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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有限公司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1-16 16:22 来源:煤矿安全网

  XX煤矿有限公司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单位:☆☆☆☆

  批 准:☆☆☆☆

  编制日期:☆☆☆☆

  目 录

  一、地测防治水科工作管理制度 2

  二、地测防治水科业务保安制度 3

  三、地测科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4

  四、地测科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5

  五、地测资料、报告等的审批制度 6

  六、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6

  七、地测科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7

  八、地质测量信息化管理制度 8

  九、地测科考勤及工作落实制度 9

  十、井下测量工作制度 10

  十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2

  十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3

  (一) 职责划分 13

  (二) 技术管理 14

  (三) 现场管理 15

  (四) 奖惩 17

  十三、探放水管理制度 18

  十四、钻探、注浆管理办法 24

  十五、地测防治水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30

  十六、地质及水文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31

  十七、测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32

  十八、科技成果(论文)奖励制度 33

  十九、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34

  二十、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5

  二十一、特大暴雨洪水危及矿井安全时及时撤人制度 36

  二十二、矿井雨季巡视制度 37

  一、地测防治水科工作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矿制定的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夏季:上午7:30~12:00,下午3:00~6:3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不能按时上下班的要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并对其罚款20元/次。

  (二)严格服从科长的领导,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完不成任务不得找任何借口和理由进行搪塞,对待工作要积极热情,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对其处罚30元/次。

  (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技术员、技术工人有事向科长请假,两天及以上假期必须本人写出请假条,写明事由、起止时间、请假人,经批准后按批准的起止时间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科长、科长离矿必须向总工程师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并对其处以20元/次的罚款。

  (四)严格执行值班、跟班制度,值班、跟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了解当天地测防治水情况,处理一切相关事务,否则对其罚款20元/次。

  (五)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做到办公室窗明几净,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否则对其罚款20元/次。

  (六)严格执行学习制度,每周二、四为政治和业务学习时间,学习要做记录,每个人要记学习笔记,定期对学习记录进行检查,对于敷衍了事的对其罚款20元/次。

  (七)严格执行日志填写制度,每天都要将所做工作详细记录,否则对其罚款20元/次。

  二、地测防治水科业务保安制度

  一、根据其他部门委托,经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委托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地质、水文地质和测量资料。

  二、凡采掘工作面,要按规定进行水害防治评价,并结合矿井年、季、月采掘计划做出相应的地质、水文地质预报下发至各业务部门。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发现险情应及时下发通知单,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制订专项防治措施

  三、对查明和预测有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要书面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四、对于有可能积水的老硐、老巷和废弃井巷、采空区、本矿外小煤窑越界采空区等,应在采掘图上标明积水最低位置标高和积水区边缘线,并外推60~10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老空区的警戒线。掘进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探放水,掘进超前距不得小于20米,在确保积水已被放净后,方可继续掘进。

  五、对于贯通巷道,在两工作面间距离为:岩巷不小于20米,煤巷不小于50米时,测量负责人应书面向总工程师汇报并下发贯通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六、对于开采可能引起的地表沉陷,当涉及民房或其它建筑设施时,在地测资料中,要加以说明。

  七、所有地质、水文地质、储量、测量资料及图纸,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借阅、发放。发现失密、泄密、损坏、丢失按矿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八、本制度由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科长监督执行。

  三、地测科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一、地测科和生产、安检等生产部门应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时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书)或会议形式进行。通过会议进行的业务联系,应有详实的纪要。

  二、其它部门需要向地测科提供地测资料时,必须提交经总工程师签字的委托书,地测科按以下规定时间提交:

  1、矿井工作面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排水设备安装满足矿井所需的标准,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周通知地测防治水科,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两周交付。

  2、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通知地测科,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一个月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回采面贯通后五天内提交。

  4、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科,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根据设计图纸,在总工程师的主持,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人员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三、地测防治水科与施工单位业务联系

  1、地测科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2、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测防治水科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地测防治水科,地测防治水科应及时准确地测定停头位置,并填绘在图纸上。

  3、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巷道的中腰线,如果跑线,应及时通知地测防治水科进行检校。

  4、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探探煤厚时,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测防治水科应随时把掌握的资料通知有关部门。

  5、当掘进巷道将要贯通或进入危险区前,地测防治水科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通知单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

  (1)贯通工程工作面间的距离剩余不少于20米

  (2)距积水实际边界30米,必须超前探放水。

  (3)石门掘进距煤层垂距10米。

  四、地测防治水科要做好业务保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安全规程》中关于地质、储量管理、测量方面的安全、生产规定。

  五、本制度由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科长监督执行。

  四、地测科资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一、每完成一项工程,地质和测量人员都要将获得的资料进行一次系统的分析、整理和总结, 并分门别类归档。

  二、每月初末要对本月地质测量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下月全矿各采掘工作面地质、水文、测量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预测预报。

  三、每年底要根据当年获得的地测资料,对规程规定的矿井必备图件进行一次补充和修改,矿井地质报告每8~10年修改一次。

  四、地测资料要有专用资料室,要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做到有目录、有索引、查找方便。

  五、按规程规定的时间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各种地质说明书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生产中遇到或预测可能出现的地质情况。

  六、严格执行制度,所有地测资料的发放、借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发放、回收手续。

  七、本制度由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科长监督执行。

  五、地测资料、报告等的审批制度

  一、采区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师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二、回采和掘进地质说明书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工作面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矿井地质报告修编请有资质的单位修编后按程序报批。

  四、大型贯通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六、储量的变化应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第三章第四节第42条办理。

  七、编制的各种矿图,必须按标准图例的规定内容履行签字手续。

  八、编制的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有关部门会审签字,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下发实施。

  九、本制度由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科长监督执行。

  六、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一、地测防治水科按照三大规程和《生产矿井地质测量标准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开展工作。违犯规程或工作疏忽造成的质量事故,必须立即检查分析,明确责任,以便接受教训。

  二、地测人员必须熟悉本专业规程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各项成果应有审核测量成果必须对算。发现成果精度超限或错误时,必须立即检查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时改正。

  三、当发现地测资料和图纸存在质量问题,地测科应召集专业技术人员和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开会分析、查找原因,写出书面材料。对存在问题的资料、卡片、成果台帐和应及时修改,并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对已下发的成果、图纸应追回或书面通知接受方及时更正。

  四、地测工作疏忽造成工程方向、坡度或层位错误,一经发现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立即通知施工单位,以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要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总结,对当事人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因地测人员渎职酿成技术责任事故,地测科必须立即如实地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全科人员参加分析会,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参与、接受教训。责任人要虚心接受集团公司或矿上的处理意见。

  六、坚持定期召开地测质量业务保安工作例会。回顾检查当月工作质量和保安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防范措施,坚决杜绝工作质量问题和地测责任事故的发生。

  七、本制度由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科长监督执行。

  七、地测科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一、个人使用的仪器由个人保管,无故丢失、损坏,应按原价予以赔偿。

  二、集体使用的仪器指派专人保管,建立设备仪器、工具台帐或卡片,并按规程规定进行校检,使设备始终保持完好状态,保证生产需要。

  三、仪器、设备、工具的发放、归还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做好记录。

  四、任何人都要爱护其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用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擦洗,并及时归还。

  五、设备、工具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或丢失,必须及时向领导书面汇报,并视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制度由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科长监督执行。

  八、地质测量信息化管理制度

  1、为了搞好地质、储量、测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确保地测成果及时整理保存及各种矿图的成图质量,设专机专人进行地测质量信息化管理。

  2、地测信息化专用微机不得考贝与地测信息无关的程序和软件。

  3、非操作人员不得动用专用微机。

  4、每次对地测资料或图纸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后要及时备份。

  5、电子版矿图绘制必须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郑煤集团公司电子基本矿图、交换图绘制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绘制,注记和图示无矛盾。

  6、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填绘一次,井上、下对照图至少两个月填绘一次。水文图纸每季填绘一次,其它矿图根据情况随时填绘,以能够及时反映井下生产采掘情况为目的。储量图纸按规定进行填绘。

  7、电子交换图每月3日前送郑新三公司地测防治水科,延期按矿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8、填绘电子矿图应在地质测量数据库的基础上完成,做到地测数据库成果资料与矿图无矛盾。

  9、电子矿图及其地质测量数据库,在每次填绘后,应及时备份。每季度用光盘拷贝一次并妥善保存,否则缺少一次罚款100元。

  10、各种地质、储量、测量图必须内容齐全,表达准确,精度合格,层次分明,并随时进行检查和修改,杜绝错漏现象发生。

  11、各种图纸,数据未经科长批准,不得随意打印或提交他人,避免地测资料丢失或泄密。

  12、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整洁和计算机硬件、软件运行正常,不得随意对数据和软件进行修改和删除,确保地测数据和软件的安全,满足地质测量和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

  13、凡因微机管理不负责任,造成地测信息数据库未及时补充,或未及时对图纸、资料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生产安全隐患时,每次罚款20元;造成事故时,按矿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14、本制度由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科长监督执行。

  九、地测科考勤及工作落实制度

  为规范地测科日常工作,强化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责任心,特制定本制度。望本科群体人员共同监督执行。

  1、上班执行科内订工考勤,每人月出勤不得少于26班,缺1班罚款20元。

  2、每天由值日人员负责定工考勤,当日迟到、早退情况,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

  3、严格按矿制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发现一次罚款20元。

  4、有事向科长或主管科长请假,凡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每次处罚20元。

  5、矿统一组织的会议、活动要按时参加。因迟到或未参加而到矿点名通报或罚款的,每次罚款20元。

  6、矿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科长要及时把有关内容落实到相关人员,因科长未传达、布置的对科长罚款20元/次,造成工作损失的加倍处罚。

  7、系统领导或科长布置的各项工作要及时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向科长说明情况,否则对其罚款30元/次,超一天加罚30元/天。

  8、科内各岗位人员,要相互团结协作,工作要积极主动,凡出现推诿扯皮及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元。

  9、办公室卫生要按值日表,每天打扫,当日未打扫卫生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次。

  10、服从领导安排,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安排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次。

  十、井下测量工作制度

  为搞好井下测量工作,避免无效进尺和巷道误透,特制定本制度。

  1、正常情况下,各类巷道开口变向,生产科应提前三天,重要贯通工程应提前五天向地测防治水科提供开口通知单或设计图纸,以便测量人员有足够的测算时间。巷道停头及复工,有关单位应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地测防治水科,以便及时填图和标定中腰线。若生产设计部门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通知书及设计图纸,每推迟一天对责任人罚50元。

  2、巷道开口标定前,测量人员应对设计图纸进行检查验算,无误后再进行标定,并向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供准确的开口位置及巷道设计方位。测量人员违犯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3、测量人员应及时下井标定中腰线,并在巷道施工至5-10m时对中腰线校检一次。测量人员因违犯上述规定造成巷道不能按设计开口施工的,罚责任人30元。

  4、每个贯通工程原则上都要复测,根据贯通误差,确定合理的测设精度。因测量不准,造成巷道误透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在测量给线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有技术人员现场密切配合,提供方便,不得阻止测量人员的工作。违犯该项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施工单位领导应教育现场工人爱护测量仪器,严禁擅自搬运和玩弄测量仪器,损坏和偷盗测量仪器的由责任人照原价予以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测量人员标定测点(中、腰线点)后,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1)、测点(中、腰线点)不得悬挂杂物,如电缆、便携等。

  2)、测点(中、腰线点)旁不得私自钉其它水泥钉、道钉等物。

  3)、在施工队施工范围内,测点(中、腰线点)丢失或损坏的。

  4)、施工单位私自移动的。

  8、直线巷道施工过程中,测量人员负责每30米延设一组中腰线点(每组三个点),队技术员负责30米以内中腰线的管理及使用。若因中腰线使用不当造成巷道不能按设计施工罚施工队200元。

  9、特殊情况施工队要求测量放线时,必须提前通知测量人员且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配合。若施工单位技术员在现场而找不到点或用错点,由施工队自己负责,并罚单位负责人50元。

  10、如因中、腰线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贯通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巷道没有中、腰线的属地测防治水科责任,罚地测科责任人50元。

  2)、巷道有中、腰线,而施工单位没有按中、腰线施工的。罚施工单位20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十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为加强技术管理,提高贯通精度,减少工程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1、贯通测量必须复测、复算,且对算结果必须满足测量规程规定,否则对科长罚款50元。

  2、贯通前,测量人员必须及时放线,测点距迎头距离不大于50米,中线点距离迎头不大于30米,确保施工单位按线施工,否则对科长罚款50元。

  3、贯通前,测量人员要把握好贯通距离提前20米,要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元。

  4、施工单位要根据贯通通知单及时制定贯通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否则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50元。

  5、贯通通知单下发后,测量人员要准确控制距离,每天掌握施工进程,并报调度室备案,并在早调度会上通报,少通报一次罚地测科30元。

  6、调度室成立专调,适时掌握井下动态,否则罚款50元。

  7、测量人员在贯通剩余15米时要重新复测一次,确保贯通万无一失,否则对地测防治水科罚款50元。

  8、贯通后,测量人员要及时测闭合,调整闭合参数,确定矿井测量参数,否则对科长罚款50元。

  9、据相对闭合差参数计算公式规定:500米巷道允许偏差为:中腰线允许偏差0.1米;1000米巷道允许偏差为:中腰线允许偏差0.15。

  10、对贯通误差不超过规定的,对相关单位的责任人给予奖励,对贯通误差超过规定,造成工程失误的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11、贯通距离在500米以下的对组织贯通有功单位及个人奖励2000元,否则罚款2000元。贯通距离在500米以上的对组织贯通有功单位及个人奖励5000元,否则罚款5000元。

  12、因测量人员操作失误或不负责任,没有进行复测复算、施工单位不按中腰线施工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给于相应经济处罚。

  十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一) 职责划分

  第一条 矿长是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是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地测防治水科长对所管辖防治水具体工作负责。

  地测防治水科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备一名水文地质人员分管矿井防治水工作。

  探水队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的实施,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和底板预注浆加固、煤层控制钻探、构造探查等。

  第二条 地测防治水科负责组织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机电科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矿井主排水系统及各采区排水系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四条 防治水工程及措施落实责任如下:地测防治水科对探放水设计的正确性负责并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科对掘进(回采)工作面防治水工程的巷道联锁加固、支护、铺底、挡水蓖子、挡水墙、水槽铺设、水沟管理、避灾路线负责;通防科、通防队对防治水工程的通风、通讯、瓦斯和有害气体监测负责;机电科对防治水工作的排水设备(供电、水泵、管路)负责;调度室对防治水工程的水仓、调度组织管理负责;安监科负责防治水相关措施的监督、落实。

  (二) 技术管理

  第五条 矿井所有防治水工程由地测防治水科编制施工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完成审批后,地测防治水科负责在施工前提前二十个工作日报分公司会审后报郑新公司审批。凡因工作失误影响按计划正常施工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六条 地测防治水科根据年度、月份生产接替计划,编制年、月水情水害预报(若遇特殊情况应作临时预报)和进行水害评价

  第七条 地测科要严格按《地质测量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逐步完善防治水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 地测防治水科负责按要求编制下列图纸:

  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1:5000)

  2、矿井充水性图 (1:5000)

  3、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1:2000)

  4、矿井涌水量与各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5、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1:500)

  6、采掘工程平面图 (1:2000)

  7、井上下对照图 (1:2000)

  第九条 地测防治水科要定期限对地下水水位进行观测,并建立观测记录和台帐。

  第十条 地测防治水科要定期搜集和调查矿井周边300米范围内小煤矿的分布及生产情况,尽可能了解其开采范围、采掘动态、空区积水量等。

  第十一条 边界煤柱及井田内落差较大的断层煤柱严禁开采。

  第十二条 采掘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临近老空、老巷、老窑或相邻小煤矿、含(导)水断层、封闭不良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区等。

  (三) 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钻探及注浆前的准备工作

  1、钻场施工:由地测防治水科负责和生产科联系,由生产科平衡力量,安排施工队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场。钻场施工完成后由地测科、通防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安监科及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钻场验收不合格由生产科安排施工队及时整改,直至达到探放水施工要求报分公司验收;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按批复的设计,钻场前后5米的文明生产、水沟由钻探单位管理,其余部分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2、实施钻探及注浆工程时,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确保按计划开工,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第十四条 钻探及注浆要求

  1、钻探单位在接到探放水设计及措施后,要积极组织学习,筹备探放水所需物资、材料。否则对探放水每影响一班罚施工单位100元。

  2、施工单位按地测防治水科派工单要求施工钻场,钻场完工后,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地测防治水科组织生产科、通防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对钻场、沿途水沟、有关排水设备进行验收。合格报分公司验收,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进钻作业。否则对钻场施工队罚款100元。

  3、根据郑新批复的探放水设计地测防治水科技术人员现场标定各钻孔方位、孔口位置,钻探单位负责钻孔倾角的标定。

  4、探水队按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稳好钻,孔口管下好后,由地测防治水防治水科根据需要组织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通防科、安监科等部门按措施进行探水前的验收。验收合格各部门签字认可后报分公司验收,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以后每个孔孔口管下好后由当班安检员对照施工措施进行验收并签字。探水队不经验收擅自开工,每次罚款100元,凡因验收不合格影响施工工期,每推后一班,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负责人30元。

  5、孔口管试压达不到设计要求而开钻钻进的,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对当班班长(负责人)罚款50元。

  6、钻探记录要按要求填写认真、及时,否则每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元;凡发现记录不实或编造记录的,每次对队长和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1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7、当钻探出水后,地测科应及时组织人员观测水量,按排水能力有控制地进行放水。若钻孔堵塞,要及时捅孔。瓦斯检查员应现场检查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8、根据钻探及放水情况,经地测防治水科分析报分公司,由分公司同意结束探放水工程。

  9、因违反注浆工艺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造成钻孔报废时需要重新补孔时,对钻探单位罚款100元;影响工期时每延误一班罚责任单位100元。

  10、钻探注浆记录不符合《钻探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每次对责任单位技术员罚款20元;凡发现记录不实或编造记录的,每次对队长和技术员分别罚款50元、1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钻探及注浆管理

  1、地测防治水科负责对施工全过程实施技术指导,对施工工序进行监督,对钻探施工的劳动组织和进度进行管理;

  2、根据施工情况,报请总工程师同意后,地测防治水科可以对设计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六条 每项防治水工程结束后,地测防治水科将书面总结报分公司,经分公司地测防治水科分析审核分析后,按规定向矿井下达允许掘进(回采)通知书,矿井地测防治水科根据分公司下发允许掘进距离制订允许掘进通知单,并有发放记录。

  (四) 奖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50至100元奖励:

  1、水害预报及评价准确,防治水措施得力,避免重大水害事故发生的。

  2、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费用的。

  3、敢于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作斗争,坚持原则避免水害事故发生的。

  4、在抢险救灾中,情况判断准确,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1、因监督落实不力或施工不负责任,采取措施后仍发生水害责任事故的。

  2、违反防治水管理规定,造成水害事故隐患或事故的。

  第十九条 由地测防治水科负责,不定期对抽探队施工人员进行钻探和注浆培训;矿按有关规定三年内至少组织防治水技术人员外出培训或参加学术交流一次,以提高防治水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理论素质。

  十三、探放水管理制度

  探放水工作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进行水害治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手段之一,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证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方针,结合金金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职责划分

  1、地测防治水科及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探放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2、生产科及生产矿长负责探放水工程所在巷道的加固、支护、铺底、水沟等的管理工作。

  3、机电科及机电矿长负责探放水设备及排水设备(包括供电、水泵、管路)的管理,确保排水系统满足探放水要求。

  4、安监科及安全矿长负责探放水地点的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探放水措施的监督落实执行工作。

  5、通风科及总工程师负责探水地点的通风及配套设施管理工作。

  6、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工程的通讯、调度组织管理工作。

  二、技术管理

  1、采掘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临近老空、老巷、老窑或相邻小煤矿、含(导)水断层、封闭不良钻孔,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或有出水征兆的水害可疑区等《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九项情况。

  2、地测防治水科要定期对周边小窑、老空、老巷、导水断层、封孔不良的钻孔进行调查和上图,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探水线。

  3、地测防治水科根据生产计划,负责按规程及时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批复后要及时下发至各相关部门。因探放水设计编制不及时而影响正常生产的,对地测科罚款50元。

  4、采掘工作面到达探水线时必须根据停止掘进通知书要求,停止掘进(回采),进行探放水。否则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5、探放水结束后,地测防治水科根据探放水情况,经总工程师签字分公司认可,按照分公司允许掘进距离发放允许掘进通知书。未经允许进行掘进施工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相关区队罚款500元。

  6、探放水工程结束后,一天内要写出探放水总结。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三、探放水工程设计

  1、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地测防治水科编制,经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签字,报分公司会审经郑新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不准施工,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2、第一回次探放水地测防治水科必须提前一周或掘进巷道距探水点10m时下发探放水通知,提前2天下发探放水设计并组织贯彻学习,以后每回次必须提前2天下发探放水通知书与设计和贯彻学习,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探放水设计内容要求具备文字说明和附图,经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上报。文字说明包括对水害威胁情况的详细分析、探水方案、探水孔布置、探水时注意事项和技术要求,附图必须有钻孔平面布置图、剖面图以及单孔设计图等。已回采的老空区,上、下付巷采掘过程中的钻场、水洞和水仓等临时性工程,设计图纸上要详细标出。

  4、探放水钻孔开孔间距一般不小于500mm(中~中)。

  5、第一回次探放水工程施工前二十个工作日由地测防治水科编写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分公司经郑新公司审批。以后每回次由地测防治水科编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必须提前2天下发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防瓦斯、防高压水伤人、防探放出水流量失控、探放水地点附近巷道加固及避灾路线等内容。

  6、探放水前必须做好防排水的一切准备工作,排水能力和排水系统必须符合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7、根据本矿实际情况,所有探放水钻孔必须下入足够长度的套管,孔口管外侧要安装控水阀门和测压表,深孔钻进前必须做耐压试验或拉力测试,抗压强度不低于4.5Mpa,耐压时间为30min,压差必须小于1Mpa,确保排水能力不足时能控制放水。

  四、探放水准备措施

  根据设计要求,掘进、回采至探放水位置后,探水队应根据郑新公司批复的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探放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探水队根据探测要求将钻探设备运至探水位置,并准备足够的配套设施,第一回次探放水时抽探队必须提前一天把钻机运至探水处,验收前必须稳好钻机,并调试好待用,此后每回次探放水验收前一班把钻机运至巷头并稳好。

  2、机电运输科负责打钻期间的供电,不得因供电问题影响打钻,并每天进行机电设备的失爆检查。

  3、调度室必须负责把电话接到探水位置,保证通讯线路和话机完好,由探水队派专人值守,以保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向调度室、安检部门汇报。

  5、施工地点及受水害威胁区域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透水避灾撤退路线。

  五、探放水验收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郑煤集团《探放水闭环管理规定》的规定,为加强探放水前现场验收管理,特制定探放水验收制度。

  1、《探放水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郑新公司批复后,根据批复意见进行修改,每次探放水前由调度室组织安排探放水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探水队向调度室提出验收申请,调度室通知验收,地测科组织调度室、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等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人员具备科室技术主管以上资格,未经验收不得私自开孔进行探放水,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2、验收内容以总工程师签发的作业地点本回次《探放水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为准。

  3、具体验收细则如下:

  ⑴探放水钻场规格、支护材料。

  ⑵探放水钻场迎头蓖子情况(煤巷,岩巷除外)。

  ⑶探放水钻场附近挡水墙、联锁加固、丢煤段铺底,供水管路连接、水沟铺设(排水系统完好性)等情况。

  ⑷钻探设备的运行及配套设施的配置情况。

  ⑸探放水供电、机电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及通讯设备、照明设施位置的安装及完好情况。

  ⑹水仓容量、排水管路、泵流量是否按设计要求配备,满足涌水的正常排出。

  ⑺探放水位置附近是否悬挂钻孔设计图,打钻操作规程等。

  ⑻通风措施和瓦斯有害气体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4、验收情况要由各部门参加验收人员在探放水验收表上签字,提出验收意见,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5、施工单位应根据各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现场提出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经验收人员检查合格后,统一签字,并向分公司汇报,分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开钻施工。验收现场如有未提到其他情况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集团公司、郑新公司《探放水闭环管理规定》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为准。

  六、探放水钻孔施工

  1、探放水时,除探放水施工人员、安检员、地质测量科跟班人员、救护队员(检查有害气体时)以外的受水害威胁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准作业。

  2、跟班人员和班长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并挂在钻机附近回风侧,连续监测钻机附近瓦斯浓度。

  3、地质测量科要按设计要求进行号孔,并派人跟班记录探水情况,每个钻孔都要有可靠的资料,认真观测水量、水压等情况,核对水量,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情况。

  4、探放水队要按照地质测量科人员所号的钻孔钻进,探放水前先扩孔,然后按设计要求采用击打法下足套管,注浆加固好套管,接好闸阀,做耐压试验。

  5、探放水队打钻时要进行钻机性能检查,钻机压力控制,转速控制是否灵敏可靠,钻孔振动、送水、排水情况是否正常,接钻杆时检查钻杆质量是否合格,并按正确顺序接退钻杆。

  6、钻进过程中若发现煤层松软,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卡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情况,调度室通知地测防治水科、总工程师等研究、分析并拿出相应方案。

  7、在打钻过程中,若发现煤层瓦斯喷出等异常现象,要立即停止施工,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安检科、通风科汇报。

  8、探水处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打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5%时,切断电源,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矿调度室、安检科、通风科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在瓦期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恢复施工。

  9、安检科要对探放水处配备专职安检员,对探水处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等安全检查,并对有关部门执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10、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要求

  ⑴打钻时操作人员要站在钻机两侧,以防钻杆受压冲出伤人。

  ⑵操作人员要把工作服的袖头、裤腿扎好,束紧腰带,以防造成事故。

  ⑶钻机正常钻进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台。

  ⑷操作人员、跟班人员要密闭注意出水、出煤(岩)粉情况,出水量一旦突然增大要立即停钻,不得退出钻杆,并及时向调度室及总工程师汇报。

  ⑸钻进期间,跟班队长要随时检查孔口管及钻杆的牢固性、稳定性、不安全不施工,及时向调度室、通风调度和抽探队汇报。

  11、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有关措施执行。

  七、恢复掘进安全技术措施

  1、探放水结束后,地测防治水科根据钻探情况,编制探放水总结报分公司,分公司经分析确认已解除水害威胁,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矿井接到分公司允许掘进通知单根据允许掘进距离下发矿井允许掘进通知单,施工队接到允许掘进通知单后方可继续采掘生产。

  2、采掘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观测探水钻孔出水情况,若发现涌水异常等情况,立即停止施工,向调度室报告。同时施工过程中必须密切注意迎头地质、水文地质变化情况,发现煤层潮湿、挂红、挂汗、迎头空气变冷、出现雾气、顶板不正常淋水等突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撤离至安全地带后,第一时间向调度室报告。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地质测量科下达的允许掘进距离进行施工,掘进至超前安全距离时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下回次探放水前的准备工作。

  十四、钻探、注浆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则,落实“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进一步加强水害防治技术管理,确保防治水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队伍职工素质,规范职工操作,结合我矿实际,特编制《钻探、注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探放水及底板注浆加固设计由矿地测防治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由总工程师组织各部门进行会审,经分公司审核报郑新公司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编制设计或郑新五公司未进行批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对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第二条、探放水及底板注浆加固设计要根据生产接替及时编制,每次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在停掘前10米由地测防治水部门下发停掘探水通知单,在停掘前1天下发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设计通知,否则对防治水科主要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三条、每次探放水及底板注浆加固钻孔设计应分组布置,在平面图上呈扇形布置,按设计对底板岩溶裂隙水进行探放水控制超前距离和下入套管

  第四条、接到停掘探水通知单后,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探水工作,严格控制停掘位置,不得超掘,否则对施工单位处罚500元。到达停掘位置后,工程施工单位要将打钻地点杂物清理干净,保证巷底的平整,巷帮及巷顶使用锚网喷进行联合支护,保证安全施工,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施工单位应将风筒接自迎头10米范围内,风水管路接自迎头30米范围内,否则对施工单位每项罚款100元,对于影响探放水工程施工日程的,每影响一班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第五条、各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钻孔要现场验收,每次探放水结束后,防治水科应在1日内提出探查总结报告报分公司,根据分公司允许回采(掘进)距离编制允许回采(掘进)通知书,经总工程师签字,向施工单位下发后,方可采掘,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六条、接到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设计通知后,地测科应及时下井在钻探地点使用仪器精确给线,方位线误差不得超过±1°,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七条、探放水队接到设计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故意推延施工日程,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八条、探放水队应根据测量人员给定的钻孔方位线进行稳钻施工,钻孔坡度由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技术人员使用坡度规标定,误差不得超过±0.5°,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九条、钻机安装时先将底部用道木垫实,然后固定钻架,固定要牢固可靠。固定好钻机后,应仔细检查钻机各部件安装是否正确,并用手转动其各有关部件是否灵活,如果有问题应及时解决,否则对当班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十条、打钻地点10米范围内要安装一部专用电话,要保证通讯线路及话机的完好,专用电话必须要有专人值守,钻场内必须准备2台灭火器,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十一条、钻场内应按规定悬挂钻机操作规程、钻探设计通知、设计平、剖面图,瓦斯检查牌板,否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开钻前必须按规定在打钻地点悬挂瓦斯探头和便携仪,否则对注浆队当班班组长罚款50元。

  第十三条、探放水注浆加固前注浆队必须准备足够的套管和闸阀,备足固定套管的辅助物件放在打钻地点附近,不得因为物料准备不到位耽误进度,否则对探放水队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十四条、探放水钻孔开孔使用Φ65mm钻头,钻进至要求下入套管深度后改用Φ133mm钻头及配套导向器进行扩孔,扩孔到达位置后,下入Φ108mm护孔套管,套管一定要下足数量,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对探放水队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套管使用水泥砂浆注浆固定,固定好套管后凝固时间不得少于12h,凝固好套管后要注水打压做耐压试验,耐压试验时间不得少于30min,抗压强度不得低于4.5Mpa,压差不得大于1Mpa,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项,对探放水队罚款100元/项。

  第十六条、探水前必须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由防治水部牵头,调度室组织生产技术科、地测科、通风科、机电科、注浆队进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报分公司组织验收,分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孔,未经验收擅自开孔的对探放水队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深孔钻进达到设计深度时,防治水人员现场验收,对钻具长度进行丈量,符合设计要求方可终孔,否则不得终孔,未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私自终孔的对注浆队罚款2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十八条、经过主管部门验收钻孔达到终孔标准后要进行注浆封孔,注浆必须达到终压标准,终压标准为注浆泵1档孔口压力达到8Mpa,持续30min以上,未达到终压标准不得私自停止注浆,否则对探放水队罚款2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凡发现以下情况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对钻机操作不熟练,造成钻机配件损坏的;

  2、入井前喝酒的;

  3、未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胶鞋的;

  4、携带易燃、易爆品入井的;

  5、穿化纤衣物入井的;

  6、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的;

  7、井下睡觉或是打瞌睡的;

  8、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9、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行为的;

  10、小班记录不详细的,数据出现错误的;

  11、没有现场交接班的;

  12、设备维修带电作业的;

  13、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进行汇报的;

  14、水沟不及时清挖,排水不及时。

  第二十条、深孔钻进时必须按规定接好闸阀,否则对探放水队罚款100元,对当班班组长罚款50元。

  第二十一条、钻进过程中要密切注意孔内返水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停钻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钻进,严禁玩忽职守,否则对钻手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认真做好小班记录,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第二次开除矿籍。

  第二十三条、探煤钻孔见煤层顶底板后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见煤深度,煤顶板深度,并在小班记录表上作详细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打钻时操作人员要站在钻机两侧,以防钻杆受压冲出伤人,正常钻进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台,要密切注意出水情况,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五条、进过程中若发现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关闭孔口闸阀,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二十六条、注浆前要对整个注浆系统完备情况进行检查,孔口阀门要上紧,整个注浆管道应固定牢,所有接头必须使用标准的U型销,注浆泵的安全阀必须必须灵敏,注浆泵安装压力表并显示正常,孔口安装压力表,注浆泵的配件必须齐全,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项。

  第二十七条、浆液的制备要使用新鲜水泥,放浆口处要设置过滤网,防止结块水泥等杂物进入吸浆管,制浆和注浆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睛和口罩,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二十八条、初次使用注浆泵注浆时,需由低档逐渐至高档试车,待吸排浆顺利后,再确定档位进行注浆工作,运转中严禁换档,使用中,吸浆笼头一定要全部埋入浆液面下,并经常提动,防止水泥浆封死进口,并经常清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项。

  第二十九条、注浆必须要严守操作规程,施工人员应密切注意注浆泵的运行状况及排浆状况,确保注浆泵的完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十条、注浆期间,注浆人员身体要避开注浆管口正面,开启高压球阀要在侧向操作,如需处理泵和管路时,需停机卸压后再做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项。

  第三十一条、注浆期间,严格按注浆压力施工,要确保压力表的完好,严禁无压力表监测控制注浆,否则对探放水队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注浆压力超过设计时,要及时停机,停机的顺序为:先关闭注浆泵,再关闭注浆管路端头处的截止球阀,然后打开压力表下侧的卸压阀进行卸压,方可卸去U型销,取下注浆管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十三条、注浆时,每孔注浆必须连续注入,如因为故障确需暂时停止注浆时,可向孔内注压一定量的清水,以保持注浆通道的畅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十四条、在钻探过程中要做到逢漏既注,见水既注,否则对注浆队罚款100元/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三十五条、注浆过程中若出现跑浆现象,应采用间歇注浆法,采用间歇注浆时每次注浆结束后未达到终压而必须停注时,必须先压入5~10分钟清水,保留孔口裂缝作为下次注浆通道,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次,每一出水钻孔钻探结束后先行注浆,待注浆完成后再施工下一个钻孔,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注浆必须达到终压标准方可停止注浆,终压标准后有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发现孔口超过0.5m没有水泥封实的对探水队罚款2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十五、地测防治水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1、协助矿长和总工程师做好矿地测防治水工作。对矿井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负全部责任。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技术政策规定,做好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

  3、负责编制矿井地测防治水规划和探放水注浆设计的审查工作。

  4、负责矿井地质、水文地质和测量图纸的审查工作。对水文地质方面的图纸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全面责任。

  5、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和原煤炭部《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收率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负责矿井储量、三量、损失量、回采率等的技术等管理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三量管理图纸,并及时填绘,准确计算,按时上报三量报表,建立储量台帐。

  7、严格执行储管的转入、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审批制度。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六、地质及水文地质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技术政策规定,做好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

  2、经常深入进下认真收集矿井地质资料,绘制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建立钻孔、地质构造等地质水文地质台帐,对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的可靠性负全面责任。

  3、研究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的变化规律,掌握影响矿井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编制矿井补充勘探计划和设计。

  4、发现地质变化,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根据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地质资料,下发地质、水文地质预报和揭煤通知书,提供采区、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遇到对生产和采掘布置有影响的地质条件时,要详细分析,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5、经常深入井下和野外调查,研究和预测各种水文地质现象,如井下出水点矿井涌水量、地表水体水位、长观孔水位观测等,查明影响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同时负责编制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图等图纸资料,建立各种水文地质台帐。对水文地质方面的图纸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全面责任。

  6、支持分析和研究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摸清规律,积极收集井巷地质测量方面的资料,标明采空区、老巷、水井、钻孔和含水层、小煤矿采空区、本矿采空区等影响生产的因素,及时准确上图,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编制科学严密的防治水工程和探放水设计、措施,并按规定报批后下发各相关区队,监督执行。

  7、在采掘过程中发现条件变化可能出现水害威胁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下发水情水害通知,防止恶性突水及水害事故的发生。

  8、根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和原煤炭部《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收率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负责矿井储量、三量、损失量、回采率等的技术等管理工作。

  9、建立健全三量管理图纸,并及时填绘,准确计算,按时上报三量报表,建立储量台帐。

  10、严格执行储管的转入、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审批制度。

  11、积极学习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

  十七、测量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质量、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技术政策规定,做好煤矿测量工作。

  2、依据设计要求,对采掘工程实施测量放线工作,并对采掘工程是否按要求施工进行检查和监督。

  3、根据规程要求及时下发贯通通知书、过巷通知书、变坡(向)通知书、停(复)工通知书。每月初向分公司上报采掘工程交换图。

  4、对井下各采掘工程的测绘资料要及时对算、上图,填绘各种测量台帐,并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5、对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测量图纸要及时填绘。

  6、负责对测量仪器的保管、养护和使用。

  7、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十八、科技成果(论文)奖励制度

  1、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奖励100元,发表其他类论文的,每篇奖励50元;

  2、发表1000字以内文章的,每篇奖励50元;

  3、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奖励200元,发表其他类论文的,每篇奖励100元;

  4、在国家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奖励300元,发表其他类论文的,每篇奖励200元;

  5、所有通讯稿件经发表的,每篇奖励50元;

  6、所有学术论文一经发表,由单位报销其发表版权费用;

  7、学术论文获奖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获得郑煤集团奖项的: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鼓励奖、优秀奖奖励100元;

  获得省市级奖项的: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鼓励奖、优秀奖奖励300元;

  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5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鼓励奖、优秀奖奖励500元;

  8、发表的学术论文由国外期刊收录的,每篇奖励2000元;

  9、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国际奖项的,每次奖励5000元。

  十九、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1、在采掘活动中,地测防治水科技术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工作面,对新揭露地质情况(煤岩层变化、煤岩情况、构造情况)作详细观察、记录,情况有异立即与地测防治水科联系,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地测防治水科对反馈上来的情况必须及时分析或下井详查,并有记录,否则对地测防治水科长罚款30元/次。

  2、地测防治水科要经常有人到掘进面观察岩层及岩性、顶底板淋水情况,准确预测出煤岩关系、前方地质构造及赋水情况,以指导巷道掘进,并有记录可查,如有变化和需要采取的特殊措施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50元/次。

  3、地测防治水科要经常有人到煤巷掘进面了解煤层、煤性、地质构造情况,并根据已有钻孔资料和岩巷掘进收集的资料,对前方地质情况、赋水情况做出正确预测,如有变化和需要采取的特殊措施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以指导煤巷掘进,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50元/次。

  4、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地测防治水(地质)部门必须对采面地质情况做出全面预测,否则罚款50元/次。

  5、地测防治水科必须及时修改水文地质图并将地质变化情况、地质预测情况、水害预测情况及时送到主管领导、通风安全科或其他有关单位和领导处,用以及时修改瓦斯地质图,指导安全生产。否则对地测防治水科罚款50元/次。

  二十、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建立地测防治水安全隐患管理及重点安全隐患排查监控制度,通风安全科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意见通知书”或“安全指令”,通知书或指令经矿领导签字后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检查部门,一份交生产调度室,一份留有。“通知书”必须有施工单位填写的整改措施和责任人。

  2、 坚持“谁检查、谁跟踪落实”的原则,检查和处理防治水安全隐患。通风安全科每天对检查出的隐患筛选、分类指定各部门跟踪落实。

  3、 各科对被指定跟踪落实的隐患建立闭环管理台帐,以电话询问、现场落实的方式对隐患进行管理,隐患消号后必须及时到安全部消号,安全部负责在早上调度会上对前一天消号问题进行通报。否则罚款20元。

  4、 建立重大隐患监控治理平衡会制度,每周一下午三点三十分由安全部组织并做好记录,矿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参加。例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公不能参加时由安全副总主持,原则上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公司领导副职必须向总经理请假,部门负责人必须向主持会议的公司领导请假,方可由部门副职或其他人员代替;旷会的领导一次罚款50元,部门没按规定参加会议,一次罚款20元;各部门必须以书面表格形式在会上报告本部门筛选评价出的上一周发生的重大隐患,然后与会人员逐条进行辨识评价讨论,最终确定出各类重大隐患及“五定原则”处理方案,由通风安全科汇总后于每周二下午五点前报分公司。

  5、 凡评价出的重点安全隐患由包队领导和系统领导负责监控跟踪落实整改。通风安全科负责在本部门牌板上上牌公示,并印发至各位领导、各个部门。对于消号的重点隐患,由安全矿长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验收,并有陪检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交通风安全科存档备案。

  6、 各类安全隐患监控责任人每周至少亲临现场一次,落实隐患整改进度情况,填写检查笔录,交通风安全科备案。

  二十一、特大暴雨洪水危及矿井安全时及时撤人制度

  1、遇特大暴雨或洪水可能引发淹井或其它危及矿井安全时必须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2、地面生产调度部门,必须详细了解天气变化情况,雨季时必须每天公布一次近期气候变化及当日气象预报,以提醒各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3、遇到暴雨时,地测防治水科必须指定专人对降水量进行估算,并根据降水量和雨季三防排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综合分析,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联络员为值班调度员。

  4、矿井停产撤人标准:

  (1)井口进水且排堵比较困难时;

  (2)暴雨引起通讯设施损坏不能短时恢复时;

  (3)暴雨引起供电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又短时不能恢复时;

  (4)暴雨引起矿区有地质变化现象时;

  (5)与特大暴雨且雨季三防抢险物资不到位时。

  5、遇特大暴雨或洪水可能引发淹井或其它危及矿井安全时必须及时撤人时,地面生产调度作为调度中心要统一指挥,有序进行。

  6、遇特大暴雨或洪水可能引发淹井或其它危及矿井安全时通知撤人时,必须听从调度室的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撤人程序,撤人程序是:电话通知井下安全员及值班领导排查各施工地点→电话通知生产一线工作人员→运输队→机电队→确定各个施工地点人员撤出后中央变电所值班电工、泵房司泵工、井底信号工及安全员值班领导方可撤出。

  二十二、矿井雨季巡视制度

  为确保矿井安全度过雨季,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矿井雨季巡视检查制度。

  一、巡视检查办法及巡查范围

  1. 检查范围

  在雨季来临之前由雨季三防办公室组织,地测防治水科、安全科 、机电科共同参加,对本井田范围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 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2.检查办法

  (1)由雨季三防办公室组织,安全科、地测防治水科、机电科共同参加,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

  (2)检查范围:矿区各工业广场、井口、矿区范围内塌陷区、矿井排水设备、排水沟、水仓 。

  (3)雨季三防办公室建立专门记录台帐,每次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对检查出问题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4)对检查出问题处必须进行复查,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最少每次100元。

  (5)参加检查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检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并由专业人员代替检查,否则每缺席一次罚款50元。

  (6)检查人员对检查不认真或记录不准确,每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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