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自然发火安全质量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12-07 15:57
来源:煤矿安全网
防治自然发火安全质量标准
1、一、二级自然发火矿井应建立港灌浆(或注砂)防灭火系统的,经省(区)主管部门批准应建立采区防灭火系统。三、四级自然发火矿井由矿选择建立综合的系统报局审定。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共用。
2、凡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有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3、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一次。观测地点: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气温、水温等。
4、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0C的高温点及CO超限(火区密闭内除外)。
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1。5个月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
6、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的管理应按局(矿)批准的措施执行,并遵守《规程》的有关规定。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
7、无CO超限作业和自然发火事故。
8、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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