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上、下抽放系统管理制度(修订版)
井上、下抽放系统管理制度(修订版)
1、通防管理科负责矿井下抽采钻场、钻孔,井上、下抽采管路及抽放泵站等整个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检查、监测等业务管理工作。瓦斯抽采区对井下抽采系统进行日常具体的检查、维护、运行工作,对井上抽采系统和利用系统进行日常具体的检查、维护、运行工作。
2、通防管理科负责对抽采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行监督、组织验收。
3、在有抽采管路或有抽采设施的地点进行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防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施工,采区干管附近施工时通防管理科要派专人到现场监督,各工作面抽采支管附近施工时抽采区派专人到现场监督。
4、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拆卸、损坏瓦斯抽采管路及其附属装置,如确需改动的,抽采主管路改造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采区干管改造必须由通风副总批准,抽放支管改造由通防管理科批准。
5、通防工区应绘制地面泵站平面图、管网布置图、地面泵站供电系统图,并报通防管理科备案。
6、井上下瓦斯抽采系统发生变更时,通防工区应及时将系统变更后按第5条所述的各图纸正确绘制,并上报通防管理科备案。
7、通防管理科应按规定要求对矿井抽采瓦斯系统图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每月上报公司通防处备案。
8、通防管理科指定抽采检测点的位置,瓦斯抽采区对井下各抽采检测点按通防管理科规定周期进行参数测量。
9、一旦井上、下抽采管路突发事故时,调度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