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科业务保安制度
地测防治水科业务保安制度
一、根据其他部门委托,经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委托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地质、水文地质和测量资料。
二、凡采掘工作面,要按规定进行水害防治评价,并结合矿井年、季、月采掘计划做出相应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报下发至各业务部门。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发现险情应及时下发通知单,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制订专项防治措施。
三、对查明和预测有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要书面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四、对于有可能积水的老硐、老巷和废弃井巷、采空区、本矿外小煤窑越界采空区等,应在采掘图上标明积水最低位置标高和积水区边缘线,并外推60~10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老空区的警戒线。掘进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探放水,掘进超前距不得小于20米,在确保积水已被放净后,方可继续掘进。
五、对于贯通巷道,在两工作面间距离为:岩巷不小于20米,煤巷不小于50米时,测量负责人应书面向总工程师汇报并下发贯通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六、对于开采可能引起的地表沉陷,当涉及民房或其它建筑设施时,在地测资料中,要加以说明。
七、所有地质、水文地质、储量、测量资料及图纸,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借阅、发放。发现失密、泄密、损坏、丢失按矿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八、本制度由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科长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