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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队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8-30 16:53 来源:煤矿安全网

通风队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总 则
   合理发放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是对员工的关怀,有利于员工的安全生产及健康。根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
   1.1 个人防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
   1.2 员工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工种未列入及超出标准规定的领用需经经营办批准。
   1.3 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1.4 为更好的开展个人防护,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是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安全检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按违章作业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2 防护用品使用标准及其它规定
   2.1 领用防护用品按不同工种、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劳动条件及不同劳动强度,规定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
   2.2 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做到基本合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3 因病、事、工伤、产假、专职上学、下岗一个月以上,一般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岗生产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2.4 新调入本队员工依据调令,办理个人领用防护用品。第一次按标准规定发放,下次发放超过半年的随本单位统一发放,不超过半年的随下一次统一发放。
   3 赔偿办法
   3.1 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包括借用的);
   3.2 属特殊情况,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但不得低于20%;
   3.3 赔偿价格按公式计价:提前领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现行价格= 赔偿费
   3.4 需补领的防护用品经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审批,交赔偿费后,由本单位专职人员向供应站领买补发。
   4 防护眼镜的发放范围及其规定
   4.1 防护眼镜发给在生产过程中对眼部有危险的工种。
   4.2 因公损坏或属个人不慎丢失损坏者一律按赔偿办法执行。
   5 其它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其规定
   5.1 凡属有关特殊工种、试验人员等非实际经常性操作的人员,经单位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及经营办同意后可作为一次性审批发放。
   5.2 每月发放的肥皂、沐浴露、手套等劳保用品缺勤一个月者不发,新调入岗位的人员超过每月10日后只发肥皂一块。
   5.3 每月统一发毛巾一条,缺勤半个月者不发。
   5.4 公司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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