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东兴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一、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三、矿井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应当组织分析,追查处理。
四、煤矿必须建立运行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和传感器的安装、使用、维修、瓦斯浓度的设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对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向值班矿领导和调度室、通风部门汇报。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通知停电撤人。
五、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技改设计要求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六、煤矿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七、矿井必须建立和落实瓦斯检查制度。 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定人、定时进行瓦斯巡回检查,要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并采取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措施。
八、 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域严格按高瓦斯矿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九、对停工停风的管理规定
1、临时停风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牌,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2、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跟班队长、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