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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1-16 16:2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一) 职责划分
   第一条 矿长是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地测防治水科长对所管辖防治水具体工作负责。
   地测防治水科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备一名水文地质人员分管矿井防治水工作。
   探水队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实施,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和底板预注浆加固、煤层控制钻探、构造探查等。
   第二条 地测防治水科负责组织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机电科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矿井主排水系统及各采区排水系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 防治水工程及措施落实责任如下:地测防治水科对探放水设计的正确性负责并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科对掘进(回采)工作面防治水工程的巷道联锁加固、支护、铺底、挡水蓖子、挡水墙、水槽铺设、水沟管理、避灾路线负责;通防科、通防队对防治水工程的通风、通讯、瓦斯和有害气体监测负责;机电科对防治水工作的排水设备(供电、水泵、管路)负责;调度室对防治水工程的水仓、调度组织管理负责;安监科负责防治水相关措施的监督、落实。
(二) 技术管理
   第五条 矿井所有防治水工程由地测防治水科编制施工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完成审批后,地测防治水科负责在施工前提前二十个工作日报分公司会审后报郑新公司审批。凡因工作失误影响按计划正常施工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六条 地测防治水科根据年度、月份生产接替计划,编制年、月水情水害预报(若遇特殊情况应作临时预报)和进行水害评价
   第七条 地测科要严格按《地质测量质量标准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逐步完善防治水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 地测防治水科负责按要求编制下列图纸
   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1:5000)
   2、矿井充水性图                       (1:5000)
   3、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1:2000)
   4、矿井涌水量与各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5、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1:500)
   6、采掘工程平面图                     (1:2000)
   7、井上下对照图                       (1:2000)
   第九条 地测防治水科要定期限对地下水水位进行观测,并建立观测记录和台帐。
   第十条 地测防治水科要定期搜集和调查矿井周边300米范围内小煤矿的分布及生产情况,尽可能了解其开采范围、采掘动态、空区积水量等。
   第十一条 边界煤柱及井田内落差较大的断层煤柱严禁开采。
   第十二条 采掘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临近老空、老巷、老窑或相邻小煤矿、含(导)水断层、封闭不良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区等。
(三) 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钻探及注浆前的准备工作
   1、钻场施工:由地测防治水科负责和生产科联系,由生产科平衡力量,安排施工队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场。钻场施工完成后由地测科、通防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监科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钻场验收不合格由生产科安排施工队及时整改,直至达到探放水施工要求报分公司验收;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按批复的设计,钻场前后5米的文明生产、水沟由钻探单位管理,其余部分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2、实施钻探及注浆工程时,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确保按计划开工,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第十四条 钻探及注浆要求
   1、钻探单位在接到探放水设计及措施后,要积极组织学习,筹备探放水所需物资、材料。否则对探放水每影响一班罚施工单位100元。
   2、施工单位按地测防治水科派工单要求施工钻场,钻场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地测防治水科组织生产科、通防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对钻场、沿途水沟、有关排水设备进行验收。合格报分公司验收,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进钻作业。否则对钻场施工队罚款100元。
   3、根据郑新批复的探放水设计地测防治水科技术人员现场标定各钻孔方位、孔口位置,钻探单位负责钻孔倾角的标定。
   4、探水队按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稳好钻,孔口管下好后,由地测防治水防治水科根据需要组织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通防科、安监科等部门按措施进行探水前的验收。验收合格各部门签字认可后报分公司验收,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以后每个孔孔口管下好后由当班安检员对照施工措施进行验收并签字。探水队不经验收擅自开工,每次罚款100元,凡因验收不合格影响施工工期,每推后一班,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负责人30元。
   5、孔口管试压达不到设计要求而开钻钻进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对当班班长(负责人)罚款50元。
   6、钻探记录要按要求填写认真、及时,否则每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元;凡发现记录不实或编造记录的,每次对队长和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1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7、当钻探出水后,地测科应及时组织人员观测水量,按排水能力有控制地进行放水。若钻孔堵塞,要及时捅孔。瓦斯检查员应现场检查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8、根据钻探及放水情况,经地测防治水科分析报分公司,由分公司同意结束探放水工程。
   9、因违反注浆工艺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造成钻孔报废时需要重新补孔时,对钻探单位罚款100元;影响工期时每延误一班罚责任单位100元。
   10、钻探注浆记录不符合《钻探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每次对责任单位技术员罚款20元;凡发现记录不实或编造记录的,每次对队长和技术员分别罚款50元、1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钻探及注浆管理
   1、地测防治水科负责对施工全过程实施技术指导,对施工工序进行监督,对钻探施工的劳动组织和进度进行管理;
   2、根据施工情况,报请总工程师同意后,地测防治水科可以对设计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六条 每项防治水工程结束后,地测防治水科将书面总结报分公司,经分公司地测防治水科分析审核分析后,按规定向矿井下达允许掘进(回采)通知书,矿井地测防治水科根据分公司下发允许掘进距离制订允许掘进通知单,并有发放记录。
(四) 奖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至100元奖励:
    1、水害预报及评价准确,防治水措施得力,避免重大水害事故发生的。
    2、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费用的。
    3、敢于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作斗争,坚持原则避免水害事故发生的。
    4、在抢险救灾中,情况判断准确,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1、因监督落实不力或施工不负责任,采取措施后仍发生水害责任事故的。
    2、违反防治水管理规定,造成水害事故隐患或事故的。
   第十九条 由地测防治水科负责,不定期对抽探队施工人员进行钻探和注浆培训;矿按有关规定三年内至少组织防治水技术人员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交流一次,以提高防治水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理论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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