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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矿务局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作者:李傲鹏 2013-08-15 16:47 来源:原创

 

  丰城矿务局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系统效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基础技术资料管理、责任与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矿总工程师领导,并配设1名安全监控管理责任人、至少配备1名懂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足够的专职安全监控人员。监控电工和监控值班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制定瓦斯事故监控应急预案。    第五条 井下安装或检修安全监控系统及设备时,监控电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进入作业地点,进行安全确认——与现场有关人员联系——检查瓦斯,停电——安装或检修,验收——交接班,填写记录——撤离作业地点。    第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生产调度系统应联合值守,调度室内必须有安全监控终端显示,并具有声光报警、数据存储查询功能。    第七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与矿务局实行联网,并能正常运行。    第二章 设计和安装    第八条 所有矿井都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新建、改(扩) 建、改造等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应符合“三同时”管理 规定。    (一) 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瓦斯超限声光报警、“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和手动控制断电闭锁等功能,并应实时监测井 下所有作业地点的瓦斯等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和传感器的运行状态。    (二) 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分站、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必须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相一致,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三)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瓦斯监控联网数据协议”有关要求定义测点和逻辑控制等。    第九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单独设立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及便携仪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要求,并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其流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编制监控系统设计,并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通知单》。    (二) 监控系统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三) 《安装通知单》先送通风、机电、安全等部门进行审核,再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    (四) 安装前,在地面必须逐台对安全监控设备性能进行全 面检查和调试试验,保证其符合技术要求。    (五) 安装后,必须按要求正确定义传感器、分站等设备, 设置点号地址。    (六) 传感器、分站、断电控制器等设备必须经通风、机电、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 井下分站应设计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修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无积水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分站安装后应检查各指示灯和显示值是否正常,保证其显示值或指示状态与输出信号相一致。分站应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并要求挂牌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监控信号电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信号电缆在入井敷设前,必须进行芯线和屏蔽层通断及绝缘性能的测试。信号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采用接线盒,并有防止受潮进水,保证芯线、屏蔽层接头压接牢靠等措施。    (二) 敷设在井筒和巷道内的信号电缆,必须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受到条件限制时,在井筒内信号电缆挂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信号电缆挂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与压风管、供水管敷设在巷道同一侧的信号电缆,必 须挂在距压风管、供水管上方0.3m以上的地方。在有瓦斯抽放管 路的巷道内,信号电缆必须与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的两侧。    第十三条 地面中心站及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安全监控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3个月至少轮换一次,同时运行的计算机内必须同步保存全部监控数据。    (二) 中心站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和防毒墙,并及时升级,不得运行与安全监控无关的软件。    (三) 中心站必须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少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四) 中心站设备的连接线路应整齐有序,通讯电缆和网线与电源电缆的敷设间距不小于0.3m,并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五)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章 传感器设置    第十四条 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瓦斯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和断电范围及其瓦斯便携仪的报警值必须符合《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求,同时执行省政府规定的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0.9%断电管理制度。     (二) 瓦斯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的上方,并不影响行人和 通车,安装维护方便。瓦斯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 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三) 瓦斯传感器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在以下地 点设置传感器。    1. 高瓦斯煤巷掘进工作面长距离掘进,每达500m巷道增设一个瓦斯传感器。其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和复电值与回风流瓦斯传感器相同。    2. 石门揭煤工作面和高位巷、底板巷比照高瓦斯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设置瓦斯传感器。    3. 巷道冒顶超高地段、防火密闭墙前、钻场、打钻地点等处增设瓦斯传感器,其设置方案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编制专门措施。    第十五条 瓦斯抽采系统的主干管设置计量传感器,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测定瓦斯抽采量。    第十六条 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 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等;矿井和采区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并应有声光报警装置;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监测其负荷侧电压。     使用与维护     每月必须至少1次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 正。瓦斯检测设备的调校、瓦斯超限断电功能的测试都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信号电缆进行1次巡 回检查。每班必须至少1次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瓦斯传感器核 实比较,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将2种设备调准。    第十九条 加强井下现场管理,安全监控系统及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一) 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或中断期间,在该控制范围必须停止作业。在对传感器进行更换或故障处理时,必须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有记录可查。    (二) 低浓度瓦斯传感器经过大于4%的瓦斯浓度冲击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三) 在爆破、喷浆、洗尘等作业前,应将受到影响的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移动到安全位置,之后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    (四) 传感器、分站等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设备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和干爽。    第二十条 检修或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的备用数量应不 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应升井全面检 修,保证监控设备的完好率为100%,待修率不超过20%,并有检 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控仪器仪表必须经有资质机构校验、检 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面中心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员负责浏览安全监控系统和联网系统的运行情况,核实监控数据,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每天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出现异常信息必须立即汇报,并将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及时记录归档以备查。    (一) 当发现瓦斯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员通知矿调度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和处理。    (二) 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员通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分管矿领导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三) 当系统或联网系统出现故障时,中心站值班员通知矿调度室,值班矿领导组织专职人员进行排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计划停电时应提前通知地面中心站,并严格执行局《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局《瓦斯监控联网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监控数据实时上传到局联网中心服务器。    第二十六条 突出矿井应严格按局《安全监控系统改造规 划》要求,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自动报警系统。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矿井必须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 制图,并随着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布置图应标 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 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瓦斯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二十八条 矿井必须建立以下台帐及报表:瓦斯超限报 警及处理记录、安全监控设备和仪器仪表台帐、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瓦斯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安全监控日报表、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等。    第二十九条 瓦斯超限报警及处理记录必须在瓦斯超过报警值时填写,其内容包括:日期、报警传感器名称及地点、测点号、报警起始时间、报警值、终止时间、最大值、通知有关人员、报警原因、处理过程、备注。有关人员指瓦斯超过报警值时中心站值班员应通知的矿调度室和有关领导。责任追究情况可填在备注栏。    第三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数据库,并有备份,要求备份的数据应保存2年以上。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数据分析的技术 管理负责,机电及其他矿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系统 运行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 合规定要求的,立即下卡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一)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或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自动报警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处予矿领导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隐患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按局《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1. 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及局有关规定的。    2. 瓦斯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复电值不符合上述第十四条所要求的。    3. 未建立上述第二十八条有关记录台账和报表,或未及时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的。    4. 未按实际填绘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或未每天将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的。    (三) 对因管理责任造成安全监控系统中断或联网系统数据不上传超过10分钟的,比照重大非人身事故进行处理。    (四) 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应照价赔偿损失,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规程》、上级有关文件有相悖之处, 按《规程》、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局《通风安全监测 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丰煤便字【1997】第255号文)同时废 止。解释权属矿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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