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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部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10-13 10:44 来源:煤矿安全网

   地测部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第一条: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工作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有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第二条:设计部门需要地测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一、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测资料时,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测部,地测部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二、采区设计所需地测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测部,地测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一式两份送交设计部门。
三、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先采用两种以上物探手段查明工作面内隐伏构造赋存情况及其含水性,必要时加以钻探验证,形成探测报告。汇同其它地测资料,以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形式提交设计部门及生产单位使用。
四、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测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部,地测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五、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测资料需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六、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部有足够的计算时间。
  第三条:与施工队组的业务联系
一、地测部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二、各类巷道开口,施工队组提前两天持生产科下发的《准许开工通 知单》,到地测部要线,地测部接到通知后的24时内按设计进行初次标定,并用工程通知单通知队组和有关部门说明施工要求,具体放线位置,生产科需提前三天通知地测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
三、巷道掘进在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测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四、巷道进尺验收应由地测部组织,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进行,最终应以测量的数据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
五、各队组要建立班组长延线制。各类巷道中腰线,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进行交接。遇有损坏和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检校。
六、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条件和时间。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单位。
 第四条:与回采的业务联系
一、地测部必须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每月一次的回采地质预报作为回采的地质依据。
二、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测部按规定进行丈量,双方现场签字,并以地测部门的数据为准。
三、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应以现场测量的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及时通知回采队,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四、各种停产线,地测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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