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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南庄煤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1-20 12:24 来源:煤矿安全网
 
 

恒泰南庄煤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

  目 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会议制度 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5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7

  安全质量标准管理制度 9

  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11

  安全奖罚制度 17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20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22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25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6

  安全举报制度 29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32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34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39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41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46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58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61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64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5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把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护矿井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山西陆合集团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井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特殊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六大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各职能部门必须将本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本科室安全目标的实现。

  4、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表率,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本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工作改变、工序转变时,及时调整自己安全职责范围。

  6、山西陆合集团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结合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凡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的严肃处理。

  7、各单位每月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岗位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于工资、奖金分配挂钩。

  安全会议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例会、安全工作现场会统称为安全会议。为规范矿安全会议的程序和内容,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矿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周四下午,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安全科负责通知。

  三、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参加人有:矿领导班子所有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各相关科室、区队负责人;需要其他人员参加另行通知。

  四、安全办公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文件、安全指示、指令和会议精神;

  2、通报上次安全办公会议精神或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听取各部门或专业组关于重大安全问题和安全管理相关问题的汇报;

  4、研究确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计划、月度安全工作重点;

  5、针对各单位提出的当前主要安全生产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措施,落实具体单位、人员和整改期限;

  6、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矿级领导对各自分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和分管基建项目的领导必须发言);

  8、其他需要研究的内容;

  9、矿长安排布置工作。

  五、安全科负责安全办公会议签到和考核工作。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5分钟到会并签到。有事须向安全副矿长或安全科请假,并安排好替会人员。迟到人员罚款50元,旷会人员罚款100元。

  六、各部门要按照会议议程安排进行发言,汇报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发言时间控制在5分钟左右。

  七、安全科负责矿安全会议记录和备案。

  八、强化会议贯彻和落实。各单位参会人员要及时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位职工。安全科要对各单位的会议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等材料要及时存档,存档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十、与会人员要严格会场纪律,要将手机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严禁来回走动,保证会场安静、有序。违反规定者罚款50元/次。

  十一、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安全管理,努力实现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如下:

  1、依据集团(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集团(或上级管理部门)与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杜绝死亡事故、重伤事故不超标。

  2、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形成至上而下一级对一级负责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目标与经济利益挂钩,安全目标在生产经营中必须占重要比重,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纳入经济管理考核体系。

  3、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各科室必须制定计划措施,保证安全工作的全面实施,执行到位。

  4、矿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班组班组与个人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可靠的保证措施和手段,确保本工程项目从开工至竣工全过程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5、施工单位、班组在日常生产中,要围绕矿(本单位)所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办法,制定出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和规划,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到位,使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以确保实现每项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6、保证安全投入,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7、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矿井抵御灾害能力。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投入部分

  1、矿井建设时期,矿井安全资金投入由公司筹借资金;矿井投产后,一般采用按月从生产利润中提取“安全专项资金”,以保障安全。

  2、资金提取比例一般按每月不少于10万元数额,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大此数额。

  3、“安全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包括矿安全系统、安全装备、安全设施的维修、维护、检验、校验、更新和矿井的重大安全技术改造。

  4、“安全投入的目的”是提高矿井安全水平、增强矿井减灾能力、杜绝事故发生。

  5、“安全专项资金”的有财务科负责,但必须经矿长批准矿委会研究通过,用于矿井安全投入。

  6、“安全专项基金”的筹集方式,主要包括:生产利润提取、集资、贷款等方式。

  7、“安全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投入及奖励

  1、安全生产宣传,一般通过板报、录像、读书、看报和班前会等形式进行,坚持时时处处讲安全的原则。

  2、安全教育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并通过各种会议和班前会等形式进行,以达到提高安全意识,消除思想隐患的目的,从而提高安全教育的效率。

  3、建立“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数额每年不得低于500元/人的投入,每月组织工人学习安全知识不得少于一次。

  4、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考试制度。由矿生产技术科组织自由命题,分数低于70分的需要重新培训。

  5、建立“安全奖励基金”资金来源从生产利润中提取。

  说明: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本着“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不留后患”的原则扎实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

  一、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全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通风科、调度室、地测科、劳资科和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

  二、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提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负责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总体目标,负责考核奖惩。

  三、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并逐月下达各系统和各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每旬和月末检查考核,并向劳动人事部提供考核资料。各系统负责人及成员:采掘系统由生产矿长任组长,机电、运输系统由机电矿长任组长,通风系统由总工程师任组长,地测系统由地测科科长任组长,安全管理由安全矿长任组长,企业管理形象有办公室主任任组长。

  四、工作要求:

  1、山西陆合集团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每年初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目标规划和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排意见,明确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奖励标准、考核条件,并形成文件下发各科室。

  2、各系统每年初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总体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具体工作在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中明确。每月底各系统必须将下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月末各系统组织检查考核,并在29日前将检查考核资料和考核结果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奖惩。

  3、全公司在集团公司考核验收中达到质量标准化规划目标给予奖励,未达到规划目标的按规划目标的奖惩标准给予处罚。达到力争目标的按力争目标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全公司未达到规划目标取消质量标准化奖励。

  4、采掘工程质量实行优质优价管理和结构工资、小班验收制。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每旬一次;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每半月一次,由生产技术科提前一天通知相关人员及施工单位。

  5、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修改下发的质量标准化标准检查,不准擅自降低标准或放宽标准检查。一旦经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查出发现有降低标准或放宽标准检查,给予检查人员50元/次进行处罚。

  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科室、区队)的全部职工。

  二、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科学化。

  四、按照上级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培训工作要依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明确培训目标要求。矿领导要取得矿长资格及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特殊岗位员工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所有员工每年初必须经过全员培训,方可上岗。

  五、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工种、岗位应知应会,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岗位描述”标准等煤矿安全常识。

  六、职工需要改变岗位工种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转岗。

  七、矿培训部门、劳资科、安全科、机电科、生产技术科等业务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对“三违”的人员培训:凡被安全检查人员在岗位查出 “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接受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是本岗位操作规程与《煤矿安全规程》,及矿规、矿纪等相关规定。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部门出据培训合格证明,安全部门审核签字,原单位方可安排工作。

  九、《作业规程》的培训:新工作面在开工以前,要根据工作面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学习由各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学习形式可多种多样,培训时间可根据作业场所复杂难易程度制定,学习要有签字,培训结束要组织考试,考试成绩要记录存档。

  第二章 有关培训职责

  十、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安全矿长为副组长,各生产业务科室、区队主管为成员的员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十一、培训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所有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劳资科协调配合实施。

  十二、劳资科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

  十三、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劳资科协调配合实施。

  十四、培训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技能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并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协调、实施各项培训计划。

  十五、培训部门、劳资科、安全科按照相关培训要求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培训工作,在全矿范围内强力推行“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法。

  十六、矿各职能业务科室负责对对应区队的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业务技术指导、监督管理。

  十七、为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力度,必须大力开展以科室、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和岗位技能应知应会、“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等安全常识培训。

  十八、业务科室、区队主管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并按要求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十九、培训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培训过程、质量、效果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人员持证监察及处罚。

  二十、培训部门负责新员工的岗位培训及煤矿一般工种培训、复训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 培训对象、时间与内容

  二十一、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二十二、新入矿的井下员工必须接受培训的时间规定:理论学习培训不少于48课时,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15课时,导师带徒不少于四个月(签订师徒合同书)。

  二十三、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标准;

  3、知道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力;

  4、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5、自救器及其它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和安全指示标志;

  6、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7、职业卫生健康与劳动保护等专业知识;

  8、五大自然灾害(水、火、瓦斯、顶板、粉尘)各级各类事故案例;

  第四章 培训班管理

  二十四、举办培训班的依据: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分解的月度培训计划进行。特殊情况下,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培训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

  二十五、学习方式:学习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

  二十六、教学考勤管理:采用每天四点名与不定期抽查点名方式,根据培训班的特点和学习内容可制定不同的点名考勤方式。

  二十七、对学员的要求:学员在培训期间应听从培训班的教学规章制度。做好课程的预习,除接受面授学习时间外,要坚持自学做好复习。

  二十八、实际操作培训:由所在区队主管亲自组织,制定实际操作培训计划,方案,技术人员按计划实施、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实际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由区队主管、技术员负责。

  二十九、培训部门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与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开班培训,开班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间、内容,参加培训人数通知有关单位,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开班2天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培训部门,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五章 教师管理

  三十、教师职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授课计划。应有完整的教案(课时授课计划)教案应按规定认真编写,应尽可能采用直观性教学、多媒体教学,提高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使学员理解、掌握更多煤矿安全知识要点、应知应会。

  第六章 新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三十一、新工人理论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与两年以上实际经验的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实行导师带徒弟实习,实习期不少于四个月,实习期满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考核不及格者,予以辞退。考核合格后,由师傅、班组、队长签署意见,矿培训中心汇总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核,正式签发《煤矿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章 培训管理

  三十二、培训管理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提前做好教育培训工作,保障教育培训顺利进行。

  三十三、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年、月培训任务及上级安排的其他各项培训任务,负责指导、监督内部培训班的落实情况及培训后的考核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检查与监督。

  三十四、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卷命题,监考等,及考后的试卷、考勤表等资料归档工作。

  三十五、参加公司培训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公司安全培训有关规定执行。外培人员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有效证件的,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调动和保护干部职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杜绝各类重大事故,减少零打碎敲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态势,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鼓励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在抢险救灾、预防事故和日常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各类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单位、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三、安全奖惩的原则:

  1、安全奖励依据贡献大小,突出重点,保证奖金发放到个人手中,严禁搞平均分配或挪作他用;

  2、安全处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罚力度应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对应。

  四、公司对以下项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2、安全质量标准化;

  3、“三违”治理;

  4、领导干部带班及值班;

  5、部门、岗位业务保安;

  6、其他有明确目标和考核标准的重要安全项目。

  具体奖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安全奖惩的管理

  五、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绩效考核,在安全会议上及时通报安全奖惩结果,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宣布奖罚意见。

  六、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安全事故的;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直接避免伤亡事故或使单位避免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3、安全技术改革或创新安全管理经验在全公司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的;

  4、技术攻关解决安全生产重大疑难问题,推广新技术,减少投入或节约资金的。

  七、安全科研创新成果或合理化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奖励经单位上报主管领导审查,由总经理审批后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九、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及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迟延报告的按有关罚款规定加倍处罚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十一、工会和安全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网站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材料;需要对有关单位、人员做出处理的,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十二、本制度与上级精神有抵触时,经公司安全办公会议讨论,按修改后的意见执行。

  十三、重伤事故的界定,依据公司制定的标准界定。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促进我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矿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原则上定为每周五由矿长、安全矿长、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和施工单位人员参加,分别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2、现场安全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等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3、凡参加安全检查人员,都必须在《安全检查隐患通知单》上签字,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检查隐患通知单》。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4、被检查单位领导必须在《安全检查隐患单》上签字,并负责按《安全检查隐患单》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矿安全科和有关科室负责监督落实,直至所有隐患处理完毕为止。

  5、各种安全检查后,要求被检查单位查处的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并将整改后的隐患及时反馈矿安全科和有关科室,有相关科室组织人员进行复查,经复查隐患整改完毕后要进行消号归档。

  6、及时召开整改会,对查出的问题采取“定期限,定责任人,定措施”的办法,认真组织整改,矿安全科和有关科室负责复查,复查时,如果查出能及时整改而未整改的,现场停止作业进行隐患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专职安检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和要害场所安全巡查工作,发现“三违”及时制止,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8、安全、机电、生产、通风、技术、地测等分管领导必须定期组织本专业有关人员、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9、各科、施工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安全检查制度并进行落实。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审批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矿属各区队、业务科室、专业技术管理干部必须把安全技术审批做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二、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审批管理体系。

  三、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主管矿技术工作和安全技术审批工作,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矿长审定后,由矿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四、按照煤矿相关技术管理规定,需公司审批的技术方案、采区设计等,由总工程师审查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审批。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及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2、开拓延深和一般技术改造,由矿井提出申请,陆合集团批准后实施。

  3、工作面设计,由矿副总工程师组织矿井设计人员进行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简单的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各分管业务科室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凡在矿内部设计资质范围内的工程,由矿内部自行设计。

  6、作业规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煤矿井巷质量验收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7、关键环节,如开口、揭煤、贯通、过断层、过构造带、处理冒顶、穿老巷、顶板破碎带、巷道维修、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工作面收尾等,以及在作业规程中没有涉及的工程内容,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灾威胁、冲击地压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除上述情况以外特殊情况,应及时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作业规程》的审批程序进行。

  8、《作业规程》的会审、复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要有审查意见,经总工程师以及安全矿长签批后生效。

  9《作业规程》、措施的报送:分管业务科室(包括该规程的主管科室)、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为必送单位。并且必须向安全科报送学习签字情况;其它参与会审或签字单位由会审或签字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摘录。

  10、《作业规程》至少提前三天由技术员组织贯彻学习,执行前2天采用适当方式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包括区队干部)。临时性措施提前2天贯彻学习,技术员可以委托能够胜任的其他队干部贯彻,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另行规定。

  11、《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写单位、安全科必须全员贯彻、学习;其它签字单位(业务科室、相关区队)也必须由参与会审或签字的人员对《作业规程》、措施的相关内容进行摘录,并亲自对相关人员贯彻,保存相关内容摘录和学习人员签字备查。确保《作业规程》、措施的落实。

  12、《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应由主管区(队)长组织,主管技术员负责贯彻到所有现场作业员和管理人员中去。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标准和各工序操作规程

  二、安全操作规程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会审,并根据各部门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完善。

  三、施工单位负责认真组织员工对操作规程及操作标准进行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四、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操作基本要求、操作程序、标准。了解违反操作程序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五、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

  六、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落实岗位职责,确保员工规范操作。

  七、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

  八、对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九、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要及时制定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程的实用性。并认真组织职工进行学习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十、违反操作规程严格按“三违”进行处理。发生事故的按“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落实矿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山西陆合集团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安全管理实行“区队负责、矿管理、上级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始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要确保安全费用投入,提高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水平,增强抗灾能力。

  三、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进一步完善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健康,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四、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各职能部门要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技术员对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六、安全科负责全体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方式,让每位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教育广大员工遵章守纪,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保安能力。

  七、矿安全科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查岗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事故处罚

  八、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室和安全科;对谎报、迟报或隐瞒事故的按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行政责任。

  九、生产单位事故处罚

  1、发生轻伤给予区队长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他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以上人员可并处100—5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10000元罚款;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免职;对以上人员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3、发生1人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10万元罚款,队长、跟班队长就地免职。

  4、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按照上级部门规定进行处理。

  十、地面单位事故处罚

  1、地面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警告、记过处分;给予副职和班、组长记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处分;其他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以上人员可并处100—5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班、组长行政降级处分;给予直接责任者降级、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以上人员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十一、对作业规程不完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因此发生事故的,有关技术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

  十二、对火工品运输、管理、发放、使用的环节要严格按矿有关规定执行,若发生丢失和外流,并因些造成事故的,追究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和行政处分。

  十三、保卫科是全矿消防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易燃易爆的重点防火要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对消防器材和药物做到勤查勤换,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若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保卫科正职记大过、降级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事故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十四、对以上受处分人员如有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本制度如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举报制度

  一、为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行为监督的积极性,不断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及时的发现并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效地防范重大事故的漏报瞒报现象,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西陆合集团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山西陆合集团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等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三、举报范围

  在本矿区内存在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1、生产安全事故;

  2、事故隐患;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举报办法

  1、举报人可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山西陆合集团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相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举报。

  2、安全科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分别为8046。

  3.信件举报,在澡堂门口设立举报箱,随时接受举报,专人负责,定期开启。

  4、电子邮件举报。安全科设立电子举报邮箱,可以向安全科办公室举报,电子信箱为aqk8046@126.com举报。

  5、无论那种举报方式,举报人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写明或讲清被举报人真实姓名、时间、地点、事件详细起因等情况。一般情况要求实名举报。

  五、举报受理和查处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山西陆合集团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相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责任,实行分类受理和查处。

  对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理部门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举报内容的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接到举报的单位应上报安全办公会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对群众举报内容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举报内容必须属实,否则给予严肃处理。

  六、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奖励。

  1、举报一般 “三违”奖励100 元,举报严重“三违”奖励200元。

  2、举报轻伤事故奖励300元,举报重伤事故奖励500元。

  3、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并避免一般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500元。

  4、举报严重“三违”及重大事故隐患,避免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挽救矿井巨大损失的,经公司领导研究,予以重奖。

  5、 对虚假举报者,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扰乱管理秩序,经查出给予500元罚款。

  七、举报人的保护

  举报受理单位和办理人员应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对泄露举报人姓名者处1000元罚款,并全矿通报。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受举报单位不得以非正当理由处分、开除本单位举报人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加强我矿入井人员管理,规范员工井下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入井准入制度

  1、凡从事井下作业的员工,首先要进行健康体检,经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2、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员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入井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入井验身管理规定

  1、井口验身人员对工作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验身人员责任心要强,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因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井口验身人员检查,入井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和人员定位仪,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酒后入井。入井人员必须听指挥,按次序排队入井。

  3、入井人员要主动配合验身人员搞好验身,相互监督共同把关,严禁不符合入井条件人员入井。

  4、外来人员没有携带识别卡入井的检身工有权拒绝其入井。

  5、携带爆破材料或有腐蚀性物品的人员出入井必须乘专车,严禁与他人同车出入井,严禁在交接班人员集中时出入井。下井携带的长把工具(如铁锨、洋镐、钎子等)、绑扎物品(麻绳、铁丝、钢丝绳、电缆等)、零部件等不得随从工作人员同坐在一起。

  6、井口验身工对入井人员认真清点,发现有精神萎靡不振、精神不正常的,应制止其入井,严防其它事情发生。

  7、发现不符合入井(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人员,验身人员要立即劝阻,不听劝阻者交保卫部处理。

  三、入井人员考勤规定

  1、入井人员通过人员定位系统进行考勤。

  2、跟班、带班人员必须坚持与职工同上同下,执行现场交接班。

  3、超过2小时未升井者,由考勤室和灯房相互校对确认后及时报告调度,调度通知所在单位,查明去向,对去向不明者,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寻找,并报告安全科,直至入井与出井人数相符为止。考勤室和灯房房建立人员超时统计台账。

  四、入井人员统计

  1、监测监控人员要认真统计清点当班入井人员和升井人数。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所属单位,查明原因,并向调度室汇报。

  2、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尽责尽守,做到班清月结,数据确切,统计准确。

  3、人员定位系统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睡岗。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更好地规范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级设备管理网络体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机电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矿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在选购矿用设备、器材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3、设备器材管理应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设备购置

  4、矿用设备的选型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维修方便的原则,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有利于环境保护和非淘汰型产品。

  5、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具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附件的购置应选用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

  7、矿用设备购置严格按公司和矿相关规定执行。

  8、机电科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综采综掘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检测和探伤档案、安全保护设施整定和校验档案。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半年应对档案建立情况组织一次检查。

  第三章 设备使用、维修

  9、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根据设备随机资料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0、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机电设备、小型电器设备、配件和各种缆线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11、设备实行动态达标管理,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情况。新工作面安装的设备和采后收回的设备都必须执行现场验收交接手续。设备和配件管理应满足生产需要。严禁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如需拆套拆件使用应经机电副矿长和机电科批准。

  12、适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状态。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无失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完好的设备不得使用。

  13、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后,方可入井。首次在井下使用的机电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及工业性试验产品,必须经机电副矿长批准。

  14、主要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设专职司机和维护电钳工。移动设备必须明确包机维护人员。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有设计,并计划进行安装;安装地点的矿建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科负责组织机电、生产、安全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5、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严禁出现失爆。

  16、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认可证》。

  17、公司按照生产的需要,组织实施设备大修理计划。凡本单位有修理能力的不得外委,确需外委的修理项目,应选用有修理资质的专业厂点。

  18、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广使用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等新技术。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和技术改造,竣工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由机电副矿长组织实施,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存档备案。

  第四章 设备检查、测试

  19、合理安排矿井生产系统装备的检查和测试,保证矿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20、矿井电气设备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表11的规定进行。

  21、矿井固定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测试和试验。

  22、大型固定设备技术检测后,提供检测报告,机房悬挂“安全准用证”。主要设备的关键部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探伤,并将探伤报告存档。

  23、提升机系统、通风机性能、空压机性能每年测试一次;通风机通风网络测试每三年测试一次;排水泵性能每年及大修前后均需进行测试。

  24、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五章 设备更新报废

  25、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及时更新或报废:

  (1)由于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的设备。

  (3)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的设备。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26、设备报废程序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钢丝绳使用管理

  27、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新购置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做拉断、弯曲和扭转试验。

  28、提升钢丝绳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人员或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29、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7的规定。

  30、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七条和第四百零八条有关规定的钢丝绳,必须立即更换。

  第七章 胶带和电缆使用管理

  31、入井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

  32、没有厂家资料、或者检验不合格或没有阻燃性能检验报告的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不得入井使用。

  第八章 附则

  33、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进一步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并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做好事故超前防患工作,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矿长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验收、消号”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各科室科长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

  2、安全隐患是指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的不安全缺陷。

  3、矿建施工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及其他八类。

  4、地面生产、经营事故隐患分为火灾、爆炸、泄露、触电、坠落、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及其它八类。

  5、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包括:

  (1)事故隐患类别

  (2)事故隐患等级

  (3)事故隐患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分析

  (4)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5)整改资金来源和保证措施

  (6)整改目标

  (7)事故应急预案

  (8)整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6、矿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周由矿长组织、分管矿长、各科室及监理部各项目部等参加的安全大检查,对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实行“谁分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

  7、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贯彻“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业务科室正职和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人员落实,实践落实,责任落实。

  8、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无措施,一律停止施工生产或经营。

  9、矿安全科负责对安全隐患综合管理、统计上报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档案。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监督隐患的整改工作。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了提高对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映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对突发事故进行安全、有效、迅速、有序地进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的缩小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范围:

  矿井发生非伤亡事故和一般伤亡事故由煤矿矿井组织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煤矿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领导小组,以及相关的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事故调查 组、善后处理组、恢复生产等工作组。

  凡发生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组织抢险救灾和恢复生产,由公司制定煤矿事故紧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领导小组,以及相关的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恢复生产等工作组。

  第二条 事故报告程序: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报告矿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安全监察机构等报告,最迟不能超过30分钟。

  矿井汇报程序

  事故现场人或知情人→矿调度值班室→通知出险(救护队)→待命抢救(对口救援医院)→事故有扩大危险(事故现场或井下人员迅速撤离)→矿值班领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工程师→矿长→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机构→向公司调度室汇报→事故无扩大危险(事故现场或井下人员协助抢救)→清点人数(矿灯放或井口考勤室)→清点人数(事故区队)。

  第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四条 为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工作的领导,与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小组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当接到较大事故报告后,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经组长同意,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第五条 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机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急救中心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三、矿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做到有条不紊。

  第六条 矿井结合实际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保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

  第七条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规定:

  1、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应急救援的物资,并在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不利环境影响。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与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同步编写。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控制措施失效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抢救行动,以及针对可能随之引发的伤害和其它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应规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全过程,适用于矿厂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救援和处理。

  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职责和人员的安排,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准备和平时的维护保养。

  在作业场所发生事故时,如何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的安排,其中应明确如何抢救,使用什么器材、设备。

  应明确内部和外部联系的方法、渠道,根据事故性质,制定在多少时间内由谁如何向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需要通知有关的近邻及消防、救险、医疗等单位的联系方式。

  工作场所内全体人员如何疏散的要求:

  应急救援的方案(在上级批准以后),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应急救援的演练,检验应急准备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应急救援预案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

  1、目的;

  2、适用范围;

  3、引用的相关文件;

  4、应急准备: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联系电话,组员,办公场所(指挥中心)及电话;矿应急救援指挥流程图;急救工具、用具(列出急救的器材、名称)。

  5、应急响应:

  (1)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

  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明确由谁向谁汇报,同时采取什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现场领导如何组织处理,同时,在多少时间内向公司领导或主管部门汇报。

  (2)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

  重大事故发生后,由谁在最短时间内向矿领导汇报,如何组织抢救、由谁指挥、配合对伤员、财物的急救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矿立即汇报:向内汇报,多少时间、报告哪个部门、报告的内容;向外报告,什么事故,可以由项目部门直接向外报警,什么事故应由项目部上级公司向有关上级部门上报。

  第十条 矿应规定平时定期演练的要求和具体项目。演练或事故发生后,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和修改预案的要求。矿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由安全副职负责。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个灾害事故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遍,每次演练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分析,进行改进。演练总结及时上报、备案。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健康、稳定发展;现对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l、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季度修改1次,当主要生产系统发生改变时应及时进行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2、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

  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一、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部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7、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领导、分析机构。

  9、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制度,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严禁空顶作业。

  10、对掘进巷道贯通要把好七关:作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气体超限、防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5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11、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12、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二、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突出矿井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表。

  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4、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三、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矿井每年雨季前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3、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

  (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四、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

  1、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1)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严禁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预防放炮引火。井下不准使用黑火药,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快、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预防摩擦生火。应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

  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

  (2)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进风井筒向内20米的深度以及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机房、风硐等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

  (3)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4)进风井口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此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

  (5)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施。井下消防既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仓的积水。消防管路应每隔50米安装标准的管接,以便连接水龙带。

  2、矿井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

  (1)严格遵守有关工矿企业地面防火的规程要求,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随时做好防火技术措施的准备工作。

  (2)有火源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质量要达到要求的耐火等级。各建筑物之间应设有通道,其宽度应能保证消防车畅通无阻。

  3、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要按《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

  五、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

  2、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3、必须对尘毒等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

  (1)粉尘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

  (2)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Si0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

  4、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5、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

  6、喷射混凝土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

  7、井下煤仓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煤厂等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捕尘器。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

  8、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3;

  (2)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3。

  9、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10、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大量漏风。

  11、加强局扇的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大量漏风,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12、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既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

  13、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是防止煤尘再次飞扬形成煤尘爆炸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六、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应有双回电源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

  (1)当任意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矿井的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3)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

  (4)lO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5)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

  (2)主排水泵房;

  (3)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

  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

  (4)主要通风机房;

  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注: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2)低压,不应超过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5)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4、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5、电气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7、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8、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

  9、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10、矿井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11、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1)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

  (2)铠装电缆应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线盒时也要接地。

  12、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2)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

  (3)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4)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6)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

  (7)每一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Q。

  (8)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Q。

  (9)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

  (10)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13、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得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

  14、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v。

  15、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矿井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入井证由机电科办理。

  16、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

  17、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

  18、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

  19、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

  20、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

  21、参与事故分析,制定技术防范措施。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号令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7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分别在井口与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交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调度室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善。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调度室会同安全科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矿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应带班无正当理由未带班的,罚款200元/次。

  4、让不具备带班资格顶替代办的,罚代办人及顶替者每人200元/次。

  5、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下同上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况轻重,给予200-500元罚款,直至开除。

  6、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一、为调动全体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惩治违规违法行为,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矿鼓励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在抢险救灾、预防事故和日常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各类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事故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

  三、安全奖惩的原则:

  1、安全奖励必须依据贡献大小,突出重点,保证奖金发放到个人手中,严禁搞平均分配或挪作他用;

  2、安全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罚应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对应。

  四、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职工及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1、对职工违章行为的处罚:

  (1)职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程度一般的,给予警告、劝阻,并按本单位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职工违章作业性质严重的或因违章酿成事故的,停止其工作,参加“三违”学习班,情节严重的参加待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管理干部违章行为的处罚:

  (1)管理干部违规、违章程度一般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单位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管理干部强令职工违章作业、带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不听劝阻、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反省,参加“三违”学习班;

  (3)管理干部对重大非人身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或对重伤事故负直接责任的以及隐瞒事故或对举报事故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1、每发生一起1人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3000元,对地面单位罚款5000元。

  2、每发生一起1人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0元,对地面单位罚款20000元。

  3、每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扣除事故单位当月总工资30%。

  4、每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

  5、对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每发现一起,除按规定罚款外,加罚责任单位1~3万元。

  六、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对有关单位、人员做出处理的,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七、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门帐户,专款专用。所有安全罚款,由安全部门出具证明,经安全副矿长和矿长审批后,财务部门负责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存入安全奖励基金帐户,用于奖励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1、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由矿长全面负责,各主管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

  2、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的隐患排查。

  3、安全隐患信息主要来自上级各级领导检查,矿领导、科、队级领导日常检查的问题及安全科日常检查。

  4、安全隐患信息由安全科收集,确认分级,闭合管理。

  5、安全隐患分为重大、主要、一般三级,重大为需要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和矿领导,由矿领导协调解决;主要为通报各业务部门,由各业务部门解决;一般为区队直接解决。

  6、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科负责登记。

  7、所有安全隐患均由安全科通知各级领导或业务部门,并按“五定”原则进行闭合,由主管业务部门,按规定时间、任务、负责人进行整改落实,不按时排查、整改的均按《山西陆合集团恒泰南庄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安全科负责监督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8、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相应处分。

  9、在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因责任问题发生分歧时,由矿安全办公会或矿调度会研究裁定。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进一步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做好事故超前防患工作,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矿长对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验收、消号”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各科室科长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导致一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事故,或一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隐患为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为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4、矿建施工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及其他八类。

  5、地面生产、经营事故隐患分为火灾、爆炸、泄露、触电、坠落、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及其它八类。

  6、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内容包括:

  (1)隐患类别

  (2)隐患等级

  (3)隐患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分析

  (4)隐患整改措施

  (5)资金来源和保证措施

  (6)整改目标

  (7)事故应急预案

  (8)整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7、矿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周由矿长组织、分管矿长、各科室及监理部各项目部等参加的安全大检查,对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实行“谁分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

  8、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贯彻“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业务科室正职和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人员落实,实践落实,责任落实。

  9、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无措施,一律停止施工生产或经营。

  10、矿安全科负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综合管理、统计上报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档案。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监督隐患的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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