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安全仪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学瓦斯机、自救器和放炮器等安全仪器必须设专人负责收发和维护工作,并定期检查和测试其性能,以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条 安全仪器要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上架编号、专人专用,下井前凭发放牌领取,上井后必须交回,严禁越班使用。
第三条 便携仪及光学瓦斯机每年送集团公司计量检定站检定,便携仪每周对仪器的零点、精度和报警值进行一次调校,并认真按规定格式填写便携仪和光学瓦斯机的调校记录。
第四条 安全仪器的携带和使用,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损坏。发现随意损坏或越班使用,要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节 安全仪器维修、收发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安全仪器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发放登记制,并备有管理台帐和检查调试记录。
第六条 安全仪器收发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发放和交接班制度。发放时要做到“两不发放”即发现牌子有问题不发放;发现安全仪器有问题不发放。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三对口”、“三清楚”,即:牌子与架子对口;架子与仪器对口;仪器与牌子对口。当班使用的安全仪器情况要记录清楚,并要记录齐全,填写清楚。
第七条 收发人员要做到服务周到,认真检查,确认仪器无问题后,方可发放。
第八条 领用安全仪器人员在领取时应对仪器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调换。
第三节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1、副总以上干部。
2、专业技术人员。
3、放炮员、防突员、监测工。
4、掘进机司机、电瓶车司机、井下流动性电钳工、采煤机司机、钻机司机等。
5、安监处长、调度所长、技术科长。
6、采、掘、开、坑代等单位的班队长。
第十条 掘进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采煤班(队)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煤面的上隅角。
第十一条 便携仪在发放前,必须检查仪器电压,当电压低于规定值时不准发放;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动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使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便携仪在使用前要按规定对其充电,确保足够的充电时间,充电前要放电以延长电池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 当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便携仪报警值时,便携仪便发出警报,施工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节 自救器
第十四条 自救器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旬对自救器的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过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自救器严禁使用。
第十五条 每一个下井人员都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凡下井人员必须经培训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携带下井。
第五节 光学瓦斯机
第十六条 光学瓦斯机的维修人员,要定期对各组件进行仔细检查和维护,做到气球、胶管、气室不漏气、不串气,开关接触良好,各镜片组清洁,灯泡、电池、硅胶、光谱正常。
第六节 放炮器
第十七条 放炮器维修人员要每日检查测试所有放炮器的冲能、峰值电压、充电供电时间,各项技术指标全部符合规定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放炮员领用放炮器时,要对放炮器的性能进行检查,以确保应用安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摔碰和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