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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作者:未知 2011-07-08 23:11 来源:本站原创

城郊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规范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明确责任,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河南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若干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永煤集团《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通风系统改造设计。矿井改建、扩建、增减风井、改变总回风巷、调整风机能力、改变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安全措施,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由矿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子公司总工程师(或矿技术负责人)审批,集团公司备案。采区内局部地点通风系统改变,由矿作出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子公司备案。
2、串联通风措施。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对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子公司备案。
3、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由矿编制,子公司审查,经集团公司审定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4、矿井反风技术措施。由矿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子公司备案。
5、巷道贯通措施。由矿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子公司备案。
6、瓦斯排放措施。由矿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子公司备案。矿瓦斯排放措施需报集团公司备案。
7、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改造。由矿编制改造设计和系统改造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子公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8、保护层开采、瓦斯抽放、瓦斯利用。由矿编制设计方案,经子公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9、防突技术措施。在突出区域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由矿编制防突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子公司备案。但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10、震动爆破技术措施。采用震动爆破技术措施时,必须严格执照《MT/T958-2005|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震动爆破技术条件》安全技术措施,经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1、局部通风设计。由矿编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2、井下电、气焊。由矿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审签、矿长审批,子公司备案。
13、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由矿编制,矿总工程师批准,子公司备案。
14、“一通三防”责任制。矿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制定岗位“一通三防”责任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矿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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