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联通风的管理规定及签审程序
串联通风的管理规定及签审程序
一、串联通风的管理规定:
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在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取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2、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3、对于《规程》113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符合《规程》第100条规定,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三专两闭锁”监测监控装置。
4、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5、严禁2次(含2次)以上串联通风。
二、审批制度
1、通风区以书面形式写出串联通风安全管理措施,并审批、签字。
2、通风部门领导审阅后,报以下领导对串联通风安全措施进行签审,其顺序为:机电运输区长、生产技术部长、安监质标部长、生产调度主任、机电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批准的措施下发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安监质标部、生产技术科部、生产调度、机电运输区、通风区、生产队组等部门,认真的贯彻落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