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旺煤矿矿井风量测定制度
新旺煤矿矿井风量测定制度
矿井测风是矿井通风管理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建立测风制度如下:
1、测风员从事矿井通风瓦斯工作具有两年以上的工龄,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理论水平和一定的操作技能、安全技能,方可担任矿井测风此项工作。
2、矿井测风由测风员严格按照《测风员操作规程》执行,每次测风均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协助监护,确保测定数据的准确性,测风操作的规范性和测风操作期间的安全。
3、矿井每10天对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各用风点进行全面定期测风,每月5、15、25日进行。遇有停电、停风、停产等特殊情况经请示批准,方可作相应的推延、调整。
4、遇有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各类贯通,矿井总风量调节,局部风量调节,矿井主扇、局扇性能测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等工作进行时,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随时测定。
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的测风,必须在测风站内进行。其它地点也应在其相应的测风站点内进行,每次测风必须量取巷道断面核准测风断面,以确保测定数据的准确性。
6、每次测风均应按照测风记录表中的要求,认真规范操作填写,并于当日根据测定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经审核无误,方可更换井下测风牌板,填报相关报表,及时审签报送各有关单位和领导。
7、测风员应根据各井巷的风速、风量,选用相关的高、中、低速风表,以防损坏仪表或造成数据失真。
8、测风员要妥善保管测风仪表,并根据其有效检定期限,及时送检有关部门进行检校,确保测风仪表的准确性。
9、本制度要求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