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安煤矿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本分公司内发生瓦斯事故时,能够及时、准确、快速、高效地采取措施,以防止灾情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全矿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4《程序文件》中《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我分公司辖区内井下各生产、运输工作场所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
4、危害程度分析
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最严重的事故灾难之一,易造成群死群伤、矿毁人亡。爆炸会产生高温火焰、爆炸冲击波,并伴随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冲击波,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支架损毁、顶板冒落、通风构筑物破坏,引起矿井通风系统紊乱。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伴随风流蔓延,导致较远距离人员伤亡。爆炸在一定条件下会诱发火灾,引发二次及多次爆炸,爆炸冲击波卷扫巷道积尘,可能引发煤尘连锁反应,造成灾难性事故。
经过2009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我矿属低沼气矿井。虽然我矿2009年7月—2009年9月煤尘鉴定无爆炸性,但现在我分公司井下四盘区工作面以进入孤岛面掘进和回采,非常有可能发生老空瓦斯进入作业地点,造成瓦斯积聚,如果发生瓦斯剧烈爆炸,可能引起煤尘参与爆炸,引发连环爆炸,扩大事故损失,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会严重摧毁井下设备设施,造成矿毁人亡的事故。
5、工作原则
5.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把遇险人员、受威胁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放在首位,不准放弃一丝解救遇险人员脱离险情的希望。同时,要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不准有新的人员伤亡。
5.2 坚持在对灾区人员实施救援时先生存者后遇难者的原则。
5.3 坚持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5.4 坚持保护环境,有利于灾后重建和尽快恢复生产的原则。
6、组织机构及职责
6.1应急组织体系
我分公司成立瓦斯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负责人以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救灾工作
6.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6.2.1成立瓦斯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调度室。
总 指 挥:经理
副总指挥:总工程师、安全经理、生产经理、机电经理及相关副经理领导
成 员: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变电站、物流中心、监控中心、矿医院、保卫科、矿办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6.2.2 职责
6.2.2.1总指挥职责:
(1)分析判断事故、事件或灾情的受影响区域、危害程度,确定相应应急救援级别;
(2)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各应急反应组织进行应急救援行动;
(3)批准成立现场抢救指挥部,批准现场抢救方案(或现场预案);
(4)报告上级机关,与地方政府应急反应组织或机构进行联系,通报事故、事件或灾害情况;
(5)根据事态发展,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6.2.2.2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方案和措施。协助总指挥组织领导救灾工作。按照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方案和措施,负责组织好处理事故所必须的人员在指挥部待命,负责协调救灾所必须的设备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营救事故的专用许可证。
6.2.2.3成员职责
6.2.2.3.1 通风科:负责矿井通风工作,监控矿井通风状况;查找和分析瓦斯事故发生的原因,参与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协助通风部门执行有关措施,确保救灾时的通风保障工作,预防瓦斯爆炸事故的二次发生,接到矿井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后组织矿井反风。
6.2.2.3.2 安全科:负责保护现场;负责监督应急救援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6.2.2.3.3 调度室:接受井下重大瓦斯事故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传递现场信息,传达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6.2.2.3.4生产科;负责连队相关技术资料的提供,协助生产连队做好巷道维护等工作。
6.2.2.3.5 机电科:掌握矿井供电和停送电情况,协调指挥矿机电连队抢修或安装机电设备,协助连队进行反风等工作。
6.2.2.3.6 变电站:负责矿井的供电工作,确保救灾用电。
6.2.2.3.7物流中心: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供给。
6.2.2.3.8监控中心:做好应急救援时的通讯保障工作。
6.2.2.3.9 矿医院:保障应急救援时能及时有效抢救受伤人员。
6.2.2.3.10保卫科:负责事故抢救和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矿区的正常秩序。
6.2.2.3.11矿办:负责为指挥部成员到达现场、伤员运输、后勤服务提供车辆保障。
6.2.4 现场指挥部
6.2.4.1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总工程师担任,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6.2.4.2我矿各专业部门要积极协助事故单位进行抢救工作。
7、预防与预警
7.1危险源监控
我矿属低瓦斯矿井,针对瓦斯风险因素,重点以加强通风设施、安全监控、杜绝明火,加强瓦斯检测等管理来预防瓦斯事故。
瓦斯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瓦斯检测,每班次三次检测,同时对检测地点的瓦斯探头进行比较,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
监控中心必须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灵敏、可靠且连续运行正常,必须按照规定对瓦斯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对瓦斯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监控中心值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报经理、总工等相关领导审阅。
矿井主要通风机运转必须稳定、可靠,反风设施齐全有效;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完好,并同时做到定期优化和维护;加强对通风设施和通风设备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落实整改。
主要管理人员和电钳工下井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且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按规定进行校验。
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正常。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规程规定的爆破器材和材料,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瓦斯管理规定。
认真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瓦斯意识的教育,强化员工瓦斯安全意识。
7.2预警行动
井下各单位当班负责人及瓦斯检查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加强对工作面瓦斯的检测,当发生瓦斯超限报警断电时,所影响区域人员必须立即断电、撤人至全风压风流中、设警戒,同时打电话汇报调度室(电话:9);由调度室组织,通风科负责到达现场进行核实,及时查找原因,查出后由通风科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报总工程师及相关领导及业务科室会审,审批后方可再次组织生产。
当井下现场发生瓦斯积聚等瓦斯爆炸征兆时,井下所有地点必须立即断电,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离至地面,同时汇报调度室。
7.3信息报告与处置
7.3.1信息报告与通知
发生事故时瓦斯检查员和当班负责人要迅速通知井上调度员(值班电话:9),并同时通知井下受威胁区域人员。
7.3.2信息上报
调度员在接受事故报告时要将事故严重程度及受伤害人员的情况详细了解清楚,并迅速通知值班经理和跟班调度主任,值班经理接到报告后要通知经理。
7.3.3信息传递
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首先要电话通知总公司总调度室和总公司安检部,然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当地安全监察部门。
8、应急响应
8.1 接警
8.1.1瓦斯超限事故的接警
8.1.1.1井下发生瓦斯超限(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允许浓度)事故后,瓦检员应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撤离,并要查明原因、地点、浓度及范围,向调度室汇报。
8.1.1.2调度室接到瓦斯员汇报后,要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和通风科负责人。
8.1.2瓦斯爆炸事故的接警
8.1.2.1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事故地点或附近的人员要迅速在安全地点利用电话(小灵通)将事故的地点、性质、原因和灾害程度向调度室汇报。井下其它地点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也应及时汇报。
8.1.2.2调度员接到井下电话报告后,要立即向值班经理和调度室主任汇报,并迅速通知井下其它所有工作面人员撤离。(每个工作面当班班长要负责组织职工按避瓦斯避灾线路撤退)
8.1.2.3调度员还要根据井下汇报情况立即通知变电所值班人员迅速切断井下相关区域的电源。
8.2 响应分级
瓦斯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响应。
(1) Ⅳ级:一般瓦斯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Ⅲ级:较大瓦斯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Ⅱ级:重大瓦斯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Ⅰ级:特别重大瓦斯,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3 应急级别确定
总指挥接到事故汇报后,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等级迅速作出判断,确定响应级别,Ⅳ级以下瓦斯事故、无人员伤亡、不影响矿井通风且无扩大危险时,立即下令现场人员组织自救,同时根据瓦斯事故原因利用现场设备设施进行处理;Ⅳ级事故、影响矿井通风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且无扩大危险时启动矿应急救援预案;Ⅲ级、Ⅱ级、Ⅰ级以上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汇报启动上级预案。
8.4 应急启动
8.4.1 总指挥决定启动井下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立即向应急救援办公室下达启动预案命令,同时汇报总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当地地方政府。
8.4.2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总指挥命令后,按照《唐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中“安全生产事故电话通知顺序图”,通知指挥部成员到达调度室待命。
8.4.3指挥部成员到达应急救援办公室后,按照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示,立即奔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8.5 救援行动
8.5.1 救援工作由经理负责统一指挥,发生事故后经理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灾工作,如经理不能正常行使现场指挥职责,由总工程师代理现场指挥,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8.5.2 井下发生瓦斯事故灾害后,在救护队及医护人员未到达之前,指挥部应组织其他工作面迅速撤人,佩戴隔离式自救器,按照瓦斯事故避灾路线,迅速撤至新鲜风流中直到地面(主、付井、回风立井)。
8.5.3 矿调度室要利用人员定位系统迅速核查入井人员、上井人员和被困人员的数量及被困人员姓名。
8.5.4 矿山救护队到达后,首先应组织人员进行侦察工作,准确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被困人员可能所在位置,以及巷道通风、瓦斯等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抢救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8.5.5 待侦察清楚灾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救灾方案。
8.5.6 处理事故进行救援时,应根据救灾方案在灾区附近的新鲜风流中选择安全地点设立井下基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井下基地应尽量靠近灾区。
8.5.7井下基地要铺设有通往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装备和救护器材,并由专人经常检查基地风流和气体变化情况。
8.5.8救援事故时,进入灾区的救护队员人数不得少于6 人,要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
8.5.9救护队员除佩带氧气呼吸器外必须携带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发现被困人员后,首先将其抢救脱险。为了防止二次爆炸,发现火源应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
8.5.10当有爆炸危险时,必须将全部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风险。否则,指挥部必须采取保证安全作业的措施。
8.6 扩大应急
8.6.1在事故抢救抢险过程中,若事态扩大,抢救力量不足,事故(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抢救指挥部要立即向总公司总调度和总公司安监部汇报。
8.6.2 由总公司决定向上级机关求救,请求兄弟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增援,启动上一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扩大应急响应。
8.6.3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8.7 应急恢复
8.7.1发生事故严重时,除应急启动、救援行动、扩大应急外,必须保护好现场,不得擅自处理,以备调查分析。
8.7.2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矿安全科要协助上级部门认真进行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8 应急结束
8.8.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总公司总调度室同意后宣布事故应急救援结束。(1)事故危害得以控制;(2)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3)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4)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8.8.2应急救援结束后,由总指挥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8.8.3应急救援结束后,调度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总结评审工作。
9、信息发布
应急结束后,党委书记负责,宣教科组织经总指挥批准后负责对事故发生的部门、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及救援结果进行报道。
10、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对影响环境污染的物品进行彻底清理、消毒,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置。
应急救援指挥部责成专人对事故情况进行有效说明,稳定矿区生产生活秩序,由各单位负责人充分利用有效宣传媒体,正确引导舆论,避免群众发生误解或猜疑,消除事故带来的消极或负面影响。
事故抢救抢险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和总公司调度室和总公司安监部同意后,进入生产秩序恢复阶段,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指导,恢复生产秩序。
劳资科、工会等部门组织善后赔偿接待组,接待和安抚受害职工家属,对受害人员进行合法、合理赔偿同时组织安葬工亡职工。
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抢救过程中的应急救援工作记录,组织专家对抢救过程、应急救援抢险能力和应急预案的操作性进行分析和评估,写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提出进行预案修订。
11、保障措施
11.1 预案执行保障
11.1.1井下各单位在危险源辨识、风险因素评价的基础上,对辨识出的瓦斯危险源,要严格执行《年度唐安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对难以控制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瓦斯危险源,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唐安煤矿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1.2 矿属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学习《唐安煤矿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必须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必须保证演练质量,让井下员工知道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1.1.3 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和必要地点都必须装有通往调度室的电话,并且要保证畅通无阻。任何人只要发现重大危险源的异常情况(事故、事件或灾情),都有责任有义务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11.1.4 调度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值班经理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迅速进行分析判断。同时向经理汇报。
11.1.5经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启动事故预案后,要立即召集有关人员,迅速组成现场抢救指挥部,对事故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同时向总公司总调度室和总公司安监部汇报,在总公司成员未到达之前,先按我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抢救方案积极行动,以防事态扩大。
11.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1.2.1 监控中心要制定应急通信支持保障措施,保证在各种应急情况下都能够通信畅通,信息传递及时。
11.2.2 矿总指挥部成员要将通讯工具始终保持在工作状态,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指定地点。
11.2.3 调度室要公布应急汇报电话,并根据职务及任职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同时将联系方式发放到矿属各单位。
11.3应急队伍保障
11.3.1高平市军事化矿山救护队与我矿签定有救护协议,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积极参与事故抢救。
11.3.2地面各生产连队洗煤厂井下辅助连队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学习,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出色地完成总指挥部交给的抢救任务。
11.3.3 矿医院要制定应急医疗保障措施,保证我矿在各种应急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救治各种受伤人员。
11.3.4 保卫科要制定治安管制和交通管制措施,对进入事故现场的人员和车辆实行管制(必要时抢救人员佩戴统一明显标志,抢险车辆张贴特殊证照),维持治安秩序。
11.3.5 安全科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同时对抢救过程进行监督,把好安全关。
11.3.6 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总指挥部的命令,所有参加抢救的人员必须积极主动,服从指挥,遵守纪律,不得推诿扯皮,对抢救中出现失误的部门或不服从指挥、推诿扯皮、临阵脱逃的人员要坚决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7 各单位负责人如有变动,由接替人履行职责。
11.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1.4.1 物流中心要做好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准备,保障我矿在瓦斯事故应急抢救抢险中有充足的材料和设备(包括通讯装备、运输工具、照明装置、防护装备及各种专用设备等)。
11.4.2 物流中心的抢救物资、设备要按规定配齐配足,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按规定进行更新,不得随意挪用。
11.4.3 物流中心在接到救援电话后,要迅速召集本单位有关人员,按矿总指挥部要求将所需的物资、设备等,按指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
11.5 应急经费保障
11.5.1 企管科要做好应急救援专项费用计划,财务科要建立专项应急科目,保证应急管理运行和应急中各项活动的开支。
11.5.2 财务科必须要保证在矿发生事故时有足够的应急救援资金,保证能够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12、其他
12.1 发生瓦斯事故时,本预案与《唐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一并执行。
12.2 调度室及相关抢救单位要做好抢救记录,按一体化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瓦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征
1.1事故类型
瓦斯事故的类型有:爆炸、燃烧、中毒、或诱发煤尘爆炸、火灾等事故。
1.2 瓦斯事故的危险性分析
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最严重的事故灾难之一,易造成群死群伤、矿毁人亡。爆炸会产生高温火焰、爆炸冲击波,并伴随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冲击波,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支架损毁、顶板冒落、通风构筑物破坏,引起矿井通风系统紊乱。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伴随风流蔓延,导致较远距离人员伤亡。爆炸在一定条件下会诱发火灾,引发二次及多次爆炸,爆炸冲击波卷扫巷道积尘,可能引发煤尘连锁反应,造成灾难性事故。
经过2009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我矿属低沼气矿井。虽然我矿2009年7月—2009年9月煤尘鉴定无爆炸性,但现在我分公司井下四盘区工作面以进入孤岛面掘进和回采,非常有可能发生老空瓦斯进入作业地点,造成瓦斯积聚,如果发生瓦斯剧烈爆炸,可能引起煤尘参与爆炸,引发连环爆炸,扩大事故损失,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会严重摧毁井下设备设施,造成矿毁人亡的事故。
1.3 瓦斯煤尘事故容易发生的地点:
瓦斯煤尘爆炸燃烧事故一般发生在采掘工作面等井下作业地点。采煤工作面一般发生在回风上隅角、采煤机附近及巷道高冒处;掘进工作面一般发生在迎头、巷道高冒处及停电停风时段;个别采空区或者盲巷由于封闭不及时、不严密而形成瓦斯积聚,引起瓦斯爆炸或瓦斯燃烧事故。
2、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总 指 挥:经理
副总指挥:总工程师、生产经理、安全经理 机电经理
成 员: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变电站、物流中心、监控中心、矿医院、保卫科、矿办、工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2.2 职责
2.2.1总指挥职责:
(1)分析判断事故、事件或灾情的受影响区域、危害程度,确定相应应急救援级别;
(2)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各应急反应组织进行应急救援行动;
(3)批准成立现场抢救指挥部,批准现场抢救方案(或现场预案);
(4)报告上级机关,与地方政府应急反应组织或机构进行联系,通报事故、事件或灾害情况;
(5)根据事态发展,决定请求外部援助。
2.2.2 副总指挥职责:
协助总指挥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方案和措施。协助总指挥组织领导救灾工作。按照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方案和措施,负责组织好处理事故所必须的人员在指挥部待命,负责协调救灾所必须的设备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营救事故的专用许可证。
2.2.3 成员职责
2.2.3.1通风科:负责矿井通风工作,监控矿井通风状况;查找和分析瓦斯事故发生的原因,参与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协助通风部门执行有关措施,确保救灾时的通风保障工作,预防瓦斯爆炸事故的二次发生,接到矿井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后组织矿井反风。
2.2.3.2 安全科:负责保护事故现场;负责监督应急救援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3.3 调度室:接受井下重大瓦斯事故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传递现场信息,传达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2.3.4生产科;负责连队相关技术资料的提供,协助生产连队做好巷道维护等工作。
2.2.3.5 机电科:掌握矿井供电和停送电情况,协调指挥矿机电连队抢修或安装机电设备,协助连队进行反风等工作。
2.2.3.6 变电站:负责对事故连队的供电工作,确保救灾用电。
2.2.3.7物流中心: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供给。
2.2.3.8监控中心:做好应急救援时的通讯保障工作。
2.2.3.9 矿医院:保障应急救援时能及时有效抢救受伤人员。
2.2.3.10保卫科:负责事故抢救和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矿区的正常秩序。
2.2.3.11矿办:负责为指挥部成员到达现场、伤员运输、后勤服务提供车辆保障。
2.3 事故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职责
2.3.1 发生灾难时,现场跟班队长和班组长是自救互救负责人,是避灾的现场指挥者。
2.3.2 现场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和所有现场人员承担向调度室汇报灾情的义务;要注意观察灾情况的变化,查清灾区人员情况,组织灾区人员避灾和撤离;向指挥部汇报灾区情况和事故前的相关现场作业情况。
2.3.3 现场的安全员或其他现场安全检查人员要协助跟班队长或班组长查清灾情,判断情况,定期检查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
3、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3.1 现场跟班队长和班组长要立即组织人员正确配带好自救器,引领人员按避灾路线到达最近新鲜风流中。
3.2 第一时间向矿调度值班室报告事故地点和现场灾难情况,同时向本单位值班员报告。
3.3 安全撤离时要正确带好自救器,撤离时要快速、镇静、有序、低行。
3.4 如果巷道中的避灾路线牌破坏或遗失迷失行进的方向时,撤退人员应朝着有风流通过的巷道方向撤退。
3.5 在撤退的沿途和所经过的巷道交叉口,应留设指示行进方向的明显标志,以提示救援人员的注意。
3.6 在撤退途中听到或感觉到爆炸声或有空气震动冲击波时,要迅速按规定闭气佩带好自救器,(若无自救器,要闭住气暂停呼吸,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背向空气颤动的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地面。用衣物盖住身体,尽量减少肉体暴露面积,以减少烧伤。
3.7 在安全出口均被封堵无法撤退时,应有组织地进行避灾,以等待救援人员的营救。
3.8 在进入避灾硐室前,应在硐室外留设文字、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于救援人员实施救援。
3.9 如硐室内有压风设施,应设法开启压风进行自救。要有规律地不间断敲击金属物、顶帮岩石,发出呼救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指示避灾人员所在的位置。
3.10调度值班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值班副矿长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程序向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科长等人员报告。
3.11 度值班室接到报告后,还要通知有关单位的人员清点事故灾难地点工作人员,通知相关单位的人员集中待命。
3.12 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对于窒息或心跳呼吸骤停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对出血伤员,要先止血后搬运,对骨折伤员,要先固定后搬运。
4、注意事项
4.1 佩戴自救器呼吸时会感到稍有嘴烫,这是正常现象,不得取下,以防中毒。
4.2 救援队员救援时必须配戴呼吸器,必须侦查灾区有无火源,若有明火存在,必须灭火,同时检查瓦斯,避免再次引发爆炸的危险。
4.3救援队员进入灾区前必须先切断灾区电源。如掘进工作面引起火灾,则应考虑到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后可能引起瓦斯积聚造成瓦斯爆炸,威胁人员安全;如在灾区发现电器设备附近瓦斯浓度达到浓度,则应在采区变电所或其他地点切断电源。
4.4 救援队员进入灾区探险或救人时要时刻检查氧气消耗量,保证有足够的氧气返回,同时要有专人检查瓦斯、各种有害气体、温度及通风设施损坏情况,如瓦斯浓度达2%,且仍在上升时,应立即退出灾区,灾区无人时,必须先恢复通风,再进行处理;进入灾区时必须谨慎,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4.5 抢险救援期间不得停止向井下压风,以供灾区人员。
4.6 掘进工作面发生爆炸或火灾时,正在运转的局部通风机,不可随意停止,对已停运的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启动。
4.7 做好灾区现场保护工作,除救人和处理险情等紧急情况需要,不得破坏现场。如确实需要移动,要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