重点内容是否齐全,审核签字后,送矿总工程师审签,然后分别报送安全、生产副矿长、矿总工程、矿长。安检科对审签过的瓦斯报表必须存档保存。

  第五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严格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凡是停风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按瓦斯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严禁无措施排放瓦斯。

  2、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由通修队长和瓦斯检查员负责采取措施就地排放;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检科科长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

  3、瓦斯排放措施的主要内容:

  1)计算排放的瓦斯量、供风量及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5%。

  2)确定排放瓦斯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断电撤人范围和警戒点位置,绘制排放瓦斯区域完整的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明确标定排放风流所经路线的方向,风流控制设施位置,电器设备及电话位置,瓦斯检测仪位置和警戒,做到文图齐全。

  3)明确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及停送电负责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程序停送电,明确局部通风机在开启前的瓦斯检查。

  4)制定排放前后及排放过程中的瓦斯检查、联络方法及其安全措施。

  5)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排放瓦斯。

  6)严格排放瓦斯措施的贯彻执行。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排放瓦斯人员认真学习排放瓦斯措施,并签字后才能下井,安检科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现场执行情况,发现违章,立即令其停止排放,并追查责任,通修队负责建立好排放瓦斯记录,保管备查。

  第六节 瓦斯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制度

  为加强瓦斯管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各单位、科室的管理责任和提升防范事故的能力,杜绝瓦斯事故,特制定《潘津工业煤矿瓦斯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制度》。

  一、严格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管理规定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二、瓦斯异常汇报程序

  1、生产技术科(调度)监控中心、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有人员作业地点发生瓦斯超限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

  2、矿生产技术科(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必须按下列要求向有关领导汇报:

  (1)凡发生瓦斯超限达到0.8%及以上、小于1.5%的,必须立即向生产技术科(调度)值班主任、值班矿领导、生产科、安检科、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汇报。要求发生瓦斯超限地点立即停止生产,查明现场超限原因。

  (2)凡发生瓦斯超限达到1.5%及以上的,必须立即向生产技术科(调度)值班主任、值班矿领导、生产科、安检科、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长汇报。并要求瓦斯超限地点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查明现场超限原因。

  (3)发生瓦斯超限后,生产技术科(调度)要在下列时间内报告新疆公司调度室:瓦斯浓度≥3%的10分钟内,瓦斯浓度<3%的30分钟内。

  3、所有瓦斯超限必须进行统计记录。井下各工作地点预计可能造成超限的,必须编制措施报矿生产技术科(调度),由生产技术科(调度)填报瓦斯超限计划申请单,经矿长签字批准,提前向新疆公司调度室传报,否则均视为无计划超限。生产技术科(调度)每周必须对瓦斯超限进行统计汇总,并在每周五下午5点之前报新疆公司生产技术部。

  三、瓦斯异常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1、生产技术科(调度)接到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情况时,必须认真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2、瓦斯检查工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3、生产技术科(调度)接受瓦斯检查工、监控信息中心值班员汇报后,做好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姓名、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瓦斯治理结果、恢复供电和恢复生产情况等。

  4、监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记录包括:瓦斯超限传感器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等。

  四、瓦斯异常或超限的界定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按照瓦斯异常统计:

  (1)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0.8%;

  (2)采区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0.8%;

  (3)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

  (4)打钻钻孔施工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0.8%;

  (5)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0.75%;

  (6)有计划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瓦斯浓度≥1.5%;

  (7)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

  第七节 光学瓦斯检定仪、便携仪使用制度

  一、便携仪的使用范围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二、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三、便携仪使用管理制度

  (一)办理仪器领用牌:由各单位统一到安检科办理,各单位要将使用人的单位、姓名、从事工种或职务和一寸照片交到安检科,由安检科统一办理,办证时要做到使用人、照片和单位三者相符。

  (二)使用人转岗或调动单位必须在调令下达的三日内将旧牌交回安检科,需继续使用的由安检科重新登记办理,否则,对使用人调出单位处以100元/人次罚款。

  (三)使用者要对证牌进行妥善保管,使用人出现证牌丢失要立即向安检科挂失并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重新补办,否则造成仪器丢失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证牌丢失人员在通修队挂失后,由于发放员不负责任造成仪器丢失的对发放员罚款500元/次。证牌出现水洗,进水等不能正常使用的,发放员有权拒绝发放仪器,责令使用人重新补办或由所在单位和安检科开具双重证明领取,同时对使用人罚款20元/次。

  (四)使用人在持证领取仪器时,必须人证相符,不能代领,若人证不符或代领,发放员将不予发放并追罚相关责任人 50 元/次;严禁转借仪器,发现一次使用人、转借人各 100 元,发放员严禁无牌发放仪器,否则按相关制度执行。

  (五)使用人在持证领取仪器时,要认真检查仪器的使用性能,只有确认仪器的使用性能完好后,方可交证签名领取仪器,仪器领走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由使用人承担。

  (六)使用人在升井后必须及时(必需当班)将仪器交回仪器室 ,经发放员检验合格后将仪器收回,发放员做好记录并发还使用人证牌。凡不按规定在当班交回仪器者,每超过一班罚使用人50元 ,累计计算。

  (七)凡因使用过程中造成仪器进水或损坏的、拆卸仪器的罚款800元,丢失仪器者罚款1000元,由安检科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便携仪和光瓦必须定期送有资质的安全仪器检定单位进行检定校验,经检定合格的仪器方可投入使用。

  (九)仪器发放员必须做好发放记录(包括领取人姓名、单位、领取时间、机号、交还时间),发放仪器时要仔细检查仪器的工作状态,严禁发放不完整、损坏的仪器,否则,将给予发放员100元/次罚款。

  (十)仪器校验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对便携仪和光瓦进行调校,及时对损坏仪器进行维修,保证每台仪器性能完好,并认真做校验记录。

  (十一)罚款由安检科造表,每月一次,经安检科科长或通风副总签字后报综合办从处罚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八节 防止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制度

  一、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由于班前饮酒而造成无法上班的,即使补办请假条,也要扣除前一天的出勤并加罚100元,否则停工并按旷工处理。

  (二)严禁每班瓦检员出勤人数少于井下分区数。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批准休班,捎假、电话请假均视为旷工。

  (三)如果当班出勤人数少于井下分区数,值班队长必须提前安排其他班或替补瓦检工替班,凡拒不执行者,一律停工。

  (四)对不请假,私自休班的人员,每人每天罚款200元并累加。

  (五)严格按照早班8点,中班16点,夜班0点交接班(±30min),不交接班的按“三违”处理(具体交接班时间按照矿有关要求进行)。

  二、严格井下、班中汇报制度

  (一)严格井下汇报时间,规定下井后现场交接班并向值班队干回电话,现场交接班汇报时间:

  早班原则上8:20之前必须汇报结束;

  中班原则上16:20之前必须汇报结束;

  夜班原则上0:20之前必须汇报结束。

  (具体交接班时间按照矿有关要求进行)

  (二)严格班中汇报制度

  瓦斯检查工在第一遍瓦检一半时必须向安检科汇报一次,当第一遍瓦检全部结束,必须向矿调度汇报登记数据。且汇报时间早班不得迟于13:00,中夜班顺延8小时。第二遍一半时向安检科进行第二次汇报,当第二遍结束后,向矿调度汇报登记数据。这样多次汇报,确保井下瓦检员按照自己的路线检查,不出现空班漏检现象。

  (三)严格井下现场交接班时间

  严格井下现场交接班,确保井下瓦检的连续性,并将本班的情况一一的交接下一班,两个人手对手签字交接后才算结束本班瓦检任务。这样为防止空班漏检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跟班队长随机检查制度

  跟班队长在井下负责本班的安全和生产外,在自己来回走动的时间内必须对瓦检牌版进行检查,如果发现空班漏检按严重“三违”处理本区域瓦检人员,确保瓦检工将本区域的瓦斯检查点全部检查。

  四、设施、局部通风等问题反馈

  安检科要求每位瓦斯检查工将本区域的通风设施、风筒、瓦斯探头、风速传感器以及无计划停风、微风、无风等各种特殊情况汇报。通过对异常情况的汇报来确定瓦斯检查工的行走路线,并可以通过汇报的早晚和其他人的汇报时间对照,同时也利于队内部及时处理隐患。

  五、检查证件和仪器等

  (一)瓦检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上岗前加强实习,确保熟悉井下瓦斯巡检路线,能够正确的操作光瓦,正确的选择瓦检点和具体瓦检位置。

  (二)由分管队长不定期的抽查光瓦的完好情况,对于光瓦不能正常使用而带入井下的认定为空班漏检。

  六、安检员督察

  安检科监督检查瓦检员现场瓦斯检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要求操作光瓦,是否选择合适的测点等。这样来杜绝空班、漏检现象发生。

  七、人员定位查询

  监测监控中心通过人员定位系统来确定瓦斯检查员是否进入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等。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来确保瓦斯检查工能够按时、按路线、按要求的检查各个工作面和瓦检点的瓦斯,从而确保我矿的瓦斯检查规范,确保瓦斯检查无空班漏检现象的发生。

  第九节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报告处理制度

  凡出现瓦斯传感器报警,无论是瓦斯超限还是误报警(瓦斯传感器示值超限情况分类表见表1),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制度进行处理:

  (一)当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瓦斯超限,即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时,工作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组织,将人员撤出工作地点到新鲜风流中,同时安排机电工依次对各设备的开关停电打闭锁,直到配电点馈电位置,切断工作面电源,并及时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本队值班队长汇报。并派人在通往超限区域的所有入口处设立警戒,防止其他人员进入超限区域。

  警戒区内,在未查明瓦斯超限报警的原因、瓦斯超限未得到处理前,除瓦检员、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外,其他人员未经生产技术科(调度)允许严禁入内。

  (二)地面监控系统发出瓦斯报警信息后,中心站值班监测工必须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三)值班调度员报告后,必须立即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并通知通修队安排专职瓦检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同时通知井下施工单位做好组织撤人、断电工作,通修队做好处理瓦斯超限的准备工作。

  (四)发生瓦斯超限报警后,报警区域现场跟班队长、班组长必须协助安检科专职瓦检员共同查明瓦斯超限原因。

  (五)瓦检员到达瓦斯报警超限地区后,应对瓦斯报警超限地区进行全面瓦斯检查,在查明瓦斯的具体情况和报警原因后,及时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请示现场处理方案。瓦斯超限报警现场处理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六)值班调度员向井上下各单位传达瓦斯超限报警现场处理方案,井下施工地区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组织现场人员按照矿生产技术科(调度)的指示统一行动,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七)瓦斯超限处理结束后,恢复送电前必须由瓦检员对瓦斯超限区域及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10m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符合送电条件后向变电所及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由生产技术科(调度)通知变电所确认后方可送电。变电所未接到生产技术科(调度)的送电通知前,不准擅自向停电区域送电。

  (八)接受汇报和向上级汇报瓦斯超限时,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瓦斯超限记录应包括:瓦斯超限起止时间、超限地点、超限浓度、治理措施、现场指挥人、处理结果等。

  (九)正常的甲烷超限断电闭锁测试试验必须通知监控中心,按《甲烷超限断电闭锁测试试验制度》执行,不按瓦斯超限处理。

  二、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1.发生瓦斯超限后,安检科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瓦斯超限追查小组,并组织小组成员召开追查分析会。

  2.追查分析会应当通知现场有关人员、业务科室领导参加,查明发生瓦斯超限的经过、原因及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调查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追查小组的正常工作。

  4.追查小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责任单位及其业务科室负责处理、落实。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经矿安全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5.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1.5%时,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追查,生产科、通修队参加。

  6.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5%且小于3.0%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安检科、生产科、通修队参加。

  7.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3.0%或超限时间大于30min时,必须向矿长、总工程师报告,并由矿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共同组织追查,矿相关部门参加。

  (二)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制度

  1.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3昼夜以上的按一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2.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小时以上的按二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3.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间大于30分钟或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以上的按三级非伤亡事故处理。

  4.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0.8%,达不到等级事故的,无论何种原因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元/次罚款,给予责任单位主管队长1000元/次罚款。

  5.因区队瓦斯传感器管理不善(进水、爆破崩坏)等原因造成瓦斯误报警,对责任区队给予1000元/次罚款。

  表1 瓦斯传感器示值超限情况分类表

  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1.检修线路时,接线震动频率与瓦斯值频率相同,出现报警。

  2.瓦斯传感器受热蒸汽影响,出现报警。

  3.瓦斯传感器进水,出现报警。

  4.瓦斯传感器受到摔、碰、爆破冲击波等强烈震动后,出现报警。

  5.采用物品包裹瓦斯传感器致使其透气性不好,出现报警。

  6.松香水等碳氢物质浓度超标,出现报警。1.系统电源故障使瓦斯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传输某一种频率信号,出现报警。

  2.电桥电阻无故断开,出现报警。

  3.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出现报警。

  4.瓦斯传感器航空插头长时间使用后松动,风吹震动频率400-1000赫兹时,出现报警。

  5.系统采集瓦斯传感器刚通电时的瓦斯显示值,出现报警。

  6.主传输线路接线盒接触不好,震动出现瓦斯值频率,出现报警。

  7.当线路受到干扰的频率或次频率为400-1000赫兹之间时,出现报警。

  8.出现以上情况由监测监控中心写出追查报告,并及时与厂家联系,弄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报生产科备案。

  6.有计划的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有计划的采取释放瓦斯措施造成的瓦斯超限,持续时间不超过3min时,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

  7.因瓦斯传感器自身原因造成的误报警,由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监控中心共同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

  8.在发生瓦斯超限后隐瞒及谎报、故意延期迟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节 电气焊管理制度

  一、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一)井下使用电气焊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有封皮、有审批签字页,有审批意见栏、措施执行确认栏(内容包括:措施审批后是否按规定执行,未执行的审批措施要注明原因)。

  (二)不准一份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多处施工;电焊、气割(或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分开编制,不得一份措施中同时出现电焊、气割(或气焊)。

  (三)一个地点同时需要电焊、气割(或气焊)时,必须分开时段施工,时间上严禁重叠(在措施中写清时段)。电焊施工时,气瓶距离施工地点必须大于10m。

  (四)电气焊一般要求在一个班内进行完毕,总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施工完毕当班必须将电气焊所用的工具、气瓶等升井。

  (五)编制内容

  1.写明使用电气焊的单位、编制人、使用地点、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单位负责人,其中编制人及单位负责人必须手写签字,不允许打印。

  2.阐明必须使用电气焊的理由或原因。

  3.阐明施工地点所处的环境(周围设备布置情况及巷道支护情况、施工地点处在进风流还是回风流、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等)。

  4.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在措施上明确责任人。

  5.使用电气焊的技术措施。

  如根据施工地点的环境需提前采取防止引燃施工地点周围的物品或材料的措施;电气焊所使用的器具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电焊用的电源线必须使用规格不小于MY3×4+1×2.5耐压等级660V的电缆);对电气焊所用器具(尤其是气瓶)的要求;电焊所用电源的具体规定等(明确开关的具体位置,必要时画出供电系统图)。

  6.使用电气焊的安全措施。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对不同的作业、施工地点、作业环境特点、施工方案方法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雷同。

  (六)电气焊措施的编制必须按矿要求的统一格式编制,统一格式见附件1。

  二、电气焊措施的审核与批准

  (一)施工单位编写好电气焊措施后,由机电科、安检科、生产技术科(调度)、通修队主要负责人进行会审,分管矿领导和总工程师必须签署会审意见,最后由矿长批准。电气焊措施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审批完毕。

  (二)矿长不在矿时,由矿长委托其他矿领导批准。矿长回矿后,必须对已经批准的措施进行补签。

  三、有关单位职责

  (一)施工单位

  1.负责电气焊措施的编制。

  2.负责使用的电焊机、电缆、电焊钳、气瓶、减压阀、气压表、气管、割炬等器具的检查,确保完好。

  3.电焊机下井前必须仔细检查,保证外观完好,电流调节装置灵活可靠,调节准确,带电部分与外壳的电阻应不小于1MΩ。

  4.电焊机电源电缆要求无受伤,无破损,相间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MΩ,对地绝缘电阻不小于0.5MΩ。电焊机电源电缆应接在能单独停送电的开关的负荷侧,不允许接在其它部位。电焊作业时,零线必须直接牢固搭接在被焊接物件上,焊机外壳应装接地线且接地必须牢固可靠。

  5.使用气割时,气瓶距火源必须在10m以上,且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10m。气瓶距电器设备必须在10m以上。气瓶必须放置在施工地点的上风侧。

  6.施工人员离开电气焊作业现场时,必须切断电焊机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并作明显标记警示,由专人负责看管。

  7.作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必须及时切断电焊机电源,收好焊把、焊线或关闭气瓶阀门,且两种气瓶应至少相距10m,暂时存放在安全可靠处,由专人负责看管。电焊机或气瓶使用完毕后,必须当班升井。

  8.对有预应力构件实行电气焊时,必须提前采取可靠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在电气焊过程中应力释放造成事故。

  9.氧气瓶、乙炔瓶不能在同一辆矿车内运输,同罐时应分层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的运输由机运队负责,运到指定地点后必须与施工单位现场交接。

  10.电焊需要接电源时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11.施工负责人须及时向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电气焊措施的执行情况,主要指开始施工时的请示及施工完毕后的汇报。

  (二)机电科

  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

  1.审核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

  2.审核有关的设备、设施是否能进行电气焊。

  3.审核电焊所用电源是否可行。

  (三)安检科

  1.负责电气焊安全措施的审核。

  2.负责施工现场施工条件与措施规定是否一致的确认工作。

  3.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监督措施执行过程中各环节是否按措施规定执行。

  (四)生产技术科(调度)

  1.负责审核措施中施工时间的安排是否可行。

  2.负责在调度台建立电气焊记录并按要求做好其他有关记录。

  3.负责措施执行前和结束后的确认工作,做好有关的调度工作。

  (五)通修队

  负责协调安排瓦斯检查员进行电气焊过程中的瓦斯检查工作。

  (六)企管科

  负责审查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是否履行了有关义务,把好气瓶入口安全关。

  (七)机运队

  1.负责电焊机、气瓶在井口、井下运输管理。

  2.严把电焊机、气瓶、火种入井关,严禁无措施入井。

  3.负责电焊机、气瓶的现场交接工作。

  四、使用电气焊安全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进行电气焊工作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对电气焊工作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及巷道顶部的瓦斯进行检查,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电气焊作业;电气焊过程中瓦斯检查员要每隔20分钟检查一次施工地点瓦斯浓度并必须在现场施工措施上签字,做好检查记录。

  (二)工作中若遇停风、微风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查明原因,经检查待风流正常后方能重新开始工作。

  (三)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由施工负责人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在施工地点的进风侧5米范围内,当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或关闭气瓶阀门。

  (四)电焊机在运输过程中及停放地点要避免水淋,电气焊工作地点也要避免水淋,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碰撞现象发生。

  (五)工作前应将工作地点及附近前后10m井巷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施工地点应尽量远离电缆,若受条件限制,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

  (六)电气焊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针对其设备布置和巷道支护的具体条件,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处理,并应有专门的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两个干粉灭火器和一个水桶。电气焊施工过程中,要用不燃材料在施工地点下方接收熔渣、火星,割掉部分要提前用铁丝(或钢丝绳套)留绳。

  (七)电气焊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指派专人在工作地点监视检查1小时,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处理。

  (八)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穿戴好防护用品,并设专人监护。

  (九)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施工负责人同时在现场。安检员负责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检查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瓦斯检查员负责按措施检查工作场所的有害气体情况,并认真作好记录,施工负责人指导施工人员按本措施执行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十)电气焊作业前,必须将审批后的措施带到施工现场,在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等人员到齐后,由安检员对现场是否符合电气焊的条件进行确认,确认符合电气焊条件后,安检员在施工措施上签字后,由施工负责人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现场情况,经生产技术科(调度)同意后,方可按措施开始施工。

  (十一)电气焊施工完毕,由施工负责人向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经生产技术科(调度)允许后,方可将人员撤离现场。

  (十二)电气焊施工中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违章作业,并严格按照《电气焊操作规程》作业。

  (十三)接电源和拆除电源时,严禁带电作业,并保证供电设备不失爆。

  (十四)电焊机、气瓶当班使用当班下井,施工结束后立即升井。井口把钩工严把电焊机、气瓶入井关,严禁无电气焊措施入井。把钩工要在电气焊措施上签字确认,并注明电焊机或气瓶入井、升井时间。

  (十五)电焊机、气瓶由施工单位装车,在副井口交给机运队,到井底后,由机运队交给机运队,最后由机运队负责运至施工地点,交给施工单位。

  (十六)氧气瓶、乙炔瓶严禁装在同一辆矿车内,且间距大于10m,同罐运输时要分层放置。

  (十七)气割(或气焊)用的点火物品只能使用火柴,由施工负责人携带入井,井口把钩工要严格把关,无气割(或气焊)措施严禁带火柴下井。施工结束后,由施工负责人携带火柴升井,并经井口把钩工确认后在气割措施上签字。

  (十八)高空电焊、气割(或气焊)作业时,必须佩戴保险带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五、其它要求及说明

  (一)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

  (二)电气焊措施必须一式五份,通修队、安检科、机电科、施工单位(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手持一份)、矿生产技术科(调度)各一份;各相关科室必须各存档一份相同措施,相互间必须对应一致。执行后的措施由安检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各存档一份。存档期限不得少于1年。

  (三)执行措施必须有贯彻人、被贯彻人、相关执行人等本人的签字与确认,严禁他人代签。

  (四)生产班全矿每班进行电气焊施工地点不准超过一处,检修班全矿电气焊施工地点不准超过两处。

  (五)电气焊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必须由副队长及以上干部担任。

  (六)主要回风井巷及回采、掘进工作面,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

  (七)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它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技术措施。

  附件2-1 (封皮)

  χχχ地点电焊(气焊、气割或喷灯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编 制 人:

  单位负责人:

  施工单位:

  编制日期:

  审批意见

  机电科

  通修队

  安检科

  生产技术科

  分管矿领导

  总工程师

  矿长

  措施执行情况

  一、把钩工签字:

  电焊机、气瓶入井时间: 把钩工:

  电焊机、气瓶升井时间: 把钩工:

  火种入井时间: 把钩工:

  火种升井时间: 把钩工

  二、施工现场签字:

  施工负责人(签名): 安检员(签名):

  施工人员(签名):

  时间

  CH4浓度%

  瓦检员签名

  三、措施执行情况:

  (一)开始时间: 汇报人: 被汇报人(调度台):

  (二)结束时间: 汇报人: 被汇报人(调度台):

  (三)施工结束1小时后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人:

  (措施正文)

  一、施工地点

  二、施工时间

  三、概述:

  (一)阐述必须使用电气焊的原因。

  (二)阐述施工地点的环境 :周围设备布置情况及巷道支护情况、是否有可燃物,施工地点处在进风流还是回风流等。

  四、技术措施

  确保电气焊正常施工的技术措施。

  五、安全措施

  确保电气焊正常施工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节 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1、井下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所有胶带机巷及刮板输送机巷内的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采掘工程验收时要对三通阀门、净化水幕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一并验收;井下输送机、装煤机、耙矸机和所有转载点都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装置,喷雾要覆盖煤流,喷嘴之间的距离为300mm;若煤体比较湿润且没有煤尘飞扬,可以不打开喷雾,否则,必须打开喷雾进行降尘。主要进、回风大巷及采区进、回风巷每隔400-500m安装一道净化水幕,并做到正常使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至少安装二道净化水幕,第一道距工作面30-50m(综采面80m),第二道距工作面80-100m(综采面130m),采掘机工作时或爆破前必须正常开启,喷条距顶板50mm,两喷头之间的距离为400-500mm。所有净化水幕迎向风流,喷头与顶板成30度夹角,要能够封闭全断面、灵活可靠且雾化效果要好,在检查时发现违反规定,每处/次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对队长及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2、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要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必须停机;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要洒水灭尘,杜绝煤尘堆积和飞扬。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每次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

  3、各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实行谁安装、谁管理、谁维修。主要进风大巷及采区进风巷的净化水幕由生产科组织验收后交机运队使用和管理,每班要开启示1-2小时,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生产科汇报;主要回风大巷及采区回风巷的净化水幕由通修队安装、使用、维护。所有净化水幕及装卸载点喷雾装置必须悬挂管理责任牌,并写明责任人。凡检查发现一处净化水幕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不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巷道冲尘管理:采掘工作面的浮尘清理工作由各施工队负责,综采队每旬要对进回风巷的积尘冲洗一次;各掘进施工单位每旬至少要对后巷积尘冲洗一次;主要胶带运输大巷及采区胶带集中巷内的积尘(煤尘厚度达到2mm连续长度达到5m认为煤尘堆积)由机运队冲洗;其余巷道的冲刷由通修队负责。大巷刷白每年要进行一次(由生产科列入生产经营计划);对管线上的积尘,由各责任单位定期清理。凡检查发现有积尘超过1mm的巷道,每处/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所有积尘冲洗要有记录备查。

  5、主要轨道运输大巷的水管发生漏水时由机运队及时处理,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

  6、个体防护规定:所有采掘机司机、支架工、喷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若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每次对施工人员、跟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

  7、通修队要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情况合理分配风量,选择适宜的风速,并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以利于除尘;同时要做好粉尘测定工作,按要求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并把测定结果及时上报总工程师和生产科,否则,违反规定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防治粉尘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由通修队防尘工负责,每班至少对井下的防尘设施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如有空班漏检或发现问题不报者,每次对防尘工处罚50元。

  9、井下每个产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工班连续粉尘测定;每季度对粉尘分散度测定一次;每半年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一次,煤层、岩层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测定。

  10、通修队每半月向矿领导报送一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掌握粉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11、防尘系统的规划、设计及投产验收等应有通风部门人员参加。

  12、通修队应按时填制防尘系统图及防尘设施管理牌板,做好测尘记录。

  13、各单位要做好隔爆设施记录、冲洗巷道记录,做到整齐、清楚、数字准确与现场相符。

  第二节 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一、主要进风大巷由生产科列入生产经营计划,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二、主要胶带运输大巷(回风巷)及采区胶带上山(回风巷)由机运队负责每10天至少冲洗一次。

  三、主要轨道运输大巷(进风巷)及采区轨道上山(进风巷)由机运队负责每月至少冲洗一次。

  四、具体要求

  (一)采煤工作面

  1.轨道顺槽距离工作面拐点20m范围内每天至少冲洗一次;

  2.轨道顺槽20m以外每月至少冲洗一次;

  3.胶带顺槽全断面水幕网到工作面拐点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4.胶带顺槽全断面水幕网向外至300m位置每天至少冲洗一次;

  5.胶带顺槽300m以外每旬至少冲洗一次;

  6.胶带顺槽机头、机尾周围20m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二)掘进工作面

  1.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2.距工作面30m~300m范围内的巷道每天至少冲洗一次;

  3.距工作面300m以外巷道每旬至少冲洗一次;

  4.机头、机尾周围20m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五、管线上的积尘由各责任单位清理,进风巷内每半月至少清理一次,回风巷内每周至少清理一次。

  六、机运队负责的胶带机头、机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指派专人班班进行冲洗。

  七、个别产尘大的地点按安检科每月划分责任区域的管理单位指派专人班班进行冲洗。

  八、所有巷道冲刷和巷道刷白要有记录可查,各责任单位每月将记录升井存档,存档时间不得少于1年。

  九、所有巷道必须保证无粉尘堆积(粉尘厚度达到2mm连续长度达到5m认为粉尘堆积),发现有粉尘堆积必须在当班冲洗。

  十、其他巷道按安检科每月责任区域划分的责任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巷道冲尘。

  十一、冲刷巷道过程中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的防护,并将电气设备上的水及时擦干。

  十二、凡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巷道冲尘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按200元/(次·处)进行罚款,对于屡次出现的问题将加倍处罚。

  第三节 综采工作面防尘管理制度

  一、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标出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二、工作面两巷必须按标准要求设置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轨道巷每100米、皮带运输巷每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

  三、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50m内安装净化水幕,对工作面进、回风流实行净化,要求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并能封闭全断面。各道水幕水压不低于0.4 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小于2L/min,水幕坚持停机则停,开机则开。进入喷雾的水必须经过有效的过滤净化。

  四、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喷雾系统。降架、移架或落煤时能实现喷雾,移架时,能打开上风流侧喷嘴,形成净化水幕,否则不得移架。采煤机下风侧应每隔10架有意识专门降落一架,致使实现喷雾。

  五、采煤机应有齐全完好的内外喷雾装置(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高,使用正常,水压不得低于0.4 MPa,每个喷嘴的流量不得小于5 L/min,进入采煤机喷雾及冷却系统的水必须经过过滤器净化,确保水质清洁,喷嘴完好不堵塞,对损坏的喷嘴要及时更换。

  六、采煤机截齿要及时更换,采煤机组的牵引速度和滚筒的转速应调到产尘量最低的最佳匹配位置。

  七、各转载点和破碎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并有专人负责,使用正常。各转载点水压不低于0.4 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得小于15L/min,每个转载点喷雾不少于2个喷嘴。

  八、定期冲刷积尘,轨顺每月冲刷一次,皮顺300米以外每旬冲刷一次,300米以内每天冲刷一次,机尾附近班班冲洗。有积尘的地方及时进行冲洗。

  清扫:把沉积在巷道帮、底板和支架设备表面的煤尘清扫干净,将扫落的煤尘集中起来运走。

  九、工作面以及回风巷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十、综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综合防尘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否则不准生产。

  十一、综采队工作职责与范围:所属综采工作面两顺槽,其中包括该区域内风门前后各5m内保持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负责所辖区供水管路日常维护、维修,以两巷管路与轨道巷主管路三通阀门为界(不包括三通阀门)。

  第四节 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并标出各类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二、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漏水,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

  三、供水管路系统中还必须按要求安设过滤装置。

  四、综掘机必须有齐全完好的内、外喷雾,雾化程度高,使用正常。

  五、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各转载点水压不低于0.4 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得小于15L/min,每个转载点喷雾不少于2个喷嘴。

  六、净化水幕要求灵敏可靠,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并能封闭全断面,并做到停机则停,开机则开。水幕水压不低于0.4 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小于2 L/min,喷嘴间距不大于500mm。

  七、定期冲刷积尘。巷道300米以外要做到每旬冲洗一次,300米以内每天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第一道水幕前)要班班冲洗。

  八、掘进机司机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九、新开工的综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完善,防尘设施不齐全,不得投产。

  十、综掘队工作职责与范围:整条巷道要保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负责所辖区内的供水管路安装(永久性管路)及日常维护、维修,直至撤离所辖责任区。

  第五节 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并标出各类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

  二、工作面打眼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严禁干打眼。

  三、爆破时必须使用水炮泥,严格水炮泥装填规定。

  四、爆破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时,必须进行洒水湿润煤(岩)。

  五、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

  六、距工作面20m内必须安设爆破喷雾,做到爆破时正常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回风口20m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

  七、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无漏水,每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

  八、定期冲刷积尘。巷道做到每旬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要班班冲洗。

  第六节 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一、矿通修队配备专职测尘员从事全矿井测尘工作,业务由生产科负责领导管理,测尘人员和仪器配备必须满足矿井测尘工作需求。

  二、测尘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测尘工作。

  三、按以下规定开展测尘工作。

  (一)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每月9日~12日测定第一次,每月19日~22日;粉尘分散度,每年6月、12月各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每班次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季度末一个月随第一次全尘测定时至少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6月和12月各随测定全尘时至少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随第一次测全尘时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年6月、12月各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测尘所用的仪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及时维修、定期校正,并有详细记录可查,并按期进行计量检定。

  五、每次测尘结束后第3天将测尘数据形成报表,向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生产科各提供一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及时掌握防尘、测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六、测尘必须有记录,并建立台账,记录、台账保存不少于1年。

  七、测尘员要在测定过程中对测定地点及其周围防尘设施的安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进行监督和责令有关单位安设及正常使用,对拒不听从者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直至停止施工单位继续作业。

  八、对于不能按要求进行测尘的对通修队技术负责人罚款100元/次,测尘员罚款50元/次。不能按时上报测尘报表的对通修队技术负责人罚款100元/次,每推迟一天加倍处罚。

  第七节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一、隔爆设施的管理责任:

  (一)矿井两翼的进、回风巷、各采区的进、回风巷等分别由通修队负责制作、安装,经验收合格后移交责任区队进行管理。

  (二)生产科对隔爆设施的安装进行指导和验收,通修队负责验收表格的保存工作。

  二、隔爆设施的安设标准:

  (一)矿井两翼的进回风巷,各采区的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应安设隔爆设施。

  (二)隔爆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牌板统一到通修队领取),水袋无丢失、损坏、脱勾或水量不足等现象。采煤工作面两巷和掘进工作面的隔爆设施,要按规定及时移动或安设,确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离始终在60~200m范围内。

  (三)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与巷道交岔口、转弯处、变坡处不得小于50m。

  (四)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辅助隔爆棚的用水量不小于200L/m2,主要隔爆棚的用水量不小于400L/m2。

  每排水棚中的水袋,所占据巷道宽度之和与巷道最大宽度的比例:巷道净断面 <10m2,至少为35%;巷道净断面10~12m2,至少为50%;净断面>12m2,至少为65%。

  水袋之间的间隙与水袋通支架或巷道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大于1.5m,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8m,两个水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

  (五)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主要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40m。

  (六)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棚组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

  (七)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使用40L水袋,每袋实际盛水量不得小于35L。两架水棚之间(边对边)距离为2m(误差±10mm)。两个水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100mm,水袋底部至顶板(或顶梁)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1.6m。

  附图3-1 隔爆水袋的设置图

  (八)隔爆设施的架子采用8#铁丝吊挂,并至少吊挂四点。保持水袋的上沿水平,以保证盛水量最大。

  (九)隔爆设施的架子框架用1 寸钢管或废弃锚杆焊接而成,挂钩用Φ4~8mm的钢筋制作,与框架焊接。挂钩与挂钩要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75°,弯钩长度为20mm(误差±5mm)。(参考附图3-1、3-2)

  图3-2 隔爆水棚架子图

  说明:附图仅供参考,具体可根据巷道的宽度加宽架子。

  三、隔爆设施的验收检查:

  (一)隔爆设施的架子由使用单位申请制作,机运队负责加工。机运队加工好架子后书面申请生产科组织验收,生产科组织施工单位、通修队、机运队四家共同验收,验收表格通修队负责准备、并保存,复印送机运队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二)隔爆设施的安设位置和质量有施工单位构筑完成后,书面申请生产科组织验收,生产科组织施工单位、通修队三家单位共同验收,验收表格通修队负责准备、并保存,复印送施工单位一份。

  (三)隔爆设施由使用管理单位至少每周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有记录(通修队设计记录本月初发放各单位,月底回收存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生产科对全矿井的隔爆设施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吊挂质量、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纳入“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凡是拒不整改的单位,罚单位负责人500元/次,并对隐患升级处理。

  第八节 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一、每月检查时,对被检查单位必须由各单位的防尘负责人参加,月验收被检单位必须由队长参加。

  二、各单位每天在检修机电设备的同时,必须检查维修防尘设施及仪器仪表,并对容易积尘的地点进行冲洗。

  三、新开掘的巷道,必须同时完善防尘设施,否则不准开工。

  四、井下必须及时清理巷道的浮煤,对煤尘大的地段进行冲洗。

  五、冬季要做好防尘管路的防冻工作。

  六、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验收时,必须同时按标准验收防尘设施、设备、隔爆设施的完好情况,否则不准投产。

  第九节 个体防护制度

  井下降尘设施使用及防尘口罩佩戴标准

  单 位作业类别降尘设施个人佩戴防尘口罩

  采煤队割、炮(出)煤期间开启煤机内外喷雾,采面(支架)水幕布,下风侧巷道2道水幕及各转载点喷雾工作面及下风侧范围人员佩戴口罩

  移架期间开启采面(支架)水幕和下风侧巷道2道水幕布工作面及下风侧范围人员佩戴口罩

  开拓队打眼期间湿式打眼打眼人员佩戴口罩

  出矸期间出矸前对矸石洒水降尘,出矸时开启耙矸机卸载口上方喷雾(矸石湿无粉尘时可不用)出矸人员佩戴口罩

  喷浆期间开启回风流2道水幕回风流内人员佩戴口罩

  掘进队割、炮(出)煤期间开启掘进机内外喷雾,各转载点喷雾及回风流2道水幕,回风流内人员佩戴口罩

  打眼期间湿式打眼打眼人员佩戴口罩

  机运队皮带运转(生产)期间开启各转载点喷雾和净化水幕所有在回风流作业人员佩戴口罩

  通修队在上述期间、上述范围内、作业的人员

  备注:1、个人佩戴口罩:主要指(区队)井下作业人员。

  2、对不按规定执行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十节 防灭火系统

  一、矿井采区上、下山的主供水管路管径不小于150mm(6寸)。

  二、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巷道内管径不小于108mm(4寸)。

  三、消防水管主管路末端与采煤工作面上、下拐头和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30m。

  四、采掘工作面供水管路末端水压不低于0.6MPa,流量不低于10L/S。

  五、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平硐井口;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第四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有关防灭火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2、副井口、主井口及主要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口应配备防火材料,在井口设置消防管路阀门,以备井口或井筒发生火灾时急用。

  3、井下各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配电站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消防沙箱储沙量不小于0.3m3,并配备撒沙工具。每个硐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由所属单位领取、储存、保管、使用,并悬挂管理牌;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每缺小一项罚责任人50元。

  4、井下清洗设备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定期送到地面,不得乱扔、乱放。

  5、副井口必须严格执行井口上、下验身制度,严禁携带烟火、易燃品入井。

  6、井下各区队所使用的胶带输送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阻止胶带着火事故发生:

  1)必须装设驱动轮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保护装置。

  2)液力偶合器不准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3)必须设置洒水装置和防跑偏装置。

  4)胶带输送机的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施工单位每次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必须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同一个措施连续使用不得超过48小时。通修队、安检科派专人在现场监督检查。井下未实行全风压通风的巷道中禁止从事电、气焊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8、井下所有消防主管路及消防栓的安装、检修、维护,由机电一队负责。井下消防防尘系统图由机电科每季度更改一次。

  9、井下硐室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允许存放荆芭、木料等可燃性材料,硐室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防火门必须安全可靠。

  10、以上制度由生产科、安检科、通修队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执行情况,对违反单位或个人由安检科追查落实,并给予处罚。

  第五章 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节 爆破工入井前准备工作

  1、领取雷管箱必须检查箱体、箱锁及锁鼻完好情况。箱内不准有杂物。

  2、领取发爆器时详细检查外壳、接线柱、固定螺丝、氖灯等是否完好,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规定。发爆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3、检查爆破母线,爆破母线采用铜芯绝缘线,母线长度应大于警戒距离,母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两个,严禁明接头。

  4、领取瓦斯检查仪,并检查完好情况。

  5、检查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爆破用具包括:雷管箱、光学瓦检仪、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爆破母线、爆破工作业证、特殊工种操作证、爆破材料消耗单、警戒牌和警戒绳、爆破三人交换牌(爆破警戒牌)、竹木签、口哨、水炮泥、防水套、绝缘胶布、笔、一炮三检记录本、导通仪、连接线。

  第二节 炸药、电雷管的领取、运送、贮存、退库

  1、领取炸药、电雷管严格按要求领取爆破材料,必须仔细检查炸药、电雷管的质量、数量、品种、段别、编号是否符合要求;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及炸药,不得掺混使用;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短路;将炸药、电雷管分别装入专用箱并加锁,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发爆器、瓦检仪、导通仪金属等物品装入炸药、雷管箱内。

  2、爆破工接到使用单位的爆破材料领退单后,必须审查单据填写是否合格,若不合格退回,由施工单位重新填写,由此造成的影响由施工单位承担,每次对负责人处罚100元。审查合格后由爆破工填写实领炸药、雷管数量,并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爆破工携带爆破资格证和经跟班队长(或跟班队长授权的班组长)签章后的领退单,与领药工一同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爆炸材料。领药工必须是使用单位跟班队长(或班长)指定的专人。

  3、爆炸材料库库管员接到领退单后,应首先审核爆破工签字、爆破工本人以及爆破资格证三样必须相符,然后按单据上填写的实领品种数量发放雷管、炸药。爆破工领到雷管时,首先核对各段雷管数量、检查雷管外观是否有破损、雷管上的打号是否为本人的编号等,确认无误后装入自己携带的雷管箱内并上锁。在和领药工检查核对炸药质量和数量(领药工协助爆破工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装入由领药工保管的炸药箱内,并由爆破工上锁。雷管箱和炸药箱钥匙均由爆破工保管。最后由爆破工亲自拿有区队盖章的领退单在库管员的台帐上签名登记,确认所领爆炸材料无误。此时,一次爆炸材料领取程序结束。

  4、爆炸材料领好后,雷管箱和炸药箱应该都是锁好的,并且钥匙和领退单均由爆破工保管。雷管箱由爆破工亲自背到使用地点,炸药箱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领药工背到使用地点。到达使用地点并确认箱子和锁的状况均完好后,由爆破工看护爆炸材料箱(领药工协助看护),爆破工在征得跟班队长或班长的同意后可以装配起爆药卷。

  5、运送炸药、电雷管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单人背药量不得超过25kg。背药人员应作风正派、诚实可靠、体格健康,并在井下爆炸材料库备案,背药人员每次都在爆炸材料领退单上签字。每旬由安检科牵头,企管科、通修队参与对背药人员签字情况抽查一次。

  (2)运送电雷管的爆破工和运药人员不得并排同行,且爆破工必须在后面15米左右。

  (3)运送途中,应轻拿轻放,不准冲撞和敲打。

  (4)运送途中,严禁奔跑或逗留;中途行走和休息,都要注意避开行人、带电体和导电体,运送时间根据距离由施工单位跟班队干确定,一般不得超过50分钟。

  (5)严禁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矿车等运送爆破材料。

  6、贮存炸药、电雷管的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无淋水、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炸药若需临时存放,而爆破工因工作不在火药存放地时,责任区队应派专人看护。

  7、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在施工队负责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监督下,将剩余的所有爆炸材料收拾干净,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分别存入炸药箱、雷管箱并上锁。如本班需再次爆破作业,则重复上述相关工序;如确认本班不再爆破作业,则以上工作完毕后半个小时内,当班跟班队长(或跟班队长授权的班组长)必须在爆炸材料领退单上按实耗数量当场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

  8、需退回的爆炸材料都必须在爆破工的监护下分别放入炸药箱、雷管箱并都上锁,钥匙和领退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携带雷管箱监护领药工运送炸药箱到爆炸材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9、办理退库手续时,爆破工首先向库管员出具领退单,库管员核对领退单上的实领数量、实耗数量、跟班队长或班长签名、签字时间,核对签名与本人照片等项目,全部无误后,在领药工的监护下吩咐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和雷管箱,进行清点并收回剩余的爆炸材料。上述手续正确完成后,由爆破工监护,库管员分别在领退单和“一炮三检”本上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签字后的领退单和“一炮三检”本分别由库管员和爆破工保存。此时退库手续完成。

  第三节 装药前准备工作

  1、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必须做好第一次安全检查。

  (1)检查上一班是否留有拒爆(残爆)。

  (2)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或拉底、维修,施工车场、峒室等,必须有补充措施。

  (3)检查施工牌板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必须改正。

  (4)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5)检查采面上、下出口是否畅通。

  (6)检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节、对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

  (7)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完好情况,以及伞檐是否超过规定。

  (8)检查空顶距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9)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

  (10)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时,询问待贯通巷道是否停止掘进。

  (11)询问本茬炮应装药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规定

  (1)装配起爆药卷只能由爆破工亲自操作,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之外的炸药、雷管箱处进行。

  (3)装配起爆药卷期间,周围不准有闲杂人员。

  (4)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5)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取出适量炸药。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炮的数量为限。

  (6)用竹、木签逐个在药卷平头端中心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及长度,不准用电雷管代替竹、木签扎孔。

  (7)爆破工打开雷管箱取出成束的电雷管。

  (8)将电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瑞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

  (9)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10)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电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电雷管插入药卷聚能穴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电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

  (11)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电雷管。

  (12)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13)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应清点数目并妥善保存。

  (14)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药或电雷管混放。

  (15)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及时放回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

  3、准备工具、材料

  (1)由施工单位第—负责人指定人员制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须符合规定,松软合适,不得掺入煤岩粉。

  (2)班组长在和爆破工一起清点完爆破孔后,班组长下达装药命令。

  (3)班组长将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4)爆破工将所需的起爆药卷和炸药连同专用箱一起搬运到工作面,但每次只准从箱内取出1包起爆药卷和1包炸药。

  4、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检查

  (1)复查第一次安全检查中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2)检查瓦斯探头、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

  (3)检查炮泥、水炮泥数量、质量。

  (4)爆破工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5)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必须制定有专门安全措施,否则,不得装药放炮。

  (6)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水。

  (7)检查班组长、安全员是否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规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换牌。

  (8)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区队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爆破工敷设爆破母线

  (1)从工作面向后敷设爆破母线。

  (2)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或相互交叉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爆破母线不得随意敷设在巷道上,不得敷设在水中、淤煤或淤泥中,更不得受到任何外物挤压或高温烘烤。

  (3)爆破母线接头和破损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明接头,两根母线的接头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

  (4)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准使用固定母线。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两端都必须扭结短路并悬空。

  (7)爆破母线应采用标称截面1~2.5mm2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铝线和裸线。

  (8)严禁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做爆破母线。

  (9)母线升井后要进行干燥,在井下要放在干燥安全的地点,并定期做电阻测定和绝缘性能测定。

  6、施工单位班组长设置警戒

  (1)由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内的贯通或邻近巷道内设置警戒,由爆破工监督,必须严格坚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准担任警戒员。

  (2)最短警戒距离:

  回采工作面:上撤50m:下撤50m。

  掘进工作面:

  煤巷:直巷100m;拐弯巷道80m,并且拐弯后不少于5米。

  岩巷:直巷120m:拐弯巷道100m,并且拐弯后不少于5米。

  (3)各警戒地点都必须做到人、绳、牌“三保险”。

  (4)凡需设置二处及二处以上警戒时.班组长必须设置专职联络员。

  (5)除装药人员、检查人员外,警戒区内的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各警戒线之外。

  第四节 装药与封泥规定

  1、装药规定

  (1)每次装药前,施工单位必须将迎头的水排净,且必须停掉工作面20米范围内电器电源,以防止杂散电流引爆雷管(对迎头涌水较大的工作面,可以制定不停排水电源的专项安全措施)。

  (2)施工单位可派1~3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关规程规定的人员作为装药助手协助爆破工装药,装药助手具体负责观察、传递炸药和装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同时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爆破三人负责制”。班组长起监护作用,爆破工必须在现场指导装药(责任归爆破工)。

  (3)采用毫秒爆破时,岩石巷道宜采用反向起爆,煤及半煤岩巷宜采用正向起爆,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0.5%时,严禁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特殊情况下,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5)装药前,起爆药卷中的电雷管脚线必须保证扭结短路。

  (6)装药顺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进行。

  (7)装药时,必须将每眼应装的全部用量的药卷及起爆药卷依次紧挨装入眼口,然后轻轻送入眼底。

  (8)装填药卷时,不准用力冲撞或捣实。

  (9)一个炮眼只准装入一个起爆药卷,严禁使用双起爆药卷。

  (10)严禁使用垫药或盖药。

  (11)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中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不得小于0.3米。

  (12)仰角大的炮眼装药时,将全部药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装入一卷炮泥,随药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轻捣几下,使炮泥卡住药卷。

  2、封泥规定

  (1)药卷装入后,要先装一至二卷炮泥,再装水炮泥。

  (2)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炮泥封填,前两卷炮泥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必须依次用力捣实。

  (3)捣炮泥时,需要用手拉住电雷管脚线,要拉直,但也不要过紧,并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

  (4)炮眼封泥长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米的浅孔爆破,炮泥必须封满。

  ②炮眼深度为0.6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个水炮泥。

  ③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使用2个水炮泥。

  ④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使用3个水炮泥。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⑥爆破大岩块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5)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6)封泥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盘好在眼口,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且悬空,避免与导电体相接触。

  (7)一茬炮全部装完药后,爆破工必须先将剩余炸药放回专用箱内,然后清点、核对一次雷管、炸药消耗量。

  第五节 联接爆破网路规定

  1、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的联接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独立完成。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联接可以由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专人协助连接,但安全责任归爆破工。

  2、一般采用串联方法联接。

  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虚接。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联接爆破网路时,电雷管脚线的接头方式应采用并头绕鼻连接。

  5、接头有锈或污物必须清除掉。

  6、眼深大于电雷管脚线长度需延长脚线时,接头要错开,并用绝缘胶布包好。延长脚线应采用与脚线相同的导线或标称截面积0.2~0.4mm2的多股铜芯绝缘线。

  7、爆破网路联接到最后,剩余的两根电雷管脚线必须也联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闭合回路。

  8、所有脚线连好后,爆破工和班组长应分别确认已连线的雷管数量,只有两人清点出的已连雷管数量相等且剩余引药数量相符时,才能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作。

  9、爆破工和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最后共同再仔细检查一遍爆破网路,以防漏联、错联、短路、接地等。

  10、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放炮员要停止爆破作业;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单位要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立即汇报生产技术科(调度),同时按矿规定进行处理。

  l l、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要求顺序进行换牌,并且三入必须按规定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换牌顺序:爆破工将爆破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设警戒,班组长将爆破命令牌交给安全员,安全员及爆破工共同检查瓦斯无异常时.安全员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安全员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选定,要责任心强、诚实可靠,并相对固定。

  12、吹一长声口哨,撤出班组长、瓦检工及其他装药人员。

  13、将炸药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地点。

  第六节 通电起爆规定

  1、爆破网路与爆破母线联接后,爆破工负责检查所有连好的脚线接头、母线与脚线的接头以及所有露出芯线的脚线和母线都不允许没入水中、淤煤、淤泥中,所有炮眼口都不能没入水中,脚线不能有水浸泡、淤煤、淤泥掩埋等,爆破工必须最后撤出工作面。

  2、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线外起爆地点,并监督警戒员拉好警戒绳,挂好警戒牌。

  3、爆破工用欧姆表对爆破网络做全电阻检查。

  4、询问班组长各处警戒是否设好、清点人数情况、联络员是否返回,并要求联络员和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签字。

  5、询问班组长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组长下达起爆命令。

  6、吹两长声口哨。

  7、爆破工把扭结的母线末端分开,接到发爆器接线柱上并拧紧。

  8、将发爆器钥匙插入毫秒开关,并扭到充电位置,开始充电。再吹三长声口哨。

  9、至少再等5秒钟且待发爆器氖灯发亮,闪光稳定后,回头望一下工作面,无异常情况方可通电起爆。

  10、通电起爆后,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

  11、将两根爆破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

  12、爆破工按规定在记录本上填写起爆时间(24小时制,具体到分钟)。

  第七节 验炮规定

  1、待工作面炮烟吹过警戒线、炮响15分钟之后,确认放炮无误,班组长、爆破工、安全员三人必须首先进入爆破地点验炮,爆破工在前边走边检查瓦斯,班组长对顶板情况进行检查。

  2、将爆破母线前端扭结短路。

  3、检查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如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验炮工作,组织处理;如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再检查工作面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5、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要求换回各自的交换牌后,班组长必须在爆破工的“一炮三检”记录上签字。

  6、撤除警戒工作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指派联络员撤除警戒。

  7、若当班爆破任务没有结束,仍需爆破时,爆破工应从“装配引药”工序开始,重新进行下一循环爆破工作。

  8、特殊情况下,当班装药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须经过通修队值班队干同意后,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

  第八节 处理拒爆规定

  1、若通电后没有起爆,必须先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短路。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线路查找不起爆原因。

  2、首先检查爆破母线及网路,若为断路、短路、虚接等原因,处理后重新按上述程序起爆。

  3、若仍不起爆,证明非线路原因,但又不能确定拒爆炮眼位置,则采取先两两并联再串联的方法重新联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细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准确位置。

  4、对于放炮后,现场的主要可疑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如:炮后工作面没有达到预想效果(特别是欠挖的原因)、现场遗留有完好的炮眼内的脚线、拉底时炮后底板形成台阶过大等,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5、处理拒爆、残爆工作必须在施工区队班组长亲自指导下,相应的打眼工、装药工、放炮员都到场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进行。

  6、由班组长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时应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7、按有关工序重新装药起爆。

  8、严禁手拉、镐刨;严禁用压风吹、水管冲拒爆(残爆)炮眼: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继续加深炮眼残底(无论眼内有无残药)。

  9、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10、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1、当班的拒爆(残爆)必须由现场第一负责人及爆破工负责当班处理完毕,严禁将隐患交下一班。

  第九节 其它规定

  1、对发爆器的领用要求

  (1)发爆器在处理拒爆(残爆)时应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钥匙:特殊情况下可挂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随身携带钥匙。

  (2)领退药管、装配引药、装药、连线等重要环节,发爆器必须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挂在支架上。不准接近炸药、电雷管。

  (3)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4)严禁在井下用发爆器打火的方法实验爆破母线或爆破网路是否导通。

  (5)发爆器出现故障,必须送交专职维修工修理,无论井上、井下,严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2、爆破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等物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上、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指派专人按措施规定在溜煤眼上下各通道上设置警戒,并设专职联络员。

  (5)爆破时,必须打开溜煤嘴。

  (6)如果溜煤眼下方停放有矿车时,严禁站在矿车内观察溜煤眼内堵塞情况。

  3、爆炸材料库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作业。

  4、炸药、雷管箱必须使用非金属材料制作,而且耐压、抗冲击、防震、防静电。

  第十节 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处罚制度

  1、安检科库管员在雷管打号后,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每天有一名有检查资格的安检员到爆炸材料库对雷管测试和爆炸材料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安检科牵头,生产科、企管科、通修队参与,每旬对爆炸材料库检测过的电雷管进行随机抽查测试,每次抽查1~2名爆破工库存的电雷管,发现不合格的电雷管必须及时捡出,并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发。测试的场所、仪器的配备及仪器日常维护保管由爆炸材料库库管员负责。爆破工或抽查人员测试完毕后,及时填写测试台帐,将测试结果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反馈,由生产技术科(调度)向有关矿领导汇报。

  2、通修队建立台帐,详细记录井下爆破作业存在的问题。每月及时上报企管科,由企管科向有关领导汇报。

  3、爆破工有责任对工作面炮眼进行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负责人必须对爆破工的验孔、装药、联线、爆破、处理拒爆(残爆)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且在执行好每一个环节后在爆破工“一炮三检”本上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爆破工可以拒绝爆破。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4、爆破全过程由现场第一负责人与爆破工共同负责;每次爆破后施工地点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与爆破工共同在现场认真检查爆破情况,发现拒爆(残爆)必须立即处理,在拒爆(残爆)没有得到彻底处理完之前不得进行与处理拒爆(残爆)无关的任何工作。确认无拒爆(残爆)后,当班现场第一负责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签字后爆破工方可离开。施工单位不配合进行验炮。一经爆破工举报,由生产技术科(调度)组织施工单位、通修队、安检科进行追查,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5、各区队必须合理调整生产工序,合理组织施工循环,爆破工作原则上在当班的以下时间完成:

  早班15:00前、中班23:00前、零点班7:00前,以便留出充足的时间出碴及爆破工与班组长一起共同检查爆破情况。原则上当班装好药的炮眼不允许交下班,不允许当班放炮后不进行临时支护交下班;特殊情况下,装好药的炮眼交下班,必须征得生产技术科(调度)、安检科、通修队同意,现场由两班班长(或跟班队长)、安检员、爆破工同时在现场进行交接,生产技术科(调度)负责做好记录。否则,不按规定执行对施工区队处罚300元。

  6、如施工区队当班没有进行爆破,在出碴过程中发现拒爆(残爆),施工区队必须设置好警戒,汇报生产技术科(调度),由生产技术科(调度)安排通修队.由通修队就近调配爆破工,任何一个爆破工都有责任无条件按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拒爆(残爆);爆破工没有到达地点处理拒爆(残爆)之前施工区队必须停止一切作业,并作好配合爆破工处理拒爆(残爆)的各项准备,爆破工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和区队班组长共同对拒爆(残爆)进行认真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入处罚300元。

  7、施工区队的当班责任人现场交接班时,必须把有无拒爆(残爆)作为交接班的—项重要内容。否则,发现—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8、施工单位每班计划炸药量不得超过实际用量的1.2倍,超过时给予计划人员100元的处罚,通修队每月对每一个施工区队的爆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向生产科提供,作为“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考核内容。

  9、施工区队爆破时实际装药量与作业规程规定装药量不符时.装药量不得超过规定药量的20%.若装药量超过20%,施工区队必须及时制定补充措施。通修队按补充措施执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0、特殊爆破地点、零星工程当班爆破,施工单位必须当班把碴出净,以便及时验炮和处理拒爆(残爆)。施工区队爆破应以当班能够出完碴为限,爆破工负责汇报,安检科负责监督。岩巷掘进巷道扒矸机以后及煤巷掘进巷道滞后30米以外的零星工程(如挑顶、拉底、钻窝、泵窝),必须制定措施。零星工程需爆破时,必须在措施中编制爆破图表,并明确炮眼数量及每眼装药量。零星工程爆破装药和连线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装药和连线的检查由爆破工和现场负责人共同进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1、凡是动用风镐的施工场所(施工小井、水沟、钻窝、泵窝等),放炮后首先检查附近有无残眼、残药、残管,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用风镐。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2、由于拒爆(残爆)影响生产90分钟以上,由施工单位向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由生产技术科(调度)组织追查,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3、对崩掉的直径大于500mm的大块矸石及工作面凸出的可疑地点是验炮的重点,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4、在施工现场,一旦发现施工单位辱骂、殴打爆破工,一经查实对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处罚500元,并停工到安检科学习。爆破工必须严格按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放炮,严禁刁难、违章操作等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

  15、安检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爆破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若发现安检员对所负责区域的爆破工作不管不问,每次对安检员处罚200元,并追究事故后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关系到全矿职工的生命安全,任何区队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管理部门做好设备维护工作。为规范潘津工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有关管理工作,约束安全监控系统方面的各种行为,避免“有硬件而无软件、有设备而无人员、有人员而无培训、重装备而轻维护”的现象发生,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使安全监控系统能够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作用,特编制该管理规定。

  第一节 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由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成立监测监控中心,并配备足够的(通风安全)监测工。

  二、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设施之一,系统涉及通风、监测监控、煤矿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监测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施工管理部门,生产科、安检科、机电科等单位对监测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

  (一)监测监控中心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计划,并列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负责全矿安全监控设备的设计、安装;负责传感器的送检、检修、调校、测试工作;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硬件、软件升级改造工作;负责监测监控中心站的管理工作。

  (二)生产科应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的设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审核。

  (三)安检科应对使用各类监控设备的单位、现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机电科应对矿井开拓巷道及采区上山巷道等主要巷道的监测监控和通信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并为分站电源箱提供供电电源及断电控制器的接点位置。

  (五)生产技术科(调度)应对收集到的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三、(通风安全)监测工必须经上级资质单位或部门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 监测监控中心必须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节 安全监控设备设计安装、更改及拆除程序

  一、安全监控设备设计、安装程序

  (一)在生产科或机电科向各施工单位下达编写作业规程通知单后(开工前20天),施工单位在2天内必须以书面的的形式向监测监控中心提交《安全监控设备设计安装申请单》,并提供施工地点的供电系统图和通风系统图。

  (二)监测监控中心在接到施工单位的《安全监控设备设计安装申请单》2天之内,根据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等地点的通风、供电情况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与电源电缆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再提供给各施工单位,写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三)监测监控中心在采掘工作面开工、机电硐室设备通电运行前5天完成《安全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经生产科、机电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后,下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通知单内容,及时完成安全监控设备的领取以及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

  (四)分站、传感器、远动开关的接线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电源线、控制线与馈电开关的搭接,必须由施工单位专职电工进行连接,在接线时必须有监测工在现场配合,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接线。

  (五)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后,由监测监控中心牵头,机电科、安检科、生产科、施工单位参加,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验收,由监测监控中心给使用单位下达移交通知单,当施工单位发生变化时,由监测监控中心对设备办理移交手续。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更改、拆除程序

  (一)当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等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增加或者改变时,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前5天,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安全监控设备设计安装申请单》)向监测监控中心提交增加或改变机电设备的位置,与原供电系统的连接关系。监测监控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监控设备及断电控制区域进行修改并以《安全监控设备安装通知单》的形式下发施工单位。如施工单位违反程序造成监控设备不齐全、断电控制范围不符合要求,一经发现,上报安检科按“重大隐患”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二)与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事前和监测监控中心取得联系,共同处理。因私自改变、停用或拆除监测监控设备产生的安全隐患由使用单位承担并对随意停止运行监测监控设备的责任单位。

  (三)因工作面贯通、停止掘进等原因导致通风系统改变或回采结束需拆除安全监控设备时,由监测监控中心填写《安全监控设备拆除通知书》,经生产科、机电科、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给各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完成拆除工作,拆除的设备及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升井。

  第三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检修调校程序

  一、安全监控设备检修调校

  (一)安全监控设备入井前,监测监控中心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校,并在地面连续稳定运行24h-48h,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监测监控中心必须向使用单位出具入井前测试记录。

  (二)井下使用在岩巷、煤巷、半岩煤巷(炮掘)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每月要升井检修1次;使用在采煤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每季度要升井检修1次;使用在其他地点瓦斯传感器每半年升井检修1次。

  (三)安全监控设备(除甲烷传感器)在井下连续使用6-12 个月必须升井检修,使用单位在接到监控中心书面通知后,在通知时间内到监测监控中心领取完好设备,并将待检修设备升井交付监控中心进行检修。

  (四)井下使用瓦斯传感器必须每7天由监测监控中心调校1次并进行瓦斯电闭锁测试实验,调校方法必须按照《低浓度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AQ1029-2007附录1)进行调校,其他传感器按照产品说明书由监测监控中心进行调校。

  (五)甲烷传感器黏贴《甲烷传感器校验合格证》,合格证在试验前一天必须填写好日期等内容,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逐一审核签字,合格证黏贴后严禁涂改,否则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两次校验期间出现合格证脱落、损坏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更换,否则,对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次。

  二、瓦斯电闭锁功能测试制度

  (一)监测监控中心每7天必须对井下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功能进行一次测试。

  (二)测试前1天由监测监控中心通知各个单位。

  (三)相关单位必须安排好电工进行配合,试验结束后双方在试验原始记录上共同签字。

  (四)试验期间,区队必须安排电工进行全程配合,监测工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因区队不配合或没有人员陪同产生的后果由区队承担,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四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维护

  井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监控电缆等由使用区队的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各单位要在《“一通三防”管理体系》中明确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人和维护人,必须制定监测监控设备的维护制度。

  使用单位每班应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擦拭除尘,保持清洁。

  主要运输大巷、轨道上山运输大巷所敷设的电缆由监测监控中心悬挂电缆走向标识牌,标识牌的距离应符合机电管理有关要求;监测监控分站引出的电缆应在出线口处悬挂电缆走向标识牌,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一、甲烷传感器使用规范

  (一)甲烷传感器的位置

  1.掘进工作面: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耙矸机作业时将甲烷传感器移至耙矸机导向轮上方。

  2.采煤工作面:距离工作面回风侧煤壁不超过10m,距顶板(或顶梁)不得大于300 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 mm,且应垂直悬挂。

  3.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距老塘、切顶柱及巷道上帮不大于800mm,不小于2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

  4.采掘工作面回风侧吊挂位置:距回风口10~15m处(有车场的距车场交叉口10~15m处)、有新鲜风流汇入处必须在风流交叉口前10~15m处增加瓦斯传感器。

  5.回风流中机电设备处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

  单台设备:甲烷传感器安装在机电设备风流上风侧10~15m处。

  多台设备处:设备集中放置长度不超过20m的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迎风侧第一台设备上风侧5~10m处;集中放置长度超过20m的,增设一台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为20m后第一台设备上风侧10~15m处。

  6.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距离顶板不超过300mm,距离巷帮不小于200mm,拱形巷道吊挂在巷道拱基线上方不少于1m的位置,距离吊挂处不超过300mm,距离巷帮不小于200mm,并且垂直悬挂(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甲烷传感器的使用

  1.甲烷传感器的安装必须与生产同步进行,甲烷传感器没有按要求安设,一律不得生产。

  2.冲洗巷道积尘时严禁水流直对监控电缆接线盒、传感器、分站等监控设备进行冲洗。

  3.工作面顶板有淋水时,应制作伞型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包裹。

  4.甲烷传感器的显示屏应迎着巷道风流吊挂,严禁对着巷帮或老塘侧,应便于现场人员观察。

  5.甲烷传感器上必须吊挂管理牌,字迹要清晰,不得私自涂改。

  6.甲烷传感器的航空插头必须按照(图3-3)标准使用尼龙扎带固定,固定时不得使航空插头接口部分明显受力。

  (三)甲烷传感器的移动

  1.巷道喷浆作业时应将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移至不喷浆的地点(至少远离喷浆作业10~15m)。在喷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瓦斯传感器吊挂恢复到正确位置。

  2.爆破作业时应移到安全防护地点(距离爆破地点不少于50m,并加以保护,若甲烷传感器外壳有明显的凹陷等痕迹,视为没有移动到安全地点),爆破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

  3.移动瓦斯传感器时,必须提前向监测监控中心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罚则

  对于以上问题,如果不符合要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处罚款200元,如果没有与机电设备安设(或生产)的同时安设甲烷传感器,将按照缺少甲烷传感器进行考核(重大隐患)。

  图3-3 甲烷传感器吊挂图

  二、风门传感器的使用规范

  (一)本着属地和就近管理及“谁使用、谁管理”原则。风门传感器及所属声光报警器、缆线等由生产科每月月初划分的风门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

  (二)风门传感器的感应部分必须固定在风门门框上,磁体部分固定在风门上。风门传感器电缆必须每隔300mm进行一处固定,电缆应横平竖直,严禁电缆胡乱挂在风门墙垛上。风门传感器的感应部分和磁体部分的上沿距离风门横梁或者风门摇头下沿200mm(±10mm),如果遇到风门角铁,则传感器下沿距离风门角铁5mm位置开始固定。风门传感器的磁体部分和感应部分的横向间距为10mm~50mm,纵向应对齐(±20mm)。风门传感器的固定必须使用木螺丝,并且四脚全部固定,木螺丝外露不得超过5mm,不得有明显的松动。

  (三)监测监控中心和使用单位每30天进行一次风门传感器声光报警功能试验,试验前1天,由监测监控中心通知使用单位参与。具体方法为:1.将两道风门磁体部分取下,观察语音报警装置是否发出报警信号;2.询问监测监控值班人员地面声光报警是否正常。3.若正常,双方共同签字,若不正常,由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处理;4.处理好后,重新按照1~3步进行。

  (四)使用单位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测监控中心进行维护, 否则对单位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五)以上规定每处不符合要求对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第五节 中心站管理

  一、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中心站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瓦斯超限报警等)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矿生产技术科(调度)、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分管“一通三防”副总、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汇报,汇报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二、监测监控中心站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与生产调度员联合职守。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

  三、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瓦斯传感器显示值变化较大,达到0.5%时,应向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汇报,并及时和施工单位、通修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瓦斯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8%,应向总工程师和矿长汇报,按照瓦斯超限标准执行。

  四、监测监控中心站监控主机的主机和备机必须状态完好,并均不得兼作他用,联网主机必须全部安装正版系统和应用软件,并必须安装正版可更新防病毒软件,每三天进行更新和查杀病毒,禁止登陆无关网站和开设共享功能,以免感染病毒。

  五、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如系统存在问题,需要更换时,必须请示总工程师。

  六、系统增加、修改测点配置,必须经过监测监控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七、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人员在监测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删除端口必须保留历史数据。

  八、任何人不得随意对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控机、服务器及其他辅助设备进行开、停操作。

  第六节 安全监控设备的故障处理

  一、监测监控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同时要向生产技术科(调度)、监控中心负责人进行汇报。

  二、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

  三、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原则上8h内)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因瓦斯传感器延线、回撤造成的信号中断不得超过15min,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四、瓦斯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 、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其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五、因井下非瓦斯超限引起的瓦斯断电闭锁装置动作切断被控开关电源导致生产中断的处理方法:

  检查分站供电电源本安输出模块是否正常;

  若供电正常,将分站所接传感器全部去掉,观察分站是否反复重启,若反复重启,更换分站板;若分站正常,将所接传感器一一重新接入分站,每接入一个传感器,观察分站是否有反复重启现象,若有,检查分站至传感器之间的线路、传感器是否完好。

  恢复正常后,由使用单位到变电所联系送电事宜。

  第七章 其他制度汇编

  第一节 通风牌板管理

  一、通风牌板种类包括风门管理牌,密闭管理牌,瓦斯检查牌,测风记录牌,局部通风管理牌等。

  二、通风牌板型号为400mm×600mm。

  三、通风牌板吊挂标准:(1)通风设施(风门、栅栏、密闭等)附近牌板吊挂标准:统一固定在设施的左侧(沿进风侧看)距离设施500mm(含裙边),牌板下沿距离腰线300mm(巷道无腰线,则距底板1300mm)。遇到巷道左侧有电缆吊挂可以吊挂在巷道右侧,标准不变。(2)机电设备瓦斯检查牌板吊挂在机电设备下风侧3m范围内,牌板下沿距离腰线300mm(巷道无腰线,则距底板1300mm)。工作面二次性瓦斯检查牌板距离工作面50~80m。

  四、井上、下通风管理牌板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五、凡每处不合要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二节 通风例会制度

  一、例会时间安排:

  瓦斯防治专业例会在月初召开

  “一通三防”例会和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合并在月末召开

  其他紧急会议根据矿井生产情况由总工程师组织随时召开

  二、主持人:矿总工程师

  三、组织单位:生产科

  四、例会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通三防”例会

  (一)生产科通报本月的“一通三防”检查问题情况。

  (二)生产科通报本月的“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和下月“一通三防”生产计划。

  (三)通修队汇报当月“一通三防”存在问题及需矿解决的问题。

  (四)各区队汇报本单位发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及需矿解决的问题。

  (五)副总工程师安排相关技术、通风管理工作。

  (六)总工程师对本月“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解决“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方面的投入。

  (七)学习上级、公司等与“一通三防”有关的文件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等知识。

  瓦斯防治专业例会

  (一)通报上月的瓦斯防治情况。

  (二)针对上月的瓦斯防治情况,分析原因,查找根源。

  (三)制定本月防治瓦斯的专项措施。

  (四)学习瓦斯防治新技术和国家、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瓦斯治理的文件。

  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

  (一)对本月瓦斯防治工作进行总结。

  (二)对下月瓦斯灾害分析,要求逐头逐面。

  (三)针对瓦斯灾害分析相关科室制定瓦斯灾害防治计划。

  (四)下月通风设施的责任划分区域。

  五、会议纪律规定

  参加会议必须签到,无故不参加会议者,罚单位主管队长(或技术负责人)100元,迟到、早退、会议期间手机响铃,罚责任人50元,罚款由生产科开罚款单,综合办执行。

  第三节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煤尘、矽尘、噪音等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潘津工业煤矿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副总、副矿长

  成 员:综合办主任、安检科科长、生产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病预防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主任由综合办主任兼任,成员为相关参与人员。

  二、加强职工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工作

  (一)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劳动卫生知识、防粉尘、防毒、防噪音、防止工业有害气体对人体的损害等职业病的防治知识。

  (二)由矿医院、生产科指定专人,综合办培训办安排时间,结合不同工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三)学习培训结束后对职业病防治知识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四)综合办结合生产实际,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等定期对职工进行有关职业卫生知识宣传,使职工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五) 综合办必须要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三、尘、矽肺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井下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设施台帐和管理制度,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二)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湿式打眼,爆破、装岩(煤)必须采取洒水和净化水幕等防尘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爆破使用水炮泥,出煤时必须进行洒水降尘。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具备完整的内外喷雾装置,移架子时必须打开架下水幕。

  (四)井下煤仓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必须安设喷雾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

  (五)在煤岩层中钻孔必须采取湿式打眼。在难以使用湿式钻机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六)通修队必须建立粉尘监测台帐,全尘每月测2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SiO2每6个月测1次,有呼吸性粉尘的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1次,其它巷道每6个月测1次。一旦发现粉尘浓度超限,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七)相邻两个掘进头由于没有建立独立通风系统而采取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应设置净化水幕等降尘装置,以降低粉尘浓度。

  (八)采煤机、掘进机作业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打开喷雾降尘。

  (九)岩巷或半煤岩巷喷浆拌料时,必须开启喷雾洒水装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十)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尘,定期清扫或冲洗巷道中的沉积煤尘。同时对主要大巷必须定期进行刷白。

  四、噪音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定期对主要噪音场所进行监测,作业场所噪音不应超过85dB,大于85dB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必须制定和实施降低噪音的具体措施。

  (二)用吸音材料将产生噪音的设备密闭,减少产生噪音设备的震动,或在噪音较大设备厂房中设立隔音操作间。

  (三)对受噪音危害的职工必须发放佩戴耳塞,职工进入噪音场所必须佩戴耳塞。

  (四)对受噪音危害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一旦发现职工健康受到影响,应及时安排职工休息、疗养或更换工作岗位。

  五、管理制度落实方案

  (一)每月至少组织2次防尘检查,由生产科、安检科负责。

  (二)每月对全尘测定2次,由生产科、通修队具体负责。

  (三)井下各掘进头的洒水管路及喷雾装置的完好情况由通防工负责检查、记录和汇报,通修队具体负责。

  (四)对井下各采煤工作面的洒水管路及喷雾装置的完好情况,由各班的瓦检员负责向生产技术科(调度)进行汇报,生产技术科(调度)再向通修队队长汇报。

  (五)对井下各煤仓、转载点的喷雾、洒水等防尘装置的完好情况每10天一次巡检,由通修队队长具体负责。

  (六)每月对粉尘测定结果进行核定分析,由生产科、通修队具体负责。

  (七)对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定期进行督促落实,由安检科、综合办、综合办具体负责。

  (八)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及综合防尘方面的宣传教育,每月至少出一期关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板报,尽快提高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由综合办、医院、生产科具体负责。

  第四节 专业隐患排查制度

  一、每月由分管矿领导组织2次“一通三防”、爆破专业隐患排查。

  二、“一通三防”、爆破专业隐患排查由分管矿领导、生产科、通修队、企管科、安检科、机电科及有关生产单位人员参加。

  三、“一通三防”、爆破专业系统隐患排查,主要是着眼于大系统的安全隐患。

  四、“一通三防”、爆破专业系统隐患排查主要由生产科负责组织。

  五、“一通三防”、爆破专业系统隐患排查要有记录,具体工作由生产科负责。

  六、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同时,由安检科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对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管理。

  七、对“一通三防”、爆破专业系统无法治理整改的隐患,由分管矿领导牵头,生产科整理后(报送安检科)提交矿井综合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本矿不能治理的隐患,由生产科上报公司生产部解决。

  八、生产科要将每次的系统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安检科。

  第五节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规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明确责任,防止事故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新疆公司《“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一、通风系统改造设计。矿井改建、扩建、增减风井、改变总回风巷、调整风机能力、改变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及安全措施,经新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由矿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新疆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采区内局部地点通风系统改变,由矿作出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串联通风措施。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对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由矿编制报告,报新疆公司审查确定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四、矿井反风技术措施。由通修队编制,经有关科室会审、矿总工程师审批,报生产科通防组备案。

  五、巷道贯通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经有关科室会审、矿总工程师审批。

  六、瓦斯排放措施。由通修队编制,经有关科室会审、矿总工程师审批。

  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改造。由矿信息监测中心编制改造设计和系统改造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科室会审、矿总工程师审批。

  八、局部通风设计。由施工单位在作业规程中编制,经有关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九、井下电、气焊。由施工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科、通修队、安检科、生产科会审后,并明确措施的执行人员,由矿总工程师审签、矿长审批。

  十、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由通修队编制,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一、“一通三防”责任制。矿各级领导、各部门、一通三防各工种责任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矿长审批。

  十二、各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权限做好各类技术措施的审批和上报工作。违反上述规定,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篇

  技术资料管理

  第一章 “一通三防”资料明细表

  1、矿井通风系统图20、串联通风措施

  2、矿井通风月报表21、井下电气焊措施

  3、瓦斯日报表22、月矿井通风质量检查记录

  4、瓦斯监测日报表23、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5、瓦斯检查记录(瓦检手册)24、测尘报表

  6、“一炮三检”记录本25、防尘设施、管理检查记录

  7、矿井测风记录26、防尘管路台帐

  8、通风设施检查记录27、仪器仪表维修记录

  9、矿井反风演习报告28、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图

  10、瓦斯鉴定报告29、矿井监测系统图

  11、安全技术措施30、仪器仪表使用、维修台帐

  12、通风年度、月度计划或总结31、传感器使用管理台帐

  13、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32、矿井监测月报表

  14、矿井月生产作业计划

  15、矿及上级“一通三防”文件

  16、瓦斯排放记录及排放措施

  17、巷道贯通记录及措施

  18、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措施

  19、设备、仪器台帐

  第二章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

  一、生产科负责“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的保管工作(非业务范围内的除外)。

  二、设置“一通三防”技术资料专用柜,并实行分类、分项、分盒按一定的顺序统一贴标签管理。可实行多盒存放,但标签必须一致。根据需要,各种资料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三、建立“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台帐和管理制度,详细记录每份资料的存放地点和存放份数,技术资料明确管理人员,对需要保存或新建的资料,按业务范围责任落实到人。由生产科每月对通风各种报表、台帐、图纸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改正。通修队长要定期对技术资料的存放进行检查,确保“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的完整。

  四、要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完善各种图纸、牌板,每季度更新一次图纸,并及时上报。

  五、各种报表要做到准确无误,且报送及时。

  第三章 “一通三防”资料报送

  一、通风旬报和测尘报表每次测风、测尘后顺延2天必须报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生产科。

  二、通风月报表每月下旬测风结束后顺延5天报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生产科。

  三、“一通三防”各工种培训计划每月25日前报生产科备案。

  四、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次月3日前报生产科备案。

  五、各单位“一通三防”领导小组每季度更新,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生产科。并且盖单位公章。

  六、各单位消防设施明细台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电子版报生产科。

  七、各单位防(冲)尘记录、隔爆水棚检查记录必须齐全,生产科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

  八、其他矿领导临时安排的各种内业资料,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九、报送不及时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500元罚款、技术负责人300元罚款、负责人200元罚款。

  第四章 “一通三防”报表审阅制度

  为了做好“一通三防”报表上报工作,强化矿井“一通三防”技术和信息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潘津工业煤矿“一通三防报表审阅制度。

  一、“一通三防”报表系指以下报表:

  (一)矿井通风月报表有:通修队人员配备情况表、矿井通风质量检查评比汇总情况表、通风仪器仪表使用情况表、采掘工作面通风瓦斯防尘情况表、通风设施情况表、各风井系统通风情况月报表、采煤工作面通风情况表、各风井系统矿井配风情况表、矿井粉尘浓度月报(全尘、呼吸性粉尘)。

  (二)瓦斯日报表

  (三)矿井测尘报表

  (四)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化验报表

  (五)矿井监测瓦斯日报

  (六)矿井测风旬报表

  二、矿井通风月报表每月底由通修队技术人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编制,由通修队技术副队长、通修队长、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签字。同时通修队将审批后的通风月报送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

  三、矿井瓦斯日报表由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瓦检员每天进行认真编制、上报,月末交由安检科进行永久保存。

  四、填写瓦斯日报时,填表人员必须在瓦斯汇报记录中筛选当天各地点最大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空气温度等数据及最大值中选取较为重大的“一通三防”问题,编入瓦斯日报表。

  五、瓦斯日报表每天必须先由安检科科长审核签字后及时报送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核签批,由矿总工程师、矿长签阅后的报表及时返回安检科,安检科必须立即落实矿总工程师、矿长的审批意见。

  六、矿井测尘报表由通修队测尘员每半月填报一次,经通修队技术副队长、队长审核后,报送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审阅,发现粉尘异常时,要及时安排相关单位进行解决、处理。

  七、矿井监测瓦斯日报表由信息监测中心值班员每天早晨制作,由计算机筛选各地点上一天最大的瓦斯数据并生成报表直接打印,经信息监测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审签。审签后的矿井监测瓦斯日报表及时返回信息监测中心,信息监测中心必须及时处理矿总工程师、矿长的签批意见。

  八、矿井监测月报表由信息监测中心技术员每月填报一次,报表内容应包括监测装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安装地点。矿井监测月报表经信息监测中心主任审核,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审签后,报送新疆公司通风处。

  九、矿井测风旬报表由通修队测风员每旬末收集测风记录进行填报,经通修队技术副队长、队长审核签字后,报送生产科、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通修队根据测风情况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各地点风量充足。

  十、通修队、信息监测中心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否则每迟一天,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公司通报不进行报送的,一次对相关责任人l 00元。

  第五章 “一通三防”绘图规范

  序号图例 名称颜色说明

1

轴流式主要通风机蓝色 2

局部通风机蓝色 3

进风红色 4

回风蓝色 5

普通风门(不带调节风窗)(通风系统示意图)蓝色 6

调节风门(通风系统示意图)蓝色 7

调节风门(1:5000)蓝色 8

普通风门(1:5000)蓝色 9

永久密闭红色 10

调节风窗橙色 11

测风站橙色 12

风桥蓝色 13

栅栏橙色 14

无压风门橙色 15

避水灾路线蓝色 16

避火、瓦斯、煤尘灾害路线红色 17

隔爆水棚红色 18

隔爆岩粉棚黑色 19

净化水幕蓝色 20

转载点喷雾蓝色 21

DN150闸阀绿色 22

DN100闸阀红色 23

DN50闸阀蓝色 24

DN25闸阀洋红色 25

三通阀门蓝色 26

自动水幕(光控)蓝色 27

风筒蓝色

  说明:黑白打印时不作颜色区分,彩色打印时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颜色区分。

  第四篇

  精细化考核

  潘津工业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定细则

  第一条 责任范围划分:各单位“一通三防”责任范围,本着属地和就近管理及“谁使用、谁管理”原则。

  (一)基本原则:按照属地就近原则,每月月初由生产科划分。

  (二)系统测风、测风站建立与维护、矿井风量分配、巷道密闭等由通修队负责。

  (三)局部通风: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维护、拆除等工作;风筒吊挂和维护责任划分为由施工单位负责,通防工人员负责监督协助;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打吊挂眼工作并对风筒做好保护工作。

  (四)通修队负责各个工作面的瓦斯巡检,将瓦斯检查情况填写在瓦斯检查牌板上,并告知工作面班组长,瓦斯传感器按照监测监控中心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通风设施:各种通风设施(风门、挡风墙、密闭墙等)的构建由通修队负责施工,竣工验收后书面申请生产科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属地就近原则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通修队负责日常维护,生产科、通修队监管。

  (六)防尘:防尘及隔爆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由施工单位负责,各个巷道的冲尘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通修队负责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

  第二条 考核对象:通修队、采煤队、掘进队、开拓队、机运队。

  第三条 考核主体:生产科负责具体考核。

  第四条 考核方式:日常检查和“一通三防”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日常检查以矿生产科具体分管通风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主进行检查,其他人员辅助检查,安检科每日安全隐患通报作为日常检查内容,查出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专项检查每月进行二次,评分标准见附表(附表4-1-1至4-1-6)。

  第五条 各单位所辖区域均纳入检查范围,有多处责任区的可以采用抽查和全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但检查结果都计入总分。

  第六条 评分办法

  (一)专项检查按照各区队“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和评定办法进行考评(附表4-1-1至4-1-6)。

  (二)“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检查情况、全月罚款额在月末统计,一条一般隐患扣总分0.5分,A类一般隐患扣总分1分,重大隐患扣总分2分。对查出的问题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单位,按相应规定给予2倍处罚。

  (三)“一通三防”隐患被矿及上级领导检查发现一条一般隐患扣总分1分,A类一般隐患扣总分2分,重大隐患扣总分4分,获得表扬加4分。

  (四)检查中每发现一次在“一通三防”方面出现严重“三违”现象扣总分3分,一次一般“三违”扣总分1分。

  (五)施工单位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检查扣总分2分;各单位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一通三防”会议,扣总分2分;各单位内业资料报送不及时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每处(次)罚单位主管队长500元、技术负责人300元、负责人200元,同时扣总分2分,累计计算。

  (六)私自构筑(拆除)通风设施或者占用主要通风巷道断面1/3以上的单位,给予单位扣总分2分,同时罚单位责任人1000元。

  (七)迎接矿以上级别的“一通三防”检查给予“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总分加2分,但问题仍纳入“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八)各单位必须有主管“一通三防”的领导,各单位必须建立“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责任到人。单位无主管“一通三防”领导或者无“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的在其总分中各扣2分。

  (九)总分计算:

  月总分=二次专项检查平均分-日常检查扣分-“三违”扣分 +各种奖励分

  第七条 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按规定程序检查,做好有关记录,建立健全台帐,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河南煤化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奖惩办法

  本考核采用月度考核,月度兑现。

  (一)潘津工业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与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结构工资挂钩,矿经所有考核对象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根据考核成绩进行排名,前二名奖励双基分,后二名处罚双基分,具体考核结果应用见附表4-1-8。

  (二)月度考核结果由生产科形成考核结果表,分管矿领导审批后,送安检科执行。

  附表4-1-1

  综采(炮采)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

  工作面名称: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标准分扣分原因实得分

  通

  风

  管

  理1、风门或密闭墙前后5m范围内无堆放材料、杂物、积水和淤泥,发现一项扣2分;2、风门连锁绳保持完好,破坏一次扣1分;3、风门(包括小风门)保持完好,破坏一次或两道门同时打开扣2分,风门(包括正反向风门)一道不关闭扣1分;4、私自从风门墙上挖洞过管线(应急情况除外),发现一次扣2分;5、风门或密闭前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片帮、掉顶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要及时向生产科汇报,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6、严禁任何人私自调节风量,否则,发现一次扣2分;7、工作面上下端头使用好挡风帘,工作面上下端头不落后工作面,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20

  综

  合

  防

  尘1、轨顺和皮顺按标准各安设两道净化水幕,且安装位置正确、质量符合要求,并挂牌管理,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缺一道水幕扣3分;2、轨顺内防尘管路每隔10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皮顺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每少一个三通扣1分,一个阀门不灵活扣1分,管路一处漏水扣1分;3、每10台综采支架安设一道“架间喷雾”,每缺少一道喷雾扣1分,出煤时及时开启“架间喷雾”,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4、综采机割煤时,及时开启内外喷雾,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5、皮顺积尘每10天冲洗一次(有冲洗记录),并杜绝煤尘堆积飞扬(煤尘厚度达到2mm连续长度为5m就认为煤尘堆积),无记录扣2分,煤尘堆积一处扣2分;6、工作面机头及皮顺机头必须按标准安设喷雾装置,当煤流较干燥、有煤尘飞扬时要开启喷雾降尘,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7、工作面作业人员要戴防尘口罩,发现一人/次未戴口罩扣0.5分;8、隔爆设施的管理符合矿有关规定(有管理牌板,检查记录,无缺水、缺吊环、挂钩和用绳子系等),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缺一处隔爆设施扣5分。40

  瓦

  斯

  管

  理1、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按标准安装、吊挂,并保证完好、正常工作,否则,缺一处扣5分,位置吊挂不符合要求,不完好,不能正常工作,一项扣2分;2、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保持完好且悬挂位置正确,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3、综采机上甲烷传感器要保证完好、正常工作,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2分;4、进入工作面的班队长、电钳工必须随身佩戴瓦斯报警仪,否则,发现一人/次未戴扣1分;5、杜绝电器失爆,每查出一台电器失爆扣5分;6、工作面回风隅角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未正确使用及不悬挂,扣2分。30

  防

  灭

  火1、按规定安设灭火器具,每处少一台灭火器具或使用过期的灭火器扣1分;2、所有工作人员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否则,发现一人/次扣1分;3、井下电气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4、缺少消防管理牌版,扣2分,填写不规范,扣1分。10

  合计 100

  备注:通风设施指责任区内的

  检查人: 区队陪检人:

  附表4-1-2

  综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

  工作面名称: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考核

  项目考核内容标准分扣分原因实得分

  通

  风

  管

  理1、风门或密闭前后5m范围内无堆放材料、杂物、积水和淤泥,发现一项扣2分;2、风门连锁绳保持完好,破坏一次扣1分;3、风门(包括小风门)保持完好,破坏一次或两道小门同时打开扣2分,风门(包括正反向风门)一道不关闭扣1分;4、私自从风门墙上挖洞过管线(应急情况除外),发现一次扣2分;5、风门或封闭前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片帮、掉顶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要及时向生产科汇报,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6、严禁任何人私自调节风量,否则,发现一次扣2分。10

  局

  部

  通

  风1、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机前后5m范围内无堆放材料、杂物等,风机高压部位严密不漏风并挂牌管理(由当班班长负责),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2分;2、局部通风机保证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发现一次无计划停风、停电扣2分;3、风筒每刮破一个100mm长的破口或每挖一个洞扣1分,每刮破一个100mm长以下的破口或每挖一个洞口0.5分;4、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5、每天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自动倒台试验,并有记录可查,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2分。20

  综

  合

  防

  尘1、巷道内按标准安设两道净化水幕,且安装位置正确、质量符合要求并挂牌管理,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其中缺少一道扣3分;2、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每少一个三通扣1分,一个阀门不灵活扣1分,一处漏水扣1分;3、综掘机工作时,及时开启内外喷雾,喷嘴雾化效果好,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4、巷道内积尘每10天冲洗一次(有冲洗记录),并杜绝煤尘堆积飞扬(煤尘厚度达到2mm连续长度5m就认为煤尘堆积),无记录扣2分,煤尘堆积一处扣2分;5、各转载点及皮带机头必须按标准安设喷雾装置,并有管理牌板,当煤流较干燥、有煤飞扬时要开启喷雾降尘,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6、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戴防尘口罩,发现一人/次未戴口罩扣1分;7、喷嘴不出水或雾化效果不好,扣1分;8、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全断面,扣2分;9、隔爆设施的管理符合矿有关规定(有管理牌板,检查记录,无缺水、缺吊环、挂钩和用绳子系等),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缺一处隔爆设施扣5分。30

  瓦

  斯

  管

  理1、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按标准安装、吊挂,并保证完好、正常工作,否则,缺一处扣5分,位置吊挂不符合要求,不完好,不能正常工作,一项扣2分;2、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保持完好且悬挂位置正确,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3、进入工作面的班队长、电钳工必须随身佩戴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否则,发现一人/次未戴扣1分;4、杜绝电器失爆,每查出一台电器失爆扣5分;5、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36、138、139、141条规定执行,发现一次瓦斯超限作业扣5分;无措施私自排放瓦斯一次扣5分。20

  防

  灭

  火1、按规定安设灭火器具,每处少一台灭火器具或使用过期的灭火器扣1分;2、所有工作人员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否则,发现一人/次扣1分;3、井下电气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4、缺少消防管理牌版,扣2分,填写不规范,扣1分。20

  合计 100

  备注:通风设施指责任区内的

  检查人: 区队陪检人:

  附表4-1-3

  炮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

  工作面名称: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考核

  项目考核内容标准分扣分原因实得分

  通

  风

  管

  理1、风门或密闭前后5m范围内无堆放材料、杂物、积水和淤泥,发现一项扣2分;2、风门连锁绳保持完好,破坏一次扣1分;3、风门(包括小风门)保持完好,破坏一次或两道小门同时打开扣2分;风门(包括正反向风门)一道不关闭扣1分;4、私自从风门墙上挖洞过管线(应急情况除外),发现一次扣2分;5、风门或封闭前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片帮、掉顶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要及时向生产科汇报,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6、严禁任何人私自调节风量,否则,发现一次扣2分。10

  局

  部

  通

  风1、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机前后5m范围内无堆放材料、杂物等,风机高压部位严密不漏风并挂牌管理(由当班班长负责),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2、局部通风机保证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发现一次无计划停风停电扣2分;3、风筒每刮破一个100mm长的破口或每挖一个洞扣1分,每刮破一个100mm长以下的破口或每挖一个洞口0.5分;4、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5、每天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自动倒台试验,并有记录可查,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2分。20

  综

  合

  防

  尘1、巷道内按标准安设两道净化水幕,且安装位置正确、质量符合要求并挂牌管理,水幕水管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其中缺少一道水幕扣3分;2、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每少一个三通扣1分,一个阀门不灵活扣1分;管路一处漏水扣1分;3、工作面爆破使用水炮泥,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4、巷道内积尘每10天冲洗一次(有冲洗记录),并杜绝煤尘堆积飞扬(煤尘厚度达到2mm连续长度5m就认为煤尘堆积),无记录扣2分,煤尘堆积一处扣2分;5、皮带机头必须按标准安设喷雾装置,当煤流较干燥、有煤飞扬时要开启喷雾降尘,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6、工作面作业人员要戴防尘口罩,发现一人/次未戴口罩扣0.5分;7、喷嘴不出水或雾化效果不好,扣1分;8、水幕不能封闭全断面,扣2分;9、隔爆设施的管理符合矿有关规定(有管理牌板,检查记录,无缺水、缺吊环、挂钩和用绳子系等),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缺一处隔爆设施扣5分。30

  瓦

  斯

  管

  理1、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按标准安装、吊挂,并保证完好、正常工作,否则,缺一处扣5分,位置吊挂不符合要求,不完好,不能正常工作,一项扣2分;2、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保持完好且悬挂位置正确,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3、进入工作面的班队长、电钳工必须随身佩戴瓦斯报警仪,否则,发现一人/次未戴扣1分;4、杜绝电器失爆,每查出一台电器失爆扣5分;5、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36、138、139、141条规定执行,发现一次瓦斯超限作业扣5分,无措施私自排放瓦斯一次扣5分。15

  爆

  破

  管

  理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爆破制”,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2分;2、爆破材料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药箱必须上锁,严禁炸药乱丢、乱放,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3、爆破时必须使用水炮泥,否则发现一次扣2分。15

  防

  灭

  火1、按规定安设灭火器具,每处少一台灭火器具或使用过期的灭火器扣1分;2、所有工作人员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否则,发现一人/次扣1分;3、井下电气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4、缺少消防管理牌版,扣2分,填写不规范,扣1分。10

  合计 100

  备注:通风设施指责任区内的

  检查人: 区队陪检人:

  附表4-1-4

  开拓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

  工作面名称: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标准

  分扣分

  原因实得分

  通

  风

  设

  施1、风门或密闭前后5m范围内无堆放材料、杂物、积水和淤泥,发现一项扣1分;2、风门连锁绳保持完好,破坏一次扣1分;3、风门(包括小风门)保持完好,破坏一次或两道小门同时打开扣2分;风门(包括正反向风门)一道不关闭扣1分;4、私自从风门墙上挖洞过管线(应急情况除外),发现一次扣2分;5、风门或封闭前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片帮、掉顶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要及时向生产科汇报,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6、严禁任何人私自调节风量,否则,发现一次扣2分。10

  局

  部

  通

  风1、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机前后5m范围内无堆放材料、杂物等,风机高压部位严密不漏风并挂牌管理(由当班班长负责),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2、局部通风机保证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发现一次无计划停风停电扣2分;3、风筒每刮破一个100mm长的破口或每挖一个洞扣1分,每刮破一个100mm长以下的破口或每挖一个洞口0.5分;4、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5、每间隔5m在中腰线上1m处打一吊挂眼,每少一个眼扣0.5分;6、每天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自动倒台试验,并有记录可查,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2分。20

  综

  合

  防

  尘1、巷道内按标准安设两道净化水幕,且安装位置正确、质量符合要求并挂牌管理,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其中缺少一道扣3分;2、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100m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每少一个三通扣1分,一个阀门不灵活扣1分,管路一处漏水扣1分;3、巷道内积尘冲洗必须有冲洗记录,并杜绝煤尘堆积飞扬(煤尘厚度达到2mm连续长度5m就认为煤尘堆积),无记录扣2分,煤尘堆积一处扣2分;4、工作面作业人员要戴防尘口罩,发现一人/次未戴口罩扣0.5分;5、坚持使用湿式打眼,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6、喷嘴不出水、漏水或雾化效果不好,扣1分;7、水幕不能封闭全断面,扣2分,风筒上发现一处有喷浆料未清理扣1分。30

  瓦

  斯

  管

  理1、进入工作面的班队长、电钳工必须随身佩戴瓦斯报警仪,否则,发现一人/次未戴扣1分;2、杜绝电器失爆,每查出一台电器失爆扣5分;3、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36、138、139、141条规定执行,发现一次瓦斯超限作业扣5分;无措施私自排放瓦斯一次扣5分。15

  爆

  破

  管

  理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爆破制”,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2分;2、爆破材料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药箱必须上锁,严禁炸药乱丢乱放,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3、工作面爆破要使用水炮泥,否则发现一次扣2分。15

  防

  灭

  火1、按规定安设灭火器具,每处少一台灭火器具或使用过期的灭火器扣1分;2、所有工作人员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否则,发现一人/次扣1分;3、井下电气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4、缺少消防管理牌版,扣2分,填写不规范,扣1分。10

  合计 100

  备注:通风设施指责任区内的

  检查人: 区队陪检人:

  附表4-1-5

  机运队“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

  检查地点: 检查日期:

  考核

  项目考核内容标准分扣分原因实得分

  通

  风

  设

  施1、风门或密闭前后5m范围内无堆放材料、杂物、积水和淤泥,发现一项扣1分;2、风门连锁绳保持完好,破坏一次扣1分;3、风门(包括小风门)保持完好,破坏一次或两道门同时打开扣2分;风门(包括正反向风门)一道不关闭扣1分;4、私自从风门墙上挖洞过管线(应急情况除外),发现一次扣2分;5、风门或封闭前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片帮、掉顶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要及是向生产科汇报,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6、严禁任何人私自调节风量,否则,发现一次扣2分。30

  综

  合

  防

  尘1、主要轨道运输巷(包括采区轨道巷)的净化水幕保持完好,破坏一道水幕扣2分;每班必须开启所辖范围内的水幕进行降尘,否则发现一次/处扣0.5分;喷头雾化效果不好或喷头不喷水要及时处理,否则每次/处扣0.5分;2、隔爆设施的管理按矿有关规定执行,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缺少一组隔爆设施,扣5分;3、在测风站前后10m之内不得停放任何车辆,否则,发现一次矿车扣1分;4、责任区范围内的巷道冲尘必须按矿有关规定执行,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发现一处积尘扣2分。35

  瓦

  斯

  管

  理1、硐室内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保持完好且悬挂位置正确,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2、杜绝电器失爆,每查出一台电器失爆扣5分;3、经常检测机电硐室的温度,当发现温度超过规定时,及时向生产技术科(调度)汇报,否则,扣1分。15

  防

  灭

  火1、按规定安设灭火器具,每处少一台灭火器具或使用过期的灭火器扣1分;2、所有工作人员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否则,发现一人/次扣1分;3、井下电气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4、缺少消防管理牌版,扣2分,填写不规范,扣1分;5、灭火沙箱按规定设置,否则,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20

  合计 100

  检查人: 区队陪检人:

  附表4-1-6

  通修队“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及评定办法

  检查地点: 检查日期:

  考核

  项目考核内容标准分扣分原因实得分

  通

  风

  系

  统1、严格按生产科的通知施工通风设施,保证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通风设施施工结束要做到工完料净,并及时书面通知生产科,由生产科组织相关科室人员验收,设施验收必须达到合格(80分以上),否则,发现一处扣2分;2、需要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按生产科制定的方案进行,严禁任何人私自调节风量,否则,发现一次扣2分;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发生一次扣2分;4、各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配风,发现一处风量不符合规定扣2分;5、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发现一处未测风扣1分。20

  局

  部

  通

  风1、风机与风筒的连接部位必须加上软衬垫,且严密不漏风,每发现一台风机连接部位漏风扣1分;2、风筒吊挂平直一条线,逢环必吊,接头采用双反压边且严密不漏风,拐弯时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折叠深度超过100mm),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3、风筒破口要及时粘补(迎头两节风筒除外),每发现一个破口扣0.5分;4、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每发现1次扣1分;5、风机后3m内要悬挂管理牌,且位置明显、内容齐全,每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25

  瓦

  斯

  管

  理1、瓦检工要严格按照巡回检查图表进行瓦斯检查,并做到三对照,凡发现一次空班、漏检扣2分;2、各类瓦检仪调校要及时,并有记录可查,否则,发现一台/次扣0.5分(因仪表质量问题除外);3、爆破工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4、排放瓦斯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否则一次扣2分;私自排放瓦斯一次扣2分。25

  通

  风

  设

  施1、所有风门必须达到“三化”标准要求,即标准化、自动化、连锁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2、所有盲巷要按规定进行封闭,并在封闭墙前打上栅栏,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20

  管

  理

  制

  度1、所有通风报表(瓦斯日报、测风旬报、通风月报)报送及时,否则一次扣1分,一处错误扣0.5分;2、地面所有管理牌板、台帐、记录填写符合规定(由生产科一月一检查),否则,缺少一种记录或台帐扣1分,一处错误扣0.5分。10

  合计 100

  检查人: 区队陪检人:

  附表4-1-7

  潘津工业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统计表

  年 月 日

  项 目

  区 队得分合计备注

  第一次第二次

  采煤一队

  采煤二队

  掘进队

  开拓队

  机运队

  通修队

  附表4-1-8

  潘津工业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结果应用表

  单位考核结果应用

  6个区队 第一名奖励双基5分

  第二名奖励双基3分

  第三名不奖不罚

  第四名不奖不罚

  第五名处罚双基1分

  第六名处罚双基2分

  备注因生产需要,矿对现有区队编制增加或减少时,二次分配奖励标准由生产科进行随时调整奖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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